August 23,2006

2006.08.23 刑事告發第八狀

2006.08.23 刑事告發第八狀

犯罪嫌疑人及所屬單位: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吳文正及相關承辦人員
                      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秘書文翰及相關承辦人員

 

告發狀請寄送至: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048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 

 

由於檢察署不接受電子郵件告發,國外的朋友,請委託您在國內的親友代為告發。或將本書狀轉貼至行政院長信箱法務部長信箱最高檢察署檢查總長信箱作為抗議信。


 

刑事告發狀

 

    人:○○○  (住址)

犯罪嫌疑人: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吳文正及相關承辦人員
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秘書文翰及相關承辦人員

為告發觸犯洩密罪事:

一、按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偵查程序,不公開之。稱為秘密偵查原則、或偵查不公開原則。其立法目的以:

(一)就被告之保護而言,發動偵查只是刑事程序的緒端而已,犯罪嫌疑尚未經訴訟程序檢驗,若偵察機關任意公開破案訊息,將導致「媒體公審」、「人民公審」,甚而於起訴後造成不當外力,而減損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保護之機會;總使最後判決無罪,也易造成法官與外界無謂的對立。

(二)就相關人士之權利保護而言,關係人向偵查機關透露的本案資訊,或者涉及自身、或者涉及被告隱私、名譽乃至於身家、性命,在案件正式起訴之前,應有免於資訊外流的信賴利益。

(三)就犯罪偵查而言,為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證據被湮滅、或勾串證人,故不得將偵查中之資訊透露於外。

是故,偵查中關於犯罪嫌疑人之身分、犯罪事實、犯罪證據等資料,自屬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所稱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具體言之,凡筆錄,搜索過程,扣案證據,羈押與否及其理由、證據,及其他案卷中資料,均在不公開之範圍內。有蔡墩銘,刑事訴訟法,1993年版,290頁、321頁;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下冊,2002年版,61頁;林鈺雄,刑事訴訟法,2004年版,上冊367頁、下冊13頁;林東茂,刑法綜覽,2004年版,2-84頁;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冊,2005年版,129頁;褚劍鴻,刑法分則釋論上冊,2000年版,158頁等論著足資參照。

 

三、自今年八月初,傳出撞球國手陳純甄因積欠賭債失蹤後,各家媒體對警方查緝相關案件之進度,莫不詳細報導,顯有職司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將偵查中資料洩漏予媒體。相關報導如下:

(一)2006811日約十八時至十九時間,中廣新聞報導:「檢調單位懷疑,台北縣中和市「市民代表」「游象賢」涉嫌主持職棒簽賭,而且陳純甄很可能就是在他的簽賭站中,欠下了大批賭債,今天調查站幹員前往游象賢的住處搜索,並帶回偵訊。據了解,檢調單位原本是在偵辦市代會主席、副主席賄選的案件,沒想到卻意外監聽到陳純甄密集打電話找游象賢簽注,而且每次金額至少都是數十萬,甚至還有高達百萬元以上的紀錄,因此檢調懷疑陳純甄失蹤和游象賢之間有一定程度的關連性,下午就將他帶回調查站,目前仍然在偵訊當中。」當晚台視、民視新聞,亦有報導。
同日晚間八時至十時間,東森新聞也報導:「檢調11日展開搜索,包括陳純甄在台北市北投區的住處、KTV、兩處簽賭站及兩家撞球場,檢調也懷疑台北縣中和市民代表游象賢涉案,因而將游象賢與兩名簽賭站負責人王川嘉、李柏建帶回偵訊。檢調11日兵分多路,一方面在陳純甄母親的陪同下,搜索陳純甄於台北市北投的住處,另一方面也搜索游象賢住處、天上人間KTV2家撞球場及2處簽賭站,並將游象賢、王川嘉及李柏建等3人帶回偵訊。」當晚十時,客家電視台亦有相同報導。
2006
812日零時至一時間,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報導之「陳純甄案 中和市代游象賢設簽賭站供下注」新聞,內容中有:「游象賢等人承認設簽賭站供外界下注,同時宣稱陳純甄積欠大批賭債。」、「台北縣調查站秘書文翰凌晨表示,昨天分別搜索七處地點,約談台灣簽賭站的大盤游象賢,以及小盤王川嘉、李柏建。這個國際簽賭站是以世足賽、職棒等體育競技,平時提供外界下注,並且在香港轉下注。」、「調查單位查出,七月底有香港的黑道分子要來台收帳,不久,就傳出陳純甄失蹤。經過調閱入出境紀錄發現,陳純甄是在八月一日出境,經由香港搭飛機到達美國。但是,目前無法判定陳純甄是遭挾持或因為躲避賭債而逃避國外。初步研判陳純甄積欠的賭債金額相當大,不排除有上千萬元欠款。」、「十一日下午搜索陳純甄位於台北市北投區的住處、KTV、兩處簽賭站及兩家撞球場、游象賢住處等七處地點,並且將台北縣中和市民代表游象賢、兩名簽賭站負責人王川嘉、李柏建帶回偵訊。十一日晚間十一時五十五分,移送板檢複訊。」、「王川嘉向調查站坦承,陳純甄的確有向他簽賭,而且還欠下上千萬的賭債。游象賢也宣稱陳純甄積欠他賭債。」民視於同一時間、東森新聞與客家電視台於當日凌晨二點至三點間,均有相同報導。
2006
812日,自由時報記者鄭淑婷、黃立翔、劉遠裕、許明禮報導之「誘陳純甄簽賭 中和市代游象賢聲押」一文中,除有板橋地檢署與台北縣調站前述拘提相關人等及搜索相關處所之報導外,內容中並有:「檢調人員表示,游象賢本身與撞球界很熟,疑似經營地下運動簽賭站的王川嘉與撞球選手陳純甄認識,便把陳純甄介紹給游象賢,加上游經常表示有內線、明牌,陳純甄才會找游象賢簽賭;游象賢等三人也坦承陳純甄確向他們簽賭輸了一、二千萬,但他們只是中間人,投注站在香港。」、「檢調人員指出,游象賢本屆要競選連任中和市代表會副主席,因選情激烈,六、七月正副主席積極佈線期間,監聽游象賢電話,卻意外發現陳純甄密集打電話給游象賢簽賭世足賽,並不似陳純甄講的是朋友假借她的名義簽賭,只要當天有比賽陳純甄都會下注,從一開始的十萬、二十萬賭金飆升到一次上百萬,據悉,她一場都沒贏過,期間連職棒比賽也下注。因此,七月底發生陳純甄疑因欠巨額賭債失蹤後,板橋地檢署其實早就掌握內情。」、「檢調表示,游象賢是中和市南勢角天道盟份子,他疑似假威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則經營職業運動簽賭站,對外接受賭客下注後,再將賭金送往香港簽注,常以他的「代表」身分,先取得友人的信任,進而以有明牌、內線為由引誘他們簽賭,不排除陳純甄也是以同樣模式遭引誘。」同日中國時報記者陳俊雄、顏玉龍報導之「檢調:陳純甄在游象賢簽注站輸2000」一文中,亦為相同報導,報導中並有「檢調透露,游象賢剛開始會以報明名牌方式,讓賭客小贏,接著賭客開始下大注,結果愈陷愈深,陳純甄的兩千萬元就是這樣輸掉的。不過游象賢卻說陳的兩千萬是在其他簽注站輸掉的。」等語。同日聯合報記者何祥裕、王長鼎報導之「陳純甄失聯 中和市代游象賢聲押」一文中,除前述媒體報導內容外,尚有「昨天上午檢察官吳文正指揮台北縣調查站人員大舉搜索游象賢(四十一歲)住處、威力士科技公司、天上人間酒店及簽賭站名義上的負責人王川嘉、李柏建,及陳純甄北投住處等七個地點,還傳拘游象賢、王川嘉及李柏建三人到案,查扣部分簽賭帳單及聯絡簿等資料。」、「原本前晚要展開搜索拘提,因游與中和地方人士及選舉支持者前往雲林劍湖山旅遊,搜索行動緊急喊停。」、「檢調查出,游象賢參與綽號「香港仔」的台籍男子主持的簽賭集團,該集團分別架設快博、大西洋運動、拉斯後台等廿幾個賭博網站。游象賢涉嫌先向陳純甄通報國內職棒明牌誘她簽賭,由於最後比數都與游象賢所說相同,陳純甄深信不疑,逐漸染上簽賭惡習,但輸多贏少積欠大筆債務;到了六月,游象賢又以世界杯也有明牌,引誘陳純甄繼續投注。由於陳純甄已經積欠大筆債務無力簽賭,游象賢表示願意幫她在本票背書當保證人,讓她用本票下注。她想翻本,在世界杯足球賽比賽期間就大手筆下注,直到世界杯結束,累積巨額賭債。調查局根據監聽,一度研判可能多達六千萬元,但昨天到案的游象賢等人表示僅一千多萬元。因陳純甄籌不出巨款還賭債,上月廿四日,游象賢透過小弟王川嘉與柯重志,安排陳純甄與「香港仔」協商賭債,陳純甄即下落不明。」、「另因游象賢報給陳純甄的職棒賭博「明牌」太準,檢調懷疑職棒打放水球風氣再起,正深入調查。」報導中關於檢調搜索拘提時機一節,同日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報導之「破獲簽賭站 辦賄選案槓上開花」一文中,更描述:「「喂!我大象啦!東西收一收,我現在要回去!」在機房內同步監聽的調查人員聽到游象賢這樣說,心頓時冷了一半,原以為案子可能辦不下去,想不到游象賢昨天中午就返回中和市住處,埋伏的調查員見機不可失,立即衝入他住處控制所有人」、「檢方指揮調查員跟監並監聽游象賢電話,獲知游象賢帶領同鄉會成員前往南部旅遊,前晚會下榻雲林劍湖山王子飯店,調查人員立即前往飯店準備逮人。沒想到前晚十時許,截聽到游象賢臨時退房,並要手下「把東西收一收」,他要連夜回台北等等對話。檢調一度懷疑有人洩密,又擔心游象賢等人湮滅證據,搜索及拘提行動被迫喊停。」、「好在透過行動電話監控查知游象賢返回中和住處」等語。
2006
812日,中國時報記者陳俊雄報導之「陳純甄疑遭綁架出境」一文中,除前開偵查中資料外,另有「昨在檢調兵分七路搜索下,發現陳純甄並未遭人冒用帳號簽注,懷疑她已遭來台討債的香港黑道綁架出境。」、「有另名綽號「香港」的重要簽賭站主持人並未到案。」、「游象賢表示,陳純甄確曾在他的簽賭站下注,但輸贏只有幾百萬元,上千萬元欠債應是輸給香港地區簽注站,而他也不清楚陳純甄人在何方。」
2006
813日,中國時報記者陳俊雄、顏玉龍報導之「偵查員陳明賢曾任游隨扈 拘提出王牌 被看破」一文中,除前開媒體報導內容外,並有「但最重要的「阿志」柯重志卻未被拘提到案,功虧一簣。」、「尤有甚者是,由於簽賭迄今已有相當時日,加上消息事先走漏,這波的拘提搜索行動並未起出具體事證,僅查扣部分簽單,對釐清案情幫助不大。不過,據了解,檢調在搜索過程中,意外查到一本神祕帳冊,雖與地下簽賭站無關,但待簽賭案告一段落後,檢調不排除會再扯出「案外案」。」等語。
2006
813日,自由時報記者鄭淑婷、林俊宏報導之「還有高人幫陳純甄喬債」一文中,報導「檢調人員透露,11日中午大批幹員兵分7路搜索,只查到幾張簽單」。
以上新聞報導,已將當日檢調搜索處所、扣押物品、拘提嫌疑人之姓名背景與供述、及犯罪情節、在逃共犯、檢調之偵辦過程、被害人所受損害、後續偵查方向等細節,悉數披露,。台北縣調查站秘書文翰及相關承辦人員,顯有洩密犯行。

(二)2006812日,中國時報記者陳俊雄報導之:「傳喚警員陳明賢 追查案情」一文中,披露台北縣調查站以證人身分約談曾任游象賢競選市代會正副主席隨扈的中和分局偵察隊偵察員陳明賢。

(三)2006812日約十三時,東森新聞報導:「檢調監聽後發現,游象賢疑似先報給陳純甄明牌,故意讓陳純甄小贏一點,等到陳純甄越賭越大,再慢慢坑殺,最後,他知道陳純甄已經沒有辦法還出賭債,怕被拖累,還虛情假意的安慰她,可是私下卻派小弟柯重志監控陳純甄,甚至還想扣押陳純甄北投價值7800萬的房子來抵債。」、「檢調發現,陳純甄對游象賢的詐賭完全不知道,還找來餐廳股東小黑一同下注,還跟朋友小吳互用帳號一起簽賭中華職棒、美國職棒和世足賽」。

(四)2006812日約十九點至二十一點之間,TVBS新聞報導「檢方通聯紀錄發現,中和市代游象賢叫陳純甄「親愛的」,讓游陳關係曝光」等語。二十時至二十二時間,東森新聞亦報導:「檢調單位在調查游象賢賄選案件的時候,意外發現游陳兩人電話熱線不停,游象賢甚至在電話中親熱的叫陳純甄「親愛的」,還問她「昨天晚上感覺怎麼樣」;而陳純甄也曾經在賭輸的時候向游象賢撒嬌說,「你的明牌都不準,我要去自殺了。」」同一時間客家電視台亦有報導。2006815日,中國時報記者陳俊雄報導之「欠賭債卻放話 檢調:被陳純甄利用了」一文中,載:「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吳文正表示,在縣調站提監聽譯文裡,游象賢雖曾對陳純甄說過「親愛的」,但兩人是否有曖昧關係並非偵辦重點」等語。

(五)2006813日,中國時報記者陳俊雄報導之「陳純甄簽賭欠債 估約4000」一文中,載:「外傳陳純甄因為簽賭中職、美職及世足賽狂輸六千萬元,台北縣調站秘書文瀚否認此說,並表示陳純甄欠下的金額目前尚未查出,但推估應有四千萬元之譜。」

(六)2006813日,聯合報記者許聲胤、何祥裕報導之「陳純甄致電檢方 哭訴遭恐嚇」一文中記載:「撞球國手陳純甄疑因網路簽賭負債,她昨天分別致電檢察官和台北縣調查站,哽咽地說明遭人恐嚇,強調她兩、三日內會返台說明一切。」、「昨天凌晨一時許,陳純甄打電話給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吳文正,表示涉足賭博很後悔;還語帶哽咽地說被人恐嚇,對方放話要對她家人不利,她擔心家人、朋友安全,才會離開台灣,並沒有被挾持或綁架。」、「前晚十時許,陳純甄先請友人撥電話給檢察官吳文正,一面說感謝,一面說會在適當時機出面說明」、「檢調查出,陳純甄先向小組頭王川嘉簽賭,有時也透過王川嘉向綽號「香港仔」的盤商下注,簽賭總金額高達六千萬元,但實際債務兩千餘萬元。欠債對象分別是游象賢及「香港仔」各千餘萬元,另欠王約一百萬元。」、「檢調昨天擴大追查簽賭站關鍵帳冊,下午派員搜索游象賢小弟柯重志,及賭場會計住處,但未查獲帳冊;且柯重志已不知去向,檢調研判他可能匿居台中地區。」同日十二時至十四時間,東森新聞除上開報導外,並有:「台北縣調站祕書文瀚說:「她(陳純甄)的確說有在簽賭,也的確輸了不少錢,但是因為7月底的時候,有人跟她要債,她覺得很害怕,所以她就避開了,她就出國了,她現在人還在美國朋友家中。」等內容。同日自由時報亦有相同報導。

(七)2006815日,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報導之「陳純甄明牌準 職棒疑打假球」一文中,報導:「板橋地檢署偵辦撞球國手陳純甄簽賭及疑遭恐嚇案,經由簽賭組頭間通聯發現,職棒今年上半球季起碼有超過十場比賽,比賽「讓分」結果與組頭的「明牌」相同,疑有打假球之嫌。檢調將等陳純甄案調查告一段落後,另行調查。」、「根據檢調監控資料,簽賭集團這段期間有十餘場中華職棒的「明牌」,除了輸贏外,連「讓分」都跟明牌預測一樣,而且集中在特定球隊。」等語。同日東森新聞亦有報導。

 

四、依上開新聞媒體報導,何以專案小組搜索處所、扣押證物、傳訊對象、訊問內容、被傳訊人供述、關係人間交往狀況、通聯紀錄等等證據資料,媒體均能詳細報導?其中通聯記錄部分,更經承辦檢察官證實!顯見必有相關承辦人員將偵辦中案卷資料洩漏予媒體,涉犯公務員涉犯洩密罪,致偵查中應秘密之資料,供媒體悉數公之於眾,毫無偵查不公開可言。

 

五、爰因以上犯罪事實,嫌疑人所屬機關即本案管轄機關,故向  鈞署提出告發,伏乞  鈞署指定管轄,並指派專責檢察官,傳訊各該報導之撰稿記者,究明何人洩漏秘密,以追懲該等公務員罔顧職責、違法犯紀之罪行,而保人民權益。

 

謹狀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署  公鑒

 

 

具狀人:  (簽名用印)


Posted by themis2006 at 樂多Roodo! │00:47 │回應(3)引用(4)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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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寄出了~
Posted by Taokara at August 31,2006 10:57
感謝支持
Posted by Themis at September 3,2006 02:17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以愛狗人士自居、曾到鴻海公司下跪、揚言不惜「自宮」為流浪狗請命的和尚姚宏法,前年九月初涉嫌性侵害李姓女子,還把她囚禁在一輛小貨車內,同夥另一和尚袁宏士負責看管李姓女子,李姓女子僅能以電鍋當馬桶,遭拘禁達一個多月後才逃出。佛光山都監院院長釋慧傳表示,殺、盜、淫、妄是出家人的根本大戒,觸犯佛教的根本大戒,必須開除僧籍,不得再繼續修行。李姓女子前年十一月逃離兩和尚魔掌後向警方報案,警方將姚宏法、袁宏士兩人依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與使人為奴隸罪嫌,移送板橋地檢署偵辦。姚宏法坦承與李姓女子有性行為,但辯稱是兩人合意的男歡女愛,否認性侵害。不過,檢方認為姚宏法涉嫌重大,依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罪起訴他,袁宏士依妨害自由罪起訴。另因李姓女子僅被限制自由,未遭奴隸般使喚,因此兩人被指控使人為奴隸罪獲不起訴。根據調查,姚宏法(卅九歲)九十三年間曾犯竊盜案被判刑八個月、緩刑四年確定;九十五年五月間,他在台中一家書局內買佛教CD時,認識廿多歲、篤信佛教的李姓女子。由於姚宏法身穿袈裟,頭頂光頭,讓李姓女子相當信任,互留連絡方式。當年八月底,姚宏法以可幫李姓女子安排工作,約她北上到台北縣板橋市長江路住處。李姓女子認為他是出家人,應該不會有危險,於是住了下來,但九月三日晚間,姚宏法卻涉嫌性侵害得逞。
案發後李姓女子回台中,數天後姚宏法打電話叫她北上,李姓女子為了調查姚宏法的「違法事證」,又北上找他,沒想到姚宏法竟然找同修的袁宏士,共同將她拘禁在小貨車內,直到十一月二日晚間七時,李才趁機脫逃。由於案情太過離奇,檢方傳喚姚宏法的王姓鄰居作證,鄰居證實曾聽到隔壁房間傳來李女「不要啊,你饒了我吧,救命啊,我會被你整死!」等哭喊聲;隔天李姓女子告訴他,遭姚宏法性侵害。
另一趙姓證人也證稱,九十五年九月中旬,看見李姓女子獨自一人有氣無力的坐在小貨車內,把電鍋當作馬桶用,而且還聽到姚宏法告訴袁宏士「把她顧好喔,人失蹤找你算帳!」
Posted by 姚宏法 跪鴻海收養狗願自宮和尚 at March 14,2008 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