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3,2006
2006.08.23 刑事告發第八狀
2006.08.23 刑事告發第八狀
犯罪嫌疑人及所屬單位: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吳文正及相關承辦人員
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秘書文翰及相關承辦人員
告發狀請寄送至: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048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由於檢察署不接受電子郵件告發,國外的朋友,請委託您在國內的親友代為告發。或將本書狀轉貼至行政院長信箱、法務部長信箱、最高檢察署檢查總長信箱
August 14,2006
2006.08.13 陳訴桃檢呂如琦檢察官草率結案
我們告發張進豐襄閱主任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涉嫌洩密後,桃檢僅僅以他字案簽結。所謂他字案簽結,意味著承辦檢察官連不起訴處分書都沒作,意指承辦檢察官連在不起訴處分書中交代張進豐主任檢察官之行為如何符合法令而並未違反偵查不公開都沒有。僅僅以「均係依據『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第4點規定辦理」寥寥數語簽結,著實令人不滿。
在檢察署簽結或不起訴之後,告訴人依法向檢察署或法院聲明不服之途徑已窮,僅能向監察院陳訴。因此本週書狀,是向監察院陳訴桃園地檢署呂如琦檢察官草率結案、輕縱罪犯。
雖然監察院無監察委員已近年餘,但相信此一狀況不會永遠持續。縱使修憲廢除監察院,亦會有移轉監察院業務之相關過渡性措施,因此向監察院陳訴,是本案的最後手段。
監察院要求的陳訴人個人資料較多,請依書狀指引填載。對於張進豐檢察官之行為是否符合法令有興趣的網友,請撥冗瀏覽本次書狀中四部分,相信能所幫助。
...繼續閱讀
August 8,2006
【轉貼】公開「偵查不公開」原則
August 6,2006
2006.08.06 告發第七狀 高捷案,告專案小組(一)
【由於本次書狀太長,超出yam最大字數,因次分篇貼出,或請網友直接下載20060806書狀 (word檔,共16頁)】
犯罪嫌疑人:前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吳英昭
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曾勇夫
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鍾忠孝
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高大方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王邦安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何景東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王柏敦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李奇哲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顏郁山
及台南、高雄高分檢特偵組及高雄地檢署、高雄市調處等相關承辦單位不詳人員
告發狀請寄送至: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048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由於檢察署不接受電子郵件告發,國外的朋友,請委託您在國內的親友代為告發。或將本書狀轉貼至行政院長信箱、法務部長信箱、最高檢察署檢查總長信箱
August 1,2006
【轉貼】法律人 得到什麼厲諫? /陳長文
看到南迴鐵路案件中的被害人家屬李君不滿檢方的懷疑自殺身亡。筆者的心情只能用「驚駭」二字來形容。李君是不是鐵路怪客,筆者不是上帝,我不知道。但筆者想問的是:如果李君為自己投保高額保險只是愛家的習慣,如果李君夫妻二度或三度搭上出軌列車真的只是巧合,如果李君真的不是鐵路怪客,那麼,我們的社會該拿什麼向枉死的李君交代呢?
...繼續閱讀
...繼續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