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6 月份文章 顯示方式:簡文 | 列表

June 27,2006

2005縣市長選舉,告宜檢、中檢、南檢等單位

案由:告檢調單位於2005縣市長選舉時,違反偵查不公開,涉嫌洩密。

嫌疑人: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呂幸玲、台中地檢署、台中市調站、中機組、台中市刑警大隊、台中市第五分局、台南地檢署等單位之不詳人員。

請寄送至: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048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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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themis2006 at 20:58回應(1)引用(4)書狀

June 25,2006

<新聞>南迴案疑犯罪工具曝光 屏縣警局一主管調職

(中央社記者郭芷瑄屏東縣二十日電 )

南迴鐵路翻車案疑似李泰安、李雙全兄弟的犯罪工具在媒體曝光,高雄地檢署承辦檢察官高碧霞要求調查洩密責任,屏東縣警察局調查後,鑑識課代理課長劉仁凱因不注意造成洩露偵辦中案件重要證物之疏失,被調非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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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themis2006 at 13:41回應(1)引用(0)新聞

June 24,2006

答客問

感謝妙子小姐提的問題。由於這些問題涉及本次活動的基本構想,因此以另篇回覆。妙子小姐問道:

是否所有的附件都要印出來寄出去呢?

是否只要一人告發,法院就要受理?還是要一堆人告發,法院才會受理?

人在國外,可以寫國外的地址嗎?

若法院受理,我們身為告發人,需要做什麼事嗎?(如出庭、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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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themis2006 at 0:18回應(7)引用(4)我們的訴求

June 22,2006

<新聞>人權團體:報導偵查案件法律有限制 NCC應處理

犯罪新聞報導與偵查不公開系列專題之三

(中央社記者黃自強、陳慧真台北十九日電)

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律師李永然今天接受專訪強調,為兼顧偵查隱密原則和新聞自由,目前媒體對尚在偵查中案件大肆報導,已不是正常現象,顯示對司法獨立性信任不夠,既然法律對正在偵查中案件報導仍有適當限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應採取適當行動處理。

李永然表示,刑事訴訟法精神是秉持無罪推定原則,被告在未獲判決前都應視為無罪或涉嫌,因此刑事訴訟法第兩百四十五條規定偵查不公開,就是要保護刑事被告,若檢察體系透過媒體放話渲染罪行,即使被告終獲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名譽仍恐受影響。

他指出,偵查不公開除具保護刑事被告目的,也希望讓檢察官順利偵查,由於偵查中仍在蒐集證據,若公開偵查作為等同洩漏偵辦方向,可能發生共犯串供滅證或逃匿等問題。

另為兼顧偵查隱密原則和新聞自由,李永然認為,法律對正在偵查中案件報導則有適當限制,根據廣播電視法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對尚在偵查或審判中訴訟案、承辦司法人員或有關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且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的辯論。

他說,廣播電視法這項規定也是在維護偵查秘密,目前媒體對尚在偵查中案件大肆報導,已不是正常現象,顯示出人民對司法獨立性信任不夠。

李永然強調,司法機關應深思如何提升人民對司法信賴,及如何建立人民對領導人信任,相信司法機關辦案獨立性,不因案件不同而有不同標準。


Posted by themis2006 at 11:36回應(0)引用(0)新聞

June 20,2006

2005縣市長選舉,告桃園地檢署

犯罪嫌疑人:桃園地檢署張進豐主任檢察官

告發狀請寄到:33053桃園市法治路1號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

由於檢察署不接受電子郵件告發,國外的朋友,請委託您在國內的親友代為告發。或將本書狀轉貼至法務部長信箱,作為抗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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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themis2006 at 23:53回應(7)引用(6)書狀

<新聞>司改會:偵查公開 與憲法人權保障背道而馳

犯罪新聞報導與偵查不公開系列專題之二

(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十九日電)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高涌誠今天接受專訪表示,刑事訴訟法立法精神有兩個面向,除憲法國家基本人權的無罪推定保障,如果公開偵查秘密,等同讓外界知悉檢察官偵辦案件方向,導致有共犯湮滅證據危險,無法順利偵查,反與憲法基本人權保障背道而馳。

他表示,為保護被告犯罪嫌疑人隱私,使偵查順利進行,應完全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包括自白的內容、偵查方向進度、傳訊、拘提、羈押、搜索等情形、所得心證和偵查錄影帶等資料,都不應公開,否則恐影響犯罪嫌疑人親屬隱私或名譽。

高涌誠指出,法律上規定不得公開偵查作為人員,包括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與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人員,如書記官和法警。

他認為,雖然考量新聞媒體基於新聞自由需要,及記者有讓公眾得知消息天職,同時也不是執行偵察職務相關人員,記者並不在偵查不公開限制範圍內;換句話說,在偵查不公開的情況下,如何處理與媒體間的緊張關係和兼顧人民知的權利,即為其中關鍵。

高涌誠說,檢察機關可依據「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處理,即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時,可由發言人適度發布新聞,但仍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至於可適度發布新聞,包括已逮捕、犯罪事實已查證明確的現行犯、經緝獲歸案的通緝犯、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被告在偵查中的自白,經調查與事實相符,且沒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人。

另外,對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安全,有必要告知民眾注意防範的人,以及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由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需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線索來懸賞緝捕的人等情形,都可適度發布新聞,不過,高涌誠認為,類此新聞發布內容,對犯罪行為不適宜作詳盡深刻描述。


Posted by themis2006 at 19:02回應(0)引用(0)新聞

<新聞>法務部:偵查不公開 否則追究行政及法律責任

犯罪新聞報導與偵查不公開系列專題之一

最近檢調偵辦案件進度,屢屢被媒體大幅報導,法務部今天再度重申,檢警調機關於偵辦任何刑事案件,須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否則除須追究行政責任,也要求針對洩漏偵查秘密部分分案偵辦,追究洩密者刑責。

法務部表示,檢調機關偵辦重大案件,均依法定程序展開相關偵查作為,依蒐獲事證認定事實,但媒體自行臆測相關事實或部分媒體人、政治人物以爆料揭弊方式,透過輿論企圖影響相關偵辦作為,已足以誤導社會視聽,並影響偵查作為公正性。

法務部指出,自去年三合一選舉以來,已三令五申強烈要求所有檢警調機關於偵辦任何刑事案件時,必須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絕不容釵A有任何洩漏偵查秘密情形。

法務部重申,各界予檢警調偵辦人員更廣偵辦空間,相信檢警調人員以正當合法偵辦程序實施偵查作為,將能落實查明真相、追究刑責及維護人權等多重目標。

(中央社記者黃自強、陳慧真台北十九日電)

 


Posted by themis2006 at 18:55回應(2)引用(0)新聞

June 19,2006

台開案,告台北地檢署

犯罪嫌疑人:台北地檢署林邦樑主任檢察官、顏大和檢察長

告發狀請寄到: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

由於檢察署不接受電子郵件告發,國外的朋友,請委託您在國內的親友代為告發。或將本書狀轉貼至法務部長信箱,作為抗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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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themis2006 at 13:54回應(6)引用(3)書狀

June 18,2006

串連活動聲明稿

2006323清晨,李雙全上吊自殺了。

有人說,李雙全是畏罪自殺,也有人說,李雙全是以死明志。雖然李雙全的想法已不可考;然而,檢警在調查南迴鐵路破壞案時,未能恪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媒體繼而捕風捉影、加工渲染,則絕對是造成李雙全之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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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themis2006 at 21:13回應(37)引用(4)我們的訴求

關於LOGO-塞米絲女神的新妝

Justice表示正義、司法,亦指正義女神塞米絲(Themis),一手執劍、一手持天秤,代表她用權炳維護公平正義。象徵司法權炳的劍是實現如秤之公平正義的手段,捨棄或輕忽公平正義揮舞的權炳,有如欠缺醫療目的的手術刀,淪為殺人利器

原本塞米絲女神是兩眼炯炯發亮的,但在十六世紀以後,雙眼被蒙起來了,因為當時的司法很黑暗,用正義女神的眼睛已經被矇蔽,諷刺法庭或司法機構的濫用職權、漠視、容忍對法律的踐踏。不過這個矇眼睛的正義女神形象後來一直延用下去,所代表的意義是象徵「不偏不倚」,因為她看不見對方是誰,所以能一律平等的執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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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themis2006 at 21:03回應(1)引用(0)我們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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