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6,2006

2006.08.06 高捷案,告專案小組(三)(完)

高捷案告專案小組書狀(三)


(二十)20051029日,聯合報A3版,記者蔡政諺、曹敏吉報導之「抽佣逾5000 匯回3200萬」中,載「檢調專案小組調查發現,高捷弊案爆發前,約有三千二百萬元新台幣從泰國以地下通匯方式匯入華磐嚴世華夫婦的私人及公司帳戶」、「檢調懷疑可能有仲介泰勞的非法佣金或賄款自泰國匯回台灣,發現九十二年初以來,嚴世華夫婦等人在泰國以地下通匯的方式匯款回華磐公司或人頭帳戶內,轉了一手才進入他們的戶頭」、「檢調統計,嚴世華夫婦利用地下通匯匯回的錢約三千二百萬元。曾到泰國查案的檢調人員表示,這些錢應是他們夫婦操控泰勞仲介,泰國的仲介業分給他們的「抽佣」」、「檢調指出,專案小組已提訊收押中的嚴世華夫婦廿次以上,但他們對金錢流向始終避重就輕」等嫌疑人帳戶、金錢流向,及嫌疑人之供述等證據資料。

 

(二十一)2005111日,聯合報A1版,記者曹敏吉報導之「勞委會 疑圖利高捷近20億」中,載前一日陳菊至高雄地檢署接受訊問,「同樣被以嫌疑人身分傳訊的,還有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陳益民、職訓局長郭芳煜與勞委會前主任秘書賀端蕃」,報導中除傳訊對象及訊問重點外,並有「檢調人員說,陳菊在被問到高捷的工資提列及以雇主名義申請外勞等問題時表示,她疏忽了,沒有注意到這些細節。她並否認開放引進外勞時,有所謂的「有力人士」介入」等受傳喚人之陳述內容。

 

(二十二)2005113日,聯合報C4版,記者蔡政諺報導之「高捷弊案關說名單有劉炳偉 檢調要查」中,載「檢調專案小組9月中旬第二次傳訊高捷公司前副董事長陳敏賢時,曾到高捷公司搜索,在高捷公司人事處找到這份「關說名單」,名單上列著關說人的姓名與身分,以及所關說的外勞仲介公司的負責人與聯絡電話」、「經專案小組逐一清查、過濾,發現這些關說者的背後,各自代表不同的外勞仲介公司」、「劉炳偉在這份「關說名單」排在第二順位」、「這些疑點已被專案小組列為約談劉炳偉的訊問重點之一」等搜索所得證物內容及依證物內容研判所得資料。

 

(二十三)2005113日,聯合報A3版,記者蔡政諺報導之「檢調聲請延押嚴世華夫婦」中,載專案小組以仍有串供、湮滅證據之嫌,聲請延押嚴世華、王彩碧夫婦,內容中並有「兩個月來,檢調提訊嚴世華夫婦廿五次,提出認罪協商辦法,但嚴世華夫婦一直保持緘默,都以「不知道」、「拒絕回答」來面對偵訊」等嫌疑人自白與否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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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聯合報A3版,記者曹敏吉、張宏業報導之「嚴世華王彩碧 延押兩個月」,隨即證實昨日之報導,足證確有檢調人員洩漏偵查進度予媒體。記者曹敏吉、張宏業之報導中,更有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高大方之聲請延押罪名變更之內容,「值得注意的是,檢方不只以背信罪聲請延押,還增加了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此外並報導「調查局也將在今天首波函送高捷弊案涉嫌人到高雄地檢署偵辦。據了解,被函送的涉嫌人至少包括陳敏賢、嚴世華、王彩碧等人」
徵諸119日,聯合報A3版,記者曹敏吉報導之「扁一席話 寒蟬效應浮現」,載「地檢署為了王彩碧與嚴世華「延押聲請書」曝光忙翻了,檢察長凌博志頻向上級解釋,還發布澄清聲明,將責任推給高雄地院,要地院注意勿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高雄地院襄閱庭長 裕斗否認相關資料由法院流出」等,顯見上開報導內容中關於檢調透露之資料,確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二十四)2005114日,聯合報A3版,記者曹敏吉報導之「陳哲男隨扈 接受檢調訊問」中,載檢調昨天傳訊曾任陳哲男隨扈的警官陳志明之訊問內容,包括「陳志明在檢調訊問時表示,兩次同行都向警官隊請假,陳哲男是他長官,要他去他就去,同行的人他認識王彩碧,其他人大多不認識,也不知道機票錢是誰出的」、「談到泰國行,陳志明說曾到陳哲男朋友的工廠參觀,並沒有與外勞仲介業者接觸,也沒有進出當地金融機構;到韓國三天都待在濟州島。在濟州島的第二天曾在戶外旅遊,有段時間並未和陳哲男在一起」、「檢調人員表示,陳志明說不清楚濟州島飯店名稱,但確實有陪同陳哲男到飯店賭場,因他不會賭博,沒有站在旁邊看,只待了一會兒,便和陳哲男一塊離開,各自回房間睡覺。」、「陳敏賢接受檢調訊問時表示是他出錢請陳哲男去的」等關係人當次訊問中之供述。

 

(二十五)2005117日,聯合報A4版,記者蔡政諺報導之「檢調今約談陳哲男二姊」中,載「檢調專案小組懷疑陳哲男利用親戚的帳戶洗錢,繼二日約談陳哲男的外甥女郭旭姬後,今天約談陳哲男的二姊陳雪梅」、「檢調專案小組發現郭旭姬上月十四日,把在中央信託局的七百五十萬元定存解約,轉存到母親陳雪梅的戶頭裡,由於時機敏感,加上金額不少,檢察官本月三日以證人身分約談郭旭姬,說明資金流向」、「郭旭姬堅稱這些錢是她與丈夫的辛苦積蓄,但專案小組認為有必要找郭旭姬的母親說明」等資金流向、關係人供述之證據資料。

 

(二十六)20051110日,聯合報C4版,記者蔡政諺報導之「追查陳敏賢資金約談陳妻、大姨子」中,載「檢調專案小組昨天約談前高捷公司副董事長陳敏賢的太太周凱芬與大姨子周渝珠,追查陳敏賢名下基金會資金進出情形」、「檢調偵辦高捷弊案,發現東南、福康兩基金會91年到93年間,有多筆數百萬至數千萬元的資金流向異常」、「檢調昨天以證人身分約談曾替陳敏賢掌管基金會財務的周凱芬與周渝珠,追查基金動支情形。她們應訊時都說為合法使用」、「陳振榮說,當時周禮良已辭去捷運局長,又未就任交通部次長,不具公職身分,與高捷事務也無關」等傳訊對象、訊問內容及受傳訊人之陳述等資料。

 

(二十七)2005128日,聯合報記者蔡政諺報導之「排除採購法 蔡兆陽:副主委決定的」中,載「辦案人員透露,蔡兆陽向專案小組說,這個案子是由當時的副主委、現任中央大學工學院院長李建中決定的,而且據他了解,是因八十八年六月高雄市捷運局向工程會詢問的內容是「高捷將採用獎參條例,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工程會向高雄市捷運局「解釋」高捷既然依據獎參條例興建,就可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並非工程會「逕自決定」高捷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檢調專案小組為追查高捷公司前副董事長陳敏賢的資金往來情形,昨天約談陳敏賢、陳辜美貴及親戚李秋美,另外檢調發現陳敏賢與股票上市公司高興昌鋼鐵公司董事長呂泰榮有多筆大金額的資金往來,昨天同時約談呂泰榮」、「陳敏賢等四人說,所有資金調度都是合法的;呂泰榮說,他與陳敏賢之間有生意往來,因此資金匯進匯出都是正常的商業行為,沒有任何不法」

 

四、依上開新聞媒體報導,何以專案小組搜索處所、扣押證物、傳訊對象、訊問內容、被傳訊人供述、關係人間交往狀況、通聯紀錄等等證據資料,媒體均能於當日或隔日即詳細報導?且部分報導亦與之後起訴內容相符?顯見必有相關承辦人員將偵辦中案卷資料洩漏予媒體,涉犯公務員涉犯洩密罪。自去(2005)年八月底至十二月間,經媒體不斷報導,全案偵查進度及所得,悉數公之於眾,毫無偵查不公開可言;該等職司公務員蔑視法紀之程度,可謂無法無天,嚴重踐踏司法尊嚴。

 

五、爰因以上犯罪事實,嫌疑人所屬機關即本案管轄機關,且涉及高等法院台南、高雄分院檢察署等不同單位,故向  鈞署提出告發,伏乞  鈞署指定管轄,並指派專責檢察官,傳訊聯合報記者蔡政諺、曹敏吉等人,究明何人洩漏秘密,以追懲該等公務員罔顧職責、違法犯紀之罪行,而保人民權益。

 

謹狀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署  公鑒

 

 

具狀人:  (簽名用印)


Posted by themis2006 at 樂多Roodo! │23:29 │回應(0)引用(0)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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