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6,2006
2006.08.06 告發第七狀 高捷案,告專案小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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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前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吳英昭
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曾勇夫
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鍾忠孝
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高大方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王邦安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何景東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王柏敦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李奇哲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顏郁山
及台南、高雄高分檢特偵組及高雄地檢署、高雄市調處等相關承辦單位不詳人員
告發狀請寄送至: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048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由於檢察署不接受電子郵件告發,國外的朋友,請委託您在國內的親友代為告發。或將本書狀轉貼至行政院長信箱、法務部長信箱、最高檢察署檢查總長信箱
刑事告發狀
告 發 人:○○○ (住址)
犯罪嫌疑人:前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吳英昭
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曾勇夫
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鍾忠孝
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高大方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王邦安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何景東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王柏敦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李奇哲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顏郁山
及台南、高雄高分檢特偵組及高雄地檢署、高雄市調處等相關承辦單位不詳人員
為告發觸犯洩密罪事:
一、按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偵查程序,不公開之。稱為秘密偵查原則、或偵查不公開原則。其立法目的以:
(一)就被告之保護而言,發動偵查只是刑事程序的緒端而已,犯罪嫌疑尚未經訴訟程序檢驗,若偵察機關任意公開破案訊息,將導致「媒體公審」、「人民公審」,甚而於起訴後造成不當外力,而減損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保護之機會;總使最後判決無罪,也易造成法官與外界無謂的對立。
(二)就相關人士之權利保護而言,關係人向偵查機關透露的本案資訊,或者涉及自身、或者涉及被告隱私、名譽乃至於身家、性命,在案件正式起訴之前,應有免於資訊外流的信賴利益。
(三)就犯罪偵查而言,為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證據被湮滅、或勾串證人,故不得將偵查中之資訊透露於外。
是故,偵查中關於犯罪嫌疑人之身分、犯罪事實、犯罪證據等資料,自屬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所稱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具體言之,凡筆錄,搜索過程,扣案證據,羈押與否及其理由、證據,及其他案卷中資料,均在不公開之範圍內。有蔡墩銘,刑事訴訟法,1993年版,290頁、321頁;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下冊,2002年版,61頁;林鈺雄,刑事訴訟法,2004年版,上冊367頁、下冊13頁;林東茂,刑法綜覽,2004年版,2-84頁;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冊,2005年版,129頁;褚劍鴻,刑法分則釋論上冊,2000年版,158頁等論著足資參照。
三、依聯合報之報導,高雄捷運相關案件偵辦期間,有最高檢察署人員及台南、高雄高分檢特偵組及高雄地檢署、高雄市調處等單位所屬職司偵查追訴犯罪之公務員,未能遵守職務上之守密義務,將偵查中之案件情節、犯罪嫌疑人供述、證據資料等,洩漏予媒體,而公之於眾。事實如下:
(一)2005年8月29日,聯合晚報2版,記者曹敏吉報導之「檢調先查錢再追人」中,載「偵辦高雄捷運泰勞抗議暴動及仲介弊案,高雄檢警調單位上午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就偵辦方向密集協商」、」「上周五高雄檢調單位以證人名義約談高雄捷運公司總經理特別助理劉克強。劉克強示,高捷委託華磐公司管理泰勞,是高捷副董事長陳敏賢交辦,他只負責執行。」等偵辦進度及關係人於偵查中之陳述。
(二)2005年8月27日,聯合報A3版,記者曹敏吉報導之「查黑手 檢方將傳陳敏賢」中,除報導上述劉克強之陳述外,並有「檢調昨天上午十時卅分將劉克強約談到案,先由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訊問;下午五時許,調查人員問完,他驅車前往高雄地檢署,接受主任檢察官高大方複訊。」、「劉克強再三說他只是名執行者,仲介泰勞及管理相關事宜,都由上面決定;他曾赴泰國洽公,僅隻身一人前往,沒有其他人隨行,因公司要求泰方對口公司須有ISO認證,九十二年間赴泰國,就是去確認此事,之後回台簽約。」及檢方對劉克強所述之心證。
(三)2005年8月31日,聯合報A10版,曹敏吉、欒丕智、王紀青記者報導之「檢調搜華磐 帶回帳冊查對」中,載高雄地檢署前一日「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高大方昨天下午指揮卅多名調查員,到高雄縣鳳山市的華磐、華永毅與曜名等三家公司搜索,搜到帳冊等資料;另一部分調查員搜索公司負責人四處住所」、「檢方表示,由於清查的資金筆數龐大,調查局已安排三名洗錢防制中心人員進駐高雄市調查處,協助清查資金流向。」、「檢調指出,捷運包商雇用泰勞給薪每人每月兩萬九千五百元,華磐實際發給泰勞一萬五千八百元,扣除健保、伙食等費用,仍有相當的差額,這部分的錢究竟是否回流到高雄捷運公司,或轉帳到私人帳戶,將是追查重點。」等關於檢方搜索行動之人員、地點、搜索所得與後續偵查方向等偵查中資料,明顯違反秘密搜索原則。
(四)2005年9月6日,聯合報A2版,記者曹敏吉報導之「檢方偵訊 認陳敏賢避重就輕」中,載高雄捷運公司副董事長陳敏賢前一日至高雄地檢署說明捷運泰勞雇用及管理情形,「在第二偵查庭接受主任檢察官高大方訊問。高大方偵訊約兩小時,詢問高捷與華磐簽約過程,以及泰勞薪資等問題。」、「陳敏賢向檢方表示,高捷直接引進泰勞,可避免國內仲介公司剝削,對高捷有利,因此派總經理特別助理劉克強到泰國,與泰國的人力仲介公司直接接觸,三家泰國公司確認華磐公司有ISO認證且有員工訓練場所後,決定委由華磐負責管理泰勞;合約是由高捷前總經理賴獻玉在公司內與華磐簽訂。」、「陳敏賢辯稱,他事前並不認識華磐的人,媒體提到的曜名等公司人員,他也不認識,他只是公司的副董事長,一個月開一次董事會,公司上下的事情有相關人員分層負責。」、「陳敏賢認為統包商給的每人每月二萬九千五百元還算合理,其中二千七百元是高捷的管理費用與安定基金,七千六百六十九元為華磐公司的管理費用,一萬五千八百元是泰勞薪資,其餘為健保等費,並沒有剋扣。」、「檢察官詢問陳敏賢此次出國目的時,陳敏賢表示,這是一年前既定的行程。」、「檢方指出,陳敏賢的說法有若干疑點,其中部分內容與專案小組的了解有出入」等資料,關於陳敏賢該次庭期之供述及檢方所得心證,已全部洩漏。
(五)2005年9月7日,聯合報A2版,記者曹敏吉報導之「下包付回扣 華磐老闆夫婦收押」中,載「高雄地檢署昨天約談華磐公司總經理嚴世華等七人,查出興建泰勞宿舍的工程款,疑有五百萬元以上回扣回流,主任檢察官高大方偵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嚴世華、王彩碧夫婦獲准」等消息,包括「被約談到案除嚴世華、王彩碧,還有華磐與包商簽約的代表吳文寶、財務部門的譚姓與林姓女子,高捷財務處長賴武元及華磐股東鄭治任。」、「檢調人員表示,嚴世華不否認下游廠商把用不完的錢交回給華磐,但是是給公司,而非流入私人帳戶。但檢調認為有流入人頭帳戶情形,背信是重罪,足以聲請羈押。」、「檢調指出,華磐公司為興建泰勞宿舍,九十二年間向中國國際商銀貸款五千多萬元,分六項工程分包給敦鴻、富臨等多家公司,這些下游廠商涉嫌浮報工程款,再將二至三成流回華磐公司或曾姓人頭的帳戶,已清查出回扣金額超過五百萬元。」、「專案小組說,華磐人員收受的回扣,有部分換成美金,有部分轉帳至泰國,華磐與泰國方面有生意往來,資金匯到泰國是很正常的事,目前確知有一筆金額不高的資金匯到泰國,用來購買四面佛,這尊佛像還放在泰勞宿舍。」、「檢方指出,前天被約談到案的林姓、陳姓與蕭姓三位下游包商,均坦承華磐公司對他們所承包的工程,有要求回扣的情形,檢察官昨天將這三人飭回。」等關於聲請羈押之對象、罪嫌、理由、關係人資金流向及證人供述之資料。
(六)2005年9月22日,聯合報C4版,記者蔡政諺報導之「查證疑點 再傳訊陳振榮3人」中,載「…專案小組,昨天再度傳訊擔任高雄捷運公司董事長的中鋼公司總經理陳振榮及高捷董事葉致中、歐朝華等三人」,包括「專案小組本月初曾約談陳振榮,調查高雄捷運泰勞的引進過程,當時他表示未參與外勞引進作業,整個外勞引進作業是由董事會決議,授權前副董事長陳敏賢負責,陳敏賢再交由前高捷總經理賴獻玉,並由總經理特別助理劉克強負責執行。」、」「陳振榮三人仍是堅稱,高捷泰勞引進作業由董事會授權前高捷副董事長陳敏賢全權負責」等資料。另該篇報導中尚有「高捷泰勞暴動案,警方調查工作已告一段落,並將全案移由負責偵辦泰勞暴動案的檢察官王邦安偵辦。檢察官王邦安昨天就警方的調查進一步查證,傳訊了16名滋事泰勞。據了解,這16名泰勞昨天的供說與案發之初在高雄縣警局的供詞大致相同。」等關係人於偵查中之供述。
(七)2005年9月16日,聯合報A5版,記者曹敏吉、楊濡嘉報導之「高捷案 陳敏賢改列被告」中,載檢調前一日以被告身分傳喚陳敏賢、「同時帶陳敏賢到捷運公司搜索,查扣合約書等資料偵訊到深夜飭回」、「在陳敏賢辦公室搜索近兩小時,取走有捷運引進泰勞流程的相關文件、與華磐人力管理公司、行政院勞委會往來的公文」、「檢方表示,陳敏賢以關係人轉成被告的原因,是他涉及背信及偽造文書兩項罪嫌;背信部分是他未經董事會開會決議通過引進泰勞,影響公司利益;偽造文書部分,則是包括引進泰勞等相關資料有造假嫌疑。」、「據了解,陳敏賢在偵訊時辯稱,引進泰勞是董事長授權決定」、「檢調追查發現,華磐九十二、九十三年間帳戶有多筆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存款,且都是以現金辦理提存款;於此同時,高雄捷運公司或其相關個人帳戶,也有金額相當的現金存入,檢調正逐筆追查比對帳戶款項進出時間點。」等關係人改列被告、搜索地點、扣押物品、嫌疑人供述及資金往來流向等偵查中資料。
(八)2005年9月20日,聯合報C4版,記者曹敏吉報導之「勞委會前副主委等四人遭約談」中,載檢調單位前一日傳喚行政院勞委會前副主委郭吉仁、科長林佑生,與業務承辦人洪一男及前承辦人楊慧綏四人,「檢方指出,勞委會於90年間凍結引進外籍勞工,92年間再度開放,昨天傳喚追查解凍結後又開放的原因,以及決策的過程。」、「檢方說,昨天到案四人各說各話,有人說因高鐵引進外勞,所以也讓高雄捷運引進外勞;另有人說90年5月16日凍結前已提引進外勞計畫者仍可引進,而高捷有引進外勞的計畫。」等偵查進度與關係人供述。
(九)2005年9月28日,聯合報A4版,記者曹敏吉報導之「勞工局人員 涉偽造公文書」中,載檢調「發現高雄市府勞工局涉嫌出具高捷招募不到本國勞工的不實公文書,使得勞委會據以核准高捷引進外勞。」、「檢調追查高雄捷運弊案,發現檢方昨天傳承辦科長郭耿華、職員蔡枳倩,訊後交保,近日將傳喚局長方來進追查」、「檢方說,因申請外勞必須先辦理本國勞工招募,勞委會曾就此事向高雄市勞工局查詢,勞工局未提及本國勞工反映事項,表示已辦理本國勞工的招募,但員額不足,勞工局相關人員就此顯有偽造公文書之嫌。」、「昨天到案的科長郭耿華、職員蔡枳倩表示,他們只是基層人員聽命行事,並沒有要違法的意圖,檢察官訊後以十五萬及五萬元交保」等偵查所得、傳喚之關係人及其陳述等資料。
(十)2005年9月30日,聯合報A4版,記者蔡政諺報導之「高市5官員被約談 否認逼退本國勞工」中,載專案小組前一日約談高雄市政府官員,「檢調懷疑市府勞工局受託招募本土工人時,所訂條件明顯令本國勞工知難而退,包括要求扛六十公斤重的鋼板走一圈等。」、「接受約談的是,高雄市政府機要秘書丁勇言、主秘李煥勳、科長鄭芳彰、專員朱本山與科員趙容清等五人…他們都說是依法行政」等傳喚對象、遭檢舉內容、及關係人供述等偵查中資料。
(十一)2005年9月30日,聯合報A4版,記者蔡政諺報導之「高檢查扣榮工CR5標單」中,載「偵辦高捷弊案的專案小組檢察官何景東為了保全證據,昨天到高捷公司查扣榮工公司所投的CR5標單」等搜索作為及所得,明顯已違反秘密搜索原則。
(十二)2005年10月1日,聯合報A3版,記者蔡政諺報導之「高捷案 高市勞工局長列被告」中,載檢調專案小組依偵查所得已將勞工局長方來進改列被告之消息,專案小組顯然洩漏偵查進度及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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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用「罄竹難書」,李慶安應該沒有意見了吧!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