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14,2006
2006.07.14 刑事告發第五狀
犯罪嫌疑人所屬單位:台北地檢署、板橋地檢署、警政署政風室、保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大隊、保三總隊、台北縣警察局淡水分局等單位。
告發狀請寄送至: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048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由於檢察署不接受電子郵件告發,國外的朋友,請委託您在國內的親友代為告發。或將本書狀轉貼至行政院長信箱、法務部長信箱、最高檢察署檢查總長信箱
刑事告發狀
告 發 人:○○○ (住址)
犯罪嫌疑人:台北地檢署、板橋地檢署、警政署政風室、保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大隊、保三總隊、台北縣警察局淡水分局等單位之不詳人員
為告發觸犯洩密罪事:
一、按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偵查程序,不公開之。稱為秘密偵查原則、或偵查不公開原則。其立法目的以:
(一)就被告之保護而言,發動偵查只是刑事程序的緒端而已,犯罪嫌疑尚未經訴訟程序檢驗,若偵察機關任意公開破案訊息,將導致「媒體公審」、「人民公審」,甚而於起訴後造成不當外力,而減損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保護之機會;總使最後判決無罪,也易造成法官與外界無謂的對立。
(二)就相關人士之權利保護而言,關係人向偵查機關透露的本案資訊,或者涉及自身、或者涉及被告隱私、名譽乃至於身家、性命,在案件正式起訴之前,應有免於資訊外流的信賴利益。
(三)就犯罪偵查而言,為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證據被湮滅、或勾串證人,故不得將偵查中之資訊透露於外。
是故,偵查中關於犯罪嫌疑人之身分、犯罪事實、犯罪證據等資料,自屬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所稱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具體言之,凡筆錄,搜索過程,扣案證據,羈押與否及其理由、證據,及其他案卷中資料,均在不公開之範圍內。(附件一至附件六)
三、詎於2006年7月5日至14日間,有職司偵查追訴犯罪之公務員,未能遵守職務上之守密義務,將偵查中之案件情節、犯罪嫌疑人供述、證據資料等,洩漏予媒體,而公之於眾。犯罪事實如下:
(一)2006年7月6日,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報導「陳哲男司法黃牛案 檢調傳梁柏薰女友」,內容載台北地檢署偵辦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涉嫌司法黃牛案之具體資料,包括:
1、台北地檢署於五日下午傳喚證人三人及所傳喚之目的。
2、證人陳麗香之供述;如「陳哲男即安排在她住家附近咖啡店還款三百萬元。」等語。及證人梁柏薰、蘇惠珍於當日偵訊中之陳述。
3、犯罪嫌疑人自白與否。
(二)2006年7月1日,聯合晚報登載記者何祥裕報導「官警包庇賭場 永和分局月收351萬」、「百家樂賭場 每10天賄警100萬」、「股東紀老師 很會算機率」,及引用中央社報導「前永和警分局長 25萬交保」,陳珮琦、何祥裕報導「小開,一夜狂輸8千萬?」,劉開元報導「羅宗勝,也輸了2千萬?」,饒磐安、牛慶福、陳金松報導「抄百家樂賭場 7官警涉包庇」,饒磐安、牛慶福、莊琇閔「賭場200坪 辣妹發牌員」等七則新聞,系列報導板橋地檢署同月九日破獲百家樂賭場及偵辦永和警方涉嫌包庇案,內容中包括:
1、移送之犯罪嫌疑人資料:
警政署政風室移送檢方之三名警官姓名、職位、罪名,及移送後主任檢察官郭永發之處置。及「辦案人員透露,也涉入此案的永和警分局偵查員蔡育霖在昨天上午與家人一起前往馬來西亞沙巴旅遊,檢警早已監控,但因為搜索行動下午才要展開,為避免打草驚蛇,只能目送蔡育霖一家人出國,檢方將等蔡育霖回國後進行傳喚」等資訊。並有經營賭場之三名犯罪嫌疑人之姓名、職稱、行為分擔;紀姓賭場股東之經歷。
2、關係人指述:
包含永和警分局每月所收規費、分局長每旬所收規費之具體數目。
3、被查獲之賭場之運作狀況:
包括「93年開始在永和地區生根,在永和地區起碼承租了三個以上的大型辦公室,該賭場原本是在永和太平洋百貨22樓營業,今年3月間警政署政風室原要突擊該賭場,但賭場疑似事先接獲訊息搬家,移到好萊塢大樓營業。直到本月4日,媒體大幅報導台北市議員羅宗勝在永和百家樂賭場豪賭,該賭場又移回太平洋百貨23樓」、「警方進入這處兩百坪大的百家樂賭場時,看見大部分空間擺放了廿多張百家樂賭桌,四間VIP室,是供「大卡」及身分敏感人士下注,換籌碼櫃檯內有點鈔機。賭場外圍更裝了許多監視器,還有把風的人。除了不能敞開大門營業,規模和國外的賭場幾乎沒兩樣。」等資訊。
4、現場搜索之情形、查扣金錢物品、查扣證物內容:
如「昨天檢警在賭場查扣到190餘萬現金、支票一千餘萬元,籌碼更高達兩千多萬」;及「該賭場每月營業額超過數億元。」、「檢方在賭場大股東紀英祥、黃信達等人住處與賭場辦公室,查扣到疑似行賄帳本,發現該賭場是國內某大幫派主導經營,每十天為一期,向永和警分局、偵查隊與轄區新生派出所按期行賄,每期行賄金額超過七位數,約有一百多萬元。調查還發現,這些帳冊中還指名官警收賄金額,從轄區員警到分局高層都有,每人可分到的賄款從數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行賄時間超過半年以上。」、警方於賭場「逮捕八十多名男女賭客及工作人員,查扣賭資現金一百餘萬元,但在現場查獲的股東帳冊上所載金額逾億元;帳冊中還記載三名中高階警官」等資訊。
5、檢警之偵查過程:
「檢警今年二月就接獲線報,但該賭場在永和太平洋百貨商業大樓、好萊塢大樓與某廠辦大樓疑都設有據點。檢警單位曾在本月四日下午向法院聲請十餘張搜索票,並動員地檢署查緝黑金專組所有檢察官準備查緝此百家樂賭場。後來查知有電子媒體記者前往原賭場地點好萊塢大樓拍攝,賭場內部人員立即關閉賭場,檢警查緝行動喊停。後來檢方得知賭場已轉移至新地點,專案小組乃於前天調集人馬,並於昨天上午向板橋地院聲請十九張搜索票,由查黑專組主任檢察官郭永發指揮檢察官李海龍、簡美慧、馬中俐、謝宗甫、曾文鍾與黃智勇六人,及廿餘名檢察事務官展開大搜索。」「為防消息走漏,行動前未知會北縣警局,而是動員警政署政風室、保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大隊、保三總隊、環境保護警察及維安特勤隊上百便衣警力查緝。」、警方破獲賭場後隨即「搜索永和警分局偵查隊、新生派出所及三重警分局長蔡榮源辦公室」,並「查扣數本筆記本和通訊簿」等資訊。
6、聯合新聞網並有多幅記者陳正興所拍攝照片(如附件七、八、九之網頁儲存畫面),有賭場內格局、陳設、遭逮捕之賭客等搜索現場照片,顯然警方於搜索過程中未遵守秘密搜索原則,竟容許媒體隨行並進入現場拍照。
(三)2006年7月13日,聯合報登載記者陳燕模報導「淡水學童綁架案 主嫌『熱心』露餡」,報導台北縣淡水警方同月十二日破獲綁架案,內容中包括:
1、犯罪嫌疑人資料;在逃主嫌之姓名、幫派及緝獲共犯之姓名、性別、年齡等資料
2、北縣刑大鑑識組採集所得證物。
3、犯案經過。
4、到案共犯中之四人於警訊中自白之內容。
四、依上開新聞媒體報導,何以警方搜索現場竟有媒體隨行拍攝?何以警方移送嫌犯,媒體即詳細報導嫌犯姓名資料及犯案經過、扣案物品等資料?是否有警察人員洩漏將偵辦中案卷提供予記者觀覽?又媒體如何取得檢方偵訊內容?是否有參與該次偵查庭之檢察官、書記官等人,轉述供媒體報導?以上新聞媒體報導若與事實相符,自可證明確有職司偵查追訴犯罪之公務員涉犯洩密罪。
五、爰依法提出告發,伏乞 鈞署傳訊撰稿記者,以查明其消息來源,並調取相關警卷、偵查筆錄等文書,核對是否與報導內容相符,以追懲該等公務員罔顧職責、違法犯紀之罪行,而保人民權益。又,以上犯罪事實非屬同一地方法院檢察署管轄,並請 鈞署依職權轉移至有管轄權之地檢署,附此敘明。
謹狀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公鑒
附件一:蔡墩銘,刑事訴訟法,1993,290頁、321頁。
附件二: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下冊,2002,61頁。
附件三:林鈺雄,刑事訴訟法,2004,上冊367頁、下冊13頁。
附件四:林東茂,刑法綜覽,2004,2-84頁。
附件五: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冊,2005,129頁。
附件六:褚劍鴻,刑法分則釋論上冊,2000,158頁。
附件七至九:網頁列印資料。警方搜索現場時隨行記者拍攝之照片。
具狀人: (簽名用印)
附件七:

附件八:

附件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