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7,2006

「討論空間」豈是用在此處?

界定偵查不公開 討論空間大
中時電子報  陳俊雄/北縣報導 2006-07-07 03:50      
 
「偵查不公開」正與民眾「知的權利」相抗衡!

最近網路上有一群自稱「還我偵查不公開」的網友開設部落格,並在網路提供告發狀讓民眾下載,包括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顏大和等檢警調人員全成被告。檢調對此低調表示,「偵查不公開」與民眾知的權利分寸不易拿捏,兩者仍存有相當大的模糊地帶。

自六月十九日起,該部落格就在網站上提出「台開案,告台北地檢署」後,迄今已針對二○○五年縣市長選舉告發桃園地檢署及宜蘭、台中、台南等地檢署,以及高雄市警局、台中市警局、台南地檢署、嘉義縣警局、台北縣警局土城分局、新竹市刑警大隊、北市警局士林分局等單位。

另外,該部落格還針對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顏大和、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邦樑、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高碧霞在台開、趙建銘案及南迴搞軌案的發言,準備了告發狀供網友下載用印後告發。

對於民間出現「還我偵查不公開」聲音,檢方人士低調表示,偵查不公開分際不易拿捏,加上民眾、媒體都想知道案件的偵辦進度,「知的權利」也必須列入參酌要件,如何界定偵查不公開界限,仍有相當大的討論空間。

(感謝Agatha網友知會)



沒有錯,民眾知的權利與國家的秘密(包括偵查中不應公開之資訊)必然會產生拉扯,因此關於秘密的界定、可公開的範圍與時機,在學理上都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但如何劃定公開與不公開的範圍,並不是這個行動所關心的問題。我們所關心的問題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偵查不公開原則,完完全全沒有被遵守。既然完全沒有被遵守,又何來知的權利與偵查不公開拉扯後的討論空間呢?

警局將案卷給記者閱覽,是洩密;將證物供記者拍照,是洩密;搜索時帶著媒體隨行,是洩密;在沒有維護大眾利益需求的情況下,前一天檢察署傳喚何人、訊問何事、受傳喚人如何回答種種資訊,第二天即見於報端,更是洩密。

這不是我們說的;如我們之前一再引用的資料,寫教科書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學者們是這麼寫的,人權團體、司法改革團體是這麼說的,法務部的行政命令是這麼訂的,各個法院的判決也是這麼判的。甚至連檢察署都是這麼說的,如果北檢認為偵查筆錄可以任意外洩,為何要分案?:

SOGO掏空案偵查筆錄外洩案 北檢簽分「他」字案調查
2004/03/04 23:16  東森新聞
  記者賴正博、柯國棟/台北報導

太設總經理章啟民今天再度指控太平洋流通董事長李恆隆,當年與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簽署密約,聯手將太設趕出SOGO,就像房屋仲介商將房東掃地出門一樣。話一說完,徐旭東馬上出面否認所謂的密約,並暗指李恆隆才是導火線。此外,針對國親立委引用SOGO掏空案的偵查筆錄,以及民進黨立委促法務部追查筆錄洩密等事件,台北地檢署今晚簽分「他」字案,交由主任檢察官李松德調查筆錄外洩管道,以釐清是否涉及違法。 
 

如果「檢方人士」覺得,我們所引用的資料都錯了,相信「檢方人士」的法律見解,足以造成相關法律學門在基礎理論上的重大革命。但如果「檢方人士」覺得我們所引用的資料沒有錯,就請照著作!「討論空間」一詞,豈適合用在基本原則與學理共識上?


Posted by themis2006 at 樂多Roodo! │23:50 │回應(10)引用(0)迴響
樂多分類:新聞評論 共同主題:還我偵查不公開 工具:編輯本文
Ads by Roodo!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1861936
回應文章
調改會的討論

原來的討論串已經被刪除,這是咕狗上找到的庫存頁面
Posted by 誠實 at July 8,2006 01:30
記者先生小姐們...似乎不需要懂基本原則與學理共識啊~XD

就連基礎文法都有問題了~真是的...
請問這個部落格哪裡有一群人自稱為「還我偵查不公開」?

他的文章與我「知的正確」相牴觸。我想民眾應該不樂見這種人來宣稱
大家「知的權利」吧?
Posted by 小薰 at July 8,2006 01:52
關我什麼事情?
我沒有自稱「還我偵查不公開」啊 @@||
Posted by 一群人 at July 8,2006 01:55
我覺得最傳神的是「檢方人士」這個字眼,
簡直跟「政府高層」、「總統府高層」、「高層人士」的等級一樣高ㄚ,
以後會不會有「還我偵查不公開高高層人士指出」呀?
Posted by Tiberlius at July 8,2006 02:05
檢方人士低調表示,偵查不公開分際不易拿捏,加上民眾、媒體都想知道案件的偵辦進度,「知的權利」也必須列入參酌要件

偵查人民的時候比什麼都high,一隻嘴開個不停,面對自己有犯罪嫌疑時,就低調?還要臉不要啊!
分際不易拿捏?法務部的要點看不懂嗎?那真糟,刑事訴訟法不知道看熟了沒?
民眾想知道的不僅偵查內容,民眾更想知道有什麼內線可以發財,你要不要也滿足一下這種知的權利,民眾又想知道你老婆的xx(知的權利和隱私權的抗衡?),你要不要列入參酌要件哪?

哪一種權利可以不受法律規範?民眾想知道可以當作豁免犯罪的藉口嗎?
Posted by sys at July 8,2006 02:06
這個好~這個表示我們的努力是可能引起注意的。他們多報導一點ㄚ~~ XD
Posted by Nakao at July 8,2006 08:42
>> 檢方人士低調表示,偵查不公開分際不易拿捏,加上民眾、媒體都想知道案件的偵辦進度,「知的權利」也必須列入參酌要件,

聽起來,好像檢方也覺得「偵察不公開」有點礙手礙腳?

只是不知道如果換成「檢方」或「媒體」變成當事人的時候,他們是不是也樂於滿足社會大眾「知的權利」。
Posted by wakako at July 8,2006 11:26
人就是人,一個人不可能因為當了「檢方」,領納稅人給的薪水,被賦予法律執行者的身份,就真的不會做出違法的事來。

民主社會的可貴之處,就在於我們能夠對於這些違法犯紀之人,以法律進行制衡。

別忘了!在趙建銘都能被羈押調查的現今台灣,檢方該不會以為他們還能享有特權吧!
Posted by 大腸 at July 9,2006 17:15
不錯喔,這個時候把人民知的權利拿出來當擋箭牌,這一招跟媒體學的還真道地!既然這樣,不如修改刑事訴訟法吧,乾脆拿掉「偵察不公開」的原則豈不更方便?

這群檢察官對自由的定義恐怕也跟我們不一樣吧,乾脆主張自由不設限好吧?
Posted by Tiat at July 10,2006 23:29
檢察官好像站錯邊了。不是記者該向保密的人主張「知的權利」嗎?怎麼變成保密的人和記者同一陣線,主張「知的權利」呢?自己職務上的事情先照顧好,才能談其他啊。

拿自己案件當事人的秘密照顧其他人的「知的權利」,本末倒置了吧
Posted by 陸仁賈 at July 11,2006 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