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7,2006
「討論空間」豈是用在此處?
界定偵查不公開 討論空間大
中時電子報 陳俊雄/北縣報導 2006-07-07 03:50
「偵查不公開」正與民眾「知的權利」相抗衡!
最近網路上有一群自稱「還我偵查不公開」的網友開設部落格,並在網路提供告發狀讓民眾下載,包括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顏大和等檢警調人員全成被告。檢調對此低調表示,「偵查不公開」與民眾知的權利分寸不易拿捏,兩者仍存有相當大的模糊地帶。
自六月十九日起,該部落格就在網站上提出「台開案,告台北地檢署」後,迄今已針對二○○五年縣市長選舉告發桃園地檢署及宜蘭、台中、台南等地檢署,以及高雄市警局、台中市警局、台南地檢署、嘉義縣警局、台北縣警局土城分局、新竹市刑警大隊、北市警局士林分局等單位。
另外,該部落格還針對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顏大和、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邦樑、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高碧霞在台開、趙建銘案及南迴搞軌案的發言,準備了告發狀供網友下載用印後告發。
對於民間出現「還我偵查不公開」聲音,檢方人士低調表示,偵查不公開分際不易拿捏,加上民眾、媒體都想知道案件的偵辦進度,「知的權利」也必須列入參酌要件,如何界定偵查不公開界限,仍有相當大的討論空間。
(感謝Agatha網友知會)
沒有錯,民眾知的權利與國家的秘密(包括偵查中不應公開之資訊)必然會產生拉扯,因此關於秘密的界定、可公開的範圍與時機,在學理上都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但如何劃定公開與不公開的範圍,並不是這個行動所關心的問題。我們所關心的問題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偵查不公開原則,完完全全沒有被遵守。既然完全沒有被遵守,又何來知的權利與偵查不公開拉扯後的討論空間呢?
警局將案卷給記者閱覽,是洩密;將證物供記者拍照,是洩密;搜索時帶著媒體隨行,是洩密;在沒有維護大眾利益需求的情況下,前一天檢察署傳喚何人、訊問何事、受傳喚人如何回答種種資訊,第二天即見於報端,更是洩密。
這不是我們說的;如我們之前一再引用的資料,寫教科書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學者們是這麼寫的,人權團體、司法改革團體是這麼說的,法務部的行政命令是這麼訂的,各個法院的判決也是這麼判的。甚至連檢察署都是這麼說的,如果北檢認為偵查筆錄可以任意外洩,為何要分案?:
SOGO掏空案偵查筆錄外洩案 北檢簽分「他」字案調查
2004/03/04 23:16 東森新聞 記者賴正博、柯國棟/台北報導太設總經理章啟民今天再度指控太平洋流通董事長李恆隆,當年與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簽署密約,聯手將太設趕出SOGO,就像房屋仲介商將房東掃地出門一樣。話一說完,徐旭東馬上出面否認所謂的密約,並暗指李恆隆才是導火線。此外,針對國親立委引用SOGO掏空案的偵查筆錄,以及民進黨立委促法務部追查筆錄洩密等事件,台北地檢署今晚簽分「他」字案,交由主任檢察官李松德調查筆錄外洩管道,以釐清是否涉及違法。
如果「檢方人士」覺得,我們所引用的資料都錯了,相信「檢方人士」的法律見解,足以造成相關法律學門在基礎理論上的重大革命。但如果「檢方人士」覺得我們所引用的資料沒有錯,就請照著作!「討論空間」一詞,豈適合用在基本原則與學理共識上?
引用URL
就連基礎文法都有問題了~真是的...
請問這個部落格哪裡有一群人自稱為「還我偵查不公開」?
他的文章與我「知的正確」相牴觸。我想民眾應該不樂見這種人來宣稱
大家「知的權利」吧?
我沒有自稱「還我偵查不公開」啊 @@||
簡直跟「政府高層」、「總統府高層」、「高層人士」的等級一樣高ㄚ,
以後會不會有「還我偵查不公開高高層人士指出」呀?
偵查人民的時候比什麼都high,一隻嘴開個不停,面對自己有犯罪嫌疑時,就低調?還要臉不要啊!
分際不易拿捏?法務部的要點看不懂嗎?那真糟,刑事訴訟法不知道看熟了沒?
民眾想知道的不僅偵查內容,民眾更想知道有什麼內線可以發財,你要不要也滿足一下這種知的權利,民眾又想知道你老婆的xx(知的權利和隱私權的抗衡?),你要不要列入參酌要件哪?
哪一種權利可以不受法律規範?民眾想知道可以當作豁免犯罪的藉口嗎?
聽起來,好像檢方也覺得「偵察不公開」有點礙手礙腳?
只是不知道如果換成「檢方」或「媒體」變成當事人的時候,他們是不是也樂於滿足社會大眾「知的權利」。
民主社會的可貴之處,就在於我們能夠對於這些違法犯紀之人,以法律進行制衡。
別忘了!在趙建銘都能被羈押調查的現今台灣,檢方該不會以為他們還能享有特權吧!
這群檢察官對自由的定義恐怕也跟我們不一樣吧,乾脆主張自由不設限好吧?
拿自己案件當事人的秘密照顧其他人的「知的權利」,本末倒置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