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5,2006
2006.07.05告發狀
犯罪嫌疑人所屬單位:台北地檢署、高雄市警局、台中市警局、台南地檢署、嘉義縣警局、台北縣警局土城分局、新竹市刑警大隊、台北市警局士林分局等。
告發狀請寄送至: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048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由於檢察署不接受電子郵件告發,國外的朋友,請委託您在國內的親友代為告發。或將本書狀轉貼至法務部長信箱、最高檢察署檢查總長信箱、
刑事告發狀
告 發 人:○○○ (住址)
犯罪嫌疑人:台北地檢署、高雄市警局、台中市警局、台南地檢署、嘉義縣警局、台北縣警局土城分局、新竹市刑警大隊、台北市警局士林分局等單位之不詳人員
為告發觸犯洩密罪事:
一、按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偵查程序,不公開之。稱為秘密偵查原則、或偵查不公開原則。其立法目的以:
(一)就被告之保護而言,發動偵查只是刑事程序的緒端而已,犯罪嫌疑尚未經訴訟程序檢驗,若偵察機關任意公開破案訊息,將導致「媒體公審」、「人民公審」,甚而於起訴後造成不當外力,而減損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保護之機會;總使最後判決無罪,也易造成法官與外界無謂的對立。
(二)就相關人士之權利保護而言,關係人向偵查機關透露的本案資訊,或者涉及自身、或者涉及被告隱私、名譽乃至於身家、性命,在案件正式起訴之前,應有免於資訊外流的信賴利益。
(三)就犯罪偵查而言,為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證據被湮滅、或勾串證人,故不得將偵查中之資訊透露於外。
是故,偵查中關於犯罪嫌疑人之身分、犯罪事實、犯罪證據等資料,自屬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所稱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縱法院於偵查期間審理羈押犯罪嫌疑人之聲請,亦屬不應公開之範圍(附件一至附件六)
三、詎於2006年7月1日至4日間,有職司偵查追訴犯罪之公務員,未能遵守職務上之守密義務,將偵查中之案件情節、犯罪嫌疑人供述、證據資料等,洩漏予媒體,而公之於眾。犯罪事實如下:
(一)2006年7月1日,中國時報登載記者趙國明、陳志賢報導,「太百案 收禮券送扁嫂 黃芳彥一概否認」,內容中包括:
1、黃芳彥於偵訊中之陳述與前國票金控董事長林華德、太流董事長李恆隆說法不同。
2、檢調偵查之方向及訊問黃芳彥之具體問題。
3、黃芳彥之陳述。
(二)2006年7月1日,中國時報登載記者陳志賢、劉鳳琴報導,「檢方不排除對趙建銘求處重刑」,內容中包括:
1、檢方提訊被告對質之偵查作為;及提訊之人。
2、被告於訊問中否認犯罪。
3、「檢察官昨天提訊趙建銘時,曾當庭曉諭希望他能承認犯罪,做為向法院請求減輕其刑的依據」之具體訊問過程。
4、檢方即將偵結起訴之偵辦進度。
(三)2006年7月1日,中國時報登載記者蔡崑亮報導,「兜售衝鋒槍 槍販附贈手槍」,內容中報導高市三民二警分局、刑事局偵四隊一組、基市警四分局辦案過程,內容包括:
1、犯罪嫌疑人姓名、綽號及前科。
2、犯罪手法。
3、逮捕地點、過程及扣案物品。
(四)2006年7月1日,中國時報登載記者簡光義報導,「掃蕩黑幫 赫見軍人中輟生 竹聯地海堂 霸占飯店」,內容中報導台中地檢署王捷拓檢察官指揮台中市警方、海巡署辦案過程;內容包括:
1、主嫌姓名及嫌疑人人數。
2、犯罪手法、地區,及具體犯罪事例。
3、逮捕地點、過程及扣案物品。
4、嫌疑人之供述。
(五)2006年7月2日,中國時報記者施鎰欽報導,「收賄一千萬 法官徐宏志收押」,內容中報導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曾昭愷指揮調查局南機組偵辦台南高分院法官涉嫌收賄案;內容包括:
1、犯罪嫌疑人間交往狀況、可疑資金往來。
2、犯罪嫌疑人於偵訊中否認犯罪。
(六)2006年7月2日,中國時報登載記者黃啟璋、林春元報導,「聽嘸 陸娘揮刀砍公公大伯」,內容中報導嘉義警方移送之案件,內容包括:
1、主嫌姓名及籍貫、被害人姓名及住處。
2、案發過程。
3、犯罪嫌疑人之詳細供述。
4、被害人之指訴。
(七)2006年7月3日,中國時報登載記者陳俊雄報導,「留宿留成仇 槍逼老友付房費」,內容中報導台北縣警局土城分局移送之案件,內容包括:
1、嫌犯三人之姓名。
2、具體犯罪情節。
3、犯罪嫌疑人之詳細供述。
4、嫌犯持有之槍枝及數量。
(八)2006年7月4日,中國時報登載記者趙國明報導,「黃芳彥、吳淑珍涉案證據仍不足 檢調朝侵占、詐欺方向偵查」,內容中報導台北地檢署之偵辦進度,包括檢方掌握之事實、所得心證及後續偵辦方向。該報導更明確表示消息來源為「辦案人員指出」。
(九)2006年7月4日,中國時報登載記者趙國明報導,「黃秀娟之死 檢方蒐證重啟偵辦」,內容中多次以「台北地檢署表示」報導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邱舜韶偵辦案件內容,包括:
1、相驗屍體結果。
2、檢方依據案情,初步認定之四點疑點。
(十)2006年7月4日,中國時報登載記者陳俊雄報導,「一見鈔票入帳 肖想黑吃黑 人頭戶反A詐騙集團 母女被押獲救」,內容中報導新竹市刑警大隊移送之案件,內容包括:
1、嫌犯三人之姓名、年齡。
2、具體犯罪情節。
3、犯罪嫌疑人否認犯罪及供述。
4、金錢流向等證據。
(十一)2006年7月4日,台北市士林警分局偵辦王精明賣嬰案,搜索犯罪嫌疑人診所,竟有中天、中視、三立等新聞台隨行報導。警方並透露犯罪嫌疑人前科、賣嬰價碼等資料。
四、依上開新聞媒體報導,何以警方移送嫌犯,媒體即詳細報導嫌犯姓名資料及犯案經過、扣案物品等資料?是否有警察人員洩漏將偵辦中案卷提供予記者觀覽?又媒體如何取得檢方偵訊內容?是否有參與該次偵查庭之檢察官、書記官等人,轉述供媒體報導?以上新聞媒體報導若與事實相符,自可證明確有職司偵查追訴犯罪之公務員涉犯洩密罪。
五、爰依法提出告發,伏乞 鈞署傳訊撰稿記者,以查明其消息來源,並調取相關警卷、偵查筆錄等文書,核對是否與報導內容相符,以追懲該等公務員罔顧職責、違法犯紀之罪行,而保人民權益。又,以上犯罪事實非屬同一地方法院檢察署管轄,並請 鈞署依職權轉移至有管轄權之地檢署,附此敘明。
謹狀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公鑒
附件一:蔡墩銘,刑事訴訟法,1993,290頁、321頁。
附件二: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下冊,2002,61頁。
附件三:林鈺雄,刑事訴訟法,2004,上冊367頁、下冊13頁。
附件四:林東茂,刑法綜覽,2004,2-84頁。
附件五: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冊,2005,129頁。
附件六:褚劍鴻,刑法分則釋論上冊,2000,158頁。
具狀人:
引用URL
所有員警不能在幫犯罪聽蟲行使(活氣善良人)受困大地氣不受引導停頓土城警局有入異形公蟲呂美連冒稱取拿最多呂秀珠學生高二入陳榮德融班呂美連父親公蟲任職土城警局長本來市所雇員國小畢業土城清水警局蔡淑敏父親公蟲懷疑局長被暗殺他隔時空音敘述再睡覺從背後打被推入布袋存放樓梯口內角兩隻睡過很多女警地檢署也有土城可能關很多國外人士對付異形不能進入高值所假冒撤位不能給物質>長久會比凡人精明鐘衣彾市所其父親市政所續待侵取市長職位跟毒作壞(夥犯)初是有得>待時日被掏走歸空>損止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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