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7,2006
2005縣市長選舉,告宜檢、中檢、南檢等單位
案由:告檢調單位於2005縣市長選舉時,違反偵查不公開,涉嫌洩密。
嫌疑人: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呂幸玲、台中地檢署、台中市調站、中機組、台中市刑警大隊、台中市第五分局、台南地檢署等單位之不詳人員。
請寄送至: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048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刑事告發狀
告 發 人:○○○ (住址)
犯罪嫌疑人:呂幸玲 業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其餘不詳
為告發觸犯洩密罪事:
一、按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偵查程序,不公開之。稱為秘密偵查原則、或偵查不公開原則。其立法目的以:
(一)就被告之保護而言,發動偵查只是刑事程序的緒端而已,犯罪嫌疑尚未經訴訟程序檢驗,若偵察機關任意公開破案訊息,將導致「媒體公審」、「人民公審」,甚而於起訴後造成不當外力,而減損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保護之機會;總使最後判決無罪,也易造成法官與外界無謂的對立。
(二)就相關人士之權利保護而言,關係人向偵查機關透露的本案資訊,或者涉及自身、或者涉及被告隱私、名譽乃至於身家、性命,在案件正式起訴之前,應有免於資訊外流的信賴利益。
(三)就犯罪偵查而言,為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證據被湮滅、或勾串證人,故不得將偵查中之資訊透露於外。
是故,偵查中關於犯罪嫌疑人之身分、犯罪事實、犯罪證據等資料,自屬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所稱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附件一至附件六)
三、詎於去年(2005年)縣市長選舉期間,檢調單位全力查賄之時,有職司偵查追訴犯罪之公務員,未能遵守職務上之守密義務,將偵查中之案件情節、犯罪嫌疑人供述、證據資料等,洩漏予媒體,而公之於眾。犯罪事實如下:
(一)2005年11月22日中國時報登載由記者馬瑞君撰稿之「林佳龍餐會涉賄選 傳喚40人」之報導中,報導「檢方指出」檢舉人所檢舉之內容、被傳喚者賴大吉、吳連琪、江水旺等人偵訊中之陳述,被傳喚人交保、飭回之狀況,甚至於報導中轉載監聽報告內容:「檢調甚至意外的監聽到賴奇宏和吳連琪之間的對話,賴奇宏要求吳連琪『趕快回來報帳』,南屯、西屯等其他區都已經來請款了,還提到,『為了方便報帳,最好日期、時間、地點、名目都寫清楚一點』;吳連琪則反駁,『寫那麼清楚幹什麼,就是不能寫太清楚,不然這樣子一直吃會吃出問題的』。」等偵查中資料。承辦本案之台中地檢署、台中市調站、中機組、台中市刑警大隊、第五分局等單位之人員,涉嫌洩漏偵查中秘密予媒體。
(二)2005年11月28日中央社記者沈如峰報導,檢調查獲宜蘭縣長候選人陳定南涉嫌賄選,報導中載:「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呂幸玲說,檢調單位接獲報後,指派多名人員前往兩部遊覽車、李元武等人住處搜索,除查扣五十五張餐券,初步發現有多名民眾事先沒有餐券就跟隨前往用餐。 檢調單位漏夜針對六十多名民眾偵訊後,多人坦承餐券賄選,三名幹部之後分別以新台幣二十萬元及五萬元交保,其餘民眾飭回。」等語。同日東森新聞報亦報導:「宜蘭地檢署是接獲線報指出,陳定南客援會長李元武、執行副總幹事邱智寶、活動組長范振東」,涉嫌發放餐卷賄選,詳載嫌疑人賄選之方式及時間地點,並載「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呂幸玲指出,訊後後有多人坦誠餐券賄選」。顯見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呂幸玲,涉嫌公開關係人、嫌疑人之供述及其他偵辦細節。
(三)2005年12月16日,中華日報記者葉進耀報導,民進黨台南縣黨部涉嫌賄選,傳喚蘇煥智,除報導案情外,並報導盧勝一、王俊仁、陳永寬三人於偵訊中之陳述。台南地檢署人員顯然涉嫌洩漏偵查中秘密。
上開報導內容,已足以引起社會大眾對犯罪嫌疑人、關係人之負面觀感,並侵害渠等於訴訟程序上之權益。
四、又上開犯罪事實,非屬同一地方法院檢察署轄區,爰依法向 鈞署提出告發,乞依犯罪地將案件移轉予有管轄權之檢察署,以追懲該等公務員罔顧職責、違法犯紀之罪行,而保人民權益。
謹狀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公鑒
附件一:蔡墩銘,刑事訴訟法,1993,290頁、321頁。
附件二: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下冊,2002,61頁。
附件三:林鈺雄,刑事訴訟法,2004,上冊367頁、下冊13頁。
附件四:林東茂,刑法綜覽,2004,2-84頁。
附件五: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冊,2005,129頁。
附件六:褚劍鴻,刑法分則釋論上冊,2000,158頁。
具狀人: (簽名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