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4,2006
答客問
感謝妙子小姐提的問題。由於這些問題涉及本次活動的基本構想,因此以另篇回覆。妙子小姐問道:
是否所有的附件都要印出來寄出去呢?
是否只要一人告發,法院就要受理?還是要一堆人告發,法院才會受理?
人在國外,可以寫國外的地址嗎?
若法院受理,我們身為告發人,需要做什麼事嗎?(如出庭、請律師?)
首先要說明一下關於「告發」的意義。依法,檢察官知有犯罪事實,即應開始偵查,而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嫌疑人確實犯罪,原則上即應起訴。告發,就是正式的告知檢察官犯罪事實的方式,使檢察官偵查、追訴犯人。
告發狀的內容,只要明確的告知犯罪事實即可。因此,就算告發狀上只寫了「OO地檢署有人洩密,請見X月X日XX報紙」,依然是一份合格的告發狀。
我們的主軸:偵查不公開與公務員洩密罪,在法律邏輯上是確定的,這一點從我們所轉貼的文章也可以看出來;實際上,也從未見過相異的說法(但具體情況仍會有某些項目有得否公開的爭議。因此我們提供的告發狀中,都盡量擇取明確違背偵查不公開的例子)。但由於告發人的法律意見,並不拘束檢察官。因此附件一至附件六的作用是在加強論述,而非必要;除去附件,並無影響。
而告發人的地位,僅止於告知犯罪事實;告發人既非犯罪被害人,又非目睹犯罪的證人,關係淡薄,除了收受某些文件(如不起訴處分書)之外,不參與訴訟程序;告發人縱使到庭也只能陳述「如起訴狀」或「如媒體報導」。故依據媒體報導而告發時,理論上並沒有傳喚告發人出庭的必要。且由於性質的不同,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可能被以強制力拘提出庭,告發人則否。因此,若不幸檢察官真的傳喚告發人,不出庭也無妨。
檢察官收到告發狀後,必須分案偵查,因此,一個人告發和一堆人告發,在法律上的效果是一樣的。採用串連告發的行動並非出於法律面的考量。
雖然行政院和法務部多次宣示及要求檢調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卻為何每次都僅止於宣示,或將少數公務員移送偵辦、懲戒?我們相信,並非法務部無心,而是因法律長期未被實踐,養成了檢調集體性惡習,法務部力有未逮。一堆人一起告發的用意,正是在對法務部形成壓力與助力,更將不滿的聲音直接遞進檢察署,提醒檢調他們應遵守的法律。這和所有的抗議活動一樣,需要多數人的聲音,才能造成影響。尤其近來檢調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況甚為嚴重,這幾日法務部動作頻頻,顯然有鐵腕整頓的意圖,這種時候更需要人民支持的聲音。
至於填寫國外的地址的效果問題,很抱歉,我不知道實際情況如何。就理論上來想,應無礙於告發的效力,只是後續送達文書會有些小問題而已。
以上,請參考。並再次謝謝您的支持。
引用URL
寫了這麼一大篇回答,真令人感動。
這些FAQ可以轉貼嗎?
這樣響應支持連署告發的人,就會比較放心了,因為有人會害怕必須上法庭耶!
謝謝。
這個活動雖然比其他的連署活動麻煩些,告發人要郵寄訴狀、負擔郵資。但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的義務。
其實,若有檢警違法行為的受害人直接出面,跳過檢察署偵查的階段,逕向法院提出自訴和國家賠償。效果會更好。但要受害人自己願出面爭取就是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