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0,2006

2005縣市長選舉,告桃園地檢署

犯罪嫌疑人:桃園地檢署張進豐主任檢察官

告發狀請寄到:33053桃園市法治路1號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

由於檢察署不接受電子郵件告發,國外的朋友,請委託您在國內的親友代為告發。或將本書狀轉貼至法務部長信箱,作為抗議信。



 

刑事告發狀

 

    人:○○○  (住址)

犯罪嫌疑人:張進豐  業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

 

為告發張進豐觸犯洩密罪事:

一、按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偵查程序,不公開之。稱為秘密偵查原則、或偵查不公開原則。其立法目的以:

(一)就被告之保護而言,發動偵查只是刑事程序的緒端而已,犯罪嫌疑尚未經訴訟程序檢驗,若偵察機關任意公開破案訊息,將導致「媒體公審」、「人民公審」,甚而於起訴後造成不當外力,而減損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保護之機會;總使最後判決無罪,也易造成法官與外界無謂的對立。

(二)就相關人士之權利保護而言,關係人向偵查機關透露的本案資訊,或者涉及自身、或者涉及被告隱私、名譽乃至於身家、性命,在案件正式起訴之前,應有免於資訊外流的信賴利益。

(三)就犯罪偵查而言,為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證據被湮滅、或勾串證人,故不得將偵查中之資訊透露於外。

是故,偵查中關於犯罪嫌疑人之身分、犯罪事實、犯罪證據等資料,自屬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所稱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附件一至附件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989號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52號刑事判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515號刑事判決,迭有前例。

 

 

三、再查,法務部頒佈之檢察官守則第九條,要求「檢察官偵查犯罪應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不當損及當事人名譽及權益」,同部所頒之「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第三點更具體指示:「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檢警調人員對於下列事項,應加保密,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內容。(二)有關傳訊、通訊監察、拘提、羈押、搜索、扣押、勘驗、現場模擬、鑑定、限制出境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之偵查方法。(三)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內容及所得心證。(六)偵查中之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及物品。……(十一)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之事項。」同要點第四點並限制,僅有在「(一)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者。(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者。(三)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經調查與事實相符,且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四)偵辦之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被害人、證人之供述及物證,足以認定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者。(五)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者。(六)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以認定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時,得發布犯罪嫌疑人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料。(七)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宜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者。」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認有必要時,始得由發言人適度發布新聞,但仍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又上開要點第五點規定:「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辦理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依本要點發布新聞,應經該機關或上級機關首長核定。」

 

四、犯罪嫌疑人張進豐身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理應嫻熟法律並知悉上開規定。詎料渠竟罔顧職務上之守密義務,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將仍在偵查中之案件情節、犯罪嫌疑人供述、證據資料內容等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洩漏予媒體,而公之於眾。犯罪事證如下:

(一)20051118聯合報報導:「張進豐表示,廣告上印有「即將與您見面」,命名為亮麗下的醜陋光碟,還忠告朱立倫,不要以外省人的優越高姿態,鄙視台灣人的聲音,指「我們所製作的影像雜誌內容多元,都經過深入調查,一切都有事實根據,一旦公開問世,相信您將無地自容……。」另一邊則刊登「台灣新警總」廣告,批評十一月十一日顏新章未持搜索票,越區到台北市逕行查扣未完成的出版品,強押彭姓工作人員,是昔日警總翻版。張進豐說,如果光碟沒有問世,未構成犯罪,僅是有無詆毀他人的問題;目前檢警所查扣的母帶,屬於剪接後再送後製作用,極可能還有其他影帶尚未剪接,未被查扣到。」公開偵查中之證據資料及偵查進度。此亦有聯合報記者葉英豪所攝照片可證(附件七)。

(二)20051120日,東森新聞報報導:「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進豐和刑警大隊長顏新章表示,只要散發就構成違反選罷法,而且是現行犯,將循線抓人」等語,公開檢方心證。

(三)20051122,東森新聞報報導:「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進豐等偵辦此案檢調方面人士都透過電視轉播收看,但是違法比較嚴重的部分,都沒有透過電視播出,因此檢調要等現場拍的蒐證內容進一步認定」、「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進豐指出,林一方公開播放光碟已經符合「散佈」要件,至於是否符合「不實」要件,必須要進一步瞭解後才能認定,由台北市中正第一分局員警支援現場採證。張進豐表示,初步看過播放影帶,發現內容的確有不實部分,並有損及他人名譽部分,但具體狀況還要根據實際播放內容認定。」等語,公開檢方心證。

(四)20051123,蘋果日報報導:「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進豐表示,林一方開記者會公布的行為已構成散布要件,檢方將再查證光碟內容是否為捏造。由於內容是多年前地方議題,檢方暫無從判斷真偽。檢方並表示,看過光碟母帶後認為「違法性比較重」,不排除林一方播的帶子,已先自行修剪,昨晚檢察官胡原龍已到台北向警方取蒐證帶回比對」等語,公開心證及偵查作為。

(五)20051127,中國時報報導:「襄閱主任檢察官張進豐隨後向媒體表示,偵辦全案的檢察官顏迺偉下午簽發拘票,並由檢察官胡原龍率桃園縣刑警大隊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前往國賓飯店拘提林一方。張進豐說,由於被告在訊問時,行使緘默權,承辦檢察官認為林一方涉嫌違反選舉罷免法及誹謗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及串供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他表示,檢察官認為林一方意圖使人不當選,散佈不實事項損害他人,而且曾經有傳訊未到的紀錄,顯然有逃亡之虞,此外,本案還有共犯及證人尚未傳訊,也有串證及串證之虞。張進豐說,上次播放的光碟內容中屬於公共論述,真偽有待釐清,但今天下午所播出的內容則涉及私德,與公共議題無關。」洩漏偵查作為、方向及心證,以及犯罪嫌疑人於接受訊問時之辯解與否等偵查中資料。

(六)20051129,中國時報報導:「襄閱主任檢察官張進豐指出,檢警是根據通聯記錄,發現林一方密集與桃園地區綠營人士連繫……。張進豐說,昨天只有彭金萬、游澎生到庭說明,彭金萬坦承是非常光碟的剪接師,並不是導演,至於游澎生則坦承就是非常光碟的導演,兩人並承認是林一方出資製作光碟。」洩漏證據及其內容、偵辦進度及犯罪嫌疑人之供述。

 

五、張進豐又另行起意,洩漏偵辦中之桃園縣復興鄉鄉長候選人賄選案之資料予媒體。20051126聯合報載:「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進豐表示,承辦檢察官昨天到新竹縣新埔鎮和關西鎮多家銀行查訪,發現李永福在選舉期間透過第三人,間接到銀行提領「人頭」帳戶金額近千萬元,提領次數密集,不可能像李永福辯稱「這些錢是用來支付選舉車輛油資等開銷」,所使用人頭帳戶究竟用來退稅或洗錢?已擴大追查。」、「張進豐說,清查多家銀行後發現,最少的提領金額也有100萬元,最高提領金額超過500萬元,前後到各銀行所提領次數相當密集。目前初步統計,李永福選舉期間所提領金額總數近千萬元,接近檢察官前天在他家所起出現金和帳冊資料。」及「張進豐說,從清查帳戶裡發現,許多帳戶申請人所留簽名紀錄「筆跡」相似,即有可能是「人頭戶」,因此將釐清其中有無涉及共犯?或者資金從何匯入?是否另有人資助行賄?資助原因何在?有無其他利益掛勾等內情。」將偵辦進度、方向、證據等,完整公之於媒體。

 

六、綜上,張進豐於2005111829日間,於無現行犯或準現行犯經逮捕、無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者、無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而案件尚在偵查釐清案情階段、行為人尚未著手顯未構成犯罪、且張進豐亦自承行為人所散播之內容真偽尚待查證、並無影響社會大眾安全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無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亦無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藏匿或不詳之情況下,更值選戰期間各方文宣品紛呈而檢方理應維護言論之公共空間、維護言論自由以俾供公眾理性選擇之情況下,違背職務上守密義務以記者會方式,連續將犯罪嫌疑人是否自白或辯解、有關傳訊、搜索等偵查方法之具體資料,及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內容及承辦檢察官所得心證,證人、關係人、犯罪嫌疑人之筆錄等足以影響偵查之事項,向媒體透露,;又於1126,另行起意向媒體洩漏完整偵查資訊。以上均明顯違反上開注意要點所容許之範圍,已足以損害當事人名譽,侵害當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上之利益。

 

七、為此迫不得已,爰依法告發張進豐涉犯洩密罪嫌,伏乞  鈞署追訴張進豐之刑責,以懲刁頑,而維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及檢警人員之聲譽,並正視聽。

 

謹狀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附件一:蔡墩銘,刑事訴訟法,1993290頁、321頁。

附件二: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下冊,200261頁。

附件三:林鈺雄,刑事訴訟法,2004,上冊367頁、下冊13頁。

附件四:林東茂,刑法綜覽,20042-84頁。

附件五: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冊,2005129頁。

附件六:褚劍鴻,刑法分則釋論上冊,2000158頁。

附件七:聯合報20051118張進豐洩漏偵查中秘密之照片。

 

 

具狀人:(簽名用印)

告桃檢張進豐  附件七
記事:
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進豐指著光碟廣告說,只要林一方發行散佈,就絕對觸法。
聯合報∕葉英豪攝影(2005.11.18)

Posted by themis2006 at 樂多Roodo! │23:53 │回應(7)引用(6)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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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網友 at June 21,2006 02:02
我想請問一下,是否所有的附件都要印出來寄出去呢?
Posted by 妙子 at June 22,2006 09:56
附件一至六只是教科書掃瞄檔,重要性不高。所以也可以簡略一點,把附件一至六去掉(包括內文、和文末)。
謝謝詢問,稍晚會另外寫個說明檔放在顯眼的地方。 :)
Posted by Themis at June 22,2006 10:39
好的,謝謝你喲!
Posted by 妙子 at June 22,2006 11:31
還有很多問題想請問:
1. 是否只要一人告發,法院就要受理?還是要一堆人告發,法院才會受理?
2. 人在國外,可以寫國外的地址嗎?
3. 若法院受理,我們身為告發人,需要做什麼事嗎?(如出庭、請律師?)
Posted by 妙子 at June 23,2006 11:52
Posted by Themis at August 14,2006 01:34
本案桃檢已簽結。後續請見
http://blog.roodo.com/themis2006/archives/2012912.html
Posted by Themis at August 14,2006 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