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0,2006
2005縣市長選舉,告桃園地檢署
犯罪嫌疑人:桃園地檢署張進豐主任檢察官
告發狀請寄到:33053桃園市法治路1號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
由於檢察署不接受電子郵件告發,國外的朋友,請委託您在國內的親友代為告發。或將本書狀轉貼至法務部長信箱,作為抗議信。
刑事告發狀
告 發 人:○○○ (住址)
犯罪嫌疑人:張進豐 業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
為告發張進豐觸犯洩密罪事:
一、按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偵查程序,不公開之。稱為秘密偵查原則、或偵查不公開原則。其立法目的以:
(一)就被告之保護而言,發動偵查只是刑事程序的緒端而已,犯罪嫌疑尚未經訴訟程序檢驗,若偵察機關任意公開破案訊息,將導致「媒體公審」、「人民公審」,甚而於起訴後造成不當外力,而減損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保護之機會;總使最後判決無罪,也易造成法官與外界無謂的對立。
(二)就相關人士之權利保護而言,關係人向偵查機關透露的本案資訊,或者涉及自身、或者涉及被告隱私、名譽乃至於身家、性命,在案件正式起訴之前,應有免於資訊外流的信賴利益。
(三)就犯罪偵查而言,為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證據被湮滅、或勾串證人,故不得將偵查中之資訊透露於外。
是故,偵查中關於犯罪嫌疑人之身分、犯罪事實、犯罪證據等資料,自屬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所稱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附件一至附件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989號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52號刑事判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515號刑事判決,迭有前例。
三、再查,法務部頒佈之檢察官守則第九條,要求「檢察官偵查犯罪應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不當損及當事人名譽及權益」,同部所頒之「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第三點更具體指示:「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檢警調人員對於下列事項,應加保密,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內容。(二)有關傳訊、通訊監察、拘提、羈押、搜索、扣押、勘驗、現場模擬、鑑定、限制出境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之偵查方法。(三)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內容及所得心證。(六)偵查中之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及物品。……(十一)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之事項。」同要點第四點並限制,僅有在「(一)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者。(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者。(三)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經調查與事實相符,且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四)偵辦之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被害人、證人之供述及物證,足以認定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者。(五)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者。(六)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以認定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時,得發布犯罪嫌疑人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料。(七)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宜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者。」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認有必要時,始得由發言人適度發布新聞,但仍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又上開要點第五點規定:「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辦理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依本要點發布新聞,應經該機關或上級機關首長核定。」
四、犯罪嫌疑人張進豐身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理應嫻熟法律並知悉上開規定。詎料渠竟罔顧職務上之守密義務,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將仍在偵查中之案件情節、犯罪嫌疑人供述、證據資料內容等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洩漏予媒體,而公之於眾。犯罪事證如下:
(一)
(二)2005年11月20日,東森新聞報報導:「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進豐和刑警大隊長顏新章表示,只要散發就構成違反選罷法,而且是現行犯,將循線抓人」等語,公開檢方心證。
(三)
(四)
(五)
(六)
五、張進豐又另行起意,洩漏偵辦中之桃園縣復興鄉鄉長候選人賄選案之資料予媒體。
六、綜上,張進豐於
七、為此迫不得已,爰依法告發張進豐涉犯洩密罪嫌,伏乞 鈞署追訴張進豐之刑責,以懲刁頑,而維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及檢警人員之聲譽,並正視聽。
謹狀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附件一:蔡墩銘,刑事訴訟法,1993,290頁、321頁。
附件二: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下冊,2002,61頁。
附件三:林鈺雄,刑事訴訟法,2004,上冊367頁、下冊13頁。
附件四:林東茂,刑法綜覽,2004,2-84頁。
附件五: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冊,2005,129頁。
附件六:褚劍鴻,刑法分則釋論上冊,2000,158頁。
附件七:聯合報
具狀人:(簽名用印)

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進豐指著光碟廣告說,只要林一方發行散佈,就絕對觸法。
聯合報∕葉英豪攝影(2005.11.18)
引用URL
謝謝詢問,稍晚會另外寫個說明檔放在顯眼的地方。 :)
1. 是否只要一人告發,法院就要受理?還是要一堆人告發,法院才會受理?
2. 人在國外,可以寫國外的地址嗎?
3. 若法院受理,我們身為告發人,需要做什麼事嗎?(如出庭、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