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19,2006
台開案,告台北地檢署
犯罪嫌疑人:台北地檢署林邦樑主任檢察官、顏大和檢察長
告發狀請寄到: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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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告發狀
告 發 人:○○○ 住址:
犯罪嫌疑人:林邦樑 業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
顏大和 業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為告發林邦樑、顏大和觸犯洩密罪事:
一、按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偵查程序,不公開之。稱為秘密偵查原則、或偵查不公開原則。其立法目的以:
(一)就被告之保護而言,發動偵查只是刑事程序的緒端而已,犯罪嫌疑尚未經訴訟程序檢驗,若偵察機關任意公開破案訊息,將導致「媒體公審」、「人民公審」,甚而於起訴後造成不當外力,而減損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保護之機會;縱使最後判決無罪,也易造成法官與外界無謂的對立。
(二)就相關人士之權利保護而言,關係人向偵查機關透露的本案資訊,或者涉及自身、或者涉及被告隱私、名譽乃至於身家、性命,在案件正式起訴之前,應有免於資訊外流的信賴利益。
(三)就犯罪偵查而言,為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證據被湮滅、或勾串證人,故不得將偵查中之資訊透露於外。
是故,偵查中關於犯罪嫌疑人之身分、犯罪事實、犯罪證據等資料,自屬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所稱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附件一至附件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989號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52號刑事判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515號刑事判決,迭有前例。
三、再查,法務部頒佈之檢察官守則第九條,要求「檢察官偵查犯罪應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不當損及當事人名譽及權益」,同部所頒之「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第三點更具體指示:「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檢警調人員對於下列事項,應加保密,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內容。(二)有關傳訊、通訊監察、拘提、羈押、搜索、扣押、勘驗、現場模擬、鑑定、限制出境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之偵查方法。(三)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內容及所得心證。(六)偵查中之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及物品。……(十一)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之事項。」同要點第四點並限制,僅有在「(一)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者。(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者。(三)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經調查與事實相符,且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四)偵辦之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被害人、證人之供述及物證,足以認定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者。(五)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者。(六)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以認定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時,得發布犯罪嫌疑人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料。(七)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宜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者。」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認有必要時,始得由發言人適度發布新聞,但仍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又上開要點第五點規定:「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辦理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依本要點發布新聞,應經該機關或上級機關首長核定。」
四、犯罪嫌疑人林邦樑身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顏大和身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理應嫻熟法律並知悉上開規定。詎料渠等竟罔顧職務上之守密義務,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將仍在偵查中之案件情節、犯罪嫌疑人供述、證據資料內容等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由林邦樑洩漏予媒體,而公之於眾。犯罪事證如下:
(一)
(二)2006年5月17中廣新聞報導林邦樑向媒體證實「承辦檢察官17號指揮北機組幹員到台開等五個處所進行搜索,並且約談台開董事長蘇德建和總經理鍾智文到案說明」等案件偵辦資料。隔日中央社亦有報導。
(三)
(四)
(五)2006年5月19,東森新聞報導:「北檢署發言人林邦樑表示,(趙建銘、蔡清文)兩人關係好,蔡清文大筆資金代墊。上千張股票的金額,並不是小數目,蔡清文大手筆出錢代墊,資金一來一往中,顯示兩家具有一定的交情。」
(六)2006年5月20日,中廣新聞報導:「台北地檢署發言人林邦樑表示,為了還原去年7月21號三井餐會的會談內容,檢調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約談寬頻房訊總經理游世一,一方面調查游世一是否在三井餐會中,得知內線消息,才會進而買進台開股票,另一方面也對外傳在7月21號前,蔡清文同樣也在三井安排了一場餐會,和游世一、趙建銘、台開董事長蘇德建等人討論購買台開股票一事,進行調查。」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綜上,林邦樑於
五、林邦樑、顏大和敗壞官箴、違法洩密之行徑,歷時經月,已損害該案犯罪嫌疑人、關係人之名譽及隱私,製造群眾審判,妨害法院日後公正聽訟。為此迫不得已,爰依法告發渠等涉犯洩密罪嫌,伏乞 鈞署依法偵查追訴,以懲刁頑,而維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及檢警人員之聲譽,並正視聽。
謹狀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附件一:蔡墩銘,刑事訴訟法,1993,290頁、321頁。
附件二: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下冊,2002,61頁。
附件三:林鈺雄,刑事訴訟法,2004,上冊367頁、下冊13頁。
附件四:林東茂,刑法綜覽,2004,2-84頁。
附件五: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冊,2005,129頁。
附件六:褚劍鴻,刑法分則釋論上冊,2000,158頁。
具狀人: (簽名用印)
刑事告發狀
引用URL
若有收到不起訴處分書,請再通知我們,謝謝 :)
http://tw.news.yahoo.com/060704/195/3bet1.html

白癡告發狀,
一看就知道是刑訴門外漢,
告發會有結果,太陽打西邊出來,
慢慢等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