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18,2006
<轉貼>犯罪嫌疑人該不該戴頭套?
《犯罪嫌疑人該不該戴頭套?》
追求兼顧人權與安全的治安政策
◎葉毓蘭 2003.2.8自由時報
從去年八月開始實施的警察為犯罪嫌疑人戴頭套,由於引發各界的許多批評,內政部長余政憲宣佈廢除,今後除少年犯罪嫌疑人可戴頭套外,其他都不戴頭套,且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嫌犯不得主動供媒體拍攝。但如需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供民眾指認或為查緝要犯等之犯罪嫌疑人,其證據明確者,得由各警察機關自行視情況公布犯罪嫌疑人的影像或畫像。
這項作法曾在去年的「全國人權研討會」上被譽為保障人權的重大進步,然在國內搶案頻傳,甚至殃及民代之後,內政部長余政憲與警政署長王進旺不斷向社會大眾鞠躬致歉,仍難擋強大的民意,立委們紛紛要求當局提出具體措施改善治安,頭套政策被迫改弦更張。姑不論此舉是否會如法界人士抨擊的「開人權倒車」,或陷警方於父子騎驢、進退失據的困境,警察在建構治安政策時,追求基本人權的保障,與提供民眾安全無懼的生活空間,兩者皆是不可偏廢的重要原則。
犯罪嫌疑人該不該戴頭套?這個讓警方頭痛不已的問題,其實源於媒體熱中報導犯罪新聞。近幾年來,由於傳媒的蓬勃發展,與專業新聞台如雨後春筍般成立,在激烈競爭與追求高收視率的催化下,符合人類好奇心的羶色腥的「犯罪新聞」受到空前的重視,一有重大刑案發生,往往被媒體連篇累牘、夜以繼日的連續報導。由於電子傳媒即時與無所不在的特性,報導過於浮濫的犯罪新聞,不僅對公眾產生莫大的影響,也平添社會的不安。陳水扁總統曾經多次表達對於媒體過度報導犯罪新聞,可能造成扭曲的社會價值的憂慮。
媒體在搶獨家、追頭條時,在時間的壓力下,無法對新聞內容詳加查證,常對報導的當事人權益造成傷害,有時甚至將警察機關偵查機密洩漏曝光等情事,向為社會輿論與被害者家屬所批評,也因而在立法院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修正案所附帶決議,要求警察機關堅守「偵查不公開」的規定與無罪推定原則,警政署因而自去年八月起開始實施為所有的嫌犯戴頭套。然而這項「只有頭套,缺乏配套」的政策,被解讀為「只保障罪犯人權」,在民眾望「治」心切的壓力之下戛然而止。
犯罪新聞報導的尺度為何?犯罪嫌疑人的身分與識別應否受到保護?新聞自由與隱私權保障孰重孰輕?這幾個問題和「頭套」問題一樣,仍是許多國家經常引發討論的議題,至今仍無定論。
二年前,英國曾因為究竟應不 應該讓媒體報導兩個即將釋放的殺人犯的現況,全國陷入空前的激辯,正反雙方幾呈撕裂的對立。這兩個殺人犯因為將一位兩歲幼童誘拐凌遲致死,雖然犯案時兩人年僅十歲,成為當時英國的全民公敵,也被判以十五年的重刑,後因歐洲人權法庭在一九九九年判定此一刑期乃受當時內政部長指示影響,損害到兩人權益,因此英國法院又將兩人刑期縮減為八年,在釋放前夕釀成舉國動盪的議題。反對該保護這兩名殺童兇手者主張「兩名兇手未成年時,可以理解他們會受到(法律)保護;但是現在他們已經成人(十八歲),為什麼還有權利獲得特殊 待遇呢?」然而,英國法院最後仍裁定禁止媒體報導,不得洩漏兩人的新身分以及行蹤,主審的法官認為隱私權有必要受到保護,才能保障兩人的生命及身體安全,在出獄後重新開始正常、有工作的生活。
然而,如此重視隱私權的英國這幾年對於特定罪犯的隱私權,也有類似內政部余政憲部長「扯掉」頭套的作法。為了舒緩國人對性犯罪的擔憂,英國在一九九七年施行「性罪犯法案(Sex Offender Act)」,對服刑期滿的性罪犯進行登記控管,刑期在兩年半以上者,終生列管。一九九八年甚至通過更為嚴苛的「性罪犯禁制令條款(Sex Offender Order)」,對於「可能」威脅社區安全的性罪犯,規範他們得以涉足的場所。與吾人較為熟悉的美國「梅根法案」公布性罪犯照片資料等作法,有異曲同工之效。
如果能有合宜的互動規範,媒體與警察本可成為維護治安與保障人權的重要伙伴。警察需要媒體報導犯罪新聞,藉以警告公眾關於嫌犯的行為:例如在竊盜、強暴或綁架等罪犯落網前,民眾得因媒體的報導而加強警覺。媒體可在最短間內對最多的人傳達此項訊息,甚至可以藉由報導警方破案的新聞,對於潛在違法者產生嚇阻效果。
拿掉頭套,並非意味著警察必然走上侵害人權的回頭路,如果媒體在報導犯罪新聞時,能尊重警方必須恪遵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的規定,能夠理解偵查之所以採不公開原則的理由,主要在於偵查之蒐集證據資料,係基於知有犯罪嫌疑而開始,至於究竟有無真實的犯罪,仍必須經過調查的程序及所蒐集到的證據來證明,若遽予公開,事後偵查以罪嫌不足定之,已使案件相關人的名譽地位遭受嚴重的損傷,此舉更與「無罪推定」的原則相悖。
在尊重警察「偵查不公開」的前提下,進行的新聞報導,無須在戴不戴頭套上大作文章,自可更加接近兼顧人權與安全的境界。如果警察與媒體能以互信、互重營造一個健康的媒體環境,不僅是對人權的保障,更是對社會大眾安全的保證!(作者葉毓蘭╱中央警察大學副教授兼圖書館館長)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jan/8/today-o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