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13,2006

<轉貼>淺談「偵查不公開」原則

 國政評論  2000.9.6
 政策委員  高朗 
 

據報載,前任參謀總長郝柏村,外傳也被尹案特調小組列為尹案重要關係人。郝柏村召開記者會表達強烈不滿,表示檢調單位從未就了解尹案而與他聯繫,如今卻透過媒體放話,嚴重傷害他的名譽。他不但要表示嚴重抗議,也要求檢調單位公開說明清楚他與尹案的關係。此一事件,又使檢察官的辦案方式再度成為爭議的焦點。


德國刑事法學者Roxin認為,刑事訴訟的目的有三,一為實體真實之正確性,二為訴訟程序之合法性,三為維護法和平而對被告為有罪之判決。不過,為了要完成一與實體真實相符之裁判,並不是可任由不計代價去獲得。換言之,刑事訴訟之目的,並非是為追求真實而不計任何代價或得用任何手段,真實之發現仍應在正當的程序作用下,始得為之。從而,就現代刑事司法之歷史發展而言,從人權保障之思想出發,「無罪推定原理」並非僅是刑事訴訟法內部之適用規範而已,更應是刑事訴訟法之指導原則。而我國學說或實務向來亦認為,「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為刑事訴訟之兩大目的。

因此,就偵查階段而言,為使犯人及共犯無從逃匿,避免發生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偽證等情事,致有礙於「發現真實」;以及檢察官動偵查,不過係知悉有犯罪嫌疑而已,究否屬實,尚待調查,倘偵查之方法與內容洩露於外,而事後偵查之結果,以罪嫌不足極予不訴處分,將使相對人之名譽遭到無可回復之侵害,殊與「保障人權」之目的有違。是偵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此即所謂「偵查不公開」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即本斯旨。

然而就本事件觀之,如在未經嚴密的搜證下,逕自透過媒體,大談調查內容與發布消息,何人將被約談,那些人又將被限制出境。如此,倘遭列名之人確係被告或共犯,豈非告知彼等儘速逃匿或湮滅證據,這對發現真實會有幫助嗎?如果這些人並非被告或共犯,倘因檢調任意放話,致遭外界誤認為被告或共犯,事後證明卻非如此,當事人所受名譽的損害,如何彌補?民眾又將如何信賴司法?

打擊犯罪固為檢調機關的職責,釐清弊案亦為全國民眾之期望。然而法律的尊重與奉行,是建立法治社會的必要條件;而保障人民的基本權,更是執法人員無可棄卻的責任。準此,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將是未來提昇我國法治人權形象的指標。  
 


Posted by themis2006 at 樂多Roodo! │22:40 │回應(0)引用(0)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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