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12,2006

<轉貼>調整有罪必罰心態 回歸無罪推定主流

2000.05.02  中國時報 社論

 新光集團吳如月住宅強盜案發生一案雙破的烏龍事件之後,卅八名立委聯名具函檢警調單位,要求廢除破案後強拉嫌犯站在白布條前供媒體照相陋習,並不得對外發布疑犯照片及姓名,以免侵害人權。在立委揚言,若不廢止此一陋習,將以刪減預算做為抵制的情況下,警政署已決定修改新聞發布要點,不再讓嫌犯被迫公開亮相。


在先進法治國家中,基於無罪推定的原則,偵查機關強迫嫌犯公然示眾的畫面早成絕響,我國卻遲至今日才獲得改善,可見在司法改革的道路上,我們才剛剛起步,也還有長路要走。

 雖然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也規定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但長久以來,此一原則迭遭檢警調單位違反、破壞。我們常見警方、調查局,甚至憲兵單位和一些承辦檢察官,不僅在案件偵查中對案情侃侃而談大發議論,在捕獲人犯後,更大肆宣揚,舉辦所謂破案記者會,讓嫌犯在寫著他們名字及犯行的白布條前接受拍照和採訪。當刑事案件由警方、調查局等偵查機關宣布破案,並將嫌犯公開示眾之後,在一般民眾眼中,案件已經結束,結果已經出爐,「嫌犯」就是「人犯」。就算以後有的被告官司獲得平反,但傷害已經造成,人權已受踐踏。

 在刑事訴訟體系中,偵查只是其中的一環,更重要的還有審判。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的宣示,任何刑事案件,在有充分證據證明有罪且經判決確定之前,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因此,在法院的審判中,檢察官和被告的地位是對等的,檢察官也可能敗訴。被起訴的被告既然在審判中可能獲勝平反,當他在未經起訴的偵查期間,豈能成為警方宣布破案的對象被迫公開亮相?

 刑事訴訟有一連串的救濟制度,救濟的前提是司法偵審有可能出現差錯。因而偵查之後必經審判,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二審、三審,三審之後還有非常上訴和再審。在司法的層層審理中,有些案件即使定讞,亦無人敢保證其中即無冤抑,近日一再引起人權團體關切的蘇建和三死囚案就是明顯的例子。蘇建和等三人,三審定讞理應執行,但歷任法務部部長從馬英九以降,沒人敢批,甚至勞動總統當選人陳水扁考慮「就職後研究給予特赦來打開此一僵局。」確定判決的案件,都有可能發生事有未明、理有未察的狀況了,何況是還在偵查中尚未進入審判階段的案件?

 因此,偵查中的案件是不能宣布偵破的,警方、憲兵、調查局等單位,沒有權力舉辦所謂破案記者會。如果警方在逮獲嫌犯時,可以讓他們在破案白布條前亮相,那已經不是秘密偵查,而是公開審判。警方既然透過媒體向社會大眾宣布了嫌犯的罪狀,一身而兼檢察官、法官的職權,那還需要以後的起訴和審判程序嗎?一旦警方宣布破案後,發生一案雙破等烏龍事件,警方又如何回復當事人的名譽並賠償其人格受侵害的損失呢?

 在先進國家中,刑事訴訟的思潮已經巨幅改變,由早期的「有罪必罰」進步為「無罪推定」。有罪必罰雖然放縱少,卻冤抑多。無罪推定難免放縱,卻不容易發生冤假錯案。目前追求人權保障已經成為世界普遍的價值。執法者一定要調整有罪必罰的心態,回歸無罪推定的主流。在偵查中,嚴守秘密的規定,不將案情曝光,不將嫌犯示眾,以科學辦案的精神謹慎蒐證,存維護人權的念頭,小心言行。如此一來,我國的警政革新、司法革新與人權保障,必能快步跨上坦途。


Posted by themis2006 at 樂多Roodo! │23:38 │回應(0)引用(0)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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