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12,2009

「社工的模樣」作品-照片組:貼近純真

作者:曾朝暉

拍攝地點:宜蘭運動公園
拍攝時間:95年12月26日


貼近純真(曾朝暉) copy.jpg


(點圖可放大)

作品簡介:

台灣世界展望會致力於兒童福利,旨在為國內、外的孩子創造豐盛之生命,單位內所有位於第一線的工作人員,無論是社工員、助理及志工朋友,皆為了此一使命而奉獻全然的心力,呈現出社會工作者最美麗動人的模樣。



Posted by tasw2007 at 樂多Roodo! │10:26 │回應(5)引用(0)社工的模樣─照片組
樂多分類:藝術/設計 工具:編輯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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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私密回應
Posted at March 17,2009 16:38

不好意思
想提供個意見

在傳播媒體上 未成年小孩的照片露出
都會被嚴格要求必須打馬賽克

貴單位直接把案主(←小孩子)的正面照露出
是否有點不恰當??
Posted by 路過的人 at March 19,2009 00:10

這不是"本單位"的個案~
這小女生跟您一樣是路人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
這是在一次原住民泰雅族園遊會中隔壁攤位老闆娘的小女兒~
當天她與姊姊一直跟我們的工作人員玩在一塊兒~
女孩兒的母親也因可以落個清閒而樂意讓女兒們跟我們在一起玩~
事情就是這樣!

想想~每天攤開報章~都有許多社服機構的新聞照片曝光~
當中也不乏所謂"案主"的照片~
一般而言~屬正面且能給社會大眾良好印象進而能喚醒大眾投入更多愛心~增進社會和諧的事蹟~是可以被接受的~除非"案主"有意見~畢竟我們的社會充斥著更多的是負面八卦聳肩惟恐天下不亂的新聞...

我想~我們的照片適不適合再繼續"留"在這次的比賽當中~
就由專協全權決定吧~
無論結果如何我們都接受~
因為我不想為了一個再單純不過的比造賽而造成任何對於團體及個人的困擾與紛爭~
以上回覆您寶貴的提問~
謝謝!
Posted by 小袁 at March 19,2009 11:07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第 30 條第11項、12項有提及
一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一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若有危害其身心的照片便不得刊出

這張照片能讓我們感覺到這個生活因為有小小園丁在人群背後付出和努力而變的更美好~~

有很陽光的感覺呀^ ^

推~~
Posted by 小太陽 at March 19,2009 11:22

謝謝路過的人的提醒

社工專協已與作者聯繫,確認照片的小孩子並非世界展望會的案主。

同時,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6條規定,作者並未違反規定。
Posted by 社工專協 at March 19,2009 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