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日

考試院修正關務特考考試規則第3條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9/10/01 14:54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1001 14:54:17)考試院院會今(1)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關務類部分﹚、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案。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為配合關稅總局辦理公務會計及統計業務人員的專業能力需求,刪除現行三等及四等考試「關稅會統」科別,增訂三等及四等考試「關稅會計」及「關稅統計」科別;三等考試「關稅會計」科別應試專業科目為英文、審計學、中級會計學、政府會計及成本與管理會計,三等考試「關稅統計」科別應試專業科目為英文、統計學、經濟學、抽樣方法、統計實務(以實例命題)。至於四等考試「關稅會計」科別應試專業科目為英文、會計學概要、會計審計法規概要(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四等考試「關稅統計」科別應試專業科目為英文、統計學概要、統計實務概要。



     林秘書長並表示,配合本(98)年4月30日考試院第11屆第33次會議決議通過「國家考試國文科考試改進專案報告」,本項考試五等考試普通科目「國文」改採測驗式試題,內容包括公文格式用語,考試時間為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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