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1,2007

2007台灣正港新聞攝影比賽簡章

2007台灣正港新聞攝影比賽簡章

參賽資格:

1.本賽事開放社會各界人士參與,不限參賽者身份。
2.作品符合新聞攝影屬性、不論是否曾在媒體刊登均可參賽。
3.參賽者須確保對參賽作品享有著作權,作品涉及肖像權事宜由參賽者自行
負責。
4.單張照片須為2006年 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間拍攝之作品、系列照片須於上述期間完成或首次發表。


項目類別:

一、單張照片:(每人每類不得超過10張。)
1.突發新聞類:不可預知之新聞事件或可預期事件中之不可預知狀況。
2.一般新聞類:可預知之新聞事件或狀況。
3.體育新聞類:運動競技和動態休閒相關之新聞事件。
4.人物新聞類:新聞事件中特定人物的刻畫、描寫或肖像。
5.自然與環境:生態、環保、天文相關之新聞事件。
6.圖文特寫類:觀點不以敘事為主,著重人情趣味和畫面美感之軟性新聞角度或題材。

二、系列照片:(每人不得超過3主題,每主題不得超過10張。)
以多張照片報導單一主題之照片群組;屬專題性質之攝影報導或圖片故事。
獎項獎品:

單張照片每一類別選出三名,系列照片另選出三名:

第一名乙名:台南名產再發號八寶大肉粽乙顆,及台南名產好喝的雙全紅茶
乙瓶。
第二名乙名:台南名產再發號大肉粽乙顆,及台南名產好喝的雙全紅茶乙瓶。
第三名乙名:台南名產圓環頂菜粽乙顆,及台南名產好喝的雙全紅茶乙瓶。

◎以上獎項皆附贈醬油膏、蒜頭醬等酌料和免洗紙杯,第三名獎品另贈合味
的花生粉。


作品規定:

1.一律以數位檔案送件,不收紙本照片,彩色黑白不拘。
2.參賽者自行裁切照片,但照片檔案長邊至少須為2000像素。
3.每張照片單獨保存為JPEG格式,圖像品質設定為high/8、圖像dpi設定為72dpi。
4.除一般增減光、反差調整外,以電腦或人工竄改、合成、作假、多次曝光之作品一律不接受。前述情況經查屬實一律取消參賽或得獎資格。
5.除設計拍攝的肖像之外,攝影者介入新聞事件,安排、導演之作品一律不接受,經查屬實一律取消參賽或得獎資格。
6.評審團有權向參賽者調閱原始檔案。


收件規定:

1.參賽者須詳實填寫報名表格。(報名表檔案和填寫範例可至官方網站下載:
http://blog.roodo.com/taiwanphoto或e-mail至taiwanzong@gmail.com索取)。
2.將參賽圖檔、報名表格等電子檔燒錄成光碟,報名表格列印後簽名,連同光碟一併郵寄至南港郵政2040號信箱,賽務人員將回覆確認收件。
3.圖檔本身、照片檔名和說明不得署名或出現與內容無關之文字、記號。
4.單張照片檔名依類別及序號命名排序,並填寫對應之照片說明。如:突發新聞
之1、之2、之3……..一般新聞之1、之2、之3……等,餘類推。(詳見填寫
範例,請確認圖檔檔名與報名表上一致)
5.系列照片須自訂標題,並以一段文字敘述故事概要。
6.系列照片由參賽者自行排序,照片檔名依系列A之1、之2、之3…….系列
B之1、之2、之3………系列C之1、之2、之3……..排列,並填寫對應之照
片說明。(詳見填寫範例,請確認圖檔檔名與報名表上一致)
7.不論單張或系列,每一張參賽照片 都須以中文填寫照片說明。
8.收件截止日為2007年10月31日。
9.所有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
10.比賽將於2007年11月11日上午10點公開評審,評審地點暫訂於台北青年交流中心(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31號1樓),如時間地點有所更動將另行公告,評審過程開放旁聽;評審結果於網站上公告。獲獎人將各別以電話及電子郵件通知;未獲獎者不另行通知。
11.頒獎時間地點另行公佈。


其它注意事項:

1.主辦單位得使用參賽作品,並可重製、出版、展覽、網路張貼,或用
於研討及文宣。使用過程主辦單位將尊重參賽者署名的權利。
2.若有第三方對照片中的人事物或建築提出權利方面的聲明或不滿,參賽者應對
相關法律事務負全部責任。
3.不遵守參賽規則或不能滿足報名表格中條件的參賽者將被取消資格。
4.參賽者得同時參加所有項目類別;同一張照片參加不同項目時,照片檔名須依
不同項目命名並分別投遞。(即系列照片中可抽出單張同時參加單張之類別)




Posted by taiwanzong at 樂多Roodo! │16:35 │回應(5)引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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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4.人物新聞類:新聞事件中特定人物的刻畫、描寫或肖像。
請問一下,所謂「特定人物」是不是指控政治人物或藝人等知名人物,才算是特定人物?
Posted by avant at September 22,2007 15:02
to:avant
人物新聞類:新聞事件中特定人物的刻畫、描寫或肖像
所謂的特定人物並不全只是政治人物或藝人!
主要是在於人物的刻畫、描寫,但新聞性還是考量的比較主要的原因!
至於肖像,請對照作品規定第5款
除設計拍攝的肖像之外,攝影者介入新聞事件,安排、導演之作品一律不接受
主要考量到雜誌或是專題採訪時,會針對受訪者在肖像式拍攝的安排,因此將肖像類照片的設計拍攝列入可接受的範圍內
Posted by 肥肥安 at September 22,2007 18:17
多謝肥安考慮到雜誌的同事
感動阿
Posted by 國偉 at October 2,2007 15:08
to 國偉:

規則的精神理應海納百川,才能在結果中呈現真正好的照片
更何況,這是評審團決定的,所以不用謝我啦~~~
Posted by 肥肥安 at October 3,2007 04:10
請問報名截止日是以郵戳為憑嗎?
正在努力中,希望來得及...
Posted by dengmomo at October 31,2007 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