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9月26日

《短評》一位被傳統獨派誤導的留學生

傅雲欽 (律師 / 建國廣場負責人)  2008.09.26
 傳統獨派誤認台灣是國家,加上有些統派誤認「中華民國」是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的另一個國家,這些「兩岸兩國論」,使台灣的年輕學子出國後,發生困惑。
 這些留學生,有些會清醒,就像威權時代被國民黨洗腦的留學生,有一些(老台獨)出國後會清醒一樣。有些如下文作者張雅晴,就冥頑不靈,堅持舊思維,就像威權時代被國民黨洗腦的留學生,有一些(如馬英九)出國後也冥頑不靈,堅持舊思維一樣。
 不同的政府,不一定就是兩個國家。一國發生逐鹿中原的內戰時,就有兩個政府。由台海兩岸有不同的政府,就認定有兩個國家,太天真。
 什麼叫「實質上是兩個分開的國家」?兩個「事實上(de facto)」國家嗎?「事實上(de facto)」國家不是國家。
 維基百科雖然也會出錯,但水準絕不會比這位搞不清政府與國家的關係的張小姐差。
 張的文章說:「我們的存在居然這麼薄弱,薄弱到一個來自台灣的人,無法說服他人台灣是一個國家。」這和張小姐的法政知識和口才有關係。更重要的,傳統獨派的理論根本無法說服頭腦清醒的外國人(只有台灣內部一些笨蛋在相濡以沫,互相取暖),再好的口才也沒用。
 張的文章最後說:「如果我們都來自於一個有尊嚴的國家,我們就不需自卑。」這是自慰。自慰沒用,還是覺醒吧!認清台灣非國家的危險,努力於台獨運動吧!
 



參考資料

 

台灣獨立否 維基來定位?
張雅晴(作者為交通大學學生,現在荷蘭當交換生)

自由時報  2008-9-26

 現在,我身處在沒有人知道什麼是中山女中,沒有人知道什麼是交通大學的歐洲國家。在這裡,國家的名字成了我的代稱。「那個台灣女孩」,他們總是這樣稱呼我。
 

一開始認識新朋友,對方都會禮貌的問我從哪裡來。我總是驕傲又大聲的回答,台灣。但是我發現,並不是每個人都知道台灣在哪裡,也並不是每個人都知道,我回答的是一個國家。我這樣的回答常常換來對方說,他們從馬德里來、或是他們從米蘭來等等不相等的回覆。一開始沒有察覺有什麼異樣,有一天我在和朋友描述台灣與中國之間敏感的問題時,念法律的蘇格蘭室友忽然問我,「我不太懂你的意思,台灣不是本來就屬於中國的嗎?」我還真的是愣了一下,不知道有人這麼沒概念,當時我也沒想到,這樣的人其實占了大多數,只是大家在我面前不會提起這個話題。我努力的向他解釋,我們擁有不同的政府,我們實質上是兩個分開的國家。但是他笑著說他不相信,還打開維基百科給我看。

 當時我難過得想哭,因為我不知道原來台灣的主權獨立與否,居然要依靠維基百科來定位。我們的存在居然這麼薄弱,薄弱到一個來自台灣的人,無法說服他人台灣是一個國家。
 大學裡某位留法的教授曾寫信告訴我:「面對歐洲人,不要自卑也不要驕傲,這時候就知道有自己的國家的重要了,如果我們都來自於一個有尊嚴的國家,我們就不需自卑。」想起他的話就會讓我充滿力量,重新振作。希望未來有一天,台灣這個名字,不需要受到任何質疑。
 

「事實上國家」事實上不是國家
傅雲欽 (律師 / 建國廣場負責人)  2008.05.23

註:本文已刊載於「新台灣新聞周刊」2008.05.29 636期「建國相談室」專欄。
 在有關台灣地位的論述中,傳統獨派主張「台灣已經獨立」、「台灣是國家」、「台灣有主權」,可說司空見慣。這些主張正確與否,姑且不論,現要提出討論的是,這些主張者之中有些自作聰明,會加油添醋地加上「事實上」三個字,把他們的主張說成:「台灣已經事實上獨立」、「台灣是事實上國家」、「台灣有事實上主權」。他們以為加上「事實上」三個字只是加強語氣,全句的意義沒什麼不同。
 我要在此指出:在「獨立」、「國家」、「主權」等詞語的前面,有沒有加「事實上」三個字,意義差很多,不可亂用!
 首先要說明的是,「事實上」三個字在華文有詞語歧義的問題。「事實上」一詞在華文是一般用語,也是法律用語。「事實上」作一般用語時,它的意義和作法律用語時有所不同。
 「事實上」作為一般用語,大多作副詞使用,是關於事物是否存在的用語,與「現實上」、「實際上」同義,相當於英文的「in fact」。其相對詞是「想像上」、「理論上」、「假設上」等。例如,「事實上,台灣是國家」這句話是指「有台灣這個國家存在」的意思。
 「事實上」作為法律用語,大多作形容詞使用,是關於事物是否合法的用語,相當於英文的「de facto」(源自拉丁文)。其相對詞是「法理上」或「法律上」,即英文的「de jure」(也源自拉丁文)」。
 在英文分別用「in fact」和「de facto」兩個詞表達不同的意思,涇渭分明。但華文卻攏統地以「事實上」一詞表達不同的意思。因此,在華文使用「事實上」一詞時,不明究裡的人會誤用,而發生語意混淆的現象。
 法律用語「事實上」(de facto)既然是「法理上」(de jure)的相對語,那它就含有「非法律上的」、「不合法的」(illegal, illegitimate),也就是不符合法律規定或欠缺法律要件的意思。而「法律上」就是符合法律規定或具備法律要件的意思。例如,「台灣是事實上國家」這句話是指「台灣是不合法的國家」、「台灣在法律上不是國家」的意思。
 本文的標題《「事實上國家」事實上不是國家》,其中第一個「事實上」是法律用語,即「de facto」。第二個「事實上」是一般用語,即「in fact」。這句話翻作英文是:A de facto country, in fact, is not a country.
 為什麼「事實上國家」(不合法的國家)事實上不是國家呢?這又牽涉到「國家」一詞的意義到底如何問題。
 有些詞語,如「吃飯」、「睡覺」等,較少出現於法條上或法律文件上,屬於比較純粹的日常用語。不過,有些詞語,如「買賣」、「出租」、「父子」、「收養」、「結婚」、「離婚」、「夫妻」、「公司」等,雖也是日常用語,但常出現於法條上或法律文件上,也屬於法律用語。
 這些日常上及法律上兩用的詞語的意義,除了像上述「事實上」一詞這種在作日常用語或作法律用語時,意義有所不同的特殊情形之外,通常在作日常用語和作法律用語時,意義相同,而且其意義被法規所界定。也就是說,一般字典在解釋「買賣」等兩用詞語的意義時,必須依法律專業上的說法,不能任意解釋。「獨立」、「國家」、「主權」等詞語也屬於這類的兩用詞語。
 兩用詞語的意義既然被法規所界定,因此,當發生實際狀況不符合法規要件的情形時,就不能以該詞語(名)表述該實際狀況(實)。
 茲以「夫妻」這個兩用詞語來說明。所謂「夫妻」,依法律的規定,是指經合法結婚的一對男女。至於這一對男女互負同居生活的義務,只是結婚的法律效果,不是成為夫妻的要件。一對男女有結婚,但不同居生活,還是「夫妻」。換言之,所謂「夫妻」是指符合法律規定或具備法律要件的夫妻,即「法律上(de jure)夫妻」。
 一對沒結婚而同居生活的男女,因不符合法律規定或欠缺法律要件,故只是「同居男女」,不是「夫妻」。這種「同居男女」,因有和一般夫妻一樣同居生活的事實,故學說上也權宜性地稱做「事實上(de facto)夫妻」。
 「事實上(de facto)夫妻」不能計入夫妻的族群之中,故「事實上(de facto)夫妻」事實上(in fact)不是夫妻。
 同樣的,「國家」一詞是指經合法成立的法律上(de jure)國家。未經合法成立,但有人民、領土、政府且處於不受外力控制的自主狀態的政治實體,不是「國家」。這種政治實體因有和一般國家一樣,有人民、領土、政府且處於不受外力控制的自主狀態的事實,故可權宜性地稱做「事實上(de facto)國家」。
 「事實上(de facto)國家」不能計入國家的族群之中,故「事實上(de facto)國家」事實上(in fact)不是國家。同理可知,「事實上獨立」事實上不是獨立,「事實上主權」事實上不是主權。
 主張「台灣已經獨立」、「台灣是國家」、「台灣有主權」的傳統獨派,如果又說「台灣已經事實上獨立」、「台灣是事實上國家」、「台灣有事實上主權」,可說畫蛇添足,不知所云。
 笨蛋,關鍵在宣佈獨立!
◎ 傅雲欽 (律師 / 建國廣場負責人)  2007.5.27
 傳統的國家論認為人民、領土、政府及主權四項是國家的要素。這種說法有三個缺點。
 第一,這種說法使人誤認四項要素處於平等地位。其實不然。它們是有層次之別的。人民、領土及政府是基本要素或第一層要素,主權是第二層的、衍生的東西。具備了人民、領土及政府,但欠缺主權的情形會發生。不過,絕對不會發生已具備了主權,但欠缺人民、領土或政府的情形。
 第二,凡國家必有主權;凡有主權必是國家。主權與國家,如影隨形。主權與其說是國家的要素,不如說是國家的現象或性質,就如同我們可說影子是身體的現象,不宜說影子是身體的要素。我們可說綠色是的樹葉的性質,不宜說綠色是的樹葉的要素一樣。
 第三,這種說法是對一個已經成立的國家加以靜態分析的結果。它就像一張靜止的圖片,不是動畫。但國家形成的過程,尤其以分離獨立的方式形成新國家的情形,是動態的,就像細胞分裂,由一個變成兩個一樣。細胞由一個分裂成兩個,從外觀就可辨別。但國家由一個分裂成兩個,有時從外觀很難辨別,須再從主觀面或心理面去分析才能周全。
 因此,與其靜態地析國家有哪些「要素」,不如動態分析一個政治實體要具備哪些「要件」才能成為國家。
 人民、領土、政府及事實上獨立(de facto independence)的狀態,這四項屬於獨立建國的客觀要件事實上要件。僅僅具備這四項也只是擁有所謂「事實上主權(de facto sovereignty)」的政治實體或地方割據勢力而已,尚不足以成為正式的國家,充其量只能稱為事實上國家(de facto state)。
 請注意,事實上獨立的狀態雖是獨立建國的客觀要件或事實上要件。但主權則不是。主權是獨立建國的法律效果或法律現象,不是要件,更不是傳統所謂的「要素」。
 關於事實上國家,例如1917年中國的孫中山領導的軍政府所控制的南方地區、1996年阿富汗塔利班神學士執政後由北方聯盟所控制的北方地區、1999年戰爭結束以後事實上(de facto)脫離塞爾維亞由聯合國保護的科索沃地區等。
 事實上國家與正式的國家有何差別?曰:事實上國家欠缺獨立建國的主觀要件或法理上要件。換言之,「事實上國家」要成為正式的國家必須另外具備獨立建國的主觀要件法理上要件
 獨立建國的主觀要件或法理上要件是什麼?曰:宣佈獨立也。具備客觀要件的事實上國家,不宣佈獨立,就無從取得主權,成為國家。也就是說,須同時具備客觀要件(或事實上要件)及主觀要件(或法理上要件),才算國家。
 所謂宣佈獨立是指人民在事實上獨立的客觀基礎上,為了進一步達到法理上獨立(de jure independence)的目的,由掌權者代表人民行使自決權(一種國際法上的形成權),以取得主權,變成國家的一種國際法上的法律行為juristic act, Rechtsgeschäft, acte juridique)。
 宣佈獨立的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Willenserklärung, déclaration de volonté)為核心。所謂「意思表示」就是將獨立建國的意思對外表示出來。
 必須宣佈獨立才能使事實上獨立進一步取得法理上獨立,變成正式的獨立,也才能使事實上國家進一步取得法律上的主體性,變成正式的國家。
 1917年中國的孫中山領導的軍政府所控制的南方地區、1996年阿富汗塔利班神學士執政後北方聯盟所控制的北方地區、1999年戰爭結束以後事實上脫離塞爾維亞由聯合國保護的科索沃地區等,都因欠缺分離獨立的意思表示,因此不是國家。
 就台海兩岸的情況而言,前任總管李登輝曾說「兩岸是特殊的國與國關係」,但又一再否認這是「兩國論」。現任總管陳水扁一下子說不宣佈台灣獨立,好似認台灣尚未獨立,一下子又說台灣已經是國家,不必宣佈獨立。台灣是否已獨立?台灣海峽兩岸是否有兩國?李前總管和陳總管都說得前後矛盾,一般人更是霧煞煞。
 其實,目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是國共內戰結果,共產黨於1949年成立北京新政府建立之後,落跑到台灣,割據一方的中國舊政府的殘餘勢力。
 台灣事實上獨立於中國大陸外,自立自主,有土地,有人民,也有政府組織。台灣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體系運作自如。台灣人民不曾向北京政府繳稅,中國大陸的軍隊也未駐防台灣。但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的政府不曾想要進一步於法理上脫離中國,也從來不曾做出於法理上脫離中國的宣佈獨立的手續。
 因此,在台灣的所謂「中華民國」體制也只是「事實上國家」而已,欠缺分離獨立的意思表示,因此還不算是獨立於大中國之外的另一個國家。這就像受虐待的妻子雖離家在外自謀生活多年,但尚未與丈夫辦妥離婚手續,不算是獨身一樣。
 台灣要完成宣佈獨立的法律手續才算國家。否則台灣(中華民區)雖然事實上獨立自主,但法理上還是中國的一部分(1)。
 備受國際學界尊重的英國劍橋大學國際法學者克洛福(James Crawford)教授,發表一本增修版的新書《國際法下國家的成立》(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書中說:「因為台灣的政府從來沒有對外明確表示,台灣是一個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獨立國家,造成世界各國也普遍不承認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所以台灣並不是一個國家。」美國外交關係法律彙編(The Restatement (Third) of the Foreign Relations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也說:「台灣如果不自己為獨立的宣告,根本無法合乎國家的要件。」
 宣佈獨立才是台灣獨立建國的關鍵。至於台灣內部民主化(包括國會全面普選、總管民選)正名制憲公投申請加入聯合國爭取外國的承認(政府承認或國家承認)等都只是先行或後續的次要措施,不是獨立建國的關鍵,更不是獨立建國的要件(2)。
 傳統獨派迷迷糊糊,搞東搞西,走了很多冤枉路,到現在還搞不清楚方向在哪裡。套用前美國總統柯林頓的經典名言「笨蛋,問題在經濟!」,我要不客氣地對傳統獨派說:「笨蛋,關鍵在宣佈獨立!」
 北京方面倒是很清楚台灣宣佈獨立的關鍵性。他們擔心台灣可能在明年總統選舉、新任總統就職、或北京舉辦奧運這三個時點上宣佈台灣獨立。針對這個問題,陳水扁總管這兩天於接受英國廣播公司專訪時表示,台灣在這三個時間點上都不會宣佈獨立,因為台灣本來就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不必再宣佈獨立。
 我也要不客氣地對陳總管說:「笨蛋,他們要聽的是你不會宣佈獨立這點而已!你附帶說台灣本來就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不必再宣佈獨立等語,自欺而欺人,誰理你?!」
 1:為什麼台灣在法理上還是中國的一部分,在此不詳述。簡言之,因為日本放棄,中國想要,台灣人同意,而國際同意或不反對也。其中台灣人同意是關鍵,就像宣佈獨立是獨立建國的關鍵一樣。
 

2:為什麼台灣內部民主化正名制憲公投申請加入聯合國爭取外國的承認不是獨立建國的關鍵,在此不詳述。簡言之,這些措施都缺乏使既存的法律地位變更的形成力(constitutive effect, Gestaltungswirkung)。

 

Posted by akiyoshi at 樂多Roodo! │23:26 │回應(3)引用(0)台灣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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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傅律師,不堅持台獨意識的泛綠都是假台獨,我快氣死了。真是不知你如何熬過來的。
Posted by WU at 2008年10月2日 04:14

「台灣意識」不等於「台獨意識」
「台灣意識」就是民進黨支持者與傳統獨派(台灣派)的那些鬼話
(常來這裡看傅律師文章的人都知道內容)
「台獨意識」就是追求台灣宣布獨立建國的意識

信仰「台獨意識」的人
不會笨到誤認尚未宣布獨立建國的台灣是一個國家

信仰「台灣意識」的人
只會自欺欺人、幫陳錢總管脫罪、幫民進黨脫罪、幫親綠社團脫罪
根本對台獨運動毫無建樹
Posted by 支持建國廣場 at 2008年10月28日 12:31

想請問傅律師一個問題,

人民自決中的「外部自決」
是否是傅律師所提的「宣佈獨立」呢 ?
Posted by WU at 2008年11月1日 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