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9月5日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領土不含台灣嗎?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領土不含台灣嗎?
◎ 傅雲欽 (律師 / 建國廣場負責人)  2008.09.04

城仲模、黃啟堯這兩個德國法學博士最近都說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領土不含台灣。

但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2項規定:「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台灣省」三個字出現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中。台灣是中華民國的一省,無庸置疑。

同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所謂法律就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俗稱「兩岸關係條例」)。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條例第1條規定:「國家統一前,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第2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台灣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二、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三、台灣地區人民:指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是「中華民國憲法」的一部分。它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都是台灣人民所選出的議會制定的。其權威性優於任何行政命令、政黨黨綱、政黨決議文、社團聲明、學術著作、部落格文章、街談巷議、電視名嘴胡扯......

這兩個德國法學博士簡直睜眼說瞎話!



參考資料



特殊到不是國與國關係?

◎ 黃啟堯(作者為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自由時報  2008.09.04

馬先生接受墨西哥太陽報專訪時表示,海峽雙方的關係應該不是兩個中國,「而是在海峽兩岸的雙方處於一種特別的關係」。他認為,因為中華民國的憲法無法容許在領土上還有另外一個國家;同樣地,大陸憲法的規定亦同,所以雙方是一種特別的關係,但不是國與國的關係。筆者認為,馬先生的說法,傳達以下幾個訊息,並與國際法觀點的兩岸現狀出現了矛盾與衝突。

這些訊息包括:一、馬先生認為兩岸現狀處於一種「非國與國特殊關係」。二、馬先生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三、亦不承認台灣中華民國為一主權獨立國家。四、認同「一中兩府」的立場。

然從國際法角度,馬先生的此一憲法觀點的兩岸關係頗有問題,首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通過於一九五四年,但因中共為一違反國際法原則產生之「反憲政權」,故未獲國際承認,遲至一九七一年始為聯合國接受,並取代中華民國之中國席次。

其次,中華民國憲法之領土並不涵蓋台灣,亦非由台灣人民所制定之台灣憲法,故在台實施之中華民國憲法並不具合憲性,難以據此表述對中關係。

其三,有效統治為國際法重要原則之一,兩岸政府均為國際法主體,且各自有效統治其領土近六十年,故皆符合蒙特維多公約中國家之要件。雖然邦交國數呈消長之勢,然無損於國家之法律地位。

「一中政策」排除對中國之雙重承認,並不等於排除承認台灣,且外國之外交政策不等於國際法,亦不等於我國之外交政策,我國可以承認中國或容許雙重承認,問題在於中方脅迫及外國屈從,是實然而非應然。

故而,「一中政策」是一種向中傾斜的外交政策,非僅造成兩岸的軍力失衡,更危及海峽長遠的和平與繁榮,此一不符合平等、民主與人權的外交政策,極有商榷餘地。

馬先生的「非國與國特殊關係」的兩岸論述,所持的憲法立場與國際法立場扞格不入,等於否認我國做為一主權國家之地位,默示棄守我國現有之外交關係,恐亦有違憲之虞 !「香港模式」的和平、繁榮與尊嚴,不知是否為馬先生之本意?非常值得嚴肅觀察!

台灣國際地位
◎ 城仲模 (作者曾任法務部長、大法官、司法院副院長)
自由時報  2008.08.31

以下,是我堅定的信念,亦是我不變的立場。願神明保佑我眷念的台灣!

一、台灣主權最終歸屬,當屬全體台灣人民。

二、美日太平洋戰後,決定台灣地位歸屬,當屬最高法位階的國際法文件─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之「舊金山和平條約」。

三、該「舊金山和平條約」已將一九四三年「開羅宣言」與一九四五年的「波茨坦宣言」的意旨詳予研酌涵攝後簽定而制成。

四、該條約對戰後「台灣法定國際地位」已有完整性的規範。無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如何叫囂,台灣絕不是其領土之一部分。

五、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美軍單獨軍事攻擊日本的台灣行動,是被列為「征服者」,或為國際法中所稱「主要佔領權國」。

六、蔣介石元帥只是接受麥克阿瑟「一般命令第一號」,而率「中華民國」軍隊暫時代替美軍軍事佔領台灣,只接受戰敗的日軍投降。其他擅自宣稱「光復」、強制變更國籍或其他改變「台灣主權」行為都是涉及「戰爭罪」,台灣人將來必須追究責任。

七、「中華民國」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即喪失代表「中國」合法法人地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曾參與對日作戰。所以,歷史明載,兩者均無適法資格參與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簽署。「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國際間不折不扣的「流亡政府」。

八、「中華民國」憲法沒有包含台灣領土在內;從國際法上的規約秩序以觀,當然,台灣領土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毫無牽扯。

九、美國的「一中政策」、「三個公報」、「台灣關係法」,就國際情勢及時代背景而論,應係美國經斟酌的「外交政策」,台灣人無須反對。

十、一九四五年迄今六十三年間,諸種客觀情勢、現實發展,美國對台灣的任何階段性重大措施與宣示,其跡象在在都顯示美軍至今還沒有結束「軍事政府USMG」對台灣地區的管轄權。因此,台灣仍非主權國家可比,也就沒有進入聯合國問題;但是,台灣人可以經由正確方略的抉擇「建立自己的國家」。

基於上述理由,我堅信台灣一直是美國管轄下的海外未處理完峻的領土;台灣人仍應積極奮起,在民主自決原則下,與美國等國際關係國經由和平措商協定,推動達成建國的歷史責任。 


Posted by akiyoshi at 樂多Roodo! │07:06 │回應(2)引用(0)台灣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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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台灣的一些知識份子,常喜歡舉出某些觀點來支持台灣是不是中國的一部份?
但是呢,國際上 及 現實 上 都認知或理解"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而且 中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喔)這種做法,且台灣島民支持的中華民國政府 跟版主所說的一樣 認為台灣島是中華民國政府(無論是那一個中華)的一部份,既然島民承認這個政府對台灣的統治權,那為何不以現實面解釋呢?(也是上面二個法官論述上基本立場的徧離)
台灣獨立的人們想盡方法想在精神上脫離現實中被統治奴隸的事實,法理上的認知,遠不比現在進行式來的清楚,看清現實,回到原點(台灣島島民正在被奴隸中)走向台灣建國的路 才是根本。
Posted by 只是另一個世界的縮影 at 2008年09月5日 18:25
領土一直是某些特大號天兵的鬼叫重點,他們宣稱這個憲法的領土包括大陸、外蒙等卻反而沒有台灣,但是實際上憲法只這麼寫:「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並沒有指出哪裡才是固有疆域的一部分,而大法官釋字328號也說「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也就是說,領土有多大,包括憲法和大法官釋憲在內都「沒有規定」。

http://www.wretch.cc/blog/mocear/17207502
Posted by ... at 2008年11月22日 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