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6月8日

回答長鎮 -「法理台獨」是什麼碗糕?

長鎮兄:
多謝回應。
民主可以使政客勝選取得政權,但很難用來獨立建國。人民怕死,安於現狀,很難要他們付出代價,對抗統派、中國及國際的壓力,來獨立建國。民進黨八年執政,迴避台獨,還是敗倒,就是敗在迷信民主,可為殷鑑。
在中國會百般阻撓的情況下,如沒有國際監督,獨立公投應後於宣佈獨立而行,不宜先行,因為:夜長夢多(中美阻止,內部動盪),公投很難辦下去,縱使辦得下去,也因民心茍安,很難過半通過。民進黨政府公投失敗的經驗,可以參考。
附言者,如果舉辦先行的獨立公投這是超憲法的公投,不受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下公投法的拘束。
關於制憲,一般是建國後制憲(建國制憲),不是用制憲來建國(制憲建國)。建國是兵荒馬亂的非常狀態,制憲則是群賢畢集,理性討論的承平狀態。用制憲這種承平狀態的方法,來做建國這種非常狀態的事,除非有國際監督,否則,和上述獨立公投一樣,制憲會議很難開下去(甚至連選出制憲代表都有困難),縱使辦得下去,也很難過半通過。台灣的情況不特殊,制憲建國不是好辦法。
至德者不和於俗,成大功者不謀於眾(中國戰國時代趙國大臣勸趙王變法改制時用語,語出史記趙世家 )。我認為建國要靠強人領導,不要靠民眾議決。由執政的獨派強人要抱著「我不入地獄,誰辱地獄」的決心,高呼:「Follow me!」,帶頭冒險犧牲,引領民眾「出埃及」。作法是:執政的獨派強人在部置妥當後,出其不意地宣佈獨立。這時只要能穩住局勢就好,民意可以不過半。為了穩住局勢,避免動亂,宣佈獨立時,要同時宣佈戒嚴,必要時效法1959年古巴的卡斯楚革命,槍斃二百人,關二萬人。
獨派強人依法執政後宣佈獨立,屬於廢法建國的革命行為,當然超出先前當選時的民意授權(但不一定違背宣佈時的民意),也違反「中華民國憲法」。敗者為寇,成者為王。如果成功,局勢穩定,民意過半之後,舉辦新國會選舉或追認性公投,其先前民意或合法性的欠缺即可治癒。
這是我的「執政革命論」。請參考附件我的「宣佈獨立,宣佈戒嚴」一文。
你說:為了避免「現狀」被解釋成「在台灣的大中國體制已經被台灣民主化程序所合法化」,以致危及台灣主權獨立的空間和可能性

……云云。台灣法理上屬於中國,已經被台灣民主化程序所合法化,這是事實,不是曲解。台灣不是國家(法理上),沒有主權(法理上)可言。

你說的制定「臨時約法」,困難度和「制憲」一樣。
傅雲欽  2008.06.06

【附件】

宣佈獨立,宣佈戒嚴
 ◎ 傅雲欽 (律師 / 建國廣場負責人)  2007.11.29
 陳茂雄教授1130日發表「不要期待台獨強人」一文,說台獨運動只能透過體制內改革,也就是依選舉手段取得立法權,讓綠營的立委席次超過半數,以修改公投法,並以公投手段正名與制憲。台灣沒有人有那份魄力與能力以革命手段推翻中華民國政府云云。
 這是典型的「公投正名制憲論」。但陳教授別出新裁,說要修改公投法,以公投制憲。他似乎認為現行法只規定公投修憲,未規定公投制憲,故要公投制憲,就要先修改公投法才可以。按制憲可以交付公投,但制憲的公投還要依據公投法嗎?制憲,尤其是新成立國家的第一次制憲,是超越現行憲法的行為,當然不必依現行憲法下的公投法。公投法中規定可以公投方式毀棄現行憲法,不是很奇怪嗎?依中華民國的公投法,公投制定台灣國的憲法,不是很荒唐嗎?
 其次,「公投正名制憲論」是一種「人民革命無望論」。也就是說,這派論者認為,想以人民革命,也就是在野者以暴力或街頭集會遊行,來推翻現行體制,達成獨立建國,難如登天。因此,唯有用選舉的方式,使立法院綠營的席次過半,取得立法權,才能獨立建國。
 人民革命固然很困難,但讓立法院綠營的席次過半,取得立法權就容易嗎?當然還是不容易。難道沒有第三條路嗎?當然有!
 革命不一定是在野者的專利,執政者也可以做。法國的拿破崙稱帝,德國納粹的建立第三帝國及日本明治維新等,都是執政者利用執政的優勢,從事革命之例。因此,我極力主張「獨派強人執政革命論」──以合法方式(如選舉、繼任等)取得行政權後,宣佈獨立。
 由綠營能選上總管,而立委席次迄今不過半,可知執政似乎比公投正名制憲容易。既然如此,為何不用執政革命方式來獨立建國呢?
 由執政的獨派強人宣佈獨立,是一種毀憲建國的革命行為,不必民意過半或國會過半,只要掌握軍、警、特就好。宣佈獨立須同時宣佈戒嚴,發佈緊急命令,以鎮壓反動勢力、控制媒體、限制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等。這樣做,台灣內部就不致因獨立建國而動亂。陳教授在先前所寫「台灣的困境與解決之道」一文,所說的台灣三個困境的第一個困境「國會被外來保守勢力把持」,以及因此衍生的「改變國會體質」、「調整對中經濟政策」、「軍購案還是卡在國會」等問題,就可迎刃而解。
 宣佈獨立後只要能挺得住中國及美國的壓力一段時間,那台灣國就確立了。陳教授所謂第二、三個困境「對岸政權不放棄併吞台灣的政策」及「美國並不支持台灣的獨立建國」也會隨之突破。
 教授又說,翻一下中華民區憲法,就知道中華民區總管宣佈戒嚴或發布緊急命令,要提交立法院追認。總管如不能掌控立法院,戒嚴或緊急命令會失效。連德國的希特勒也是掌控了國會,才出現獨裁統治。有一些號稱法律專家竟然也主張台灣需要有台獨強人,必要時可以戒嚴數年云云。這段話應該是針對我而說的(但我不曾號稱「法律專家」),而且暗批我這個「法律專家」不懂憲法的規定。
 學理工的陳教授會翻憲法找條文,找到一個條文就想挑戰我這個「法律專家」,固然難能可貴,值得嘉許,但前提要搞清楚我這個「法律專家」在講什麼,不能無的放矢。
 對於明年立委選舉及公投,泛藍執政的縣市要抵制一階段領票的問題,屬於體制內的爭議,我並未主張用戒嚴方式解決。如前所述,我主張的戒嚴是為了解決宣佈獨立後,台灣內部舊勢力的頑抗及中國的軍事威脅。
 我當然知道依現行法戒嚴或緊急命令要提交立法院追認,但我所謂的戒嚴,並不是現行憲法體制下的戒嚴。我所謂的戒嚴是宣佈獨立,毀憲革命之後的戒嚴,是超越憲法的戒嚴。宣佈獨立之後,新的台灣國成立。如果戒嚴令或緊極命令要國會追認,也要由新組成的台灣國國會追認。
 教授提到德國的希特勒掌控國會,經過國會授權,才獨裁統治。這也不正確。
 1933227,也就是希特勒上台不到一個月的日子,國會大廈被共產黨放火燒毀(但其實是納粹黨人所為,嫁禍於共產黨)。希特勒利用這個事件,指控共產黨陰謀叛亂,製造社會動亂。他以恢復社會秩序為名,促使當時已老邁的總統興登堡於第二天,依當時現行的威瑪憲法第48條規定,發布一項緊急命令(史稱「國會火災命命」,英文:Reichstag Fire Decree,德文:Reichstagsbrandverordnung),將憲法內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條款凍結,授權中央政府於必要時,接管各邦的權力,並規定對若干罪行(如嚴重擾亂和平)的人處以極刑。這是希特勒獨裁的開始,其依據是憲法的直接授權,不是國會的立法。當時納粹黨在國會的席次只有三成多而已。
 希特勒依該項緊急命令,大肆逮捕共產黨人,甚至其他黨派的政敵。很多反對派的國會議員都被抓到牢裡。希特勒為了進一步將緊急命令法律化,並擴大實施的範圍,在不久之後的1933323日,逼迫國會通過一個國會自廢武功,讓他幾乎可以為所欲為的法案,叫做「授權法案」(英文:Enabling Act,德文:Ermächtigungsgesetz)。希特勒在這個法案授權之下,大權獨攬,打擊異己。反對勢力紛紛解散。不到半年時間,納粹黨就成為德國唯一的政黨,登峰造極,控制一切。
 國會通過使希特勒更獨裁的「授權法案」,固然是希特勒掌控國會的結果。但希特勒掌控國會並不是如陳教授所想像,憑納粹黨的席次過半。事實上,國會火災命命發佈後,國會改選,納粹黨的席次還是未過半。納粹黨的席次未過半,希特勒如何掌控國會,讓「授權法案」通過呢?這就是納粹強人厲害的地方。其方法不外「威迫利誘」四個字。
 教授說「不要期待台獨強人」,要靠立法院,但他所舉希特勒掌控國會之例,可說自打嘴巴。納粹黨的席次未過半,希特勒能夠掌控國會,正是因為他是強人。
 教授以為立法院綠營的席次過半,台獨就可指日而待。我沒那麼樂觀。民進黨政客,一個比一個軟弱,抗壓性極低。立法院贊成台獨的席次即使過半,但有工商財團、美國及中國反對的壓力,民進黨政客如謝長廷之流,勢必也不敢公投正名制憲。要等到工商業總會、美國的國會及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贊成台獨的席次過半,民進黨政才可能敢做。
 從而,台灣要獨立建國,與其期待立法院綠營的席次過半,不如期待台獨強人領導的第三勢力取代民進黨,取得政權,宣佈獨立,宣佈戒嚴。
 執政的台獨強人宣佈獨立,一開始可能民意不過半,但台灣宣佈獨立之後挺得住一段時間,台灣及國際的輿論會靠過來。很快的,台灣的國會過半,美國的國會過半。幾年之後,甚至中國的人代會也會過半。
 
----- Original Message -----
寄件者: 長鎮
傳送日期: 2008年6月6日 下午 03:38
主旨: Re: 「法理台獨」是什麼碗糕?《建國廣場通告

我很贊成台灣的獨立的首要基礎在於人民自決
對於將獨立建國的希望建立在歷史文件或外國善意的一些談法或主張
我們只能當作有利的輔助因素
而不能當作溺水著的一根稻草
但我認為人民自決最好的形式且應該是明確的自決,經由類似公投的方式
表達多數人希望建立一個屬於自己的國家
以民選總統「宣布獨立」來作為人民的自決形式
似乎不可行
首先,這個總統既然是在中華民國體制下當選的
如果當選後又來反體制,似乎超出人民對他的授權
其次,就如阿扁推動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被美國視為政客操弄民粹
任何總統當選人的操作都將被視作由上而下以國家機器操縱而欠缺正當性
當然,企圖經由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公投法(如果能先完成修訂)實現自決
也會有類似的法理矛盾問題
但畢竟是民意的直接表達,可以超憲法的地位面對法理的質疑
以現況來說,要先公投公投法,再來逐步推動自決公投,當然是很迂迴
但這正如同您所說立陶宛人的那堆稻草
不過,如果有可能出現一個有實力的總統候選人
在參選時就以「如果當選將宣布主權獨立」為訴求
甚至同時提出一套憲法草案作為主要政見
等於將總統選舉轉換成獨立公投
請求人民授權他變更國家體制
我想,這個國家領導人宣布主權獨立會很有力量
台灣「有待宣布獨立」和「已經獨立」這兩種立場是不是應該相互協調而成為台灣人民保衛主權的兩手策略?
我認為,為了避免「現狀」被解釋成「在台灣的大中國體制已經被台灣民主化程序所合法化」
以致危及台灣主權獨立的空間和可能性
我們應該將台灣人民以民主程序進行的修憲
視為國內外局勢限制下,台灣人民因制憲權尚無法實現
因此借用中華民國憲法條文,透過增修方式
建立了一套制憲之前的「臨時約法」
這樣,我們給現狀一套較安全的詮釋
也為制憲的可能性開了較寬廣的路
長鎮

Posted by akiyoshi at 樂多Roodo! │09:29 │回應(0)引用(0)台灣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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