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14,2009
其他立委無權否定管碧玲的立委權利
報載: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遭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決議停權3個月,中山大學社科院院長鄭英耀指停權處分違背立委單一選區的精神,等於懲罰選區民意。
管碧玲去年與國民黨立委洪秀柱在立法院內發生肢體衝突,遭移送紀律委員會議處,紀律委員會決議將管碧玲停權3個月處分,這項決議還需經立法院召開院會,且3分之2以上立委同意才生效。
感想:
管碧玲的立法權由人民賦予,其他立委沒有資格將她停權。
不過我覺得管碧玲應和洪秀柱道歉。
有種不如將管碧玲罷免改選吧。
另外人民也會在下次選舉時做出選擇。這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安全瓣。
用三分之二同意權會助長「贏者全拿」,那掌握三分之二的政黨是不是可以把另外三分之一全部停權?
這個議題比「李慶安國籍事件」更值得民進黨抗爭。
伏爾泰講過:我不贊同你說的話,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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