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7,2007

真理越辯越明─開羅宣言一如衛生紙

日前台灣加入聯合國促進會因聯合國憲章紀念日(六月二十六)召開記者會,會中比喻「開羅宣言」一如衛生紙,見報後果然有一堆所謂的學者跳出來辯駁,本會以為,民主社會真好,任何論調你都可以發表,有人反駁也不錯,表示大家都各持己見據理力爭,這樣真理才會越辯越明。既然有人辯有人駁,本會得就學者的看法提出反駁!當然聰明的讀者自己會看著辦,誰是誰非?或許幾篇辯駁也無法看出端倪,但幾位學者若不嫌棄,歡迎提出進一步的看法,若能夠把事情做個了斷也算是功德一件!


首先我們要瞭解這世上根本沒有所謂的「開羅宣言」,它充其量不過是在開羅發布的「新聞公報」,而它之所以〝沒有〞,追根究底就是沒有人簽字,然而該報導「世界日報六月二」指出:「底特律大學政治系主任戴鴻超表示,開羅宣言的簽署者雖然只有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美中英三國,但它的歷史作用不容低估…」。
本會以為既然沒有人簽字何來簽署者?這個「簽署」還有一件妙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3年8月,用七個國家語言向全世界發表「一中白皮書」,其英文版對「開羅宣言」的描述是:“The Cairo Declaration issued by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and Great Britain on 1 December 1943 stated...”但對中文版的描述卻說﹕“根據三國元首簽署的開羅宣言,台灣必需歸還中國”。 大家都知道,如果是簽署應該用Signed by...,否則中文版應該要用「發布」或是「發表」,中國此一用意何在?很清楚,就是不敢騙洋人,但這個善於愚民的中國也發現中文版不妥,於是在2000年將其改為“三國元首共同宣示的開羅宣言...”。 戴主任任職於美國大學,我們相信他對英文絕對有其造詣,中文也有一定的基礎,只是不知道,到底他根據中文或英文來肯定「開羅宣言」的簽署?更重要的是,查遍當事各國,沒有人可以提出有簽署的「開羅宣言」,既然沒簽署當然就沒有法理依據,其他還用談嗎?歷史作用之評估豈可以用一件不存在的、沒有法理依據的紙張來論斷?

戴鴻超又表示,後來有更多國家參加的雅爾達會議、波茨坦會議一再確認開羅宣言的原則立場,使之成為解決戰後各種問題的依據,成為建立世界秩序的藍圖。開羅宣言對後來的歷史發展,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我們要指出,波茨坦會議所簽署的波茨坦宣言的確有提到〈第八條﹕開羅宣言之協議必須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但中國只取前半段來解釋,以「開羅宣言之協議必須實施」來強調台灣之歸屬,事實上,由整段文字看來,就是在限制戰後日本的國土而已。不過問題還是存在,一份沒人簽字的新聞公報,吾人對其法律效力之質疑,怎容一句〝對後來的歷史發展,具有決定性的作用〞矇混帶過,要確立波茨坦宣言就必須先提出所謂「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否則移花接木的論調有失學者風範。再者,雅爾達會議「第二條C.中東鐵路及南滿鐵路由中蘇合設公司共同管理。 經諒解,蘇俄保有特權,中國在滿州保留主權」。這種喪權辱國的條約怎好意思拿來為「開羅宣言」辯解,否則怎會有「雅爾達秘約」之稱。在此我們願意提醒戴教授,建立世界秩序藍圖的正是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以及聯合國憲章,舊金山和約正式結束二次世界大戰,有包括日本在內共49個國家簽字,而聯合國憲章第12章國際托管制度,更是清楚的明示戰後世界秩序的大方向,才會有二戰結束後,世界上從五十餘國到今天193個國家,這才是不容否認的事實。

戴鴻超指出,從國際法的角度看,開羅宣言並未經有關各國立法機關諮詢,不是真正含義上的條約,但這絲毫不影響這份宣言的歷史價值。美國1979年與中國大陸正式建交以後, 一切對台灣的承諾〈包括所謂六項保證〉也都只是公文而不是條約,難道能說這些公文沒有 價值嗎?
前段戴教授說得對〈開羅宣言並未經有關各國立法機關諮詢,不是真正含義上的條約〉但戴教授顯然忽略了美國和中國簽定的公文也好公報也罷,可都有當事者親自簽署而生效,就這點「開羅宣言」有嗎?戴教授一直強調歷史價值,難道歷史價值可以當做割地賠款的依據,而不用有效的當事國代表簽字?如果是這樣,香港歸返前,中英領導人握握手即可,為何要簽約?

該報導採訪的另一人士,著名政論家胡志偉強調:開羅宣言不但有效,而且早已付諸實行。宣言發表後不到兩年,日本宣告無條件投降,就是接受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的結果。1945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派員接收曾被日本占領的台灣,也是根據開羅宣言的精神。
政論家的確不同歷史學者,政論家可以就主觀意識發表看法,但歷史學者就必須在證據下客觀論述。事實上當事人之一,英國首相邱吉爾1955年2月1日在英國國會作證,他說﹕「開羅宣言」只是共同目的之宣言,並未把台灣和澎湖歸還中華民國(見紐約時報1955年2月2日)。數日後1955年2月5日,當時英國外相安東尼伊頓在下議院聲稱:「1945年9月中國軍隊受命於盟軍最高統帥的命令,從日本接受台灣行政,但此非領土的割讓,也不是主權的變更。」可見得「開羅宣言」絕對不是如胡先生所言,有效且付諸事實。如果所謂的「開羅宣言」這份新聞公報有效,那麼之後又何必有許多公告、秘約、和約等等?事實告訴我們,中華民國是根據麥帥的第一號命令,到台灣處理軍事接管,一切平定後必須撤軍,不是軍事佔領台灣,同樣一號命令要求蔣介石到越南軍事接管,越南平定後蔣介石為何要撤軍,否則今天中國也可以大方的說,越南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是嗎?讓我們再來舉個例,911恐怖攻擊事件,犯案者多麼罪大惡極,有人說這是根據可蘭經犧牲奉獻的精神,這合理嗎?胡先生只論精神不論事實令人遺憾!

 加州大學爾灣分校(UCI)歷史系教授兼研究院院長陳勇指出,開羅宣言發表時,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勝負已見端倪,這項宣言於是成為戰後處理殖民地問題的重要依據。稍有歷史常識的人都知道,開羅宣言正是戰後國際關係的基石,一切否定該宣言的企圖都是徒勞的。
陳教授果然是歷史學者,三國首腦有開羅此一會,的確是勝負已見曉,美國希望縮短戰爭時間以減少傷亡,蔣介石希望利用此一機會”索求”,這都是事實,但有歷史常識的歷史學者都知道,戰後處理殖民地問題的重要依據是聯合國憲章第76條和第77條(76條B:增進托管領土居民之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上進展;並以適合各領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關係人民自由表示之願望為原則,且按照各托管協定之條款,增進其趨向自治或獨立之逐漸發展。77條:托管制度適用於依托管協定所置於該制度下之下列各種類之領土,B: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果或將自敵國割離之領土。)所以我們也要勸告陳教授,一切否定聯合國憲章也都是徒勞無功的。除了聯合國憲章外,還有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這是有49國代表簽字的國際條約,也是二戰後國際社會最終的安排,我們都知道一個國家的行政命令不能違背法律,而法律不能違背憲法。國際法亦然,法理與條約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宣言和聯合公報等,就只是行政部門的作為 ( 行政命令 ) 而已。換言之,宣言、公報等,不能違背條約和國際法理的規定與原則,否則無效。 該報導又說,至於被台獨人士視為台灣主權未定論依據的舊金山對日和約,戴鴻超指出,這的確是一項國際條約,但依照慣例,只對簽字國有約束力。當時圍繞中國代表權問題出現爭議,無論台北還是北京都未派代表出席舊金山和會,也未在舊金山和約上簽字。中華民國稍後單獨與日本簽訂和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則是在1972年與日本重訂和約。 舊金山和約簽訂之時英國已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但美國支持蔣介石政權,而且二次大戰期間中共政權尚未成立,並非對日抗戰的同盟國,隨後蔣介石政權對日抗戰的土地、人民、主權等,均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不能代表中國,所以兩方政權都沒有被邀請參加舊金山和約,絕對不是戴教授所說的:「台北還是北京都未派代表出席舊金山和會」。已經承認中共政權的英國代表更指出:「我們的結論是,在對日和平條約內處理福爾摩莎問題最適當的方式是,只談及日本放棄其主權而不談及其他」。

「戴鴻超指出,這的確是一項國際條約,但依照慣例,只對簽字國有約束力」
我們要指出簽署舊金山和約中的49個國家包括日本,也就是對日本具有約束力,和約中規定日本放棄對台主權並沒有明言把台灣主權交還中華民國或任何國家,同樣,1952年4月28日,日本與中華民國政府為終止戰爭狀態,簽訂「中日和平條約」,第二條稱︰「日本業於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以及南沙和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顯然地,日本也沒有明言把台灣主權交還中華民國,因為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已經放棄台灣主權,再也沒有任何權利把台灣交給任何國家。 1972年9月29日,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與中華民國斷交並廢除上述「中日和平條約」。雖然在「中日聯合聲明」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稱︰「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版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日本只表示︰「充分了解並尊重中國政府的立場」而已,並未正式承認。另外,日本在1978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中,也未把台灣主權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以在國際條約中,無論是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未取得對台灣的主權。

 關於如何看待台灣主權的歸屬,戴鴻超說,應回溯到清廷與日本為割讓台灣而簽訂的馬關條約。這份文件不是多國條約,只需要清廷與日本雙方的承認。同理,1945年中華民國從戰敗的日本手中收回台灣,恢復對這一島嶼行使主權,也只是中日雙方的事。
前面我們已經提過一個事實,那就是蔣介石政權來台,只是根據盟軍最高統帥的命令接受日本的投降以及來台接管,之後必須撤軍,也就是說二次大戰不止是中國和日本之間的事情而已,它是同盟國與軸心國之間的事情。根據盟軍最高統帥的命令接受日本的投降以及來台接管,不可解釋為中華民國從日本手中收回台灣並擁有台灣的主權。

 戴鴻超進一步指出,國際法上還有Prescription的慣例,即因長期使用或占用而獲得。中華民國收回台灣已將近60年,其間沒有任何主權國家對此提出異議,連美國也在1972年的上海公報中提到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也就是說,提出台灣主權歸屬問題早已失去時效,在法理上站不住腳。這只能被視為政治性爭議,也只能從政治上,而不是法理上尋求解決。
國際法中的長期使用或占用而獲得,是指在沒人居住的土地上,也就是「先佔先得」的慣例,否則以戴教授的認知,只要某國高興且武力夠強大,對別國土地說佔就佔,那麼這世上還有和平,還有良知與道義嗎?至於時效或是法理與政治之爭,我們也順便提出一個國際上的案例供戴教授參考,以生動教學之所需。 2004年2月28日台灣舉行百萬人牽手護台灣運動,這個構想來自波羅地海三國(Baltic States,簡稱波羅三國)-立陶宛(Lithuania)、拉托維亞(Latvia)及愛沙尼亞(Estonia)。1795年~1918年蘇俄第一次佔領波羅三國,開始長達123年的殖民統治。第一次世界大戰末期,德國與俄國於1918年3月3日簽署Treaty of Brest - Litovisk和平條約,同意波羅三國獨立,立陶宛、愛沙尼亞及拉托維亞,分別於1918年2月18日、2月24日和11月18日獲得獨立。第二次世界大戰初期,德國和蘇俄於1939年8月23日簽署Molotov-Ribbentrop Pact和平密約(又稱Hitler-Stalin Pact),蘇俄據此密約,於1940年8月併吞羅波三國。一年後的8月,德軍把俄軍驅出,佔領波羅三國。二次大戰末期,德國敗戰,蘇俄於1944年7月7日再次併吞波羅三國,開始長達近半世紀的共產專制,高壓統治。1988年6月1日密約被公開揭穿,波羅三國人民一片譁然與忿怒。1989年8月23日,值德俄密約50周年,約200萬波羅三國人民,以手牽手,圍繞三國首都連成長達370英里的人間鎖鏈(Human Chain),以抗議蘇俄藉該密約非法併吞波羅三國,並要求獨立復國。立陶宛最高議會率先於1990年3月11日宣佈恢復獨立,愛沙尼亞及拉托維亞則分別於1991年8月20日及21日宣佈獨立。今天該三國皆為聯合國會員國,他們爭取獨立的過程非常清楚就是依照法理,否則蘇俄第一次佔領波羅三國,長達123年的殖民統治,比中華民國強佔台灣60年還久吧!同時借此機會請教戴教授,哪一條法律規定時效有多久?

 胡志偉反問質疑中華民國對台灣擁有主權的人士:難道從1945年至今,統治台灣的不是中華民國?難道1945年10月25日日本在台北總督府(即今總統府)交出台灣主權,不是由重慶派去的高級官員代表接收?他說,主張台獨的人士最不喜歡10月25日台灣光復節,就是因為他們無法抹殺歷史的這一幕。
我們也希望胡先生不要抹殺歷史,1945年台灣的主權尚屬日本,直到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根據舊金山和約規定日本才放棄對台灣的主權。前面已經提到過,日本投降不等於交出台灣主權,日本交出台灣主權也不等於應該由中華民國來接收,再者,重慶的高級官員代表受降,是受命行事,同樣也不能因此解釋為擁有台灣主權。所謂的「台灣光復節」既然是由一個非法的政權訂定的,我們當然難以承認,台灣目前已廢止「台灣光復節」為國定假日,這就是明智的決定。

 胡志偉還說,台獨人士曲解歷史本不奇怪,令人氣憤的是藍營的人也不去好好研究歷史,反而跟著綠營去人云亦云。
藍營人士說開羅宣言確認台灣是中國一省就是無知的表現,讀讀原文就可知道,並無這一提法。中華民國收回台灣之初,台灣仍未設省,開羅宣言怎麼可能出現中國一省的字眼? 胡先生此言差矣!所謂的藍營或綠營應該是選舉時支持某一特定候選人之簡易分別,胡先生應該非常清楚,有人說,台灣要加入聯合國就是在走台獨路線,可是,在台灣有關聯合國的民調,支持台灣加入聯合國的民眾每次都高達80%以上,這中間有多少是所謂的藍營人士?選舉已過,希望胡先生放棄這種二分法,如此台灣族群才能更和諧社會才會更祥瑞。

再者,既然胡先生一直強調開羅宣言的合法性,那麼所謂的「開羅宣言確認台灣是中國一省」此一說法正和胡先生的堅持相呼應。依照最近中國的說法,其實也是過去國民黨政府的一貫說法,他們說:「根據開羅宣言戰後台灣要歸還中國,所以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既然如此,或是一部分、或是一個省、或是一個特區,其實都一樣,胡先生豈可指責某些藍營人士無知呢?其實從胡先生發言的字裡行間,我們可以理解到胡先生對「中華民國」這個國號的感情,但是我們要非常誠懇的勸告胡先生,如果繼續跟著中國一再謊稱「開羅宣言」有效,那麼難保有一天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也會被中國所併吞,屆時就後悔莫及了! 結論﹕最近有人說,這些都是幾十年前的事情,提它幹什麼?沒錯,甚至台灣地位未定論,我們都可以不談,但是,大家應該明白,近來中國在國際社會到處宣揚「開羅宣言」,並藉機要求各國簽署公報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試圖併吞台灣。因此我們必需非常客觀的提出各項「開羅宣言」無效之論述,並慎重的重申,無論國際環境如何變化,強權如何算計,台灣的前途與未來,絕對取決於台灣2300萬人民,此外所有個人與國家乃至國際社會,均無權利強加非台灣2300萬人民所意願之決定。


Posted by taiwan2un at 樂多Roodo! │08:18 │回應(1)引用(0)反駁「開羅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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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PASSER-BY at October 6,2009 1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