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9月3日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就業歧視申訴案成立

本案業經評議委員評議決議,認為本案從相關證據及勞、資雙方訪談資料,足以顯見公司確實已構成就業歧視(歧視工會會員身分),故本就業歧視申訴案成立,將依同法第65條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聯倉交通產業工會蔡耀銘常務理事等三名工會幹部因籌組工會、檢舉公司違法事項,公司限制申訴3人車趟及任意調派車輛,薪資大幅減少。工會幹部向台南縣政府申訴公司對工會會員就業歧視。歷經兩次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會議,9月1日評議委員會決議,認定聯倉確實已構成就業歧視,本案申訴成立,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就業歧視申訴案成立
台南縣政府新聞稿(張貼單位:勞工處就業促進科 2008/9/2)

本府勞工處於今日(9月1日)下午召開97年第二次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會議,審議本縣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歧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乙案,本處於97年4月10日受理勞工3人就業歧視之申請,並於同(97)年5月30日召開本案第一次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會議,因評議委員認為本案所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夠完備,應補證後再召開第二次評議委員會,故幕僚單位針對委員所提疑點再與勞、資双方訪談請其提供相關文件及佐證資料,故乃於今日再召開第二次評議委員會議。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訴勞工均為工會幹部,據其表示:資方於工會成立後開始限制申訴3人車趟及任意調派車輛,致使申訴3人薪資明顯下降;本案業經評議委員評議決議,認為本案從相關證據及勞、資雙方訪談資料,足以顯見公司確實已構成就業歧視(歧視工會會員身分),故本就業歧視申訴案成立,將依同法第65條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日報 2008/09/02
聯倉變相減薪裁定違法
記者陳佳伶/新營報導

安定鄉聯倉交通公司三名工會幹部向縣府勞工處申訴,指遭資方調整三人車趟和任意調派車輛,致使三人每月薪資減少,造成經濟壓力,勞工處將該案提交台南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議,昨天與會委員決議認定聯倉有就業歧視行為,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開罰。

對此,聯倉交通公司則喊冤,強調是景氣不佳使得公司營運和以往不能相比,致使員工薪水多少受到影響,況且是申訴人自己不跑北部車趟,公司絕無針對性,對於該案一定會提出申訴。

勞工處人員表示,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三名工會幹部在今年四月十日以「歧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向縣府勞工處提出就業歧視審議申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在五月卅日召開第一次會議,與會評議委員認為該案的證明文件不夠完備,要求勞資雙方提供相關資料,於昨天再開第二次委員會,與會七位委員認定聯倉涉及就業歧視。

申訴的工會幹部表示,該公司工會在去年七月成立,資方自去年十月起就對工會幹部有打壓行為,以他們三位工會幹部而言,過去每月平均月薪包括底薪和跑車趟車程的業績獎金加起來有五萬五千元,後來,車趟車程安排得很少,月薪減少二萬元,只剩下三萬五千元,造成很大的經濟壓力,明顯是以經濟壓力,逼他們向公司低頭。

南縣就業歧視評議員委員會審議該案,由相關證據以及勞資雙方訪談做調查,發現資方第一次的說法是勞方拒簽勞動契約,第二次則是指既然勞方向勞工處檢舉違反超時,不想超時就安排他們跑短程,前後說法不一,資方在工會成立後就開始限制申訴的三人車趟和任意調派車輛,致使三人薪資明顯下降,已構成就業歧視,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開罰。


Posted by tainanworker at 樂多Roodo! │00:04 │回應(0)引用(0)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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