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8月5日
「試用期」並不是無酬勞動(劉侑學)
「試用期」應是以未來長期僱用、簽訂不定期契約為前提;其二,在工作條件部分,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亦應堅守行政函釋的解釋立場,禁止雇主為節省人事成本而濫用「試用期」。
報載,因景氣持續低迷,大學畢業生初次尋職困難,平均求職週數一再拉長,所以許多人表示若能確保工作機會,縱然長期做白工也願意一試,部分企業則抓住這種心理,在求才資訊表明「試用期間不給付薪水」。這帶出「試用期間」如何規範勞資間權利義務的問題,而實務上最具爭議性的即是「試用期間長短」與「勞動條件」。
筆者以為「試用期間」是提供雇主觀察勞工的時間與機會,測試是否得以勝任工作的機制,可就其工作性質來訂定期間長短,但基本上「試用期」不宜過長,否則長期使僱佣關係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對勞工來說莫過於是一大傷害。
其次,根據勞委會的相關行政函釋指出:各事業單位試用期間之勞工的勞動條件應比照一般勞工辦理;雇主如欲於試用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終止勞動契約時,仍應給付資遣費;若勞工的試用期屆滿且予以留用,其試用期間年資併入工作年資計算。顯然並非如勞委會於報上所表示:「試用期」不給付薪資是法令的「灰色地帶」。
「試用期」對於企業人事管理彈性上確實具有正面效果,一般多肯定其存在必要性與合理性,然而筆者認為「試用期」應是以未來長期僱用、簽訂不定期契約為前提;其二,在工作條件部分,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亦應堅守行政函釋的解釋立場,禁止雇主為節省人事成本而濫用「試用期」。
(作者為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成員)
中國時報2008年08月05日時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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