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15,2009
[個資新聞]立院將成立調閱委員會 防止違法監聽
立院將成立調閱委員會 防止違法監聽 【14:45】
〔中央社〕立法院今天通過成立「通訊監察執行情形調閱委員會」,由國民黨立法院黨團9人、民進黨立法院黨團5人、無黨聯盟黨團1人共15位推派代表組成,各黨團名單在17日送出彙整。
民進黨團提案指出,憲法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的自由,但監聽遭濫用,執法單位未能以合法、必要原則執行監聽任務,導致非法監聽事件頻傳,傷害人權,建議立法院成立「通訊監察執行情形調閱委員會」,以監督相關單位的監聽情形,防止執法單位違法濫行監聽。
立法院院會上午通過朝野協商結論,決議將成立「通訊監察執行情形調閱委員會」,並由國民黨團推派9人、民進黨團推派5人、無黨聯盟黨團推派1人代表組成,各黨團名單17日送交立法院議事處彙整。
〔中央社〕立法院今天通過成立「通訊監察執行情形調閱委員會」,由國民黨立法院黨團9人、民進黨立法院黨團5人、無黨聯盟黨團1人共15位推派代表組成,各黨團名單在17日送出彙整。
民進黨團提案指出,憲法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的自由,但監聽遭濫用,執法單位未能以合法、必要原則執行監聽任務,導致非法監聽事件頻傳,傷害人權,建議立法院成立「通訊監察執行情形調閱委員會」,以監督相關單位的監聽情形,防止執法單位違法濫行監聽。
立法院院會上午通過朝野協商結論,決議將成立「通訊監察執行情形調閱委員會」,並由國民黨團推派9人、民進黨團推派5人、無黨聯盟黨團推派1人代表組成,各黨團名單17日送交立法院議事處彙整。
兩府強索個資?聽奧志工反彈
兩府強索個資?聽奧志工反彈【聯合報╱記者李光儀/台北報導】
2009.12.15 03:04 am
花卉博覽會、百年國慶的籌辦需「人」孔急,將腦筋動到聽障奧運的大量志工,台北市政府與總統府疑似分別向聽奧基金會「強索」志工名單資料,侵犯個人隱私;近來有志工接到花博會邀請擔任志工的電郵,感覺不受尊重,認此舉違反「個人資料法保護法」。
聽奧基金會工作人員透露,台北市政府至少三次向聽奧基金會索取志工資料,第一次在聽奧前,花博籌辦單位藉「資料管理研習」課程之便,要求提供資料;第二次是聽奧結束後不久,市府說要資料移交;第三次則是十月初,理由是「寄發感恩晚會邀請函」。
工作人員表示,市府前兩次要求都被拒絕,第三次聽奧基金會雖然表明會以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通知志工參加,但市府仍堅持自行寄發「紙本邀請卡」,基金會最後只好提供名單給市府。提供給市府的志工資料,除了姓名、電話和電子郵件以外,還包括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保險受益人等隱密資料。
這幾天有志工陸續致電聽奧基金會反映,說接到市府「歡迎擔任花博志工」的電子郵件,志工們還問「聽奧基金會是不是要轉型為花博基金會?」讓聽奧工作人員哭笑不得。
除市府外,大約兩周前,也傳出總統府向聽奧基金會索取資料;基金會人員討論後,認為應該和總統府籌辦「百年國慶」需要大量志工有關。
曾在聽奧擔任翻譯志工的翁同學直言,接到邀請擔任花博的電子郵件,讓她認為「主辦單位很像詐騙集團」,很不尊重隱私;就算真的是花博主辦單位寄發的,也讓她很反感。
*******************************
志工反感 北市府道歉:不會洩個資
【聯合報╱記者陳志豪、李志德/台北報導】
2009.12.15 03:04 am
北市府發言人趙心屏表示,聽奧基金會當時確實都有留下志工的聯絡方式,由於明年要舉辦台北國際花卉博覽會,工作人員會利用電話詢問這些志工有無意願繼續服務,沒想到會造成反感,若志工因此感覺不舒服,市府願意致歉,並表示志工的個資不會外洩。
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主任張國葆表示,籌備委員會是獨立運作的單位,總統府並不了解相關情況。
2009.12.15 03:04 am
花卉博覽會、百年國慶的籌辦需「人」孔急,將腦筋動到聽障奧運的大量志工,台北市政府與總統府疑似分別向聽奧基金會「強索」志工名單資料,侵犯個人隱私;近來有志工接到花博會邀請擔任志工的電郵,感覺不受尊重,認此舉違反「個人資料法保護法」。
聽奧基金會工作人員透露,台北市政府至少三次向聽奧基金會索取志工資料,第一次在聽奧前,花博籌辦單位藉「資料管理研習」課程之便,要求提供資料;第二次是聽奧結束後不久,市府說要資料移交;第三次則是十月初,理由是「寄發感恩晚會邀請函」。
工作人員表示,市府前兩次要求都被拒絕,第三次聽奧基金會雖然表明會以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通知志工參加,但市府仍堅持自行寄發「紙本邀請卡」,基金會最後只好提供名單給市府。提供給市府的志工資料,除了姓名、電話和電子郵件以外,還包括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保險受益人等隱密資料。
這幾天有志工陸續致電聽奧基金會反映,說接到市府「歡迎擔任花博志工」的電子郵件,志工們還問「聽奧基金會是不是要轉型為花博基金會?」讓聽奧工作人員哭笑不得。
除市府外,大約兩周前,也傳出總統府向聽奧基金會索取資料;基金會人員討論後,認為應該和總統府籌辦「百年國慶」需要大量志工有關。
曾在聽奧擔任翻譯志工的翁同學直言,接到邀請擔任花博的電子郵件,讓她認為「主辦單位很像詐騙集團」,很不尊重隱私;就算真的是花博主辦單位寄發的,也讓她很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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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反感 北市府道歉:不會洩個資
【聯合報╱記者陳志豪、李志德/台北報導】
2009.12.15 03:04 am
北市府發言人趙心屏表示,聽奧基金會當時確實都有留下志工的聯絡方式,由於明年要舉辦台北國際花卉博覽會,工作人員會利用電話詢問這些志工有無意願繼續服務,沒想到會造成反感,若志工因此感覺不舒服,市府願意致歉,並表示志工的個資不會外洩。
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主任張國葆表示,籌備委員會是獨立運作的單位,總統府並不了解相關情況。
November 16,2009
搞錯方向放錯重點的個資法修法
搞錯方向放錯重點的個資法修法
/ 邱文聰(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11/12在立法院進行政黨協商並達成共識。從人權團體的角度而言,此一協商結果根本未能解決長久以來存在於現行法的結構性問題,但媒體及部分立委卻指責法務部在人權團體壓力下刪除媒體「免告知義務」條文,大大限縮新聞自由。此一爭議恰好提供一個機會,釐清個資法修法的問題究竟何在。
依照行政院版的原始條文來看,「告知」分為「直接向當事人蒐集時的告知」與「間接蒐集當事人個資時,對當事人的告知」兩種情形。同樣地,新聞媒體對個人資料的蒐集除了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外,其方式應該也可分為「直接蒐集」與「間接蒐集」二者。
當新聞媒體「直接」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要求媒體必須先向當事人告知:究竟是「誰」在蒐集個資、蒐集之目的為何、蒐集哪些個人資料等事項,甚至應得其「同意」,我們很難想像這樣的要求究竟會如何限縮新聞自由?難道我們要賦予新聞媒體在當事人不同意提供個人資料時可以有「強制處分權」?或者,我們容許新聞媒體可以不正方法,直接跟當事人「騙取」個資?
當新聞媒體欲「間接」取得當事人個資時,其方法大致上有二:一是向知悉當事人資訊的第三人,打探第三人透過觀察等個人經驗所獲悉有關當事人之個資;二是向曾合法蒐集當事人個資的公務機或非公務機關請求「目的外利用」。小道消息的採訪、友人間的傳誦、甚至是深喉嚨的個人爆料都屬前者,但個資法對媒體告知義務所規範的行為卻是後者(「依第15條或第19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當然這並不意謂,透露消息的深喉嚨一定不會招致任何的法律責任,例如,倘若員工個人違反公司規定而將顧客資料外洩給媒體,將可能引發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責任。
因此,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媒體進行規範所觸發的真正問題其實不在於「告知義務是否限縮新聞自由」,而在於握有個人資料的公務機關(第16條)或非公務機關(第20條),究竟可否將其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在未經當事人同意前,轉提供給媒體使用。而這個核心問題,其實也正是民間團體一再質疑行政院及法務部修法版本的理由:究竟我們要允許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在什麼時候,可以不需要經過個人的同意,而把為A目的蒐集到的個資,使用在B目的、C目的、D目的上?
個資法修正草案,表面上擴大了適用範圍,也增加了「敏感性個資」(醫療、性生活、基因等)的特別規定,實則修正草案一再混淆「正當事由」乃是「法治國原則」對公務機關資訊作為的拘束,其與透過「個人同意權」所欲維護的「個人資訊自主/隱私權」二者,在規範上有截然不同的功能。這樣的混淆使得「個人同意權」在這部個資法中幾乎遭到架空。公務機關可以不需要得到個人同意而廣泛蒐集個資,也可以基於籠統的國家安全與增進公共利益,在不經個人同意的情形下,將原來蒐集之個資提供做其他目的使用。更離譜的是,非公務機關竟然也可以只因學術研究有必要,不論研究所涉及之風險高低,即可不經當事人同意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的敏感性個人資料(主管機關雖口頭承諾將於子法做適當規範,但子法豈可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
個人資訊自主/隱私權之保障與資訊社會中資料的正當利用間,固然存在一些緊張關係,因此不得不承認在某些限定情形,個人同意權應受到限制,以滿足現代社會生活的期待。但在結構上搞錯方向的修法,不僅造成違背國際學術社群之研究倫理的結果,其要如何作為「個資保護」的最低底線,也著實令人匪夷所思。
/ 邱文聰(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11/12在立法院進行政黨協商並達成共識。從人權團體的角度而言,此一協商結果根本未能解決長久以來存在於現行法的結構性問題,但媒體及部分立委卻指責法務部在人權團體壓力下刪除媒體「免告知義務」條文,大大限縮新聞自由。此一爭議恰好提供一個機會,釐清個資法修法的問題究竟何在。
依照行政院版的原始條文來看,「告知」分為「直接向當事人蒐集時的告知」與「間接蒐集當事人個資時,對當事人的告知」兩種情形。同樣地,新聞媒體對個人資料的蒐集除了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外,其方式應該也可分為「直接蒐集」與「間接蒐集」二者。
當新聞媒體「直接」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要求媒體必須先向當事人告知:究竟是「誰」在蒐集個資、蒐集之目的為何、蒐集哪些個人資料等事項,甚至應得其「同意」,我們很難想像這樣的要求究竟會如何限縮新聞自由?難道我們要賦予新聞媒體在當事人不同意提供個人資料時可以有「強制處分權」?或者,我們容許新聞媒體可以不正方法,直接跟當事人「騙取」個資?
當新聞媒體欲「間接」取得當事人個資時,其方法大致上有二:一是向知悉當事人資訊的第三人,打探第三人透過觀察等個人經驗所獲悉有關當事人之個資;二是向曾合法蒐集當事人個資的公務機或非公務機關請求「目的外利用」。小道消息的採訪、友人間的傳誦、甚至是深喉嚨的個人爆料都屬前者,但個資法對媒體告知義務所規範的行為卻是後者(「依第15條或第19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當然這並不意謂,透露消息的深喉嚨一定不會招致任何的法律責任,例如,倘若員工個人違反公司規定而將顧客資料外洩給媒體,將可能引發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責任。
因此,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媒體進行規範所觸發的真正問題其實不在於「告知義務是否限縮新聞自由」,而在於握有個人資料的公務機關(第16條)或非公務機關(第20條),究竟可否將其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在未經當事人同意前,轉提供給媒體使用。而這個核心問題,其實也正是民間團體一再質疑行政院及法務部修法版本的理由:究竟我們要允許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在什麼時候,可以不需要經過個人的同意,而把為A目的蒐集到的個資,使用在B目的、C目的、D目的上?
個資法修正草案,表面上擴大了適用範圍,也增加了「敏感性個資」(醫療、性生活、基因等)的特別規定,實則修正草案一再混淆「正當事由」乃是「法治國原則」對公務機關資訊作為的拘束,其與透過「個人同意權」所欲維護的「個人資訊自主/隱私權」二者,在規範上有截然不同的功能。這樣的混淆使得「個人同意權」在這部個資法中幾乎遭到架空。公務機關可以不需要得到個人同意而廣泛蒐集個資,也可以基於籠統的國家安全與增進公共利益,在不經個人同意的情形下,將原來蒐集之個資提供做其他目的使用。更離譜的是,非公務機關竟然也可以只因學術研究有必要,不論研究所涉及之風險高低,即可不經當事人同意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的敏感性個人資料(主管機關雖口頭承諾將於子法做適當規範,但子法豈可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
個人資訊自主/隱私權之保障與資訊社會中資料的正當利用間,固然存在一些緊張關係,因此不得不承認在某些限定情形,個人同意權應受到限制,以滿足現代社會生活的期待。但在結構上搞錯方向的修法,不僅造成違背國際學術社群之研究倫理的結果,其要如何作為「個資保護」的最低底線,也著實令人匪夷所思。
個資修法侵犯新聞自由?
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文宣部主任)
個人資料保護法11/12在立法院政黨協商完成修法,針對法務部昨天向媒體告知是因為徵詢敝會的意見而把「媒體、立委免告知」的條文刪去,而引起有人認為干涉新聞自由一事,我們想在此澄清幾點。
關於媒體、立委由第三人手中所間接蒐集而來的個資「免告知」一項,在法務部的條文已規定若「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法律明定免告知」等例外情況,在民間團體所提出的版本則認為若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所必要,且取得當事人再同意程序將嚴重妨礙此目的之達成者」、「為免除當事人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難所必要」等特殊情況下,不需要取得當事人同意。
在我們看來,應該是根據「事由」,而非根據「特定身份」而直接賦予「免告知」權利。立法委員若因問政所需,要蒐集資料,可以依據「立委職權行使法」來作為,若覺有不足亦可修法,不需要非得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上大作文章。媒體採訪,照理說一般也都會遵守「新聞倫理」,尊重新聞當事人的隱私權、以正當方式取得新聞資訊。除非有涉及前段所述之特殊情況,不然一般記者告知被報導人,讓被報導人有更正錯誤報導之權利,對於新聞報導而言,並非壞事。
即使「個資法」不規定,各行各業諸如保險、銀行業者、醫療院所等機構對於其客戶、病患的個資保護亦都有其本身的相關法規作出更加嚴格規範。如果硬是要在「個資法」上讓某些人有「不需經當事人同意,即可向這些單位蒐集個資」的權利,必然也會造成這些單位的許多困擾。
事實上,我們一直所關注的是整部法案擴大適用範圍後,規範卻沒有更加清楚,對於「敏感性個資」(醫療、性生活、基因等)的規範也沒有比較嚴格,「正當理由」及「個人同意」二者在整部法案中,更是經常混淆。個資保護的問題,正是在於前端蒐集的部份沒有好的管制,才會導致今日許多個資外洩的結果。新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無法作為「個資保護」的最低底線,反而一再擴大賦予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擁有更多蒐集人民個資的權力,才是這次個資修法的最大問題!\
個人資料保護法11/12在立法院政黨協商完成修法,針對法務部昨天向媒體告知是因為徵詢敝會的意見而把「媒體、立委免告知」的條文刪去,而引起有人認為干涉新聞自由一事,我們想在此澄清幾點。
關於媒體、立委由第三人手中所間接蒐集而來的個資「免告知」一項,在法務部的條文已規定若「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法律明定免告知」等例外情況,在民間團體所提出的版本則認為若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所必要,且取得當事人再同意程序將嚴重妨礙此目的之達成者」、「為免除當事人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難所必要」等特殊情況下,不需要取得當事人同意。
在我們看來,應該是根據「事由」,而非根據「特定身份」而直接賦予「免告知」權利。立法委員若因問政所需,要蒐集資料,可以依據「立委職權行使法」來作為,若覺有不足亦可修法,不需要非得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上大作文章。媒體採訪,照理說一般也都會遵守「新聞倫理」,尊重新聞當事人的隱私權、以正當方式取得新聞資訊。除非有涉及前段所述之特殊情況,不然一般記者告知被報導人,讓被報導人有更正錯誤報導之權利,對於新聞報導而言,並非壞事。
即使「個資法」不規定,各行各業諸如保險、銀行業者、醫療院所等機構對於其客戶、病患的個資保護亦都有其本身的相關法規作出更加嚴格規範。如果硬是要在「個資法」上讓某些人有「不需經當事人同意,即可向這些單位蒐集個資」的權利,必然也會造成這些單位的許多困擾。
事實上,我們一直所關注的是整部法案擴大適用範圍後,規範卻沒有更加清楚,對於「敏感性個資」(醫療、性生活、基因等)的規範也沒有比較嚴格,「正當理由」及「個人同意」二者在整部法案中,更是經常混淆。個資保護的問題,正是在於前端蒐集的部份沒有好的管制,才會導致今日許多個資外洩的結果。新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無法作為「個資保護」的最低底線,反而一再擴大賦予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擁有更多蒐集人民個資的權力,才是這次個資修法的最大問題!\
November 13,2009
[個資新聞]爆料須先告知當事人「侵新聞自由」 避免個資遭濫用 被批立法太荒謬
2009年11月13日蘋果日報
【何哲欣╱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修正案達成共識,未來無論以何種方式取得他人的個人資料,使用前都須先告知當事人,即使民代及媒體都受此限制,違者可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換句話說,媒體與民代未來爆料前,都須先告知當事人,以免當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個資遭濫用。
新聞學者看法分歧
對此,台灣記 者協會會長莊豐嘉批,記者不可能每寫到一個人的個資,就先一個個告知,「這根本不符合比例原則,立委昧於媒體實務運作,立法太荒謬。」名嘴陳彥伯也批,現行法律對媒體限制已相當嚴格,媒體為求平衡報導,本來就須採訪到當事人意見,實無必要再立法來箝制媒體,「多此一舉」。政大新聞系副教授劉昌德說,對媒體使用個資的部分不應限制太多,須保障媒體報導公共事務的自由,媒體也不能無限制侵犯個人隱私。師大圖文傳播系副教授劉立行則支持此一修法方向,他說,民眾隱私可能因媒體一時報導受侵害,修法可提醒媒體不要濫用自由。
邱毅:我自有方法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說,修法限制媒體,恐引發侵犯新聞自由的爭議,朝野黨團應再協商。國民黨立委邱毅則說,修法不會對他造成困擾,「我神通廣大,自然有我的方法。」
主持朝野協商的國民黨立委謝國樑昨說,他配合主管機關(法務部)修法,目的在保障個資,若外界有疑慮,可以再討論。
【何哲欣╱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修正案達成共識,未來無論以何種方式取得他人的個人資料,使用前都須先告知當事人,即使民代及媒體都受此限制,違者可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換句話說,媒體與民代未來爆料前,都須先告知當事人,以免當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個資遭濫用。
新聞學者看法分歧
對此,台灣記 者協會會長莊豐嘉批,記者不可能每寫到一個人的個資,就先一個個告知,「這根本不符合比例原則,立委昧於媒體實務運作,立法太荒謬。」名嘴陳彥伯也批,現行法律對媒體限制已相當嚴格,媒體為求平衡報導,本來就須採訪到當事人意見,實無必要再立法來箝制媒體,「多此一舉」。政大新聞系副教授劉昌德說,對媒體使用個資的部分不應限制太多,須保障媒體報導公共事務的自由,媒體也不能無限制侵犯個人隱私。師大圖文傳播系副教授劉立行則支持此一修法方向,他說,民眾隱私可能因媒體一時報導受侵害,修法可提醒媒體不要濫用自由。
邱毅:我自有方法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說,修法限制媒體,恐引發侵犯新聞自由的爭議,朝野黨團應再協商。國民黨立委邱毅則說,修法不會對他造成困擾,「我神通廣大,自然有我的方法。」
主持朝野協商的國民黨立委謝國樑昨說,他配合主管機關(法務部)修法,目的在保障個資,若外界有疑慮,可以再討論。
[個資新聞]媒體引用個資 須告知當事人
媒體引用個資 須告知當事人【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2009.11.13 03:06 am
立法院昨天協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初步共識包括媒體引用個人資料須先告知當事人,但有立委擔心此舉可能限縮新聞自由,恐需再協商。修法對「個人資料」定義有大幅修正,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職業、教育、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聯絡方式、犯罪前科、財務狀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都在保護之列。行政院版草案原規定,公務或非公務機關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時,應在處理或利用前告知當事人資料來源與蒐集目的,但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資料,以及學術機構基於研究目的,或大眾傳播媒體基於報導目的,可不必向當事人告知。
不過,國民黨立委謝國樑與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昨天協商時,法務部因曾徵詢台灣人權促進會等人權團體意見,已刪除民代及大眾傳播媒體的免告知義務。黃淑英認為無不妥,同意法務部的意見,但會後有立委擔心此舉將使媒體報導動輒得咎,有限縮新聞自由之虞,認為應該再評估。該草案也提高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的罰則,未來個資遭違法利用、蒐集,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受害時,最高可聯合求償新台幣兩億元;意圖營利而違法蒐集利用個資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主持朝野協商的謝國樑表示,此案旨在保障個人資料,如果媒體有疑慮,將再召集協商。
2009.11.13 03:06 am
立法院昨天協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初步共識包括媒體引用個人資料須先告知當事人,但有立委擔心此舉可能限縮新聞自由,恐需再協商。修法對「個人資料」定義有大幅修正,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職業、教育、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聯絡方式、犯罪前科、財務狀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都在保護之列。行政院版草案原規定,公務或非公務機關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時,應在處理或利用前告知當事人資料來源與蒐集目的,但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資料,以及學術機構基於研究目的,或大眾傳播媒體基於報導目的,可不必向當事人告知。
不過,國民黨立委謝國樑與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昨天協商時,法務部因曾徵詢台灣人權促進會等人權團體意見,已刪除民代及大眾傳播媒體的免告知義務。黃淑英認為無不妥,同意法務部的意見,但會後有立委擔心此舉將使媒體報導動輒得咎,有限縮新聞自由之虞,認為應該再評估。該草案也提高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的罰則,未來個資遭違法利用、蒐集,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受害時,最高可聯合求償新台幣兩億元;意圖營利而違法蒐集利用個資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主持朝野協商的謝國樑表示,此案旨在保障個人資料,如果媒體有疑慮,將再召集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