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10,2008
慶祝行情:江連福賄選無罪
台中地院判決江連福賄選案無罪,引起社會一片質疑,論者多以地院認定未得被告同意之私人錄音無證據能力,批評該判決以「毒樹果實理論」為基礎,否認錄音之證據能力,判決被告無罪,撻伐之聲接踵而來,其中中國時報、泛綠立委質疑聲音也很大。
司法固應接受人民檢驗,但在檢驗之前,至少也先翻閱判決主文,千萬別學濫媒體把新聞當製造業、捕風捉影寫社論那套粗鄙的手法,以免癢得不抓、不癢的抓到流血,反而排擠司法監督之正當性。江連福案(97年度選訴字第1號)判決中,完全沒有援用甚麼「毒樹果理論」,中國時報是大白天見鬼嘞?
司法固應接受人民檢驗,但在檢驗之前,至少也先翻閱判決主文,千萬別學濫媒體把新聞當製造業、捕風捉影寫社論那套粗鄙的手法,以免癢得不抓、不癢的抓到流血,反而排擠司法監督之正當性。江連福案(97年度選訴字第1號)判決中,完全沒有援用甚麼「毒樹果理論」,中國時報是大白天見鬼嘞?
本案主要證據有二,樁腳陳連吉退還江連福賄款時,畫面被陳家監視器拍下;對話則被另一名在場的秘密證人以MP3錄音,當天秘密證人為了測試MP3錄音效果,跑去樁腳陳連吉家中聊天時,打開Mp3私錄對話(亦即證人為對話之一方,這是關鍵點),後來江連福和助理進來,陳連吉拒收江連福賄款之對話無意中被錄了下來,此「錄影」及「錄音」即為檢方起的兩大關鍵證物。
「錄影」部份,法官認為證人並非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之活動、言論及談話,而係基於本身住家之安全,長期間對自身住家內之情形予以常態性、概括性(非特定性)錄影存證,因此錄影畫面是有「證據能力」。惟因僅有畫面、並無聲音,無從作為指證賄選之佐證,也就是說,錄影雖有「證據能力」,但欠缺「證明力」。這部份尚稱嚴謹。
「錄音」部份,雖能證明賄選情節,但法官認為錄音違反刑法第315-1、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因此不採用。也就是錄音連「證據能力」都沒有,直接排除,江連福無罪的關鍵在此。
這部份才是精華啊,致命的錄音證據必須令之違法,江連福才能脫罪!判決中證人和法官是這麼說的:
證人:『當天是我自己到證人陳連吉住處,之前並不知悉當天會有訪客去拜訪證人陳連吉。所以剛開始只有我與證人陳連吉二人在客廳。』、『被告江連福、柯清棟二人是後來才進來的。我當天是一進去就開始錄音,我一直錄到被告江連福離開時才關閉錄音開關。中間我沒有做關開的動作,錄音當時有四人在場,我大部分時間沒有說話,中間倒茶時說一句話,到最後我只有與被告柯清棟說幾句話。』
聽清楚喔,證人當天一進去就開始錄音,江連福離開才關閉,且中間沒有作關開的動作。也就是說,錄音時間從一開始證人和陳連吉對話,到江連福與助理加進來被錄進去,錄音時有四人在場,雖然證人大部份時間沒有說話(說的少,還有有對話),證人仍為對話之一方。
法官:『在被告江連福、柯清棟到場前,錄音內容均為證人C1與證人陳連吉之對話。惟自被告江連福、柯清棟二人到場後,概為被告江連福與證人陳連吉之對話,僅中間穿插有一句證人C1與證人陳連吉之對話。由此足認證人C1上開就被告江連福到場後之被告江連福與證人陳連吉之錄音部分,純屬他人非公開之談話,而非證人C1自己與他人之非公開談話。』
看到沒?法官在這裡露餡了!
同一錄音行為,證人一開始就是對話的一方,被告加入後,證人雖然話少,也仍為對話之一方,亦即,證人所為錄音正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
準此,該錄音具有阻卻違法之事由,說的話少還是有說話,也還是通訊之一方,正如偷的錢少還是偷錢,這是國小學生也能理解的詞彙,法官卻睜眼說瞎話,硬要把證人踢出通訊之一方,硬要把錄音凹成無證據能力,這,是不是想替江連福脫罪?
本案根本沒有涉及毒樹果理論(吳健保案則有之,有空再討論),證據錄音也不需要徵得被告同意,只要錄音者為通訊之一方即足,本案媒體拼命指導大家搜正要對方同意,居心叵測,因此,下次江連福再來行賄時,請傳好錄音設備、和他哈拉兩句,以資蒐證。
「錄影」部份,法官認為證人並非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之活動、言論及談話,而係基於本身住家之安全,長期間對自身住家內之情形予以常態性、概括性(非特定性)錄影存證,因此錄影畫面是有「證據能力」。惟因僅有畫面、並無聲音,無從作為指證賄選之佐證,也就是說,錄影雖有「證據能力」,但欠缺「證明力」。這部份尚稱嚴謹。
「錄音」部份,雖能證明賄選情節,但法官認為錄音違反刑法第315-1、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因此不採用。也就是錄音連「證據能力」都沒有,直接排除,江連福無罪的關鍵在此。
這部份才是精華啊,致命的錄音證據必須令之違法,江連福才能脫罪!判決中證人和法官是這麼說的:
證人:『當天是我自己到證人陳連吉住處,之前並不知悉當天會有訪客去拜訪證人陳連吉。所以剛開始只有我與證人陳連吉二人在客廳。』、『被告江連福、柯清棟二人是後來才進來的。我當天是一進去就開始錄音,我一直錄到被告江連福離開時才關閉錄音開關。中間我沒有做關開的動作,錄音當時有四人在場,我大部分時間沒有說話,中間倒茶時說一句話,到最後我只有與被告柯清棟說幾句話。』
聽清楚喔,證人當天一進去就開始錄音,江連福離開才關閉,且中間沒有作關開的動作。也就是說,錄音時間從一開始證人和陳連吉對話,到江連福與助理加進來被錄進去,錄音時有四人在場,雖然證人大部份時間沒有說話(說的少,還有有對話),證人仍為對話之一方。
法官:『在被告江連福、柯清棟到場前,錄音內容均為證人C1與證人陳連吉之對話。惟自被告江連福、柯清棟二人到場後,概為被告江連福與證人陳連吉之對話,僅中間穿插有一句證人C1與證人陳連吉之對話。由此足認證人C1上開就被告江連福到場後之被告江連福與證人陳連吉之錄音部分,純屬他人非公開之談話,而非證人C1自己與他人之非公開談話。』
看到沒?法官在這裡露餡了!
同一錄音行為,證人一開始就是對話的一方,被告加入後,證人雖然話少,也仍為對話之一方,亦即,證人所為錄音正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
準此,該錄音具有阻卻違法之事由,說的話少還是有說話,也還是通訊之一方,正如偷的錢少還是偷錢,這是國小學生也能理解的詞彙,法官卻睜眼說瞎話,硬要把證人踢出通訊之一方,硬要把錄音凹成無證據能力,這,是不是想替江連福脫罪?
本案根本沒有涉及毒樹果理論(吳健保案則有之,有空再討論),證據錄音也不需要徵得被告同意,只要錄音者為通訊之一方即足,本案媒體拼命指導大家搜正要對方同意,居心叵測,因此,下次江連福再來行賄時,請傳好錄音設備、和他哈拉兩句,以資蒐證。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6004473
回應文章 

個人覺得法官關於此一部分論告理由不甚充足
尤其是 "私人違法取證" 何以會導致無證據能力的結果這一部分
是不是所有的私人違法取證所得得證據資料全無證據能力呢?
如依照該案法官的見解,應是如此。不過個人認為應該是要以被告隱私權與賄選的國家公益做利益權衡才是。當然隱私權並不必然會低於國家公益,但在本案江OO的隱私權應不屬於核心的價值部分,
有無排除國家公益,而認定證據能力實有討論的餘地啊!
所為上開錄音行為,顯非適法(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九條參照),且足以侵害被告
甲○○依憲法第十二條所應受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虞。從
而,本院認證人C1所為上開錄音行為,既與法有違,雖
刑事訴訟之目的,固在發現真實,藉以維護社會安全;然
倘法院一味地為追求真實,而棄憲法所宣示應予保障之基
本人權不顧,允許任何私人違法取得之證據,均得進入法
院,作為認定他人犯罪與否之證據,將使法院變相地默示
允許或甚而鼓勵私人得以違法方式搜證,而使法院喪失原
應有之公平公正地位。
Posted by 台灣國的台灣人
at May 10,2008 07:33
問題是,祕密證人所為錄音顯無違法啊
他從頭到尾就是通訊之一方,為通保法第29條第三款阻卻違法事由,法官卻睜眼說瞎話,認為他對話很少,就把含證人在內的四人對話,凹成他人對話,從而認定錄音無證據能力
Posted by sys
at May 10,2008 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