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6日
余思遠與陳易希 (足本原版)
近日有兩名學生常被香港人提起:余思遠與陳易希。
余思遠,七前年從內地來港定居,於應屆會考考獲十優,卻拒絕回母校拍照,更指責母校老師不同意他報考十科,擔心他馬失前蹄,影響學校的合格率。放榜後,他轉投名校,並聲稱榮耀歸於補習社。
我不認同其母校老師之舉,既然余有意嘗試,即使失敗,他有責任自負後果。余本身的校內成績優良,即使重考也不是難事。若母校是擔心影響什麼指標、什麼比率,而阻礙學生發展,這更是本末倒置。
然而余之行為,我也無法認同。我說的不是他批評母校──若他有理據而非無的放矢,他當然有議論的權利。我說的,是他的學習態度。 ...繼續閱讀
余思遠,七前年從內地來港定居,於應屆會考考獲十優,卻拒絕回母校拍照,更指責母校老師不同意他報考十科,擔心他馬失前蹄,影響學校的合格率。放榜後,他轉投名校,並聲稱榮耀歸於補習社。
我不認同其母校老師之舉,既然余有意嘗試,即使失敗,他有責任自負後果。余本身的校內成績優良,即使重考也不是難事。若母校是擔心影響什麼指標、什麼比率,而阻礙學生發展,這更是本末倒置。
然而余之行為,我也無法認同。我說的不是他批評母校──若他有理據而非無的放矢,他當然有議論的權利。我說的,是他的學習態度。 ...繼續閱讀
2006年09月8日
「現實」社會的女王教室 (足本原版)
日劇《女王的教室》進駐香港大氣電波,正如預期般,引起了不少爭議聲音。
香港有教師批評此劇醜化教師的「專業形象」。說真的,我有點怕聽到這種論點。劇集當然會有它誇張、虛構之處,重點是這些情節背後的訊息、意義。況且,今天已沒有什麼「專業形象」是必不可被瓦解的。
但我更怕聽到一些人,死命反對人們對此劇所作的批評,一味認同「魔鬼老師」阿久津真矢。
敢問大家,在還未看到第十集的時候,你會否認同真矢的做法,認同她說的「道理」?這問題反映了你在現代都市裏的價值觀和人格。 ...繼續閱讀
香港有教師批評此劇醜化教師的「專業形象」。說真的,我有點怕聽到這種論點。劇集當然會有它誇張、虛構之處,重點是這些情節背後的訊息、意義。況且,今天已沒有什麼「專業形象」是必不可被瓦解的。
但我更怕聽到一些人,死命反對人們對此劇所作的批評,一味認同「魔鬼老師」阿久津真矢。
敢問大家,在還未看到第十集的時候,你會否認同真矢的做法,認同她說的「道理」?這問題反映了你在現代都市裏的價值觀和人格。 ...繼續閱讀
2006年07月20日
版權公司對創作空間的應有承擔 (三之三)
在《創作與版權法》裏,我已解說了作者的非商業性利益,以及現行版權法傾側於「把作品作為商業使用」的問題。那麼,修改法例使之更能保障創作,當然重要。
然而在相關的政府機關未動手前,執行版權管員的機構,亦有其對創作應負的責任──這些機構所管理的版權,既然是從作品而來,沒有作品就沒有版權這回事,它們有任務去使其所作所為,不會反過去桎梏、囿限作品的創作。 ...繼續閱讀
然而在相關的政府機關未動手前,執行版權管員的機構,亦有其對創作應負的責任──這些機構所管理的版權,既然是從作品而來,沒有作品就沒有版權這回事,它們有任務去使其所作所為,不會反過去桎梏、囿限作品的創作。 ...繼續閱讀
2006年07月19日
創作與版權法 (三之二)
談起創作與版權的問題,一般人常常會首先想起版權法,以及執行版權法的政府部門,例如香港的知識產權署(下稱「知產署」)。一直以來,知產署推廣的產權觀,是現行法律的規定。有些人看創作,也只以現行法律規定來作一鎚定音,凡有半點兒可能不合現行法律的嫌疑,都加以批評。
法律是一種社會規則,以白紙黑字寫下來,希望使社會上的某些事物、制度維持不變,為整個社會的運作設下界線。然而,社會的價值觀、模式、秩序,決非一成不變,隨着社會的進步,法律應得到與之配合的更新。若現在寫下的法律就等於一切,那麼,為什麼各個地方仍有立法和修改法律的機關?
因此,在以現行法律作定音前,應先經過「現行法律是否恰當」之思考。否則,若以不恰當的標準出發,得出來的評議就未必很公允。
知產署宣稱現行版權法保障了創作人的利益,並因而促進了創作的發展。的確,現行的版權法,著墨處主要在使用者有否損害版權持有者的利益──但所謂的利益,是以商業上的損失來衡量。即是說,現行版權法的前設,是把所有作品視作商品,從而在商業利益上作出保護。
然而,作品是否都是商品?創作的終站,是否都是變成商業? ...繼續閱讀
法律是一種社會規則,以白紙黑字寫下來,希望使社會上的某些事物、制度維持不變,為整個社會的運作設下界線。然而,社會的價值觀、模式、秩序,決非一成不變,隨着社會的進步,法律應得到與之配合的更新。若現在寫下的法律就等於一切,那麼,為什麼各個地方仍有立法和修改法律的機關?
因此,在以現行法律作定音前,應先經過「現行法律是否恰當」之思考。否則,若以不恰當的標準出發,得出來的評議就未必很公允。
知產署宣稱現行版權法保障了創作人的利益,並因而促進了創作的發展。的確,現行的版權法,著墨處主要在使用者有否損害版權持有者的利益──但所謂的利益,是以商業上的損失來衡量。即是說,現行版權法的前設,是把所有作品視作商品,從而在商業利益上作出保護。
然而,作品是否都是商品?創作的終站,是否都是變成商業? ...繼續閱讀
2006年07月18日
把創意割賣的知產署:知識產權講座有感 (三之一)
受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知識產權關注小組的邀請,在7月14日的「知識產權在香港──創作與再創作」講座上說說話。本來還抱着一些期望,結果卻是失望而回。
在講座前,大會的工作人員約見我和朋友,說明了講座的主旨、內容,並希望我以「網絡創作人」的身分,談談對「再創作」的看法。
再創作(re-creation),又叫二次創作、衍生創作,是指在作品內明顯包含其他已有作品元素的創作。中國古人寫詩詞,每每要字字有出處,甚至像黃庭堅的「江西詩派」般,以前人詩作「奪胎」而成以求「換骨」,新作品的七、八成文字由一首或數首舊作而來,這肯定已是一種二次創作。今天,致敬、惡搞、戲仿、拼貼、改編等的多種藝術表現模式,也屬二次創作的範疇。 ...繼續閱讀
在講座前,大會的工作人員約見我和朋友,說明了講座的主旨、內容,並希望我以「網絡創作人」的身分,談談對「再創作」的看法。
再創作(re-creation),又叫二次創作、衍生創作,是指在作品內明顯包含其他已有作品元素的創作。中國古人寫詩詞,每每要字字有出處,甚至像黃庭堅的「江西詩派」般,以前人詩作「奪胎」而成以求「換骨」,新作品的七、八成文字由一首或數首舊作而來,這肯定已是一種二次創作。今天,致敬、惡搞、戲仿、拼貼、改編等的多種藝術表現模式,也屬二次創作的範疇。 ...繼續閱讀
2006年06月1日
巴士阿叔──《星島》造新聞實錄
《壹週刊》牽出了巴士阿叔的真人,除了大字標題繪型繪聲外,還在網上公開部份受訪片段,造出一個好像真實、其實是表演的精彩真人show,令人想起「人辦陳健康」事件。「壹仔」這種做法,向來如此,所以它的公信,大家心照。
其他傳媒為求出位,不介意吃「壹仔」的餘唾,扯巴士阿叔到被罵四眼仔的地產公司上,阻着別人上班。片段中還加入不少獎門人式的突入字幕、以及把同一句說話重複數次的rap鏡頭,完全是虐人式娛樂遊戲的後期製作手法。
那家專業的新聞報章,如此不知羞?就是還有不少學校訂閱,自稱中產市場、知識型報章的《星島日報》,及其倍數垃圾版《頭條日報》。 ...繼續閱讀
其他傳媒為求出位,不介意吃「壹仔」的餘唾,扯巴士阿叔到被罵四眼仔的地產公司上,阻着別人上班。片段中還加入不少獎門人式的突入字幕、以及把同一句說話重複數次的rap鏡頭,完全是虐人式娛樂遊戲的後期製作手法。
那家專業的新聞報章,如此不知羞?就是還有不少學校訂閱,自稱中產市場、知識型報章的《星島日報》,及其倍數垃圾版《頭條日報》。 ...繼續閱讀
2006年05月5日
2006年04月24日
百度百科,垃圾一籮籮
2006年04月10日
2006年0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