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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7月20日

版權公司對創作空間的應有承擔 (三之三)

保護創作?
  在《創作與版權法》裏,我已解說了作者的非商業性利益,以及現行版權法傾側於「把作品作為商業使用」的問題。那麼,修改法例使之更能保障創作,當然重要。

  然而在相關的政府機關未動手前,執行版權管員的機構,亦有其對創作應負的責任──這些機構所管理的版權,既然是從作品而來,沒有作品就沒有版權這回事,它們有任務去使其所作所為,不會反過去桎梏、囿限作品的創作。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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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7月19日

創作與版權法 (三之二)

知產署真的這樣做?
  談起創作與版權的問題,一般人常常會首先想起版權法,以及執行版權法的政府部門,例如香港的知識產權署(下稱「知產署」)。一直以來,知產署推廣的產權觀,是現行法律的規定。有些人看創作,也只以現行法律規定來作一鎚定音,凡有半點兒可能不合現行法律的嫌疑,都加以批評。

  法律是一種社會規則,以白紙黑字寫下來,希望使社會上的某些事物、制度維持不變,為整個社會的運作設下界線。然而,社會的價值觀、模式、秩序,決非一成不變,隨着社會的進步,法律應得到與之配合的更新。若現在寫下的法律就等於一切,那麼,為什麼各個地方仍有立法和修改法律的機關?

  因此,在以現行法律作定音前,應先經過「現行法律是否恰當」之思考。否則,若以不恰當的標準出發,得出來的評議就未必很公允。

  知產署宣稱現行版權法保障了創作人的利益,並因而促進了創作的發展。的確,現行的版權法,著墨處主要在使用者有否損害版權持有者的利益──但所謂的利益,是以商業上的損失來衡量。即是說,現行版權法的前設,是把所有作品視作商品,從而在商業利益上作出保護。

  然而,作品是否都是商品?創作的終站,是否都是變成商業?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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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7月18日

把創意割賣的知產署:知識產權講座有感 (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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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知識產權關注小組的邀請,在7月14日的「知識產權在香港──創作與再創作」講座上說說話。本來還抱着一些期望,結果卻是失望而回。

  在講座前,大會的工作人員約見我和朋友,說明了講座的主旨、內容,並希望我以「網絡創作人」的身分,談談對「再創作」的看法。

  再創作(re-creation),又叫二次創作、衍生創作,是指在作品內明顯包含其他已有作品元素的創作。中國古人寫詩詞,每每要字字有出處,甚至像黃庭堅的「江西詩派」般,以前人詩作「奪胎」而成以求「換骨」,新作品的七、八成文字由一首或數首舊作而來,這肯定已是一種二次創作。今天,致敬、惡搞、戲仿、拼貼、改編等的多種藝術表現模式,也屬二次創作的範疇。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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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7月5日

邀請你一起參與「創作與再創作」講座

  受中大學生會的知識產權關注小組的邀請,我將會擔任這個講座的其中一個講者。我的發言內容,會主力探討二次創作的合理性,創作上對二次創作的必要性。我也會集中探討現行法例、版權管理公司的問題,它們是否真的保障作者?法例的前設是否恰當?有否把保護傾側在某些既得利益者,反而犧牲了創作本應有的寬廣性,或犧牲了作者的利益?

  其實,不論是動漫界、同人界、部落格界、文學界、音樂創作界……只要有創作,就難以逃避二次創作的問題。因為到了現在,任何人總得站在前人的經驗、智慧上,沒有可能百分百對前人的文明結晶毫無半點兒借鑑的了。

  這個講座有許多台下發言時間。希望各位與創作相關的朋友,特別是現時被一些團體壓制了一些創作權利的朋友,可以由自己的經驗,向政府發出第一身的聲音。不要猶疑,這是你有力的聲音啊!

「知識產權在香港──創作與再創作」講座資料: ...繼續閱讀

Posted by syaoran at 20:52回應(1)引用(0)同人消息

靈拋來的棒棒

  靈姊姊給希夕的棒擲中了。然後擲給我呢。

1. 選一種顏色來比喻傳問卷給你的人
灰色:可以深似認真的黑,可以淺似平易的白。

2. 用一種動物來比喻傳問卷給你的人
馬:認真而有勁。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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