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3月8日 18:39
本Blog著作權問題
本Blog已選定以「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為預設的版權授權。凡沒有在該文章內特別聲明的,都採用這個預設的授權。
那即是怎樣?不清楚的朋友,可以看這篇文章的說明。
請注意,如果在該篇文章內,有另外說明版權授權,那麼就應以該篇文章所示的授權為準。舉例說,《烙》這篇文章內,寫明「版權所有」,那麼這篇文章就是採用「版權所有」的授權方式,不可在作者(我)未授權時盜用或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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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如果在該篇文章內,有另外說明版權授權,那麼就應以該篇文章所示的授權為準。舉例說,《烙》這篇文章內,寫明「版權所有」,那麼這篇文章就是採用「版權所有」的授權方式,不可在作者(我)未授權時盜用或轉載。
不過,不管是採用Creative Commons授權還是版權所有,在禮貌上轉載別人的東西時,最好先向作者徵詢同意。只要大家是善意使用,我指不是拿來謀私利、為非作歹,小狼沒什麼理由不許可的。相反,我會因有知音而高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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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雖然頗掃興, 可是不得不回應一下
1) 此blog的server位置位於台灣, 故受到的是台灣法例保護, 而非中國香港
2) Creative Commons的條約中國香港並沒簽署
3) 中國香港法例528章11(3) :「如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是電腦產生的,作出創作該作品所需的安排的人視為作者。」
這條條文下blog.roodo.com有可能被視為作者, 而非寫下該文章的人
4) 如有任何法例爭議, 需由作者向被告人的國家提出司法引渡, 但台灣嘛....
結論, 如希望受到完善的法律保護的話, 轉Blog吧~
1) 此blog的server位置位於台灣, 故受到的是台灣法例保護, 而非中國香港
2) Creative Commons的條約中國香港並沒簽署
3) 中國香港法例528章11(3) :「如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是電腦產生的,作出創作該作品所需的安排的人視為作者。」
這條條文下blog.roodo.com有可能被視為作者, 而非寫下該文章的人
4) 如有任何法例爭議, 需由作者向被告人的國家提出司法引渡, 但台灣嘛....
結論, 如希望受到完善的法律保護的話, 轉Blog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