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1月25日

票選十大「台賊」


妙子那裡的「票選十大台賊」活動,已經進入投票階段了,趕快按這裡去投出你心目中出賣台灣利益,與中國隔海唱和的所謂「台賊」。

日前有一群人發起所謂「告發國賊」,不過看來看去,他們的舉發大部分毫無實據,有些人的犯行就算跟他們說的一樣,也既竊不了國,更賣不了台,實在稱不上「國賊」,真的要保住台灣不要不小心被弄丟了,還是去妙子那裡玩票選十大台奸比較實在。

這個活動目前屬於提名階段,大家趕快去提名你心目中面對中國威脅時,直接或間接與中國唱和,高唱各種與中國打壓台灣同樣論調的所謂「台奸」。順便附上自由時報社論,「誰才是真正的國賊」一篇。

這裡提名十大台奸。

幫忙宣傳這個活動,不嫌棄的話把這篇帶回去用。

延伸閱讀

誰才是台灣真正的國賊?

真是鬧劇年年有。幾個叩應節目的名嘴成立「全民告發小組」,選在昨天司法節前往台北地檢署,聯名告發陳總統等所謂「十大國賊」。國賊之稱,十分嚴重,此一指控是否有理,值得一談。

台灣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任何違法行為皆應依法追究。所謂總統府炒股、高捷弊案等指控,司法單位應速審速決,毋枉毋縱。

根據多年來的經驗,在某些人士眼中,只要司法判決不符己意,便對外宣稱司法不公、政治迫害。

一旦司法判決有利於己,又大喊司法還其清白,要求對方接受司法判決。告發所謂「十大國賊」之舉,對司法的態度,是否也存有類似的心態,且由大家公評。

在此,更值得一談的是所謂的國賊。所謂國賊,一般是指背叛國家、勾結敵國者,對我們而言,背離台灣、聯合中國的人,就可稱為國賊。炒作股票、高捷弊案,如果屬實,確實該予譴責,但那些事情即使罪證確鑿、司法定讞,似乎也難以稱之為國賊。

那些名嘴彷彿只看到小的,看不到大的。他們眼光盯住所謂「十大國賊」時,完全漠視了泛藍的「國賊一籮筐」。連宋在台灣不承認依民主選舉產生的總統,當選無效、選舉無效的官司敗訴,依舊目無總統,他們到了中國在五星旗下低聲下氣,滿口聯共制台,承認一中原則,在台灣高喊要捍衛中華民國,到了中國卻吭也不敢吭一聲。這種表現該怎麼說呢?

馬英九出任黨主席之後,變賣黨產毫不手軟,根本不管多數黨產是國家財產,應當還財於民。馬主席接受訪問時,甚至強調中國國民黨的終極目標是統一。霸佔國家財產,不尊重二千三百萬人自決權利,不把台灣國家主權當一回事,凡此,該怎麼來形容呢?

所謂的「十大國賊」,不論是否罪證確鑿,不論司法是否定讞,就我們所知,目前相關人士都在台灣,沒有畏罪潛逃、偷渡中國。反觀劉松藩、陳由豪、伍澤元、朱安雄、朱婉清等人,壞事做絕便潛逃出境。兩相比較,後面一組人又該怎麼定位呢?再者,經濟是台灣的命脈,維護主權及人民生計,皆有以賴之。但是,有人就是要把台灣的命脈送給中國,催促台灣的資金、產業移往中國,把三通直航的催命符當成救命丹,迎合中國的經濟統戰。

元旦文告將「積極開放」改為「積極管理」,只是政府亡羊補牢之舉,卻招致親中統派的反撲。投資台灣優先是國賊?還是犧牲台灣壯大中國是國賊?請名嘴動腦想一想吧。

話說回來,有些叩應節目,經常發表未經求證的言論,在政壇引發軒然大波。即使事後證明指控不實,不僅從不認錯、道歉,甚至其荒腔走板一次比一次厲害。那些叩應節目,往往搞得國家社會雞犬不寧。這,似乎是聲討國賊之前,值得大家反省之事。

台灣有國賊嗎?答案恐怕是有。如果那些名嘴是想為二千三百萬人監督危害台灣的國賊,讓台灣國泰民安,相信會讓大家肅然起敬。但所謂聲討國賊,必須先搞清楚,台灣的國賊是哪些人,千萬不要搞錯方向,把真正的國賊放過。

最新文章

Posted by subing at 樂多Roodo! │13:28 │回應(253)引用(1)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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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台奸現象」研究同好會 中國對台灣的野心一直是台灣生存發展的潛在危機,而數十年來,文攻武嚇,從未間斷。這一向是我
票選當前十大「台奸」(提名)【妙子的異鄉翦影】 at 2006年01月12日 14:00
回應文章
這四=死 六=阿陸啊 票=票選 背面要被土口水
才能把它貼清楚
好得
Posted by kufao at 2006年01月12日 18:06
補充一下:



圖片說明:配合主文的郵票圖片有深層意涵。
1。「票」代表意見表達的選票;
2。「國劇臉譜」有黑白二色,黑色是性情戇直心地善良之人,白色是奸險有心計之人。「台奸」往往在外戴上黑色臉譜,內心實際上為白色奸險之人,因其故意黑白混淆,讓人摸不清底色實為假中國人的臉譜。
3。「票值四」與「票值六」則取其諧音「死阿陸啊」之意。
4。郵票需要塗口水才能貼上,取其吐水口之意,對這些「台奸」們吐不屑之口水。
Posted by 妙子 at 2006年01月13日 02:12
來來來喔 來看看馬台奸怎麼說
http://www.msnbc.msn.com/id/10511672/site/newsweek/
偶差點沒吐出來
Posted by genome at 2006年01月13日 05:04
看來馬阿九穩上不分區保障名額
Posted by hereiam at 2006年01月13日 10:39
你們實在沒救了.除了在國外逍遙在網路上亂叫.學政客內鬥.何不捐薪水給慈及照顧台灣人民.被政客操弄就是愛台灣?

IP:220.134.52.231

酥餅:對啦,別人講的話都是被操弄,你講的都是至理名言,別人好好寫得文章叫亂叫,你留的這個叫什麼?慈濟還真倒楣被你扯上邊,幹嘛,愛台灣三個字對你很刺眼嗎?

Posted by Tomoder at 2006年01月16日 15:05
在國外逍遙??
大家工作的工作, 唸書的唸書, 誰在逍遙?

學政客內鬥??
鬥? 是提醒那些要鬥人的政客, 在一部分人民心中是扮演什麼角色

何不捐薪水給慈及照顧台灣人民??
阿彌陀佛, 為善不欲人知; 照顧是不敢當啦~ 維護台灣主權倒是不遺餘力!

被政客操弄??

台灣政客還真是法力無邊咧, 操弄到太平洋彼岸, 你太看的起他們了啦!
Posted by hereiam at 2006年01月17日 14:45
有資格逍遙的,大概是那些台奸的子女吧!
躺著吃都吃不完,
大概只有這種人有資格「逍遙」吧!
其他的人,偶們也是要為三餐著想的!
不管是現在的,或者是未來的。
至於被政客操弄?!
那些政客既沒有給我好處,也沒有給我職業的終身保障,更晃論讓我在這裡「逍遙」,何來操縱的可能?
Posted by 德國豬 at 2006年01月17日 16:00
笑死人了,你們這些人住國外,吃國外,繳稅給老外,台灣人辛辛苦苦從小供你們唸書吃飯,長大後跑去捧洋人的LP,還口口聲聲說自己愛台灣,根本就是放屁。

至少我還納稅給台灣政府,你們這些人呢?你們為台灣的人民又做了什麼?

IP:140.96.120.218

酥餅:看你還承認有台灣政府的份上就不要對你太嚴苛了,既然你也承認有台灣政府,那揪出跟中國唱和出賣台灣利益的台奸不就是在為台灣做事嗎?

Posted by 路人甲 at 2006年01月19日 10:26
路人甲,

說住國外就是捧洋人LP, 這實在有失公道了

個人極感謝台灣的栽培, 出國後一直謹守本分, 並督促自己要更努力, 有更好的表現, 不讓自己的國家沒面子. 況且住在台灣的你常有機會對著亞,歐, 美, 非, 澳, 洲人介紹台灣, 推銷台灣的美食, 商品, 風土民情, 並釐清中國與台灣的關系嗎? 我覺得待在國外可做的事, 並不下於"繳稅"吧?!
Posted by hereiam at 2006年01月19日 11:32
>>笑死人了,你們這些人住國外,吃國外,繳稅給老外,台灣人辛辛苦苦從小供你們唸書吃飯,長大後跑去捧洋人的LP,還口口聲聲說自己愛台灣,根本就是放屁<<

好好笑喔,每次留這種放屁文的人,都不敢留正常的ID或真名或自己的網址,只敢寫什麼路人甲。

也許路人甲知道自己講話亂沒道理一把的,只是想來這裡做做網特的工作賺點小費,所以不敢現出本尊來。

怎樣?我在國外唸書工作你忌妒嗎?你心裡酸嗎?那是我爸媽用他們辛苦工作的錢栽培我的,不可以嗎?我有好爸媽,跟你有沒有繳稅一點關係也沒有,你少臭美了。
Posted by 妙子 at 2006年01月19日 12:51
「台灣人辛辛苦苦從小供你們唸書吃飯」
台灣有施行過人民公社嗎?不然,我吃飯唸書應該是我的父母親供給的吧!最多只能說,感謝上帝給我這麼好的父母,所以跟「台灣人」「供」我們唸書沒有關係吧!
「長大後跑去捧洋人的LP」
住在國外,有很多種不同的原因跟理由,如果在外求學、工作就叫做是捧LP,那實在是太誇張了!
更何況,住在國外,不代表這些人就出賣「台灣利益」阿?反之這些人處處在幫台灣打積極面的廣告,沒有跟台灣政府收廣告費就算了不起了。
次者,退一萬步,即令這些人在國外工作、住在國外捧洋人LP,也比有些人住在台灣,領中華民國「公務員薪水」,但是去諂媚中華人民共和國來的好吧!

「還口口聲聲說自己愛台灣」
那些當年「號稱」要「殺豬拔矛、反攻大陸」的人,現在這些積極連共制台的人也還是號稱自己「愛台灣」,這些人都可以號稱了,還有誰不能說自己愛台灣,每個人都比那些人有資格、有心吧!

「至少我還納稅給台灣政府,你們這些人呢?你們為台灣的人民又做了什麼?」
你有納稅是可能,但是有沒有逃漏稅我就不知道了!沒有納稅就代表不愛台灣,那你可能要去問一下台積電跟聯電,他們為什麼不繳稅,為什麼那麼不愛台灣。
Posted by 德國豬 at 2006年01月19日 17:21
「台灣人辛辛苦苦從小供你們唸書吃飯」

我實在很不想扯一些有點遠的話題,但是
被台灣人「供養」幾十年的

不就是 享 盡 優 存 18% 和 月 領 退 休 金 的軍公教嗎?

公費留學生領了國家獎學金至少還去念點書
軍公教人員,請問你們在工作職位上作了些什麼碗糕?

當老師當到學生鬧自殺
作軍人作到哪裡不死人
公務員貪污自肥不手軟

現在竟然還有臉說老師繳稅要補回來
退休老將軍抱怨國家不養他們
公務員大言不慚要和中國統一

你們到底有沒有LP?你們在捧誰的LP?
年年繳稅的我要問一句:
台 奸 , 你 們 配 嗎 ? 根本就是人渣

版主若覺得和本欄無關請用力刪 抱歉 :(
Posted by ccrimson at 2006年01月20日 10:08
愛台灣......
說的人不見的愛....
愛的人也不見的會說....
現在在國外的人本來就有本錢不回台灣,愛台灣...反正台灣沉了也不干它屁事
國民黨或許對不起台灣人民,但那也是過去式,如果陳水扁早生個幾十年我看也是幫兇一個,現在台灣的納稅錢正被鯨吞中,其實我並不主張政黨輪替,國民黨就算取得政權,也是一個空殼...
就讓這種情形繼續下去,只是讓一半的人隨著不見棺材不掉淚的另一半人賠葬而已..
話說回來,台灣人(包括我)真是犯賤,明明有當家作主的大好機會,卻因為無法拋開過去的悲情意識,拼了老命維護扁帝,到頭來吃苦是自己不說,連下一代也賠下去....
希望我說的不會是真的,希望我是錯的,...扁帝永遠是對的!!!!
扁帝萬歲!!!
全台灣的賤民不會當家作主,欠人管,欠人蹂躪,欠一個皇帝來領導我們....

扁帝萬歲!!!
扁帝萬歲!!!


酥餅:不知所云、退回重寫。

你以為跟國民黨獨裁統治時一樣,只要結尾寫三民主義統一中國,作文就會及格嗎?

Posted by 61.70.74.150 at 2006年01月27日 15:46
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Posted by xyz at 2006年01月27日 15:50
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Posted by xyz at 2006年01月27日 15:50
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Posted by xyz at 2006年01月27日 15:50
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Posted by xyz at 2006年01月27日 15:50
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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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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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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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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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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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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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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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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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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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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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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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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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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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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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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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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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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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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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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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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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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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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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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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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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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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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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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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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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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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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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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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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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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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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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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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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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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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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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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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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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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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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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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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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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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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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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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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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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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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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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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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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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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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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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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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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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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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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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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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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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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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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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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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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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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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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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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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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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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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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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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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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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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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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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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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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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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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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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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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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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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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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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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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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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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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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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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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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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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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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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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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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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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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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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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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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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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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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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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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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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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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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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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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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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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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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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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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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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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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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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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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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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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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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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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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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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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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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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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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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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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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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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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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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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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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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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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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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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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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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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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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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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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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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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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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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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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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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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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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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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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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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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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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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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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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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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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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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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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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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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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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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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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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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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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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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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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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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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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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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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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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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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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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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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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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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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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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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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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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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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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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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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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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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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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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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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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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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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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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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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Posted by xyz at 2006年01月27日 15:59
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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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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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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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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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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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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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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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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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Posted by xyz at 2006年01月27日 16:00
海峽兩岸一對寶,一個不知所云,一個洗版,放在一起看也蠻有趣的。

票選一下台賊看來對兩岸中國人的威脅還真不小。
Posted by 酥餅 at 2006年01月27日 16:35
給 ccrimson:

中間一堆狗屁法的留言不知道有沒有參雜我要講的事情...

總之,軍公教領 18% 也是政府依照政府的自己的規定發的,阿扁上任也已經 6 年了,真的那麼罪不可赦幹麼不 2000 年就改?拖到現在是扁政府意圖圖利 2000 到 2005 年間可以領 18% 的人囉?

如果你覺得軍公教他們領的薪水太高,請說他們領的薪水太高。

從小到大,我有遇過好老師也有遇過爛老師;我相信並不是所有軍公教都像你講的這樣,請不要一竿子打翻整條船。

民進黨政府有做錯事,也有做對事;遭到質疑與不信任也是其來有自,當然有的是無理取鬧,但也有的是很有道理的,並不是每個反對的聲音都是針對民進黨而來的為反對而反對。

國民教育一大任務就是讓每個人都有獨立思考的能力,分辨是非;希望你對軍公教人員的言論是你自己慎思後得出的結果,而不只是單方面的聽民進黨的宣傳後就做出這樣的結論。

兩個 link:
http://www.e-parents.org.tw/news/20050410
http://home.kimo.com.tw/silion_lin/np_92.htm

隨手找來,供參考。
Posted by Yinyin at 2006年01月27日 18:32
豬又出現了耶~
可以當神豬供起來
害我突然好想吃蹄膀耶~~


Posted by alann at 2006年01月28日 01:51
xyz你真的很煩ㄟ,幹嘛老是影響別人看回應啊。沒本事就不要在這裡亂吠,你要是了不起自己寫個部落格吧!

酥餅大,又被洗版、得掃垃圾,辛苦你了!
Posted by 茶碗蒸 at 2006年01月28日 13:16

國民黨青年團不需要為台灣培養另一個胡錦濤
好啦!上面那兩鍋已經被偶幹掉當肥料了!
這下〔胡記馬家傀儡軍〕要正式開拔了
Posted by TOP GUN at 2006年01月28日 14:49
這邊又被xyz的低能生物洗版耶

ˋˊ 怒ˋˊ

他的LP可能是往裡面長的吧?

來這邊發表對中國的熱愛 到不如去洗洗你家的廁所還比較實在勒

有錢後的大陸人 唉 就是降子吧

一黨專制 還說 這樣團結(遇過這樣說的中國人)

團結 笑死人 應該是說 槍桿子出政權吧 既得利益者 沒資格在這邊

叫叫叫 去問問你們的困苦同胞們再說 發展太空

把日本給你們的錢 當作理所當然 就算了 還把錢拿去擴充軍武

又來欺騙外國人的錢 但是他媽的就一堆低能的白痴跑去中國

然後讓你們有錢在來打台灣 你們可以爽了 因為你們現在有錢了

不過你們的腦子 還比 我吃到一半掉在地上的霜淇淋還不如耶

豬都不吃了 因為他們覺得吃腦補腦 怕到時候變成跟你們一樣

投胎都不想要當中國人吧 寧願當中國豬 讓你們吃個乾淨

也不想當人心道德淪喪 有錢後 不知道知恩圖報 不知道 儒家思想為何物

又喜歡講儒家 不知道民主為何物 又喜歡講民主 講投票

你們的超級女聲 就是投票的呀 為什麼那麼高潮 真的是好看ㄇ?

不覺得耶 被台灣綜藝節目養壞口味的中國人呀 你們喜歡超女

有很大的原因是因為超女 是投票的吧 中國政府怕的要死呀

就你們不知道而已 嘗到甜頭要繼續爭取呀 怎麼降子就放棄了呀

真是被洗腦的 腦子裡的正義只有1 mm嗎?

每天喊打喊殺 果然除了所謂的動物外 對你們而言 人類也一樣

還是說你們只敢欺負台灣呀? 不敢欺負美國呀 說台灣捧美國和日本的LP

你們不是很多人都想要做美國人和日本人 而一直移民 打工呀?

我遇過的中國留學生 至少60~70% 聽過的都說要移民

這麼熱愛中國 出來在別人家們口大小便 為什麼說你們在人家們口大小便呢?

因為 你們說話 就像在吐大便 ***BBB***消音 畫面太噁心...

此篇 奉送給沒有民主素養 又整天以為自己大國欺負台灣國的低能生物們

去爭取民主吧 不是跟你們的祖國唱和 因為說真的 台灣就算被你們佔領了

除了可以讓你們 在這種透不過氣的國家裡面 出點氣外 其實對你們也沒什麼好處啦

喔 我忘了 你們因為日本和美國嘛 想拿台灣當擋劍牌

當你們海上的屏障嘛 北取日本 西取美國對吧 然後建立中國人的盛世吧

五千年的可悲思想 去爭取民主吧 去把心中的正義喚醒吧 低能的生物們
Posted by 綠 at 2006年01月29日 05:50
茶碗蒸老師請息怒,這種罵人的事情,由路人來就可以了。
xyz你...你太sb了
Posted by 路人 at 2006年01月29日 11:50
表面上:
在臺灣有一群人白了就是一群寶器!

實際上:

嗚~~臺灣永遠是我們的啦~~~~我不管啦~~阿~~~~~~~

只差沒有企鵝這麼可愛。
Posted by 台灣是我們的 at 2006年01月30日 20:25
這就跟「英國人對美國人說『美國永遠是我們的』」一樣貽笑全世界,不切實際。

跟「土匪對個良家婦女說『你永遠是我們的』」(不管怎樣,我說了算。)一樣惡霸。
Posted by wakako at 2006年01月30日 21:24

自顧不暇的中國,還有這麼多工夫管別人?哈!
如果中國養的網犬總是這麼搞不清楚現實的話:
那麼,這句話更適合回應:

中國永遠是各國...的五花肉
任人宰割還自動跳進鍋子。



Posted by 情緒話 at 2006年01月30日 22:17
台灣的確永遠是我們台灣人的啦

中國網犬乖乖的回家作夢去~
Posted by alann at 2006年01月31日 01:11
厚~~沒裡有沒有黑名單的功用啊
給他設定~不要讓他進來亂
真是討厭的~~大陸人!
Posted by 嘿美 at 2006年02月1日 21:43
厚~~沒裡有沒有黑名單的功用啊
給他設定~不要讓他進來亂
真是討厭的~~大陸人!
Posted by 嘿美 at 2006年02月1日 21:44
可憐的中國啊,
經過百多年的屈辱,
造成現在的民族性.
極端的自卑,造成極度的自大狂.
什麼事情都要是世界第一.
容不下不同的意見,
就進行搗亂,耍賴.
只顯現出低下.
中國阿Q.
消消火吧.

應該想想的和努力的事情是當共產黨垮台之後,
如何能開創民主自由開放的社會,
而不至於分崩離析.
成為世界的一員好成員,而不是武力威脅的搗蛋者.
1989年出版了一些書
有河殤,有黃禍,還有"誰來承包中國?".
Posted by Yung at 2006年02月2日 08:35
IP:82.109.67.210

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就是台灣現在最大的問題,
國家風氣是上行下效,在位者就該負最大責任~
誰在位,沒把台灣帶好,誰就是台賊,就該負責.
台灣從李登輝就開始沈淪,
在他之前,雖然專制,但讓大家有飯吃,還有餘錢可以留學.
在他之後,雖然自由,但大家都沒飯吃,大學都讀不完還想留學?
以前國民黨爛,所以它被換,
現在是民進黨爛,沒任何藉口不被換!這就是民主政治!
敢承擔責任才是政治家,不然只是政客,跟中國一點關係也沒有!

酥餅:所有得經濟資料均顯示台灣自李登輝執政後,經濟表現遠超過兩蔣獨裁統治時代,日子變難過的只有那些獨裁統治的特權份子,同樣的,懷念獨裁統治的也只有那些在獨裁統治下,欺壓台灣人的外來統治者。

兩蔣時期能在台灣念大學的人都沒幾個了,更不要說出國留學,這位IP來自英國的「夢想家」,就算用想像幫獨裁辯護,也想像的太離譜了。

Posted by Kai at 2006年02月12日 21:52
所有台面上的政客,不分藍綠,攏平爛啦~~

不過我比較在意的是,

這些泛綠的支持者真的會把民進黨寵壞吧,

治國治成這付模樣,竟然還不用選票去警告他們,

大家都知道國民黨很爛,就是因為如此,當初才會丟掉政權,

而看看現在的執政黨,跟之前的國民黨有何不同?

甚至吃相更加難看,一但被貪污弊案被抓到,趕緊撇清關係,危機處理,道歉爭取同情……

而這些泛綠的朋友,就像寵金孫的阿嬤一樣,對他們的所作所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反正不管我怎麼爛,阿嬤還是最疼我的,寵我寵到就算我爬上阿嬤的頭上,他還是會把選票投給我,所以我不管怎麼做也沒關係」

現在的民進黨不就是這種心態嗎!?

醒醒吧~~台灣人,政府官員是我們的公僕耶,我們是主人耶,別被僕人牽著鼻子走了。
Posted by 不分藍綠 at 2006年02月16日 15:34
講到沒有反省能力,已經下台的國民黨更差,講到寵政治人物,沒有人比的過馬迷。兩害相權取其輕,已經下也還能繼續侵佔國產的國民黨,再怎麼樣也不會是頭腦清楚的人的選擇。
Posted by 酥餅 at 2006年02月16日 16:48
寵壞?上次的選舉不算教訓嗎?最近有人念玆在玆的15%支持度也算寵壞嗎?在我看來有些人就是覺得沒把陳家誅九族都不算公平正義就是了
Posted by ykhuang at 2006年02月16日 18:06
忘記聲明嘔可是不藍不綠的中奸選民喔~
Posted by ykhuang at 2006年02月16日 18:17
我想 台灣人是不可能寵壞民進黨的
天天都有新聞在討伐他們
再想怎麼使壞 都會被媒體紕露出來

這就像是我媽媽說的
台灣的媽媽對於自己的孩子都是相當嚴格的
就算孩子沒做錯事情 也一定會先懲罰自己的孩子
要讓孩子先知道 什麼可以做 什麼不可以做

台灣的選民 現在還把民進黨當自己的孩子一樣看待
絕對不會放任他們繼續錯下去的
如果哪天民進黨走入國民黨的後塵
那麼 台灣的選民就會當做沒這個孩子

目前 阿扁總統 也還有接受人家批評的雅量
如果 你覺得他做的不好 盡量寫信去總統府吧
之前我同學寫信給他 他有收到喔

現在 請大家一人一信總統府,支持台灣加入聯合國吧!
Posted by 小小小豬仔 at 2006年02月16日 21:37
樓上各位愛台灣的朋友:
能告訴我現在ETC搞成這樣是誰的錯嗎?
Posted by 不分藍綠 at 2006年03月22日 11:35
目前涉案嫌疑人指向某國民黨新任縣市長,其他被約談的公務員你要不要猜一下他們的黨籍?
Posted by 酥餅 at 2006年03月22日 13:47
那您的意思是執政黨一點責任都沒有嗎?
任對手黨人士大搞特稿,是無能?還是它也有份?
Posted by 不分藍綠 at 2006年03月22日 22:38
交通部長林陵三是哪邊的人?
他跟ETC案ㄧ點關係都沒有嗎?
那他未免太無能了吧?
Posted by 不分藍綠 at 2006年03月22日 22:44
看來你對ETC是誰的責任明明就已經有定見了,不怪強盜怪看門的,這也不奇怪,在台灣發言前先聲稱自己不分藍綠的大部分都是同一副德行。
Posted by 酥餅 at 2006年03月23日 00:57
台灣就是這樣, 很多人都只看報紙
到底有多少人知道真相是什麼?
就像319槍擊, 有多少人當場自動化身福爾摩斯?

講話前先撇清自己不分藍綠的通常都有預設立場
真的有本事就從不同角度把事情講清楚再來說你不分藍綠
Posted by alann at 2006年03月23日 03:21
"不怪強盜怪看門的"
這句話實在是有趣,我有說不怪強盜嗎?
問題是強盜很狡猾,目前無法確認誰是強盜,
我們花大錢錢請他來看門,結果出了問題,他兩手一攤,說他不知道,這像話嗎?
你們也是付錢的人,為什麼要幫看門的撇清關係?
Posted by 不分藍綠 at 2006年03月23日 09:38
那就成怪了,ETC根本欄票選台奸什麼關係。
你以為這邊是顧問場所嗎?

ETC為什麼會這樣?自己不會去問立法院阿。
Posted by Q at 2006年03月23日 09:57
有趣的人是你吧,也沒人說要幫看門的撇清關係啊。有立場並不是什麼丟臉的事情,你大可以把自己的看法陳述出來。
Posted by ykhuang at 2006年03月23日 10:15
原來這裡僅容忍幫執政黨說好話的言論出現,
就算對執政黨有一丁點的不滿或懷疑,
在這裡都會被封殺,
領教了~
Posted by 不分藍綠 at 2006年03月23日 11:42
原來這裡僅容忍幫執政黨說好話的言論出現,
就算對執政黨有一丁點的不滿或懷疑,
在這裡都會被封殺,
領教了~
Posted by 不分藍綠 at 2006年03月23日 11:43
真是瘋狗亂咬。

誰要封殺你了?你又有說了什麼?
然後本欄開欄題目是在說什麼?你又再講什麼?
Posted by Q at 2006年03月23日 12:01
唉~
一剛開始我發言就是針對這個問題:
"能告訴我現在ETC搞成這樣是誰的錯嗎?"
而酥餅回應了,於是我再回應他的回應,
我並沒有口出惡言,卻被罵成"瘋狗亂咬"....
真的是領教這邊的人的風度了~
Posted by 不分藍綠 at 2006年03月23日 14:16
整篇都是你的發言誰封殺你了?沒人封殺你你卻亂講不是瘋狗亂咬是什麼?要講風度先由你自己的態度檢討起。
Posted by 酥餅 at 2006年03月23日 14:34
唉喲~
連曾經刪過我留言的格子主人都跳出來了~
是喔~應該不是封殺~~是圍剿吧~~

酥餅:
IP:
218.171.120.7
203.204.178.41
218.171.111.29
218.171.106.102

要打口水戰到別的地方去,這裡不歡迎。更何況你離題也夠久了。

奇怪,每隔一陣子就會出現一個IP千變萬化,發言沒頭沒腦的怪傢伙,你們是有「無腦特攻隊」輪班來騷擾我嗎?

Posted by 不分藍綠 at 2006年03月23日 15:06
難怪執政黨一點反省沒有,
就是有這些人粉飾太平,幫他們做打手
若這些人不是既得利益者,
那就一定是天生奴才命,
花大筆錢付給政府官員薪水,叫他們治理國家.結果他們大A特A,錯誤粗糙政策一堆,
人民一旦出來叫政府負責,還被這些所謂愛台灣的打手圍剿,
.....真是悲哀.....
Posted by 不分藍綠 at 2006年03月24日 11:12
最近在各blog這種人越來越多
一開始就先說他是中間選民不分藍綠
然後講一堆泛藍那一套五四三
自己邏輯不通被人家質疑就開始哭
說你們這些人一點都不理性
我總覺得這些人是故意來被罵
製造「泛綠容不下中間選民」的印象
Posted by steve at 2006年03月24日 12:27
一路看下來...
「泛綠容不下中間選民」
果然這句話不是無的放矢!!
Posted by 我也是不分藍綠 at 2006年03月24日 15:06
酥餅大哥安安,各位留言的大大們,不管是藍還是綠,別陷
入→【內鬥內行、外鬥外行】的惡性循環啊!台灣需要更多
肯實在爲這塊土地打拼的人,多用點心做事、少點口水,政
治人物爲了私利而操弄百姓,人民不該再隨之起舞→要不然
就真的太悲哀了。Orz
Posted by 看不下去 at 2006年03月24日 16:06
號稱不分藍綠中間選民們,酥餅blog裡一共有34篇政論文章,有關酥餅粉飾太平的罪行相信就在裡面,希望你們可以用力指出來哪幾篇是在擦屁股,讓愛台灣的中間選民一起唾棄酥餅。連結我幫你們準備好了...

http://blog.roodo.com/subing/archives/cat_27599.html
Posted by ykhuang at 2006年03月24日 16:20
給樓上"不分藍綠的",
如果你們是不分藍綠的,老子Q就是聖人了(旁白:民族的救星,世界的舵手)。
Posted by Q at 2006年03月24日 20:49
真的有本事就從不同角度把事情講清楚再來說你不分藍綠

請問這些自稱不分藍綠的

你把事情的角度看清了多少?
Posted by alann at 2006年03月24日 23:09
從頭到尾我的立場就是:
我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不管當政者是藍是綠,做的不好通通要監督。不管泛綠、泛藍、立委、官員,只要涉入弊案,通通要揪出來。
目前民進黨已執政六年多了,我身為台灣這家『公司』的『股東』(我們全部人民都是),不能要求總經理好好做事嗎?
我感到悲哀的是:
當我表示目前的當權者所作所為不符我們期望時,總是有人跳出來說:前一任當權者更爛、更會貪污、更會說謊、、、拜託,幫幫忙好不好,誰叫你跟前任的比誰比較爛啊?就算比前任好;若是不知檢討、不改進、給他時間還是把公司治理的不好,那我們就要換經營團隊!難道不是嗎?我們股東花大錢聘請他們,又把權力交給他們這個經營團隊,當政策、決策做的不好,追究他們的管理責任時,竟然有其他的股東不認同我,還貼我標籤說我是泛藍的,而且惡言相向。
我並不想打口水戰,其實我跟上面那位「看不下去」看法一樣:「政治人物爲了私利而操弄百姓,人民不該再隨之起舞→要不然就真的太悲哀了。Orz」
而這『爲了私利而操弄百姓的政治人物』包含藍綠,我們人民已經把權力交給當權者了,當權者不用負起管理的責任嗎?
以ETC案來說,
「目前涉案嫌疑人指向某國民黨新任縣市長,其他被約談的公務員你要不要猜一下他們的黨籍?」
我不管他們是什麼黨籍,我要求的是請當權者盡速偵辦,把甄審過程公開,讓我們人民知道到底有哪些立委、哪些官員涉入。
也請不要一看到有人發表對當權者質疑、不滿的文章,就貼他標籤。

酥餅: 又有新IP了218.171.121.214。

我的政論文章也有一堆嚴厲批評扁政府的,批評扁政府不是問題,扭曲事實把國民黨的弊案硬凹成民進黨的弊案還說謊自稱不分藍綠才是你的問題。

Posted by 不分藍綠 at 2006年03月25日 19:08
還是一樣的不怪強盜怪看門的無腦邏輯,ETC目前涉嫌官商勾結,利益輸送,圍標,搓湯圓的全部都是國民黨籍,這明明是一個國民黨的弊案,你開口閉口都只講監督不週的責任,你這樣要是算不分藍綠?那我看全台灣除了少部分人大概都是深綠。

ETC要辦多快才叫儘速偵辦?難不成要即時拖出午門處斬才能叫你滿意,有些人就是不習慣生活在保障人權的法治民主社會。

另外,行政權不能干預司法調查權應該是常識吧!難不成你要交通部長去指揮偵辦ETC案?

常識缺乏症候群也是習慣聲稱「不分藍綠」的人的共同症狀。
Posted by 酥餅 at 2006年03月26日 02:41
酥餅大哥安安,麥激動丫!每個人對一件事情的看法本來就不同
,而台灣民主的可貴和可愛之處,就是大家可以自由的說想說的
話,不管什麼意見都可以互相交流、討論的,雖然有時候偶們這
些小朋友看到大人們爲了一些事情爭的面紅耳赤有點好玩,因為
討論不是吵架、辯論,沒有所謂的輸贏,討論中間大家都想說服
對方支持自己的想法,這本來就是討論過程的一部分→重要的是
不要出現人身攻擊嘛。>_<

想請問一下,什麼時候酥餅大哥還會再release新的『料理東西軍
』?好想看丫!^_^感恩
Posted by 看不下去 at 2006年03月26日 15:18
>>就算比前任好;若是不知檢討、不改進、給他時間還是把公司治理的不好,那我們就要換經營團隊!

答案其實很簡單不是嗎
現在只有兩個團隊可以選擇
而那個當初被換下來的團隊並沒有檢討自己讓自己更好
因此很多人是又氣又恨,但無論如何還是支持現在的團隊
如果另一個很明顯的更爛,而你卻還主張把現在的換下來
那不是自己打自己嘴巴嗎
Posted by steve at 2006年03月27日 00:55

小綠綠?樓上的是指北一女嗎?
分裂台灣,不知道是誰喜歡說別人一高二低的喔?
實質意義?您大概講不出來吧
畢竟也沒看到您有什麼建設性的批評
跟TV狗屎台的發言水準差不多...
Posted by 唉唉唉 at 2007年11月9日 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