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6月7日 13:14

由星巴克談三分鐘護台灣運動

這段錄音是寶島新聲廣播電台 FM98.5接受何博文與MOMO訪問由星巴克談三分鐘護台灣運動的片段,另外還談了台灣政府、媒體與網路的特殊現象,與三分鐘護台灣運動如何矯正一些亂象。

歡迎大家收聽指教。

  • subing 發表於樂多回應(9)引用(0)三分鐘護台灣編輯本文
    樂多分類:新聞評論 │昨日人次:1 │累計人次:132 │標籤:廣播,星巴克,三分鐘護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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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台語講得好溜喔!!!
    | 檢舉 | Posted by 506061 at 2009年06月7日 17:37
    親愛的酥餅:
    哇!你的動作真快!
    本來想星期一再把側錄的CD寄給你呢~你已經自行側錄了呢!

    那天非常感謝你接受訪問
    真的~你的台語真的好溜哦!令人激賞,非常感動!
    我個人上了非常寶貴的一課,相信我們的聽眾也是!
    熱切期待酥餅大趕快發動你在節目中提到的向希拉蕊道歉的一人一信活動!

    寶島新聲FM98.5
    新聞博覽會主持人
    MOMO

    酥餅:MOMO,你們的訪問功力真的很好,問題很簡潔也切中要點,節目是麻煩Taiwan Radio的站長幫我側錄的,再次感謝你們的邀請,希望以後還有機會談談別的議題。

    | 檢舉 | Posted by MOMO at 2009年06月7日 23:07
    哦!
    酥餅大忘了寫本節目是什麼電台了啦~~~~

    可以容我在這裏稍微廣告一下嗎:

    寶島新聲廣播電台 FM98.5 基北地區第一名的優質台語音樂台,本電台於保存及發揚台語文化上不遺餘力,希望在輕鬆的氣氛之下,將台灣文化深植在我們大家的生活當中

    歡迎大家線上收聽 http://www.superfm98-5.com.tw

    謝謝!

    又是寶島新聲的MOMO

    酥餅:不好意思,我已經把電台資訊補上,如果有什麼需要宣傳的請盡量貼。

    | 檢舉 | Posted by MOMO at 2009年06月7日 23:13
    原始網頁的連結有錯
    應該是這個
    http://blip.tv/file/2206635
    下載連結
    http://blip.tv/file/get/Jadetw-MOMOPart1200966314.mp3
    | 檢舉 | Posted by Snosrap at 2009年06月8日 04:32
    一人一信為馬英九向希拉蕊女士道歉。
    | 檢舉 | Posted by 花青素 at 2009年06月8日 10:49
    講的真好溜
    | 檢舉 | Posted by 嘿美 at 2009年06月8日 13:32
    我覺得應該不是為馬英九道歉 而是代表台灣向希拉蕊女士道歉 馬英九那種發言應該跟台灣進行切割XDD
    | 檢舉 | Posted by crovax at 2009年06月10日 07:12
    我不知道這個話題是否合適在此post, 但也希望能有一些討論!

    "1984 & 所謂教師中立議題"
    請看:這則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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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審議「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時,主張將該法準用對象(第十七條)擴大到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雖然,該法已經通過立法了,也未將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納入立法規範。但是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研擬教育基本法修正草案,將教師中立條款納入,並於今年九月以前由行政院函送該院審議。

    ---------------
    林萬億教授針對此有一些不同意見,因此特別投稿到藍營報紙: 如下
    ---------------------------------------
    中國時報  2009.06.10
    社會探索-教師戒嚴開始了嗎?

    林萬億

    ...........這就是最近教育部函請各界就研修教育基本法,增訂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行政中立議題表示意見的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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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舉 | Posted by jj at 2009年06月10日 16:52
    續上篇!!

    ---------------------------------
    開個玩笑:我上一篇所提「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中
    第一項第七款或可戲稱為「徐永明條款」或「名嘴條款」。

    以後只要院長以命令禁止未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上電視的Call-in節目,
    徐永明等這些常上節目的教授名嘴就被封口了。
    -------------------------------------------
    (第1項)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
    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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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舉 | Posted by jj at 2009年06月10日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