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7日
馬英九斥責:警察國家 (2004-04-06)
酥餅:就讓2004年的馬英九來譴責馬英九吧!
台北市長馬英九昨天(2004年四月五號)罕見地以嚴厲的口吻,指摘民進黨中央政府不尊重地方政府,越權驅逐在中正紀念堂靜坐抗議的學生,執法方式也有違法之嫌。
警政署前晚直接指揮台北市中正一分局員警驅離學生一事,令馬英九震怒,馬英九也在前晚11時30分前往中正紀念堂探視絕食靜坐的學生,表達慰問之意。
馬英九昨日被傳媒詢及此事時,明顯流露不悅的態度,“我說了,不要碰學生,結果警政署還是下令要驅離,這一點我非常不滿意,第一,它不尊重地方政府,第二,執法方式也有違法之嫌,動不動就驅離,真的把自己搞得像警察國家”。
馬英九表示,10多年前的野百合學運,學生在中正紀念堂靜坐達1個多月,他還曾經代表政府前往探視,這次學生沒有妨礙交通,也沒有制造噪音,實在不須警政署大動干戈,這樣的做法不尊重地方政府,也有違法之嫌。他很無奈地說,中央政府不尊重地方政府,“這不是第一次了”。
馬英九表示,10多年前的野百合學運,學生在中正紀念堂靜坐達1個多月,他還曾經代表政府前往探視,這次學生沒有妨礙交通,也沒有制造噪音,實在不須警政署大動干戈,這樣的做法不尊重地方政府,也有違法之嫌。他很無奈地說,中央政府不尊重地方政府,“這不是第一次了”。
酥餅:補充一下,事實上當時警方根本沒有真的驅離,馬英九就說了這一番大道理,貼文時,警察正在驅離行政院前面抗議的學生,而馬英九正跟學生指名該下台的王卓鈞與蔡朝明一起公開活動,擺明了嗆學生!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7529803
回應文章 
我帶回去了!加油!
Posted by 文仔
at 2008年11月7日 18:01
氣ing
Posted by Toby
at 2008年11月7日 18:03
其實注意看一下內容,也有兩手政策的口能存在。
私底下,馬陰囧下令驅離學生。
公開上,馬陰囧譴責暴力
私底下,馬陰囧下令驅離學生。
公開上,馬陰囧譴責暴力
Posted by 老狼
at 2008年11月7日 18:44
請大家幫忙轉貼各網站 部落格
支持學生訴求 ----- 要馬區長道歉有那麼難嗎??
台北學生 已往自由廣場集結
高雄學生 目前正前往高雄市警察局前靜坐聲援 集結時間為19:00
-----------------------------------------
2008.1107. 17:32
目前高雄學生已經發電連絡
高雄學生目前正前往高雄市警察局前靜坐聲援
集結時間為19:00
請大家幫忙轉告給學生知道
本篇引用自 http://live.yahoo.com/wenli
感謝志士團夥伴 meme 提供本網址連結
2008.1107. 17:24
新文化工作隊鶴明現場回報...
目前在辛亥路台大校區被趕下車
學生目前正前往自由廣場集中的路程上
2008.1107. 17:19
新文化工作隊鶴明現場回報...
載有驅離學生的警備車三部
目前正往經過辛亥路與復興南路口
推測可能是往景美木柵方向行進中...
2008.1107. 17:13
新文化工作隊鶴明現場回報...
有五輛警備車前往現場要驅離學生
其中一輛車號RA895已經沿忠孝東路過八德路口
請通知學生注意被驅離前的安全
並前往自由廣場集中
支持學生訴求 ----- 要馬區長道歉有那麼難嗎??
台北學生 已往自由廣場集結
高雄學生 目前正前往高雄市警察局前靜坐聲援 集結時間為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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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7. 17:32
目前高雄學生已經發電連絡
高雄學生目前正前往高雄市警察局前靜坐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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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引用自 http://live.yahoo.com/we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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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辛亥路台大校區被趕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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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工作隊鶴明現場回報...
載有驅離學生的警備車三部
目前正往經過辛亥路與復興南路口
推測可能是往景美木柵方向行進中...
2008.1107. 17:13
新文化工作隊鶴明現場回報...
有五輛警備車前往現場要驅離學生
其中一輛車號RA895已經沿忠孝東路過八德路口
請通知學生注意被驅離前的安全
並前往自由廣場集中
Posted by larsea
at 2008年11月7日 18:49
這隻馬畜牲從以前到現在總是做一些似是而非,砸自己腳的蠢事,有如拿牠自己的藍鳥(若牠還有的話)戳自己屁眼!!
Posted by 養豬大戶
at 2008年11月7日 19:19
我們馬區長永遠都是正義的那方
所以你再怎麼說他他都是對的
所以你再怎麼說他他都是對的
Posted by cghiltw
at 2008年11月7日 19:25
一群垃圾,沒有蔣介石的專制能有台灣經濟的騰飛嗎?現在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到處蠱惑民眾上街製造社會分裂。民進黨上臺8年給台灣帶來了什麽?真的是所謂的民主嗎?你們就是一群小丑,讓國際社會看笑話的狗屎。你們真的是台灣人嗎?不!你們是當年日本人留下的雜種,故意製造中華民族的分裂。
Posted by cherry(64.56.65.89)
at 2008年11月7日 19:39
馬區長的意思其實是:
「講白的,我就是幹了,我就是違法違憲,不然你要怎樣,你們這些賤民,敢跟我鬥,看我怎麼收拾你們。」
「講白的,我就是幹了,我就是違法違憲,不然你要怎樣,你們這些賤民,敢跟我鬥,看我怎麼收拾你們。」
Posted by 乾女兒同心會
at 2008年11月7日 20:04
那位Cherry是傻了嗎?
Posted by hsumanyung
at 2008年11月7日 20:44
酥餅大仔,請看一下這篇文章!!
===========================
國際學者﹐作家對於台灣目前的司法不公而發表的聯合聲明
520後司法密集收押卸任與現任民進黨政府官員, 關心台灣的國際學者, 也看不下去
了, 發表了聯合聲明, 要寄送賴英照.王清峰,連署人包括前AIT主席白樂崎. 前美國
副總統辦公室亞洲顧問葉望輝等
資料來源﹕
http://michaelturton.blogspot.com/2008/11/joint-statement-on-detentions-in-taiwa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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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者﹐作家對於台灣目前的司法不公而發表的聯合聲明
520後司法密集收押卸任與現任民進黨政府官員, 關心台灣的國際學者, 也看不下去
了, 發表了聯合聲明, 要寄送賴英照.王清峰,連署人包括前AIT主席白樂崎. 前美國
副總統辦公室亞洲顧問葉望輝等
資料來源﹕
http://michaelturton.blogspot.com/2008/11/joint-statement-on-detentions-in-taiwan.html
Posted by keroro
at 2008年11月7日 20:47
哇哈哈!這篇和獨孤木大的
"警察國家的邪靈,已經在台北街頭重生了"
有異曲同工之妙啊!
都有提到馬囧過去裝做義正詞嚴的假惺惺談話,他馬的,別以為所有人都跟藍丁一樣腦殘,你說過的話,做過的事,我們記得可清楚咧!
"警察國家的邪靈,已經在台北街頭重生了"
有異曲同工之妙啊!
都有提到馬囧過去裝做義正詞嚴的假惺惺談話,他馬的,別以為所有人都跟藍丁一樣腦殘,你說過的話,做過的事,我們記得可清楚咧!
Posted by Jinx_Li
at 2008年11月7日 21:31
台灣警察的教育真不能等
我支持你們把馬宅宅推翻
請推舉有名望才能的總統候選人
菜英文 呂秀蓮那種誤入森林的小白兔
還有陳欠扁 謝七力 衝衝衝
以上的貨色就免了
綠色民眾你們真的可慘了
為了愛台灣打的那麼辛苦
居然被菜英文說成黑道
順便支持你們推翻菜英文好了
我支持你們把馬宅宅推翻
請推舉有名望才能的總統候選人
菜英文 呂秀蓮那種誤入森林的小白兔
還有陳欠扁 謝七力 衝衝衝
以上的貨色就免了
綠色民眾你們真的可慘了
為了愛台灣打的那麼辛苦
居然被菜英文說成黑道
順便支持你們推翻菜英文好了
Posted by 偽基精神
at 2008年11月7日 21:33
cherry
請回中國去當中華民族,享受專制的生活。
喔,對了,當你要在中國上網時記得掛代理伺服器,不然會連不上來喲。
請回中國去當中華民族,享受專制的生活。
喔,對了,當你要在中國上網時記得掛代理伺服器,不然會連不上來喲。
Posted by Jinx_Li
at 2008年11月7日 21:36
汽油彈還有剩嗎 烤肉正好
糞便也不要浪費 留給我媽種東西好了
經濟其實還不錯嘛 一堆重要的資源隨處掉
糞便也不要浪費 留給我媽種東西好了
經濟其實還不錯嘛 一堆重要的資源隨處掉
Posted by 偽基精神
at 2008年11月7日 21:36
如果能在驅離學生的現場,用大螢幕播放馬先生過去說:「不要碰學生!」不知那些警察會如何想?
Posted by 小幽
at 2008年11月7日 22:02
現在看到馬的新聞就想吐
一整個虛偽又陰險
他不是有玩兩手策略的可能 是絕對在玩
連藍媒都會叫他不沾鍋了
這時候他當然也是撇清關係
國旗已經撤了才來說維持原狀就好了
警察都打人了才說要有禮貌
偽君子
從一開始他就故意不給人發聲的空間 挖個陷阱給小英跳
但即使是如此明顯的陷阱 能不跳嗎
不跳就像這篇講的http://richter.pixnet.net/blog/post/22291119
一直都不出聲的結果就是最後也出不了聲了
一整個虛偽又陰險
他不是有玩兩手策略的可能 是絕對在玩
連藍媒都會叫他不沾鍋了
這時候他當然也是撇清關係
國旗已經撤了才來說維持原狀就好了
警察都打人了才說要有禮貌
偽君子
從一開始他就故意不給人發聲的空間 挖個陷阱給小英跳
但即使是如此明顯的陷阱 能不跳嗎
不跳就像這篇講的http://richter.pixnet.net/blog/post/22291119
一直都不出聲的結果就是最後也出不了聲了
Posted by Tsaitou
at 2008年11月7日 22:43
馬腦沒有海馬回, 腦中的limbic system都平了, 沒皺折, 所以沒有記憶, 而且前額常被馬婆娘拍打, 受損ㄝ, 所以人格也變了!~
Posted by jj
at 2008年11月7日 23:05
都說了我的上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了,還要我怎樣。
Posted by 小女警
at 2008年11月7日 23:11
從一開始他就故意不給人發聲的空間 挖個陷阱給小英跳
這是製作汽油彈 豬糞彈的理由啦
這些糞便真的"有台灣人的精神在"嗎?
那兩個離開菜英文大隊
前往圓山的立委好有可能是功臣
豬糞便九成跟他們有關係 應該頒發獎章
菜英文居然說那些努力打拼的歐吉桑是
國民黨 和 黑道
快點把她推翻吧
這是製作汽油彈 豬糞彈的理由啦
這些糞便真的"有台灣人的精神在"嗎?
那兩個離開菜英文大隊
前往圓山的立委好有可能是功臣
豬糞便九成跟他們有關係 應該頒發獎章
菜英文居然說那些努力打拼的歐吉桑是
國民黨 和 黑道
快點把她推翻吧
Posted by 偽基精神
at 2008年11月7日 23:49
馬囧一直都是說一套作一套啊~說不會撤國旗.我家林口附近的國旗都撤光了啦~
都在放馬後泡~(果然是他的拿手)靠這樣閃避責任.高招啊~
都在放馬後泡~(果然是他的拿手)靠這樣閃避責任.高招啊~
Posted by 端木哀
at 2008年11月8日 00:00
大玩兩手策略?
Posted by Lin_0093
at 2008年11月8日 00:02
Posted by kilin
at 2008年11月8日 00:04
木須先生
感謝你的爆料
請你附上徹國旗的時間
以及去年徹國旗的時間
好讓我們比較一下扁時代歷年的徹旗時間
這樣才能電爆藍丁丁0智商的小腦
謝謝
感謝你的爆料
請你附上徹國旗的時間
以及去年徹國旗的時間
好讓我們比較一下扁時代歷年的徹旗時間
這樣才能電爆藍丁丁0智商的小腦
謝謝
Posted by 偽基精神
at 2008年11月8日 00:26
哇~今昔對照,實在好尷尬啊!! >"
Posted by KC993
at 2008年11月8日 00:51
經調查後發現那位Cherry是死爸死媽,認賊作父的雜種怪胎只適合生存於中國共慘黨統治下,不過呢~~牠又和一般的中國豬一樣貪生怕死,無膽也無種回歸豬國,只想著狐緊掏的神州無敵大屌來解救牠的需求,不惜出賣臺灣主權換去私利,幹~~別在台灣的馬路上被我碰到,必死無疑!!
Posted by 養豬大戶
at 2008年11月8日 00:59
警察正在驅離行政院前面抗議的學生,而馬英九正跟學生指名該下台的王卓鈞與蔡朝明一起公開活動,擺明了嗆學生!
不是很懂, 我覺得這說法有點牽強
誰能解釋其中邏輯? 謝謝.
其他的說的還不錯
不是很懂, 我覺得這說法有點牽強
誰能解釋其中邏輯? 謝謝.
其他的說的還不錯
Posted by Jasper
at 2008年11月8日 01:29
怎麼好像他真的不是總統。。。
Posted by hinano
at 2008年11月8日 01:53
名 稱: 集會遊行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
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之集體行進。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
、縣 (市) 警察局。
第 4 條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第 5 條 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
。
第 6 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
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
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第 7 條 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
依法設立之團體舉行之集會、遊行,其負責人為該團體之代表人或其指定
之人。
第 8 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
者,以室外集會論。
第 9 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
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
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
人或糾察員:
一、未滿二十歲者。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
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11 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
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第 12 條 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
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
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主管機關未在前二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
第 13 條 室外集會、遊行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
日、住居所。
二、目的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六、糾察員人數及其姓名。
七、限制事項。
八、許可機關及年月日。
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第 14 條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第 15 條 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
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
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
者,應撤銷、廢止許可。
前項之撤銷、廢止或變更,應於集會、遊行前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
人;集會、遊行時,亦同。
第 16 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
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
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
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
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
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
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
人。
第 17 條 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復,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
第 18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
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第 19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因故不能親自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時,得由代理人
代理之。
前項代理人之權責與負責人同。
第 20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得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
前項糾察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第 21 條 集會、遊行之參加人,應服從負責人或糾察員關於維持秩序之指揮。
對於妨害集會遊行之人,負責人或糾察員得予以排除。受排除之人,應立
即離開現場。
第 22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時,參加人應即解散。
宣告中止或結束後之行為,應由行為人負責。但參加人未解散者,負責人
應負疏導勸離之責。
第 23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及參加人均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
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第 24 條 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
主管機關依負責人之請求,應到場疏導交通及維持秩序。
第 2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第 26 條 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
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
的之必要限度。
第 27 條 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
元以下罰鍰。
第 28 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
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29 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
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 30 條 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
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
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 條 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
元以下罰金。
第 32 條 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負責人與行為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為人基於自己意思之行為而引起損害者,由行為人自
行負責。
第 33 條 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扣留並依法處理。
第 34 條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35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諸位看過法規後再評論吧..
第 1 條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
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之集體行進。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
、縣 (市) 警察局。
第 4 條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第 5 條 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
。
第 6 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
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
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第 7 條 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
依法設立之團體舉行之集會、遊行,其負責人為該團體之代表人或其指定
之人。
第 8 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
者,以室外集會論。
第 9 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
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
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
人或糾察員:
一、未滿二十歲者。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
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11 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
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第 12 條 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
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
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主管機關未在前二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
第 13 條 室外集會、遊行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
日、住居所。
二、目的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六、糾察員人數及其姓名。
七、限制事項。
八、許可機關及年月日。
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第 14 條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第 15 條 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
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
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
者,應撤銷、廢止許可。
前項之撤銷、廢止或變更,應於集會、遊行前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
人;集會、遊行時,亦同。
第 16 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
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
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
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
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
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
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
人。
第 17 條 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復,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
第 18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
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第 19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因故不能親自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時,得由代理人
代理之。
前項代理人之權責與負責人同。
第 20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得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
前項糾察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第 21 條 集會、遊行之參加人,應服從負責人或糾察員關於維持秩序之指揮。
對於妨害集會遊行之人,負責人或糾察員得予以排除。受排除之人,應立
即離開現場。
第 22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時,參加人應即解散。
宣告中止或結束後之行為,應由行為人負責。但參加人未解散者,負責人
應負疏導勸離之責。
第 23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及參加人均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
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第 24 條 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
主管機關依負責人之請求,應到場疏導交通及維持秩序。
第 2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第 26 條 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
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
的之必要限度。
第 27 條 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
元以下罰鍰。
第 28 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
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29 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
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 30 條 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
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
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 條 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
元以下罰金。
第 32 條 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負責人與行為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為人基於自己意思之行為而引起損害者,由行為人自
行負責。
第 33 條 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扣留並依法處理。
第 34 條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35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諸位看過法規後再評論吧..
Posted by 筑夢笙
at 2008年11月8日 01:54
誤會了,我以為他精神分裂。
原來他是現在才發病。
原來他是現在才發病。
Posted by hinano
at 2008年11月8日 01:55
所以這次訴求的就是集會遊行法違憲。
樓上的真有心。
要不要順道copy憲法上來。
樓上的真有心。
要不要順道copy憲法上來。
Posted by hinano
at 2008年11月8日 01:56
PO 法規不是要打嘴砲, 有沒有違憲也可以訴諸大法官釋憲
我建議可以到中正廟那邊來靜坐抗議 而不需要到有爭議的場所 來為難警察執法, 畢竟法律是如是規定 如果沒有執法也是會造成放任不管的疑慮, 非法30hr的靜坐應當也給予充分的意見表達了,
每個人的立場不同所以解讀也會不同, 大家都是台灣人, 沒有必要內耗
我建議可以到中正廟那邊來靜坐抗議 而不需要到有爭議的場所 來為難警察執法, 畢竟法律是如是規定 如果沒有執法也是會造成放任不管的疑慮, 非法30hr的靜坐應當也給予充分的意見表達了,
每個人的立場不同所以解讀也會不同, 大家都是台灣人, 沒有必要內耗
Posted by 筑夢笙
at 2008年11月8日 02:08
靜坐是最溫和的作法了
我希望這卑微的訴求可以成功。
我希望這卑微的訴求可以成功。
Posted by hinano
at 2008年11月8日 02:19
對於一心只想完成牠馬的老北馬赫O的遺願,你還真的妄想只要靜坐,以卑微的訴求來感動牠這隻畜牲施捨??
真牠媽的悲哀~~台灣人永遠只能卑微的哀求嗎??
不要傻了,這群外來的中國傲慢權貴,高壓式統治絕不會手軟,不用鮮血去換牠們的豬血,台灣獨立主權是不會天上掉下來的,快覺悟吧,想想看任何事情牠們都是兩套標準的處理模式,最可惡的是統媒~~偏頗扭曲,違心報導,應該殺光牠們,全部是中國共慘黨的走狗,併吞台灣,統一的打手!!
真牠媽的悲哀~~台灣人永遠只能卑微的哀求嗎??
不要傻了,這群外來的中國傲慢權貴,高壓式統治絕不會手軟,不用鮮血去換牠們的豬血,台灣獨立主權是不會天上掉下來的,快覺悟吧,想想看任何事情牠們都是兩套標準的處理模式,最可惡的是統媒~~偏頗扭曲,違心報導,應該殺光牠們,全部是中國共慘黨的走狗,併吞台灣,統一的打手!!
Posted by 養豬大戶
at 2008年11月8日 02:48
民進黨團阻擾集遊法修正之證據
日期 951103
提案名稱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會期 06屆04期06次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bcfc9c8cdc5cec6ced2cec6c7
誰在擋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呢?
看看立法院公報吧
民進黨黨團多次對本案有異議而多次退回程序委員會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
日期 951117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0期 總號:3511一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001;0004;0004
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
日期 951124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2期 總號:3513一 5頁~5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201;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日期 951201
會議及提案內容 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2)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4期 總號:3515 2頁~2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400;0002;0002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
日期 9512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9期 總號:352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9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
日期 95122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4期 總號:3527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400;0004;0004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
日期 951229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7期 總號:353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7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日期 960105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0期 總號:3533一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001;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
日期 9601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6)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3期 總號:3536一 6頁~6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301;0006;0006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
日期 960118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五、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6期 總號:3539 1頁~518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600;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http://tinyurl.com/583kwv
第21頁,節錄如下:
四、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現行「集會遊行法」所訂定之內容規範
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所付予人民合法之集會自由權;也
違背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人民所擁有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
版等基本自由權。為保障中華民國憲法所付予人民之集會、遊
行等合法權利,回復人民所擁有集會、遊行之基本自由權,建
請將現行之「集會遊行法」予以廢止,請公決案。
改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4案。【經在場委員199人,
成者107人,反對者92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
表決結果名單附後(六)】〕
贊成者:107人。
傅崑萁 趙良燕 雷 倩 張碩文 林正峰 盧秀燕 曹爾忠
顏清標 張麗善 馮定國 劉憶如 沈智慧 鍾榮吉 孔文吉
曾華德 劉盛良 陳秀卿 蔣孝嚴 羅明才 丁守中 吳英毅
陳根德 黃義交 柯淑敏 吳清池 林惠官 陳 杰 吳志揚
侯彩鳳 章仁香 楊瓊瓔 蔡正元 帥化民 朱鳳芝 吳育昇
廖國棟 蔡勝佳 李鴻鈞 劉文雄 周守訓 楊麗環 張慶忠
洪玉欽 廖婉汝 蔡家福 楊仁福 林鴻池 伍錦霖 林正二
鍾紹和 鄭金玲 呂學樟 賴士葆 黃健庭 劉銓忠 費鴻泰
翁重鈞 林滄敏 謝文政 林益世 江義雄 李復甸 黃志雄
許舒博 王昱婷 李復興 江丙坤 吳光訓 李慶安 林郁方
林德福 陳志彬 謝國樑 陳朝容 蘇 起 白添枝 孫大千
黃昭順 李嘉進 李慶華 潘維剛 高思博 邱鏡淳 徐中雄
洪秀柱 江連福 李紀珠 曹壽民 葉芳雄 林南生
黃德福 吳松柏 何智輝 林淑芬 吳敦義 朱俊曉
蔡錦隆 林建榮 紀國棟 柯俊雄
反對者:92人。
曾燦燈 郭林勇 林志嘉 黃適卓 廖本煙 羅志明 盧博基
王 拓 柯建銘 王淑慧 王幸男 賴幸媛 陳銀河 劉寬平
黃宗源 尹伶瑛 湯火聖 林育生 趙永清 李明憲 何敏豪
鄭朝明 林文郎 尤 清 蔡啟芳 林重謨 李俊毅 彭紹瑾
賴清德 許榮淑 唐碧娥 邱創進 余政道 葉宜津 林進興
魏明谷 黃昭輝 陳朝龍 侯水盛 王世勛 彭添富 謝明源
李鎮楠 藍美津 郭俊銘 張花冠 郭榮宗 杜文卿 郭玟成
林岱樺 洪奇昌 黃 誠 楊芳婉 郭正亮 陳金德 鄭國忠
高志鵬 蕭美琴 吳秉叡 張慶惠 莊和子 顏文章 陳憲中
王塗發 陳明真 黃淑英 高建智 吳富貴 薛 凌 田秋堇
莊碩漢 吳明敏 管碧玲 徐國勇 曹來旺 林樹山 許德祥
陳秀惠 潘孟安 黃偉哲 李昆澤 江昭儀 黃劍輝 林國慶
陳啟昱 沈發惠 蔡其昌 謝欣霓 林耘生 陳 瑩 鄭運鵬
王榮璋
棄權者:0人。
立法院第6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經第6屆第5會期第15次會議確定)
時 間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5分
5月29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下午5時20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211人
請假委員 5人
日期 951103
提案名稱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會期 06屆04期06次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bcfc9c8cdc5cec6ced2cec6c7
誰在擋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呢?
看看立法院公報吧
民進黨黨團多次對本案有異議而多次退回程序委員會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
日期 951117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0期 總號:3511一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001;0004;0004
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
日期 951124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2期 總號:3513一 5頁~5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201;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日期 951201
會議及提案內容 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2)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4期 總號:3515 2頁~2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400;0002;0002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
日期 9512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9期 總號:352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9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
日期 95122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4期 總號:3527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400;0004;0004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
日期 951229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7期 總號:353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7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日期 960105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0期 總號:3533一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001;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
日期 9601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6)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3期 總號:3536一 6頁~6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301;0006;0006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
日期 960118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五、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6期 總號:3539 1頁~518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600;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http://tinyurl.com/583kwv
第21頁,節錄如下:
四、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現行「集會遊行法」所訂定之內容規範
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所付予人民合法之集會自由權;也
違背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人民所擁有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
版等基本自由權。為保障中華民國憲法所付予人民之集會、遊
行等合法權利,回復人民所擁有集會、遊行之基本自由權,建
請將現行之「集會遊行法」予以廢止,請公決案。
改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4案。【經在場委員199人,
成者107人,反對者92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
表決結果名單附後(六)】〕
贊成者:107人。
傅崑萁 趙良燕 雷 倩 張碩文 林正峰 盧秀燕 曹爾忠
顏清標 張麗善 馮定國 劉憶如 沈智慧 鍾榮吉 孔文吉
曾華德 劉盛良 陳秀卿 蔣孝嚴 羅明才 丁守中 吳英毅
陳根德 黃義交 柯淑敏 吳清池 林惠官 陳 杰 吳志揚
侯彩鳳 章仁香 楊瓊瓔 蔡正元 帥化民 朱鳳芝 吳育昇
廖國棟 蔡勝佳 李鴻鈞 劉文雄 周守訓 楊麗環 張慶忠
洪玉欽 廖婉汝 蔡家福 楊仁福 林鴻池 伍錦霖 林正二
鍾紹和 鄭金玲 呂學樟 賴士葆 黃健庭 劉銓忠 費鴻泰
翁重鈞 林滄敏 謝文政 林益世 江義雄 李復甸 黃志雄
許舒博 王昱婷 李復興 江丙坤 吳光訓 李慶安 林郁方
林德福 陳志彬 謝國樑 陳朝容 蘇 起 白添枝 孫大千
黃昭順 李嘉進 李慶華 潘維剛 高思博 邱鏡淳 徐中雄
洪秀柱 江連福 李紀珠 曹壽民 葉芳雄 林南生
黃德福 吳松柏 何智輝 林淑芬 吳敦義 朱俊曉
蔡錦隆 林建榮 紀國棟 柯俊雄
反對者:92人。
曾燦燈 郭林勇 林志嘉 黃適卓 廖本煙 羅志明 盧博基
王 拓 柯建銘 王淑慧 王幸男 賴幸媛 陳銀河 劉寬平
黃宗源 尹伶瑛 湯火聖 林育生 趙永清 李明憲 何敏豪
鄭朝明 林文郎 尤 清 蔡啟芳 林重謨 李俊毅 彭紹瑾
賴清德 許榮淑 唐碧娥 邱創進 余政道 葉宜津 林進興
魏明谷 黃昭輝 陳朝龍 侯水盛 王世勛 彭添富 謝明源
李鎮楠 藍美津 郭俊銘 張花冠 郭榮宗 杜文卿 郭玟成
林岱樺 洪奇昌 黃 誠 楊芳婉 郭正亮 陳金德 鄭國忠
高志鵬 蕭美琴 吳秉叡 張慶惠 莊和子 顏文章 陳憲中
王塗發 陳明真 黃淑英 高建智 吳富貴 薛 凌 田秋堇
莊碩漢 吳明敏 管碧玲 徐國勇 曹來旺 林樹山 許德祥
陳秀惠 潘孟安 黃偉哲 李昆澤 江昭儀 黃劍輝 林國慶
陳啟昱 沈發惠 蔡其昌 謝欣霓 林耘生 陳 瑩 鄭運鵬
王榮璋
棄權者:0人。
立法院第6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經第6屆第5會期第15次會議確定)
時 間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5分
5月29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下午5時20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211人
請假委員 5人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9日 00:30
樓上的,你貼的樂樂等,什麼民進黨團阻擾集遊法修正之證據,我你咧,,,反對者比贊成還少,阻個屁啊,怎還不過呢?更何況,現在國民黨3/4了,怎了,不敢採報備制了嗎?講證據,哈,立法院算什麼我們來看看貴為總統講的話,這才叫自打嘴巴,在我看來,不過就是選出一個漂白的流氓當總統罷了: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nancy20040414222618處理學生的那段還真經典.
Posted by 打死不退五佰萬人之一
at 2008年11月9日 08:19
昨是今非的偽君子,換了屁股就換腦袋。滿口非法非法,問題是他為何不像放水紅衫軍那樣就地合法?專挑對他有利的講,無恥至極!
Posted by JULY
at 2008年11月9日 10:51
打包+1
Posted by carlojam
at 2008年11月9日 14:00
借轉,謝謝!
Posted by 不染
at 2008年11月9日 14:21
所以這次一定是郝胖虎下令驅離!和馬區長無關!
Posted by well
at 2008年11月9日 19:53
>>不是很懂, 我覺得這說法有點牽強
>>誰能解釋其中邏輯? 謝謝.
>>誰能解釋其中邏輯? 謝謝.
酥餅:我不知道怎麼讓你能更懂,這樣說好了,我同學的媽媽不喜歡他跟某個女生交往,結果他在他媽生日那天放他媽鴿子跟那個女生去約會,妳覺得我同學傳達給她媽的訊號是什麼?
Posted by 酥餅
at 2008年11月10日 00:58
樓上的,你貼的樂樂等,什麼民進黨團阻擾集遊法修正之證據,我你咧,,,反對者比贊成還少,阻個屁啊,怎還不過呢?更何況,現在國民黨3/4了,怎了,不敢採報備制了嗎?講證據,哈,立法院算什麼我們來看看貴為總統講的話,這才叫自打嘴巴,在我看來,不過就是選出一個漂白的流氓當總統罷了: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nancy20040414222618處理學生的那段還真經典.
Posted by 打死不退五佰萬人之一 at 2008年11月9日 08:19
所謂白爛的人大概就是看不懂什麼叫排入院會審查吧
改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4案。【經在場委員199人,成者107人,反對者92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六)】〕
Posted by 打死不退五佰萬人之一 at 2008年11月9日 08:19
所謂白爛的人大概就是看不懂什麼叫排入院會審查吧
改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4案。【經在場委員199人,成者107人,反對者92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六)】〕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10日 10:05
所以呢?民進黨在立法院有過半的能力來阻擋修法表決通過嗎?
又再寫個驚悚小說,就是殺人犯?只要有意淫的思想就是強暴犯?
又再寫個驚悚小說,就是殺人犯?只要有意淫的思想就是強暴犯?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10日 10:27
所以呢?民進黨在立法院有過半的能力來阻擋修法表決通過嗎?
又再寫個驚悚小說,就是殺人犯?只要有意淫的思想就是強暴犯?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10日 10:27
你又來耍白爛了
不知道什麼叫退回程序委員會審查?
民進黨團阻擾集遊法修正之證據
日期 951103
提案名稱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會期 06屆04期06次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bcfc9c8cdc5cec6ced2cec6c7
誰在擋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呢?
看看立法院公報吧
民進黨黨團多次對本案有異議而多次退回程序委員會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
日期 951117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0期 總號:3511一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001;0004;0004
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
日期 951124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2期 總號:3513一 5頁~5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201;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日期 951201
會議及提案內容 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2)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4期 總號:3515 2頁~2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400;0002;0002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
日期 9512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9期 總號:352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9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
日期 95122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4期 總號:3527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400;0004;0004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
日期 951229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7期 總號:353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7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日期 960105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0期 總號:3533一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001;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
日期 9601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6)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3期 總號:3536一 6頁~6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301;0006;0006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
日期 960118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五、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6期 總號:3539 1頁~518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600;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又再寫個驚悚小說,就是殺人犯?只要有意淫的思想就是強暴犯?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10日 10:27
你又來耍白爛了
不知道什麼叫退回程序委員會審查?
民進黨團阻擾集遊法修正之證據
日期 951103
提案名稱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會期 06屆04期06次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bcfc9c8cdc5cec6ced2cec6c7
誰在擋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呢?
看看立法院公報吧
民進黨黨團多次對本案有異議而多次退回程序委員會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
日期 951117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0期 總號:3511一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001;0004;0004
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
日期 951124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2期 總號:3513一 5頁~5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201;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日期 951201
會議及提案內容 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2)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4期 總號:3515 2頁~2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400;0002;0002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
日期 9512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9期 總號:352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9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
日期 95122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4期 總號:3527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400;0004;0004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
日期 951229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7期 總號:353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7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日期 960105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0期 總號:3533一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001;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
日期 9601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6)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3期 總號:3536一 6頁~6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301;0006;0006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
日期 960118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五、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6期 總號:3539 1頁~518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600;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10日 11:30
所以呢?民進黨在立法院有過半的能力來阻擋修法表決通過嗎?
又再寫個驚悚小說,就是殺人犯?只要有意淫的思想就是強暴犯?
又再寫個驚悚小說,就是殺人犯?只要有意淫的思想就是強暴犯?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10日 11:34
所以呢?民進黨在立法院有過半的能力來阻擋修法表決通過嗎?
又再寫個驚悚小說,就是殺人犯?只要有意淫的思想就是強暴犯?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10日 11:34
原來十幾次的退回程序委員會審查是假的喔~~
睜眼說瞎話莫過於此啦!
民進黨團阻擾集遊法修正之證據
日期 951103
提案名稱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會期 06屆04期06次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bcfc9c8cdc5cec6ced2cec6c7
誰在擋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呢?
看看立法院公報吧
民進黨黨團多次對本案有異議而多次退回程序委員會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
日期 951117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0期 總號:3511一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001;0004;0004
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
日期 951124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2期 總號:3513一 5頁~5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201;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日期 951201
會議及提案內容 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2)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4期 總號:3515 2頁~2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400;0002;0002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
日期 9512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9期 總號:352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9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
日期 95122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4期 總號:3527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400;0004;0004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
日期 951229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7期 總號:353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7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日期 960105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0期 總號:3533一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001;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
日期 9601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6)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3期 總號:3536一 6頁~6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301;0006;0006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
日期 960118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五、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6期 總號:3539 1頁~518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600;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又再寫個驚悚小說,就是殺人犯?只要有意淫的思想就是強暴犯?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10日 11:34
原來十幾次的退回程序委員會審查是假的喔~~
睜眼說瞎話莫過於此啦!
民進黨團阻擾集遊法修正之證據
日期 951103
提案名稱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會期 06屆04期06次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bcfc9c8cdc5cec6ced2cec6c7
誰在擋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呢?
看看立法院公報吧
民進黨黨團多次對本案有異議而多次退回程序委員會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
日期 951117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0期 總號:3511一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001;0004;0004
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
日期 951124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2期 總號:3513一 5頁~5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201;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日期 951201
會議及提案內容 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2)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4期 總號:3515 2頁~2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400;0002;0002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
日期 9512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9期 總號:352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9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
日期 95122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4期 總號:3527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400;0004;0004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
日期 951229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7期 總號:353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7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日期 960105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0期 總號:3533一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001;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
日期 9601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6)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3期 總號:3536一 6頁~6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301;0006;0006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
日期 960118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五、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6期 總號:3539 1頁~518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600;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10日 11:36
所以,「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就完成修法表決不通過的程序?
又再寫個驚悚小說,就是殺人犯?只要有意淫的思想就是強暴犯?
又再寫個驚悚小說,就是殺人犯?只要有意淫的思想就是強暴犯?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10日 11:39
所以,「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就完成修法表決不通過的程序?
又再寫個驚悚小說,就是殺人犯?只要有意淫的思想就是強暴犯?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10日 11:39
噗哈哈
連大會審查進不去還談什麼三讀?
你嗎差不多點!
又再寫個驚悚小說,就是殺人犯?只要有意淫的思想就是強暴犯?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10日 11:39
噗哈哈
連大會審查進不去還談什麼三讀?
你嗎差不多點!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10日 11:44
那你在靠夭什麼?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10日 11:44
來來來如果你不懂什麼叫三讀程序
以下文章可以閱讀一下
不要讓人以為綠營支持者都是一群沒知識的人
提案是立法的第1個步驟。提案的來源為: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及符合立法院組織法規定之黨團。至於預算案之提出,則專屬於行政院。
提案先送程序委員會,由秘書長編擬議事日程,經程序委員會審定後付印。程序委員會置委員19人,由各政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之比例分配。但每一政黨(團)至少1人。院會審議法案的先後順序,由程序委員會決定。
政府提案或委員所提法律案列入議程報告事項,於院會中朗讀標題(一讀)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或逕付二讀。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由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經大體討論後,依院會之決議,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預算案於交付審查之前,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應列席院會,報告施政計畫及預算編製經過並備詢。
委員會審查議案時,可以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列席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以供委員參考。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可以併案審查;但已逐條討論通過之條文,不能因併案而再行討論。議案審查完竣後,應就該議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院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規定舉行公聽會,邀請正、反意見相當比例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士出席表達意見,並將其意見提出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作為審查該議案之參考。
第二讀會討論經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決議逕付二讀之議案。二讀時先朗讀議案,再依次進行廣泛討論及逐條討論。二讀會是相當重要的一個環節,對於議案之深入討論、修正、重付審查、撤銷、撤回等,均是在這個階段做成決議。經過二讀之議案,應於下次會議進行三讀;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立法院議事,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程序議決外,其餘議案僅需經二讀會議決。
委員對於法律案、預算案部分或全案之決議有異議時,得依法於原案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動議。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完成三讀之法律案及預算案由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並函送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10日內公布之,或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之程序,由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
以下文章可以閱讀一下
不要讓人以為綠營支持者都是一群沒知識的人
提案是立法的第1個步驟。提案的來源為: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及符合立法院組織法規定之黨團。至於預算案之提出,則專屬於行政院。
提案先送程序委員會,由秘書長編擬議事日程,經程序委員會審定後付印。程序委員會置委員19人,由各政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之比例分配。但每一政黨(團)至少1人。院會審議法案的先後順序,由程序委員會決定。
政府提案或委員所提法律案列入議程報告事項,於院會中朗讀標題(一讀)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或逕付二讀。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由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經大體討論後,依院會之決議,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預算案於交付審查之前,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應列席院會,報告施政計畫及預算編製經過並備詢。
委員會審查議案時,可以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列席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以供委員參考。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可以併案審查;但已逐條討論通過之條文,不能因併案而再行討論。議案審查完竣後,應就該議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院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規定舉行公聽會,邀請正、反意見相當比例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士出席表達意見,並將其意見提出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作為審查該議案之參考。
第二讀會討論經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決議逕付二讀之議案。二讀時先朗讀議案,再依次進行廣泛討論及逐條討論。二讀會是相當重要的一個環節,對於議案之深入討論、修正、重付審查、撤銷、撤回等,均是在這個階段做成決議。經過二讀之議案,應於下次會議進行三讀;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立法院議事,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程序議決外,其餘議案僅需經二讀會議決。
委員對於法律案、預算案部分或全案之決議有異議時,得依法於原案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動議。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完成三讀之法律案及預算案由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並函送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10日內公布之,或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之程序,由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10日 11:46
所以呢?民進黨在立法院有過半的能力來完成三讀阻擋修法表決通過嗎?
又再寫個驚悚小說,就是殺人犯?只要有意淫的思想就是強暴犯?
又再寫個驚悚小說,就是殺人犯?只要有意淫的思想就是強暴犯?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10日 11:47
那你在靠夭什麼?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10日 11:44
我在靠夭一個白目搞不清楚三讀程序就這邊顛倒是非的啦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10日 11:44
我在靠夭一個白目搞不清楚三讀程序就這邊顛倒是非的啦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10日 11:47
所以呢?民進黨在立法院有過半的能力來完成三讀阻擋修法表決通過嗎?
又再寫個驚悚小說,就是殺人犯?只要有意淫的思想就是強暴犯?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10日 11:47
唱片跳針囉!!
民進黨團阻擾集遊法修正之證據
日期 951103
提案名稱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會期 06屆04期06次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bcfc9c8cdc5cec6ced2cec6c7
誰在擋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呢?
看看立法院公報吧
民進黨黨團多次對本案有異議而多次退回程序委員會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
日期 951117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0期 總號:3511一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001;0004;0004
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
日期 951124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2期 總號:3513一 5頁~5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201;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日期 951201
會議及提案內容 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2)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4期 總號:3515 2頁~2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400;0002;0002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
日期 9512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9期 總號:352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9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
日期 95122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4期 總號:3527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400;0004;0004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
日期 951229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7期 總號:353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7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日期 960105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0期 總號:3533一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001;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
日期 9601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6)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3期 總號:3536一 6頁~6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301;0006;0006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
日期 960118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五、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6期 總號:3539 1頁~518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600;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又再寫個驚悚小說,就是殺人犯?只要有意淫的思想就是強暴犯?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10日 11:47
唱片跳針囉!!
民進黨團阻擾集遊法修正之證據
日期 951103
提案名稱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會期 06屆04期06次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bcfc9c8cdc5cec6ced2cec6c7
誰在擋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呢?
看看立法院公報吧
民進黨黨團多次對本案有異議而多次退回程序委員會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
日期 951117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0期 總號:3511一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001;0004;0004
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
日期 951124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2期 總號:3513一 5頁~5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201;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日期 951201
會議及提案內容 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2)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4期 總號:3515 2頁~2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400;0002;0002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
日期 9512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9期 總號:352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9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
日期 95122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4期 總號:3527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400;0004;0004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
日期 951229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7期 總號:353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7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日期 960105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0期 總號:3533一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001;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
日期 9601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6)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3期 總號:3536一 6頁~6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301;0006;0006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
日期 960118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五、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6期 總號:3539 1頁~518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600;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10日 11:48
所以,「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就完成修法表決不通過的程序?
又再寫個驚悚小說,就是殺人犯?只要有意淫的思想就是強暴犯?
又再寫個驚悚小說,就是殺人犯?只要有意淫的思想就是強暴犯?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10日 11:49
所以,「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就完成修法表決不通過的程序?
又再寫個驚悚小說,就是殺人犯?只要有意淫的思想就是強暴犯?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10日 11:49
提案先送程序委員會,由秘書長編擬議事日程,經程序委員會審定後付印。程序委員會置委員19人,由各政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之比例分配。但每一政黨(團)至少1人。院會審議法案的先後順序,由程序委員會決定。
政府提案或委員所提法律案列入議程報告事項,於院會中朗讀標題(一讀)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或逕付二讀。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由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經大體討論後,依院會之決議,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預算案於交付審查之前,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應列席院會,報告施政計畫及預算編製經過並備詢。
又再寫個驚悚小說,就是殺人犯?只要有意淫的思想就是強暴犯?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10日 11:49
提案先送程序委員會,由秘書長編擬議事日程,經程序委員會審定後付印。程序委員會置委員19人,由各政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之比例分配。但每一政黨(團)至少1人。院會審議法案的先後順序,由程序委員會決定。
政府提案或委員所提法律案列入議程報告事項,於院會中朗讀標題(一讀)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或逕付二讀。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由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經大體討論後,依院會之決議,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預算案於交付審查之前,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應列席院會,報告施政計畫及預算編製經過並備詢。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10日 11:50
所以呢?民進黨在立法院有過半的能力來完成三讀阻擋修法表決通過嗎?
又再寫個驚悚小說,就是殺人犯?只要有意淫的思想就是強暴犯?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10日 11:47
又再寫個驚悚小說,就是殺人犯?只要有意淫的思想就是強暴犯?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10日 11:47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10日 11:51
所以,「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就完成修法表決不通過的程序?
又再寫個驚悚小說,就是殺人犯?只要有意淫的思想就是強暴犯?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10日 11:49
天底下最自會打嘴巴的大概就是你這種人啦
http://blog.roodo.com/spicynews/archives/858724.html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今天第四十一度擋下軍購案,同時也封殺了監委同意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通通無法付委。至於民進黨立法黨團提案,依憲法增修條文邀陳水扁總統到立法院國情報告有關國家安全等國防軍事採購事宜,也因國親反對,沒有列入議程。
呂秀蓮因為選前錯誤預估國親大勝後將會改變態度與民進黨合作,因而請辭黨主席負責。
又再寫個驚悚小說,就是殺人犯?只要有意淫的思想就是強暴犯?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10日 11:49
天底下最自會打嘴巴的大概就是你這種人啦
http://blog.roodo.com/spicynews/archives/858724.html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今天第四十一度擋下軍購案,同時也封殺了監委同意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通通無法付委。至於民進黨立法黨團提案,依憲法增修條文邀陳水扁總統到立法院國情報告有關國家安全等國防軍事採購事宜,也因國親反對,沒有列入議程。
呂秀蓮因為選前錯誤預估國親大勝後將會改變態度與民進黨合作,因而請辭黨主席負責。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10日 11:51
所以呢?民進黨在立法院有過半的能力來完成三讀阻擋修法表決通過嗎?
又再寫個驚悚小說,就是殺人犯?只要有意淫的思想就是強暴犯?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10日 11:47
天底下最自會打嘴巴的大概就是你這種人啦
http://blog.roodo.com/spicynews/archives/858724.html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今天第四十一度擋下軍購案,同時也封殺了監委同意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通通無法付委。至於民進黨立法黨團提案,依憲法增修條文邀陳水扁總統到立法院國情報告有關國家安全等國防軍事採購事宜,也因國親反對,沒有列入議程。
呂秀蓮因為選前錯誤預估國親大勝後將會改變態度與民進黨合作,因而請辭黨主席負責。
又再寫個驚悚小說,就是殺人犯?只要有意淫的思想就是強暴犯?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10日 11:47
天底下最自會打嘴巴的大概就是你這種人啦
http://blog.roodo.com/spicynews/archives/858724.html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今天第四十一度擋下軍購案,同時也封殺了監委同意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通通無法付委。至於民進黨立法黨團提案,依憲法增修條文邀陳水扁總統到立法院國情報告有關國家安全等國防軍事採購事宜,也因國親反對,沒有列入議程。
呂秀蓮因為選前錯誤預估國親大勝後將會改變態度與民進黨合作,因而請辭黨主席負責。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10日 11:52
自己慢慢LOOP吧。呵呵~~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10日 11:53
己慢慢LOOP吧。呵呵~~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10日 11:53
LOOP?
那不是你一再作的事嗎?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10日 11:53
LOOP?
那不是你一再作的事嗎?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10日 11:54
支持學生自由廣場的靜坐抗議
集會遊行法不應該廢除, 但是應該好好檢討修改, 一方面讓集會遊行申請趨於合理, 一方面也要嚴懲濫用自由的公民, 慢慢培養台灣公民自制的能力
老實說台灣的民主素養還差很多, 濫用"自由"一辭的人從很多的抗議活動可以看出
期許學生可以理性的看待政治事件不要被藍綠政客給矇蔽了, 好好的從這些政客的言論去求真相而不要隨著搖擺, 要不然您跟這些政客又有何不同呢?
要知道有些政客很會操弄群眾運動, 利用群眾破壞社會的和諧, 社會動盪不安 人民不團結 國家又如何可以進步富強呢?
集會遊行法的修改可以徹底的檢討, 但是不應該廢除, "有限制的自由"才可以保護其他人的安全無虞
給予靜坐抗議的學生祝福, 希望他們平安順利
集會遊行法不應該廢除, 但是應該好好檢討修改, 一方面讓集會遊行申請趨於合理, 一方面也要嚴懲濫用自由的公民, 慢慢培養台灣公民自制的能力
老實說台灣的民主素養還差很多, 濫用"自由"一辭的人從很多的抗議活動可以看出
期許學生可以理性的看待政治事件不要被藍綠政客給矇蔽了, 好好的從這些政客的言論去求真相而不要隨著搖擺, 要不然您跟這些政客又有何不同呢?
要知道有些政客很會操弄群眾運動, 利用群眾破壞社會的和諧, 社會動盪不安 人民不團結 國家又如何可以進步富強呢?
集會遊行法的修改可以徹底的檢討, 但是不應該廢除, "有限制的自由"才可以保護其他人的安全無虞
給予靜坐抗議的學生祝福, 希望他們平安順利
Posted by 筑夢笙
at 2008年11月10日 15:33
TO:powerslide
少數黨可以阻得了集遊修政案?阻不了軍購杯葛案,眷改案,陽光法案,18%?豈不怪哉?
只到二讀就不送不審了還怪民進黨,有心的話早過了啦,別自欺欺人.
你該關心的是:奇怪,都3/4了,怎還不一本初衷送集遊修改案.不然也叫雷倩等提案人出來講講話....別學劉兆玄的還要公聽會什的,以前要送此案時有沒有公聽會啊.
有心改,一天就過了,安什好心眼呢?恐怕屁都不是吧!!!!!!
少數黨可以阻得了集遊修政案?阻不了軍購杯葛案,眷改案,陽光法案,18%?豈不怪哉?
只到二讀就不送不審了還怪民進黨,有心的話早過了啦,別自欺欺人.
你該關心的是:奇怪,都3/4了,怎還不一本初衷送集遊修改案.不然也叫雷倩等提案人出來講講話....別學劉兆玄的還要公聽會什的,以前要送此案時有沒有公聽會啊.
有心改,一天就過了,安什好心眼呢?恐怕屁都不是吧!!!!!!
Posted by 打死不退五佰萬人之一
at 2008年11月11日 00:58
to 打死不退五佰萬人之一:
不用再凹了,民進黨連續十次的退回程序委員會審查是假的嗎?
民進黨97票反對集遊法修正案是假的嗎?
如果不是,你講那想什麼都是屁話!什麼民主自由都是喊假了,只是給自己人用的!不包含反對意見者!
不用再凹了,民進黨連續十次的退回程序委員會審查是假的嗎?
民進黨97票反對集遊法修正案是假的嗎?
如果不是,你講那想什麼都是屁話!什麼民主自由都是喊假了,只是給自己人用的!不包含反對意見者!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11日 10:31
支持學生自由廣場的靜坐抗議
集會遊行法不應該廢除, 但是應該好好檢討修改, 一方面讓集會遊行申請趨於合理, 一方面也要嚴懲濫用自由的公民, 慢慢培養台灣公民自制的能力
老實說台灣的民主素養還差很多, 濫用"自由"一辭的人從很多的抗議活動可以看出
期許學生可以理性的看待政治事件不要被藍綠政客給矇蔽了, 好好的從這些政客的言論去求真相而不要隨著搖擺, 要不然您跟這些政客又有何不同呢?
要知道有些政客很會操弄群眾運動, 利用群眾破壞社會的和諧, 社會動盪不安 人民不團結 國家又如何可以進步富強呢?
集會遊行法的修改可以徹底的檢討, 但是不應該廢除, "有限制的自由"才可以保護其他人的安全無虞
給予靜坐抗議的學生祝福, 希望他們平安順利
集會遊行法不應該廢除, 但是應該好好檢討修改, 一方面讓集會遊行申請趨於合理, 一方面也要嚴懲濫用自由的公民, 慢慢培養台灣公民自制的能力
老實說台灣的民主素養還差很多, 濫用"自由"一辭的人從很多的抗議活動可以看出
期許學生可以理性的看待政治事件不要被藍綠政客給矇蔽了, 好好的從這些政客的言論去求真相而不要隨著搖擺, 要不然您跟這些政客又有何不同呢?
要知道有些政客很會操弄群眾運動, 利用群眾破壞社會的和諧, 社會動盪不安 人民不團結 國家又如何可以進步富強呢?
集會遊行法的修改可以徹底的檢討, 但是不應該廢除, "有限制的自由"才可以保護其他人的安全無虞
給予靜坐抗議的學生祝福, 希望他們平安順利
Posted by 筑夢笙
at 2008年11月11日 12:10
支持靜坐抗議的學生
集會遊行法應該要好好檢討修改, 而不需要廢除
知識份子參與國家大事是一件很好的事但是也必須要有理性的思考每一次的政治事件, 如果被藍綠政客影響了自我判斷的話就沒有資格說自己是學生, 清流, 中立
學生因為沒有受到工作上的壓力所以藍綠色彩不應該明顯, 有些人因為工作上的因素所以會因為環境來突顯自己的藍綠色彩, 這倒是可以理解
如果愛台灣, 就應該團結一致好好提出如何可以抵抗共匪或者外來侵略者的建議, 而不是身在台灣為了自己的藍綠政治利益來污衊對方, 反而把台灣人當作敵人來汙辱攻擊, 這是台灣人的悲哀
如果愛台灣, 就要有包容的心去接納異己的聲音, 而不是在台灣製造對立衝突, 撕裂台灣原有的族群融合的精神, 也傷害台灣人民的和諧,
呼籲理性看待政治事件..政治沒有我們想像中的單純..如果能發揮實事求是的台灣精神, 社會上因為誤會或者因為政客煽動的動亂相信會減少許多
台灣不會被統一, 也不應該被統一, 台灣也當然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相信這是大部分台灣人的心聲
台灣要不要獨立? 如果時機成熟當然獨立是最好的選項, 但是, 台灣似乎還沒準備好獨立的本錢所以只能維持現狀先,
台灣的國際化程度如果夠, 難道還怕中共武力犯台嗎? 因為沒有一個國家希望他們的公民被中共的武力攻台時殺死.國際化程度夠, 相對外國人對台灣的投資也會不小, 依存度就會增加, 外國人在台灣越多(除了大陸,其他東南亞的落後國家)當然會越好, 至少他們對台灣可以更了解, 了解台灣是一個跟大陸完全不同的兩個國家
台灣本身的條件也不差, 差在無法好好的發揮現有的資源
台灣的國際化要靠全國人民的努力, 唯有台灣人和諧共處外國人來台的機會才會增加, 沒有人願意到一個充滿不確定因素的國家,(不確定出門安不安全安全, 不確定哪個地方才會有自己喜歡的食物, 不確定交通方不方便, ....)
台灣的國際化要靠政府來努力, 所有路標及商店的中英雙語化不夠需要政策的推動
台灣的國際化需要國人英語程度的提升...
以上零零總總的建議都希望台灣好..姑且不論誰先提出
如果你是好的台灣人,,請多提出一些對國家有益的想法..
如果以國家來比喻公司, 總經理是總統, 員工就像是公民, 公民是老闆之一,
一家甲公司如果他的每個員工都可以為公司提出幫公司賺錢的想法, 想辦法幫忙自己的公司賺錢而不被其他公司合併, 為自己公司的前途上下一心, 相信這家公司要被其他公司合併或收購的機率肯定是很低的
相反的, 如果一家乙公司的員工總是,這個部門鬥爭另一個部門, 想辦法以要鬥垮另一個部門為思考模式或是 這個員工老是看某個員工不爽, 老想要他出丑離職, 相信這家公司的戰力就沒有甲公司強
因此, 基於相同公司體質條件下, 甲乙兩個公司哪個公司被合併或被收購的機率高,
假設乙公司被收購或合併了, 難道這些互相鬥爭的員工不需要負些責任嗎?
由小可以見大, 希望各位諸公(非豬公)可以好好思考
諸位知識份子可以說是創意無窮, 說不定會有更好的想法可以讓台灣更好, 不仿也來討論討論
當然要實現沒那麼簡單, 但是沒有目標永遠就無法實現, 不是嗎?
待續....
集會遊行法應該要好好檢討修改, 而不需要廢除
知識份子參與國家大事是一件很好的事但是也必須要有理性的思考每一次的政治事件, 如果被藍綠政客影響了自我判斷的話就沒有資格說自己是學生, 清流, 中立
學生因為沒有受到工作上的壓力所以藍綠色彩不應該明顯, 有些人因為工作上的因素所以會因為環境來突顯自己的藍綠色彩, 這倒是可以理解
如果愛台灣, 就應該團結一致好好提出如何可以抵抗共匪或者外來侵略者的建議, 而不是身在台灣為了自己的藍綠政治利益來污衊對方, 反而把台灣人當作敵人來汙辱攻擊, 這是台灣人的悲哀
如果愛台灣, 就要有包容的心去接納異己的聲音, 而不是在台灣製造對立衝突, 撕裂台灣原有的族群融合的精神, 也傷害台灣人民的和諧,
呼籲理性看待政治事件..政治沒有我們想像中的單純..如果能發揮實事求是的台灣精神, 社會上因為誤會或者因為政客煽動的動亂相信會減少許多
台灣不會被統一, 也不應該被統一, 台灣也當然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相信這是大部分台灣人的心聲
台灣要不要獨立? 如果時機成熟當然獨立是最好的選項, 但是, 台灣似乎還沒準備好獨立的本錢所以只能維持現狀先,
台灣的國際化程度如果夠, 難道還怕中共武力犯台嗎? 因為沒有一個國家希望他們的公民被中共的武力攻台時殺死.國際化程度夠, 相對外國人對台灣的投資也會不小, 依存度就會增加, 外國人在台灣越多(除了大陸,其他東南亞的落後國家)當然會越好, 至少他們對台灣可以更了解, 了解台灣是一個跟大陸完全不同的兩個國家
台灣本身的條件也不差, 差在無法好好的發揮現有的資源
台灣的國際化要靠全國人民的努力, 唯有台灣人和諧共處外國人來台的機會才會增加, 沒有人願意到一個充滿不確定因素的國家,(不確定出門安不安全安全, 不確定哪個地方才會有自己喜歡的食物, 不確定交通方不方便, ....)
台灣的國際化要靠政府來努力, 所有路標及商店的中英雙語化不夠需要政策的推動
台灣的國際化需要國人英語程度的提升...
以上零零總總的建議都希望台灣好..姑且不論誰先提出
如果你是好的台灣人,,請多提出一些對國家有益的想法..
如果以國家來比喻公司, 總經理是總統, 員工就像是公民, 公民是老闆之一,
一家甲公司如果他的每個員工都可以為公司提出幫公司賺錢的想法, 想辦法幫忙自己的公司賺錢而不被其他公司合併, 為自己公司的前途上下一心, 相信這家公司要被其他公司合併或收購的機率肯定是很低的
相反的, 如果一家乙公司的員工總是,這個部門鬥爭另一個部門, 想辦法以要鬥垮另一個部門為思考模式或是 這個員工老是看某個員工不爽, 老想要他出丑離職, 相信這家公司的戰力就沒有甲公司強
因此, 基於相同公司體質條件下, 甲乙兩個公司哪個公司被合併或被收購的機率高,
假設乙公司被收購或合併了, 難道這些互相鬥爭的員工不需要負些責任嗎?
由小可以見大, 希望各位諸公(非豬公)可以好好思考
諸位知識份子可以說是創意無窮, 說不定會有更好的想法可以讓台灣更好, 不仿也來討論討論
當然要實現沒那麼簡單, 但是沒有目標永遠就無法實現, 不是嗎?
待續....
Posted by 筑夢笙
at 2008年11月11日 12:12
有人認為民進黨應該在執政時期把集遊法廢除或修改成讓藍蛆肆無忌憚的上街胡鬧。
一切都是集遊惡法?
我倒是認為,反正藍蛆掌控立法院,就算當時把集遊法修改了讓藍蛆爽翻天的鬧。經過這一兩個月台灣派的怒吼之後,集遊法一定馬上又被立法院修回更嚴厲的規定,不然就是又有什麼臨時規定出來。
還有,別只會在軟趴趴的民進黨執政時期出來抗議了,現在去挑戰一下騜威浩蕩的波麗士大人吧。
溪洲部落還需要您的關心呢
一切都是集遊惡法?
我倒是認為,反正藍蛆掌控立法院,就算當時把集遊法修改了讓藍蛆爽翻天的鬧。經過這一兩個月台灣派的怒吼之後,集遊法一定馬上又被立法院修回更嚴厲的規定,不然就是又有什麼臨時規定出來。
還有,別只會在軟趴趴的民進黨執政時期出來抗議了,現在去挑戰一下騜威浩蕩的波麗士大人吧。
溪洲部落還需要您的關心呢
Posted by blahblah
at 2008年11月11日 15:08
有人認為民進黨應該在執政時期把集遊法廢除或修改成讓藍蛆肆無忌憚的上街胡鬧。
一切都是集遊惡法?
我倒是認為,反正藍蛆掌控立法院,就算當時把集遊法修改了讓藍蛆爽翻天的鬧。經過這一兩個月台灣派的怒吼之後,集遊法一定馬上又被立法院修回更嚴厲的規定,不然就是又有什麼臨時規定出來。
還有,別只會在軟趴趴的民進黨執政時期出來抗議了,現在去挑戰一下騜威浩蕩的波麗士大人吧。
溪洲部落還需要您的關心呢
Posted by blahblah at 2008年11月11日 15:08
噗哈哈
這真是太好笑了啦
溪州部落的事我們很早就在關心了
什麼時候輪到你來說嘴了?
TW派說起謊來果然是臉不紅氣不喘的啊
http://www.wretch.cc/blog/powerslide&category_id=11130551
另外,樂生/寶藏巖的抗議我也都有紀錄喔
不過那時候你在哪裡?
我怎麼沒看到勒?
一切都是集遊惡法?
我倒是認為,反正藍蛆掌控立法院,就算當時把集遊法修改了讓藍蛆爽翻天的鬧。經過這一兩個月台灣派的怒吼之後,集遊法一定馬上又被立法院修回更嚴厲的規定,不然就是又有什麼臨時規定出來。
還有,別只會在軟趴趴的民進黨執政時期出來抗議了,現在去挑戰一下騜威浩蕩的波麗士大人吧。
溪洲部落還需要您的關心呢
Posted by blahblah at 2008年11月11日 15:08
噗哈哈
這真是太好笑了啦
溪州部落的事我們很早就在關心了
什麼時候輪到你來說嘴了?
TW派說起謊來果然是臉不紅氣不喘的啊
http://www.wretch.cc/blog/powerslide&category_id=11130551
另外,樂生/寶藏巖的抗議我也都有紀錄喔
不過那時候你在哪裡?
我怎麼沒看到勒?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12日 11:25
有一個人特別愛洗版, 洗版方式就是會先重覆一次, 再針對其中一點攻擊, 這個人不是"CB", 就是"GB"或是"WE"還是"CS"?
Posted by jj
at 2008年11月12日 12:43
馬英九如其名真陰久? 不過5分鐘就結束!
今天關了阿扁證明他不是只有5分鐘的能耐, 與陳雲林地逢場, 那是前戲啦!中場現在才端出!
哇!這場中場戲捧出後, 終於雞犬升天, 眼瞎的可以看跳脫衣舞, 腳斷的可以跑著追女友, 小偷從此自斷手, 也金盆洗手, 外遇會自閹小裊裊, 世界太平, 天下無事, 不過TVBS的全民2100快沒頭路了!但放心, 還有小中中, ㄚ珍還沒被抓去關, 應該還會被吵到尾場!
綠營民代, 還有小英英會被排在下半段演出吧????!
今天關了阿扁證明他不是只有5分鐘的能耐, 與陳雲林地逢場, 那是前戲啦!中場現在才端出!
哇!這場中場戲捧出後, 終於雞犬升天, 眼瞎的可以看跳脫衣舞, 腳斷的可以跑著追女友, 小偷從此自斷手, 也金盆洗手, 外遇會自閹小裊裊, 世界太平, 天下無事, 不過TVBS的全民2100快沒頭路了!但放心, 還有小中中, ㄚ珍還沒被抓去關, 應該還會被吵到尾場!
綠營民代, 還有小英英會被排在下半段演出吧????!
Posted by jj
at 2008年11月12日 16:19
不過也不用擔心, 紅標統媒藍丁如李豔秋的新聞夜總會可以每天討論阿扁住總統套房是否有10萬元的彈簧床啦,今天晚餐吃什麼啦, 不知也無買通獄卒煮鮑魚粥啦, 或是喝上萬元的凍頂啦??!
嗯!可以提供一些情報讓邱義大人暴點料,看要加辣的?還是甜的?對了可以加干貝醬, 保證收視率仍在藍丁中是百分百!
嗯!可以提供一些情報讓邱義大人暴點料,看要加辣的?還是甜的?對了可以加干貝醬, 保證收視率仍在藍丁中是百分百!
Posted by jj
at 2008年11月12日 16:35
還有, 可能檢察官會爆料, ㄚ扁還在監獄中裡面數黃金喔, 將黃金數兩匯出給胡錦濤, 這可是有匯票證明, 可以向上次宋楚瑜競選總統時拿匯票證明阿扁送黃金給江澤民那位XX慧的藍委, 這張收據她還保存著,有進一步新消息再向各位大大透漏!
Posted by jj
at 2008年11月12日 16:57
馬皇帝大玩黑臉白臉!
馬皇當白臉!
警察當黑臉!
最後上煤體說:
我說了,不要碰學生,結果警政署還是下令要驅離,
這一點我非常不滿意,第一,它不尊重地方政府,
第二,執法方式也有違法之嫌,動不動就驅離,真
的把自己搞得像警察國家”。
馬皇帝:
快把擅作主張的警察高官抓起來,仗打100大板呀!
馬皇當白臉!
警察當黑臉!
最後上煤體說:
我說了,不要碰學生,結果警政署還是下令要驅離,
這一點我非常不滿意,第一,它不尊重地方政府,
第二,執法方式也有違法之嫌,動不動就驅離,真
的把自己搞得像警察國家”。
馬皇帝:
快把擅作主張的警察高官抓起來,仗打100大板呀!
Posted by 國x黨不是第一次執政
at 2008年11月13日 23:48
Posted by casperzaku
at 2008年11月14日 1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