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5日
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台灣的警察反了!
這幾天警察罔顧人權,無法無天,有許多警察執法過當時還聲稱他是按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現在就讓我們看看,警察職權執行法寫些什麼?
警察職權執行法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特製定本法。
第三條 (不得逾越限度)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第四條 (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第五條 (行使職權致人受傷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警察行使職權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警察職權行使法全文,從頭到尾讀一遍,你就知道,這幾天警察違法為得有多離譜!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特製定本法。
酥餅:看到了沒有,警察職權行使法規範的是警察,不是在公共區域沒有犯罪行為的一般民眾。
第三條 (不得逾越限度)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酥餅:這幾天警察的行使職權是以對人民權益侵犯最少的方法嗎?還是他愛怎樣就怎樣?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酥餅:就算警察的目的是不能讓陳雲林有一絲一豪的不悅好了,有多少過渡執法是在陳雲林用望遠鏡都看不到的地方?警察有沒有違法?
第四條 (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酥餅:看到沒有?警察沒有告知事由,人民得拒絕之。這幾天我們看到多少次,當事人、媒體都大聲問,我犯了什麼法,為什麼要盤查我、為什麼要扛我走,警察連理都不理,照樣強制執行,跟黑道一樣,再說一次,警察沒有告知事由,人民得拒絕之。
第五條 (行使職權致人受傷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警察行使職權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酥餅:三位被粗暴對待的女網友其中一人手指被警察拉到脫臼,結果被強行送到保一總隊後還不准她就醫,這些違法亂紀的警察,如果不撤職嚴辦,台灣還算法治國家嗎?
奉勸要上街以和平理性的方法表達訴求的民眾,記住這幾條法律,嚴正要求執法的警察遵守「警察職權行使法」,要是遇到連這個辦法是在規範誰都搞不清楚的警察,記下他的警察號碼,這種警察沒有資格領納稅人的薪水!
警察職權行使法全文,從頭到尾讀一遍,你就知道,這幾天警察違法為得有多離譜!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7513593
引用列表:
其實陳雲林要在訪問臺灣過程順利,應該蠻簡單的,只要中國政府宣佈「不再干涉臺灣以獨立國家的身分參與國際事務與國際組織」,這不就得了嗎?我相信至少不會那麼多人把他圍在晶華裡。
套一句中國網友常說的「都是教育造成你我想法的差異,兩岸分離並且在各方面差異甚多是不可磨滅的事實,所以就讓臺灣獨立吧!」。
這次混亂,有看到一些說法在質疑「這就是臺灣的民主?」 ... 民主跟不會有社會運動或是暴動似乎應該是扯不上關係的,民主是說人民可以決定自己的政府,就我的了解是與有沒有暴動無關。法國幾年前才發生過大規模的暴動,美國
個人對這幾天的混亂的看法【YinyinTODAY】
at 2008年11月7日 09:15
警察職權行使法?
其實不用讀,因為這法根本無法源約制在百尺之處,受到憲法層級保護的「人身自由」。
可無緣無故盤查人民身份、叫民眾開後車廂、在高速公路的天橋上舉個國旗也不行?
台灣哪時候允許警察有這麼大的權力?
除非真如1025女警說的:「我的上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其實不用讀,因為這法根本無法源約制在百尺之處,受到憲法層級保護的「人身自由」。
可無緣無故盤查人民身份、叫民眾開後車廂、在高速公路的天橋上舉個國旗也不行?
台灣哪時候允許警察有這麼大的權力?
除非真如1025女警說的:「我的上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Posted by 佑佑皮皮
at 2008年11月5日 09:45
這個國家考上警察的多的是流氓人渣...
人民保姆我還沒見過, 警察擾民可是天天發生。
那些管區, 哪個不是機車騎著到處找人喝茶?
警察? 哈 哈 哈...
人民保姆我還沒見過, 警察擾民可是天天發生。
那些管區, 哪個不是機車騎著到處找人喝茶?
警察? 哈 哈 哈...
Posted by 肉
at 2008年11月5日 09:47
看了就度爛啦!
Posted by 邪惡..
at 2008年11月5日 10:33
這兩天看新聞,
讓我想到以前學生時代在社團搞地下刊物的日子,
沒有想到這一代的年輕人或許不久後也會有這樣的機會,
需要很有勇氣很有想法,
才能說出自己想說的話。
830的時候我沒有走出去,
家人阻止我,
說可能國民黨會有鎮暴的舉動;
1025的時候我只有短短參與一小段路程,
家人朋友擔心催淚瓦斯一類的工具離我們不遠了。
我一直認為這是他們想要阻止我跟著大家上街頭的恐嚇,
沒想到更離譜的事情就發生在這一兩天。
昨天我上 BBC 網站去看台灣新聞,
發覺這些事情都沒有被報導,
%&*#
真希望全世界都看清馬政府的真面目啊!
讓我想到以前學生時代在社團搞地下刊物的日子,
沒有想到這一代的年輕人或許不久後也會有這樣的機會,
需要很有勇氣很有想法,
才能說出自己想說的話。
830的時候我沒有走出去,
家人阻止我,
說可能國民黨會有鎮暴的舉動;
1025的時候我只有短短參與一小段路程,
家人朋友擔心催淚瓦斯一類的工具離我們不遠了。
我一直認為這是他們想要阻止我跟著大家上街頭的恐嚇,
沒想到更離譜的事情就發生在這一兩天。
昨天我上 BBC 網站去看台灣新聞,
發覺這些事情都沒有被報導,
%&*#
真希望全世界都看清馬政府的真面目啊!
Posted by ally
at 2008年11月5日 11:06
台北城已經進入 動態戒嚴了
只要是中國欽差大臣半徑1公里。
就是戒嚴範圍。
此範圍內台灣人只能閉嘴不準放屁。
只要是中國欽差大臣半徑1公里。
就是戒嚴範圍。
此範圍內台灣人只能閉嘴不準放屁。
Posted by 小叮噹
at 2008年11月5日 11:26
警察職權行使法怎麼沒有規範對警察的罰則?
難怪警察可以這麼的肆無忌憚。
難怪警察可以這麼的肆無忌憚。
Posted by KP
at 2008年11月5日 11:35
我們可以把國旗設計成T-Shirt
整件造型的那種大大的國旗,警察要是有種脫民眾的衣服
,而且 規定不可以穿衣服在路上走路的
整件造型的那種大大的國旗,警察要是有種脫民眾的衣服
,而且 規定不可以穿衣服在路上走路的
Posted by BOY
at 2008年11月5日 11:42
俺有點感到不解
酥餅老對著警察幹嘛
警察吃公家飯
上級要他做啥
他們就得做啥
以前紅衫軍的時候
警察不也維護扁的安全
酥餅老對著警察幹嘛
警察吃公家飯
上級要他做啥
他們就得做啥
以前紅衫軍的時候
警察不也維護扁的安全
Posted by m (210.71.56.183)
at 2008年11月5日 11:50
有腦殘丁丁習慣睜屁眼說瞎話
犧牲享受~~享受犧牲
1負責享受~~圓山飯店
度盡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
2負責犧牲~~圓山忠烈祠
度盡劫波骨灰罈,相逢一笑神主牌。
那些身上有刺青『消滅共匪』『殺朱拔毛』~~
加刺『開玩笑』『政令宣導』『純屬虛構』
犧牲享受~~享受犧牲
1負責享受~~圓山飯店
度盡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
2負責犧牲~~圓山忠烈祠
度盡劫波骨灰罈,相逢一笑神主牌。
那些身上有刺青『消滅共匪』『殺朱拔毛』~~
加刺『開玩笑』『政令宣導』『純屬虛構』
Posted by 騎鶴經過齡
at 2008年11月5日 12:00
警察吃公家飯沒錯,要遵循上級指令也沒錯。但不好意思,這不包括對普通無犯罪人民動粗,把路上國旗強硬拆下來。以上這些行為都是違反刑法的,警察犯法會吃上牢飯的。或許有些是個人行為,有些是長官指令,但這些被長官指令的事實上他們是可以不遵循違法的指令的,如果知道這個命令違法還去遵循,不單上面的人有問題,警察自己也還是要負起責任。甚至這些都可以牽扯到國家賠償,只要這些事情都是警察在值勤的時候行為過當進而違法。不解什麼?
紅杉軍的時候警察有這樣對普通民眾嗎?不要以為扯到阿扁什麼都可以解決。
紅杉軍的時候警察有這樣對普通民眾嗎?不要以為扯到阿扁什麼都可以解決。
Posted by K駱駱
at 2008年11月5日 12:01
我怎麼剛剛聽說遊覽車都交管不能上交流道?高鐵也行駛到桃園青埔站而已,打電話去台北客服02-66268000都說滿線?!
Posted by Belkin
at 2008年11月5日 12:04
沒啥好不解的!
台灣要邁向法治國(Rechtsstaat),公權力機關先遵守憲法、法律,依法行政再來說別的!否則咱們的人權哪來獲得保障?這不是一句警察吃公家飯就可以卸責的!
台灣要邁向法治國(Rechtsstaat),公權力機關先遵守憲法、法律,依法行政再來說別的!否則咱們的人權哪來獲得保障?這不是一句警察吃公家飯就可以卸責的!
Posted by leo
at 2008年11月5日 12:06
胡扯
高鐵正常行駛 不要散佈謠言
大家可以討論人權的事 可是 不要變成散佈謠言
高鐵正常行駛 不要散佈謠言
大家可以討論人權的事 可是 不要變成散佈謠言
Posted by Summer
at 2008年11月5日 12:08
剛剛經過園區消防局,降旗了Orz.....
Posted by Ray
at 2008年11月5日 12:14
我想 M 是指 "上樑不正下樑歪" 的意思.
因為 "上級" 漠視了人權和人民的權利,
所以 警察只是在執行指令而以.
但 "上級" 是指 警察局長? 馬xx ? 中共?
就大家去想了...
我認為最後是警察局長會出來背黑鍋吧!!
昨天馬xx 不是已經出來撇清責任 !!
因為 "上級" 漠視了人權和人民的權利,
所以 警察只是在執行指令而以.
但 "上級" 是指 警察局長? 馬xx ? 中共?
就大家去想了...
我認為最後是警察局長會出來背黑鍋吧!!
昨天馬xx 不是已經出來撇清責任 !!
Posted by Kit
at 2008年11月5日 12:22
20年前敢嗆國民黨, 感覺有老美撐腰,現在國共一家親, 美國自顧不暇, 台灣的重要性又越來越小.
現在年輕人還敢出來, 算是夠勇敢. 我也只能在這裡放屁! 但說不定幾天後, 陳雲林走後, 這些在網路放屁的人會被警察鎖定, 大家小心. 17年前, 當時劉兆玄任清華大學大校長時,就有四個人看了史明的書被抓. 看這幾天我們"公安"的表現, 其實心裡毛毛的.
現在年輕人還敢出來, 算是夠勇敢. 我也只能在這裡放屁! 但說不定幾天後, 陳雲林走後, 這些在網路放屁的人會被警察鎖定, 大家小心. 17年前, 當時劉兆玄任清華大學大校長時,就有四個人看了史明的書被抓. 看這幾天我們"公安"的表現, 其實心裡毛毛的.
Posted by anti
at 2008年11月5日 12:37
警察的態度已經告訴我們,國民黨是用打仗的方法在對付我們。有個疑問:昨天在中山北路有很多穿便服的警察混在人群中,隨時從中瓦解抗議人群。這個方法是OK的嗎?這樣有心閙事的人也可以用這種方法啊!
以後再有這樣的狀況,是要叫大家要講通關密語嗎?
以後再有這樣的狀況,是要叫大家要講通關密語嗎?
Posted by 花青素
at 2008年11月5日 12:40
Posted by ㄚ呆
at 2008年11月5日 12:51
酥餅:
請支持大力呼籲各縣市議員、各縣市政府首長(尤其是民進黨執政縣市)大力刪減當地警察局的預算,已嚴正表達民眾的不滿與抗議。
請支持大力呼籲各縣市議員、各縣市政府首長(尤其是民進黨執政縣市)大力刪減當地警察局的預算,已嚴正表達民眾的不滿與抗議。
Posted by 大頭妹
at 2008年11月5日 12:54
我們的婦女同胞受到如此摧殘=>居然發生在我們的土地上?!
執政者與那些警察領台灣人的薪水卻對臺灣人暴力相向=>我們還要牠們幹什麼?
是否以後再上街頭就不該再如此和平了,當效法紅衣暴民之亂及韓國街頭抗爭之行為=>否則執政者
還是一再鄙視人民的訴求,警察還是一樣恐嚇人民再加暴力相向賤踏民主?臺灣的司法何在?要檢調
何用?法務部何以未在政治介入指揮主動偵辦?如此的兩套標準!
以後我們的人身自由也將被恣意的摧殘?人民不該為自己的權利展現我們的力量嗎?
應是反暴政的時候了!=>再不站出來則以後可能都沒機會了,剩下的只有被專制蹂躪的份了,屆時
也已沒有什麼藍、綠好分了,大家等著當奴民吧!
執政者與那些警察領台灣人的薪水卻對臺灣人暴力相向=>我們還要牠們幹什麼?
是否以後再上街頭就不該再如此和平了,當效法紅衣暴民之亂及韓國街頭抗爭之行為=>否則執政者
還是一再鄙視人民的訴求,警察還是一樣恐嚇人民再加暴力相向賤踏民主?臺灣的司法何在?要檢調
何用?法務部何以未在政治介入指揮主動偵辦?如此的兩套標準!
以後我們的人身自由也將被恣意的摧殘?人民不該為自己的權利展現我們的力量嗎?
應是反暴政的時候了!=>再不站出來則以後可能都沒機會了,剩下的只有被專制蹂躪的份了,屆時
也已沒有什麼藍、綠好分了,大家等著當奴民吧!
Posted by 匹夫
at 2008年11月5日 12:59
一個笨問題..
請問圍城到底是11/6的下午一點還是二點ㄚ??
怎麼MV是二點???
民進黨的新聞稿是一點...???
假已經請好了說..不想錯過ㄟ..
請問圍城到底是11/6的下午一點還是二點ㄚ??
怎麼MV是二點???
民進黨的新聞稿是一點...???
假已經請好了說..不想錯過ㄟ..
Posted by ㄚ呆
at 2008年11月5日 13:02
波莉絲大人真是好大的官威阿
這年頭小老百姓真是越來越不好幹了
這年頭小老百姓真是越來越不好幹了
Posted by 3.6.4
at 2008年11月5日 13:37
噗,我說要批判之前也得做些功夫吧
不要讓人家以為綠營的支持者都是沒智識的的人
我門來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怎麼規定的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看清楚了沒,沒錯,就是公共場所,只要警察懷疑你要犯罪嫌疑,他就可以盤查你的身分,如果你不從,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有規定,他就可以強制帶走你到派出所留置三個小時,如果你還不從?嘿嘿,他還可以請求法院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67條之規定罰你個三千元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什麼?你問我這些法條是誰定呢?哈哈,這就是各位所支持的民進黨籍李逸洋所主持下的內政部所草擬的,該黨黨員甚至還嫌不構還要在還要求增列第二十五條,企圖賦與警察隨時登門造訪假釋出獄或服刑完畢者的權力,將曾經犯罪的人「標籤化」、侵犯其隱私。
所以造成今天這種結果,我只能說是自食惡果,剛剛好而已!
【2001.12.15 自由時報】
〔記者吳明杰╱台北報導〕內政部政務次長李逸洋昨天表示,內政部正在審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已對保障人民權益有所規範,目前已列入九十一年度應完成的計畫,預計半年內內政部就可以審查通過送交行政院審議後再送立法院審查。
至於「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內容是否也有違憲,李逸洋說,雖然先前審查會已經通過部份內容,但現在必須再重新審查,待審查告一段落,內政部會對外界全盤說明。
內政部相關官員補充指出,「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是規範警察職權範圍的「基本法」,內政部法規會已經多次進行審查,依進度還有一次審查會,若先前已經通過部份涉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五三五號解釋文因而違憲,內政部法規會將在下一次審查會修正。
內政部官員表示,警政署在民國八十七年送交內政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對於警察職權行使的各種措施的發動要件及程序有明確規定,保障人民權益,預防可能危害的發生,保護人民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安全,對於臨檢勤務的要件、程序等也已明訂在草案中。
官員表示,目前有關警察臨檢的規定,主要是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但沒有明確的執法職權內容、要件、範圍、程序等規範,「警察職權行使法」通過後,將可成為警察執法的依據與後盾。
第五三五號解釋文指出,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兩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的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的維護兼籌並重,通盤檢討訂定。
不要讓人家以為綠營的支持者都是沒智識的的人
我門來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怎麼規定的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看清楚了沒,沒錯,就是公共場所,只要警察懷疑你要犯罪嫌疑,他就可以盤查你的身分,如果你不從,那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有規定,他就可以強制帶走你到派出所留置三個小時,如果你還不從?嘿嘿,他還可以請求法院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67條之規定罰你個三千元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什麼?你問我這些法條是誰定呢?哈哈,這就是各位所支持的民進黨籍李逸洋所主持下的內政部所草擬的,該黨黨員甚至還嫌不構還要在還要求增列第二十五條,企圖賦與警察隨時登門造訪假釋出獄或服刑完畢者的權力,將曾經犯罪的人「標籤化」、侵犯其隱私。
所以造成今天這種結果,我只能說是自食惡果,剛剛好而已!
【2001.12.15 自由時報】
〔記者吳明杰╱台北報導〕內政部政務次長李逸洋昨天表示,內政部正在審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已對保障人民權益有所規範,目前已列入九十一年度應完成的計畫,預計半年內內政部就可以審查通過送交行政院審議後再送立法院審查。
至於「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內容是否也有違憲,李逸洋說,雖然先前審查會已經通過部份內容,但現在必須再重新審查,待審查告一段落,內政部會對外界全盤說明。
內政部相關官員補充指出,「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是規範警察職權範圍的「基本法」,內政部法規會已經多次進行審查,依進度還有一次審查會,若先前已經通過部份涉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五三五號解釋文因而違憲,內政部法規會將在下一次審查會修正。
內政部官員表示,警政署在民國八十七年送交內政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對於警察職權行使的各種措施的發動要件及程序有明確規定,保障人民權益,預防可能危害的發生,保護人民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安全,對於臨檢勤務的要件、程序等也已明訂在草案中。
官員表示,目前有關警察臨檢的規定,主要是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但沒有明確的執法職權內容、要件、範圍、程序等規範,「警察職權行使法」通過後,將可成為警察執法的依據與後盾。
第五三五號解釋文指出,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兩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的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的維護兼籌並重,通盤檢討訂定。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14:02
Taipei is a freaking cop land now... =,,=
Posted by jiffy
at 2008年11月5日 14:02
我覺得抗議是合法合情合理的.但不能搞到像要殺死人家一樣.要打要殺那是戰場上的事.希望要打仗的時候這些帶頭喊很大聲的人都不要跑.要有種.這樣才像台灣人.
警察....台灣的警察是有牌的流氓.搞不好回去還能記功
能給陳雲林教訓的應該有很多方法吧.搞到自己人打起來.很傷阿.版主一定很心向台灣.多多加油
警察....台灣的警察是有牌的流氓.搞不好回去還能記功
能給陳雲林教訓的應該有很多方法吧.搞到自己人打起來.很傷阿.版主一定很心向台灣.多多加油
Posted by 道口燒姬
at 2008年11月5日 14:22
乾脆發起拒繳稅
繳稅都拿去擴大內需,養這樣打人的警察,還有沒有辦法打仗的軍隊
這不是浪費嗎?
繳稅都拿去擴大內需,養這樣打人的警察,還有沒有辦法打仗的軍隊
這不是浪費嗎?
Posted by tw
at 2008年11月5日 14:33
警察是暴力現行犯,法令規定有自力救濟...全民圍捕警察...
Posted by joe
at 2008年11月5日 14:52
to powerslide:
你好像故意少貼這一段: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不曉得在機場搖搖國旗會有會犯什麼罪? 有什麼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疑慮?
你好像故意少貼這一段: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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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曉得在機場搖搖國旗會有會犯什麼罪? 有什麼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疑慮?
Posted by anti
at 2008年11月5日 15:00
to powerslide:
你好像故意少貼這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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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曉得在機場搖搖國旗會有會犯什麼罪? 有什麼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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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捷運局外面拍照,法院都可以認為你妨礙秩序了,更遑論是一群人拿著國旗在大街上吶喊?
我看綠營份子的人是辦公室坐久了,太久沒參加過社會運動,不知道現在社會運動被壓制成什麼樣子了,才會說出這麼沒有常識的話來
http://www.wretch.cc/blog/powerslide/9300952
你好像故意少貼這一段:
-------------------------------
不曉得在機場搖搖國旗會有會犯什麼罪? 有什麼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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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捷運局外面拍照,法院都可以認為你妨礙秩序了,更遑論是一群人拿著國旗在大街上吶喊?
我看綠營份子的人是辦公室坐久了,太久沒參加過社會運動,不知道現在社會運動被壓制成什麼樣子了,才會說出這麼沒有常識的話來
http://www.wretch.cc/blog/powerslide/9300952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15:04
to powerslide:
你好像故意少貼這一段: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不曉得在機場搖搖國旗會有會犯什麼罪? 有什麼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疑慮?
===============================
搖搖國旗本來就沒罪啊?有問題的是你踏入了管制區,懂嗎?
你好像故意少貼這一段: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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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曉得在機場搖搖國旗會有會犯什麼罪? 有什麼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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搖搖國旗本來就沒罪啊?有問題的是你踏入了管制區,懂嗎?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15:22
to powerslide:
兩套標準
兩套標準
Posted by anti
at 2008年11月5日 16:55
To powerslide:
照你的意思, 全台都已經進入了管制 ?
不少事件都發生在管制區外, 他們也有罪?
照你的意思, 全台都已經進入了管制 ?
不少事件都發生在管制區外, 他們也有罪?
Posted by Kit
at 2008年11月5日 16:57
to powerslide:
兩套標準
===================
什麼兩套標準?
這明明就是民進黨政府自己擬的法律,現在還來怪別人?這真的是二套標準
兩套標準
===================
什麼兩套標準?
這明明就是民進黨政府自己擬的法律,現在還來怪別人?這真的是二套標準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17:06
To powerslide:
照你的意思, 全台都已經進入了管制 ?
不少事件都發生在管制區外, 他們也有罪?
================
我說了很清楚啦
除了第六款的管制區是不需要合理懷疑之外的
其他的祇要懷疑你 他就可以要求調查身分證
另外,我真的懷疑您參加過真正的社會運動嗎?不知道所謂管制區都是警察自己定的嗎?他說在哪裡就是在哪裡,你有什麼權力跟他Argue?
該argue的應該是號稱人權治國的民進黨政府怎麼會定出這麼一套荒謬的法律出來!!!!
照你的意思, 全台都已經進入了管制 ?
不少事件都發生在管制區外, 他們也有罪?
================
我說了很清楚啦
除了第六款的管制區是不需要合理懷疑之外的
其他的祇要懷疑你 他就可以要求調查身分證
另外,我真的懷疑您參加過真正的社會運動嗎?不知道所謂管制區都是警察自己定的嗎?他說在哪裡就是在哪裡,你有什麼權力跟他Argue?
該argue的應該是號稱人權治國的民進黨政府怎麼會定出這麼一套荒謬的法律出來!!!!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17:10
to powerslide:
不, 我 argue是你的想法, 如果你也認為警察這幾天來的作為(執法?)是對的..?
那我們國家的民主就完蛋了, 藍色的完了, 綠色的也完了....
不, 我 argue是你的想法, 如果你也認為警察這幾天來的作為(執法?)是對的..?
那我們國家的民主就完蛋了, 藍色的完了, 綠色的也完了....
Posted by Kit
at 2008年11月5日 17:32
to anti:
兩套標準。
我這酥餅這看到的經常是兩套標準,意婬臺灣。
看看酥餅之前貼的,號召學“戒嚴時代抗議外國官員”。
我們就不論臺灣警察是否噁心了,這個“噁心”也是深綠也有不可推卸責任。
to powerslide:
support your opinion.
兩套標準。
我這酥餅這看到的經常是兩套標準,意婬臺灣。
看看酥餅之前貼的,號召學“戒嚴時代抗議外國官員”。
我們就不論臺灣警察是否噁心了,這個“噁心”也是深綠也有不可推卸責任。
to powerslide:
support your opinion.
Posted by 試異地而度之
at 2008年11月5日 17:40
>>俺有點感到不解
>>酥餅老對著警察幹嘛
>>警察吃公家飯
>>上級要他做啥
>>他們就得做啥
>>以前紅衫軍的時候
>>警察不也維護扁的安全
聽你在放屁,照現在這種執法標準,當初那些紅蛆早就死傷慘重了!還能在那邊笑口常開?
你腦袋是裝屎啊?
>>酥餅老對著警察幹嘛
>>警察吃公家飯
>>上級要他做啥
>>他們就得做啥
>>以前紅衫軍的時候
>>警察不也維護扁的安全
聽你在放屁,照現在這種執法標準,當初那些紅蛆早就死傷慘重了!還能在那邊笑口常開?
你腦袋是裝屎啊?
Posted by 警察去吃屎
at 2008年11月5日 17:45
to powerslide:
不, 我 argue是你的想法, 如果你也認為警察這幾天來的作為(執法?)是對的..?
那我們國家的民主就完蛋了, 藍色的完了, 綠色的也完了....
================
我的想法?
我不是早就說得很清楚了,這是民進黨自作自受,當初他怎麼拿法律來對付社運份子,今天國民黨就怎麼用同樣的法律來對付他!這是現世報,沒什麼好同情的!
如果民進黨真的有反省能力的話,早就應該對他在主政時期所訂下的那些侵害人權的警察職權行使法以及未能就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國安法侵害人權之法律作即時修正,對全體民眾表達歉意才是!
而不是在這邊哭哭啼啼地喊可憐!
不, 我 argue是你的想法, 如果你也認為警察這幾天來的作為(執法?)是對的..?
那我們國家的民主就完蛋了, 藍色的完了, 綠色的也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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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
我不是早就說得很清楚了,這是民進黨自作自受,當初他怎麼拿法律來對付社運份子,今天國民黨就怎麼用同樣的法律來對付他!這是現世報,沒什麼好同情的!
如果民進黨真的有反省能力的話,早就應該對他在主政時期所訂下的那些侵害人權的警察職權行使法以及未能就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國安法侵害人權之法律作即時修正,對全體民眾表達歉意才是!
而不是在這邊哭哭啼啼地喊可憐!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17:45
To: 試異地而度之
不管藍綠都有自己的立場和堅持, 但是為了政治立場而輸掉全國的民主, 自由. 我認為是划不來而且笨的可以.
就如你簽名所說的, 這幾天的抗議民眾, 你只把他們當作一般的人民, 而不分藍綠.
這樣的情況下, 你還認為警察的作為(執法), 是對的, 沒有問題....
那麼我很痛心, 我們的民主慢慢的消逝...
不管藍綠都有自己的立場和堅持, 但是為了政治立場而輸掉全國的民主, 自由. 我認為是划不來而且笨的可以.
就如你簽名所說的, 這幾天的抗議民眾, 你只把他們當作一般的人民, 而不分藍綠.
這樣的情況下, 你還認為警察的作為(執法), 是對的, 沒有問題....
那麼我很痛心, 我們的民主慢慢的消逝...
Posted by Kit
at 2008年11月5日 17:52
powerslide這盧主實在是盧翻天,反正就是不甘寂寞到處到別人家的blog拉屎。法條很懂?別笑死我了。自稱左派很有理想?告訴我你他媽的左派指的是什麼東西好嗎?別隨便拿個自己都不懂的名詞來標榜。
還有,盧主你自己的blog幹麼就不敢讓非會員留言?這麼沒洨喔?到處跑到別人家的blog洗版倒是不遺餘力啊。
開放一下啊,我想應該很多人躍躍欲試。
還有,盧主你自己的blog幹麼就不敢讓非會員留言?這麼沒洨喔?到處跑到別人家的blog洗版倒是不遺餘力啊。
開放一下啊,我想應該很多人躍躍欲試。
Posted by 柯爾客孜姑娘??
at 2008年11月5日 17:54
powerslide這盧主實在是盧翻天,反正就是不甘寂寞到處到別人家的blog拉屎。法條很懂?別笑死我了。自稱左派很有理想?告訴我你他媽的左派指的是什麼東西好嗎?別隨便拿個自己都不懂的名詞來標榜。
還有,盧主你自己的blog幹麼就不敢讓非會員留言?這麼沒洨喔?到處跑到別人家的blog洗版倒是不遺餘力啊。
開放一下啊,我想應該很多人躍躍欲試。
==================
噗
看你一個不敢留下真實資料的,對自己言論負責的人,敢匿名謾罵的人,我幹麻要開放你留言?讓你嗣意謾罵?
更別提,那些被起訴的記者們,我的很多左派朋友倒是對她們很躍躍欲試呢?
當然,在這裡放任群眾散播仇恨言論的酥餅大,也是有很多人對他不爽喔!希望你不是害他去坐牢的那個人喔~
http://www.wretch.cc/blog/powerslide/13633935
還有,盧主你自己的blog幹麼就不敢讓非會員留言?這麼沒洨喔?到處跑到別人家的blog洗版倒是不遺餘力啊。
開放一下啊,我想應該很多人躍躍欲試。
==================
噗
看你一個不敢留下真實資料的,對自己言論負責的人,敢匿名謾罵的人,我幹麻要開放你留言?讓你嗣意謾罵?
更別提,那些被起訴的記者們,我的很多左派朋友倒是對她們很躍躍欲試呢?
當然,在這裡放任群眾散播仇恨言論的酥餅大,也是有很多人對他不爽喔!希望你不是害他去坐牢的那個人喔~
http://www.wretch.cc/blog/powerslide/13633935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18:00
to powerslide:
關民進黨什麼事, 藍色的幹了什事, 綠色的幹了什麼了...你我都知道...
重點是你的想法?
如果你認為幹..!! 警察就是依法行事, 沒有不對...那我也認了.
但是如果你跟我一樣, 認為幹..!! 這些警察在幹屁.....那你就應該站出來護衛你民主, 你的權利, 不管是法條的不對, 執政黨/在野黨的過失, 是共產主義, 還是政令問題....
而不是一直在藍綠上打轉....說實在這有什麼意思...藍色贏了又怎麼樣?...綠色贏了又怎麼樣?
輸掉的是我們和下一代的民主和自由....
關民進黨什麼事, 藍色的幹了什事, 綠色的幹了什麼了...你我都知道...
重點是你的想法?
如果你認為幹..!! 警察就是依法行事, 沒有不對...那我也認了.
但是如果你跟我一樣, 認為幹..!! 這些警察在幹屁.....那你就應該站出來護衛你民主, 你的權利, 不管是法條的不對, 執政黨/在野黨的過失, 是共產主義, 還是政令問題....
而不是一直在藍綠上打轉....說實在這有什麼意思...藍色贏了又怎麼樣?...綠色贏了又怎麼樣?
輸掉的是我們和下一代的民主和自由....
Posted by Kit
at 2008年11月5日 18:13
指定公共場所是什麼 = =?
是指定的公共場所還是所有公共場所
如果是指定的公共場所
那又怎麼界定
是指定的公共場所還是所有公共場所
如果是指定的公共場所
那又怎麼界定
Posted by 水月
at 2008年11月5日 18:19
to powerslide:
關民進黨什麼事, 藍色的幹了什事, 綠色的幹了什麼了...你我都知道...
重點是你的想法?
如果你認為幹..!! 警察就是依法行事, 沒有不對...那我也認了.
但是如果你跟我一樣, 認為幹..!! 這些警察在幹屁.....那你就應該站出來護衛你民主, 你的權利, 不管是法條的不對, 執政黨/在野黨的過失, 是共產主義, 還是政令問題....
而不是一直在藍綠上打轉....說實在這有什麼意思...藍色贏了又怎麼樣?...綠色贏了又怎麼樣?
輸掉的是我們和下一代的民主和自由....
======================
依照現行的法條,警察在公共場所盤查身分本來就合法啊!
就算你再幹也沒有用!我們早就試過法律訴訟的途徑了,但是法院依然不採取我們的見解,所以我不知道你要跟我爭
什麼?
在這邊喊半天,意淫許久,正義就會從天上掉下來嗎?
關民進黨什麼事, 藍色的幹了什事, 綠色的幹了什麼了...你我都知道...
重點是你的想法?
如果你認為幹..!! 警察就是依法行事, 沒有不對...那我也認了.
但是如果你跟我一樣, 認為幹..!! 這些警察在幹屁.....那你就應該站出來護衛你民主, 你的權利, 不管是法條的不對, 執政黨/在野黨的過失, 是共產主義, 還是政令問題....
而不是一直在藍綠上打轉....說實在這有什麼意思...藍色贏了又怎麼樣?...綠色贏了又怎麼樣?
輸掉的是我們和下一代的民主和自由....
======================
依照現行的法條,警察在公共場所盤查身分本來就合法啊!
就算你再幹也沒有用!我們早就試過法律訴訟的途徑了,但是法院依然不採取我們的見解,所以我不知道你要跟我爭
什麼?
在這邊喊半天,意淫許久,正義就會從天上掉下來嗎?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18:19
powerslide
幹麼忽然俗辣起來?這裡匿名謾罵酥餅的人也多得很,也沒看酥餅在怕的,你就這麼孬?
不用字裡行間就是一副很會告人的鳥樣吧,這樣無濟於事的。
警察職權行使法是民進黨自作自受?自稱左派是表示很沒有邏輯的意思嗎?
警察對紅蛆的彬彬有禮跟這幾天對付抗議人士的兇殘其背後都是一樣的法律,你憑甚麼把問題歸到民進黨前政府上?
我勸你還是快點開放自己的blog吧,我會幫你找些人衝人氣的。
喔,乖啦,我們不會罵你的啦。
我們好怕被你告喔~~~
幹麼忽然俗辣起來?這裡匿名謾罵酥餅的人也多得很,也沒看酥餅在怕的,你就這麼孬?
不用字裡行間就是一副很會告人的鳥樣吧,這樣無濟於事的。
警察職權行使法是民進黨自作自受?自稱左派是表示很沒有邏輯的意思嗎?
警察對紅蛆的彬彬有禮跟這幾天對付抗議人士的兇殘其背後都是一樣的法律,你憑甚麼把問題歸到民進黨前政府上?
我勸你還是快點開放自己的blog吧,我會幫你找些人衝人氣的。
喔,乖啦,我們不會罵你的啦。
我們好怕被你告喔~~~
Posted by 噗你個鳥啦
at 2008年11月5日 18:43
powerslide
幹麼忽然俗辣起來?這裡匿名謾罵酥餅的人也多得很,也沒看酥餅在怕的,你就這麼孬?
不用字裡行間就是一副很會告人的鳥樣吧,這樣無濟於事的。
警察職權行使法是民進黨自作自受?自稱左派是表示很沒有邏輯的意思嗎?
警察對紅蛆的彬彬有禮跟這幾天對付抗議人士的兇殘其背後都是一樣的法律,你憑甚麼把問題歸到民進黨前政府上?
我勸你還是快點開放自己的blog吧,我會幫你找些人衝人氣的。
喔,乖啦,我們不會罵你的啦。
我們好怕被你告喔~~~
==========================
噗哈哈
不知道誰是俗啦啊
連真名都不敢報上來的人還有臉講別人俗辣?
你當然不怕告啦,反正你用的是匿名嗎!噗~~~
講一大沒頭沒尾的話就自以為很厲害嗎?
噗~~~
幹麼忽然俗辣起來?這裡匿名謾罵酥餅的人也多得很,也沒看酥餅在怕的,你就這麼孬?
不用字裡行間就是一副很會告人的鳥樣吧,這樣無濟於事的。
警察職權行使法是民進黨自作自受?自稱左派是表示很沒有邏輯的意思嗎?
警察對紅蛆的彬彬有禮跟這幾天對付抗議人士的兇殘其背後都是一樣的法律,你憑甚麼把問題歸到民進黨前政府上?
我勸你還是快點開放自己的blog吧,我會幫你找些人衝人氣的。
喔,乖啦,我們不會罵你的啦。
我們好怕被你告喔~~~
==========================
噗哈哈
不知道誰是俗啦啊
連真名都不敢報上來的人還有臉講別人俗辣?
你當然不怕告啦,反正你用的是匿名嗎!噗~~~
講一大沒頭沒尾的話就自以為很厲害嗎?
噗~~~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18:49
警察職權行使法是民進黨自作自受?自稱左派是表示很沒有邏輯的意思嗎?
===============
疑?這二句話的邏輯是什麼,我看不懂ㄟ?
警察職權行使法是民進黨執政時草擬並通過的,賦予警察臨檢的權利,現在被國民黨拿來對付民進黨,這不是自作自受是什麼?
至於左派有沒有邏輯我是不知道啦,但是閣下的發言很沒邏輯這點我是很確定的
=================================
警察對紅蛆的彬彬有禮跟這幾天對付抗議人士的兇殘其背後都是一樣的法律,你憑甚麼把問題歸到民進黨前政府上?
======================================
因為是民進黨草擬的法律啊
不怪民進黨要怪誰?
===============
疑?這二句話的邏輯是什麼,我看不懂ㄟ?
警察職權行使法是民進黨執政時草擬並通過的,賦予警察臨檢的權利,現在被國民黨拿來對付民進黨,這不是自作自受是什麼?
至於左派有沒有邏輯我是不知道啦,但是閣下的發言很沒邏輯這點我是很確定的
=================================
警察對紅蛆的彬彬有禮跟這幾天對付抗議人士的兇殘其背後都是一樣的法律,你憑甚麼把問題歸到民進黨前政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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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民進黨草擬的法律啊
不怪民進黨要怪誰?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18:54
我知道你叫潘欣榮
在台灣的網路上敢大剌剌留下真實姓名資料的只有一個可能:
有恃無恐!!
為什麼有恃無恐?許水德說得可以參考一下: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很遺憾,我跟國民黨站在對立的一邊,所以我很俗辣的匿名。
倒是你,連讓人留言都沒種還好意思到處到人家裡拉屎?
你可不可以說說你對警察對紅蛆與綠營抗議人士在同樣的法條規範下做出完全相反處置的看法?
樓上那隻m,試異地而度之也解釋一下,不要裝作沒看到。廢物!
在台灣的網路上敢大剌剌留下真實姓名資料的只有一個可能:
有恃無恐!!
為什麼有恃無恐?許水德說得可以參考一下: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很遺憾,我跟國民黨站在對立的一邊,所以我很俗辣的匿名。
倒是你,連讓人留言都沒種還好意思到處到人家裡拉屎?
你可不可以說說你對警察對紅蛆與綠營抗議人士在同樣的法條規範下做出完全相反處置的看法?
樓上那隻m,試異地而度之也解釋一下,不要裝作沒看到。廢物!
Posted by 自稱左派就是沒邏輯
at 2008年11月5日 19:00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7條只是賦予警察查證身分的法源,只要拿出身分證給他們查證後就可以離開,警方沒有任何刁難的權力;除非你沒帶身分證。所以明天大家記得一定要帶身分證出門啊!否則就可能會被帶回去盤查3小時。
對抗議民眾比較不利的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這條是把民眾架走的法源所在,但是驅離或禁止進入的方法有很多種,警方應選擇傷害最少、衝突最小的方式為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已經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所以這幾天警方執法明顯過當,已經違反法律最基本的比例原則及該當性,這點不用懷疑,因為我就是警察啦!
另外集會遊行法的規定是這樣的: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重點是第一句話!
第二十六條(公平合理考量而為准駁限制等)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重點是()的內容:公平合理考量而為准駁限制
以上這二條是集會遊行法的立法精神與原意所在!所以只要人民合法申請憲法保障的集會權利,警方不應以空泛的理由(第十一條之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不予許可;這就是為什麼紅衫軍可以在台北玩一個月的原因!那些要批評民進黨非法集會遊行的人請摸摸良心想想台北市警局是否已經違反第二十六條(公平合理考量而為准駁限制等)的規定在先了?警方明明可以許可遊行然後以拒馬明確劃出封鎖區,讓民眾在封鎖線外表達他們的聲音和訴求(陳雲林聽到抗議聲跟看到標語國旗會對他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嗎?紅衫軍時就是這樣玩,英美等國家面對群眾事件也大都這樣處理),如果民眾要推倒拒馬衝破封鎖線,那時再來驅散逮捕我想大部分民眾事後想想也都能接受吧?
結果馬政府跟郝市府的警方高官選擇用的是戒嚴式的全面防堵,會引發更大的衝突根本是意料中事!說實話,我覺得這簡直居心叵測!
對抗議民眾比較不利的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這條是把民眾架走的法源所在,但是驅離或禁止進入的方法有很多種,警方應選擇傷害最少、衝突最小的方式為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已經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所以這幾天警方執法明顯過當,已經違反法律最基本的比例原則及該當性,這點不用懷疑,因為我就是警察啦!
另外集會遊行法的規定是這樣的: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重點是第一句話!
第二十六條(公平合理考量而為准駁限制等)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重點是()的內容:公平合理考量而為准駁限制
以上這二條是集會遊行法的立法精神與原意所在!所以只要人民合法申請憲法保障的集會權利,警方不應以空泛的理由(第十一條之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不予許可;這就是為什麼紅衫軍可以在台北玩一個月的原因!那些要批評民進黨非法集會遊行的人請摸摸良心想想台北市警局是否已經違反第二十六條(公平合理考量而為准駁限制等)的規定在先了?警方明明可以許可遊行然後以拒馬明確劃出封鎖區,讓民眾在封鎖線外表達他們的聲音和訴求(陳雲林聽到抗議聲跟看到標語國旗會對他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嗎?紅衫軍時就是這樣玩,英美等國家面對群眾事件也大都這樣處理),如果民眾要推倒拒馬衝破封鎖線,那時再來驅散逮捕我想大部分民眾事後想想也都能接受吧?
結果馬政府跟郝市府的警方高官選擇用的是戒嚴式的全面防堵,會引發更大的衝突根本是意料中事!說實話,我覺得這簡直居心叵測!
Posted by w
at 2008年11月5日 19:00
我知道你叫潘欣榮
在台灣的網路上敢大剌剌留下真實姓名資料的只有一個可能:
有恃無恐!!
為什麼有恃無恐?許水德說得可以參考一下: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很遺憾,我跟國民黨站在對立的一邊,所以我很俗辣的匿名。
倒是你,連讓人留言都沒種還好意思到處到人家裡拉屎?
你可不可以說說你對警察對紅蛆與綠營抗議人士在同樣的法條規範下做出完全相反處置的看法?
樓上那隻m,試異地而度之也解釋一下,不要裝作沒看到。廢物!
================
您終於承認自己是俗辣啦
至於我不讓人留言?您是從哪裡看出來啊?
原來不開放非會員留言就是俗辣啊
閣下的邏輯還真是厲害啊!
在台灣的網路上敢大剌剌留下真實姓名資料的只有一個可能:
有恃無恐!!
為什麼有恃無恐?許水德說得可以參考一下: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很遺憾,我跟國民黨站在對立的一邊,所以我很俗辣的匿名。
倒是你,連讓人留言都沒種還好意思到處到人家裡拉屎?
你可不可以說說你對警察對紅蛆與綠營抗議人士在同樣的法條規範下做出完全相反處置的看法?
樓上那隻m,試異地而度之也解釋一下,不要裝作沒看到。廢物!
================
您終於承認自己是俗辣啦
至於我不讓人留言?您是從哪裡看出來啊?
原來不開放非會員留言就是俗辣啊
閣下的邏輯還真是厲害啊!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19:02
原來powerslide就是駱駝盃攝影比賽的幕後推手啊!
久仰!久仰!
應敬!應敬!
哈哈哈哈哈!
久仰!久仰!
應敬!應敬!
哈哈哈哈哈!
Posted by w
at 2008年11月5日 19:05
To powerslide:
各人有各人的想法和做法, 你要這麼想, 認為警察依法行事沒有錯? 那我也沒話說.
法律條文都是死的, 很多都是灰色的地帶, 你要說是白的要說是黑的都可以...就看各人(法官, 檢察官, 你我)見解不同...
你列出的條文內, 裡面灰色地帶很多, 而差異就在這些灰色地帶, 你認為是白(依法), 而我認為是黑(違法)...
問題在於, 在這些灰色地帶, 你真的認為他是依法..? 而且大多數人都是這麼想...那我真的對我們國家的民主失望...
各人有各人的想法和做法, 你要這麼想, 認為警察依法行事沒有錯? 那我也沒話說.
法律條文都是死的, 很多都是灰色的地帶, 你要說是白的要說是黑的都可以...就看各人(法官, 檢察官, 你我)見解不同...
你列出的條文內, 裡面灰色地帶很多, 而差異就在這些灰色地帶, 你認為是白(依法), 而我認為是黑(違法)...
問題在於, 在這些灰色地帶, 你真的認為他是依法..? 而且大多數人都是這麼想...那我真的對我們國家的民主失望...
Posted by Kit
at 2008年11月5日 19:06
原來powerslide就是駱駝盃攝影比賽的幕後推手啊!
久仰!久仰!
應敬!應敬!
哈哈哈哈哈!
Posted by w at 2008年11月5日 19:05
可惜主辦人被起訴了
好說,好說
久仰!久仰!
應敬!應敬!
哈哈哈哈哈!
Posted by w at 2008年11月5日 19:05
可惜主辦人被起訴了
好說,好說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19:07
To powerslide:
各人有各人的想法和做法, 你要這麼想, 認為警察依法行事沒有錯? 那我也沒話說.
法律條文都是死的, 很多都是灰色的地帶, 你要說是白的要說是黑的都可以...就看各人(法官, 檢察官, 你我)見解不同...
你列出的條文內, 裡面灰色地帶很多, 而差異就在這些灰色地帶, 你認為是白(依法), 而我認為是黑(違法)...
問題在於, 在這些灰色地帶, 你真的認為他是依法..? 而且大多數人都是這麼想...那我真的對我們國家的民主失望...
=================
看來閣下根本看沒懂我再說什麼
不是我認不認為他依法的問題,而是現行法院就是這樣認定!除非你修法,否則在現行法律上是沒有辦法就此規定作爭議的!
當然你可以不信邪的繼續打官司下去!
但我只能說,祝你幸運!
各人有各人的想法和做法, 你要這麼想, 認為警察依法行事沒有錯? 那我也沒話說.
法律條文都是死的, 很多都是灰色的地帶, 你要說是白的要說是黑的都可以...就看各人(法官, 檢察官, 你我)見解不同...
你列出的條文內, 裡面灰色地帶很多, 而差異就在這些灰色地帶, 你認為是白(依法), 而我認為是黑(違法)...
問題在於, 在這些灰色地帶, 你真的認為他是依法..? 而且大多數人都是這麼想...那我真的對我們國家的民主失望...
=================
看來閣下根本看沒懂我再說什麼
不是我認不認為他依法的問題,而是現行法院就是這樣認定!除非你修法,否則在現行法律上是沒有辦法就此規定作爭議的!
當然你可以不信邪的繼續打官司下去!
但我只能說,祝你幸運!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19:10
powerslide
看來你是以為沒有這個警察職權行使法你們在鬧事就不會被當豬狗一樣對待囉?
說你沒邏輯還真是沒邏輯。
無知的人最勇敢,難怪你敢到處跟人家說你的真實資料。
原來如此啊!
噗~~
看來你是以為沒有這個警察職權行使法你們在鬧事就不會被當豬狗一樣對待囉?
說你沒邏輯還真是沒邏輯。
無知的人最勇敢,難怪你敢到處跟人家說你的真實資料。
原來如此啊!
噗~~
Posted by 俗辣萌做,因為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at 2008年11月5日 19:19
powerslide
看來你是以為沒有這個警察職權行使法你們在鬧事就不會被當豬狗一樣對待囉?
說你沒邏輯還真是沒邏輯。
無知的人最勇敢,難怪你敢到處跟人家說你的真實資料。
原來如此啊!
噗~~
================================
噗
錯亂的是閣下的邏輯吧~
我說的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警察臨檢盤查是合法的,就算你提告也不會贏的
至於你說沒有這個警察職權行使法你們在鬧事就不會被當豬狗一樣對待囉?那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問題!
請閣下不要張菲打越飛打的滿天飛!
至於無知嗎?我是不知把警察職權行使法跟社會秩序維護法都可以搞混的人有什麼資格說別人無知
看來你是以為沒有這個警察職權行使法你們在鬧事就不會被當豬狗一樣對待囉?
說你沒邏輯還真是沒邏輯。
無知的人最勇敢,難怪你敢到處跟人家說你的真實資料。
原來如此啊!
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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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
錯亂的是閣下的邏輯吧~
我說的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警察臨檢盤查是合法的,就算你提告也不會贏的
至於你說沒有這個警察職權行使法你們在鬧事就不會被當豬狗一樣對待囉?那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問題!
請閣下不要張菲打越飛打的滿天飛!
至於無知嗎?我是不知把警察職權行使法跟社會秩序維護法都可以搞混的人有什麼資格說別人無知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19:28
to powerslide
看來閣下根本沒在看我說了什麼,
小弟可以再貼一次給您參考一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7條只是賦予警察查證身分的法源,只要拿出身分證給他們查證後就可以離開,警方沒有任何刁難的權力;除非你沒帶身分證。所以明天大家記得一定要帶身分證出門啊!否則就可能會被帶回去盤查3小時。
對抗議民眾比較不利的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這條是把民眾架走的法源所在,但是驅離或禁止進入的方法有很多種,警方應選擇傷害最少、衝突最小的方式為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已經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所以這幾天警方執法明顯過當,已經違反法律最基本的比例原則及該當性,
這點不用懷疑,因為我就是警察啦!
另外集會遊行法的規定是這樣的: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重點是第一句話!
第二十六條(公平合理考量而為准駁限制等)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重點是()的內容:公平合理考量而為准駁限制
以上這二條是集會遊行法的立法精神與原意所在!所以只要人民合法申請憲法保障的集會權利,警方不應以空泛的理由(第十一條之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不予許可;這就是為什麼紅衫軍可以在台北玩一個月的原因!那些要批評民進黨非法集會遊行的人請摸摸良心想想台北市警局是否已經違反第二十六條(公平合理考量而為准駁限制等)的規定在先了?警方明明可以許可遊行然後以拒馬明確劃出封鎖區,讓民眾在封鎖線外表達他們的聲音和訴求(陳雲林聽到抗議聲跟看到標語國旗會對他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嗎?紅衫軍時就是這樣玩,英美等國家面對群眾事件也大都這樣處理),如果民眾要推倒拒馬衝破封鎖線,那時再來驅散逮捕我想大部分民眾事後想想也都能接受吧?
結果馬政府跟郝市府的警方高官選擇用的是戒嚴式的全面防堵,會引發更大的衝突根本是意料中事!說實話,我覺得這簡直居心叵測!
----------------------------------------
可惜主辦人被起訴了
好說,好說
---------------------
對上性好興訟而且事後還沾沾自喜到處宣傳的人,一般人通常是自知同花打不過fullhouse會避而遠之的,我想李敖大概是您的偶像是吧?小弟也沒時間陪您玩,您留下來慢慢hi吧,恕不奉陪了!
看來閣下根本沒在看我說了什麼,
小弟可以再貼一次給您參考一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7條只是賦予警察查證身分的法源,只要拿出身分證給他們查證後就可以離開,警方沒有任何刁難的權力;除非你沒帶身分證。所以明天大家記得一定要帶身分證出門啊!否則就可能會被帶回去盤查3小時。
對抗議民眾比較不利的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這條是把民眾架走的法源所在,但是驅離或禁止進入的方法有很多種,警方應選擇傷害最少、衝突最小的方式為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已經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所以這幾天警方執法明顯過當,已經違反法律最基本的比例原則及該當性,
這點不用懷疑,因為我就是警察啦!
另外集會遊行法的規定是這樣的: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重點是第一句話!
第二十六條(公平合理考量而為准駁限制等)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重點是()的內容:公平合理考量而為准駁限制
以上這二條是集會遊行法的立法精神與原意所在!所以只要人民合法申請憲法保障的集會權利,警方不應以空泛的理由(第十一條之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不予許可;這就是為什麼紅衫軍可以在台北玩一個月的原因!那些要批評民進黨非法集會遊行的人請摸摸良心想想台北市警局是否已經違反第二十六條(公平合理考量而為准駁限制等)的規定在先了?警方明明可以許可遊行然後以拒馬明確劃出封鎖區,讓民眾在封鎖線外表達他們的聲音和訴求(陳雲林聽到抗議聲跟看到標語國旗會對他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嗎?紅衫軍時就是這樣玩,英美等國家面對群眾事件也大都這樣處理),如果民眾要推倒拒馬衝破封鎖線,那時再來驅散逮捕我想大部分民眾事後想想也都能接受吧?
結果馬政府跟郝市府的警方高官選擇用的是戒嚴式的全面防堵,會引發更大的衝突根本是意料中事!說實話,我覺得這簡直居心叵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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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主辦人被起訴了
好說,好說
---------------------
對上性好興訟而且事後還沾沾自喜到處宣傳的人,一般人通常是自知同花打不過fullhouse會避而遠之的,我想李敖大概是您的偶像是吧?小弟也沒時間陪您玩,您留下來慢慢hi吧,恕不奉陪了!
Posted by w
at 2008年11月5日 19:42
一群白癡
若你們沒想搞破壞
台北會變得那麼亂嗎?
若你們沒有搞暴力
警察動的了你嗎?
若你們沒有跟阿扁一起貪汙
還為什麼要包庇啊扁?
台北人的用路權益,你要怎麼賠?
還想搞圍城?
台北交通大亂還不都你們害的!
害我們上班上課塞車,噪音!你是要怎麼負責?
簡直是土番報民!
更別說蔡英文說要負責,你是負的了甚麼責
聽你在放屁!
若你們沒想搞破壞
台北會變得那麼亂嗎?
若你們沒有搞暴力
警察動的了你嗎?
若你們沒有跟阿扁一起貪汙
還為什麼要包庇啊扁?
台北人的用路權益,你要怎麼賠?
還想搞圍城?
台北交通大亂還不都你們害的!
害我們上班上課塞車,噪音!你是要怎麼負責?
簡直是土番報民!
更別說蔡英文說要負責,你是負的了甚麼責
聽你在放屁!
Posted by 路過看秀
at 2008年11月5日 19:52
呵呵,好臭好臭。
Posted by w
at 2008年11月5日 19:55
to powerslide
看來閣下根本沒在看我說了什麼,
小弟可以再貼一次給您參考一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7條只是賦予警察查證身分的法源,只要拿出身分證給他們查證後就可以離開,警方沒有任何刁難的權力;除非你沒帶身分證。所以明天大家記得一定要帶身分證出門啊!否則就可能會被帶回去盤查3小時。
對抗議民眾比較不利的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這條是把民眾架走的法源所在,但是驅離或禁止進入的方法有很多種,警方應選擇傷害最少、衝突最小的方式為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已經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所以這幾天警方執法明顯過當,已經違反法律最基本的比例原則及該當性,
這點不用懷疑,因為我就是警察啦!
另外集會遊行法的規定是這樣的: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重點是第一句話!
第二十六條(公平合理考量而為准駁限制等)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重點是()的內容:公平合理考量而為准駁限制
以上這二條是集會遊行法的立法精神與原意所在!所以只要人民合法申請憲法保障的集會權利,警方不應以空泛的理由(第十一條之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不予許可;這就是為什麼紅衫軍可以在台北玩一個月的原因!那些要批評民進黨非法集會遊行的人請摸摸良心想想台北市警局是否已經違反第二十六條(公平合理考量而為准駁限制等)的規定在先了?警方明明可以許可遊行然後以拒馬明確劃出封鎖區,讓民眾在封鎖線外表達他們的聲音和訴求(陳雲林聽到抗議聲跟看到標語國旗會對他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嗎?紅衫軍時就是這樣玩,英美等國家面對群眾事件也大都這樣處理),如果民眾要推倒拒馬衝破封鎖線,那時再來驅散逮捕我想大部分民眾事後想想也都能接受吧?
結果馬政府跟郝市府的警方高官選擇用的是戒嚴式的全面防堵,會引發更大的衝突根本是意料中事!說實話,我覺得這簡直居心叵測!
=================
我說過了,如果你認為你的主張那麼正確的話
那麼就請去打官司吧!
在此大放厥詞是沒有用的!
另外,集會遊行法的許可制早就為人所詬病了,也有許多學者主張修法改採報備制即可,當時的國民黨主席也贊成,可是民進黨政府這八年來從來沒有考慮過修改該法?
為什麼?理由很簡單,因為它是用來對付紅杉軍及異議份子的利器,所以當然不能修啦,只是沒想到,報應來得這麼快,民進黨下臺了,國民黨執政了,這套長久以來為人所詬病的許可制變成國民黨對付民進黨的利器,馬先生當然也不會急著修法了!
這一切都是民進黨自作自受,願不得別人啊!
http://intermargins.net/Column/13.htm
看來閣下根本沒在看我說了什麼,
小弟可以再貼一次給您參考一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7條只是賦予警察查證身分的法源,只要拿出身分證給他們查證後就可以離開,警方沒有任何刁難的權力;除非你沒帶身分證。所以明天大家記得一定要帶身分證出門啊!否則就可能會被帶回去盤查3小時。
對抗議民眾比較不利的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這條是把民眾架走的法源所在,但是驅離或禁止進入的方法有很多種,警方應選擇傷害最少、衝突最小的方式為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已經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所以這幾天警方執法明顯過當,已經違反法律最基本的比例原則及該當性,
這點不用懷疑,因為我就是警察啦!
另外集會遊行法的規定是這樣的: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重點是第一句話!
第二十六條(公平合理考量而為准駁限制等)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重點是()的內容:公平合理考量而為准駁限制
以上這二條是集會遊行法的立法精神與原意所在!所以只要人民合法申請憲法保障的集會權利,警方不應以空泛的理由(第十一條之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不予許可;這就是為什麼紅衫軍可以在台北玩一個月的原因!那些要批評民進黨非法集會遊行的人請摸摸良心想想台北市警局是否已經違反第二十六條(公平合理考量而為准駁限制等)的規定在先了?警方明明可以許可遊行然後以拒馬明確劃出封鎖區,讓民眾在封鎖線外表達他們的聲音和訴求(陳雲林聽到抗議聲跟看到標語國旗會對他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嗎?紅衫軍時就是這樣玩,英美等國家面對群眾事件也大都這樣處理),如果民眾要推倒拒馬衝破封鎖線,那時再來驅散逮捕我想大部分民眾事後想想也都能接受吧?
結果馬政府跟郝市府的警方高官選擇用的是戒嚴式的全面防堵,會引發更大的衝突根本是意料中事!說實話,我覺得這簡直居心叵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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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過了,如果你認為你的主張那麼正確的話
那麼就請去打官司吧!
在此大放厥詞是沒有用的!
另外,集會遊行法的許可制早就為人所詬病了,也有許多學者主張修法改採報備制即可,當時的國民黨主席也贊成,可是民進黨政府這八年來從來沒有考慮過修改該法?
為什麼?理由很簡單,因為它是用來對付紅杉軍及異議份子的利器,所以當然不能修啦,只是沒想到,報應來得這麼快,民進黨下臺了,國民黨執政了,這套長久以來為人所詬病的許可制變成國民黨對付民進黨的利器,馬先生當然也不會急著修法了!
這一切都是民進黨自作自受,願不得別人啊!
http://intermargins.net/Column/13.htm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19:57
現在先讓民眾預習一下將來的社會!
Posted by jansamw
at 2008年11月5日 20:04
樓上藍蛆~通通幹你老母,順便~~馬畜牲屁眼很癢,去戳牠幾下止癢!!
馬畜牲上台搞戒嚴,警察的禁制區現在改成機動式,警察的方圓5公尺就是禁制區,台灣人等死??
民進黨軟弱無能膽小怕死,個個出擊都被個個擊破,再不衝~~~台灣主權被馬畜牲+狗民黨台及台奸共同出賣了!~!
馬畜牲上台搞戒嚴,警察的禁制區現在改成機動式,警察的方圓5公尺就是禁制區,台灣人等死??
民進黨軟弱無能膽小怕死,個個出擊都被個個擊破,再不衝~~~台灣主權被馬畜牲+狗民黨台及台奸共同出賣了!~!
Posted by 養豬大戶
at 2008年11月5日 20:06
我說過了,如果你認為你的主張那麼正確的話
那麼就請去打官司吧!
在此大放厥詞是沒有用的!
----------------------------------------
我也鼓勵受到警方違法對待的人要提告啊!
也許你的法律見解跟我不同、
也許你自認法律素養比我這個基層員警好,
不過我認為到立場不同的部落格裡大放厥詞的那個人應該不是我。
那麼就請去打官司吧!
在此大放厥詞是沒有用的!
----------------------------------------
我也鼓勵受到警方違法對待的人要提告啊!
也許你的法律見解跟我不同、
也許你自認法律素養比我這個基層員警好,
不過我認為到立場不同的部落格裡大放厥詞的那個人應該不是我。
Posted by w
at 2008年11月5日 20:06
可惜主辦人被起訴了
好說,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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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上性好興訟而且事後還沾沾自喜到處宣傳的人,一般人通常是自知同花打不過fullhouse會避而遠之的,我想李敖大概是您的偶像是吧?小弟也沒時間陪您玩,您留下來慢慢hi吧,恕不奉陪了!
Posted by w at 2008年11月5日 19:42
噗哈哈
這應該叫做自作虐不可活吧!
我當初早就已經警告過對方的行為已經逾越言論自由,而構成妨害名譽了,要求他停止行為,結果對方置之不理反更變本加厲,拿了個不起訴處分書就以為天下太平了,還四處宣傳,沒想到居然被我逆轉勝,當初的炫耀現在都變成起訴的證據!
我能說什麼呢?人要是白目到了極點,神仙也救不了他啊!
至於李敖嗎?當初他年輕的時候還有點才氣,可惜他現在已經江郎才盡了,也沒啥好說的!
至於訴訟嗎?那不過是人民保障自己權利的一種正當方式,我不知有啥好不名譽的?倒是那些做了虧心事的人,才會一直擔心別人要不要告他吧!
好說,好說
---------------------
對上性好興訟而且事後還沾沾自喜到處宣傳的人,一般人通常是自知同花打不過fullhouse會避而遠之的,我想李敖大概是您的偶像是吧?小弟也沒時間陪您玩,您留下來慢慢hi吧,恕不奉陪了!
Posted by w at 2008年11月5日 19:42
噗哈哈
這應該叫做自作虐不可活吧!
我當初早就已經警告過對方的行為已經逾越言論自由,而構成妨害名譽了,要求他停止行為,結果對方置之不理反更變本加厲,拿了個不起訴處分書就以為天下太平了,還四處宣傳,沒想到居然被我逆轉勝,當初的炫耀現在都變成起訴的證據!
我能說什麼呢?人要是白目到了極點,神仙也救不了他啊!
至於李敖嗎?當初他年輕的時候還有點才氣,可惜他現在已經江郎才盡了,也沒啥好說的!
至於訴訟嗎?那不過是人民保障自己權利的一種正當方式,我不知有啥好不名譽的?倒是那些做了虧心事的人,才會一直擔心別人要不要告他吧!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20:06
我說過了,如果你認為你的主張那麼正確的話
那麼就請去打官司吧!
在此大放厥詞是沒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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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鼓勵受到警方違法對待的人要提告啊!
也許你的法律見解跟我不同、
也許你自認法律素養比我這個基層員警好,
不過我認為到立場不同的部落格裡大放厥詞的那個人應該不是我。
Posted by w at 2008年11月5日 20:06
噗~~
啥大放厥詞不大放厥詞的啊
早在民進黨還執政的時期,我就不知道參過多少次集會遊行了,也曾看見有人被警察一個一個的拖出去,在到荒郊野外再丟棄了
不知道那時候你在哪?
為他們發聲了沒?還是拼命落井下石?
好吧!現在輪到你了就哭爹喊娘了,還說要打官司!
真是笑死人也!
那麼就請去打官司吧!
在此大放厥詞是沒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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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鼓勵受到警方違法對待的人要提告啊!
也許你的法律見解跟我不同、
也許你自認法律素養比我這個基層員警好,
不過我認為到立場不同的部落格裡大放厥詞的那個人應該不是我。
Posted by w at 2008年11月5日 20:06
噗~~
啥大放厥詞不大放厥詞的啊
早在民進黨還執政的時期,我就不知道參過多少次集會遊行了,也曾看見有人被警察一個一個的拖出去,在到荒郊野外再丟棄了
不知道那時候你在哪?
為他們發聲了沒?還是拼命落井下石?
好吧!現在輪到你了就哭爹喊娘了,還說要打官司!
真是笑死人也!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20:12
11/6 圍城啦~~~
操牠馬的畜牲,操牠媽的國民黨,幹牠娘的台籍台奸~~
共慘黨同路人~~亡濁軍,淪為中國公安部下屬~~王八鼠長!
操牠馬的畜牲,操牠媽的國民黨,幹牠娘的台籍台奸~~
共慘黨同路人~~亡濁軍,淪為中國公安部下屬~~王八鼠長!
Posted by 養豬大戶
at 2008年11月5日 20:15
早在民進黨還執政的時期,我就不知道參過多少次集會遊行了,也曾看見有人被警察一個一個的拖出去,在到荒郊野外再丟棄了
不知道那時候你在哪?
為他們發聲了沒?還是拼命落井下石?
----------------------------------------------
我再解釋一下好了:
1.只要人民合法申請憲法保障的集會權利,警方不應以空泛的理由(第十一條之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不予許可;這就是為什麼紅衫軍可以在台北玩一個月的原因!---------------------------------->這不是為紅衫軍可以在台北街頭玩一個月找到合法的理由嗎?
2.警方明明可以許可遊行然後以拒馬明確劃出封鎖區,讓民眾在封鎖線外表達他們的聲音和訴求---------------------------------------------->(紅衫軍時就是這樣玩)可是當時的市警局局長=現在的警政署長,現在選擇用的是戒嚴式的全面防堵,會引發更大的衝突根本是意料中事!
請問您看懂警政署長處理集會遊行的兩套標準了嗎?
至於紅衫軍hi了一個月(集會遊行已經許可了一個月,應該想表達的都表達了、該爽的也都爽到了吧?)後被抬離現場那時候我在哪?
我在現場看著台北市警方把人抬走啊,說實在那個場子實在很無聊,因為把民眾帶上街頭的人都早已回家睡覺了......
不知道那時候你在哪?
為他們發聲了沒?還是拼命落井下石?
----------------------------------------------
我再解釋一下好了:
1.只要人民合法申請憲法保障的集會權利,警方不應以空泛的理由(第十一條之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不予許可;這就是為什麼紅衫軍可以在台北玩一個月的原因!---------------------------------->這不是為紅衫軍可以在台北街頭玩一個月找到合法的理由嗎?
2.警方明明可以許可遊行然後以拒馬明確劃出封鎖區,讓民眾在封鎖線外表達他們的聲音和訴求---------------------------------------------->(紅衫軍時就是這樣玩)可是當時的市警局局長=現在的警政署長,現在選擇用的是戒嚴式的全面防堵,會引發更大的衝突根本是意料中事!
請問您看懂警政署長處理集會遊行的兩套標準了嗎?
至於紅衫軍hi了一個月(集會遊行已經許可了一個月,應該想表達的都表達了、該爽的也都爽到了吧?)後被抬離現場那時候我在哪?
我在現場看著台北市警方把人抬走啊,說實在那個場子實在很無聊,因為把民眾帶上街頭的人都早已回家睡覺了......
Posted by w
at 2008年11月5日 20:39
我再解釋一下好了:
1.只要人民合法申請憲法保障的集會權利,警方不應以空泛的理由(第十一條之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不予許可;這就是為什麼紅衫軍可以在台北玩一個月的原因!---------------------------------->這不是為紅衫軍可以在台北街頭玩一個月找到合法的理由嗎?
2.警方明明可以許可遊行然後以拒馬明確劃出封鎖區,讓民眾在封鎖線外表達他們的聲音和訴求---------------------------------------------->(紅衫軍時就是這樣玩)可是當時的市警局局長=現在的警政署長,現在選擇用的是戒嚴式的全面防堵,會引發更大的衝突根本是意料中事!
請問您看懂警政署長處理集會遊行的兩套標準了嗎?
至於紅衫軍hi了一個月(集會遊行已經許可了一個月,應該想表達的都表達了、該爽的也都爽到了吧?)後被抬離現場那時候我在哪?
我在現場看著台北市警方把人抬走啊,說實在那個場子實在很無聊,因為把民眾帶上街頭的人都早已回家睡覺了......
=========================
殘念,您不用再跟我解釋了
如果你聽過什麼叫作行政機關的裁量權
以及行政訴訟法第201條對於行政機關的裁量處分以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外,行政法院不得撤銷,你就可知道你自己的主張是多麼的可笑了!
因為依照該法的規定,那就是行政機關的裁量權啊!他說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你能說他違法嗎?法規賦予行政機關的裁量範圍就是那麼廣泛,行政機關要怎麼裁都是合法的啊!你要主張他違背什麼法令?
而集會遊行法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漫無邊際,早就為公法學者所詬病了,之前貼的廖元豪教授的那篇文章也說的很清楚了!所以問題根本不在主管機關許可不許可的問題,而是在於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為什麼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才存在?
所以你講了半天都是沒用的,還是把人民當做傻子來看,警察機關說你就可以遊行,你不可以遊行就不可以遊行,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莫此為勝!
另外,順便告訴你一下,我公法學是林子儀老師教的,而我碩士論文的聘審委員之ㄧ是林明鏘教授,這樣您應該清楚我的來歷了吧!
1.只要人民合法申請憲法保障的集會權利,警方不應以空泛的理由(第十一條之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不予許可;這就是為什麼紅衫軍可以在台北玩一個月的原因!---------------------------------->這不是為紅衫軍可以在台北街頭玩一個月找到合法的理由嗎?
2.警方明明可以許可遊行然後以拒馬明確劃出封鎖區,讓民眾在封鎖線外表達他們的聲音和訴求---------------------------------------------->(紅衫軍時就是這樣玩)可是當時的市警局局長=現在的警政署長,現在選擇用的是戒嚴式的全面防堵,會引發更大的衝突根本是意料中事!
請問您看懂警政署長處理集會遊行的兩套標準了嗎?
至於紅衫軍hi了一個月(集會遊行已經許可了一個月,應該想表達的都表達了、該爽的也都爽到了吧?)後被抬離現場那時候我在哪?
我在現場看著台北市警方把人抬走啊,說實在那個場子實在很無聊,因為把民眾帶上街頭的人都早已回家睡覺了......
=========================
殘念,您不用再跟我解釋了
如果你聽過什麼叫作行政機關的裁量權
以及行政訴訟法第201條對於行政機關的裁量處分以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外,行政法院不得撤銷,你就可知道你自己的主張是多麼的可笑了!
因為依照該法的規定,那就是行政機關的裁量權啊!他說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你能說他違法嗎?法規賦予行政機關的裁量範圍就是那麼廣泛,行政機關要怎麼裁都是合法的啊!你要主張他違背什麼法令?
而集會遊行法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漫無邊際,早就為公法學者所詬病了,之前貼的廖元豪教授的那篇文章也說的很清楚了!所以問題根本不在主管機關許可不許可的問題,而是在於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為什麼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才存在?
所以你講了半天都是沒用的,還是把人民當做傻子來看,警察機關說你就可以遊行,你不可以遊行就不可以遊行,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莫此為勝!
另外,順便告訴你一下,我公法學是林子儀老師教的,而我碩士論文的聘審委員之ㄧ是林明鏘教授,這樣您應該清楚我的來歷了吧!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20:59
他們是中華民國的警察
還是大陸的公安?!
還是大陸的公安?!
Posted by james
at 2008年11月5日 21:02
酥餅為啥在這兒鼓動台獨黨徒對付警察呢?
因為不衝撞警察就不會有人受傷,
沒人受傷這「哭泣的賴清德」活劇如何演得下去!
政治人物都都是戲劇學校畢業的,
陳雲林哭了,賴清德哭了,邱議瑩哭了,
這些政客哭成一團,
連我家小狗看了都吐了一地!
古今中外,能靠著演「被迫害劇」而奪得政權的,
數來數去,真的還只有民進黨!
「三級貧戶之子」、「兩顆子彈」劇,都是同一思路下的產物,
因為這「被迫害劇」在台灣吃得開,
所以,民進黨就想繼續演續集。
酥餅,我很聽聽,如果你奪得政權,
你領導台灣走向獨立的戰略是什麼?
你的最後理想是什麼?
因為不衝撞警察就不會有人受傷,
沒人受傷這「哭泣的賴清德」活劇如何演得下去!
政治人物都都是戲劇學校畢業的,
陳雲林哭了,賴清德哭了,邱議瑩哭了,
這些政客哭成一團,
連我家小狗看了都吐了一地!
古今中外,能靠著演「被迫害劇」而奪得政權的,
數來數去,真的還只有民進黨!
「三級貧戶之子」、「兩顆子彈」劇,都是同一思路下的產物,
因為這「被迫害劇」在台灣吃得開,
所以,民進黨就想繼續演續集。
酥餅,我很聽聽,如果你奪得政權,
你領導台灣走向獨立的戰略是什麼?
你的最後理想是什麼?
Posted by m (59.117.34.28)
at 2008年11月5日 21:04
如果你還不相信,這裡有一個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您自己瞧瞧吧,看看跟你的理解差距有多錒
裁判字號: 96年易字第1801號
案由摘要: 違反集會遊行法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6年版)第 327-331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 36.01.01 )
集會遊行法 第 10、11、2、25、28、29、6、8 條 ( 91.06.26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2、7 條 ( 96.07.04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14 條 ( 96.01.24 版 )
刑事訴訟法 第 284-1、299 條 ( 96.07.04 版 )
要 旨: 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集會、遊行有該條所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倘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依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始對於首謀者科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後者為前者之後續行為,乃處罰其一再不遵從解散及制止之命令,如
再放任而不予取締,對於他人或公共秩序若發生不可預見之危險,主管機關無從適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必要之處分,否則社會大眾若人人各憑所好主張集會自由,社會終將陷於脫序亂象,亦非全體人民之福。[是以現行集會遊行法對於集會、遊行應申請許可並就集會、遊行之場所、時間、方式予以合理之限制,以及就違反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之處分,乃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並無違背,是被告所辯,尚無可採。]
裁判字號: 96年易字第1801號
案由摘要: 違反集會遊行法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6年版)第 327-331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 36.01.01 )
集會遊行法 第 10、11、2、25、28、29、6、8 條 ( 91.06.26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2、7 條 ( 96.07.04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14 條 ( 96.01.24 版 )
刑事訴訟法 第 284-1、299 條 ( 96.07.04 版 )
要 旨: 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集會、遊行有該條所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倘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依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始對於首謀者科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後者為前者之後續行為,乃處罰其一再不遵從解散及制止之命令,如
再放任而不予取締,對於他人或公共秩序若發生不可預見之危險,主管機關無從適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必要之處分,否則社會大眾若人人各憑所好主張集會自由,社會終將陷於脫序亂象,亦非全體人民之福。[是以現行集會遊行法對於集會、遊行應申請許可並就集會、遊行之場所、時間、方式予以合理之限制,以及就違反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之處分,乃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並無違背,是被告所辯,尚無可採。]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21:12
他馬的 我只要過得自由安全就好了
上面有m說誰鼓動誰來著了說了一大篇 阿打馬秀逗也要有個限度
上面有m說誰鼓動誰來著了說了一大篇 阿打馬秀逗也要有個限度
Posted by 小百合
at 2008年11月5日 21:14
說真的我不懂法啦
但我記得法律跟憲法衝突時以憲法為依據沒錯吧
那
中華民國集會結社自由
中華民國集會結社自由 97/07/10
我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集會」、「結社」是言論自由權的延伸,也是集體的表現自由。集會與結社作為言論自由的集體表現,當可喚醒人民對特定社會現象或者公共事務的注意與關心,進而又可能引發更多人的行動參與和支持,對於近代民主的促進與發展貢獻卓著。所以,集會結社自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集會」的自由主要是指群眾(三人以上,特定或不特定之人)為達到特定之共同目的,集合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所舉行會議、演說或辯論、討論問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根據「集會遊行法」第二條規定,「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廠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遊行則是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廠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至於「結社」則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為達到特定的共同目的,而組織有繼續性的團體。這包含營利或不營利;公益或私利。原則上,集會為群眾一時性的集合,效果較為短暫;結社則為長期發展打算,有常效性、較能發揮影響力。結社自由的實現,應由法律保障,做到人民有發起組成團體之自由、人民有不加入團體之自由、人民對任何團體及其成員不得有歧視與排擠的行為,以及國家隊任何團體(尤其是政治團體)及其會員不得有優遇、補貼、歧視、排擠、或課特別負擔的行為。
另外,依據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前項集會、結社另以法律定之。」因此,不論集會結社的管理是採用「追懲制(無須事先報告申請,若有違法、事後懲罰)」或「預防制(集會須事先獲得核准)」,要令其達到效果極大化、又能和平收場,不但是相關負責人應負起的責任,國家也要視情況做主動或被動的配合。(本報政治綜合小組)
source可是來自於這
http://www.uocn.org/bbs/viewthread.php?tid=14263&extra=page%3D1
吾等恭請powerslide大人去此論壇指導那些意圖防礙波麗士大人對無知民眾的阻止教導
記得還要去告他們喔
但我記得法律跟憲法衝突時以憲法為依據沒錯吧
那
中華民國集會結社自由
中華民國集會結社自由 97/07/10
我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集會」、「結社」是言論自由權的延伸,也是集體的表現自由。集會與結社作為言論自由的集體表現,當可喚醒人民對特定社會現象或者公共事務的注意與關心,進而又可能引發更多人的行動參與和支持,對於近代民主的促進與發展貢獻卓著。所以,集會結社自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集會」的自由主要是指群眾(三人以上,特定或不特定之人)為達到特定之共同目的,集合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所舉行會議、演說或辯論、討論問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根據「集會遊行法」第二條規定,「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廠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遊行則是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廠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至於「結社」則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為達到特定的共同目的,而組織有繼續性的團體。這包含營利或不營利;公益或私利。原則上,集會為群眾一時性的集合,效果較為短暫;結社則為長期發展打算,有常效性、較能發揮影響力。結社自由的實現,應由法律保障,做到人民有發起組成團體之自由、人民有不加入團體之自由、人民對任何團體及其成員不得有歧視與排擠的行為,以及國家隊任何團體(尤其是政治團體)及其會員不得有優遇、補貼、歧視、排擠、或課特別負擔的行為。
另外,依據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前項集會、結社另以法律定之。」因此,不論集會結社的管理是採用「追懲制(無須事先報告申請,若有違法、事後懲罰)」或「預防制(集會須事先獲得核准)」,要令其達到效果極大化、又能和平收場,不但是相關負責人應負起的責任,國家也要視情況做主動或被動的配合。(本報政治綜合小組)
source可是來自於這
http://www.uocn.org/bbs/viewthread.php?tid=14263&extra=page%3D1
吾等恭請powerslide大人去此論壇指導那些意圖防礙波麗士大人對無知民眾的阻止教導
記得還要去告他們喔
Posted by 路過看看男2
at 2008年11月5日 21:19
台灣人現在是站起來的時候,是獨立建國的時候,明天你不去牽手圍城,你會後悔, 等到共匪侵佔台灣,那時候來不及,台灣目前是無政府狀態, 因為馬英九自認不是台灣的總統!
台灣國加油!
台灣國加油!
Posted by jj
at 2008年11月5日 21:20
王定于有一個很重要的演講,他講出一個重點,11月6日若大家靜坐完解散,台灣就玩完了!
王定宇呼籲民進黨需要改變體質
http://taiwanyes.ning.com/video/wang-ding-yu-hu-xu-min-jin
王定宇呼籲民進黨需要改變體質
http://taiwanyes.ning.com/video/wang-ding-yu-hu-xu-min-jin
Posted by 鳥兒
at 2008年11月5日 21:31
民進黨改的又如何
這些被打的民眾
照這樣來
要因為這是民進黨提的惡法
被打的民眾
就要自己合理化後吞下去?
這也不對
現在又不是民進黨黨員跟台獨份子
才會被警察如此對待
---------
如果說民進黨黨員被打活該 ~ 因為是暴力政黨
那麼不是民進黨的黨員被打就應該??
小弟也不是民進黨的耶~政黨票也沒丟民進黨
上街頭抗議還要看場子跟主辦人嘛 = =?
一票打死上街頭的人~
不太好啦
-----------------
很抱歉要這樣說 ~
好像跟民進黨有瓜葛的就該打 = =+
這些被打的民眾
照這樣來
要因為這是民進黨提的惡法
被打的民眾
就要自己合理化後吞下去?
這也不對
現在又不是民進黨黨員跟台獨份子
才會被警察如此對待
---------
如果說民進黨黨員被打活該 ~ 因為是暴力政黨
那麼不是民進黨的黨員被打就應該??
小弟也不是民進黨的耶~政黨票也沒丟民進黨
上街頭抗議還要看場子跟主辦人嘛 = =?
一票打死上街頭的人~
不太好啦
-----------------
很抱歉要這樣說 ~
好像跟民進黨有瓜葛的就該打 = =+
Posted by 水月
at 2008年11月5日 21:44
我記憶中有個 powerslide 有名的濫訴阿
不知道是不是上面這個 ?
不知道是不是上面這個 ?
Posted by Jason
at 2008年11月5日 21:47
能否請大家在抗議的過程中不要再舉國民黨旗。國民黨旗只夠資格被人踩在腳下。
我建議﹕此後嗆聲的過程裏,應該先將國民黨的旗子(大小型, 越小越好,像紐約新年時飛揚的紙片)撒滿地,讓警察忙著撿,疏於執勤。
國民黨的旗子可以用INK JET 自己印,裁剪後放口袋裏,到處撒,讓人民踩個夠,讓警察撿個過癮。
我建議﹕此後嗆聲的過程裏,應該先將國民黨的旗子(大小型, 越小越好,像紐約新年時飛揚的紙片)撒滿地,讓警察忙著撿,疏於執勤。
國民黨的旗子可以用INK JET 自己印,裁剪後放口袋裏,到處撒,讓人民踩個夠,讓警察撿個過癮。
Posted by Max
at 2008年11月5日 21:51
另外,依據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前項集會、結社另以法律定之。」因此,不論集會結社的管理是採用「追懲制(無須事先報告申請,若有違法、事後懲罰)」或「預防制(集會須事先獲得核准)」,要令其達到效果極大化、又能和平收場,不但是相關負責人應負起的責任,國家也要視情況做主動或被動的配合。(本報政治綜合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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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等恭請powerslide大人去此論壇指導那些意圖防礙波麗士大人對無知民眾的阻止教導
記得還要去告他們喔
=================
記得資料要更新喔
不要八百年前的資料來打混帳喔
解釋字號: 釋 字第 644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20 日
解 釋 文: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
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
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
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
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
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
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source可是來自於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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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 字第 644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20 日
解 釋 文: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
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
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
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
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
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
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22:37
解釋字號: 釋 字第 44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23 日
解 釋 文: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
、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
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
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
,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
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
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
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
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
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
牴觸。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
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
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
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
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
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
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
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集會遊行法第六條規定集會遊行之禁制區,係為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與
軍事設施之安全、維持對外交通之暢通;同法第十條規定限制集會、遊行
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之資格;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同一時間、處
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為不許可集會、遊行之要件;第五款
規定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得不許可集會、遊行;第六款規定申請不合第九條有關責令申請人提出申
請書填具之各事項者為不許可之要件,係為確保集會、遊行活動之和平進
行,避免影響民眾之生活安寧,均屬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並無牴觸。惟集會遊行法第
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
理由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請。」對此偶發性集會、遊行,不及於二日前
申請者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亟待檢討改進。
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對於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為
立法自由形成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解釋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23 日
解 釋 文: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
、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
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
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
,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
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
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
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
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
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
牴觸。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
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
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
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
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
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
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
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集會遊行法第六條規定集會遊行之禁制區,係為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與
軍事設施之安全、維持對外交通之暢通;同法第十條規定限制集會、遊行
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之資格;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同一時間、處
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為不許可集會、遊行之要件;第五款
規定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得不許可集會、遊行;第六款規定申請不合第九條有關責令申請人提出申
請書填具之各事項者為不許可之要件,係為確保集會、遊行活動之和平進
行,避免影響民眾之生活安寧,均屬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並無牴觸。惟集會遊行法第
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
理由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請。」對此偶發性集會、遊行,不及於二日前
申請者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亟待檢討改進。
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對於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為
立法自由形成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22:39
共慘黨來時,馬畜牲會告訴共慘黨:我都不知道,報紙沒有寫,我只是個變態人妖的~~被雞姦王!!
幹你娘的國民黨!!
幹你娘的國民黨!!
Posted by 養豬大戶
at 2008年11月5日 22:50
>>我記憶中有個 powerslide 有名的濫訴阿
除了這隻還有誰這麼盧?
>>早在民進黨執政的時期我就不知道參過多少次集會遊行
1. 不知閣下什麼單位的?閒閒沒事靠這為生?這爽?
2. 如果是國民黨執政時期就算了,民進黨執政時期你好意思拿出來講?你是過太爽吧你?有沒有被打到頭破血流過?
除了這隻還有誰這麼盧?
>>早在民進黨執政的時期我就不知道參過多少次集會遊行
1. 不知閣下什麼單位的?閒閒沒事靠這為生?這爽?
2. 如果是國民黨執政時期就算了,民進黨執政時期你好意思拿出來講?你是過太爽吧你?有沒有被打到頭破血流過?
Posted by 幹麼貼法條?
at 2008年11月5日 22:53
陳雲林哭了,賴清德哭了,邱議瑩哭了
哇靠,你幹嘛就故意忘了最愛哭的馬英九?
哇靠,你幹嘛就故意忘了最愛哭的馬英九?
Posted by blahblah
at 2008年11月5日 22:53
powerslide說:
如果你聽過什麼叫作行政機關的裁量權
以及行政訴訟法第201條對於行政機關的裁量處分以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外,行政法院不得撤銷,你就可知道你自己的主張是多麼的可笑了!
-------------------------------------------
我的大白話解釋就是: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如果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行政訴訟法本來就是政府如有違法之行政處分,法律上給人民救濟並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管道,
結果被你解釋成:行政機關要怎麼裁都是合法的!
小弟不禁要大喊三聲:
您對法律的見解真是獨到呀!
您對法律的見解真是獨到呀!
您對法律的見解真是獨到呀!
powerslide又說:
另外,順便告訴你一下,我公法學是林子儀老師教的,而我碩士論文的聘審委員之ㄧ是林明鏘教授,這樣您應該清楚我的來歷了吧!
-------------------------------------------
這...?powerslide先生出現的地方果然如傳聞中一整個歡樂啊!XD
我在第一篇就清楚你的來歷了啊,您就是駱駝盃攝影比賽的幕後推手啊!
當時我說:久仰!久仰!應敬!應敬!
哈哈哈哈哈!
Posted by w at 2008年11月5日 19:05
-------------------------------------------
接著您回我:
可惜主辦人被起訴了
好說,好說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19:07
-------------------------------------------
您忘了嗎?怎麼這會兒您又自我介紹一次啊?
光是您'駱駝盃攝影比賽的幕後推手'這塊金字招牌就已經瑞氣千條了,
您實在無需再抬出2位老師父來陪襯呀!
難道是我那幾聲久仰!久仰!應敬!應敬!說得不夠大聲嗎?
好吧,來者是客,我就再應敬一次吧:
久仰!久仰!應敬!應敬!
哈哈哈哈哈!
哈哈哈哈哈!
哈哈哈哈哈!
如果你聽過什麼叫作行政機關的裁量權
以及行政訴訟法第201條對於行政機關的裁量處分以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外,行政法院不得撤銷,你就可知道你自己的主張是多麼的可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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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大白話解釋就是: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如果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行政訴訟法本來就是政府如有違法之行政處分,法律上給人民救濟並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管道,
結果被你解釋成:行政機關要怎麼裁都是合法的!
小弟不禁要大喊三聲:
您對法律的見解真是獨到呀!
您對法律的見解真是獨到呀!
您對法律的見解真是獨到呀!
powerslide又說:
另外,順便告訴你一下,我公法學是林子儀老師教的,而我碩士論文的聘審委員之ㄧ是林明鏘教授,這樣您應該清楚我的來歷了吧!
-------------------------------------------
這...?powerslide先生出現的地方果然如傳聞中一整個歡樂啊!XD
我在第一篇就清楚你的來歷了啊,您就是駱駝盃攝影比賽的幕後推手啊!
當時我說:久仰!久仰!應敬!應敬!
哈哈哈哈哈!
Posted by w at 2008年11月5日 19:05
-------------------------------------------
接著您回我:
可惜主辦人被起訴了
好說,好說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19:07
-------------------------------------------
您忘了嗎?怎麼這會兒您又自我介紹一次啊?
光是您'駱駝盃攝影比賽的幕後推手'這塊金字招牌就已經瑞氣千條了,
您實在無需再抬出2位老師父來陪襯呀!
難道是我那幾聲久仰!久仰!應敬!應敬!說得不夠大聲嗎?
好吧,來者是客,我就再應敬一次吧:
久仰!久仰!應敬!應敬!
哈哈哈哈哈!
哈哈哈哈哈!
哈哈哈哈哈!
Posted by w
at 2008年11月5日 22:57
>>我記憶中有個 powerslide 有名的濫訴阿
除了這隻還有誰這麼盧?
=====================
莫非是BG阿姨?
在這告訴你一個不幸的消息
你應該收不到不起訴處分書了
因為大芋頭等人的不起訴處分書已經被高檢署發回續查了
而張大魯還因此被起訴
所以你只能等候起訴書了
>>早在民進黨執政的時期我就不知道參過多少次集會遊行
1. 不知閣下什麼單位的?閒閒沒事靠這為生?這爽?
===================
什麼單位的啊
律師事務所啊?
================
2. 如果是國民黨執政時期就算了,民進黨執政時期你好意思拿出來講?你是過太爽吧你?有沒有被打到頭破血流過?
==================
當然要出來講囉?
520的時候我也在場ㄟ
可是在我看來這二十年來
民進黨對於社運的壓制並沒有比國民黨時期來的好ㄟ
而一些民進黨支持這甚至成為支持政府鎮壓社運的幫兇
君不見酥餅/Tait/曾偉禎對於樂生運動不遺餘力的抹黑打壓
跟國民黨比起來真是十五十步笑百步之差而已
除了這隻還有誰這麼盧?
=====================
莫非是BG阿姨?
在這告訴你一個不幸的消息
你應該收不到不起訴處分書了
因為大芋頭等人的不起訴處分書已經被高檢署發回續查了
而張大魯還因此被起訴
所以你只能等候起訴書了
>>早在民進黨執政的時期我就不知道參過多少次集會遊行
1. 不知閣下什麼單位的?閒閒沒事靠這為生?這爽?
===================
什麼單位的啊
律師事務所啊?
================
2. 如果是國民黨執政時期就算了,民進黨執政時期你好意思拿出來講?你是過太爽吧你?有沒有被打到頭破血流過?
==================
當然要出來講囉?
520的時候我也在場ㄟ
可是在我看來這二十年來
民進黨對於社運的壓制並沒有比國民黨時期來的好ㄟ
而一些民進黨支持這甚至成為支持政府鎮壓社運的幫兇
君不見酥餅/Tait/曾偉禎對於樂生運動不遺餘力的抹黑打壓
跟國民黨比起來真是十五十步笑百步之差而已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23:04
>>我記憶中有個 powerslide 有名的濫訴阿
除了這隻還有誰這麼盧?
=====================
莫非是BG阿姨?
在這告訴你一個不幸的消息
你應該收不到不起訴處分書了
因為大芋頭等人的不起訴處分書已經被高檢署發回續查了
而張大魯還因此被起訴
所以你只能等候起訴書了
>>早在民進黨執政的時期我就不知道參過多少次集會遊行
1. 不知閣下什麼單位的?閒閒沒事靠這為生?這爽?
===================
什麼單位的啊
律師事務所啊?
================
2. 如果是國民黨執政時期就算了,民進黨執政時期你好意思拿出來講?你是過太爽吧你?有沒有被打到頭破血流過?
==================
當然要出來講囉?
520的時候我也在場ㄟ
可是在我看來這二十年來
民進黨對於社運的壓制並沒有比國民黨時期來的好ㄟ
而一些民進黨支持這甚至成為支持政府鎮壓社運的幫兇
君不見酥餅/Tait/曾偉禎對於樂生運動不遺餘力的抹黑打壓
跟國民黨比起來真是十五十步笑百步之差而已
除了這隻還有誰這麼盧?
=====================
莫非是BG阿姨?
在這告訴你一個不幸的消息
你應該收不到不起訴處分書了
因為大芋頭等人的不起訴處分書已經被高檢署發回續查了
而張大魯還因此被起訴
所以你只能等候起訴書了
>>早在民進黨執政的時期我就不知道參過多少次集會遊行
1. 不知閣下什麼單位的?閒閒沒事靠這為生?這爽?
===================
什麼單位的啊
律師事務所啊?
================
2. 如果是國民黨執政時期就算了,民進黨執政時期你好意思拿出來講?你是過太爽吧你?有沒有被打到頭破血流過?
==================
當然要出來講囉?
520的時候我也在場ㄟ
可是在我看來這二十年來
民進黨對於社運的壓制並沒有比國民黨時期來的好ㄟ
而一些民進黨支持這甚至成為支持政府鎮壓社運的幫兇
君不見酥餅/Tait/曾偉禎對於樂生運動不遺餘力的抹黑打壓
跟國民黨比起來真是十五十步笑百步之差而已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23:04
AP picked the latest protest:
http://ap.google.com/article/ALeqM5iXt7bR7vvawb-V4evDadgE8i5NQQD948RG4O0
http://ap.google.com/article/ALeqM5iXt7bR7vvawb-V4evDadgE8i5NQQD948RG4O0
Posted by Honest Wind
at 2008年11月5日 23:16
我的大白話解釋就是: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如果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行政訴訟法本來就是政府如有違法之行政處分,法律上給人民救濟並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管道,
結果被你解釋成:行政機關要怎麼裁都是合法的!
小弟不禁要大喊三聲:
您對法律的見解真是獨到呀!
您對法律的見解真是獨到呀!
您對法律的見解真是獨到呀!
======================
噗哈哈哈
我說你真的不要自曝其短了
既然是自由裁量的話,那只要在自由裁量的範圍內
那都是行政機關的專業判斷,司法機關應予尊重不得審查
除非有踰越權限(超過法律規定的範圍)與權利濫用(基於錯誤的事實判斷)
否則司法機關是無權介入審查
至於您講的雙重標準 很抱歉 那並非踰越權限也非權利濫用,所以我不知道你要爭什麼?
你說的情況只有在羈束裁量的情況下才可能發生
那到底是誰在胡謅啊~~
行政訴訟法本來就是政府如有違法之行政處分,法律上給人民救濟並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管道,
結果被你解釋成:行政機關要怎麼裁都是合法的!
小弟不禁要大喊三聲:
您對法律的見解真是獨到呀!
您對法律的見解真是獨到呀!
您對法律的見解真是獨到呀!
======================
噗哈哈哈
我說你真的不要自曝其短了
既然是自由裁量的話,那只要在自由裁量的範圍內
那都是行政機關的專業判斷,司法機關應予尊重不得審查
除非有踰越權限(超過法律規定的範圍)與權利濫用(基於錯誤的事實判斷)
否則司法機關是無權介入審查
至於您講的雙重標準 很抱歉 那並非踰越權限也非權利濫用,所以我不知道你要爭什麼?
你說的情況只有在羈束裁量的情況下才可能發生
那到底是誰在胡謅啊~~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23:16
powerslide先生果然是大師風範,
馬上很用功的貼出集會遊行法的大法官解釋:
為避免大家看得很累,
釋字第445號解釋的其中重點之一如下: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是(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情形),
其中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
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
大法官解釋認為以上2點不許可集會遊行的理由---->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想不到啊!想不到啊!
大法官解釋跟我之前說的:
1.只要人民合法申請憲法保障的集會權利,警方不應以空泛的理由(第十一條之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不予許可--------------------------------------------
--------------------------------------------
--->觀點竟然一樣耶!
powerslide先生知道曲解了法律而能夠馬上更正(不是那種不要臉的馬上漸漸更正喔!),
這種知錯能改的精神果然是大師風範、受人景仰;小弟不得不再應敬一次!
佩服!佩服!
馬上很用功的貼出集會遊行法的大法官解釋:
為避免大家看得很累,
釋字第445號解釋的其中重點之一如下: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是(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情形),
其中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
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
大法官解釋認為以上2點不許可集會遊行的理由---->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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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啊!想不到啊!
大法官解釋跟我之前說的:
1.只要人民合法申請憲法保障的集會權利,警方不應以空泛的理由(第十一條之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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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竟然一樣耶!
powerslide先生知道曲解了法律而能夠馬上更正(不是那種不要臉的馬上漸漸更正喔!),
這種知錯能改的精神果然是大師風範、受人景仰;小弟不得不再應敬一次!
佩服!佩服!
Posted by w
at 2008年11月5日 23:21
行政訴訟法本來就是政府如有違法之行政處分,法律上給人民救濟並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管道,
======================
噗哈哈
老兄我說你不懂就不要硬撐了
什麼叫[行政訴訟法本來就是政府如有違法之行政處分,法律上給人民救濟並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管道]
那你把訴願前置程序放到哪去啦?
另外[違法]和踰越權限與濫用權力是不同的範疇喔
前者包含違反任一法律原則(行政程序法/憲法/一般法律原則)而後就僅指於其裁量逾越法律範圍或其過程不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者
也就是說違法的不一定踰越權限或濫用權力
但踰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一定是違法
所以你還是乖乖回家多念點書再來吧!
======================
噗哈哈
老兄我說你不懂就不要硬撐了
什麼叫[行政訴訟法本來就是政府如有違法之行政處分,法律上給人民救濟並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管道]
那你把訴願前置程序放到哪去啦?
另外[違法]和踰越權限與濫用權力是不同的範疇喔
前者包含違反任一法律原則(行政程序法/憲法/一般法律原則)而後就僅指於其裁量逾越法律範圍或其過程不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者
也就是說違法的不一定踰越權限或濫用權力
但踰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一定是違法
所以你還是乖乖回家多念點書再來吧!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23:30
集會遊行法 is anti-constitution. It is biased to protest the interest of government instead of people. No need to obey the bad laws. Bad laws need to be abolished!!
Posted by Honest Wind
at 2008年11月5日 23:31
powerslide先生果然是大師風範,
馬上很用功的貼出集會遊行法的大法官解釋:
為避免大家看得很累,
釋字第445號解釋的其中重點之一如下: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是(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情形),
其中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
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
大法官解釋認為以上2點不許可集會遊行的理由---->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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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啊!想不到啊!
大法官解釋跟我之前說的:
1.只要人民合法申請憲法保障的集會權利,警方不應以空泛的理由(第十一條之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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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竟然一樣耶!
powerslide先生知道曲解了法律而能夠馬上更正(不是那種不要臉的馬上漸漸更正喔!),
這種知錯能改的精神果然是大師風範、受人景仰;小弟不得不再應敬一次!
佩服!佩服!
Posted by w at 2008年11月5日 23:21
================
噗哈哈
我說閣下又露餡了ㄟ
你沒發現釋字445解釋中的集會遊行法條文和現行條文不同嗎?
虧您還抄得那麼高興,真是自曝其短啊
現行條文(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
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民國 77 年 01 月 20 日訂定
第 11 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之規定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三、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馬上很用功的貼出集會遊行法的大法官解釋:
為避免大家看得很累,
釋字第445號解釋的其中重點之一如下: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是(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情形),
其中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
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
大法官解釋認為以上2點不許可集會遊行的理由---->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想不到啊!想不到啊!
大法官解釋跟我之前說的:
1.只要人民合法申請憲法保障的集會權利,警方不應以空泛的理由(第十一條之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不予許可--------------------------------------------
--------------------------------------------
--->觀點竟然一樣耶!
powerslide先生知道曲解了法律而能夠馬上更正(不是那種不要臉的馬上漸漸更正喔!),
這種知錯能改的精神果然是大師風範、受人景仰;小弟不得不再應敬一次!
佩服!佩服!
Posted by w at 2008年11月5日 23:21
================
噗哈哈
我說閣下又露餡了ㄟ
你沒發現釋字445解釋中的集會遊行法條文和現行條文不同嗎?
虧您還抄得那麼高興,真是自曝其短啊
現行條文(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
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民國 77 年 01 月 20 日訂定
第 11 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之規定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三、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23:33
好啦好啦!powerslide,你應該去支那,當個貼法條的天王。也不用啦~~說不定以後,你不是被拖到荒郊野外,而是會被關進牢裡。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5日 23:42
UK picked up the news now ...
http://www.earthtimes.org/articles/show/240260,taiwan-protesters-try-to-barricade-chinese-envoy-inside-hotel.htm
Hang-in there. US election is done. Let the international media hear people's voices!!
http://www.earthtimes.org/articles/show/240260,taiwan-protesters-try-to-barricade-chinese-envoy-inside-hotel.htm
Hang-in there. US election is done. Let the international media hear people's voices!!
Posted by Honest Wind
at 2008年11月5日 23:51
Taiwan must stand up for itself
By Tsai Ing-wen 蔡英文
http://blog.roodo.com/subing/archives/7513593.html#comment-17887197
By Tsai Ing-wen 蔡英文
http://blog.roodo.com/subing/archives/7513593.html#comment-17887197
Posted by Honest Wind
at 2008年11月6日 00:12
powerslide君:
就算民進黨執政時沒有積極修改惡法,導致現在民進黨也嘗到苦果,也不代表警察在執行職務時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的對象只會以民進黨員為限;換言之,不代表當警察執行職務有違法情事發生時,你我都可以置身事外,誰知道?當有人在提醒國家機器可能侵犯人權的危害性遠比個人或幫派更廣泛、嚴重,或是披著形式合法性的外衣在進行時,想想你過去曾參與或關心過的事件,又何必跑到人家的部落格來現你的法學素養呢?如果警察執行公權力會過當,現今的情況又彷彿回到2000年前國民黨執政的時代,對比近年來你自己遭遇過的親身經驗,難道在這裡嗆酥餅(主要因為他沒有挺樂生?)會讓你更有成就感嗎?老實說,我反而為你感到悲哀!
就算民進黨執政時沒有積極修改惡法,導致現在民進黨也嘗到苦果,也不代表警察在執行職務時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的對象只會以民進黨員為限;換言之,不代表當警察執行職務有違法情事發生時,你我都可以置身事外,誰知道?當有人在提醒國家機器可能侵犯人權的危害性遠比個人或幫派更廣泛、嚴重,或是披著形式合法性的外衣在進行時,想想你過去曾參與或關心過的事件,又何必跑到人家的部落格來現你的法學素養呢?如果警察執行公權力會過當,現今的情況又彷彿回到2000年前國民黨執政的時代,對比近年來你自己遭遇過的親身經驗,難道在這裡嗆酥餅(主要因為他沒有挺樂生?)會讓你更有成就感嗎?老實說,我反而為你感到悲哀!
Posted by leo
at 2008年11月6日 00:31
Posted by Honest Wind
at 2008年11月6日 00:44
抗議的民眾最有可能的是違反『反國家分裂法』CC
Posted by 看不下去
at 2008年11月6日 00:46
Posted by Honest Wind
at 2008年11月6日 01:00
現今的情況又彷彿回到2000年前國民黨執政的時代,對比近年來你自己遭遇過的親身經驗,難道在這裡嗆酥餅(主要因為他沒有挺樂生?)會讓你更有成就感嗎?老實說,我反而為你感到悲哀!
================
悲哀?
我不覺悲哀ㄟ,因為我早就認清楚現實了,民進黨執政時候沒能有效進行人權改革,其結果就是讓大家一同承受共業而已!
而今天彼等份子所遭受的不平等待遇,也不過只是重覆當初其施予我們的暴力行為百萬之一而已,沒什麼好怨嘆的,如果彼等還不能認清其反抗的對象是什麼,而僅僅朝政治對手攻擊的話
那我只能說,這個國家真的沒救了!
================
悲哀?
我不覺悲哀ㄟ,因為我早就認清楚現實了,民進黨執政時候沒能有效進行人權改革,其結果就是讓大家一同承受共業而已!
而今天彼等份子所遭受的不平等待遇,也不過只是重覆當初其施予我們的暴力行為百萬之一而已,沒什麼好怨嘆的,如果彼等還不能認清其反抗的對象是什麼,而僅僅朝政治對手攻擊的話
那我只能說,這個國家真的沒救了!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6日 01:01
原來晶華的英文名字是Formosa Regent hotel。
福爾摩沙攝政王酒店?
靠夭咧。這是什麼跟什麼?故意安排的嗎?結果支那的攝政王被圍起來了。
福爾摩沙攝政王酒店?
靠夭咧。這是什麼跟什麼?故意安排的嗎?結果支那的攝政王被圍起來了。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01:05
呵呵~~是啊,都是民進黨從來在國會沒有過半數,沒能有效進行人權改革。其結果就是讓大家一同承受共業而已!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01:08
呵呵~~是啊,都是民進黨從來在國會沒有過半數,沒能有效進行人權改革。其結果就是讓大家一同承受共業而已!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01:08
最好是這樣子啦!
藍擬推修法 放寬集會遊行限制
〔記者施曉光、彭顯鈞/台北報導〕倒扁活動在即,藍軍立委不滿政府以「集會遊行法」、拒馬阻擋人民表達意志,已擬妥「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事前許可制改為報備制,預定九月立院開議後推動修法。
不過,對藍軍立委推動修法大幅放寬集會遊行限制一事,民進黨團與台聯黨團均提出質疑,也表示不會支持。
這份由國民黨立委雷倩、高思博提案連署的集遊法修正草案,除將現行必須六天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的規定,放寬成七十二小時前報備即可外,若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的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還可以在集會、遊行當天以電話、書面或傳真、電子郵件、MSN等其他通訊設施報備。
藍軍還擬刪除現行第六條明定集會、遊行不得在總統府、五院、法院、正副元首官邸等地區及周邊範圍舉行的規定,如果是「偶發性集會、遊行」,也不須要有特定的負責人,而且除非有事實足以認定有明顯而立即危險,主管機關不得限制或變更人民集會遊行。
民進黨團書記長葉宜津說,完全刪除禁制區的規定,恐怕全世界絕無僅有,黨團原則上不會支持;她強調,法律可以修改,但此時提案修法有「因人設事」之嫌,對國家社會的長治久安沒有幫助。
台聯黨團總召黃適卓表示,台灣過去威權時代時,為何不見這些人出來捍衛集會遊行的自由;此時修法「似乎有替外患做內亂準備的嫌疑」。
至於警方購置大批拒馬,對付人民集會遊行,雷倩呼籲政府以「路障」取代「拒馬」。
臨檢法源 寄望警察職權行使法
【2001.12.15 自由時報】
〔記者吳明杰╱台北報導〕內政部政務次長李逸洋昨天表示,內政部正在審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已對保障人民權益有所規範,目前已列入九十一年度應完成的計畫,預計半年內內政部就可以審查通過送交行政院審議後再送立法院審查。
至於「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內容是否也有違憲,李逸洋說,雖然先前審查會已經通過部份內容,但現在必須再重新審查,待審查告一段落,內政部會對外界全盤說明。
內政部相關官員補充指出,「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是規範警察職權範圍的「基本法」,內政部法規會已經多次進行審查,依進度還有一次審查會,若先前已經通過部份涉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五三五號解釋文因而違憲,內政部法規會將在下一次審查會修正。
內政部官員表示,警政署在民國八十七年送交內政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對於警察職權行使的各種措施的發動要件及程序有明確規定,保障人民權益,預防可能危害的發生,保護人民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安全,對於臨檢勤務的要件、程序等也已明訂在草案中。
官員表示,目前有關警察臨檢的規定,主要是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但沒有明確的執法職權內容、要件、範圍、程序等規範,「警察職權行使法」通過後,將可成為警察執法的依據與後盾。
第五三五號解釋文指出,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兩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的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的維護兼籌並重,通盤檢討訂定。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01:08
最好是這樣子啦!
藍擬推修法 放寬集會遊行限制
〔記者施曉光、彭顯鈞/台北報導〕倒扁活動在即,藍軍立委不滿政府以「集會遊行法」、拒馬阻擋人民表達意志,已擬妥「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事前許可制改為報備制,預定九月立院開議後推動修法。
不過,對藍軍立委推動修法大幅放寬集會遊行限制一事,民進黨團與台聯黨團均提出質疑,也表示不會支持。
這份由國民黨立委雷倩、高思博提案連署的集遊法修正草案,除將現行必須六天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的規定,放寬成七十二小時前報備即可外,若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的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還可以在集會、遊行當天以電話、書面或傳真、電子郵件、MSN等其他通訊設施報備。
藍軍還擬刪除現行第六條明定集會、遊行不得在總統府、五院、法院、正副元首官邸等地區及周邊範圍舉行的規定,如果是「偶發性集會、遊行」,也不須要有特定的負責人,而且除非有事實足以認定有明顯而立即危險,主管機關不得限制或變更人民集會遊行。
民進黨團書記長葉宜津說,完全刪除禁制區的規定,恐怕全世界絕無僅有,黨團原則上不會支持;她強調,法律可以修改,但此時提案修法有「因人設事」之嫌,對國家社會的長治久安沒有幫助。
台聯黨團總召黃適卓表示,台灣過去威權時代時,為何不見這些人出來捍衛集會遊行的自由;此時修法「似乎有替外患做內亂準備的嫌疑」。
至於警方購置大批拒馬,對付人民集會遊行,雷倩呼籲政府以「路障」取代「拒馬」。
臨檢法源 寄望警察職權行使法
【2001.12.15 自由時報】
〔記者吳明杰╱台北報導〕內政部政務次長李逸洋昨天表示,內政部正在審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已對保障人民權益有所規範,目前已列入九十一年度應完成的計畫,預計半年內內政部就可以審查通過送交行政院審議後再送立法院審查。
至於「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內容是否也有違憲,李逸洋說,雖然先前審查會已經通過部份內容,但現在必須再重新審查,待審查告一段落,內政部會對外界全盤說明。
內政部相關官員補充指出,「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是規範警察職權範圍的「基本法」,內政部法規會已經多次進行審查,依進度還有一次審查會,若先前已經通過部份涉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五三五號解釋文因而違憲,內政部法規會將在下一次審查會修正。
內政部官員表示,警政署在民國八十七年送交內政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對於警察職權行使的各種措施的發動要件及程序有明確規定,保障人民權益,預防可能危害的發生,保護人民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安全,對於臨檢勤務的要件、程序等也已明訂在草案中。
官員表示,目前有關警察臨檢的規定,主要是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但沒有明確的執法職權內容、要件、範圍、程序等規範,「警察職權行使法」通過後,將可成為警察執法的依據與後盾。
第五三五號解釋文指出,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兩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的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的維護兼籌並重,通盤檢討訂定。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6日 01:10
所以呢?民進黨在立法院過半數了?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01:15
你該不會不瞭解法案如何表決通過吧?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01:16
好啦好啦!powerslide,你應該去支那,當個貼法條的天王。也不用啦~~說不定以後,你不是被拖到荒郊野外,而是會被關進牢裡。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01:17
Posted by Honest Wind
at 2008年11月6日 01:23
powerslide先生果然是大律師風範,馬上讓我後天的考試多對了好幾題,也不枉我應敬一場!在玩法律這一點上我的確被你打槍兼加堵,謝謝指教謝謝指教謝謝指教謝謝指教謝謝指教謝謝指教謝謝指教謝謝指教
既然您知道集會遊行法立法(民國77年-國民黨執政)及修法(民國81國民黨執政.91年藍綠共同修法)原意及時空背景,
也知道這是惡法若不修法仍有違憲侵犯人權之虞,怎麼昨日被你罵得半死的集會遊行法(當初藍色市長執政下許可紅衫軍可以在台北玩一個月再收攤,今日仍然是藍色市長變成綠衫軍每天都不許玩。)
突然變成你拿來說這是民進黨自作自受的報應?
民進黨在立法院席次可從來沒過半啊?
怎麼你在紅衫軍時期不是罵席次過半的國民黨不修法,而是罵席次沒過半的民進黨?
難道你要說你是對民進黨愛之深責之切嗎?
這點在邏輯上說不通在情感上倒是可以讓人接受,
但,你是嗎?
民眾期待執法的一致性公平性有錯嗎?
昨天你受到惡法傷害時大聲喊痛甚至也訴諸法律了,
結果今天當別人也受到同一部惡法傷害時你卻大聲叫好說別人活該!
請問你身為一個法律人的標準在哪裡?
請問你身為一個法律人的良知在哪裡?
還是在這種時候,
你也不過是憑政黨跟藍綠在作評斷而已?
那我還真的不知道你花費時間在這裡要表達的是什麼?
炫耀你的律師身分及輝煌戰果?
展現你比種田阿伯及一般網友高深的法律素養?
還是終於在讀了很多聖賢書以後大徹大悟準備從今天開始從事法律扶助的服務?
你是什麼人並不會讓你得到尊敬,
重點是你做了什麼事。
既然您知道集會遊行法立法(民國77年-國民黨執政)及修法(民國81國民黨執政.91年藍綠共同修法)原意及時空背景,
也知道這是惡法若不修法仍有違憲侵犯人權之虞,怎麼昨日被你罵得半死的集會遊行法(當初藍色市長執政下許可紅衫軍可以在台北玩一個月再收攤,今日仍然是藍色市長變成綠衫軍每天都不許玩。)
突然變成你拿來說這是民進黨自作自受的報應?
民進黨在立法院席次可從來沒過半啊?
怎麼你在紅衫軍時期不是罵席次過半的國民黨不修法,而是罵席次沒過半的民進黨?
難道你要說你是對民進黨愛之深責之切嗎?
這點在邏輯上說不通在情感上倒是可以讓人接受,
但,你是嗎?
民眾期待執法的一致性公平性有錯嗎?
昨天你受到惡法傷害時大聲喊痛甚至也訴諸法律了,
結果今天當別人也受到同一部惡法傷害時你卻大聲叫好說別人活該!
請問你身為一個法律人的標準在哪裡?
請問你身為一個法律人的良知在哪裡?
還是在這種時候,
你也不過是憑政黨跟藍綠在作評斷而已?
那我還真的不知道你花費時間在這裡要表達的是什麼?
炫耀你的律師身分及輝煌戰果?
展現你比種田阿伯及一般網友高深的法律素養?
還是終於在讀了很多聖賢書以後大徹大悟準備從今天開始從事法律扶助的服務?
你是什麼人並不會讓你得到尊敬,
重點是你做了什麼事。
Posted by w
at 2008年11月6日 01:34
News picked up by India:
http://www.topnews.in/taiwan-protesters-try-barricade-chinese-envoy-inside-hotel-284366
http://www.topnews.in/taiwan-protesters-try-barricade-chinese-envoy-inside-hotel-284366
Posted by Honest Wind
at 2008年11月6日 01:36
花時間打了一堆字事後才覺得真是浪費力氣,
大師必定自有見解無需他人多言,
破壞了歡樂的氣氛我真是咎由自取啊!
再提醒明天要去台北市的朋友,
-------------------------------------
請務必攜帶身分證!
以免無故被警方帶去盤查身分3小時!
-------------------------------------
大師必定自有見解無需他人多言,
破壞了歡樂的氣氛我真是咎由自取啊!
再提醒明天要去台北市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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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務必攜帶身分證!
以免無故被警方帶去盤查身分3小時!
-------------------------------------
Posted by w
at 2008年11月6日 01:53
Posted by Honest Wind
at 2008年11月6日 01:54
A more completed report:
http://www.earthtimes.org/articles/show/240282,taiwan-protesters-barricade-chinese-envoy-inside-hotel--summary.html
http://www.earthtimes.org/articles/show/240282,taiwan-protesters-barricade-chinese-envoy-inside-hotel--summary.html
Posted by Honest Wind
at 2008年11月6日 02:02
VOA的報導是用支那共產黨和車輪黨的歷史觀點在鬼扯:
Chen Yunlin is the highest-ranking Chinese official to visit the island since the two sides split during a civil war in 1949.
福爾摩沙(台灣)從來沒有跟支那共產黨在支那大陸打過內戰!1949年是蔣介石的支那車輪黨戰敗流亡來福爾摩沙,不是福爾摩沙(台灣)和澎湖在1949年和支那大陸分裂!
Although →many in Taiwan welcome the warming of relations with China, →some fear Beijing may use the increased ties to exert more political influence over the island.
是啊,倒過來寫也可以。VOA的妓者是怎樣?CHINESE嗎?
Chen Yunlin is the highest-ranking Chinese official to visit the island since the two sides split during a civil war in 1949.
福爾摩沙(台灣)從來沒有跟支那共產黨在支那大陸打過內戰!1949年是蔣介石的支那車輪黨戰敗流亡來福爾摩沙,不是福爾摩沙(台灣)和澎湖在1949年和支那大陸分裂!
Although →many in Taiwan welcome the warming of relations with China, →some fear Beijing may use the increased ties to exert more political influence over the island.
是啊,倒過來寫也可以。VOA的妓者是怎樣?CHINESE嗎?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02:09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02:14
I understand "since the two sides split during a civil war in 1949" is not true. International media have used it intensively. I believe it was caused by the long-time propaganda by KMT and CCP. It is good to hear someone(s) recognize the implied (bad) meaning. Please feel free to contact the editor(s) to educate them the true Taiwan history. I do that all the times.
Posted by Honest Wind
at 2008年11月6日 02:17
I think they know the truth.They did that on purpose,just like the local pan-blue media.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02:31
To ESIR:
Not necessarily. KMT is the one to blame. Many English materials about Taiwan are written from the pro-China point of view. You know the reason: KMT still believe they represent China. The real history from true Taiwanese angle is not easy to find. Therefore, do not blame these foreign reporters, just need to educate them as often as you can.
Not necessarily. KMT is the one to blame. Many English materials about Taiwan are written from the pro-China point of view. You know the reason: KMT still believe they represent China. The real history from true Taiwanese angle is not easy to find. Therefore, do not blame these foreign reporters, just need to educate them as often as you can.
Posted by Honest Wind
at 2008年11月6日 02:43
AFT just release the news as updated as 1:45am Taiwan Time:
http://afp.google.com/article/ALeqM5gLVS5uv1CAfzCxoEojWJTeE10kYw
http://afp.google.com/article/ALeqM5gLVS5uv1CAfzCxoEojWJTeE10kYw
Posted by Honest Wind
at 2008年11月6日 02:45
A Chinese is a foreign reporters too!And they are A LOT in the world.And I don't have A LOT of lives.呵呵~~
Anyway, thanks for what you have done for our Formosa(Taiwan).
Anyway, thanks for what you have done for our Formosa(Taiwan).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02:57
Chinese reporters are the toughest to crack since CCP brainwashes them so effectively. However, the reporters in other nations are much more open to listen to different opinions. Reach out to these reporters and editors. It is true that free time is always limited, thus we should all do our best!!
Posted by Honest Wind
at 2008年11月6日 03:02
Austria follows the development closely:
http://www.pr-inside.com/taiwanese-protest-chinese-envoy-r898088.htm
http://www.pr-inside.com/taiwanese-protest-chinese-envoy-r898088.htm
Posted by Honest Wind
at 2008年11月6日 03:05
很明顯兩套標準
同一條法律對不同人卻有不同解釋
我忘了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難怪那個分局長歡迎大家來提告
同一條法律對不同人卻有不同解釋
我忘了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難怪那個分局長歡迎大家來提告
Posted by cghiltw
at 2008年11月6日 03:05
We should all do our best at every position!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03:09
饒了小警員吧!這幾天的畫面最令人難忘的猙獰臉孔是分局長之流,40歲以上的應該不會忘記這些分局長當時是小警員時的大人姿態跟嘴臉.....
上揚唱片那場最為"刻苦銘心"面對未違法的群眾叫囂著通通逮捕....
馬桶的國安會蘇x,國安局的訴阿給這些大人濫權的機會,您說....這些大人爽不爽?
看其他警員"暴力"驅離的員警多數是不知所措地尷尬.除了少數忠黨愛中國的警員除外
我們11/6是否該對面前的警員說"您們可以對越權的命令消極抵抗,我們做您的後盾,只要因此對您的工作權有打壓,我們會要您所轄的民意代表替您討公道
中國黨在20年以前就是用台灣人鎮壓台灣人,讓台灣警察跟憲兵對黨外及之後的民進黨產生厭惡,這是我的親身經歷,越衝撞他們對我們越會反感,結果政黨輪替後,無法撤換任何一名警員,您們想...
他們會公平執法嗎?
所以中國黨的一慣技兩就是你們對警員越不滿他得到了最大的利益
發起對暴力侵權的員警全面訴訟,正中中國黨的下懷,應該要民代追究誰下的命令,要不然,基層員警越憎恨是一種輪迴的惡性循環,他們也要養家糊口阿
不過....真的徹查的時候,就會有的明降暗升,記一小過後的不久"創造"業績記一大功
這次張老公公事件讓台南市警局局長下調,就是想讓全體員警對陳公公蒞臨時同仇敵愾的動力
大家可以後續觀察那台南市警局局長日後會不會高升
同志們大家記得明天妓男路圍城時別落入中國黨的陷阱
PS:中國黨部會那麼軟到被民進黨嚇到前一天開放路權那麼單純
大家小心
上揚唱片那場最為"刻苦銘心"面對未違法的群眾叫囂著通通逮捕....
馬桶的國安會蘇x,國安局的訴阿給這些大人濫權的機會,您說....這些大人爽不爽?
看其他警員"暴力"驅離的員警多數是不知所措地尷尬.除了少數忠黨愛中國的警員除外
我們11/6是否該對面前的警員說"您們可以對越權的命令消極抵抗,我們做您的後盾,只要因此對您的工作權有打壓,我們會要您所轄的民意代表替您討公道
中國黨在20年以前就是用台灣人鎮壓台灣人,讓台灣警察跟憲兵對黨外及之後的民進黨產生厭惡,這是我的親身經歷,越衝撞他們對我們越會反感,結果政黨輪替後,無法撤換任何一名警員,您們想...
他們會公平執法嗎?
所以中國黨的一慣技兩就是你們對警員越不滿他得到了最大的利益
發起對暴力侵權的員警全面訴訟,正中中國黨的下懷,應該要民代追究誰下的命令,要不然,基層員警越憎恨是一種輪迴的惡性循環,他們也要養家糊口阿
不過....真的徹查的時候,就會有的明降暗升,記一小過後的不久"創造"業績記一大功
這次張老公公事件讓台南市警局局長下調,就是想讓全體員警對陳公公蒞臨時同仇敵愾的動力
大家可以後續觀察那台南市警局局長日後會不會高升
同志們大家記得明天妓男路圍城時別落入中國黨的陷阱
PS:中國黨部會那麼軟到被民進黨嚇到前一天開放路權那麼單純
大家小心
Posted by eric
at 2008年11月6日 04:33
Posted by oti
at 2008年11月6日 08:10
在同一樓上那位不過了
小英被當魁儡了還很得意咧
ㄧ個領導人若不能掌控被領導的幹部或群眾
這活動恐怕要失控了
我只看到群眾及民代對執行公務的警察叫囂
酥餅這blog就是標準民進黨的ㄧ貫手法---"一言堂"
只有自己在那邊自以為是的講,罵,打
完全不知道自己有多丟臉
一群小丑!! 醜陋的小丑!!
ps.邱妞, 明明就是自己跌倒了, 還在那邊哭哭啼啼
小英被當魁儡了還很得意咧
ㄧ個領導人若不能掌控被領導的幹部或群眾
這活動恐怕要失控了
我只看到群眾及民代對執行公務的警察叫囂
酥餅這blog就是標準民進黨的ㄧ貫手法---"一言堂"
只有自己在那邊自以為是的講,罵,打
完全不知道自己有多丟臉
一群小丑!! 醜陋的小丑!!
ps.邱妞, 明明就是自己跌倒了, 還在那邊哭哭啼啼
Posted by 林老師 (115.83.86.90)
at 2008年11月6日 08:39
上面還有人敢貼警察法規啊
警察逮補人民還是拘禁得以書面資料告知原由
否則被拘禁的人可向法院要求提審逮補你的機關
而且法院不得拒絕你的請求
別只會單貼法規
很多法律會有相對限制
而且就算沒限制
以上書面請求是屬於憲法給予人民的權利
憲法是法律最高位階
所有法律牴觸一律無效
警察逮補人民還是拘禁得以書面資料告知原由
否則被拘禁的人可向法院要求提審逮補你的機關
而且法院不得拒絕你的請求
別只會單貼法規
很多法律會有相對限制
而且就算沒限制
以上書面請求是屬於憲法給予人民的權利
憲法是法律最高位階
所有法律牴觸一律無效
Posted by 芒果
at 2008年11月6日 08:43
酥餅:剛剛去看才發覺我已經超越王心凌站上第三名了,雖然我搞不懂為什麼有人有這麼多話要講卻不在自己的BLOG講一定要來我這裡湊熱鬧,不過看在幫我衝排名的份上,就不追究了。
所以再下來要幫我趕過妙子嗎?還差一千P左右。
Posted by 酥餅
at 2008年11月6日 08:48
媒體才是一言堂吧
一堆人看統沒看的很high
還說不耍暴力就沒事
有嗎?自由的走在路上拿國旗那些種種
哪裡暴力了?真蝦
暴力的是警察
還有在這邊大放厥詞的人
錯在先的是警察的執法過當
現在人民要抗議警察的暴利竟然還被指責
像w說的,你的良知在哪?
一堆人看統沒看的很high
還說不耍暴力就沒事
有嗎?自由的走在路上拿國旗那些種種
哪裡暴力了?真蝦
暴力的是警察
還有在這邊大放厥詞的人
錯在先的是警察的執法過當
現在人民要抗議警察的暴利竟然還被指責
像w說的,你的良知在哪?
Posted by Raven
at 2008年11月6日 09:00
很多人都不了解到底甚麼是左派,
我可以簡單告訴你們在台灣-左派就是台共,就是一個中國,就是堅決反台獨!
這些身為台灣人卻與台灣人為敵的人,比國民黨還可惡!
牠們常常會驕傲的告訴你-林北當年在街頭對抗國民黨的時候你還不曉得在哪勒...
或是老一點的就會跟你講-老子當年被關綠島的時候你媽都還沒出生勒哩...
但是牠們決不會告訴你-台灣是中國的,絕對不容許從中國分裂出去!
再告訴你們為何左派為何這麼有侍無恐,因為現在整個馬政府就是徹徹底底的左統團隊!
我可以簡單告訴你們在台灣-左派就是台共,就是一個中國,就是堅決反台獨!
這些身為台灣人卻與台灣人為敵的人,比國民黨還可惡!
牠們常常會驕傲的告訴你-林北當年在街頭對抗國民黨的時候你還不曉得在哪勒...
或是老一點的就會跟你講-老子當年被關綠島的時候你媽都還沒出生勒哩...
但是牠們決不會告訴你-台灣是中國的,絕對不容許從中國分裂出去!
再告訴你們為何左派為何這麼有侍無恐,因為現在整個馬政府就是徹徹底底的左統團隊!
Posted by 無言
at 2008年11月6日 09:10
powerslide先生果然是大律師風範,馬上讓我後天的考試多對了好幾題,也不枉我應敬一場!在玩法律這一點上我的確被你打槍兼加堵,謝謝指教謝謝指教謝謝指教謝謝指教謝謝指教謝謝指教謝謝指教謝謝指教
既然您知道集會遊行法立法(民國77年-國民黨執政)及修法(民國81國民黨執政.91年藍綠共同修法)原意及時空背景,
也知道這是惡法若不修法仍有違憲侵犯人權之虞,怎麼昨日被你罵得半死的集會遊行法(當初藍色市長執政下許可紅衫軍可以在台北玩一個月再收攤,今日仍然是藍色市長變成綠衫軍每天都不許玩。)
突然變成你拿來說這是民進黨自作自受的報應?
民進黨在立法院席次可從來沒過半啊?
怎麼你在紅衫軍時期不是罵席次過半的國民黨不修法,而是罵席次沒過半的民進黨?
難道你要說你是對民進黨愛之深責之切嗎?
這點在邏輯上說不通在情感上倒是可以讓人接受,
但,你是嗎?
民眾期待執法的一致性公平性有錯嗎?
昨天你受到惡法傷害時大聲喊痛甚至也訴諸法律了,
結果今天當別人也受到同一部惡法傷害時你卻大聲叫好說別人活該!
請問你身為一個法律人的標準在哪裡?
請問你身為一個法律人的良知在哪裡?
還是在這種時候,
你也不過是憑政黨跟藍綠在作評斷而已?
那我還真的不知道你花費時間在這裡要表達的是什麼?
炫耀你的律師身分及輝煌戰果?
展現你比種田阿伯及一般網友高深的法律素養?
還是終於在讀了很多聖賢書以後大徹大悟準備從今天開始從事法律扶助的服務?
你是什麼人並不會讓你得到尊敬,
重點是你做了什麼事。
Posted by w at 2008年11月6日 01:34
我要說什麼?
我不是說很清楚了
集遊法是惡法 應予廢止
而民進黨當初為了自己的利益而阻擾該法的修正與廢止
而今天正是自食惡果
虧你講了半天
還在為集遊法的正當性作辯護?
你的良知在哪裡?
你的正義在哪裡
這才是真正的可笑與雙重標準啊
既然您知道集會遊行法立法(民國77年-國民黨執政)及修法(民國81國民黨執政.91年藍綠共同修法)原意及時空背景,
也知道這是惡法若不修法仍有違憲侵犯人權之虞,怎麼昨日被你罵得半死的集會遊行法(當初藍色市長執政下許可紅衫軍可以在台北玩一個月再收攤,今日仍然是藍色市長變成綠衫軍每天都不許玩。)
突然變成你拿來說這是民進黨自作自受的報應?
民進黨在立法院席次可從來沒過半啊?
怎麼你在紅衫軍時期不是罵席次過半的國民黨不修法,而是罵席次沒過半的民進黨?
難道你要說你是對民進黨愛之深責之切嗎?
這點在邏輯上說不通在情感上倒是可以讓人接受,
但,你是嗎?
民眾期待執法的一致性公平性有錯嗎?
昨天你受到惡法傷害時大聲喊痛甚至也訴諸法律了,
結果今天當別人也受到同一部惡法傷害時你卻大聲叫好說別人活該!
請問你身為一個法律人的標準在哪裡?
請問你身為一個法律人的良知在哪裡?
還是在這種時候,
你也不過是憑政黨跟藍綠在作評斷而已?
那我還真的不知道你花費時間在這裡要表達的是什麼?
炫耀你的律師身分及輝煌戰果?
展現你比種田阿伯及一般網友高深的法律素養?
還是終於在讀了很多聖賢書以後大徹大悟準備從今天開始從事法律扶助的服務?
你是什麼人並不會讓你得到尊敬,
重點是你做了什麼事。
Posted by w at 2008年11月6日 01:34
我要說什麼?
我不是說很清楚了
集遊法是惡法 應予廢止
而民進黨當初為了自己的利益而阻擾該法的修正與廢止
而今天正是自食惡果
虧你講了半天
還在為集遊法的正當性作辯護?
你的良知在哪裡?
你的正義在哪裡
這才是真正的可笑與雙重標準啊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6日 09:24
上面還有人敢貼警察法規啊
警察逮補人民還是拘禁得以書面資料告知原由
否則被拘禁的人可向法院要求提審逮補你的機關
而且法院不得拒絕你的請求
別只會單貼法規
很多法律會有相對限制
而且就算沒限制
以上書面請求是屬於憲法給予人民的權利
憲法是法律最高位階
所有法律牴觸一律無效
Posted by 芒果 at 2008年11月6日 08:43
噗
啥是拘禁 啥是留置
你分清楚了嗎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法規名稱 : 提審法 (民國 88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1 條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第 2 條 (逮捕拘禁原因之告知)
人民被逮捕拘禁時,其執行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
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本人或其親友亦得請求為前項之告知。
警察逮補人民還是拘禁得以書面資料告知原由
否則被拘禁的人可向法院要求提審逮補你的機關
而且法院不得拒絕你的請求
別只會單貼法規
很多法律會有相對限制
而且就算沒限制
以上書面請求是屬於憲法給予人民的權利
憲法是法律最高位階
所有法律牴觸一律無效
Posted by 芒果 at 2008年11月6日 08:43
噗
啥是拘禁 啥是留置
你分清楚了嗎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法規名稱 : 提審法 (民國 88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1 條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第 2 條 (逮捕拘禁原因之告知)
人民被逮捕拘禁時,其執行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
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本人或其親友亦得請求為前項之告知。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6日 09:29
保警的心態:http://www.wretch.cc/blog/feelsad/9212616
Posted by 小公主姊姊
at 2008年11月6日 09:39
to powerslide:
對樂生的事, 我不暸解, 更從無提出任何看法, 也不曉得樂生後來是怎麼處理了.
我的感覺是這樣的, 有人暗夜被打, 沒人搭救, 有一天他看到有位小姐被搶, 卻跑來跟這位小姐說你活該.
對樂生的事, 我不暸解, 更從無提出任何看法, 也不曉得樂生後來是怎麼處理了.
我的感覺是這樣的, 有人暗夜被打, 沒人搭救, 有一天他看到有位小姐被搶, 卻跑來跟這位小姐說你活該.
Posted by anti
at 2008年11月6日 10:57
to powerslide:
對樂生的事, 我不暸解, 更從無提出任何看法, 也不曉得樂生後來是怎麼處理了.
我的感覺是這樣的, 有人暗夜被打, 沒人搭救, 有一天他看到有位小姐被搶, 卻跑來跟這位小姐說你活該.
Posted by anti at 2008年11月6日 10:57
您說錯了
應該是那位小姐看見有人被打非但不搭救
還幸災樂禍
結果後來自己被搶 那當然是活該啦
對樂生的事, 我不暸解, 更從無提出任何看法, 也不曉得樂生後來是怎麼處理了.
我的感覺是這樣的, 有人暗夜被打, 沒人搭救, 有一天他看到有位小姐被搶, 卻跑來跟這位小姐說你活該.
Posted by anti at 2008年11月6日 10:57
您說錯了
應該是那位小姐看見有人被打非但不搭救
還幸災樂禍
結果後來自己被搶 那當然是活該啦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6日 11:00
to powerslide:
你不該期待, 每個人都該關注你關注的議題,不過來還是祝福你囉!
哪一天你被欺負了, 我看到了我會打119, 絕不說你活該!
你不該期待, 每個人都該關注你關注的議題,不過來還是祝福你囉!
哪一天你被欺負了, 我看到了我會打119, 絕不說你活該!
Posted by anti
at 2008年11月6日 11:10
to powerslide:
你不該期待, 每個人都該關注你關注的議題,不過來還是祝福你囉!
哪一天你被欺負了, 我看到了我會打119, 絕不說你活該!
Posted by anti at 2008年11月6日 11:10
我沒有期待啊
我厭惡的是自以為是 作為縱容國家暴力的幫兇
結果自己被國家暴力欺負了
反過來哭哭啼啼的裝可憐
這種人我最不恥了
你不該期待, 每個人都該關注你關注的議題,不過來還是祝福你囉!
哪一天你被欺負了, 我看到了我會打119, 絕不說你活該!
Posted by anti at 2008年11月6日 11:10
我沒有期待啊
我厭惡的是自以為是 作為縱容國家暴力的幫兇
結果自己被國家暴力欺負了
反過來哭哭啼啼的裝可憐
這種人我最不恥了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6日 11:12
感謝所有,昨晚在晶華圍陳的台灣人!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11:39
"本省人": 三、四百年前從大陸來的
"外省人": 五、六十年前從大陸來的
"原住民": 真正的台灣人
先來的不爽後來的,後來的不爽先來的。不爽中國的人,就不要姓中國的姓,不要用中國的字,不要說中國的話(別跟我說台語是台灣人發明的)。不想跟中國通商貿易的人,就不要用中國的商品(把家裡50%以上的東西通通丟掉),不要賺中國的錢(別把農產品帶去上海叫賣)。
如果只是怕被併吞的話,不用擔心。沒有人會想從總統變成省長,行政院長變成社會局長,外交部長變成地方代表。如果賣台就能飛黃騰達的話,歷任政府就不會弊案連連、中飽私囊了。
前任政府邀胡錦濤和解邀不到,而當今政府跨出了實質發展的第一步;民眾不滿的商品問題,也在這次的交流中得到了答覆。兩會交流,看的是未來的繁榮,擱置的是過去的仇恨。日本的開放,造就的是明治維新;中國的開放,造就的是經濟奇蹟。鎖國,鎖的是自己,而失去的是世界最大的市場。
共匪、反攻大陸是蔣政權的口號。立法院暴力、集會鬧事是黨外時期對獨裁的不滿。醒醒吧,二十一世紀已經到來了。
"外省人": 五、六十年前從大陸來的
"原住民": 真正的台灣人
先來的不爽後來的,後來的不爽先來的。不爽中國的人,就不要姓中國的姓,不要用中國的字,不要說中國的話(別跟我說台語是台灣人發明的)。不想跟中國通商貿易的人,就不要用中國的商品(把家裡50%以上的東西通通丟掉),不要賺中國的錢(別把農產品帶去上海叫賣)。
如果只是怕被併吞的話,不用擔心。沒有人會想從總統變成省長,行政院長變成社會局長,外交部長變成地方代表。如果賣台就能飛黃騰達的話,歷任政府就不會弊案連連、中飽私囊了。
前任政府邀胡錦濤和解邀不到,而當今政府跨出了實質發展的第一步;民眾不滿的商品問題,也在這次的交流中得到了答覆。兩會交流,看的是未來的繁榮,擱置的是過去的仇恨。日本的開放,造就的是明治維新;中國的開放,造就的是經濟奇蹟。鎖國,鎖的是自己,而失去的是世界最大的市場。
共匪、反攻大陸是蔣政權的口號。立法院暴力、集會鬧事是黨外時期對獨裁的不滿。醒醒吧,二十一世紀已經到來了。
Posted by diulaylomo
at 2008年11月6日 12:09
國家主權(sovereignty)行使統治行為,必定會產生命令冊封委任代理等等法律(lawmaking authority),因此就會產生統治主權(sovereign)。
有國家主權之後,才可以實施君主立憲制或民主制度或共和制度或共產主義制度或資本主義制度等等命令冊封委任代理的法律權責制度(lawmaking authority)。
民主體制和人權的議題,與國家主權地位無關。守護民主自由人權對抗共產主義,並不是守護福爾摩沙(台灣)的國家主權。越南也實施共產主義,但是越南和中國一邊一國。
福爾摩沙(台灣)是國家主權。中華流亡民國的憲法和法律僅是福爾摩沙(台灣)國家主權意志下的代理行使工具,可以被撤銷、廢除,以新制訂的憲法和法律來取代。「中華流亡民國」僅是地上的違章建築。
有國家主權之後,才可以實施君主立憲制或民主制度或共和制度或共產主義制度或資本主義制度等等命令冊封委任代理的法律權責制度(lawmaking authority)。
民主體制和人權的議題,與國家主權地位無關。守護民主自由人權對抗共產主義,並不是守護福爾摩沙(台灣)的國家主權。越南也實施共產主義,但是越南和中國一邊一國。
福爾摩沙(台灣)是國家主權。中華流亡民國的憲法和法律僅是福爾摩沙(台灣)國家主權意志下的代理行使工具,可以被撤銷、廢除,以新制訂的憲法和法律來取代。「中華流亡民國」僅是地上的違章建築。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12:10
一個國家所必須具備的三種基本要素:家族(the family),統治主權(sovereign power),以及管轄的公共事務(common concern)。
「幸福」(happy)這種術語,就他們所理解到的定義,並不是必須具備的要素之一。如果是,那美滿的生活(the good life)將是依賴在虛有其表的空中樓閣之上,這種結論是任何一個理智思考的人都不會同意的。
因為一個國家雖然可以有秩序的運作,但也會遭受貧困打擊,被友邦遺棄,被敵軍包圍,被其他任何種種不幸的災難拖累而虛弱。西賽羅(Cicero)就曾經親眼看過馬賽城邦的這種興衰過程,雖然先前他認為馬賽是全世界最有秩序最文明的城市。
其他類似的定義,比如說國家是地理位置良好、富裕、人口稠密、被其他盟邦所尊敬、讓敵國感到害怕、在戰爭中所向無敵、無法被擊敗、有高聳壯麗美輪美奐的建築物、有卓著偉大的聲譽、必須是和諧井然有序的、甚至沒有任何罪惡和任何不道德的墮落行為。但是世上根本就沒有這種永遠幸福美滿而且永遠也不會被罪惡侵害的狀態。
所以,我們不能把幸福美滿包含在國家定義的基本要件裡。我們必須將注意力集中,至少要貼近什麼是一個適當合宜有秩序運作的政體的真實狀態。
這並不是說,我們意圖要建述一個純粹理想且不真實的國家,就像是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的理想國,或者是英國湯瑪斯摩爾(Thomas More)的烏托邦。我們所意圖的,是盡可能控制自己在定義有關於政治體制的時候,可以更實際而不是淪於空想。
「幸福」(happy)這種術語,就他們所理解到的定義,並不是必須具備的要素之一。如果是,那美滿的生活(the good life)將是依賴在虛有其表的空中樓閣之上,這種結論是任何一個理智思考的人都不會同意的。
因為一個國家雖然可以有秩序的運作,但也會遭受貧困打擊,被友邦遺棄,被敵軍包圍,被其他任何種種不幸的災難拖累而虛弱。西賽羅(Cicero)就曾經親眼看過馬賽城邦的這種興衰過程,雖然先前他認為馬賽是全世界最有秩序最文明的城市。
其他類似的定義,比如說國家是地理位置良好、富裕、人口稠密、被其他盟邦所尊敬、讓敵國感到害怕、在戰爭中所向無敵、無法被擊敗、有高聳壯麗美輪美奐的建築物、有卓著偉大的聲譽、必須是和諧井然有序的、甚至沒有任何罪惡和任何不道德的墮落行為。但是世上根本就沒有這種永遠幸福美滿而且永遠也不會被罪惡侵害的狀態。
所以,我們不能把幸福美滿包含在國家定義的基本要件裡。我們必須將注意力集中,至少要貼近什麼是一個適當合宜有秩序運作的政體的真實狀態。
這並不是說,我們意圖要建述一個純粹理想且不真實的國家,就像是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的理想國,或者是英國湯瑪斯摩爾(Thomas More)的烏托邦。我們所意圖的,是盡可能控制自己在定義有關於政治體制的時候,可以更實際而不是淪於空想。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12:12
再次提醒:台獨是福爾摩沙(台灣)從日本獨立建國。完成舊金山和約不完全的程序。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12:12
到目前為止,非原住民台灣人的基因結構的科學研究資料是:
85%的台灣人帶有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的血緣。
母系血緣有
47%屬於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及東南亞島嶼的族群,
48%屬於亞洲大陸,
5%屬於日本的母系血緣。
父系血緣有
41%來自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及東南亞島嶼族群,
59%的父系血緣來自亞洲大陸。
其中的亞洲大陸血緣大部分是南方越人(東南亞的越南,緬甸,泰國屬於越人)不是北方漢人。
85%的台灣人帶有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的血緣。
母系血緣有
47%屬於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及東南亞島嶼的族群,
48%屬於亞洲大陸,
5%屬於日本的母系血緣。
父系血緣有
41%來自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及東南亞島嶼族群,
59%的父系血緣來自亞洲大陸。
其中的亞洲大陸血緣大部分是南方越人(東南亞的越南,緬甸,泰國屬於越人)不是北方漢人。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12:17
再次提醒:台獨是福爾摩沙(台灣)從日本獨立建國。完成舊金山和約不完全的程序。
==============================================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戰敗並簽署《終戰詔書》,當時由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先於南京代表中華民國政府接受日本政府投降,再於同年10月25日正式接收台灣,稱為台灣光復。中華民國接收台灣後,重新恢復清代臺灣省之建制,但設立與中國大陸省級行政體制不同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並由陳儀出任台灣省行政長官。"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8F%B0%E7%81%A3%E6%88%B0%E5%BE%8C%E6%99%82%E6%9C%9F&variant=zh-tw)
中華民國接收台灣的事實,和如今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的事實一樣,是一個 De facto, 而不是一個 De jure。 否定了歷史的同時,也否定了今日的事實。
==============================================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戰敗並簽署《終戰詔書》,當時由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先於南京代表中華民國政府接受日本政府投降,再於同年10月25日正式接收台灣,稱為台灣光復。中華民國接收台灣後,重新恢復清代臺灣省之建制,但設立與中國大陸省級行政體制不同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並由陳儀出任台灣省行政長官。"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8F%B0%E7%81%A3%E6%88%B0%E5%BE%8C%E6%99%82%E6%9C%9F&variant=zh-tw)
中華民國接收台灣的事實,和如今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的事實一樣,是一個 De facto, 而不是一個 De jure。 否定了歷史的同時,也否定了今日的事實。
Posted by diulaylomo
at 2008年11月6日 12:22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5日 22:37
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
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
喔~~powerslide大人這解釋文真好~~
就主張分裂國土之言論內容審查~~請poweslide大人立即申請告發陳雲林先生~~他可是很強裂的分裂「中華民國」的國土喔XD
PLUS~~powerslide大人真可愛~~我的source用錯了我承認~~可一向主張要「申張正義」的powerslide大人卻不去那個論壇教育那些八百年前的人們而跑來這???
真是太有材了XDrz
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
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
喔~~powerslide大人這解釋文真好~~
就主張分裂國土之言論內容審查~~請poweslide大人立即申請告發陳雲林先生~~他可是很強裂的分裂「中華民國」的國土喔XD
PLUS~~powerslide大人真可愛~~我的source用錯了我承認~~可一向主張要「申張正義」的powerslide大人卻不去那個論壇教育那些八百年前的人們而跑來這???
真是太有材了XDrz
Posted by 路過看看男2
at 2008年11月6日 12:29
◎Ⅰ:舊金山和約
舊金山和約:第 2 章 領土
a.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b.日本放棄對福爾摩沙、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對照兩條文:日本雖然放棄福爾摩沙(台灣)、澎湖。但還差承認福爾摩沙(台灣)獨立。
英文原版:
CHAPTER II TERRITORY,Article 2:
a.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 including the islands of Quelpart, Port Hamilton and Dagelet.
b.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1951年9月8日,美國與日本暨多國參加簽訂 『舊金山和約』。
條約第2條中,日本聲明「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群島領土主權之聲明、要求和主權利。
1952年4月28日,蔣介石中國政府與日本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的和平條約』。
條約第2條,重申與追認1951年9月8日美國和多國及日本的 『舊金山和約』第2條中,日本「已放棄」福爾摩沙、澎湖群島的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1951年「已經」放棄台澎,如何手中還有台灣領土主權在1952年交給「中華流亡民國」?→「中華流亡民國沒擁有台灣的主權」!→PRC如何從ROC移轉台灣主權?
再回溯反推:既然「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已經把台灣領土主權劃歸給「中華流亡民國」,那為何1951年日本手裡還有台灣澎湖主權可以行使「放棄」?
可見「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是:廢紙。
舊金山和約:第 2 章 領土
a.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b.日本放棄對福爾摩沙、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對照兩條文:日本雖然放棄福爾摩沙(台灣)、澎湖。但還差承認福爾摩沙(台灣)獨立。
英文原版:
CHAPTER II TERRITORY,Article 2:
a.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 including the islands of Quelpart, Port Hamilton and Dagelet.
b.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1951年9月8日,美國與日本暨多國參加簽訂 『舊金山和約』。
條約第2條中,日本聲明「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群島領土主權之聲明、要求和主權利。
1952年4月28日,蔣介石中國政府與日本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的和平條約』。
條約第2條,重申與追認1951年9月8日美國和多國及日本的 『舊金山和約』第2條中,日本「已放棄」福爾摩沙、澎湖群島的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1951年「已經」放棄台澎,如何手中還有台灣領土主權在1952年交給「中華流亡民國」?→「中華流亡民國沒擁有台灣的主權」!→PRC如何從ROC移轉台灣主權?
再回溯反推:既然「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已經把台灣領土主權劃歸給「中華流亡民國」,那為何1951年日本手裡還有台灣澎湖主權可以行使「放棄」?
可見「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是:廢紙。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12:30
◎Ⅱ:「中華流亡民國」憲法
依據「中華流亡民國」憲法,有關領土的條文:
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而所謂的「固有之疆域」,依據「中華流亡民國」憲法的前身「中華流亡民國憲法草案」,有關領土的條文:
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其中,並沒有台澎金馬羅列在內!「中華流亡民國」憲草是在1936年5月2日立法院通過,並在同年5月5日公布。
是時,福爾摩沙(台灣)和澎湖屬於日本領土,而金門馬祖則確屬福建管轄。
這個「中華流亡民國」領土現狀是:金門馬祖是中華流亡民國的自由地區。
依據舊金山和約和中華流亡民國的憲法的金門和馬祖是中華流亡民國的自由地區,不屬於福爾摩沙和澎湖。金門和馬祖有住民自決的權利。他們必須思考和抉擇是要歸屬於中國(ROC或PRC)的一部份,或是要成為福爾摩沙(台灣)的一部份。這是他們的權利。
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不屬於「中華流亡民國」的領土。
依據「中華流亡民國」憲法,有關領土的條文:
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而所謂的「固有之疆域」,依據「中華流亡民國」憲法的前身「中華流亡民國憲法草案」,有關領土的條文:
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其中,並沒有台澎金馬羅列在內!「中華流亡民國」憲草是在1936年5月2日立法院通過,並在同年5月5日公布。
是時,福爾摩沙(台灣)和澎湖屬於日本領土,而金門馬祖則確屬福建管轄。
這個「中華流亡民國」領土現狀是:金門馬祖是中華流亡民國的自由地區。
依據舊金山和約和中華流亡民國的憲法的金門和馬祖是中華流亡民國的自由地區,不屬於福爾摩沙和澎湖。金門和馬祖有住民自決的權利。他們必須思考和抉擇是要歸屬於中國(ROC或PRC)的一部份,或是要成為福爾摩沙(台灣)的一部份。這是他們的權利。
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不屬於「中華流亡民國」的領土。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12:31
◎Ⅲ:麻豆協約◎福爾摩莎(台灣)第一份簽署的主權讓渡和約
1635年11月23日,荷蘭東印度公司大員商館長官普特曼斯對麻豆社發動討伐戰爭,報復1629年麻豆社擊殺63名荷蘭士兵的行為。荷蘭東印度公司調派500名白人士兵聯合400到500名新港社戰士,對麻豆社進行討伐掃蕩。戰事結果,麻豆社26人死亡,全村遭焚燬。雙方在1635年12月18日簽訂和平協約。麻豆協約簽訂後,陸續有其他部社亦以此協約為藍本,主動表示歸順加入荷蘭聯邦議會,完成主權讓渡歸由荷蘭聯邦議會管轄。
第一條:
我們Tavoris,Tancksuij,Tilulogh和Tidaros,代表全體我們麻豆村民並以其名義,承諾將我們慣於懸掛誇耀的、我們所有收藏被屠殺的荷蘭人頭及其他骸骨,由全村每個村民手中收集起來,然後即刻呈交到新港給牧師Junius,包括所有毛瑟槍或其他火器,還有軍服,及其他自行在我們這裡搜出的諸如此類物品。
第二條:
我們以活椰子與檳榔樹苗種種入土中,認可我們將讓渡並徹底奉獻並在所有方面給予崇高至大的聯邦議會,傳自我們先人、以及當前我們已在麻豆村以及附近平地佔有的,這種權限與各種財產權,包括我們的司法管轄權,即東至山、西至海和南北方之轄地,包括我們號令所能達到之處,應繼承的,或者在此透過佔有,根據所有人民權利所取得的財產權。
由此麻豆協約可知,荷蘭東印度公司承認福爾摩莎原住民擁有主權,並且雙方簽下主權讓渡和約。後來的荷鄭協約,明鄭降清協約,馬關條約,舊金山和約,所依據的福爾摩莎主權讓渡,都應該是源出於此!
依據舊金山和約日本所放棄的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的統治主權,必須歸還的對方是台灣人民!
1635年11月23日,荷蘭東印度公司大員商館長官普特曼斯對麻豆社發動討伐戰爭,報復1629年麻豆社擊殺63名荷蘭士兵的行為。荷蘭東印度公司調派500名白人士兵聯合400到500名新港社戰士,對麻豆社進行討伐掃蕩。戰事結果,麻豆社26人死亡,全村遭焚燬。雙方在1635年12月18日簽訂和平協約。麻豆協約簽訂後,陸續有其他部社亦以此協約為藍本,主動表示歸順加入荷蘭聯邦議會,完成主權讓渡歸由荷蘭聯邦議會管轄。
第一條:
我們Tavoris,Tancksuij,Tilulogh和Tidaros,代表全體我們麻豆村民並以其名義,承諾將我們慣於懸掛誇耀的、我們所有收藏被屠殺的荷蘭人頭及其他骸骨,由全村每個村民手中收集起來,然後即刻呈交到新港給牧師Junius,包括所有毛瑟槍或其他火器,還有軍服,及其他自行在我們這裡搜出的諸如此類物品。
第二條:
我們以活椰子與檳榔樹苗種種入土中,認可我們將讓渡並徹底奉獻並在所有方面給予崇高至大的聯邦議會,傳自我們先人、以及當前我們已在麻豆村以及附近平地佔有的,這種權限與各種財產權,包括我們的司法管轄權,即東至山、西至海和南北方之轄地,包括我們號令所能達到之處,應繼承的,或者在此透過佔有,根據所有人民權利所取得的財產權。
由此麻豆協約可知,荷蘭東印度公司承認福爾摩莎原住民擁有主權,並且雙方簽下主權讓渡和約。後來的荷鄭協約,明鄭降清協約,馬關條約,舊金山和約,所依據的福爾摩莎主權讓渡,都應該是源出於此!
依據舊金山和約日本所放棄的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的統治主權,必須歸還的對方是台灣人民!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12:32
◎Ⅳ:滿州國(Manchukuo,清國)佔領福爾摩沙(台灣)和澎湖群島,與中國無關
蒙古的歷史觀點
他們認為:蒙古(Mongolia)從來都不是中國(China)的一部分。換句話說,他們從來不認為忽必烈,成吉思汗是中國人(Chinese),也從來不認為元朝是中國的朝代。
他們認為:元朝明明是蒙古國的朝代。在他們看來,→說成吉思汗是中國的中國人,跟說孔子是韓國的韓國人一樣可恥。
他們還認為:滿清(Manchuria)也不是中國,滿清滅亡了中國!這麽一來,蒙古就從來跟中國沒有關係了。他們認為中國曾經滅過兩次國。
他們連西藏也不認為是中國的。
他們的歷史是:他們是蒙古人,是偉大的成吉思汗的子孫。→蒙古國曾經滅亡中國,百多年之後又被中國人趕走。後來,滿洲國又滅亡了中國,蒙古國成為了滿洲國的附屬國。滿清被中國人推翻之後,令人奇怪的是,→中國人憑借自己眾多的人口,反過來侵占了滿洲國的領土。後來又陸續侵占了蒙古國的內蒙古和西藏。
-------------
同理,是滿州國(Manchukuo,清國)佔領了福爾摩沙(台灣)和澎湖群島,與中國(ROC或PRC)無關。
蒙古的歷史觀點
他們認為:蒙古(Mongolia)從來都不是中國(China)的一部分。換句話說,他們從來不認為忽必烈,成吉思汗是中國人(Chinese),也從來不認為元朝是中國的朝代。
他們認為:元朝明明是蒙古國的朝代。在他們看來,→說成吉思汗是中國的中國人,跟說孔子是韓國的韓國人一樣可恥。
他們還認為:滿清(Manchuria)也不是中國,滿清滅亡了中國!這麽一來,蒙古就從來跟中國沒有關係了。他們認為中國曾經滅過兩次國。
他們連西藏也不認為是中國的。
他們的歷史是:他們是蒙古人,是偉大的成吉思汗的子孫。→蒙古國曾經滅亡中國,百多年之後又被中國人趕走。後來,滿洲國又滅亡了中國,蒙古國成為了滿洲國的附屬國。滿清被中國人推翻之後,令人奇怪的是,→中國人憑借自己眾多的人口,反過來侵占了滿洲國的領土。後來又陸續侵占了蒙古國的內蒙古和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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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是滿州國(Manchukuo,清國)佔領了福爾摩沙(台灣)和澎湖群島,與中國(ROC或PRC)無關。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12:32
福爾摩沙(台灣)是國家主權。中華流亡民國的憲法和法律僅是福爾摩沙(台灣)國家主權意志下的代理行使工具,可以被撤銷、廢除,以新制訂的憲法和法律來取代。「中華流亡民國」僅是地上的違章建築。
再次提醒:台獨是福爾摩沙(台灣)從日本獨立建國。完成舊金山和約不完全的程序。
再次提醒:台獨是福爾摩沙(台灣)從日本獨立建國。完成舊金山和約不完全的程序。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12:32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6日 11:00
喔不~~這不是我認識的powerslide大人~~
原來在旁幸災樂禍就要被打???原來我們的憲法及法律沒有保障湊樂鬧的???原來按照powerslide大人的定義我們可以去打任何幸災樂禍的人???
原來powerslider大人跑來這幸災樂禍我們可以找人打他!!!
喔powerslide大人您太有材了!!!
喔不~~這不是我認識的powerslide大人~~
原來在旁幸災樂禍就要被打???原來我們的憲法及法律沒有保障湊樂鬧的???原來按照powerslide大人的定義我們可以去打任何幸災樂禍的人???
原來powerslider大人跑來這幸災樂禍我們可以找人打他!!!
喔powerslide大人您太有材了!!!
Posted by 路過看看男2
at 2008年11月6日 12:37
到目前為止,非原住民台灣人的基因結構的科學研究資料是:
85%的台灣人帶有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的血緣。
母系血緣有
47%屬於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及東南亞島嶼的族群,
48%屬於亞洲大陸,
5%屬於日本的母系血緣。
父系血緣有
41%來自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及東南亞島嶼族群,
59%的父系血緣來自亞洲大陸。
其中的亞洲大陸血緣大部分是南方越人(東南亞的越南,緬甸,泰國屬於越人)不是北方漢人。
=============================================
引據資料請註明出處。
=============================================
其中的亞洲大陸血緣大部分是南方越人(東南亞的越南,緬甸,泰國屬於越人)不是北方漢人。
===============================================
南方越人不講閩南語。蔣氏政權更別說鼓勵閩南語。既然大家都不是中國來的,為什麼"台語"是"閩南語" 而不是泰語、越南語?
"帶有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的血緣" 是原住民被同化的結果。三四百年前從福建演海一帶過來的幾萬個漢人,只要有一二個跟原住民通過婚,當然如今85%的台灣人帶有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的血緣。
85%的台灣人帶有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的血緣。
母系血緣有
47%屬於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及東南亞島嶼的族群,
48%屬於亞洲大陸,
5%屬於日本的母系血緣。
父系血緣有
41%來自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及東南亞島嶼族群,
59%的父系血緣來自亞洲大陸。
其中的亞洲大陸血緣大部分是南方越人(東南亞的越南,緬甸,泰國屬於越人)不是北方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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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據資料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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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亞洲大陸血緣大部分是南方越人(東南亞的越南,緬甸,泰國屬於越人)不是北方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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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越人不講閩南語。蔣氏政權更別說鼓勵閩南語。既然大家都不是中國來的,為什麼"台語"是"閩南語" 而不是泰語、越南語?
"帶有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的血緣" 是原住民被同化的結果。三四百年前從福建演海一帶過來的幾萬個漢人,只要有一二個跟原住民通過婚,當然如今85%的台灣人帶有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的血緣。
Posted by diulaylomo
at 2008年11月6日 12:40
非原住民台灣人的基因結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ug/11/today-o1.htm
台灣史與基因比對呈現的「台灣人圖像」
http://www.geocities.com/myfreeid20/xu-1.html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ug/11/today-o1.htm
台灣史與基因比對呈現的「台灣人圖像」
http://www.geocities.com/myfreeid20/xu-1.html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12:43
台語,沒錯啊!台灣話,就是台灣話。台灣原是大員(現在的台南)的音譯。早在荷蘭時代以來,就是如此稱呼。既不是雞籠話,也不是打狗話,也不是什麼閩南話。台灣話是在福爾摩沙使用的語言之一,福爾摩沙的用語還包括:客家語,各種原住民語,還有華語(CHINESE)。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12:53
依據舊金山和約和中華流亡民國的憲法的金門和馬祖是中華流亡民國的自由地區,不屬於福爾摩沙和澎湖。金門和馬祖有住民自決的權利。他們必須思考和抉擇是要歸屬於中國(ROC或PRC)的一部份,或是要成為福爾摩沙(台灣)的一部份。這是他們的權利。
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不屬於「中華流亡民國」的領土。
=============================================
戰爭後的結果,就是戰勝國有權支配戰敗國的土地。中華民國 = 戰勝國,日本 = 戰敗國。當時台灣島上的人民是日本的皇民。戰敗國的子民沒有決定自身前途的權利,而戰敗國的殖民地更沒有決定自身前途的權利。
再說,要獨立要抗爭,二戰結束後就要開始做。現在再談這些已經晚了六十年。
全世界沒有一個強國承認法理上的台獨。還是要獨立?可以。
1. 讓全世界承認
2. 與中國戰爭打贏中國
跟一個連美國都不敢招惹的國家引經據典是沒有用的。要獨立不是說給自己人聽的,而是要用鮮血換來的。一邊是維持實質上的主權兼創造雙贏,一邊是打一場非常不可能贏的戰爭。台灣人,你們準備了足夠的智慧去選擇嗎?
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不屬於「中華流亡民國」的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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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後的結果,就是戰勝國有權支配戰敗國的土地。中華民國 = 戰勝國,日本 = 戰敗國。當時台灣島上的人民是日本的皇民。戰敗國的子民沒有決定自身前途的權利,而戰敗國的殖民地更沒有決定自身前途的權利。
再說,要獨立要抗爭,二戰結束後就要開始做。現在再談這些已經晚了六十年。
全世界沒有一個強國承認法理上的台獨。還是要獨立?可以。
1. 讓全世界承認
2. 與中國戰爭打贏中國
跟一個連美國都不敢招惹的國家引經據典是沒有用的。要獨立不是說給自己人聽的,而是要用鮮血換來的。一邊是維持實質上的主權兼創造雙贏,一邊是打一場非常不可能贏的戰爭。台灣人,你們準備了足夠的智慧去選擇嗎?
Posted by diulaylomo
at 2008年11月6日 12:59
1951年9月8日訂於舊金山,用同等有效的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以及日文寫成。
簽字國,總共49國:
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高棉、加拿大、錫蘭(斯里蘭卡)、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古巴、多明尼加、厄瓜多、埃及、薩爾瓦多、衣索比亞、法國、希臘、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印尼、伊朗、伊拉克、寮國、黎巴嫩、利比亞、盧森堡、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沙烏地阿拉伯、敘利亞、土耳其、南非、英國、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越南,加上(敵國)日本。
-----------------
這麼多國家簽約,就是沒有中國(ROC或PRC)!甚至連「CHINESE」版本也沒有。
中華民國 = 戰勝國,日本 = 戰敗國?笑屎人了。你還以為其他國家是空氣?
簽字國,總共49國:
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高棉、加拿大、錫蘭(斯里蘭卡)、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古巴、多明尼加、厄瓜多、埃及、薩爾瓦多、衣索比亞、法國、希臘、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印尼、伊朗、伊拉克、寮國、黎巴嫩、利比亞、盧森堡、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沙烏地阿拉伯、敘利亞、土耳其、南非、英國、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越南,加上(敵國)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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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多國家簽約,就是沒有中國(ROC或PRC)!甚至連「CHINESE」版本也沒有。
中華民國 = 戰勝國,日本 = 戰敗國?笑屎人了。你還以為其他國家是空氣?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13:05
即使中華民國是戰勝國又如何?中華流亡民國也有去越南代表盟軍接受日本投降,難不成越南也是中華流亡民國有權支配戰敗國的土地?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13:08
這麼多國家簽約,就是沒有中國(ROC或PRC)!甚至連「CHINESE」版本也沒有。
==============================================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因中國代表權問題未參加會議。但中華民國於1952年與日本在台北另簽訂了《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條文中承認《舊金山和約》中關於台灣的條文內容。該條約於1972年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後,日本方面宣布「台北和約已經失去意義」。"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8%8A%E9%87%91%E5%B1%B1%E5%92%8C%E7%B4%84)
================================================
中華民國 = 戰勝國,日本 = 戰敗國?笑屎人了。你還以為其他國家是空氣?
=======================================================
第二次世界大戰:
同盟國: 中國 美國 英國 法國 蘇聯, etc
軸心國: 德國 日本 義大利, etc
歷史無論如何的解釋或扭曲,都只有一個答案。其他國家當然不是空氣。但他們在台灣歸屬問題上無關緊要。
==============================================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因中國代表權問題未參加會議。但中華民國於1952年與日本在台北另簽訂了《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條文中承認《舊金山和約》中關於台灣的條文內容。該條約於1972年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後,日本方面宣布「台北和約已經失去意義」。"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8%8A%E9%87%91%E5%B1%B1%E5%92%8C%E7%B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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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 戰勝國,日本 = 戰敗國?笑屎人了。你還以為其他國家是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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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戰:
同盟國: 中國 美國 英國 法國 蘇聯, etc
軸心國: 德國 日本 義大利, etc
歷史無論如何的解釋或扭曲,都只有一個答案。其他國家當然不是空氣。但他們在台灣歸屬問題上無關緊要。
Posted by diulaylomo
at 2008年11月6日 13:21
你是沒看到:
1951年9月8日,美國與日本暨多國參加簽訂 『舊金山和約』。
條約第2條中,日本聲明「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群島領土主權之聲明、要求和主權利。
1952年4月28日,蔣介石中國政府與日本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的和平條約』。
條約第2條,重申與追認1951年9月8日美國和多國及日本的 『舊金山和約』第2條中,日本「已放棄」福爾摩沙、澎湖群島的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1951年「已經」放棄台澎,如何手中還有台灣領土主權在1952年交給「中華流亡民國」?→「中華流亡民國沒擁有台灣的主權」!→PRC如何從ROC移轉台灣主權?
即使台北和約已經失去意義又怎樣?又不是舊金山和約失去意義。
1951年9月8日,美國與日本暨多國參加簽訂 『舊金山和約』。
條約第2條中,日本聲明「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群島領土主權之聲明、要求和主權利。
1952年4月28日,蔣介石中國政府與日本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的和平條約』。
條約第2條,重申與追認1951年9月8日美國和多國及日本的 『舊金山和約』第2條中,日本「已放棄」福爾摩沙、澎湖群島的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1951年「已經」放棄台澎,如何手中還有台灣領土主權在1952年交給「中華流亡民國」?→「中華流亡民國沒擁有台灣的主權」!→PRC如何從ROC移轉台灣主權?
即使台北和約已經失去意義又怎樣?又不是舊金山和約失去意義。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13:31
>>跟一個連美國都不敢招惹的國家引經據典是沒有用的。要獨立不是說給自己人聽的,而是要用鮮血換來的。一邊是維持實質上的主權兼創造雙贏,一邊是打一場非常不可能贏的戰爭。台灣人,你們準備了足夠的智慧去選擇嗎?
美國都不敢招惹?
你想想,中國歷來曾經打贏過什麼戰爭?中國現在有膽子發動戰爭?
我不想說台灣人不要怕戰爭這種話,但是誰都知道,當你不畏戰才能止戰,當你畏戰時,敵人就不戰而勝。
你想被中國統一嘛?
我不想!我不想跟個奴性重的低等種族當同胞。
美國都不敢招惹?
你想想,中國歷來曾經打贏過什麼戰爭?中國現在有膽子發動戰爭?
我不想說台灣人不要怕戰爭這種話,但是誰都知道,當你不畏戰才能止戰,當你畏戰時,敵人就不戰而勝。
你想被中國統一嘛?
我不想!我不想跟個奴性重的低等種族當同胞。
Posted by 中國是無上大國??
at 2008年11月6日 13:32
再次提醒:台獨是福爾摩沙(台灣)從日本獨立建國。完成舊金山和約不完全的程序。
不知中國在反對靠夭什麼?
不知中國在反對靠夭什麼?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13:37
diulaylomo回去顧好自己的媽媽吧!
還歷史無論如何解釋或扭曲咧,國民黨先還我真正的台灣歷史吧!!沒一句真話的歷史課本你倒是背的很開心?
乏課由
還歷史無論如何解釋或扭曲咧,國民黨先還我真正的台灣歷史吧!!沒一句真話的歷史課本你倒是背的很開心?
乏課由
Posted by diulaylomo被狗x
at 2008年11月6日 13:44
>>跟一個連美國都不敢招惹的國家引經據典是沒有用的。要獨立不是說給自己人聽的,而是要用鮮血換來的。一邊是維持實質上的主權兼創造雙贏,一邊是打一場非常不可能贏的戰爭。台灣人,你們準備了足夠的智慧去選擇嗎?
美國都不敢招惹?
你想想,中國歷來曾經打贏過什麼戰爭?中國現在有膽子發動戰爭?
我不想說台灣人不要怕戰爭這種話,但是誰都知道,當你不畏戰才能止戰,當你畏戰時,敵人就不戰而勝。
你想被中國統一嘛?
我不想!我不想跟個奴性重的低等種族當同胞。
===============================================
中國當然沒膽,美國更沒膽。經濟都顧不好了,哪來的精力發動戰爭。不畏戰的前提是要有戰爭。不戰而勝的前提更是處於戰爭中的敵方畏戰。
雖然台灣大陸雙方政府尚未簽訂合約來終結六十年前的內戰,但無論自認中華民國也好,台灣國也好,現在哪來的戰爭?全世界都不希望台海發生戰爭,可是法理台獨的動作就是挑起戰爭,無論這個動作是否合情合理。再說,一旦發生了真正的二十一世紀戰爭,輸贏不是畏不畏戰的問題。那麼多枚的飛彈擺在那裡不是裝飾用的。
沒人想要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但更沒有人想要背負讓台灣連實際上的主權都被剝奪的罪名。
美國都不敢招惹?
你想想,中國歷來曾經打贏過什麼戰爭?中國現在有膽子發動戰爭?
我不想說台灣人不要怕戰爭這種話,但是誰都知道,當你不畏戰才能止戰,當你畏戰時,敵人就不戰而勝。
你想被中國統一嘛?
我不想!我不想跟個奴性重的低等種族當同胞。
===============================================
中國當然沒膽,美國更沒膽。經濟都顧不好了,哪來的精力發動戰爭。不畏戰的前提是要有戰爭。不戰而勝的前提更是處於戰爭中的敵方畏戰。
雖然台灣大陸雙方政府尚未簽訂合約來終結六十年前的內戰,但無論自認中華民國也好,台灣國也好,現在哪來的戰爭?全世界都不希望台海發生戰爭,可是法理台獨的動作就是挑起戰爭,無論這個動作是否合情合理。再說,一旦發生了真正的二十一世紀戰爭,輸贏不是畏不畏戰的問題。那麼多枚的飛彈擺在那裡不是裝飾用的。
沒人想要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但更沒有人想要背負讓台灣連實際上的主權都被剝奪的罪名。
Posted by diulaylomo
at 2008年11月6日 13:57
福爾摩沙(台灣)從來沒有跟支那共產黨在支那大陸打過內戰!1949年是蔣介石的支那車輪黨戰敗流亡來福爾摩沙,不是福爾摩沙(台灣)和澎湖在1949年和支那大陸分裂!
什麼統一?那叫做侵略!
什麼統一?那叫做侵略!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13:59
再次提醒:台獨是福爾摩沙(台灣)從日本獨立建國。完成舊金山和約不完全的程序。
不知中國在反對靠夭什麼?反對福爾摩沙(台灣)從日本獨立建國?
不知中國在反對靠夭什麼?反對福爾摩沙(台灣)從日本獨立建國?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14:01
國家主權(sovereignty)行使統治行為,必定會產生命令冊封委任代理等等法律(lawmaking authority),因此就會產生統治主權(sovereign)。
有國家主權之後,才可以實施君主立憲制或民主制度或共和制度或共產主義制度或資本主義制度等等命令冊封委任代理的法律權責制度(lawmaking authority)。
民主體制和人權的議題,與國家主權地位無關。守護民主自由人權對抗共產主義,並不是守護福爾摩沙(台灣)的國家主權。越南也實施共產主義,但是越南和中國一邊一國。
福爾摩沙(台灣)是國家主權。中華流亡民國的憲法和法律僅是福爾摩沙(台灣)國家主權意志下的代理行使工具,可以被撤銷、廢除,以新制訂的憲法和法律來取代。「中華流亡民國」僅是地上的違章建築。
有國家主權之後,才可以實施君主立憲制或民主制度或共和制度或共產主義制度或資本主義制度等等命令冊封委任代理的法律權責制度(lawmaking authority)。
民主體制和人權的議題,與國家主權地位無關。守護民主自由人權對抗共產主義,並不是守護福爾摩沙(台灣)的國家主權。越南也實施共產主義,但是越南和中國一邊一國。
福爾摩沙(台灣)是國家主權。中華流亡民國的憲法和法律僅是福爾摩沙(台灣)國家主權意志下的代理行使工具,可以被撤銷、廢除,以新制訂的憲法和法律來取代。「中華流亡民國」僅是地上的違章建築。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14:04
diulaylomo回去顧好自己的媽媽吧!
還歷史無論如何解釋或扭曲咧,國民黨先還我真正的台灣歷史吧!!
====================================================
今日被扭曲的歷史,來日歷史自然會還於真相。
"國民黨"這三個字是一個政黨的名稱,不是用來訴諸的對象。每個國家都有好人壞人,相對的每個黨都有人模人渣。以偏概全是人渣做的事。我不知道你是什麼黨或信什麼教,但是最重要的,請不要做個人人鄙視的人渣。
還歷史無論如何解釋或扭曲咧,國民黨先還我真正的台灣歷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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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被扭曲的歷史,來日歷史自然會還於真相。
"國民黨"這三個字是一個政黨的名稱,不是用來訴諸的對象。每個國家都有好人壞人,相對的每個黨都有人模人渣。以偏概全是人渣做的事。我不知道你是什麼黨或信什麼教,但是最重要的,請不要做個人人鄙視的人渣。
Posted by diulaylomo
at 2008年11月6日 14:07
這位diulaylomo,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14:09
時到今日還有國民黨支持者在此譏諷爭民主與主權的民主鬥士!
難道你們就要等到中國公安與解放軍登台接收台灣之後:
你要被強行活體摘除身體上的器官才知什麼是痛?=>法輪功學員在中國的遭遇!
你要被因思想與信仰被認為是反動再遭武力鎭壓與恣意逮捕屠殺才知什是恐怖?=>圖博兩次事件殷鑑不遠且歷歷在目!
你及你的親朋好友哪天出門或上街因言論表達或誤入臨時管制處所而被認因政治理念不同便被暴力攻擊與逮補甚至一去不回才知什是驚慌?=>新疆時常上演此一幕,且延續至今!
你以為你自稱是純種中國人只因戰亂逃至台灣且是國民黨員或是其支持者並誓死效忠中國便可高枕無憂不被清算甚至有官可當?=>別傻了! 林保華先生等民運人士那個不曾是極優秀的共產黨員,他們為何有官不當而要搞民主? 更何況還有一堆中共黨員等著安插職位哪還輪得到你們!更別提中共一向知道國民黨的變節者一向都是投機的牆頭草,只宜利誘不宜重用,不然哪天被牠捅一刀都不知道!因牠們今日會出賣台灣,明日也會出賣中共,這道理是政治人物的都懂,否則國共會談哪次是國民黨有贏過?
談法條?中共何時有在徵詢適法性的!要不然怎有說摘活體器官、鎮暴屠殺、任意逮捕、遷移居民...說幹就幹的!=>而這四天來台灣的執政者暨其指揮之警察其一切所為不是正與中共相近嗎?
台灣才是我們的最後民主依歸! 不必再分藍綠了,一起站出來反暴政護主權爭民主才是正道!
難道你們就要等到中國公安與解放軍登台接收台灣之後:
你要被強行活體摘除身體上的器官才知什麼是痛?=>法輪功學員在中國的遭遇!
你要被因思想與信仰被認為是反動再遭武力鎭壓與恣意逮捕屠殺才知什是恐怖?=>圖博兩次事件殷鑑不遠且歷歷在目!
你及你的親朋好友哪天出門或上街因言論表達或誤入臨時管制處所而被認因政治理念不同便被暴力攻擊與逮補甚至一去不回才知什是驚慌?=>新疆時常上演此一幕,且延續至今!
你以為你自稱是純種中國人只因戰亂逃至台灣且是國民黨員或是其支持者並誓死效忠中國便可高枕無憂不被清算甚至有官可當?=>別傻了! 林保華先生等民運人士那個不曾是極優秀的共產黨員,他們為何有官不當而要搞民主? 更何況還有一堆中共黨員等著安插職位哪還輪得到你們!更別提中共一向知道國民黨的變節者一向都是投機的牆頭草,只宜利誘不宜重用,不然哪天被牠捅一刀都不知道!因牠們今日會出賣台灣,明日也會出賣中共,這道理是政治人物的都懂,否則國共會談哪次是國民黨有贏過?
談法條?中共何時有在徵詢適法性的!要不然怎有說摘活體器官、鎮暴屠殺、任意逮捕、遷移居民...說幹就幹的!=>而這四天來台灣的執政者暨其指揮之警察其一切所為不是正與中共相近嗎?
台灣才是我們的最後民主依歸! 不必再分藍綠了,一起站出來反暴政護主權爭民主才是正道!
Posted by 匹夫
at 2008年11月6日 14:10
本人powerslide在此發表嚴正道歉聲明:
這段日子以來因為個人對於民進黨表現失望透頂,而且深惡痛絕,引起了一些心理上的偏差.
潛意識作用下,忍不住對酥餅教授的地盤侵門踏戶,放肆指責,藉以抒發心中的不滿.
過程中受到噗友的指正,也不知不覺的使出慣用的看家本領,引經據典挑起筆戰爭端.
為此,本人powerslide在此鄭重道歉.
讓我省悟的是w噗友對我身為法律人的呼喚.
是啊~曾幾何時,我竟忘記了當初進入法律界的初衷.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就是因為法律不完善,才需要人來補充和制衡.
也就是這個原因,當初的我也希望能遏止惡法,為人民的福祉盡一份心力,才毅然進入法律圈.
就像"死亡筆記本"的劇情一樣,擁抱美好願景的主角,在得到伸張的武器之後,不自覺的被武器所迷惑而迷失了自己.
受到噗友攻擊,就立刻援引法律作為正當防衛自己的武器.
越是引經據典,就越清楚自己引的法條案例有多少缺失,有多少違憲.
但是為了保住自己那虛榮的面子,卻一再的放縱自己忽視那些缺失,越來越狂妄的引更多謊話來圓謊.
回顧自己這段日子的作為,不禁背脊發涼.
酥餅教授從來不曾刪除支持與反對的聲音,完整的保留下所有對立的謾罵與柔和的討論.
不管對與錯,所有的過去與曾經都留在這裡,所以討論的人氣總是這樣旺.
對照我自己的部落格,容不下反對的聲音,使得討論與回應少的可憐,才驚覺自己竟然是如此渺小!
酥餅大,對不起!懇請您大人有大量原諒小弟在此部落格所有的不理性行為.
p.s. 民進黨去死!爛貨!最好不要有違法的尾巴被我抓到!絕對讓你們永不超生!
這段日子以來因為個人對於民進黨表現失望透頂,而且深惡痛絕,引起了一些心理上的偏差.
潛意識作用下,忍不住對酥餅教授的地盤侵門踏戶,放肆指責,藉以抒發心中的不滿.
過程中受到噗友的指正,也不知不覺的使出慣用的看家本領,引經據典挑起筆戰爭端.
為此,本人powerslide在此鄭重道歉.
讓我省悟的是w噗友對我身為法律人的呼喚.
是啊~曾幾何時,我竟忘記了當初進入法律界的初衷.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就是因為法律不完善,才需要人來補充和制衡.
也就是這個原因,當初的我也希望能遏止惡法,為人民的福祉盡一份心力,才毅然進入法律圈.
就像"死亡筆記本"的劇情一樣,擁抱美好願景的主角,在得到伸張的武器之後,不自覺的被武器所迷惑而迷失了自己.
受到噗友攻擊,就立刻援引法律作為正當防衛自己的武器.
越是引經據典,就越清楚自己引的法條案例有多少缺失,有多少違憲.
但是為了保住自己那虛榮的面子,卻一再的放縱自己忽視那些缺失,越來越狂妄的引更多謊話來圓謊.
回顧自己這段日子的作為,不禁背脊發涼.
酥餅教授從來不曾刪除支持與反對的聲音,完整的保留下所有對立的謾罵與柔和的討論.
不管對與錯,所有的過去與曾經都留在這裡,所以討論的人氣總是這樣旺.
對照我自己的部落格,容不下反對的聲音,使得討論與回應少的可憐,才驚覺自己竟然是如此渺小!
酥餅大,對不起!懇請您大人有大量原諒小弟在此部落格所有的不理性行為.
p.s. 民進黨去死!爛貨!最好不要有違法的尾巴被我抓到!絕對讓你們永不超生!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6日 14:12
福爾摩沙(台灣)從來沒有跟支那共產黨在支那大陸打過內戰!1949年是蔣介石的支那車輪黨戰敗流亡來福爾摩沙,不是福爾摩沙(台灣)和澎湖在1949年和支那大陸分裂!
什麼統一?那叫做侵略!
=================================================
既然事實如此,那在中國真正侵略台灣之前,不要讓他們找到一個合理的藉口去發動戰爭。既然形勢比人強,打不過流氓,那就別讓他找藉口來打你,無論那藉口是多麼可笑荒唐。
什麼統一?那叫做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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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事實如此,那在中國真正侵略台灣之前,不要讓他們找到一個合理的藉口去發動戰爭。既然形勢比人強,打不過流氓,那就別讓他找藉口來打你,無論那藉口是多麼可笑荒唐。
Posted by diulaylomo
at 2008年11月6日 14:13
什麼合理的藉口?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14:15
這位diulaylomo,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14:18
一群垃圾。
Posted by POIUNS
at 2008年11月6日 14:23
這位diulaylomo,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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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當的黨產當然要連本帶利的討回。但要討回黨產,不是上上新聞或是上上網發表意見或不滿就能解決的。不論哪個黨的不當黨產,自己人當然不會打自己人。要討,也要該黨外的人來討,要有憑有據的去討。沒憑沒據,當然沒人會去承認。沒憑沒據,不管上多少電視或多少話都沒有用。至於像你我一般平民,要討就去組織搜證。上網謾罵只是自爽,無助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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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當的黨產當然要連本帶利的討回。但要討回黨產,不是上上新聞或是上上網發表意見或不滿就能解決的。不論哪個黨的不當黨產,自己人當然不會打自己人。要討,也要該黨外的人來討,要有憑有據的去討。沒憑沒據,當然沒人會去承認。沒憑沒據,不管上多少電視或多少話都沒有用。至於像你我一般平民,要討就去組織搜證。上網謾罵只是自爽,無助於事。
Posted by diulaylomo
at 2008年11月6日 14:24
同樣標準,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1.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大舉搜索車輪黨黨部,
2.扣押所有文件,
3.限制所有車輪黨黨政高官出境,
4.清查所有相關人士的海內外帳戶,以及
5.相關資金進出的銀行,並要求
6.所有涉案人士簽署授權書清查帳戶。
如何啊?
1.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大舉搜索車輪黨黨部,
2.扣押所有文件,
3.限制所有車輪黨黨政高官出境,
4.清查所有相關人士的海內外帳戶,以及
5.相關資金進出的銀行,並要求
6.所有涉案人士簽署授權書清查帳戶。
如何啊?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14:28
你及你的親朋好友哪天出門或上街因言論表達或誤入臨時管制處所而被認因政治理念不同便被暴力攻擊與逮補甚至一去不回才知什是驚慌
==============================================
而這四天來台灣的執政者暨其指揮之警察其一切所為不是正與中共相近嗎
===============================================
一位理念不同的大陸官員來台訪問被人身攻擊,難道他不驚慌嗎?不管他是被推倒還是自己跌倒的,難道踐踏車頂、阻擋交通不是人身攻擊嗎?有了這樣的先例,難道警察不會加強防備嗎?警察執勤時一定會有摩擦,但難道這會比第二次的人身攻擊來的糟糕嗎?幾個大陸官員來台灣,沒帶刀也沒帶槍就被包圍成那樣。全世界的眼光都在看,就兩岸交流來說,台灣官員在大陸受的待遇,和大陸官員在台灣受的待遇相比較下,誰顯的比較流氓呢?
=================================================
你以為你自稱是純種中國人只因戰亂逃至台灣且是國民黨員或是其支持者並誓死效忠中國便可高枕無憂不被清算甚至有官可當?
==============================================
我是1/4"外省人"3/4"本省人"。除了我爺爺外沒有家人有過任何黨證或黨職。有些人喜歡拿出生背景做文章。但我看的是事實,講的是真理。我不偏任何黨派或理念。我只知道談判有助於和解,一相情願的台獨只會導致戰爭,爾且戰爭的結果真的是非常,非常的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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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四天來台灣的執政者暨其指揮之警察其一切所為不是正與中共相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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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理念不同的大陸官員來台訪問被人身攻擊,難道他不驚慌嗎?不管他是被推倒還是自己跌倒的,難道踐踏車頂、阻擋交通不是人身攻擊嗎?有了這樣的先例,難道警察不會加強防備嗎?警察執勤時一定會有摩擦,但難道這會比第二次的人身攻擊來的糟糕嗎?幾個大陸官員來台灣,沒帶刀也沒帶槍就被包圍成那樣。全世界的眼光都在看,就兩岸交流來說,台灣官員在大陸受的待遇,和大陸官員在台灣受的待遇相比較下,誰顯的比較流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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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你自稱是純種中國人只因戰亂逃至台灣且是國民黨員或是其支持者並誓死效忠中國便可高枕無憂不被清算甚至有官可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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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4"外省人"3/4"本省人"。除了我爺爺外沒有家人有過任何黨證或黨職。有些人喜歡拿出生背景做文章。但我看的是事實,講的是真理。我不偏任何黨派或理念。我只知道談判有助於和解,一相情願的台獨只會導致戰爭,爾且戰爭的結果真的是非常,非常的明顯。
Posted by diulaylomo
at 2008年11月6日 14:48
同樣標準,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1.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大舉搜索車輪黨黨部,
2.扣押所有文件,
3.限制所有車輪黨黨政高官出境,
4.清查所有相關人士的海內外帳戶,以及
5.相關資金進出的銀行,並要求
6.所有涉案人士簽署授權書清查帳戶。
如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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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贊成。該討的當然要討回來。但做,不要多說。
1.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大舉搜索車輪黨黨部,
2.扣押所有文件,
3.限制所有車輪黨黨政高官出境,
4.清查所有相關人士的海內外帳戶,以及
5.相關資金進出的銀行,並要求
6.所有涉案人士簽署授權書清查帳戶。
如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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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贊成。該討的當然要討回來。但做,不要多說。
Posted by diulaylomo
at 2008年11月6日 14:50
你認不認為中華流亡民國的司法檢調是雙重標準不公的?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14:55
我看的是事實,講的是真理?
什麼合理的藉口?
什麼合理的藉口?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14:56
請大家以候叫馬英九為北京狗 北京狗 北京狗 北京狗 北京狗 北京狗 北京狗 北京狗 請主人抱回北京算了請大家告訴大家
Posted by 台灣土狗
at 2008年11月6日 14:56
請有部落格的大力放送區長的新頭銜 --- 北京狗
Posted by 台灣土狗
at 2008年11月6日 14:59
那些都在講屁話
只要認為自己是台灣人
台灣是你的國家都是台灣人
什麼血統什麼哪時候來台灣根本就不是重點
只要認為自己是台灣人
台灣是你的國家都是台灣人
什麼血統什麼哪時候來台灣根本就不是重點
Posted by cghiltw
at 2008年11月6日 15:21
*只要認為自己是台灣人,台灣是你的國家都是台灣人。
本來就是如此,但是大中國的歷史觀,卻一直在強調同源同種的同胞,也因此台灣人必須知道自己的源來,才不會被誤導洗腦。
而這就像是知道自己的血型是一樣的道理。沒有族群,也沒有仇恨。
本來就是如此,但是大中國的歷史觀,卻一直在強調同源同種的同胞,也因此台灣人必須知道自己的源來,才不會被誤導洗腦。
而這就像是知道自己的血型是一樣的道理。沒有族群,也沒有仇恨。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15:35
福爾摩沙(台灣)是國家主權。中華流亡民國的憲法和法律僅是福爾摩沙(台灣)國家主權意志下的代理行使工具,可以被撤銷、廢除,以新制訂的憲法和法律來取代。「中華流亡民國」僅是地上的違章建築。
再次提醒:台獨是福爾摩沙(台灣)從日本獨立建國。完成舊金山和約不完全的程序。
再次提醒:台獨是福爾摩沙(台灣)從日本獨立建國。完成舊金山和約不完全的程序。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15:39
今天是1106,台灣中國一邊一國日。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16:00
恭喜ESIR再度榮獲跳針王寶座
Posted by 騎車經過乙
at 2008年11月6日 17:17
暴民!!
你們民進黨的都是暴民!!
你們民進黨的都是暴民!!
Posted by 林老師
at 2008年11月6日 18:25
錯 馬英九叫"您"
Posted by Raven
at 2008年11月6日 19:32
有你們這群暴力份子..台灣完蛋了!!!
快醒醒吧.
還我們和協 和平靜..健康..單純的生活..
打著愛台灣的口號殘害台灣...
快去工作上班吧...耍什麼流氓.
快醒醒吧.
還我們和協 和平靜..健康..單純的生活..
打著愛台灣的口號殘害台灣...
快去工作上班吧...耍什麼流氓.
Posted by 萍兒
at 2008年11月6日 20:29
藍教徒,你們盡管再放任這種二套標準下去~沒關係!
很快的台灣不會亂才怪~
當綠的一再被無理的對待時~
千萬別想綠的也像藍教徒一樣,任國共宰割!
還有,當初對綠的說要捍衛中華民國的泛藍都死那去了,現在連出來哭八一下都沒有~是怎樣?
如果真的不想要中華民國,叫過半數的國民黨乾脆改國名和國旗啦~再不然舉行統獨公投啦~不要玩這種偷偷摸摸的賣台方式~
很快的台灣不會亂才怪~
當綠的一再被無理的對待時~
千萬別想綠的也像藍教徒一樣,任國共宰割!
還有,當初對綠的說要捍衛中華民國的泛藍都死那去了,現在連出來哭八一下都沒有~是怎樣?
如果真的不想要中華民國,叫過半數的國民黨乾脆改國名和國旗啦~再不然舉行統獨公投啦~不要玩這種偷偷摸摸的賣台方式~
Posted by 海天
at 2008年11月6日 20:36
國外媒體怎麼看台灣?
看到台灣民眾抗議支那鼻屎官,他們會認為台灣主流民意是不接受支那的政治體制。默不作聲就是甘願當奴才。只有支那奴才才認為這幫人是暴徒,當然啦!奴才只會想當順民,看到支那鼻屎官只會下跪迎接。
樓上那個林老師,你不是說要癱瘓蘇餅的部落格!?怎麼嘴砲這麼久沒實際作為!?
泛藍丁丁嘴巴說經濟,誰知道你是真的想拼經濟!?
還是跟你們主子廢柴政府一樣,只會呼口號、開玩笑!?
看到台灣民眾抗議支那鼻屎官,他們會認為台灣主流民意是不接受支那的政治體制。默不作聲就是甘願當奴才。只有支那奴才才認為這幫人是暴徒,當然啦!奴才只會想當順民,看到支那鼻屎官只會下跪迎接。
樓上那個林老師,你不是說要癱瘓蘇餅的部落格!?怎麼嘴砲這麼久沒實際作為!?
泛藍丁丁嘴巴說經濟,誰知道你是真的想拼經濟!?
還是跟你們主子廢柴政府一樣,只會呼口號、開玩笑!?
Posted by single army
at 2008年11月6日 20:50
對啊
怎麼知道不會跟阿扁一樣喊了廿幾次拼經濟
果然有拼了 拼自己家裡的經濟
國外媒體的看法 去YAHOO看NHK怎麼說啦
怎麼知道不會跟阿扁一樣喊了廿幾次拼經濟
果然有拼了 拼自己家裡的經濟
國外媒體的看法 去YAHOO看NHK怎麼說啦
Posted by 騎車經過乙
at 2008年11月6日 21:03
阿扁哪裡沒有拼經濟啊?
你認不認為中華流亡民國的司法檢調是雙重標準不公的啊?
你認不認為中華流亡民國的司法檢調是雙重標準不公的啊?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21:07
終於「見血」了,
酥餅在這裡的鼓動最少要記一次小功。
警察先生真是難為你們了,
挨打也不能還手,這種事要叫我去做,以我的個性是做不來的。
我覺得滿奇怪,這些警察脾氣怎會這麼好;難道受過訓練後就有這麼大的不同嗎?
台灣的警察當然不是十全十美的,
但陳水扁執政,他們就保護陳水扁,
馬英九執政,他們就保護馬英九,
盡忠職守,完全無愧於人民所託。
酥餅在這裡的鼓動最少要記一次小功。
警察先生真是難為你們了,
挨打也不能還手,這種事要叫我去做,以我的個性是做不來的。
我覺得滿奇怪,這些警察脾氣怎會這麼好;難道受過訓練後就有這麼大的不同嗎?
台灣的警察當然不是十全十美的,
但陳水扁執政,他們就保護陳水扁,
馬英九執政,他們就保護馬英九,
盡忠職守,完全無愧於人民所託。
Posted by m
at 2008年11月6日 21:08
高喊支持警察使用暴力管制..
又要罵怎可流血暴力...
你這個m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啊?
又要罵怎可流血暴力...
你這個m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啊?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21:11
想不到原來「車輪黨的至少3000億黨產」,是所有藍丁丁的死穴。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21:15
台灣派的人是真的是歹命。
上街頭抗議被打被抓還要被這些無恥的藍蛆冷嘲熱諷,還要被講成流氓,沒水準,低級....
結果鮮血換來的果實卻得讓這些藍蛆共享。
真是不值得!!
今天會到這個地步不就是760萬自以為高尚的藍蛆搞出來的?
結果又是台灣派的在那邊流血流汗。這樣公平嘛??
上街頭抗議被打被抓還要被這些無恥的藍蛆冷嘲熱諷,還要被講成流氓,沒水準,低級....
結果鮮血換來的果實卻得讓這些藍蛆共享。
真是不值得!!
今天會到這個地步不就是760萬自以為高尚的藍蛆搞出來的?
結果又是台灣派的在那邊流血流汗。這樣公平嘛??
Posted by blahblah
at 2008年11月6日 21:15
樓上這個m真講話語無倫次。
保護陳水扁?那些紅蛆怎麼都一直被阿扁看到啊?
保護陳水扁?那些紅蛆怎麼都一直被阿扁看到啊?
Posted by blahblah
at 2008年11月6日 21:17
共享還沒關係!想不到牠們還會為了自己的既得利益倒退回去戒嚴,限縮民主自由,出賣主權。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21:18
Esir
我來這裡幫酥餅衝高點閱率,沒你的事,到旁邊休息一下。
我來這裡幫酥餅衝高點閱率,沒你的事,到旁邊休息一下。
Posted by m
at 2008年11月6日 21:19
你這個m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啊?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21:20
開車經過乙,
看你很喜歡餅大的blog喔?
我想請教一下,所謂:
國外媒體的看法 去YAHOO看NHK怎麼說啦
是什麼意思?
不好意思,我強烈懷疑:
1. 你看的懂英文
2. 你看的懂日文
3. 根本沒有你所說的新聞
如果有的話,麻煩給個連結好嘛?不要隨便亂屁 ok?
看你很喜歡餅大的blog喔?
我想請教一下,所謂:
國外媒體的看法 去YAHOO看NHK怎麼說啦
是什麼意思?
不好意思,我強烈懷疑:
1. 你看的懂英文
2. 你看的懂日文
3. 根本沒有你所說的新聞
如果有的話,麻煩給個連結好嘛?不要隨便亂屁 ok?
Posted by blahblah
at 2008年11月6日 21:22
blah
俺寫的東西你都看得懂,怎能說「語無倫次」呢?
俺寫的東西你都看得懂,怎能說「語無倫次」呢?
Posted by m
at 2008年11月6日 21:23
你這個m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啊?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21:24
m
你在開玩笑嘛?字我是看的懂啦
我覺得滿奇怪,這些警察脾氣怎會這麼好;難道受過訓練後就有這麼大的不同嗎?
但陳水扁執政,他們就保護陳水扁,
盡忠職守,完全無愧於人民所託。
這三句我怎麼看就是看不出個所以然耶
你在開玩笑嘛?字我是看的懂啦
我覺得滿奇怪,這些警察脾氣怎會這麼好;難道受過訓練後就有這麼大的不同嗎?
但陳水扁執政,他們就保護陳水扁,
盡忠職守,完全無愧於人民所託。
這三句我怎麼看就是看不出個所以然耶
Posted by blahblah
at 2008年11月6日 21:26
這一次民進黨徒打警察,
酥餅鼓動之功勞不可沒。
他雖然不是自己出面去打,
但運籌帷幄之功,足可比美漢朝的張良。
將來民進黨執政,
起碼要把他放在總統府秘書長的位子上才對得起他。
酥餅鼓動之功勞不可沒。
他雖然不是自己出面去打,
但運籌帷幄之功,足可比美漢朝的張良。
將來民進黨執政,
起碼要把他放在總統府秘書長的位子上才對得起他。
Posted by m
at 2008年11月6日 21:31
高喊支持警察使用暴力管制..
又要罵怎可流血暴力...
你這個m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啊?
又要罵怎可流血暴力...
你這個m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啊?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21:32
m你又胡言亂語了,
>>這一次民進黨徒打警察,
你怎麼就忘了昨天前天警察亂打人?
>>酥餅鼓動之功勞不可沒。
哦?是喔?我倒是認為你來這邊猛撒謊才算是勞苦功高呢。我建議相關單位應該要幫你加薪。每帖算6毛錢吧。加薪20%耶!這時代哪有這麼好康的啊?
>>這一次民進黨徒打警察,
你怎麼就忘了昨天前天警察亂打人?
>>酥餅鼓動之功勞不可沒。
哦?是喔?我倒是認為你來這邊猛撒謊才算是勞苦功高呢。我建議相關單位應該要幫你加薪。每帖算6毛錢吧。加薪20%耶!這時代哪有這麼好康的啊?
Posted by blahblah
at 2008年11月6日 21:37
TO~ m , 我來這裡操馬畜牲順便幹你娘,沒事~你到旁邊休息看戲就好!!
TO~騎車經過乙,那天操你媽後,你媽跟你說什麼??
TO~林老師,豬民,你們藍蛆賤豬都是無恥下賤甘作亡國奴的豬民!!
TO~萍兒,操你媽B勒,我中出你們全家~~很累,讓我休息5分鐘,我改用刷子刷!!
TO~騎車經過乙,那天操你媽後,你媽跟你說什麼??
TO~林老師,豬民,你們藍蛆賤豬都是無恥下賤甘作亡國奴的豬民!!
TO~萍兒,操你媽B勒,我中出你們全家~~很累,讓我休息5分鐘,我改用刷子刷!!
Posted by 養豬大戶
at 2008年11月6日 21:38
喔不~~這不是我認識的powerslide大人~~
原來在旁幸災樂禍就要被打???原來我們的憲法及法律沒有保障湊樂鬧的???原來按照powerslide大人的定義我們可以去打任何幸災樂禍的人???
原來powerslider大人跑來這幸災樂禍我們可以找人打他!!!
喔powerslide大人您太有材了!!!
Posted by 路過看看男2 at 2008年11月6日 12:3
??????
我厭惡的是自以為是 作為縱容國家暴力的幫兇
結果自己被國家暴力欺負了
反過來哭哭啼啼的裝可憐
這種人我最不恥了
原來在旁幸災樂禍就要被打???原來我們的憲法及法律沒有保障湊樂鬧的???原來按照powerslide大人的定義我們可以去打任何幸災樂禍的人???
原來powerslider大人跑來這幸災樂禍我們可以找人打他!!!
喔powerslide大人您太有材了!!!
Posted by 路過看看男2 at 2008年11月6日 12:3
??????
我厭惡的是自以為是 作為縱容國家暴力的幫兇
結果自己被國家暴力欺負了
反過來哭哭啼啼的裝可憐
這種人我最不恥了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6日 21:41
豬大戶先生:
你的豬圈中有三頭發情的母豬,你隨便操,將來如果生了,可以帶來衝撞警察。
你的豬圈中有三頭發情的母豬,你隨便操,將來如果生了,可以帶來衝撞警察。
Posted by m
at 2008年11月6日 21:44
幫凶呢?呵呵~~所以呢?民進黨在立法院過半了?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21:45
你這個m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啊?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21:45
TO~~m
上次和你交配成功,我豬舍裡的那隻智障腫瘤母豬,終於在今天為你生下後代了,可喜可賀~~生出的跟你一模一樣的智障喔......恭喜!!
上次和你交配成功,我豬舍裡的那隻智障腫瘤母豬,終於在今天為你生下後代了,可喜可賀~~生出的跟你一模一樣的智障喔......恭喜!!
Posted by 養豬大戶
at 2008年11月6日 21:52
早睡早起精神好,不陪你們聊了。
總而言之,酥餅是張良再世,死別人不死貧道。
豬大戶的豬兒子出生時別忘了帶到凱達格蘭大道上操練。且記!
總而言之,酥餅是張良再世,死別人不死貧道。
豬大戶的豬兒子出生時別忘了帶到凱達格蘭大道上操練。且記!
Posted by m
at 2008年11月6日 21:53
powerslide
為什麼你要這麼偏激?該譴責的難道不該是施加國家暴力的作為者嘛?為什麼呢?
為什麼你要這麼偏激?該譴責的難道不該是施加國家暴力的作為者嘛?為什麼呢?
Posted by 乃兒
at 2008年11月6日 21:55
TO~m
剛才又幫你檢查了你的後代發現~~幹,沒藍鳥又沒屁眼喔,算你衰~~改天我再找隻白癡愛滋母豬和你配..隨你幹啦.......
剛才又幫你檢查了你的後代發現~~幹,沒藍鳥又沒屁眼喔,算你衰~~改天我再找隻白癡愛滋母豬和你配..隨你幹啦.......
Posted by 養豬大戶
at 2008年11月6日 21:56
TO~m
我真的跑回豬舍找那三隻發情的母豬~~
哇塞~還真的有勒,剛好就是你娘,你老婆和你女兒ㄋㄟ,
不過喔~~我不是豬,只好寫信叫連神豬來~~~~幹!!
我真的跑回豬舍找那三隻發情的母豬~~
哇塞~還真的有勒,剛好就是你娘,你老婆和你女兒ㄋㄟ,
不過喔~~我不是豬,只好寫信叫連神豬來~~~~幹!!
Posted by 養豬大戶
at 2008年11月6日 22:00
果然是養豬大戶 豬嘴裡只吐的出豬屎
Posted by 騎車經過乙
at 2008年11月6日 22:08
騎車經過乙
我看你自認為很高尚的樣子喔?
前面請你找出來的新聞連結在哪?就算有,你真的看的懂?
別老是一副很有水準的樣子吧,講的話那麼腦殘還會有水準?別像去年有個很愛到這裡鬧版的馬克思很愛講什麼高度的,結果被我查到其實只是個在中研院服國防役的小鬼後就又哭又鬧的叫人趕快把它的資料刪除才好啊。
我看你自認為很高尚的樣子喔?
前面請你找出來的新聞連結在哪?就算有,你真的看的懂?
別老是一副很有水準的樣子吧,講的話那麼腦殘還會有水準?別像去年有個很愛到這裡鬧版的馬克思很愛講什麼高度的,結果被我查到其實只是個在中研院服國防役的小鬼後就又哭又鬧的叫人趕快把它的資料刪除才好啊。
Posted by blahblah
at 2008年11月6日 22:15
TO~騎車經過乙
冤望ㄚ~~那些豬屎都是騎車經過乙~你到處亂拉的啦!!
幹~~在亂拉,就叫台北市環保局來抓你去*炸屎*....
冤望ㄚ~~那些豬屎都是騎車經過乙~你到處亂拉的啦!!
幹~~在亂拉,就叫台北市環保局來抓你去*炸屎*....
Posted by 養豬大戶
at 2008年11月6日 22:17
見血?
馬無能敢簽協定,還不給監督~見血這功勞要給馬無能啦~
馬無能敢簽協定,還不給監督~見血這功勞要給馬無能啦~
Posted by 海天
at 2008年11月6日 22:18
馬無能放任警察無法無天兼暴力的對待抗議人民~
泛藍不哭夭~來這哭八三小?
現在見血都是拜你們泛藍所賜~
不想要同套標準~就別在那假仙啦~
泛藍不哭夭~來這哭八三小?
現在見血都是拜你們泛藍所賜~
不想要同套標準~就別在那假仙啦~
Posted by 海天
at 2008年11月6日 22:20
那個屁什麼的~
自己不就是國家暴力的幫兇嗎?
真好笑~立院過半是那個黨啊?這種謊話也敢說?
自己不就是國家暴力的幫兇嗎?
真好笑~立院過半是那個黨啊?這種謊話也敢說?
Posted by 海天
at 2008年11月6日 22:21
總統 馬公,『您』是人類的救星,
『您』是世界的偉人。
總統 馬公,『您』是自由的燈塔,
『您』是民族的長城。
內除軍閥,外抗強鄰,
為正義而反共,圖民族之復興,
內除軍閥,外抗強鄰,
為正義而反共,圖民族之復興。
馬公!馬公!『您』不朽的精神永遠領導我們,
反共必勝,建國必成,反共必勝,建國必成。
『您』是世界的偉人。
總統 馬公,『您』是自由的燈塔,
『您』是民族的長城。
內除軍閥,外抗強鄰,
為正義而反共,圖民族之復興,
內除軍閥,外抗強鄰,
為正義而反共,圖民族之復興。
馬公!馬公!『您』不朽的精神永遠領導我們,
反共必勝,建國必成,反共必勝,建國必成。
Posted by 共匪稱讚~『您』
at 2008年11月6日 22:30
警察現在執行的是『反分裂法』,
此法已經高過違警罰法的位階了→因為他們的上司是中國北京政府。
既然馬這麼哈中國政府,
不如把馬派去中國當人質,
如果台灣有種獨立,
北京政府就把馬給就地處置好了,
大家會稱讚他這麼有GUTS。
此法已經高過違警罰法的位階了→因為他們的上司是中國北京政府。
既然馬這麼哈中國政府,
不如把馬派去中國當人質,
如果台灣有種獨立,
北京政府就把馬給就地處置好了,
大家會稱讚他這麼有GUTS。
Posted by 看不下去
at 2008年11月6日 23:20
powerslide
為什麼你要這麼偏激?該譴責的難道不該是施加國家暴力的作為者嘛?為什麼呢?
Posted by 乃兒 at 2008年11月6日 21:55
藍擬推修法 放寬集會遊行限制
〔記者施曉光、彭顯鈞/台北報導〕倒扁活動在即,藍軍立委不滿政府以「集會遊行法」、拒馬阻擋人民表達意志,已擬妥「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事前許可制改為報備制,預定九月立院開議後推動修法。
不過,對藍軍立委推動修法大幅放寬集會遊行限制一事,
^^^^^^^^^^^^^^^^^^^^^^^^^^^^^^^^^^^^^^^^^^^
民進黨團與台聯黨團均提出質疑,也表示不會支持。
^^^^^^^^^^^^^^^^^^^^^^^^^^^^^^^^^^^^^^^
民進黨團書記長葉宜津說,完全刪除禁制區的規定,恐怕全世界絕無僅有,黨團原則上不會支持;她強調,法律可以修改,但此時提案修法有「因人設事」之嫌,對國家社會的長治久安沒有幫助。
台聯黨團總召黃適卓表示,台灣過去威權時代時,為何不
^^^^^^^^^^^^^^^^^^^^^^^^^^^^^^^^^^^^^^^^^^^見這些人出來捍衛集會遊行的自由;此時修法「似乎有替
^^^^^^^^^^^^^^^^^^^^^^^^^^^^^^^^^^^^^^^^^^^^
外患做內亂準備的嫌疑」。
^^^^^^^^^^^^^^^^^^^^^^
為什麼你要這麼偏激?該譴責的難道不該是施加國家暴力的作為者嘛?為什麼呢?
Posted by 乃兒 at 2008年11月6日 21:55
藍擬推修法 放寬集會遊行限制
〔記者施曉光、彭顯鈞/台北報導〕倒扁活動在即,藍軍立委不滿政府以「集會遊行法」、拒馬阻擋人民表達意志,已擬妥「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事前許可制改為報備制,預定九月立院開議後推動修法。
不過,對藍軍立委推動修法大幅放寬集會遊行限制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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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團與台聯黨團均提出質疑,也表示不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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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團書記長葉宜津說,完全刪除禁制區的規定,恐怕全世界絕無僅有,黨團原則上不會支持;她強調,法律可以修改,但此時提案修法有「因人設事」之嫌,對國家社會的長治久安沒有幫助。
台聯黨團總召黃適卓表示,台灣過去威權時代時,為何不
^^^^^^^^^^^^^^^^^^^^^^^^^^^^^^^^^^^^^^^^^^^見這些人出來捍衛集會遊行的自由;此時修法「似乎有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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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患做內亂準備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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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7日 00:25
幫凶呢?呵呵~~所以呢?民進黨在立法院過半了?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21:45
真好笑!
過半的國民黨提修法
沒過半的民進黨不支持?
怪誰?
藍擬推修法 放寬集會遊行限制
〔記者施曉光、彭顯鈞/台北報導〕倒扁活動在即,藍軍立委不滿政府以「集會遊行法」、拒馬阻擋人民表達意志,已擬妥「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事前許可制改為報備制,預定九月立院開議後推動修法。
不過,對藍軍立委推動修法大幅放寬集會遊行限制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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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團與台聯黨團均提出質疑,也表示不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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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團書記長葉宜津說,完全刪除禁制區的規定,恐怕全世界絕無僅有,黨團原則上不會支持;她強調,法律可以修改,但此時提案修法有「因人設事」之嫌,對國家社會的長治久安沒有幫助。
台聯黨團總召黃適卓表示,台灣過去威權時代時,為何不
^^^^^^^^^^^^^^^^^^^^^^^^^^^^^^^^^^^^^^^^^^^見這些人出來捍衛集會遊行的自由;此時修法「似乎有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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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患做內亂準備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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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6日 21:45
真好笑!
過半的國民黨提修法
沒過半的民進黨不支持?
怪誰?
藍擬推修法 放寬集會遊行限制
〔記者施曉光、彭顯鈞/台北報導〕倒扁活動在即,藍軍立委不滿政府以「集會遊行法」、拒馬阻擋人民表達意志,已擬妥「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事前許可制改為報備制,預定九月立院開議後推動修法。
不過,對藍軍立委推動修法大幅放寬集會遊行限制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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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團與台聯黨團均提出質疑,也表示不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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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團書記長葉宜津說,完全刪除禁制區的規定,恐怕全世界絕無僅有,黨團原則上不會支持;她強調,法律可以修改,但此時提案修法有「因人設事」之嫌,對國家社會的長治久安沒有幫助。
台聯黨團總召黃適卓表示,台灣過去威權時代時,為何不
^^^^^^^^^^^^^^^^^^^^^^^^^^^^^^^^^^^^^^^^^^^見這些人出來捍衛集會遊行的自由;此時修法「似乎有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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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患做內亂準備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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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7日 00:27
那個屁什麼的~
自己不就是國家暴力的幫兇嗎?
真好笑~立院過半是那個黨啊?這種謊話也敢說?
Posted by 海天 at 2008年11月6日 22:21
真好笑!
過半的國民黨提修法
沒過半的民進黨不支持?
怪誰?
藍擬推修法 放寬集會遊行限制
〔記者施曉光、彭顯鈞/台北報導〕倒扁活動在即,藍軍立委不滿政府以「集會遊行法」、拒馬阻擋人民表達意志,已擬妥「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事前許可制改為報備制,預定九月立院開議後推動修法。
不過,對藍軍立委推動修法大幅放寬集會遊行限制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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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團與台聯黨團均提出質疑,也表示不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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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團書記長葉宜津說,完全刪除禁制區的規定,恐怕全世界絕無僅有,黨團原則上不會支持;她強調,法律可以修改,但此時提案修法有「因人設事」之嫌,對國家社會的長治久安沒有幫助。
台聯黨團總召黃適卓表示,台灣過去威權時代時,為何不
^^^^^^^^^^^^^^^^^^^^^^^^^^^^^^^^^^^^^^^^^^^見這些人出來捍衛集會遊行的自由;此時修法「似乎有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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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患做內亂準備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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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不就是國家暴力的幫兇嗎?
真好笑~立院過半是那個黨啊?這種謊話也敢說?
Posted by 海天 at 2008年11月6日 22:21
真好笑!
過半的國民黨提修法
沒過半的民進黨不支持?
怪誰?
藍擬推修法 放寬集會遊行限制
〔記者施曉光、彭顯鈞/台北報導〕倒扁活動在即,藍軍立委不滿政府以「集會遊行法」、拒馬阻擋人民表達意志,已擬妥「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事前許可制改為報備制,預定九月立院開議後推動修法。
不過,對藍軍立委推動修法大幅放寬集會遊行限制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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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團與台聯黨團均提出質疑,也表示不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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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團書記長葉宜津說,完全刪除禁制區的規定,恐怕全世界絕無僅有,黨團原則上不會支持;她強調,法律可以修改,但此時提案修法有「因人設事」之嫌,對國家社會的長治久安沒有幫助。
台聯黨團總召黃適卓表示,台灣過去威權時代時,為何不
^^^^^^^^^^^^^^^^^^^^^^^^^^^^^^^^^^^^^^^^^^^見這些人出來捍衛集會遊行的自由;此時修法「似乎有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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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患做內亂準備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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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7日 00:42
那個屁什麼的~
沒過半的民進黨不支持~過半的國民黨就沒辦法過?拷~你在屁三小?
沒過半的民進黨不支持~過半的國民黨就沒辦法過?拷~你在屁三小?
Posted by 海天
at 2008年11月7日 01:25
還有~那個什麼屁的!~
國民黨常在法律內玩小動作,甚至玩弄條文~~
當初一些法案居然要用政黨比例~那是違憲的~
國民黨就敢過~為什麼這次不敢?
怎麼那個什麼屁的不知道嗎?拷~
幫兇就幫兇嘛~你在那笑屁?
國民黨常在法律內玩小動作,甚至玩弄條文~~
當初一些法案居然要用政黨比例~那是違憲的~
國民黨就敢過~為什麼這次不敢?
怎麼那個什麼屁的不知道嗎?拷~
幫兇就幫兇嘛~你在那笑屁?
Posted by 海天
at 2008年11月7日 01:27
那個屁什麼的~
沒過半的民進黨不支持~過半的國民黨就沒辦法過?拷~你在屁三小?
Posted by 海天 at 2008年11月7日 01:25
===============================
噗哈哈
我說你還真會自打嘴吧!
既然民進黨反對集遊法修法
那今天遭此待遇 只是現世報剛剛好而以
==================================
還有~那個什麼屁的!~
國民黨常在法律內玩小動作,甚至玩弄條文~~
當初一些法案居然要用政黨比例~那是違憲的~
國民黨就敢過~為什麼這次不敢?
怎麼那個什麼屁的不知道嗎?拷~
幫兇就幫兇嘛~你在那笑屁?
Posted by 海天 at 2008年11月7日 01:27
你終於承認是幫兇啦?
那幫兇受此報應也是活該啦
有什麼好哀叫的?
沒過半的民進黨不支持~過半的國民黨就沒辦法過?拷~你在屁三小?
Posted by 海天 at 2008年11月7日 01:25
===============================
噗哈哈
我說你還真會自打嘴吧!
既然民進黨反對集遊法修法
那今天遭此待遇 只是現世報剛剛好而以
==================================
還有~那個什麼屁的!~
國民黨常在法律內玩小動作,甚至玩弄條文~~
當初一些法案居然要用政黨比例~那是違憲的~
國民黨就敢過~為什麼這次不敢?
怎麼那個什麼屁的不知道嗎?拷~
幫兇就幫兇嘛~你在那笑屁?
Posted by 海天 at 2008年11月7日 01:27
你終於承認是幫兇啦?
那幫兇受此報應也是活該啦
有什麼好哀叫的?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7日 01:33
屁什麼的
反對什麼?你自己貼文自己看不懂?
還有這叫現世報?
原來國民黨的錯推到別人身上,別人受害就是正當的?
什麼狗屁理論?
更好笑的是過半的是你們藍營的~那你反怪沒過半的民進黨~
但泛綠卻變幫兇?
你是怎樣?搞笑嗎?
反對什麼?你自己貼文自己看不懂?
還有這叫現世報?
原來國民黨的錯推到別人身上,別人受害就是正當的?
什麼狗屁理論?
更好笑的是過半的是你們藍營的~那你反怪沒過半的民進黨~
但泛綠卻變幫兇?
你是怎樣?搞笑嗎?
Posted by 海天
at 2008年11月7日 01:39
幫兇屁~
那麼愛拗~去藍教論壇拗啦~搞什麼笑!
那麼愛拗~去藍教論壇拗啦~搞什麼笑!
Posted by 海天
at 2008年11月7日 01:39
媽的~蔡英文做事都做半套的喔
昨天晚上僵持到11點多,已經很多人掛彩了
當時號招我們的立委都不知道躲到那去了
有種被利用的感覺
早上看新聞才知道他們五點多就先離開了,
雪特咧!! 抗議也準時下班喔
然後又撇清責任說這些人不是他們帶來的
我跟我朋友明明就是接到你們的簡訊才來的
你們這些人很賤ㄋㄟ
昨天晚上被抓被打的應該是你們這些民代
不是我們老百姓, 卻要我們替你們挨打
對你們民進黨的太失望了,乾脆解散算了
蔡英文欠昨晚還在現場的台灣人民一個道歉!!
昨天晚上僵持到11點多,已經很多人掛彩了
當時號招我們的立委都不知道躲到那去了
有種被利用的感覺
早上看新聞才知道他們五點多就先離開了,
雪特咧!! 抗議也準時下班喔
然後又撇清責任說這些人不是他們帶來的
我跟我朋友明明就是接到你們的簡訊才來的
你們這些人很賤ㄋㄟ
昨天晚上被抓被打的應該是你們這些民代
不是我們老百姓, 卻要我們替你們挨打
對你們民進黨的太失望了,乾脆解散算了
蔡英文欠昨晚還在現場的台灣人民一個道歉!!
Posted by 昨天在現場的人
at 2008年11月7日 08:27
酥餅早!
俺早餐都吃酥餅,這應該很捧你的場吧。
昨天晚上所發生的一切應該都在您的算計當中吧!
有那麼多人聽您的號令,衝鋒陷陣,犧牲性命在所不惜,想必您心中必然燃燒起巍巍然不可一世之感吧,您現在可是集張良和韓信於一身了!是天縱的英才。
俺早餐都吃酥餅,這應該很捧你的場吧。
昨天晚上所發生的一切應該都在您的算計當中吧!
有那麼多人聽您的號令,衝鋒陷陣,犧牲性命在所不惜,想必您心中必然燃燒起巍巍然不可一世之感吧,您現在可是集張良和韓信於一身了!是天縱的英才。
Posted by m
at 2008年11月7日 08:35
你這個m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啊?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08:37
那個昨天在現場的人,你到底是幫民進黨還是蔡英文還是民進黨某某某......上街頭抗議?如果是幫民進黨或蔡英文還是民進黨某某某...人家都已經移動,解散了,你還在現場幹嘛?
那個powerslide譴責在立法院從來沒有過半「幫凶」可真是不厭其煩。呵呵~~你是投票給幫凶嗎?還是投票給元兇?
那個powerslide譴責在立法院從來沒有過半「幫凶」可真是不厭其煩。呵呵~~你是投票給幫凶嗎?還是投票給元兇?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08:47
ESIR
你不想活了是嗎? 出來啊!!
媽的,躲在家裡看電視還在這邊大小聲
現場那嚜多人那嚜亂,誰知道帶頭是不是已經開溜了
媽的,民進黨就是有你這種老鼠屎
你不想活了是嗎? 出來啊!!
媽的,躲在家裡看電視還在這邊大小聲
現場那嚜多人那嚜亂,誰知道帶頭是不是已經開溜了
媽的,民進黨就是有你這種老鼠屎
Posted by 昨天在現場的人
at 2008年11月7日 08:50
所以呢?你到底是幫民進黨還是蔡英文還是民進黨某某某......上街頭抗議?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08:51
幫台灣人!
我幫誰關你屁事!
我幫誰關你屁事!
Posted by 昨天在現場的人
at 2008年11月7日 08:58
那很好啊~~那你要抱怨其他台灣人很賤ㄋㄟ?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09:00
對! 就你最賤
Posted by 昨天在現場的人
at 2008年11月7日 09:02
ESIR 是沒種的小孬孬!! 我看你是國民黨混進來的!
Posted by 昨天在現場的人
at 2008年11月7日 09:03
呵呵~~我還沒說這句話,你倒是先說了。
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09:05
我看你只有在家翹著腿看電視
還有臉在這邊大小聲
我看民進黨辦的任何活動你都沒參加過吧
你是不要臉的中國豬!!!!!!!!
還有臉在這邊大小聲
我看民進黨辦的任何活動你都沒參加過吧
你是不要臉的中國豬!!!!!!!!
Posted by 昨天在現場的人
at 2008年11月7日 09:05
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09:06
你是沒辭了喔?
從頭到尾就只有那3000憶
躲在家裡看電視的人還有臉在這邊叫三小
從頭到尾就只有那3000憶
躲在家裡看電視的人還有臉在這邊叫三小
Posted by 昨天在現場的人
at 2008年11月7日 09:07
那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Posted by 昨天在現場的人
at 2008年11月7日 09:07
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09:08
那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Posted by 昨天在現場的人
at 2008年11月7日 09:09
當然!同樣標準,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1.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大舉搜索車輪黨黨部,
2.扣押所有文件,
3.限制所有車輪黨黨政高官出境,
4.清查所有相關人士的海內外帳戶,以及
5.相關資金進出的銀行,並要求
6.所有涉案人士簽署授權書清查帳戶。
如何啊?
1.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大舉搜索車輪黨黨部,
2.扣押所有文件,
3.限制所有車輪黨黨政高官出境,
4.清查所有相關人士的海內外帳戶,以及
5.相關資金進出的銀行,並要求
6.所有涉案人士簽署授權書清查帳戶。
如何啊?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09:10
衝啊! 就只會躲在電腦前面!
Posted by 昨天在現場的人
at 2008年11月7日 09:12
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09:13
那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Posted by 昨天在現場的人
at 2008年11月7日 09:15
當然!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09:16
廢話!那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Posted by 昨天在現場的人
at 2008年11月7日 09:17
廢話!當然要啊!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09:18
廢話!一起去要啊! 那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Posted by 昨天在現場的人
at 2008年11月7日 09:20
當然!同樣標準,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1.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大舉搜索車輪黨黨部,
2.扣押所有文件,
3.限制所有車輪黨黨政高官出境,
4.清查所有相關人士的海內外帳戶,以及
5.相關資金進出的銀行,並要求
6.所有涉案人士簽署授權書清查帳戶。
如何啊?
1.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大舉搜索車輪黨黨部,
2.扣押所有文件,
3.限制所有車輪黨黨政高官出境,
4.清查所有相關人士的海內外帳戶,以及
5.相關資金進出的銀行,並要求
6.所有涉案人士簽署授權書清查帳戶。
如何啊?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09:21
廢話!一起要回來啊! 那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Posted by 昨天在現場的人
at 2008年11月7日 09:22
當然!同樣標準,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1.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大舉搜索車輪黨黨部,
2.扣押所有文件,
3.限制所有車輪黨黨政高官出境,
4.清查所有相關人士的海內外帳戶,以及
5.相關資金進出的銀行,並要求
6.所有涉案人士簽署授權書清查帳戶。
如何啊?什麼一起要回來啊?
1.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大舉搜索車輪黨黨部,
2.扣押所有文件,
3.限制所有車輪黨黨政高官出境,
4.清查所有相關人士的海內外帳戶,以及
5.相關資金進出的銀行,並要求
6.所有涉案人士簽署授權書清查帳戶。
如何啊?什麼一起要回來啊?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09:24
我覺得...我好像在跟機器人講話? 你永遠都只有那幾句話
Posted by 昨天在現場的人
at 2008年11月7日 09:26
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09:26
媽的,又回到第一句話了? 那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Posted by 昨天在現場的人
at 2008年11月7日 09:28
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09:29
那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Posted by 昨天在現場的人
at 2008年11月7日 09:35
當然要啊!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09:36
廢話!那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Posted by 昨天在現場的人
at 2008年11月7日 09:39
什麼廢話?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A:當然要啊!
B:廢話。
你選A,還是B。
A:當然要啊!
B:廢話。
你選A,還是B。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09:41
雖然是事後諸葛,但是衷心的感謝阿貴教授,將2008年10月25日60萬人遊行的餘火延續到圍陳之日。
感謝阿貴教授。
感謝阿貴教授。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09:49
那個powerslide譴責在立法院從來沒有過半「幫凶」可真是不厭其煩。呵呵~~你是投票給幫凶嗎?還是投票給元兇?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08:47
笑話
我2004年的總統大選投給民進黨
可是我卻被這個我原本所信賴的民進黨背叛
在立法院公然阻擾集會遊行法的廢止
而我們當在寶藏巖與樂生前衛那些弱勢族群抗議而被警察抬走的時候
你們這些綠營支持者還大言不慚說警察打得好
你現在還有啥資格譴責別人?
你們現在被打只是現世報而已
沒啥好抱怨的!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08:47
笑話
我2004年的總統大選投給民進黨
可是我卻被這個我原本所信賴的民進黨背叛
在立法院公然阻擾集會遊行法的廢止
而我們當在寶藏巖與樂生前衛那些弱勢族群抗議而被警察抬走的時候
你們這些綠營支持者還大言不慚說警察打得好
你現在還有啥資格譴責別人?
你們現在被打只是現世報而已
沒啥好抱怨的!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7日 10:02
選C = 當然要啊,廢話!
那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那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Posted by 昨天在現場的人
at 2008年11月7日 10:04
屁什麼的
反對什麼?你自己貼文自己看不懂?
還有這叫現世報?
原來國民黨的錯推到別人身上,別人受害就是正當的?
什麼狗屁理論?
更好笑的是過半的是你們藍營的~那你反怪沒過半的民進黨~
但泛綠卻變幫兇?
你是怎樣?搞笑嗎?
Posted by 海天 at 2008年11月7日 01:39
噗哈哈
我真的笑斃了
天底下最愚昧 最愛給別人戴瑁子的大概就是閣下這種人了
http://www.wretch.cc/blog/powerslide/11003280
藍擬推修法 放寬集會遊行限制
〔記者施曉光、彭顯鈞/台北報導〕倒扁活動在即,藍軍立委不滿政府以「集會遊行法」、拒馬阻擋人民表達意志,已擬妥「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事前許可制改為報備制,預定九月立院開議後推動修法。
不過,對藍軍立委推動修法大幅放寬集會遊行限制一事,
^^^^^^^^^^^^^^^^^^^^^^^^^^^^^^^^^^^^^^^^^^^
民進黨團與台聯黨團均提出質疑,也表示不會支持。
^^^^^^^^^^^^^^^^^^^^^^^^^^^^^^^^^^^^^^^
民進黨團書記長葉宜津說,完全刪除禁制區的規定,恐怕全世界絕無僅有,黨團原則上不會支持;她強調,法律可以修改,但此時提案修法有「因人設事」之嫌,對國家社會的長治久安沒有幫助。
台聯黨團總召黃適卓表示,台灣過去威權時代時,為何不
^^^^^^^^^^^^^^^^^^^^^^^^^^^^^^^^^^^^^^^^^^^見這些人出來捍衛集會遊行的自由;此時修法「似乎有替
^^^^^^^^^^^^^^^^^^^^^^^^^^^^^^^^^^^^^^^^^^^^
外患做內亂準備的嫌疑」。
^^^^^^^^^^^^^^^^^^^^^^
反對什麼?你自己貼文自己看不懂?
還有這叫現世報?
原來國民黨的錯推到別人身上,別人受害就是正當的?
什麼狗屁理論?
更好笑的是過半的是你們藍營的~那你反怪沒過半的民進黨~
但泛綠卻變幫兇?
你是怎樣?搞笑嗎?
Posted by 海天 at 2008年11月7日 01:39
噗哈哈
我真的笑斃了
天底下最愚昧 最愛給別人戴瑁子的大概就是閣下這種人了
http://www.wretch.cc/blog/powerslide/11003280
藍擬推修法 放寬集會遊行限制
〔記者施曉光、彭顯鈞/台北報導〕倒扁活動在即,藍軍立委不滿政府以「集會遊行法」、拒馬阻擋人民表達意志,已擬妥「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事前許可制改為報備制,預定九月立院開議後推動修法。
不過,對藍軍立委推動修法大幅放寬集會遊行限制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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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團與台聯黨團均提出質疑,也表示不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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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團書記長葉宜津說,完全刪除禁制區的規定,恐怕全世界絕無僅有,黨團原則上不會支持;她強調,法律可以修改,但此時提案修法有「因人設事」之嫌,對國家社會的長治久安沒有幫助。
台聯黨團總召黃適卓表示,台灣過去威權時代時,為何不
^^^^^^^^^^^^^^^^^^^^^^^^^^^^^^^^^^^^^^^^^^^見這些人出來捍衛集會遊行的自由;此時修法「似乎有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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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患做內亂準備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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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7日 10:05
→我2004年的總統大選投給民進黨。立委呢?你該不會不知道法案如何表決吧?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10
當然!同樣標準,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1.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大舉搜索車輪黨黨部,
2.扣押所有文件,
3.限制所有車輪黨黨政高官出境,
4.清查所有相關人士的海內外帳戶,以及
5.相關資金進出的銀行,並要求
6.所有涉案人士簽署授權書清查帳戶。
如何啊?
1.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大舉搜索車輪黨黨部,
2.扣押所有文件,
3.限制所有車輪黨黨政高官出境,
4.清查所有相關人士的海內外帳戶,以及
5.相關資金進出的銀行,並要求
6.所有涉案人士簽署授權書清查帳戶。
如何啊?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10
屁什麼的
反對什麼?你自己貼文自己看不懂?
還有這叫現世報?
原來國民黨的錯推到別人身上,別人受害就是正當的?
什麼狗屁理論?
更好笑的是過半的是你們藍營的~那你反怪沒過半的民進黨~
但泛綠卻變幫兇?
你是怎樣?搞笑嗎?
Posted by 海天 at 2008年11月7日 01:39
搞笑的是閣下吧!
當我們再與馬英九/郝龍斌/周錫瑋的打手對抗的時候
你躲在哪裡?
現在才出來屁?
我最瞧不起這種人了!
反對什麼?你自己貼文自己看不懂?
還有這叫現世報?
原來國民黨的錯推到別人身上,別人受害就是正當的?
什麼狗屁理論?
更好笑的是過半的是你們藍營的~那你反怪沒過半的民進黨~
但泛綠卻變幫兇?
你是怎樣?搞笑嗎?
Posted by 海天 at 2008年11月7日 01:39
搞笑的是閣下吧!
當我們再與馬英九/郝龍斌/周錫瑋的打手對抗的時候
你躲在哪裡?
現在才出來屁?
我最瞧不起這種人了!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7日 10:11
真好笑。這麼簡單的問題,竟然想了老半天!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12
powerslide,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12
→我2004年的總統大選投給民進黨。立委呢?你該不會不知道法案如何表決吧?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10
立委我也投給民進黨啊?
你還要說什麼廢話?
至於法案怎麼表決?
嘿嘿 你大概不知道民進黨團怎麼阻擾集遊法的修正案進入程序表決吧!
日期 951103
提案名稱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會期 06屆04期06次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bcfc9c8cdc5cec6ced2cec6c7
誰在擋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呢?
看看立法院公報吧
民進黨黨團多次對本案有異議而多次退回程序委員會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
日期 951117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0期 總號:3511一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001;0004;0004
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
日期 951124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2期 總號:3513一 5頁~5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201;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日期 951201
會議及提案內容 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2)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4期 總號:3515 2頁~2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400;0002;0002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
日期 9512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9期 總號:352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9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
日期 95122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4期 總號:3527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400;0004;0004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
日期 951229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7期 總號:353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7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日期 960105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0期 總號:3533一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001;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
日期 9601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6)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3期 總號:3536一 6頁~6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301;0006;0006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
日期 960118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五、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6期 總號:3539 1頁~518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600;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10
立委我也投給民進黨啊?
你還要說什麼廢話?
至於法案怎麼表決?
嘿嘿 你大概不知道民進黨團怎麼阻擾集遊法的修正案進入程序表決吧!
日期 951103
提案名稱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會期 06屆04期06次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bcfc9c8cdc5cec6ced2cec6c7
誰在擋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呢?
看看立法院公報吧
民進黨黨團多次對本案有異議而多次退回程序委員會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
日期 951117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0期 總號:3511一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001;0004;0004
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
日期 951124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2期 總號:3513一 5頁~5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201;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日期 951201
會議及提案內容 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2)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4期 總號:3515 2頁~2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400;0002;0002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
日期 9512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9期 總號:352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9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
日期 95122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4期 總號:3527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400;0004;0004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
日期 951229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7期 總號:353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7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日期 960105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0期 總號:3533一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001;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
日期 9601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6)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3期 總號:3536一 6頁~6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301;0006;0006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
日期 960118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五、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6期 總號:3539 1頁~518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600;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7日 10:13
powerslide,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12
我支持啊 你還要問啥屁話?
你就只有這點反駁能力嗎?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12
我支持啊 你還要問啥屁話?
你就只有這點反駁能力嗎?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7日 10:14
原來是「建議」的幫凶?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15
同樣標準,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1.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大舉搜索車輪黨黨部,
2.扣押所有文件,
3.限制所有車輪黨黨政高官出境,
4.清查所有相關人士的海內外帳戶,以及
5.相關資金進出的銀行,並要求
6.所有涉案人士簽署授權書清查帳戶。
如何啊?
1.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大舉搜索車輪黨黨部,
2.扣押所有文件,
3.限制所有車輪黨黨政高官出境,
4.清查所有相關人士的海內外帳戶,以及
5.相關資金進出的銀行,並要求
6.所有涉案人士簽署授權書清查帳戶。
如何啊?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15
同樣標準,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1.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大舉搜索車輪黨黨部,
2.扣押所有文件,
3.限制所有車輪黨黨政高官出境,
4.清查所有相關人士的海內外帳戶,以及
5.相關資金進出的銀行,並要求
6.所有涉案人士簽署授權書清查帳戶。
如何啊?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15
你挺無聊的
討黨產的公投連署我早就簽過了
不用您在這裡屁話半天
1.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大舉搜索車輪黨黨部,
2.扣押所有文件,
3.限制所有車輪黨黨政高官出境,
4.清查所有相關人士的海內外帳戶,以及
5.相關資金進出的銀行,並要求
6.所有涉案人士簽署授權書清查帳戶。
如何啊?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15
你挺無聊的
討黨產的公投連署我早就簽過了
不用您在這裡屁話半天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7日 10:18
原來是「建議」的幫凶?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15
幫兇?
您才是幫兇吧!
現在還在替民進黨說話!
日期 951103
提案名稱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會期 06屆04期06次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bcfc9c8cdc5cec6ced2cec6c7
誰在擋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呢?
看看立法院公報吧
民進黨黨團多次對本案有異議而多次退回程序委員會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
日期 951117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0期 總號:3511一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001;0004;0004
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
日期 951124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2期 總號:3513一 5頁~5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201;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日期 951201
會議及提案內容 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2)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4期 總號:3515 2頁~2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400;0002;0002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
日期 9512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9期 總號:352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9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
日期 95122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4期 總號:3527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400;0004;0004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
日期 951229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7期 總號:353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7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日期 960105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0期 總號:3533一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001;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
日期 9601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6)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3期 總號:3536一 6頁~6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301;0006;0006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
日期 960118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五、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6期 總號:3539 1頁~518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600;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15
幫兇?
您才是幫兇吧!
現在還在替民進黨說話!
日期 951103
提案名稱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會期 06屆04期06次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bcfc9c8cdc5cec6ced2cec6c7
誰在擋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呢?
看看立法院公報吧
民進黨黨團多次對本案有異議而多次退回程序委員會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
日期 951117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0期 總號:3511一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001;0004;0004
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
日期 951124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2期 總號:3513一 5頁~5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201;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日期 951201
會議及提案內容 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2)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4期 總號:3515 2頁~2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400;0002;0002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
日期 9512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9期 總號:352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9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
日期 95122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4期 總號:3527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400;0004;0004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
日期 951229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7期 總號:353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7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日期 960105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0期 總號:3533一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001;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
日期 9601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6)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3期 總號:3536一 6頁~6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301;0006;0006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
日期 960118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五、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6期 總號:3539 1頁~518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600;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7日 10:19
那個昨天在現場的人,多跟powerslide學習,他可是很快就回答的。呵呵~~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20
powerslide
輪到你了,我ㄧ早就跟ESIR周旋他那3000億的問題,跟他講話像是在繞圈圈,
講到無聊,老子去棒賽,他竟然還問我怎麼想那麼久?
我都沒問他這種問題一值重複問不無聊嗎?
輪到你了,我ㄧ早就跟ESIR周旋他那3000億的問題,跟他講話像是在繞圈圈,
講到無聊,老子去棒賽,他竟然還問我怎麼想那麼久?
我都沒問他這種問題一值重複問不無聊嗎?
Posted by 昨天在現場的人
at 2008年11月7日 10:21
ESIR
你杯去棒賽啦
你到底想好沒?
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你杯去棒賽啦
你到底想好沒?
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Posted by 昨天在現場的人
at 2008年11月7日 10:23
我幫民進黨說話?不會啊,我只是不會認為未過半的民進黨有什麼本事可以當幫凶,法案也未經過表決,過去的不說好了,現在國民黨要總動員表決修法,一樣也可以啊。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24
真奇怪?你可以往回看,本人說了幾次當然要!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25
同樣標準,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1.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大舉搜索車輪黨黨部,
2.扣押所有文件,
3.限制所有車輪黨黨政高官出境,
4.清查所有相關人士的海內外帳戶,以及
5.相關資金進出的銀行,並要求
6.所有涉案人士簽署授權書清查帳戶。
如何啊?昨天在現場的人?
1.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大舉搜索車輪黨黨部,
2.扣押所有文件,
3.限制所有車輪黨黨政高官出境,
4.清查所有相關人士的海內外帳戶,以及
5.相關資金進出的銀行,並要求
6.所有涉案人士簽署授權書清查帳戶。
如何啊?昨天在現場的人?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26
我幫民進黨說話?不會啊,我只是不會認為未過半的民進黨有什麼本事可以當幫凶,法案也未經過表決,過去的不說好了,現在國民黨要總動員表決修法,一樣也可以啊。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24
噗哈哈
好好笑啊!
日期 951103
提案名稱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會期 06屆04期06次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bcfc9c8cdc5cec6ced2cec6c7
誰在擋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呢?
看看立法院公報吧
民進黨黨團多次對本案有異議而多次退回程序委員會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
日期 951117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0期 總號:3511一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001;0004;0004
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
日期 951124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2期 總號:3513一 5頁~5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201;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日期 951201
會議及提案內容 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2)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4期 總號:3515 2頁~2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400;0002;0002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
日期 9512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9期 總號:352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9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
日期 95122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4期 總號:3527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400;0004;0004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
日期 951229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7期 總號:353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7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日期 960105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0期 總號:3533一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001;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
日期 9601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6)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3期 總號:3536一 6頁~6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301;0006;0006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
日期 960118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五、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6期 總號:3539 1頁~518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600;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24
噗哈哈
好好笑啊!
日期 951103
提案名稱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會期 06屆04期06次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bcfc9c8cdc5cec6ced2cec6c7
誰在擋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呢?
看看立法院公報吧
民進黨黨團多次對本案有異議而多次退回程序委員會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
日期 951117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0期 總號:3511一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001;0004;0004
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
日期 951124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2期 總號:3513一 5頁~5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201;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日期 951201
會議及提案內容 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2)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4期 總號:3515 2頁~2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400;0002;0002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
日期 9512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9期 總號:352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9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
日期 95122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4期 總號:3527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400;0004;0004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
日期 951229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7期 總號:353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7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日期 960105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0期 總號:3533一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001;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
日期 9601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6)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3期 總號:3536一 6頁~6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301;0006;0006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
日期 960118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五、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6期 總號:3539 1頁~518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600;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7日 10:26
喔?已經說過了,我不會認為未過半的民進黨有什麼本事可以當幫凶,法案也未經過表決,過去的不說好了,現在國民黨要總動員表決修法,一樣也可以啊。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28
你是台灣人嗎?
我都說要了
你還一直問,看不懂中文喔?
還是你有什麼障礙?
那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我都說要了
你還一直問,看不懂中文喔?
還是你有什麼障礙?
那你要不要討回車輪黨至少3000億的黨產?
Posted by 昨天在現場的人
at 2008年11月7日 10:30
喔?已經說過了,我不會認為未過半的民進黨有什麼本事可以當幫凶,法案也未經過表決,過去的不說好了,現在國民黨要總動員表決修法,一樣也可以啊。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28
原來一再程序委員阻擾該案進入院會審查不是幫凶啊!'你再慢慢凹吧
至於現在要修法?嘿嘿
你認為國民黨和馬先生還會同意嗎?
總結而言,這是民進黨自作自受,怨不得別人啊!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28
原來一再程序委員阻擾該案進入院會審查不是幫凶啊!'你再慢慢凹吧
至於現在要修法?嘿嘿
你認為國民黨和馬先生還會同意嗎?
總結而言,這是民進黨自作自受,怨不得別人啊!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7日 10:32
當然.......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09:10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09:10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34
凹什麼?凹成民進黨在立法院變成過半當幫凶?笑屎人了。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36
凹什麼?凹成民進黨在立法院變成過半當幫凶?笑屎人了。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36
日期 951103
提案名稱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會期 06屆04期06次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bcfc9c8cdc5cec6ced2cec6c7
誰在擋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呢?
看看立法院公報吧
民進黨黨團多次對本案有異議而多次退回程序委員會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
日期 951117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0期 總號:3511一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001;0004;0004
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
日期 951124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2期 總號:3513一 5頁~5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201;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日期 951201
會議及提案內容 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2)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4期 總號:3515 2頁~2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400;0002;0002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
日期 9512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9期 總號:352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9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
日期 95122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4期 總號:3527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400;0004;0004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
日期 951229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7期 總號:353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7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日期 960105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0期 總號:3533一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001;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
日期 9601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6)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3期 總號:3536一 6頁~6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301;0006;0006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
日期 960118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五、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6期 總號:3539 1頁~518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600;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36
日期 951103
提案名稱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會期 06屆04期06次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bcfc9c8cdc5cec6ced2cec6c7
誰在擋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呢?
看看立法院公報吧
民進黨黨團多次對本案有異議而多次退回程序委員會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
日期 951117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0期 總號:3511一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001;0004;0004
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
日期 951124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2期 總號:3513一 5頁~5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201;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日期 951201
會議及提案內容 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2)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4期 總號:3515 2頁~2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400;0002;0002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
日期 9512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9期 總號:352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9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
日期 95122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4期 總號:3527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400;0004;0004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
日期 951229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7期 總號:353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7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日期 960105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0期 總號:3533一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001;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
日期 9601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6)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3期 總號:3536一 6頁~6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301;0006;0006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
日期 960118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五、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6期 總號:3539 1頁~518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600;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7日 10:38
呵呵~~辛苦辛苦!我看到了。
請再把兩黨所有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的案件,整理整理。確定幫凶的責任。
請再把兩黨所有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的案件,整理整理。確定幫凶的責任。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41
呵呵~~辛苦辛苦!我看到了。
請再把兩黨所有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的案件,整理整理。確定幫凶的責任。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41
是誰提案要修正集遊法的:國民黨
是誰一再異議不讓集遊法修正進入院會審查:民進黨
你說誰再是幫兇?
不要再扯那個什麼過半不過半的鬼話了!
請再把兩黨所有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的案件,整理整理。確定幫凶的責任。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41
是誰提案要修正集遊法的:國民黨
是誰一再異議不讓集遊法修正進入院會審查:民進黨
你說誰再是幫兇?
不要再扯那個什麼過半不過半的鬼話了!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7日 10:44
真好笑!國民黨提案要修正集遊法,然後民進黨是幫凶,那不是應該集會遊行法早就修法通過了?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46
真好笑!國民黨提案要修正集遊法,然後民進黨是幫凶,那不是應該集會遊行法早就修法通過了?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46
又在睜眼說瞎話了
你該不會是國民黨派來反串的吧
要降低綠營支持者的智商吧!
日期 951103
提案名稱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會期 06屆04期06次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bcfc9c8cdc5cec6ced2cec6c7
誰在擋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呢?
看看立法院公報吧
民進黨黨團多次對本案有異議而多次退回程序委員會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
日期 951117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0期 總號:3511一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001;0004;0004
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
日期 951124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2期 總號:3513一 5頁~5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201;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日期 951201
會議及提案內容 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2)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4期 總號:3515 2頁~2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400;0002;0002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
日期 9512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9期 總號:352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9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
日期 95122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4期 總號:3527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400;0004;0004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
日期 951229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7期 總號:353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7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日期 960105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0期 總號:3533一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001;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
日期 9601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6)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3期 總號:3536一 6頁~6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301;0006;0006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
日期 960118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五、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6期 總號:3539 1頁~518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600;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46
又在睜眼說瞎話了
你該不會是國民黨派來反串的吧
要降低綠營支持者的智商吧!
日期 951103
提案名稱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會期 06屆04期06次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bcfc9c8cdc5cec6ced2cec6c7
誰在擋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呢?
看看立法院公報吧
民進黨黨團多次對本案有異議而多次退回程序委員會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
日期 951117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0期 總號:3511一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001;0004;0004
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
日期 951124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2期 總號:3513一 5頁~5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201;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日期 951201
會議及提案內容 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2)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4期 總號:3515 2頁~2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400;0002;0002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
日期 9512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5卷059期 總號:352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559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
日期 95122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4)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4期 總號:3527 4頁~4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400;0004;0004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
日期 951229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六、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07期 總號:3530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0700;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日期 960105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3)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0期 總號:3533一 3頁~3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001;0003;0003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
日期 960112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6)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3期 總號:3536一 6頁~6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301;0006;0006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
日期 960118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十五、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P.5)
會期 06屆04期
資料來源 公報:096卷016期 總號:3539 1頁~518頁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61600;0005;0005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7日 10:48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真好笑!民進黨和國民黨相互在此集遊法修法案對立,怎麼當幫凶?即使是以日後所發生的發生政府警察濫權好了,民進黨支持這種作為當幫凶嗎?
真好笑!民進黨和國民黨相互在此集遊法修法案對立,怎麼當幫凶?即使是以日後所發生的發生政府警察濫權好了,民進黨支持這種作為當幫凶嗎?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52
→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真好笑!民進黨和國民黨相互在此集遊法修法案對立,怎麼當幫凶?即使是以日後所發生的發生政府警察濫權好了,民進黨支持這種作為當幫凶嗎?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52
濫權?
民進黨不遺餘力阻擾修正的集會遊行法正是將此你眼中所謂濫權的行為合法化的依據啊!
這樣說來,民進黨還不是幫兇嗎?
別忘了紅衫軍那十六個人被依聚眾首謀罪起訴的時候,民進黨人的那個嘴臉?跟現在國民黨有什麼兩樣?
真好笑!民進黨和國民黨相互在此集遊法修法案對立,怎麼當幫凶?即使是以日後所發生的發生政府警察濫權好了,民進黨支持這種作為當幫凶嗎?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0:52
濫權?
民進黨不遺餘力阻擾修正的集會遊行法正是將此你眼中所謂濫權的行為合法化的依據啊!
這樣說來,民進黨還不是幫兇嗎?
別忘了紅衫軍那十六個人被依聚眾首謀罪起訴的時候,民進黨人的那個嘴臉?跟現在國民黨有什麼兩樣?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1月7日 12:05
好啦好啦~~民進黨有自虐幫凶狂,支持這種政府警察濫權來對自己施暴。可以了吧。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1月7日 12:24
= =他貼了一大篇
我一下就看到重點
"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
我能體會ESIR的心情
無聊阿
我一下就看到重點
"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
我能體會ESIR的心情
無聊阿
Posted by cghiltw
at 2008年11月7日 14:45
一黨獨大 民進黨的建議有用的話
今天的情況會演變成這樣嗎
他現在就是沒辦法為國民黨辯護只好拉他下水阿
重點真是清晰可見
今天的情況會演變成這樣嗎
他現在就是沒辦法為國民黨辯護只好拉他下水阿
重點真是清晰可見
Posted by cghiltw
at 2008年11月7日 14:48
就說我的上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了,台灣人在我們眼裡就是暴民。「您」先生都那麼捧陳雲林的LP了,我怕你ㄚ。
Posted by 小女警
at 2008年11月7日 23:19
真好笑!
國民黨執政反對集遊法修正!
民進黨執政也反對集遊法修正!
所以我順應民意『反對修正』集遊法!
哈............................
哈............................
哈............................
國民黨執政反對集遊法修正!
民進黨執政也反對集遊法修正!
所以我順應民意『反對修正』集遊法!
哈............................
哈............................
哈............................
Posted by DT
at 2008年11月7日 23:44
請支持抗稅運動!!
號稱人民保母的人不知道是誰在養他們的還敢反打主人
大家就來抗繳稅金讓他們知道誰才是真正的主子
號稱人民保母的人不知道是誰在養他們的還敢反打主人
大家就來抗繳稅金讓他們知道誰才是真正的主子
Posted by 路人
at 2008年11月8日 15:35
個人支持王卓鈞署長的做法,沒有他的震怒,台北街頭早就被暴力份子佔領了,感謝警方維護我們台北市民的人身安全
Posted by DT
at 2008年11月9日 13:17
DT~ 你~去~吃~屎!!
拿國旗者~~全殺!!
拿五星旗者~~保護!!
亡濁軍~淪為中國公安部下屬的~~亡八鼠長!!!
幹你娘的不說髒話都不行,滾回中國當畜牲啦!!
拿國旗者~~全殺!!
拿五星旗者~~保護!!
亡濁軍~淪為中國公安部下屬的~~亡八鼠長!!!
幹你娘的不說髒話都不行,滾回中國當畜牲啦!!
Posted by 養豬大戶
at 2008年11月11日 03:01
養豬大戶的言論本人保留法律追溯權
Posted by DT
at 2008年11月11日 12:45
powerslide加油~,努力將這個部落格推上第一吧~ :D
Posted by askman
at 2008年11月13日 20:03
"保留法律追溯權"已經有好一陣子沒人用,政治人物現在不流行了, 換點詞兒吧!
Posted by jj
at 2008年11月13日 21:05
沒我已經選雕啊 沒你想ㄇㄟ安呢
Posted by 騎車經過乙
at 2008年11月13日 21:59
白癡喔!樓頂的!
Posted by jj
at 2008年11月14日 01:33
來人家裡要求屋主翻抽屜, 腦殘加智障!
Posted by jj
at 2008年11月14日 01:35
我是說齁
愛慕一個對你沒意思的人,是沒有結果的啦
老娘 11月中才出庭, 12 月初才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怕沒人家不知道,忘記他是誰的曝露狂
就在 11/5 想念,四處呼喚我
沒用啦
我在動物園看過駱駝了
那不是我感興趣的動物啦
愛慕一個對你沒意思的人,是沒有結果的啦
老娘 11月中才出庭, 12 月初才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怕沒人家不知道,忘記他是誰的曝露狂
就在 11/5 想念,四處呼喚我
沒用啦
我在動物園看過駱駝了
那不是我感興趣的動物啦
Posted by BG
at 2008年12月8日 14:33
樓上的高興太早囉,好戲現在才剛剛開始呢~~~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9年09月7日 05:33
好戲?有人應該是會一世無成,只是專門到處暴露。
Posted by ESIR
at 2009年09月7日 06:11
依據古蘭經第9章的記載:
047
假若他們同你們一起出征,那末,他們只會在你們中間進行搗亂,他們必定在你們中間挑撥離間,你們中間有些人替他們作偵探。安拉是全知不義者的。
050
如果你獲得勝利,他們就覺得難過;如果你遭到失敗,他們就說:「我們事先早已提防了。」他們洋洋得意地轉回去。
051
你說:「我們只遇到安拉所注定的勝敗,他是我們的保祐者。教信士們只信賴安拉吧!」
--------
誰將會登上天堂?誰將會闖下地獄?
047
假若他們同你們一起出征,那末,他們只會在你們中間進行搗亂,他們必定在你們中間挑撥離間,你們中間有些人替他們作偵探。安拉是全知不義者的。
050
如果你獲得勝利,他們就覺得難過;如果你遭到失敗,他們就說:「我們事先早已提防了。」他們洋洋得意地轉回去。
051
你說:「我們只遇到安拉所注定的勝敗,他是我們的保祐者。教信士們只信賴安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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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將會登上天堂?誰將會闖下地獄?
Posted by ESIR
at 2009年09月7日 06:29
多行不義必自斃,拿可蘭經來安慰自己是沒有用的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9年09月7日 07:04
暴露狂?呵呵,只有心懷不軌的人才不敢以真面目示人吧!!!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9年09月7日 07:10
所以你powerslide,不相信上帝也就是安拉和天堂和地獄?
Posted by ESIR
at 2009年09月7日 07:14
依據古蘭經第9章的記載:
064
偽信的人們恐怕為他們而降示一章經,把他們的心事告訴信士們。你說:「你們嘲笑吧!安拉必定要揭露你們所畏懼的事情。」
064
偽信的人們恐怕為他們而降示一章經,把他們的心事告訴信士們。你說:「你們嘲笑吧!安拉必定要揭露你們所畏懼的事情。」
Posted by ESIR
at 2009年09月7日 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