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2日

BBC網站的影片清楚顯示張銘清是自己跌倒的


很清楚的張銘清失去重心時,王定宇正在跟旁邊的人爭論,根本就背對他,這張照片的時間點抓的還不是最好,不過大家可以到下面的連結自己看影片。照片也很清楚的顯示並沒有任何人出手推張銘清,張銘清的確是在後退時失去重心自己跌倒的。如果有高手可以擷取到一系列的分解圖也請通知一下。

點這裡看影片

不過事實真相為何對有些人來說是無關緊要的,他們只願意活在MATRIX中。

順便認識一下張銘清

Posted by subing at 樂多Roodo! │07:06 │回應(191)引用(1)好文共賞
樂多分類:新聞評論 工具:編輯本文
標籤:BBC,嗆張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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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7420965
引用列表:
張銘清遭嗆聲跌倒事件,個人心中有幾個問號,張銘清是誰?誰邀請他來台參加學術研討會?什麼樣的學術研討會?他如何(被)推倒胡?什麼是暴力?能不能使用暴力?民進黨到底在玩什麼把戲?兩岸交流=賣台?在此闔先敘明,如果,相信張銘清是用學者身分來台灣參加台南藝術大學音像藝術學院所舉辦的學術研討會,講題是:兩岸新聞交流與展望,那只能說真的跟港星阿嬌一樣好傻好天真。
學術交流之好傻好天真【無差別格逗留】 at 2008年10月23日 13:31
回應文章
從影片上看來,張銘清的確是在推擠拉扯的過程中跌倒,
我雖然並不同意他是自己跌倒的,
因為當時情況不同於自己散步絆到樹根,
不過王定宇的確沒有『推』他跌倒,
但這應該不是這個事件最需要辯證說明的地方吧。
Posted by 阿秀 at 2008年10月22日 08:58
國民黨用謊言來欺騙統治下等台灣人,有人寧願活在國民黨和統媒虛構的謊言裡,不願追求事實真相,那就永遠只能當被奴役的次等人。台灣人不做亡國奴,不做中國人。
Posted by 水筆仔阿茵 at 2008年10月22日 09:02
重點是要先把事實搞清楚,之後的討論才有意義。

至少目前證明,王定宇聲明中描述的事件發生過程是正確的,而大部分媒體與藍營政治人物所說的是錯誤的。
Posted by 酥餅 at 2008年10月22日 09:04
妨害自由罪跟有沒有跌倒有關係嗎?

另,順便告訴您一聲,張大魯先生已經被台北地檢署已加重誹謗罪起訴了,希望您節哀順變~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09:47

酥餅:火箭準備升空了嗎?

Posted by 酥餅 at 2008年10月22日 09:50
妨礙自由?支那狗官來台灣妨礙台灣人自由,前去理論哪妨礙自由阿?
Posted by momoge at 2008年10月22日 09:52
啥升空不升空的啊,我只是好意提醒您,網路言論並沒有免責權,你如果聽不進去那就算了,就當作我多管閒事好了.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09:52
在台灣的土地上大聲說:沒有台獨就沒有戰爭,是什麼客人啊???就是有台灣的民主你才有機會踏上我們的土地;張銘清,把你所謂的民主嘴臉帶回中國用,你有膽嗎?
Posted by daisy at 2008年10月22日 09:54
提醒? 好心的提醒會是這樣的語氣啊
明明是語帶威脅的口吻
真是糟糕哦,什麼樣的政黨就有什麼樣的支持者
Posted by Justice at 2008年10月22日 09:55
哇 丁丁耶!!
快來參拜一下
Posted by Hans at 2008年10月22日 09:56
重點不是張銘清是否是自己跌倒的, 怎麼會陷入國民黨的思考模式呢?

張銘清可不是一般中國民眾, 若是發生意外, 我或許會有一些惻隱之心. 但他是中國政府的一員, 就是台灣的敵人, 放任敵人來台灣走來走去就是不對.

台灣大概是全世界中國人最容易去的地方, 即便香港, 中國內地人要到都可費一番功夫. 是誰允許這麼有真意的人進到台灣? 馬英九視為座上賓, 怎可要求我要按耐情緒? 對敵人毫無反應? 我可是有血有肉, 有情緒反應的, 情緒反應就是人權, 剝奪我的情緒反應就是反人權, 更是反民主.
民主政治就是尊重個人的情緒反應, 所以我要反抗我要示威, 馬英九是現在的政府要保護張銘清, 做他該做的事, 我反抗也是做我該做的事.這就是遊戲規則, 是馬英九政府沒有做好他該做的事, 構陷民進黨支持者, 大家好像都陷入馬英九的局.

馬英九放者張銘清到處晃, 難道不預期會有這樣的結果嗎? 可以預期卻不作政府該做的事, 怎可如此陷害台灣人?
Posted by anti at 2008年10月22日 09:57
有真意的人進到台灣?
^^^^^^^
有敵意(不好意思, 修正一下)
Posted by anti at 2008年10月22日 09:58
就一發嗎?
真不耐玩 最近的丁丁有可能都是中囯制的黑心商品
都不耐玩

Posted by Hans at 2008年10月22日 09:58
又來了
用恐嚇的語氣真是有本事啊
有本事在天安門廣場拿國旗跑二圈
不要和我說拿五星旗跑哦
Posted by dororo at 2008年10月22日 10:00
to Justice :

威脅?酥餅大大威脅我的才多勒

我沒有對他提告已經很客氣了,難道您現在還要火上加油?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0:00
不曉得這篇文章妨礙到誰了?張銘清要告酥餅了嗎?
Posted by ykhuang at 2008年10月22日 10:01
之前那個日本女大學生井口真理子命案好像也沒有鬧那麼大吧! 不過是腿軟摔倒而以需要搞得好像第四次世界大戰要開打了嗎?
Posted by KDD at 2008年10月22日 10:02
powerslide: didn't you see 酥餅 had already backed himself up with proof? what is 張銘清 going to use to sue against him?
Posted by Joe at 2008年10月22日 10:03
to Joe:

我不知道你在扯什麼?

我說的很清楚了,妨害自由罪的構成要件跟有沒有跌倒有啥關係?

我啥時提到張銘清要告酥餅啦?這麼簡單的中文都看不懂嗎?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0:05
我實在看不出來酥餅寫的東西毀謗在哪裡?
好意提醒? 好意提醒會寫啥叫別人「節哀順變」嗎?
Posted by KP at 2008年10月22日 10:11
借自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Forums&file=viewtopic&t=525的內容:

一、按「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定有明文。此即俗稱之「妨害自由罪」。
二、且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亦有明文。
三、首先,在構成要件之判斷上:
「妨害自由罪」之構成要件為:(1)須剝奪人之行動自由。(2)須以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為之。
「強制罪」之構成要件則為:(1)須以強暴脅迫之方法為之(2)須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司法實務上認為,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係以「私行拘禁」或與其相類之方法,始足成立。
四、本案例所述對方為阻止當事人報警,而加以拉扯、推倒、勒住脖子…等,應無構成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之要件。但按其情節,似有刑法第304條以強暴方法「妨害人行使權利」之強制罪嫌,請程先生參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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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出來哪邊有符合妨礙自由的地方啊...
Posted by KDD at 2008年10月22日 10:11
to KDD :

你再看哪一條?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0:13
To powerslide

酥餅大大威脅你?你是有被害妄想症啊??
提告提告,你的主子最會告啦,但是針對綠卡的問題
他怎麼沒去告啊
嘖嘖.....
真是什麼樣的爆濫政黨就有什麼樣的"下手"支持者
火上加油? 我只會雪中送炭ㄝ...你說的這個大概是你們常做的事情...
Posted by Justice at 2008年10月22日 10:13
如果以這條來看,應該是台灣人要告跌倒清才對喔!!
------------------------------------------------------
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Posted by KDD at 2008年10月22日 10:14
這跟妨礙自由一點關係也沒有,就流氓鬧事眾人圍堵。

現行犯人人可抓,而逮捕現行犯的過程中發生的肢體衝突,不要執法過當都可以。

對於政以暴力對待我國的支那狗官,前去抗議根本只是最輕微的正當防衛。

何況是樹根伸張正義的。

妨礙自由?中國不斷妨礙台灣人的國際自由,沒被打死已經偷笑了。

你先去譴責國民黨妨礙台灣人自由在說吧!在狗民黨徹底被消滅以前,台灣然永遠有正當防衛的行使權,永遠有逮捕犯人的權力。

至於從犯,等同視之。
Posted by momoge at 2008年10月22日 10:14
to KP:

又一個看不懂中文的,都跟您說了是[張大魯]先生被起訴了,你看不懂嗎?

至於酥餅大,我只是好意提醒他,當初為張大魯嗆的那麼大聲,結果對方現在被起訴了,希望他節哀順變而已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0:15
在我年紀非常小的時候,我在報紙上看過紅衛兵攻擊英國大使館的鏡頭,當時我年紀雖然小,但我覺得這些人滿幼稚可憐的,因為這種行動傷不了英國人,只會讓全世界的人知道他們是野蠻的。

張銘清是否自己跌倒不是重點;
問題在有人需要藉過激的行動來凸顯自己,這就好比不良少年需要藉打架來凸顯自己的勇氣一般,我想這種自卑的心態的矯正才是重點。
Posted by 恕不具名 at 2008年10月22日 10:17
【插題一下】
請問...powerslide是讓漢堡家和Tiat家留言數破千的施主嗎? ^O^
Posted by Geral at 2008年10月22日 10:17
TO Powerslide:
酥餅他威脅你?好像是您上他BLOG來放話,連個人網址連結都沒有,如何令你感到被威脅?
我想,你的被威脅感和張銘清對圖博、東突受害者的痛一樣清楚吧

張銘清今天自居受害者
身為受害者,他今天還能聲淚俱下地博取同情
圖博、東突的受害者卻都再也不能說話了

遣責暴力的人先想想他及中共對其它受害者做了什麼事吧
Posted by 超齡の民歌手 at 2008年10月22日 10:18
to KP:
意思就是,張大魯對本人不敬,所以我告他。你們不要對我有什麼言語上的冒犯,我告的成張大魯也告的了你們。
Posted by ykhuang at 2008年10月22日 10:20
To powerslide

你真的看不懂中文嗎?
有人用"強暴""脅迫"的手段要跌倒清去做無義務之事或是防礙跌倒清行使權力嗎?

沒有的話哪來的妨礙自由了?

人家用幾百顆飛彈對著你家還跑來你家嗆聲說敢台獨就打你的這種行為才叫做妨礙自由啦....
Posted by KDD at 2008年10月22日 10:21
是是是,是張大魯先生被起訴。
您老好意來這裡提醒酥餅大卻被圍攻,
您老也要節哀順變啊!!
Posted by teresa at 2008年10月22日 10:22
是是是,是張大魯先生被起訴。
您老好意來這裡提醒酥餅大卻被圍攻,
您老也要節哀順變啊!!
Posted by teresa at 2008年10月22日 10:23
to 超齡の民歌手

所以你的推論就是因為台灣人民攻擊張銘清,中共就可以打台灣,是這意思嘛?

另外,我可不支持任何的武力鎮壓行為,包括對於藏獨/疆獨的鎮壓,所以請別搞錯了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0:23
to teresa :

感恩喔,想當初張大魯也是圍攻者之ㄧ,現在卻被起訴了,真不知道是幸運呢?還是悲哀呢?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0:24
I guess~ they believe violence is ok as long as you are not physically present to hurt this person~ therefore, protesting for our rights is much more violent than using missiles~ I see I see~
Posted by Joe at 2008年10月22日 10:25
我從小到,都看著國民黨用各種暴力,比方說直接暴力、語言暴力、政治暴力、司法暴力在對待台灣人,現在還有網路暴力勒!

這些廢物雖然國際觀感不佳,但國內還是有人會笨到挺藍,顯然藍丁就是暴民。

聽暴民勸人不要暴力,一整個可笑,現在還用暴力來威脅人家不能反抗是吧!

搞清楚,國民黨跟中國人對台灣的這些行為叫暴力,台灣人的反應叫正當防衛啦!
Posted by momoge at 2008年10月22日 10:33
請問一下張銘清跌倒跟張大魯被●告有什麼相關性?

沒有的話就不要亂入了。
Posted by Pig at 2008年10月22日 10:34
to KDD:

原來擋住別人的去路,不讓人走不叫妨害人行使權利/強迫人行使無義務之事?呣,你可以去當被告的辯護律師了

40 裁判字號: 92年簡上 第 198 號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要旨: 按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
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
壓制為必要。如果上訴人雇工挑取積沙,所使用之工具確為被告強行取走
,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攜走工具,既足以妨害他人工作之進行,要亦
不得謂非該條之強暴、脅迫行為,最高法院二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六五○號
判例意旨可參。又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稱「強暴」者,乃以實力不法
加諸他人之謂,惟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
於他人者,亦屬之,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非字第一二二號判決意旨亦可
參酌。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 條 (92.06.25)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0:36
to Pig:

都跟您說是順帶一提了,而且是只針對酥餅大而已,不知道是誰亂入呢?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0:38
to ykhuang:
感謝大大說明,原來如此啊。難怪從張銘清跌倒可以衍生成毀不毀謗,自認中文好的人果然程度不一樣。
Posted by KP at 2008年10月22日 10:40
看不懂你舉的例子跟跌倒有什麼關係了...

你的意思是要去告那棵樹嗎?
Posted by KDD at 2008年10月22日 10:41
to KDD:

疑?是誰在爭執是誰害張銘清跌倒了嗎?我很確定不是我喔!

刑法304條本來就跟跌倒不跌倒無關啊,不知道你在扯什麼?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0:45
I guess now the environmentalists need to step in? to protect the tree...
Posted by Joe at 2008年10月22日 10:46
我覺得有些中華民國國民的自卑心態最無解的是有些人連人家國外媒體什麼都還沒講的時候,就說這樣是丟臉丟到國外,啊真的是這樣嗎?國外媒體著重的都是衝突的成因,而不是像這些中華民國國民淺碟子抓了一個浮木就在那邊該該叫,連股市漲跌都算在張跌倒的頭上了 :p

這種狀況都還沒搞清楚就先把自己當成小媳婦自我蹂躪的心態,就是王郁琦所謂的核心價值是吧,真乖。

話說回來,小的時候看過紅衛兵的人,那也應該看過中華民國和美國斷交的時候發生的事情吧,這種事情有沒有效果?成定案後的動作就沒效果,還沒定案前的衝突就會有效果。等到你們中華民國被營造成特別行政區的時候就知道了。
Posted by Pig at 2008年10月22日 10:49
To Joe...

ha ha ha....
Posted by Justice at 2008年10月22日 10:50
BBC連不上,是不是被關切了?踹阿扁的還做貴賓,而那些警員沒事,然後現在是怎麼樣,一國兩制已開始了喔!馬的,是中國那邊的喔。756萬人,選一個中國台灣地區領導人。然後,現在 假惦惦。
Posted by 木魚醬 at 2008年10月22日 10:51
原來擋住別人的去路,不讓人走
Posted by KDD at 2008年10月22日 10:52
原來擋住別人的去路,不讓人走 < 這是你自己提的啊

而實際上真正有造成事件(跌倒)發生的不就是那顆樹了嗎?

啊不然哪邊有成立妨礙自由罪了?
Posted by KDD at 2008年10月22日 10:53
張銘清愛吃大便!
Posted by cstr at 2008年10月22日 10:55
原來只是在警告大家「不要被我激怒對我惡言相向,不然我會告你哦」啊 ……

放心好了,我對這種低水準的遊戲並不太感興趣啦 :p

至於擋住人的去路,不讓人走這回事,我想國內各大媒體的經驗都很豐富,要找到像黃照崗背景那麼札實的法律專才出來解釋,應該不會太困難才是。
Posted by Pig at 2008年10月22日 10:55
to Pig:

如果你認為推倒一個張銘清就能改變什麼的話,那就請繼續努力吧!

但我深信一件事,正義絕對不會從暴力衍生出來的,暴力只是招徠更多的暴力而已,最終就是憑武力對決,如此而已,別無他路!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0:55
希望張銘清下次跌倒時,吃到大便!
Posted by cstr at 2008年10月22日 10:56
我講得很清楚了,國外媒體關注的是衝突的成因,而不是衝突誰對誰錯。
但是中華民國的媒體只會繞在誰推倒誰、股市被拖累的這種事情在打轉,信徒也是如此。

另外就是中華民國不會用到武力對決的,最多只會有武力鎮壓而已。討厭西藏被鎮壓的人,應該不會忘記西藏早就簽過和平協議了。
Posted by Pig at 2008年10月22日 11:04
小弟下載了BBC的影片,把該片段抓出來

連續圖片
http://www.badongo.com/pic/4623627

影片和連續圖片原始檔下載
http://www.badongo.com/file/11787337
Posted by bibi at 2008年10月22日 11:05
我知道了!那棵樹是酥餅去cosplay的,妨礙了張銘清的人身自由,大家都被酥餅蒙蔽了!我要去找秋意爆料,這樣我就算不會塔羅牌也有會人來訪問我。
Posted by ykhuang at 2008年10月22日 11:09
Posted by bibi at 2008年10月22日 11:12
to pig:

所以道理很簡單啊,中共用武力入侵西藏,藏人用武力反擊,最後就是比誰的拳頭大而已,就跟911事件之後,美國入侵阿富汗/伊拉克遭遇游擊隊攻擊是一樣的,如果你喜歡這種輪迴,那請繼續努力吧!我對這種無意義的戰爭是沒啥興趣的,因為真正受益的人是不會上戰場,只會叫別人去打仗而已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1:13
powerslide引一個五年前的地方法院簡易判決,立論太薄弱了,去找個最高法院的「台上」字號判決,會比較具有代表性,如果找得到判例更好,版上一堆人會安靜無聲。

本案確實有刑法304條適用的可能性,不過張銘清到底有沒有被迫「行無義務之事」,還要看法官怎麼認定,不是你說了算。

光從影片上來看,他除了被推擠外,在便衣警察的護衛下,整個行動都相當自由,要說他行無義務之事,恐怕舉證上相當困難。

如果這個案子判決確定強制罪成立,那我看陳幸妤也可以準備提告每天死圍著她的那些記者了。

這種案子基本上沒什麼人會用強制罪當主打,因為傷害最會比較容易證明,勝訴機會大;會有「妨礙自由」說,我看到是陰森還是哪一台新聞先提出來的。

藍丁丁最厲害之處,就是媒體說什麼就是什麼,欠缺獨力思考的可能性。
Posted by Shoei at 2008年10月22日 11:14
to Shoei

疑,92年簡上 第 198 號引的不就是最高法院二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六五○號判例?不知道你在說什麼?

另外,本來就是法官說了算,不過這跟張銘清跌不跌倒有啥關係?不知道一群人在爭執他被誰推倒跟本案是否成立刑法304有啥關係的?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1:22
to Shoei:

另外您好像把刑法304條跟302條的構成要件搞錯囉,刑法304條本來就不需要到完全喪失自由為前提要件,只要有妨礙就夠了.92年簡上 第 198 號引的最高法院二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六五○號判例就是一個明證.對方只是把工具提走並沒有爭吵就足以成罪了,更何括是聚眾包圍對方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1:29
powerslide講這句話就暴露出你的程度了。

民國28年的判例,現今的法官採用者少,因為時空變遷、參考價值甚低;法律系教授上課時,民國90年以前的判決都不太引用,更何況是將近70年前的東西。

本案關鍵仍在傷害罪,硬要扯妨礙自由則勝訴機率低;至於為什麼有些人一直要扯妨礙自由?我想大概是發現傷害最沒搞頭,為了擴大其事,只號應拉個強制罪來玩玩。

反正張銘清提告了,誰說的有道理到時候就知道。
Posted by Shoei at 2008年10月22日 11:30
附帶一提,你舉的判決中,工具被拿走則工人完全無法施工,造成「行為上不能」。

本案張銘清雖受「包圍」,實際上在警方的保護下行動無礙,離行為上不能還有一段距離。
Posted by Shoei at 2008年10月22日 11:33
to Shoei:

不說還不知道,一說您就漏餡了

你可以舉出一個民國六十年之后關於刑法304條判例來瞧瞧說?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1:35
304條的關鍵在於「使人行無意義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前者可擴大解釋為使人「行為不能」。

回家多唸點書吧。
Posted by Shoei at 2008年10月22日 11:37
當民進黨的敵人下場就是這麼可怕
Posted by 路人甲 at 2008年10月22日 11:37
to Shoei:

就說您一直把302條跟304條搞混了嗎?304條不需要到行為不能,只要有妨害就可以了!

裁判字號: 96年易 第 546 號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要旨: 按刑法第 304 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又行為人以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為目的,而其強暴、脅迫已達於剝奪人行動自由之程度者,固只成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然苟行為人之施強暴、脅迫尚未達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程度者,即難論以該條之罪,另刑法第 304 條所稱之「強暴」,係指施用暴力而強制他人,剝奪或妨害他人之意思形成、意思決定或意思活動之自由,而本罪之既、未遂,[在於他人是否已行無意義之事或行使權利是否已受妨害,即只要一開始行無意義之事或被害人不能依原來之意思行使權利,即屬既遂]。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1:39
上面就是最標準的
惡人先告狀
兼抹黑、撕裂族群的最佳範例
回想一下藍丁喊的口號與行為 就知道是有多噁心!!
Posted by bjqs at 2008年10月22日 11:41
304條的關鍵在於「使人行無意義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前者可擴大解釋為使人「行為不能」。

回家多唸點書吧。
=============
不知道是誰該回家多唸點書吧

最高法院二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六五○號判例是行為不能還是權利行使之妨害,搞下搞清楚了沒?

4 裁判字號: 28年上 第 3650 號
裁判案由: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如果上訴人雇工挑取積沙,所使用之工具確為被告強行取走,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攜走工具,既足以妨害他人工作之進行],要亦不得謂非該條之強暴、脅迫行為。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1:48
那為什麼紅衫軍的行為就是沒犯法??
Posted by jj at 2008年10月22日 11:49
台灣人ㄝ命不值錢??
Posted by jj at 2008年10月22日 11:49
共匪與台灣是敵對國ㄝ
Posted by jj at 2008年10月22日 11:50
當KMT敵人的下場才恐怖咧...
起訴就等於要節哀順變了
大概還要準備仰藥自盡、叩謝皇恩吧!
弄些法條出來唬人,呵呵
Posted by 加納蕃 at 2008年10月22日 11:50
那為什麼紅衫軍的行為就是沒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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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早就被起訴了?怎麼還拿來說嘴?

紅衫軍倒扁 起訴16人
施明德稱「有機會被扁關」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282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1:51
去年10月10日狗民黨利委鬧現場就無罪?
2004/狗民黨鬧台就無罪?
Posted by jj at 2008年10月22日 11:51
去你的!紅標媒體侵犯陳幸妤呢?
Posted by jj at 2008年10月22日 11:53
去你的!紅標媒體侵犯陳幸妤呢?
Posted by jj at 2008年10月22日 11:53
紅衫軍到處亂台打人都被有被抓嗎?
Posted by jj at 2008年10月22日 11:54
哈哈

怎麼有人還到現在還以為台灣只有國民黨和民進黨這二個不成器後右派勢力而已啊!

哀~~

台灣人真可悲~

不僅沒有一個夠份量的左派政黨,連像樣的右派政黨都沒有,只有一群互相叫罵的烏合之眾而已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1:55
馬蛆的做法令人做嘔, 太難看了, 台灣人也太垃圾, 竟遣責自己人, 狗爛~
Posted by jj at 2008年10月22日 11:56
去你的!你以為你是誰?小紅帽國的馬前卒啊?

遇到小紅帽國與馬蛆自動轉彎? 爛透了!
Posted by jj at 2008年10月22日 11:57
To 酥餅
偶有擷取到一系列間隔約130ms的分解圖,有興趣的話,怎麼傳上去?
Posted by Simen路過 at 2008年10月22日 11:58
???



原來到現在還有人不知道台有綠黨/第三社會黨喔~~

成天在紅衫軍來紅杉軍去的,煩不煩啊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1:59
你很厲害嘛??!那就教一教馬蛆怎麼治國啊?
馬蛆把台灣搞得變中國的一個地區, 我可不接受我的納稅錢被糟踏!
Posted by jj at 2008年10月22日 12:00
綠黨又so what?
Any contribution?
Posted by jj at 2008年10月22日 12:00
一群人欺負一個老人, 配做人嗎?

黑道要找人幹架 也不會針對 老弱婦孺吧? 黑幫都有江湖道義的.

我是非常看不慣這種社會不平事. 不管是年輕人打老弱婦孺, 還是以人多打人少:

http://www.im.tv/vlog/personal.asp?FID=4246175

http://tw.youtube.com/watch?v=Uy2lkHb7bo0

那個Freddy要與陳水扁決鬥 還有一點點 道義...至少是單挑. 你覺得張銘清挑釁, 欠扁, 你找個獨派大老跟他單挑嘛!! 做這種欺負弱小的鳥事........人類的臉都被丟光了.
Posted by yin at 2008年10月22日 12:02
偶有擷取到一系列間隔約130ms的分解圖,有興趣的話,怎麼傳上去?

如果有網址的話可以把網址貼上來。
Posted by 酥餅 at 2008年10月22日 12:02
請注意西藏是在被完全掌控之後才被武力鎮壓,而不是被攻擊。
攻擊你可以反擊,當然鎮壓你也可以抗暴,前者是國際問題可以調停,後者的話嘛……

等到那天來的時候你想跑都沒得跑。

你沒興趣我想中國不見得會沒興趣,不過更大的可能是中國在對你這個人還沒興趣的時候中國本土就動亂了,然後中國對你的荷包比你的人還有興趣就是了。

至於紅衣人被起訴的是集遊法的部份,那個遍地花開四處堵人叫囂還累死一個警察的事情,當然被儘可能的被當空氣看待也只是剛好而已。
Posted by Pig at 2008年10月22日 12:02
綠黨的貢獻可多呢,台東美麗灣飯店違法開發被撤銷的案件就是綠黨做的,比起藍綠政黨只會在檯面上咬來咬去,私底下卻互相分贓,她們做的是要有貢獻的多了!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2:05
綠黨和第三社會黨?

既然是講當時紅衣人的事情,用紅衫軍有不恰當之處嗎?
要舉例也該拿紅黨出來,拿這兩個黨是想要證明什麼?
Posted by Pig at 2008年10月22日 12:09
我不認為王定宇的行為很文明。
但是跟張銘清的言行比起來,他們的行為算是很客氣文明的。
Posted by LR at 2008年10月22日 12:12
看吧,我前面說媒體會讓有些中華民國國民眼界只停留在誰打誰的議題,
前面的 yin 就作了一個很好的示範,他還真以為這次事件是幫派對幹啊?
Posted by Pig at 2008年10月22日 12:13
to Pig :

你歷史學得不好唷,新疆人才是自動接受中共的控制並有軍隊駐紮的喔,至於西藏嗎,在中共解放軍洗洗西藏之前並沒有任何中過的軍隊進駐,又何控制之說?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2:13
一群年輕人欺負一個老人很了不起了是不是? 有種這些人應該去找個年輕的人跟他單挑看看.

..黑道大哥要砍人至少不會去針對老弱婦孺.....而且是一群年青人欺負一個歐基桑.

我是非常痛恨這種社會不平事.
Posted by yin at 2008年10月22日 12:15
to Pig:

真是奇奇奇了~~~

紅杉軍,KMT干我屁事啊?我從來就沒支持過他們,閣下怎麼這麼喜歡給別人戴瑁子?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2:15
錯亂~這到底是誰的版??

Powerslide這位網友,您既然這麼博學又有見地.麻煩請留個網址讓大家參觀一下,免得一直要借用酥餅大的地盤為自己澄清.
Posted by KC993 at 2008年10月22日 12:21
奇怪了,這個討論串中,怎麼出了一個大法官啊??!!
Posted by Vincent Lin at 2008年10月22日 12:22
這本來就是一群年輕人追打一個歐基桑.

不講打, 至少也是一群年輕人 追著欺負一個落單的老人. 還從後面一拳打人家的後腦. 還跳到人家的車頂 用力踩下去.

有種派一個 年紀相仿的人去跟他單挑. 要欺負一個人也要看看對方是不是老弱婦孺吧?

大家有打過老弱婦孺嗎? 很爽是不是?
Posted by yin at 2008年10月22日 12:23
只問顏色與立場,不問是非與對錯

藍色執政時可以把踹前總統的人奉為國慶座上賓,對土石流與地基掏空視為無物,視紅杉軍大鬧國慶場合為理所當然,昔日官僚無能的臭味久久不散,巴不得馬上回歸成別人的一部份卻又吞吞吐吐,莫非忘記了創建中華民國的理想與堅持?

綠色執政時可以把推倒來台中國人捧為台灣英雄,對黨內的日漸腐敗沉淪與派系鬥爭視為無物,將黨產228白色恐怖當做手上永遠王牌,巴不得台灣獨立卻又畏畏縮縮,難道忘記了當初在館前路上那隻大鯨魚的精神與膽識?

靠~~這就是現在的台灣啊...一個用立場與顏色就可以被撕裂的台灣...
Posted by DF at 2008年10月22日 12:25
酥餅在工業工程系當教授真爽啊!
每天利用上班時間寫部落格, 都不用做其他事??
當了教授, 事情不做, 至少要會明辨是非吧?
Posted by 清華人 at 2008年10月22日 12:26
張匪銘清是一個潺弱的老人?眼睛有白內障啊?

他是誰? 有無搞清楚啊?
他是在國際舞台對各國的人士說"誰理你們台灣啊"

誰才是手握power在欺壓人啊?腦袋有無padai?
Posted by jj at 2008年10月22日 12:32
「噗 原來到現在還有人不知道台有綠黨/第三社會黨喔~~ 成天在紅衫軍來紅杉軍去的,煩不煩啊」

「真是奇奇奇了~~~ 紅杉軍,KMT干我屁事啊?我從來就沒支持過他們,閣下怎麼這麼喜歡給別人戴瑁子? 」

我回應「紅衣人是紅黨吧」是夾在這兩篇之前,對照一下就很清楚了,我也沒說你是紅衣人和中國國民黨的支持者啊,帽子是誰戴的很清楚了吧 :p
Posted by Pig at 2008年10月22日 12:32
我還以為青華人都是高尚的, 原來還有忌妒別人的老鼠屎啊!
Posted by jj at 2008年10月22日 12:33
你有辦法也去弄個部落格啊! 看有無辦法號召你的fans?
Posted by jj at 2008年10月22日 12:35
一個打老弱婦孺的人就像 家暴者一樣, 不管他有什麼顏色的政治背景, 絕對不會改的. 這可能是因為他成長時也虐待或是被別人以大欺小的方式對待過.

只有兩種情形他們可能會改:

1. 突然有了一個宗教經驗讓他對人生有了新的體會.
2. 突然有了一個生與死的經驗讓他對人生有新的體會.

因此不必認為這些人會改.....只能離他們遠一點.
Posted by yin at 2008年10月22日 12:36
我回應「紅衣人是紅黨吧」是夾在這兩篇之前,對照一下就很清楚了,我也沒說你是紅衣人和中國國民黨的支持者啊,帽子是誰戴的很清楚了吧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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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那以下這些是什麼?

我是回這些的人話語才提到綠黨和第三社會黨?

您來湊什麼熱鬧?

還說不是來戴瑁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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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KMT敵人的下場才恐怖咧...
起訴就等於要節哀順變了
大概還要準備仰藥自盡、叩謝皇恩吧!
弄些法條出來唬人,呵呵
Posted by 加納蕃 at 2008年10月22日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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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你的!你以為你是誰?小紅帽國的馬前卒啊?

遇到小紅帽國與馬蛆自動轉彎? 爛透了!
Posted by jj at 2008年10月22日 11:57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2:36
搞不清楚,這個到底是誰的blog?
to 誰誰誰這種東西,訪客要用就偶一為之即可

整篇僅見power網友在那 to A to B
(要有拜訪他人網誌的禮貌阿,不然就跟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文章 ^^)
Posted by 疑問空很大 at 2008年10月22日 12:40
丁丁們是在忌妒啦!
畢竟版大之前領軍為台灣向NASA抗議成功,而且還上報紙。
Posted by 花青素 at 2008年10月22日 12:43
我說的是抗暴的那段,不是PLA進攻的那段,不過你要提PLA進攻的話那更好,這就說明了兩者的差別。

圖博的問題,第一階段就是圖博先向中共表明要進行和談,結果準備要談的時候發現問題大條準備要撤,然後就被打了啊。

在第一波進攻完之後,圖博還強調圖博人民熱愛和平,要國際介入,然後沒多久整個圖博就整個被吃掉了,吃完之後簽了的十七條協定,然後後面就是 PLA 開始亂搞,發生了很多次的衝突,然後達賴被中國認為是製造衝突的元兇,即便他對中國的態度已經夠軟了……

不覺得第一階段和中華民國現在的情況很像嗎 :p
Posted by Pig at 2008年10月22日 12:45
To Pig & powerslide,

違反民主自由的行為和言談都是不對的,也是不好的.
看到大家在此暢談,才能感受到民主自由是美好的.
中共是集權的政權,急欲統治台灣, 更不用說現今政府傾中的局勢,已經讓統一(被統),腳步加快了.
時是今日, 我認為已經到了需要捍衛民主自由的時候.
而我不願意被集權的中共統治,而失去民主自由, ,所以二害取其輕, 我會認同昨日抗議人士的做為.
Posted by Kit at 2008年10月22日 12:48
阿扁被蘇安生狠踹那時如果跌倒, 可能會被追碾過去,相較台灣派看到張銘清跌倒還會過去攙扶. 真的窩心多了.
Posted by 戰地記者 at 2008年10月22日 12:48
陳水扁就算貪污 我都沒這麼生氣. 他就算貪污 也沒有直接傷害到任何老弱婦孺的身體與財產. 但是他要是家暴或是 打老弱婦孺....我就會對他特別鄙視.

那個Freddy要與陳水扁決鬥 還有講一點點道義...至少是單挑. 你覺得張銘清挑釁, 欠扁, 你找個獨派大老跟他單挑嘛!! 做這種欺負弱小的鳥事........還配做人嗎?
Posted by yin at 2008年10月22日 12:48
隔了幾個小時來看一下,怎麼這位powerslide先生還在啊! o_O....
回應還都很迅速哩,這個部落格主換人做了嗎?
Posted by KP at 2008年10月22日 12:49
真的要論妨礙自由,先把「強行架離總統府前一人散步的警察」抓起來辦一辦,不然一切都是屁。
Posted by Vincent Lin at 2008年10月22日 12:49
我說的是抗暴的那段,不是PLA進攻的那段,不過你要提PLA進攻的話那更好,這就說明了兩者的差別。

圖博的問題,第一階段就是圖博先向中共表明要進行和談,結果準備要談的時候發現問題大條準備要撤,然後就被打了啊。

在第一波進攻完之後,圖博還強調圖博人民熱愛和平,要國際介入,然後沒多久整個圖博就整個被吃掉了,吃完之後簽了的十七條協定,然後後面就是 PLA 開始亂搞,發生了很多次的衝突,然後達賴被中國認為是製造衝突的元兇,即便他對中國的態度已經夠軟了……

不覺得第一階段和中華民國現在的情況很像嗎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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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雞同鴨講啊

閣下既然知道PLA進攻的歷史,那就應該知道十七條協定在1959年就被雙方撕破了

現在哪還有十七條協定的問題?

至於抗暴嗎?中共本來就是槍桿子政權,你到現在才知道嗎?不過這個攻擊張銘清有啥關係?難到因為中共鎮壓,你就可打張銘清?那反過來說,中共也可說,你打張銘清,所以我也可以打你?這不是一樣的暴力邏輯嗎?還有啥好辨的!

如果真的要以暴制暴的話,那就直接開打吧,不必講那麼多冠冕堂皇的話來正當化自己的暴力行為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2:53
很簡單 就一句話
請不要有雙重標準!
如果要用雙重標準來看
就通通不用談
有本事先去改革司法在說
不用在這邊長篇大論
Posted by crovax at 2008年10月22日 12:56
support kit!

五個月, 在偉大的馬蛆長領導下, 台灣全面躺平,還邀了一堆共匪來, 還拘提台灣人,殺雞儆猴!

台灣人不是那麼好欺負, 不見第三黨對馬蛆長譴責, 至目前, 狗民黨執政完全沒有任何建樹, 導致台灣全面躺平, 更有的是對人權的擴大侵害!
Posted by jj at 2008年10月22日 12:56
幾個民進黨暴徒圍住一個老人,好「勇敢」啊。

當初二二八暴動,本省暴民大概也是這樣追殺落單的外省人。

唉,罪人們就是如此,幾十年過去,依舊什麼也沒有學到。
Posted by 台灣人在香港 at 2008年10月22日 12:59
請你就事件發言,不要對blog的主人做相關攻擊!

人家有沒有時間寫部落格應該用不著那位自稱清華人的人管吧!

人民有言論自由這是憲法給予的保障,你憑什麼批評酥餅呢?還有酥餅他有沒有將他教授的職責做好,需要您來管嗎?
Posted by blindstudent at 2008年10月22日 13:02
To Pig & powerslide,

如果真的要以暴治暴, 請不要針對老弱婦孺....其他的可以打.....

to Kit
如果要為捍衛民主開打, 也請不要針對女人, 老人, 小孩等老弱婦孺. 其他的可以打.....
Posted by yin at 2008年10月22日 13:02
根據"大陸人士來訪條例"受邀來訪人士不能脫隊單獨行動,...KMT執政下的機關是否腦殘?張匪是現行犯,台南鄉親是圍堵現行犯,哪來的妨礙自由?
Posted by joe at 2008年10月22日 13:07
漢堡的這篇這個很溫馨
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7407551.html

獨孤木這篇的後記2&3有趣味之處,特別是3
http://www.wretch.cc/blog/phopicking/13640510
Posted by 來點輕鬆的 at 2008年10月22日 13:12
Oh...偶贊同powerslide說的:「直接開打吧,不必講那麼多冠冕堂皇的話來正當化自己的暴力行為」明明飛彈對準著台灣,還沒有台獨沒有戰爭哩!馬先生當區長也實在夠稱職,保證四年無戰事唷!馬講的話可信,股市早就上萬點啦!XD
Posted by Geral at 2008年10月22日 13:13
香港已經被中國收歸, 無言論自由可言, 難怪會跑來台灣發表高論!
Posted by jj at 2008年10月22日 13:17
如果台灣人現在還用溫和的方式抗議,我才會覺得
台灣人已經麻木到無藥可救的地步了,泰國人民都衝進
 總理府了,而台灣是馬統已經要把台灣賣了,比泰國嚴重千百倍的事,為何我們已經被敵人賤踏到地上了,卻還要用斯文的方式對付他們?
Posted by 鳥兒 at 2008年10月22日 13:23
在香港的那位(同胞?),已暴露自己的心態。
省籍什麼的,你在分。年輕人哪有在管這種 (撕裂族群喔!),況且你所說的歷史,好像不是這樣子的ㄟ...

給yin,您可以仔細審思是否有一種隱藏的暴力更恐怖,意識形態
http://blog.roodo.com/oj2005/archives/7420193.html
Posted by 疑問空很大 at 2008年10月22日 13:25
BBC的文章標題說--匪區"使者"遭受台灣人的"攻擊"
這樣的標題..我們是不是該抗議一下啊~
Posted by 小灰蝶 at 2008年10月22日 13:32
以暴制暴的確是不對的.雙方都是不對的, 一個是言語恐嚇, 一個是行為過當.

不過我想請問 Powerslide, 在現今這個情況下, 集權的中共想統治台灣, 而政府一再親中, 如果要保護你我的民主自由, 有其它方法或做法嗎?

1.台獨(我想這是引發這次事件的主因)
2.中共從集權變成民主法治國家(這個很難, 現今中共經濟成長, 國際地位提高, 他要垮台不容易)
3.讓國民黨不要親中搞統一(這個更難,從以前的反共到現在的親共都是為了黨的宗旨--統一, 叫他不要親中不可能吧!!)
4.中華民國(台灣)變成某個民主國家的一州(這個我不希望看到, 而且除非二邊打起來, 成為國際問題, 才有可能, 而且還要中華民國(台灣)在國際上被認為是一個國家才能變成被重視的國際問題吧)
5.鎖國(台灣是個在國際上很多拿第一的出口國, 如果只是如果暫停出口一段時間, 全世界一定無法忽視台灣, 只是這麼做台灣自己會傷得更重, 現今是國民黨執政, 更不可能)
6.維持現狀(我想這只是政治說法,實際上不可行, 國際情勢一直在變化, 不會有"現狀", 況且所謂的現況也一直改變...)

上面是我能想到的保護你我民主的方法, 看起來可行的就只有1.台獨 是最可行的. 除非你有更好建議.

P.S. 酥餅大大, 借你這討論一下...
Posted by Kit at 2008年10月22日 13:32
只看這個回應區,搞不好以為版主是powerslide咧,呵呵…很好奇,當powerslide面對中國的文攻武嚇時,到底採取什麼樣的立場?你也說反對任何武力鎮壓行為,但當你面對隨時部署著1千枚以上的飛彈對準你家、隨時不忘提醒世人--你家就是我家、想脫離我就會戰爭…的人/國家,你的立場在哪裡?
Posted by leo at 2008年10月22日 13:36
to Kit :

做法很多,中國也不是一個堅固不催的鐵盤子,如果你知道中國共產黨黨員占中國人民的比率不到5%,而中國內部官民對立情況的嚴峻(上海楊佳殺警就是一個代表),你就知道用台灣獨立來對抗共產黨是事件很蠢的事情

因為這等於把其他95%不認同共產黨的中國人民都給逼到同一陣線了,更讓中國共產黨可以把自己內政的缺失全部轉移注意力到對外戰爭上了,1979年的中越戰爭就是這樣發生的

比較起來的,我倒是覺得法輪功發起的退黨運動要聰明的多了!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3:43
妨礙自由...張銘清說沒台獨就沒戰爭,反意是說台獨就戰爭,那我可不可以告張銘清妨礙自由,妨礙台灣獨立的自由
Posted by 呆勞 at 2008年10月22日 14:07
powerslide,提醒你:台獨是福爾摩沙(台灣)從日本獨立。完成舊金山和約不完全的程序。

沒錯,台灣建國獨立是用來對抗共產黨是件很蠢的事情。因為就像是你要成家立業娶妻生子,是為了要對抗共產黨是一樣的蠢的事情。

就像是車輪黨用廉潔清算扁家來轉移民眾不滿的情緒,如果中國人民一直被支那共產黨的民族大義洗腦轉移對抗的能量,他們想要反抗支那共產黨的貪暴迫害人權,爭取民主自由,那是不可能的事。
因為他們永遠就像是長久以來被訓練制約的狗,共產黨丟一根棒子,他們就會很快的跑去撿,忘了什麼是修身養性的法輪功。甚至法輪功也是支那共產黨袋子裡的一根轉移焦點的棒子。
別說用狗來比喻是污辱到中國人民,別的不說,台灣人不也是「被當人看,要好好的教育」?這也是一樣的道理。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0月22日 14:09
to ESIR

說到民族主義的搧動,二岸人民是半斤八兩吧!不然怎麼會有讓張銘清作秀的機會?

說實在,與其去打張銘清這個小鑼鑼,不如去監督馬政府的稅改措施到底圖利了誰,這才是對台灣人民最直接有利的事情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4:19
to powerslide,

我不太認同中國不是一個堅固不催的鐵盤子, 就目前來看, 由於中國經濟的發展, 讓中國有更大的武力在固守內外.天安門, 西藏, 法輪功都是明顯的.

而我也認為台獨引發戰爭的可能性相當大,很可惜的是如果依台灣自己的力量戰爭(不被打掛),可能性很小, 所以需要有外來的力量, 而能不能得到國際上的援助, 在於中華民國(台灣)在國際上是不是一個國家?

然而可悲的是, 中華民國(台灣)的憲法中的領土卻十分模糊不清. 到底大陸(含外蒙)這個領土是中共的還是我們的? 中華民國的領士到底是包含那些? 我想除了中共和國民黨讓國際上分不清到底中華民國(台灣)是一個國家還是一個地區, 這也是我們很大的悲哀.(這也是我非常支持酥餅大大在國際上的正名活動)

所以修憲是讓人民和國際認同這個國家的第一步.

由於你沒有提出比較實際的想法或做法, 我還是支持台獨, 因為台灣獨立運動不是一夕即成, 是需要時間和時機的,而時機如你說的最好是在他們內政出現重大危機時(如中國經濟泡沫化), 那會是台灣獨立的好時機.
Posted by Kit at 2008年10月22日 14:40
「閣下既然知道PLA進攻的歷史,那就應該知道十七條協定在1959年就被雙方撕破了 現在哪還有十七條協定的問題?」

這不是很明顯了嗎?十七條協定被撕破就表示這種東西跟本一點用也沒有,不用再鑽了。

然後既然我也沒有把你抹黑成紅衣人或是中國國民黨,你身上染紅也就不用再來找我了啦,我可以體會你的不適 :p
Posted by Pig at 2008年10月22日 14:46
>>民國28年的判例,現今的法官採用者少,因為時空變遷、參考價值甚低;法律系教授上課時,民國90年以前的判決都不太引用,更何況是將近70年前的東西。

此言差矣,台灣的法律系教授在課堂上沒教,
並不代表這些法官沒有其他的"學習渠道".

君不見,馬的特別費案,法官連宋朝范仲淹岳陽樓記、
清朝趙翼二十二史劄記...這些書裡的判例,
都能拿來引用在2007年的判決書裡了.
這之間相隔了幾百年,宋朝?天阿,這是哪個國家阿...
Posted by IT at 2008年10月22日 14:51
回北京死了.對台動武師出有名啦.哈哈哈哈哈
Posted by 韓士杰 at 2008年10月22日 14:53
然後請不要一直把張銘清和老弱婦孺畫上等號。

他在發言表示台獨就打的時候,可是一點也不老,也不弱,也不婦,也不孺。

什麼老弱婦孺。

口口聲聲在那邊說這次是年輕人欺負老年人,這是配合綜藝節目惡意扭曲吧?世界上每天都有抗議活動,原因也都不同,擦槍走火比這次嚴重的還多的是,啊這種推擠就叫年輕人欺負老人?清醒一點好不好?

當然全球因抗議事件被警方留置的多的是,裸奔的還不是照樣跑給警察抓,如果真的有違反法律的就照章罰錢或什麼的都很合理,反正就從錄影帶釐清責任就是了。當然這次第一個倒楣的是警局長也是很好笑就是了,不過這是另外一回事了。
Posted by Pig at 2008年10月22日 14:55
最後一回,不然講到powerslide懂,鬍子都白了。

304是刑法妨礙自由章的概括條文,規範意志形成自由受侵害之犯行,是其他自由法益保障的構成要件之基礎,其他自由法益的侵害毋寧可說是對於意志形成自由侵害的具體化、類型化;強制罪兩要件犯其一即適用本罪。

隨便查一下90年後最高法院關於強制罪的判決,有強迫吸毒、搶車衝撞、強行取物、逼簽本票...就沒幾個跟妨害自由相關,有興趣自己去查看看。

在powerslide舉的例子中:28上字3650判例講的是被告妨害告訴人工作之權利;士林地院92簡上198講的是被告強行取走車鑰匙拒絕返還;最高法院86台非122講的是被告在巷道強設路障,令告訴人之汽車無法出入;嘉義地院96易546講的是被害人被被告勒脖子、拉手臂;除了嘉義那個判決跟張銘清一案略有關係,你另外舉的判例跟判決與本案毫無相關。

嘉義地院96易546判決書中指出:「雖未使其自由完全受到壓制,亦未達於剝奪其行動自由之程度,但已使其離去之意思決定權利受到妨害」。

本案張銘清是否有達「離去之意思決定權利受到妨害」,這有舉證上之困難,畢竟每當他被抗議民眾擋住時,警方立刻為他開出另一缺口,認定上會有相當爭議。

除了行為認定上有爭議之外,強制罪是故意犯,因此還需探究行為人有無「故意」。此處故意並不是說那些人跑去抗議是不是故意的,而是指有沒有犯強制罪的故意,也就是行為人(王定宇及民眾)是否意圖去妨害張銘清的權利,或使他行無義務之事?

本案行為人聚集抗議,高喊台灣是主權國家、要求張銘清「滾回中國」,很難去證明他們是故意要包圍張銘清,一群人叫他滾回去,怎麼證明這群人想包圍他?(陳幸妤被記者包圍就容易證明,因為記者就是要圍住她逼她講話)

就算法官認定抗議民眾的行為該當強制罪,恐怕法官也無法斷言此行為有「故意」。

最後,法律系老師向來要求學生要看判決全文,不可只看判決要旨,而地方法院之判決必須附上法院名稱不可只寫案號;不曉得是你老師沒教,還是你沒學好。
Posted by Shoei at 2008年10月22日 14:57
>>>「...那時保釣運動在海外學界風起雲湧。我訪美回台後,也因此立刻投入了台大學生的保釣運動,到美、日大使館抗議。我們的行動被有些人質疑是共產黨在鼓動,校園裡也有人說我是激進分子在搞學運,但事後一位外交部父執輩對我說,台灣大學生的保釣運動展現了台灣的民氣,是我們政府的後盾,對政府和日美方交涉很有幫助」

建議此案承審法官,應該引用此段馬先生的自述...
Posted by IT at 2008年10月22日 15:02
那位在香港的假台灣人
二二八時期被追殺的老外省人請問跟基隆港內的浮屍誰多?
對張銘清那種年紀大一點的暴徒這個樣子只是剛剛好而已
何況一個有警察保護的暴徒還會自己摔倒
這就叫作天譴~

甚麼叫作不懺悔的罪人?像國共兩黨嗎?
您怎麼不把一些聖經聖詩拿出來秀啊?
還是您短暫被附身時才會上來亂叫?
Posted by 加納蕃 at 2008年10月22日 15:13
「閣下既然知道PLA進攻的歷史,那就應該知道十七條協定在1959年就被雙方撕破了 現在哪還有十七條協定的問題?」

這不是很明顯了嗎?十七條協定被撕破就表示這種東西跟本一點用也沒有,不用再鑽了。
===========================
疑,你原來不是這樣說的喔

請不要偷天換日喔~

>另外就是中華民國不會用到武力對決的,最多只會有武力鎮壓而已。[討厭西藏被鎮壓的人,應該不會忘記西藏早就簽過和平協議了]。

2008年的鎮壓拿1951年的十七條協議來說嘴?到底是誰在鑽?

=========================
然後既然我也沒有把你抹黑成紅衣人或是中國國民黨,你身上染紅也就不用再來找我了啦,我可以體會你的不適 :p
========================

所以你以下這句話就是在鬼打牆了

>綠黨和第三社會黨?

>既然是講當時紅衣人的事情,用紅衫軍有不恰當之處嗎?
要舉例也該拿紅黨出來,拿這兩個黨是想要證明什麼?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5:15
>本案張銘清是否有達「離去之意思決定權利受到妨害」,
這有舉證上之困難,畢竟每當他被抗議民眾擋住時,警方
^^^^^^^^^^^^^^^^^^^^^^^^^^^
立刻為他開出另一缺口,認定上會有相當爭議。
=========================


原來犯罪人妨害行為成立之後警方以武力去除之後

犯罪人的行為就不成立了?

那妨害公務罪就不用玩了嗎,反正所有妨礙公務的行為最後都可以用公權力去除的嗎

你的刑法是誰教的啊?
==============================

>除了行為認定上有爭議之外,強制罪是故意犯,因此還需探究行為人有無「故意」。此處故意並不是說那些人跑去抗議是不是故意的,而是指有沒有犯強制罪的故意,也就是行為人(王定宇及民眾)是否意圖去妨害張銘清的權利,或使他行無義務之事?

本案行為人聚集抗議,高喊台灣是主權國家、要求張銘清「滾回中國」,很難去證明他們是故意要包圍張銘清,一群人叫他滾回去,怎麼證明這群人想包圍他?(陳幸妤被記者包圍就容易證明,因為記者就是要圍住她逼她講話)
======================

閣下好像忘了還有未必故意這一條吧,就算當事人沒有直接故意,那模以群眾包圍被害人會對被害人的行動自由產生妨礙這點認知總該有吧!

閣下該不會以為那群人是去張銘清歡呼的吧!

===============================
>就算法官認定抗議民眾的行為該當強制罪,恐怕法官也無法斷言此行為有「故意」。

最後,法律系老師向來要求學生要看判決全文,不可只看判決要旨,而地方法院之判決必須附上法院名稱不可只寫案號;不曉得是你老師沒教,還是你沒學好。
========================

所以這句話是在罵您自己囉?

================
304條的關鍵在於「使人行無意義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前者可擴大解釋為使人「行為不能」。
^^^^^^^^^^^^^^^^^^^^^^^^^^^^

回家多唸點書吧。
=============


4 裁判字號: 28年上 第 3650 號
裁判案由: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如果上訴人雇工挑取積沙,所使用之工具確為被告強行取走,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攜走工具,既足以妨害他人工作之進行],要亦不得謂非該條之強暴、脅迫行為。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5:24
>本案張銘清是否有達「離去之意思決定權利受到妨害」,
這有舉證上之困難,畢竟每當他被抗議民眾擋住時,警方
^^^^^^^^^^^^^^^^^^^^^^^^^^^
立刻為他開出另一缺口,認定上會有相當爭議。
=========================


原來犯罪人妨害行為成立之後警方以武力去除之後

犯罪人的行為就不成立了?

那妨害公務罪就不用玩了嗎,反正所有妨礙公務的行為最後都可以用公權力去除的嗎

你的刑法是誰教的啊?
==============================

>除了行為認定上有爭議之外,強制罪是故意犯,因此還需探究行為人有無「故意」。此處故意並不是說那些人跑去抗議是不是故意的,而是指有沒有犯強制罪的故意,也就是行為人(王定宇及民眾)是否意圖去妨害張銘清的權利,或使他行無義務之事?

本案行為人聚集抗議,高喊台灣是主權國家、要求張銘清「滾回中國」,很難去證明他們是故意要包圍張銘清,一群人叫他滾回去,怎麼證明這群人想包圍他?(陳幸妤被記者包圍就容易證明,因為記者就是要圍住她逼她講話)
======================

閣下好像忘了還有未必故意這一條吧,就算當事人沒有直接故意,那模以群眾包圍被害人會對被害人的行動自由產生妨礙這點認知總該有吧!

閣下該不會以為那群人是去張銘清歡呼的吧!

===============================
>就算法官認定抗議民眾的行為該當強制罪,恐怕法官也無法斷言此行為有「故意」。

最後,法律系老師向來要求學生要看判決全文,不可只看判決要旨,而地方法院之判決必須附上法院名稱不可只寫案號;不曉得是你老師沒教,還是你沒學好。
========================

所以這句話是在罵您自己囉?

================
304條的關鍵在於「使人行無意義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前者可擴大解釋為使人「行為不能」。
^^^^^^^^^^^^^^^^^^^^^^^^^^^^

回家多唸點書吧。
=============


4 裁判字號: 28年上 第 3650 號
裁判案由: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如果上訴人雇工挑取積沙,所使用之工具確為被告強行取走,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攜走工具,既足以妨害他人工作之進行],要亦不得謂非該條之強暴、脅迫行為。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5:24
本案行為人聚集抗議,高喊台灣是主權國家、要求張銘清「滾回中國」,很難去證明他們是故意要包圍張銘清,一群人叫他滾回去,怎麼證明這群人想包圍他?(陳幸妤被
^^^^^^^^^^^^^^^^^^^^
記者包圍就容易證明,因為記者就是要圍住她逼她講話)
=================================

這句話好像跟前面的主張互相矛盾喔

閣下要不要在考慮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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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張銘清是否有達「離去之意思決定權利受到妨害」,這有舉證上之困難,畢竟每當他被抗議民眾擋住時,警方立刻為他開出另一缺口,認定上會有相當爭議。
=========================

另外,工作權是基本權,那人身自由權,遷徙權就不是基本權了嗎?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5:35
好啦! powerslide 你去當中國人張銘清的辯護律師。記得也用同樣的標準幫被媒體妓者推擠跌倒的陳倖妤辯護。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0月22日 15:45
你乾脆到中國去當執業律師幫中國小百姓辯護工作權是基本權,那人身自由權,遷徙權。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0月22日 15:49
那些媒體妓者,你們已經犯了 powerslide 所條列的罪名。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0月22日 15:51
同樣跌倒,一個當成笑話來看待。一個就變成是暴力?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0月22日 15:53

酥餅:要是樂多也有卡馬就好了。

Posted by 酥餅 at 2008年10月22日 15:55
在powerslide舉的例子中:28上字3650判例講的是被告妨害告訴人工作之權利;士林地院92簡上198講的是被告強行取走車鑰匙拒絕返還;最高法院86台非122講的是被告在巷道強設路障,令告訴人之汽車無法出入;嘉義地院96易546講的是被害人被被告勒脖子、拉手臂;除了嘉義那個判決跟張銘清一案略有關係,你另外舉的判例跟判決與本案毫無相關。
===========================================

裁判字號: 85年訴字第253號
案由摘要: 公共危險等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7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85 年第 2 期 16-22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 條 ( 83.01.28 版 )
要  旨: 被告邱○愛等五人不顧他人之勸阻,猶以吊車將大型貨櫃置於寬僅約四點八公尺私設道路之強暴方
法,而僅留寬僅一點五公尺之通路以供告訴人吳○忠等五
^^^^^^^^^^^^^^^^^^^^^^^^^^^^^^^^^^^^^^^^^^^^
戶人家通行,妨害該五戶人家原有汽車通行之權力,該其
^^^^^^^^^^^^^^^^^^^^^^^^^^^^^^^^^^^^^^^^^^^
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公訴意旨
^^^^^^^^^^^^^^^^^^^^^^^^^^^^^^^^^^^^^
雖以被告邱○愛等五人上述行為,另係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惟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陸路街應係例示規定,應以供公眾往來為
其要件,經查該巷道僅係供告訴人吳○忠等五戶人家之特定人士進出,且係私設道路,是尚難認係供公眾通行之用,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有關。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 條 (83.01.28)


裁判字號: 85年易字第133號
案由摘要: 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85 年第 1 期 1 冊 275-278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 條 ( 83.01.28 版 )
要  旨: 張○榮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與葉○義、林○旺乘坐由林○旺駕駛之JD─九○三九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台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三段一九八號前內側車道時,與柯○林所駕駛擬變換至內側車道之HD─三三八二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致林○旺駕駛之前述小客車保險槓受損,林○旺遂要求柯○林賠償,為柯○林拒絕並欲離去,張○榮、葉○義及林○旺三人竟因而心生不滿,為阻止柯○林離去而基於共同之犯
意聯絡,分別以徒手毆打柯○林或拉扯柯○林衣服之強暴
^^^^^^^^^^^^^^^^^^^^^^^^^^^^^^^^^^
方式阻止柯○林離去而妨害柯○林自由行動之權利。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以強暴妨害
^^^^^^^^^^^^^^^^^^^^^^^^^^^^^^^^^^^^^^^^
人行使權利罪強制罪。其與葉正義及林青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係共同正犯。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 條 (83.01.28)

===========================

這二個判決講的很清楚了,85年訴字第253號講的是妨害通行權,85年易字第133號講的是妨害人身自由權,這二個案例用在本案中恰恰好,為了抗議張銘清,而阻擋他的去路縱使有警察為開道,但依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 第 546 號判決要旨所示[只要一開始行無意義之事或被害人不能依原來之意思行使權利,即屬既遂。],則被害人不能依其原有之意思方向行進,加害人的行為就以既遂了,至於警方另外為其開道,並不影響該既遂之成立.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5:57
那些媒體妓者,你們已經犯了 powerslide 所條列的罪名。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0月22日 15:58
to ESIR:

我早八百年前為陳幸妤事件發聲的時候,你躲在哪裡?

http://tb.chinatimes.com/forum1.asp?ArticleID=2062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5:59
喔!我在幹譙媒體妓者。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0月22日 16:01
喔!我在幹譙媒體妓者。
==================
最好是啦!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6:02
另外,張匪銘清是以學者身份來台訪問,地方警察有義務幫外國學者開道嗎?他或邀請他的主辦單位有申請維安保護嗎?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0月22日 16:04
被媒體妓者推擠跌倒的陳倖妤。怎麼沒看到中華流亡民國的老鴇檢調主動偵察約談媒體妓者啊?

同樣跌倒,一個當成笑話來看待。一個就變成是暴力?

什麼不要違背台灣人的核心價值?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0月22日 16:20
同樣的標準,上面所有指責這是暴力事件的言論,全是笑話。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0月22日 16:21
講笑話,還講的義正辭嚴,正經800,更是笑話。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0月22日 16:23
同樣的標準,上面所有指責這是暴力事件的言論,全是笑話。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0月22日 16:21
講笑話,還講的義正辭嚴,正經800,更是笑話。
=======================================


不知道是誰笑話,2000記者包圍陳幸妤事件的我就出來發聲了,那時候你躲在哪裡?現在還有資格來發言?

這才是真正的笑話!!!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6:25
好了不起喔。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0月22日 16:27
好了不起喔。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0月22日 16:27
噗~~

沒什麼大不了,只不過驗證某些人的大言不慚與雙重標準罷了!

說到指責,按照你的邏輯,你既然2000年陳幸妤事件沒出來發聲,你現在也沒資格發聲,不然就是在自打嘴吧!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16:30
什麼雙重標準?你是說媒體檢調囉?
想不出來,為什麼200年前,我還沒出生,現在會沒資格發聲?呵呵~~大概你powerslide現在有幾千歲?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0月22日 16:34
酥餅大,您網頁上的認識張銘清短片能不能借我連結一下?
Posted by 老秤錘 at 2008年10月22日 16:42
Posted by Simen路過 at 2008年10月22日 16:56
我想CNN的標題已經說明了發生什麼事,還是這是民進黨解釋的一貫三部曲
1.我沒有殺人人根本沒事2.人死以後說人不是我殺的3.我殺他是為了台獨,真是夠了不要再汙辱台獨,消費台獨了

舉例 陳前總統說1.我沒有海外帳戶_>2.都是扁嫂搞的 __>3.那筆錢是建國基金
Posted by 騎車經過乙 at 2008年10月22日 17:32
泛藍的~
沒打人就沒打人~張自己跌倒就是自己跌倒的~
我們也都有看了~

還有這樣是污辱什麼台獨?台灣主權獨立~有任何人可以污辱嗎?
當中國打壓台灣時~你怎麼就不得台獨被污辱?
難道是台灣主權~泛藍沒份?
Posted by 海天 at 2008年10月22日 17:53
對了~台支乙
跟阿扁又有什麼關係?笑死人~
查幾個月了~統媒整天說有証据~又不關~氣死你這藍教徒嗎?
Posted by 海天 at 2008年10月22日 17:54
to powerslide
舌戰群雄喔
希望你的拳頭跟舌頭一樣利害
Posted by 路人 at 2008年10月22日 19:43
>>共擷取到79張分解圖

太強了。
Posted by 酥餅 at 2008年10月22日 19:47
張銘清的那一跤跟劉兆鹹因為思念飲奶精的那一跤跟馬區長作賊心虛的那一跤,都如出一轍,代表海峽兩區的國運會有下跌運勢,隨時都會垮台。
Posted by 市井小民升斗小民 at 2008年10月22日 20:23
powerslide 時間真多,莫非是..?
Posted by Daphne at 2008年10月22日 20:43
再佔酥餅大一格留言。

To powerslide

我可沒說「犯罪人妨害行為成立之後警方以武力去除之後犯罪人的行為就不成立」,重點強調在警方的戒護下,犯行是否成立會有認定上的爭議,當然法官也可能作最嚴苛認定,那沒話說,我自始即強調全案在認定上會有爭議,只是看不慣你一口斷言的態度,除了本案法官,誰能一口咬定?

未必故意必須證明行為人事先對犯行有預見,且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也就是行為人「不打算這麼做,但知道會有這種結果,如果真的發生也不錯」;請問你如何證明那些抗議者,對於張銘清被包圍之事有預見且不違背本意?每個抗議的人去參與都有預期到會妨害張銘清的自由?都覺得把他包圍起來也不錯?

只要沒有辦法百分之百肯定,就有爭議之處,除非有明確事證,否則誰敢斷言?

你若硬要用未必故意來解讀抗議者,那是你的自由,不過,我倒是很訝異刑法上難以處理的犯意問題,在你手上倒是很容易處理,待在事務所太可惜,發表幾篇論文來解決學者們多年爭議如何?

引了兩三個只有要旨就斷章取義的人是你,有案號沒法院的判決的人是你,沒學好該罵的人自然是你;不過也難得知錯能改,後來引判決也曉得要看完全文、
附上地院,孺子可教。

問我刑法老師是誰?我倒想請教貴事務所是誰主持、有哪些律師,以後叫學生不要去。
Posted by Shoei at 2008年10月22日 21:39
看到一群人在鬥法律,眼睛都是圈圈@@"
Posted by RLoxss at 2008年10月22日 21:58
>我可沒說「犯罪人妨害行為成立之後警方以武力去除之後犯罪人的行為就不成立」,重點強調在警方的戒護下,犯行是否成立會有認定上的爭議,當然法官也可能作最嚴苛認定,那沒話說,我自始即強調全案在認定上會有爭議,只是看不慣你一口斷言的態度,除了本案法官,誰能一口咬定?
============
所以哩

你也不是法官

你也不過是依據學理作可能的推斷

那既然如此有啥好說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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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必故意必須證明行為人事先對犯行有預見,且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也就是行為人「不打算這麼做,但知道會有這種結果,如果真的發生也不錯」;請問你如何證明那些抗議者,對於張銘清被包圍之事有預見且不違背本意?每個抗議的人去參與都有預期到會妨害張銘清的自由?都覺得把他包圍起來也不錯?

只要沒有辦法百分之百肯定,就有爭議之處,除非有明確事證,否則誰敢斷言?
======================


所以您的重點是?

訴訟法上無法證明?還是實體法上根本不可能成立?

說來聽聽吧!

至於犯意的證明,也許你該請教張大魯先生,我怎麼證明他的誹謗犯意啊



PS.學院待久了,您恐怕連刑事訴訟怎麼進行您可能都忘了!

===================================
>你若硬要用未必故意來解讀抗議者,那是你的自由,不過,我倒是很訝異刑法上難以處理的犯意問題,在你手上倒是很容易處理,待在事務所太可惜,發表幾篇論文來解決學者們多年爭議如何?
======================


又開始轉移話題了

你的老師都較你這麼回答問題的嗎?
=============================
>引了兩三個只有要旨就斷章取義的人是你,有案號沒法院的判決的人是你,沒學好該罵的人自然是你;不過也難得知錯能改,後來引判決也曉得要看完全文、
附上地院,孺子可教
===============


你還是沒有回答我我的問題啊

照您的說法,28年上 第 3650 號 講的到底是妨害還是行為不能啊?

可不要顧左右而言他迴避自己的矛盾喔~~
========================
304條的關鍵在於「使人行無意義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前者可擴大解釋為使人「行為不能」。
^^^^^^^^^^^^^^^^^^^^^^^^^^^^

回家多唸點書吧。
=============


4 裁判字號: 28年上 第 3650 號
裁判案由: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如果上訴人雇工挑取積沙,所使用之工具確為被告強行取走,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攜走工具,既足以妨害他人工作之進行],要亦不得謂非該條之強暴、脅迫行為。
==============================

問我刑法老師是誰?我倒想請教貴事務所是誰主持、有哪些律師,以後叫學生不要去。
================


好啊

反正台灣能稱得上國際事務所的也沒幾間

也不少你一個啦

噗哈哈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22:04
我可沒說「犯罪人妨害行為成立之後警方以武力去除之後犯罪人的行為就不成立」,重點強調在警方的戒護下,犯行是否成立會有認定上的爭議,當然法官也可能作最嚴苛認定,那沒話說,我自始即強調全案在認定上會有爭議,只是看不慣你一口斷言的態度,除了本案法官,誰能一口咬定?
====================
重點,是這干警察的戒護何事?

依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 第 546 號判決要旨所示[只要一開始行無意義之事或被害人不能依原來之意思行使權利,即屬既遂。],則被害人不能依其原有之意思方向行進,加害人的行為就以既遂了,干警察何事?這又不是私刑拘禁罪,為什麼要達到行動自由完全被剝奪的的地步!你的說法根本就是狗屁不通
Posted by powerslide at 2008年10月22日 22:18
不要再混蛋了啦
Posted by PL at 2008年10月22日 22:37
我早就說去孔廟帶什麼香蕉去啊!!!
你看一堆猴子上來搶怎麼可能不會不小心推到人呢!!!
張銘清你太超過了!!!!
Posted by atog at 2008年10月23日 03:57
這些人渣害死民進黨了,他們跟愛國同心會有什麼兩樣?這邊還一堆人再替過度操作的下流抗議行為辯護?抗議不可以有創意點嗎,一定要跳上車子猛踩?這些深綠的再這樣搞,是想讓國民黨繼續連任害死我們這些台灣人就對了
Posted by frogknight at 2008年10月23日 09:07
樓上的,你的二分法也太粗糙了吧!再者,台灣派不等於民進黨!顯然你(妳)被媒體或國民黨洗腦太深了!
Posted by leo at 2008年10月23日 09:20
我比較在乎的是 後腦的那一拳, 因為那是人類的命門要害.

他跌倒的方法是正確的, 用滾的可以減少許多撞擊力. 而且跌倒傷的是臀部, 那不是人類的要害.

不過後腦的那一拳, 比較會有後遺症.
Posted by yin at 2008年10月23日 11:10
Posted by beeko at 2008年10月23日 12:16
上面的leo是眼力太好嗎? 什麼台灣不台灣派的還二分法勒,能與中共政治談判的除了國民兩黨還有誰,這些綠軍基本教義派的人根本就是少數如今卻越來越激進,一定要用這種羞辱人的行為來達到抗議手段嗎? 現在就只有王定宇最爽啦然後你們在那邊辯護誰動手誰自己跌倒,可悲啊 到時候就等著看國民一黨專制的賣掉台灣吧
Posted by frogknight at 2008年10月23日 14:01
國民黨現在的主子是邱毅,皇太后是文茜,兩宮太監是濤哥、康哥,再也沒執政的機會了了
Posted by 市井小民升斗小民 at 2008年10月23日 15:51
一位神通高人看了電視新聞後,張銘新是無形的靈推倒的。一位台南朋友說是孔子顯靈走出廟門,來教訓這位山東同鄉。與王定宇無關!
Posted by 黃君策 at 2008年10月23日 16:09
要那個草莓起司蛋糕冰淇淋去支那大陸加油賣啦。
看如果他的草莓起司蛋糕冰淇淋貼有「台灣和中國一邊一國」的標語,而沒有被下架或被砸店。再來說加油。

建議他先貼個「中國撤除1400顆飛彈」的標語,試賣看看。
Posted by ESIR at 2008年10月23日 18:21
為什麼會有人一直幫[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種政治主張的敵國講話?

我要告訴你們這些大人,小學生的是非善惡標準非常明確,可以回來重念小學,我教教各位價值觀偏差的大人們...

正義感是什麼?國家尊嚴是什麼?

人要有靈魂啊!
Posted by 蔡老師 at 2008年10月26日 07:12
日本倭寇侵華時,祖國使用的戰法稱為"人海戰術"。
不管什麼老人小孩都拿來當砲灰,有效阻擋倭寇的攻擊。
事實再次證明,這類戰術是對付台灣人最好的戰術,只要拿出死不完的老人,就能讓你們自己打自己打的要死了。

在祖國,真正的核心黨國份子算是極少數,
就算5%好了,在14億的人口中就只有7千萬人。
(用漢字讓數字看起來較小)
因此對5,000,000的台派人口來說,並不構成威脅。
用這個論點讓台派人士鬆懈,認為還是很有勝算,真不愧是好主意。
謝謝指教!
Posted by 馬先生 at 2008年10月28日 19:04
浪費生命...

挺藍挺綠XXX

做些對自己的生命有意義的事吧...
Posted by frankyyzz at 2008年10月29日 00:04
少在那邊胡說八道了~
這些愛戴綠帽的鸚鵡~
Posted by 妞 at 2008年11月10日 13:01
一群瘋狗在此站討論臺毒可笑!
Posted by 就是中國人(163.29.105.241) at 2009年05月19日 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