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8月15日

馬英九無罪?


在判決前一晚我就跟家人打賭,馬英九一定無罪,我的原因很簡單,近一年來台灣的司法早就荒腔走板,中國派對台灣派的鬥爭早就進入用盡手上權力,不論是非只論黨派,不論公理只比拳頭大小的「民主內戰」狀態,而從來沒有政黨輪替過的司法是國民黨戰力中最新的一翼,其中爭相請命上陣者不計其數,君不見蔡守訓稱能審判國務機要費案是今生的福報;高雄當選無效之訴的法官也奮勇向前,判賄選陣營勝訴,舉發賄選者當選無效。在馬英九案上對蔡守訓還有期待的只能說是現實感不足,果不其然,判決書寫的像是馬英九的答辯書,法官當得比馬英九的辯護律師還像辯護律師,判決書全文在此,大家可以去讀一讀。

同樣是首長特別費,台北市前捷運局長齊寶錚以首長特支費支付私人住宅水電費被判12年,馬英九的特別費不止支付私人水電費,還讓女兒在美國刷卡,匯入太太戶頭當生活費,買富邦股票,用不完的甚至申報為私人財產竟然判無罪!法官扯東扯西扯到宋朝,還說自民國62年後特別費的使用就比較寬鬆,卻對民國90年才宣判的齊寶錚案視而不見,擺明了睜眼說瞎話。

法官在判決書中認定特別費是「實質補貼」,卻不見即便是法務部所謂的「實質補貼說」也強調必須用於公務,要知道,法官是在法律之下引經據典的工作,不擁有創造法律的立法權,法官的心證也必須根據法律。判決書中全然不見法官特別費為個人補助的「法律見解」是基於哪一條現行法律,或是哪一份有效的政府公文,相反的,認定特別費是公款的政府公文包括馬英九本人在議會答詢的錄影帶這位法官反而視而不見,自創「法律見解」,法官當不夠還當起立法委員。

判決書中法官還裝白痴,說何謂「公用」定義不清,馬英九不應該對一個定義不清的名詞負責。「公用」再怎麼定義不清,小學生也知道不能拿去支付私人水電費,讓女兒在美國刷卡,匯入太太戶頭當生活費,買富邦股票,用不完的申報為私人財產。

這麼離譜的判決與判決書是法官能力不足嗎?絕對不是!這是一場不論公義、不論是非、不論專業,只論敵我,只論勝敗的內戰,法官的職權是他手上的武器,不然你能拿他如何?台灣人民辛苦工作的納稅錢還要供養他一輩子,連他死後還要供養他的妻兒,不然你要怎樣?

法官判馬英九無罪,馬英九就真的無罪了嗎?君不見宋楚瑜興票案,檢察官連起訴都沒有但是台灣人民真相信宋楚瑜的清白嗎?

台灣的民主可以說是天上掉下來的,轉型緩慢是隨之而來的代價,台灣人民雖然先短暫將行政權由國民黨手中奪了回來,但是立法權、司法權、媒體權都尚未政黨輪替,國民黨的統治基礎在社會各個角落包括企業、政府機關、學校都還固若磐石,可笑的是曾有一段時間,許多台灣人民竟然相信自己已經當家作主的假象,還要去體諒包容他們的統治者,讓既得利益者順理成章的扮演起被害者,更加鞏固他們的既得利益。

經過這一連串的事件,台灣人民應該要覺醒了,只有完全的執政才能完全的改革,民主才能真正深化。首先立法委員選舉必須過半、總統選舉一定要勝選,之後在立法院先修法收回屬於台灣人民的不義黨產、解放鳥籠公投法還權於民,再以公投制訂新憲法徹底改革台灣司法,這些都完成後,台灣人民才算真正出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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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列表:
馬英九特別費案 判決書全文 ◎馬英九特別費案 判決書全文檔案下載◎ ◎
馬英九特別費案判決書全文【妙子的故鄉翦影】 at 2007年08月15日 11:10
法官將特別費視為實質補貼的判決難以令人信服的兩個原因。陳瑞仁檢察官當初形容馬英九特別費案像是不戴手套的偷車賊,也就是無論犯意或犯行都罪證明確,其中又以馬英九在議會答詢時
這樣的判決!【台灣英社 UKFS】 at 2007年08月15日 17:33
 
【帥就贏面?】但他們真的都比小馬哥還帥!【荒蕪別坵穡】 at 2007年08月16日 02:02
為查明本案,檢方傳喚當天負責進出管制的某甲。
對、嗯物語【Passion: 慕容理深のblog 】 at 2007年08月16日 20:53
馬英九在新營所舉的兩個例子正好倒打自己的「私款說」一耙。他這番說詞讓我們更看清楚一審判決的不合理,同時也為自己的反覆矛盾之詞再添一例。
當政治自殺者補己一刀【Passion: 慕容理深のblog 】 at 2007年08月18日 20:58
檢方為何遲遲不敢提出上訴,難道只想一審就結案嗎?嚴家同先生說得對!特別費案也是對司法審判,台灣需要的不再是司改,而是司法革命,因為,
特別費案也是對司法審判【尋找夢想的天空】 at 2007年08月19日 06:49
三位法官聯合具名的判決書竟然出現明顯的邏輯推理錯誤以及對政府公文書字句的理解偏差。
馬案一審法官的文字與邏輯能力【Passion: 慕容理深のblog 】 at 2007年08月20日 15:04
基於接二連三的首長特別費訴訟案會「癱瘓司法」的考量,謝長廷提出以大赦化解的方案。已經習慣拿錯香跟拜的馬英九則昧於法律常識地主張「特赦」。另有些人則建議以特別立法方式來解
來告必查,癱瘓司法【Passion: 慕容理深のblog 】 at 2007年09月28日 22:03
特別費、個性、命運【Passion: 慕容理深のblog 】 at 2007年12月23日 02:57
回應文章
餅老師出現了~~^^

這次的判決該讓那些喊著政黨二次輪替的人醒醒了
要二次輪替也不是不行,拿像樣一點的貨色來換
這種貪污變無罪的還能端上檯面嗎?
Posted by alann at 2007年08月15日 11:24
這個部落格停頓有一段時間了,酥餅老師終於跳出來啦!

現在,我很期待具特別費性質的國務機要費判決有罪說...^^
Posted by Geral at 2007年08月15日 11:25
Orz...「頭香藍」一點都不是浪得虛名!
Posted by Geral at 2007年08月15日 11:26
罵得好。
只是覺得沉痛。

當立法、司法、行政,無一可被信任時,我們還剩下什麼?
Posted by 喻拔 at 2007年08月15日 12:20
說得真好,沒想到馬英九的厚顏無恥竟然可以有這麼多人替他背書支持,包括法官,檢察官,媒體,立法委,真的為台灣現世的價值觀感到混亂,我看我快去考高考,然侯也跟著污起各項補貼好了,最好是在包個工程一起污....反正一切惟馬首是瞻....無恥且決不認錯正是主流價值觀阿.....還有人說馬先生用公款給女兒國外讀書刷卡是公用....因為要為國舉才阿.....真是沒有天理的世界!!
Posted by Roy at 2007年08月15日 12:30
這個部落格更新了
表示酥餅老師已經回到台灣了嗎??
Posted by EASON at 2007年08月15日 13:20
齊寶錚案問題在於特別費預算外非法收入

仔細閱讀完判決書後
會發現齊寶錚案的關鍵
根本不在於使用特別費支付水電費吧
問題是出在其特別費不夠支付水電費
又無法以其他公款核銷
卻讓下屬以下列方法代為籌款

收受王光逵交付廣告費回扣款
向捷運局虛報採購文具,詐領金錢
收受捷運員工合作社訂購中秋月餅回扣

這些都不是用特別費報銷的吧....

本案經數度發回更審
齊寶錚在更二審宣判前就死了
而配合代為籌款的共犯
更三審才在950718判決

http://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2090371&no=52275

============
以上↑ 抄來的...
Posted by mimi at 2007年08月15日 17:39
1.拜託你吧,不要昧著良心妖言惑眾還自以為清高好嗎?我相信民進黨員的論述能力超棒,但治國..拜託...有人瞎了眼嗎
2.謝長廷以造假的錄音帶不當取得高雄市長的位置,他還不是皮皮不承認,我們需要這種人當總統嗎?
3.請你們民進黨四大天王的特別費清一清再說啦,一隻嘴講別人,我還希望馬英九被判刑,不然還不是爽到民進黨的四笅王,還有慣例可以援用喔,你們民進黨的要是有種就不要躲在國民黨屁股裡面啦,就叫那個陳水扁不要躲在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大傘下,拜託,那個保護過蔣介石耶,民進黨的還有臉用嗎?至於憲法,也是沒種嘛,只會叫叫叫,叫什麼,騙南部人喔,羅太太也不辦,勇哥飼料費也不辦,是怎樣,得了便宜還賣乖就是台灣人嗎?那是不是不要臉的就是台灣人? 而只會在那邊溫良恭儉讓的阿斗國民黨就是外省人?
4.馬英九特別費會比謝長廷A的錢多嗎?馬英九A的錢會危害到公共安全,但是大家想想,小巨蛋跟貓纜加起來跟高捷與高鐵比,哪個出事會死很多人?民進黨的只會叫說小巨蛋是為了讓馬英九剪綵,對啊,我承認,那高鐵不是嗎?笑死人,你要是要說有連戰與高鐵的關係也OK啦,那總統就可以不顧人民安全不會緊急煞車一下嗎,而高捷定說2006要全線通車,通在哪?是怕脫軌出事地層下陷影響2008嗎?那陳水扁是在做假的喔,只會剪綵義賣耍寶,南部災情慘重還在那裡耍猴戲,笑死人,欺負我們這些南部人啦!
5.兩個黨都很爛的台灣,是台灣人之恥,也是台灣人的悲哀,我們能做什麼,就是輪替一下啦,叫國民黨查清民進黨的弊案後,下台,再換民進黨上台啦,只會論述有啥屁用,教授又怎樣?李遠哲還不是推說教育爛不干他的事情,難道有一隻嘴會隻隻隻隻叫的就是對的嗎?難道口才差的就都是混蛋嗎?
6.TVBS2100根本不是統派媒體,不然他們那些人在批評馬英九是怎樣,拿了老共的錢還不快讓國民黨上台喔!還在那邊講求公理正義嗎?笑死人,拜託,有濫對手就請拿出爛招,有奸巧對手就請拿出奸招,不要在那邊清高,民進黨的不跟你玩清高啦,這些人哪有什麼道德,利用228冤魂去騙吃騙喝,那些人被國民黨的殺死又怎麼,你們就可以假造記錄片嗎?就可以濫用他們嗎?怎麼不擲爻一下問問那些人要不要被你們爛用啊?不然叫宋七力下地府查一下啊!順便教一下謝長廷怎麼觀落陰好了,而且,那些人被國民黨的殺死的又怎樣?現今被民進黨的濫政策間接逼死的人數不下百倍千倍吧?難道活著的人不是人嗎?老是要牽拖一些鬼魂出來,你好膽就叫那些冤魂晚上托夢給你們,真的是沒種的人才會找死人出來伸冤,笑死人
7.謝長廷又一次地凌遲葉菊蘭,轉去捅蘇貞昌,而蘇貞昌竟然肯跟他口中的奸巧之人共事,是為了台灣大局嗎?你相信嗎?是為了能把民進黨之恥陳水扁從屁股上擦乾淨,然後,再繼續掏空國民黨遺留的資源,而請大家不要忘記,他們在吃的是中國的奶水,要是有種,就請把國民黨運來的故宮文物送回中國,建造的十大建設打掉重建,把資金歸零(這倒是民進黨藉由掏空台灣正在做的唯一政治正確的事情),甚至,ㄟ,你們還有臉住總統府住的這麼爽喔,那是日本鬼子蓋的捏,
8.不選藍不選綠,只支持政黨輪替
Posted by 220.129.143.135 at 2007年08月15日 18:06
8-1現在應該輪到共產黨。
Posted by 幫樓上補充 at 2007年08月15日 18:36
法官用宋朝制度來為馬脫罪,所以說現在是大宋時期,法官領的是宋朝官俸?
Posted by 看不下去 at 2007年08月15日 18:38
不要把南部人當白癡:
沒人會把南部人當白癡,但會把你當白癡啦。
Posted by 孟芬 at 2007年08月15日 19:51
法官用宋朝制度來為馬脫罪,所以說現在是大宋時期,法官領的是宋朝官俸?
----------------
對啊!現在法官是領古錢,不是領新台幣喔。
所以下次要發薪時,請記得把古幣,存到法官的帳戶喔。
Posted by 孟芬 at 2007年08月15日 19:58
Sir,

Welcome back to Taiwan and Join the Freedom War against Pan Blue Chinese Gangs !!

Skylight fighter
Posted by Skylight at 2007年08月15日 20:04
不對不對,依照大宋的律法,男人可以三妻四妾(好像說到爛了)。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8月15日 20:12
為什麼馬英九會判無罪?
很簡單嘛,因為檢察官事前功課做得太差,加上蒐證的能力不足。在判決書中理由第貳項,還被法官修理說證據不足以推論馬英九有罪。

建議,請特偵組更換檢察官吧。
Posted by 路人甲 at 2007年08月15日 20:2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ug/15/today-fo1.htm

侯表示對馬案從寬認定,不加以為難,處處著想卻落此下場,讓他感到不值。

看侯寬仁說了甚麼話就知道為什麼案子會辦得離離落落。

台灣的司法真的是要打掉重煉。
Posted by 酥餅 at 2007年08月15日 20:38
>>當立法、司法、行政,無一可被信任時,我們還剩下什麼?

我們還有中選會,還能用我們手中的選票改變扭轉台灣的命運,當哪一天連中選會都不被信任,或是手上的選票也被剝奪時才是真正的悲哀。
Posted by 酥餅 at 2007年08月15日 20:41
那個自稱南部人的有空來台北走走就知道為什麼馬英丸自已都講"他至少還有貓懶,不是沒做事"了。

媒體都喜歡說北部人都支持泛藍,但是也請不要把正常人當白痴好不好?連台北市都治不了,方針像蒼蠅一樣還敢談治國?

還有,當初高雄吳會被幹掉根本就是在電視上放黑函廣告加上在學校發放「謝長廷不是人」的錄影帶才被堵爛票淹到掛掉,我不知道那個是真的南部人還是假的南部人啦,至少高雄市在地人應該都還對這個還有深刻的印象。還是我誤解他南部人的意思,其實是大安文山(台北市南部)人?
Posted by Pig at 2007年08月15日 21:34
現任總統,也是最窩囊的元首陳水扁。
至少陳水扁這個軟腳蝦,台北市長任內有政績。
總統任內出包,陳水扁也沒置身事外。

馬廢帝!?台北市長幹成這種鳥樣,出包一副事不關己,
也想upgrade選總統!?

哪個自稱南部人的假南部人,不要再裝了。你的偽裝網開始掉漆了耶!!

某位本土派政客說得對:

「只有看過當總統的在貪污,沒看過貪污的想選總統。」

政黨輪替,拿更爛的KMT去取代很爛的民進黨!?

藍教果然都是腦殘。
Posted by single army at 2007年08月15日 21:48
酥餅大說:「在馬英九案上對蔡守訓還有期待的只能說是現實感不足」,這話罵到我了,嗚~
之前很大聲對家人宣告:「馬英九一審無罪的話,台灣的改革大概只能靠革命了。」
結果… 現在,只能苦笑說:「革命先革心,對中國黨和黨國洗腦下的台灣司法,徹底死心。」不消說,我在家中地位,一落千丈…
想想,被罵到臭頭的陳總統、侯寬仁,是不是也是「現實感不足」?總以為,雙方對陣,點到為止就好,不願重下殺手;總以為彼此好歹是「生命共同體」,哪知道,對手無恥噁爛到這種地步?
對付噁爛對手,能用什麼優雅手段?寧靜革命,靠的是手上選票吧?一次一次,淘汰這批噁爛的中國黨羽。
被罵中了,很難過,要對「同胞」死心,很沈重。八月十四日,歷史的一天。
Posted by 跳躍前進的台灣國 at 2007年08月15日 21:51
to跳躍前進的台灣國 :

同感。陳水扁在兩任統統任內,該做的沒作:
1.刻意討好在野黨,結果落得親痛仇快。
2.政府體制的改革作沒幾項,現在看到報應
(例如司法改革改到最後變嘴砲改革)。

最後要看現在的民進黨到底有沒有覺悟,到底能不能吸收陳水扁的教訓,不然2008年又把票投給另一個軟腳扁。
Posted by single army at 2007年08月15日 22:06
酥餅大,歡迎回來!
Posted by angus at 2007年08月15日 22:41
說到要政黨輪替,也還要再40年才能再輪回中國黨吧...
Posted by cc at 2007年08月15日 23:00
以台支人大腦進化程度,要到21世紀的水準,恐怕還要花上好幾百年。
Posted by single army at 2007年08月16日 00:10
想不到「酥餅」大師文筆如此之好:說理清楚、論辯犀利…。
只嘆蔡××等法官心證太神勇(才怪!):
一、 實質補貼說:特別費有補貼性質,馬英九以領據領取特別費,既未施用詐術,也未使任何人陷於錯誤,是「沿襲依例被動領用」具實質補貼性質的特別費。所以無罪。
二、 重新組合思考說:至被告於案發後經市議員所為質詢之答覆或媒體之訪問,被告之認知已經有所重新組合思考,亦已經非屬當初被告領取特別費半數之意,自無關連性,毋庸採擷。
三、 公使錢說:引用宋史以比附援引。
四、 其他…。
一審判馬「無罪」,既有藍營、「愛被統媒」恃靠,社會嘩然、非議,又能奈何?
Posted by farn dad at 2007年08月16日 00:45
受苦的人,沒有悲觀的權利!
此次事件,請民進黨人除了會大聲喊痛之外,人民還期待他們有能力及政策來進行改革.請民進黨來證明是一個值得我們信賴的政黨.

如果民進黨面對藍教/泛統的反撲時束手無策,而只訴求把票投給他們;那跟小朋友哭哭時,叫父母安慰有何兩樣?

跟據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大家發出叫民進黨/立委,馬上向蔡守訊提告.

雖然不見得可以扳倒蔡守訊,至少可以讓蔡守訊更進一步提出審判書的詳細心證,看他如何自圓其說,讓全民更了解藍教法官們判決的荒謬.

餅大覺得如何?
Posted by 潛水夫 at 2007年08月16日 01:19
經議會審議通過之預算簿規定,亦為「依法行政」「依法審判」之「法」,特別費編在業務門科目,當然是公款,公款性質須要誰承認才是公款?
公款其來處去處,須為公務公益,且當年度未核銷未保留即應歸繳公庫。
按月授權下屬以領據領取特別費,是依法、沿襲、依例沒錯,但怎稱為「被動領用」?
是補貼公務公益之用,才叫實質,若常年補進妻女帳戶、花用、申報私財,還可恣意妄稱為實質補貼?如此行止還算無犯意?無犯行?
輕縱領錢人無罪,卻罰報帳人有罪,就不倚輕倚重誤判?
法官心證太神勇?
Posted by farn dad at 2007年08月16日 01:21
唉呦
你們不要吃口水又吐口水啦
不衛生

A錢還管你什麼幣勒
有的A就好了
連治水的錢都A了
還有啥不能A的
古錢?
那的確應該是新的洗錢方法喔
吳贖針會不會把錢洗成她假裝要躺的那個棺材裡啊
譬如像是用黃金打造的百億棺材啊
那些都是國民黨掙來的骯髒錢耶
她還可以睡的安穩喔
那她也是中共同路人啊
原來最近一堆蚊子館一堆爛國家級建設都是為了掏空台灣之後
製造島內紛爭
好讓中共可以打過來
那冥噤黨就可以藉由流亡貴族的名義在海外繼續買鑽戒鑚表以及超市了
繼續以精品店貴婦人以及超市貴婦的名義
援助流亡在外的海外同胞了
好棒喔
YA
真是用心良苦啊

看到一堆聚集取暖的傢伙
南部人是白痴嗎
是!!!

陳水扁都說他神經大條了(剛愎自用且幼稚的無能象徵)
在這邊叫有什麼用
反正陳水扁有大法官釋憲(假藉國民黨餘毒來保護自己的無鳥窩囊作為)
妳拿它能怎樣
教育部長的兒女都在國外念書(是學馬學蘇還是學誰啊)
妳能怎樣
二次金改欄帳一堆(他也沒膽下令徹查捏)
妳能怎樣
蓋了一半的爛橋浪費公帑(反正工程款樁腳吸夠了就好)
妳能怎樣
用外戚執政(重點是外戚無能,這不就是學習漢朝嗎?阿扁是漢朝同路人嗎?)
妳能怎樣
人家就是有種有福氣被319眷顧啦
連戰就沒有這個福氣

我教妳
反正就大喊
"長廷長廷分身挺,
SAY蘇SAY蘇你最輸!
啊~宋七力是我ㄟ神啦"

就好了

ㄧ堆廢話
看看今日想想過去
反正台灣早點被台灣人自己治理的話
沒錢沒建設沒制度而且唸書的人少
就不能獨立嗎?

應該也可能會獨立
但應該是
高雄國或是台南國之類的
還是新潮流國跟基本教義國啊?
還是蘇國或是謝國勒?

話說回來
當時沒有癡心妄想的國民黨花大把鈔票跟軍力擋著中共的話
823炮戰幹嘛發生
那天搞不好就是"823台灣省回歸中國紀念日"
可是那時台灣人又沒有武器好反擊
只好央求日本人保護
難道那時候台灣人想被日本統治喔
真是
我也挺愛日本的
如果那時候823沒有發生
台灣
不是變成日本國就是中國的一部分了
這裡的發言大家的反中潛意識裡
應該就是媚日吧?
日本真的不錯捏
不過你應該比較愛美國
那是不是該說
滾回美國去啊?

還有還有
台灣民主的轉型
如果要扯倒歇斯底里的那個危害公共安全的自焚傢伙(沒人告他嗎)
那還要提及蔣經國的晚年腦子不清楚
以及李豋灰的慫恿操弄吧

那個南部人!
滾啦
Posted by 220.129.141.146 at 2007年08月16日 02:57
怎麼那麼多智障不知道擋住中共的是美國,
不是敗逃來台的國民黨?
Posted by cc at 2007年08月16日 03:51
乾脆我們國民黨去打仗?哈哈哈~~~

有個故事是這樣的:有個人被打的抱頭鼠竄,翻山越嶺逃到一個村莊去要求收留,然後,告訴那那個村莊的人:沒關係,我會保護你們,因為我最會逃亡。

哈哈哈~~~中國國民黨去打仗?哈哈哈~~~去跟中國人說,都會被笑掉大牙。
----------
馬19無能傑作的一小部分:

16.公路柏油偷工減料,台北新工處官員涉及官商勾結被訴。
17.SARS期間,和平醫院爆發院內感染,造成多人死亡。另有市民邱小妹因市醫院拒收診療,成為人球,命喪其他縣市。
18.921大地震東星大樓倒塌,馬英九任內至今卸任後仍未重建完工,台北市政府繼續上訴,拒不賠償災民損害。
----------------
重新組合?最新的菜式法律術語?各位要牢記在心,以後有人說:我是經過仔細「重新組合」後,才說出這些話。

記得:這個人,在說謊!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08月16日 06:22
前面那篇三小的很有中國憤青的味道,國共合作有教你們這些網軍怎麼樣到別人部落格拉屎不擦屁股的話那還真是物超所值。
Posted by Pig at 2007年08月16日 09:26
胡自強、郝龍斌、朱立倫當初這些自清和老馬使用方式不一樣的人,是否該判他們違法失職呢?其他那些把沒用完的特別費繳回國庫的人,也該跟中央追討沒用完的部分?
Posted by 看不下去 at 2007年08月16日 17:45
版主你好,在下對於版主的一些文句,嘗試提供以下的思考方向提供參考,或許可以激發雙方的思辯。
1「從來沒有政黨輪替過的司法」→提問:司法是否應有政黨輪替?司法應有的角色是什麼?是成為中立的裁判者?還是應讓政黨掌控?如果不應讓政黨掌控?那麼是否應讓司法政黨輪替?
2「卻對民國90年才宣判的齊寶錚案視而不見」→提問:法官為判決時,是否受其他判決之拘束?如果肯定,則何如?如果否定,則何如?
3「卻不見即便是法務部所謂的「實質補貼說」也強調必須用於公務,要知道,法官是在法律之下引經據典的工作,不擁有創造法律的立法權,法官的心證也必須根據法律。判決書中全然不見法官特別費為個人補助的「法律見解」是基於哪一條現行法律,或是哪一份有效的政府公文」→提問:法官判決時,是否受法務部見解(解釋性行政規則)的拘束?法官本於法律獨立審判,是否應受行政機關解釋的拘束呢?若係肯定,則是否有違權力分立呢?是否審判獨立淪為空談呢?
4「法官的職權是他手上的武器,不然你能拿他如何?」→提問:對於一審法官的判決不服,是否有救濟的管道?是否不能拿他如何?又設問,如果法官的判決如枉法裁判外,能拿法官如何,那麼審判獨立是否會被架空?又對於法官的判決不服,除了上訴救濟之外,是否應有其他的管道不服呢?這些管道是否對於司法的公正性有幫助呢?這些管道又是什麼呢?
5「再以公投制訂新憲法徹底改革台灣司法」→提問:台灣司法是否以制訂新憲法為唯一的改革之道呢?司法的缺失是否能由憲法的修訂或制訂來解決呢?司法有那些需要改革之處?這些缺失是否僅能由制訂新憲法才來改革,還是能藉由立法改革呢?還是最高法院與司法院應自我圖強,改正過去不當的見解呢?

有興趣的話,也請版主提供想法,讓在下可更加深入自我思辯
Posted by 潛水人 at 2007年08月16日 19:05
酥餅兄想必已逐漸安頓好了吧!

其實
這個判決剛好推翻掉審計部的說法
當時的審計部不是說特別費是公費嗎?
現在變實質補貼 現在變私款
審計部的大官小官瀆職了!

不過判他無罪也好
讓人民自己成立心中法庭
看看馬陣營還要怎麼歪七扭八台灣
看看還沒當總統已經可以把法律像麻糬一般捏弄
而且不必避諱
就知道如果讓他當選總統
台灣會變成怎樣

只是台灣人真的醒來了嗎?
Posted by 深山阿文 at 2007年08月16日 19:39
我懷疑報上刊登的是辯護文,而不是判決文. 龜毛的馬英九怎麼可能在看過筆錄後,簽署不實的筆錄. 而且他在電視上都說過這是公款.
Posted by alan at 2007年08月16日 20:30
潛水人:

如果你所思辨的是單純是「司法」本身的問題,照理確實應該由「司法」本身自己改良改革。但是如果「司法」本身已經受到其他強大外來因素影響,而失去自我改革的能力,甚至自我閹割,那能期待司法自我改革什麼?這種司法只會不斷的複製繁殖「不公不義」的病毒。

現在,或許你沒有注意到,特定政黨和附庸的媒體「干涉」「寄生」「吸附」「污染」「毒害」司法。現在,應該如何?

每個人應該都有電腦中毒的經驗,解決的方法有:
1.拿掃毒軟體把侵入的病毒掃除乾淨。讓系統可以正常運作。
2.FORMAT,重灌系統。
3.直接換台新電腦。

正常人不會選擇後面的兩項。問題是,如何可以找到有用有效和能力強的掃毒軟體。

以上,提供另一個思辨的擴展內容。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08月16日 22:19
如果有些病毒偽裝成掃毒程式,他宣稱某電腦主機中毒,但其實這是作業系統漏洞,藉掃毒程式名義感染其他運作正常的程式,請問這種情況該如何解決呢?搞不好用了掃毒程式還比原先的狀況更糟。

在只有一套作業系統的狀況下,重灌系統、換新電腦顯然都不能解決這樣的問題。

反過來講,某些惡劣的病毒在感染的防毒程式之後,造成作業系統的不穩定,如果此時再安裝新的防毒程式,他會將防毒程式當作是侵略的病毒,提出警告。此時你若想移除舊有的程式,他又會提出警告這是個危險的動作。

我想目前的狀況,用病毒與防毒程式來看,會是這樣的情況。:P:P
Posted by 電腦白吃 at 2007年08月16日 22:56
想不到,特定政黨和附庸媒體,的病毒如此惡毒。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08月16日 23:09
*病毒只要杜絕散播複製,別開別點別看就沒事,防範技術上不難,
例如:統媒
*病蟲比較麻煩,就像孫悟空一樣,不需本尊只要拔些毛
就可複製出幾個分身或變種,然後在網路或電腦間亂竄,例如:口語部隊 網特426 台支....等等
*木馬特洛依比較可怕,看起來像天上掉下來的王小蟬,一旦中毒,變成殭屍 稻草人被主子控制,還會攻擊癱瘓目標,例如:18趴 司法 教育 支那文化....等

要防嘛 除了常常更新修補外---一綱多本 正名 本土化 
裝裝掃毒軟體----用轉型正義掃看看
防火牆也是必須架設的---多一些台派執政
當然目前沒有任何方法能百分之百保證安全...........
Posted by tw at 2007年08月17日 02:59
第一點,首長特別費有分要發票核銷(A)、跟不要發票核銷的這兩部份(B),今天陳水扁總統出問題的是(A)的部份,法官根本就沒有要去查陳水扁總統有關(B)的部份,因為陳瑞仁檢察官的見解與承審馬英九的法官是相同的,你今天認為馬英九這樣作不對,那是不是連陳總統的這一部份也要查一查?他不要發票核銷的部份的費用都花到哪裡去了?

第二點,法官接受了馬英九陣營所提出「首長特別費」是具「私款」性質的「公款」,也就是說,只要首長簽具領據後將錢拿走,至於錢是要用到哪邊去,放在哪個帳戶,完全都是可以由首長自行決定。這也就是目前全台灣從總統到里長目前的使用方式,只是,一般基層單位或是縣市長,經常要包些什麼紅包白包等等的民事費用,或是要請私人助理,買些必須的生活用品,經常用這部份的錢來支出。只要能夠證明這筆錢沒有完全用來作為私人用途,比如買車買房子給自己住等,問題就不大。採用這個說法,也正好為全台灣有特別費使用的公務人員解套,也不用為了包一個紅包,就得簽上一堆公文,蓋一堆章,浪費公帑。這個判例也讓全台灣縣市首長不必再心驚膽跳。

第三點,馬陣營提出的「大海理論」被法官所接受,馬英九把首長特別費和他個人私款帳戶擺在一起,這是他最大的錯誤,但是他在88-92年間,利用該帳戶所捐的捐款遠大於這段期間特別費的數量,因為馬英九沒有像一般縣市首長老是跑應酬場合(現在也許不同了),所以他的特別費根本花不完,他在這個點上最大的問題是把這筆錢給放到私人戶頭裡面,但是藉由大海理論,馬英九認為從這個帳號支出的捐款費用是大於特別費,所以特別費都老早就捐出了,並沒有納為私用,有長期捐款習慣的馬英九可以毫無問題的證明,又因為這部份的特別費不用發票核銷,所以馬英九只要提出這筆錢沒有用在私人用途上,就算是他應凹好了,他還是提出了讓檢察官無法擊敗的理由。

第四點,檢察官侯寬仁在司法界的丁丁是有名的,他所起訴的案子有九成的被告都或無罪處分,早就在法官裡面成為黑名單了,為了要達到判決有罪的目的,侯寬仁用他以前常用的偽造,或者用他自己的說法叫做「改寫、精簡」證人的證詞,剛好被馬英九的律師抓包,影響了法官對於檢察官的印象,也影響了侯寬仁所提出來的證據的證據力,更別談侯寬仁其實也拿不出多少直接證據證明馬英九有犯意了。

簡單來說,馬英九在使用特別費上有瑕疵,但這個瑕疵於理有違(公款入私人帳戶,你可以說同一個帳戶裡面有用的錢就是特別費的錢,像是當學費、給自己老婆等等,這樣子馬英九當然也可以說我捐出去的錢是特別費的錢,不能說承認你的說法卻不承認馬英九的說法,同一個說法不能自相矛盾)、但於法卻無不合 (因為法律也沒有特別明確規定,沒用完的特別費必須要放到哪裡去,或是必須繳回國庫,而且就慣例上,多是首長自己留下),更無犯意可言,有人存心貪污還會把貪污的錢誠實拿去申報的嗎?馬英九好歹也是哈佛畢業沒那麼腦殘吧?

綜合以上觀點,也難怪馬英九會認為自己無辜為了莫須有的罪名接受審判了。

馬英九主席有沒有能力姑且不論,但人誰有不犯點小錯的呢?如果說這是貪污,也太誇張,因為馬英九並無貪污的犯意,而且他可以拿出「法律」上的「證據」,證明錢沒有用在自己人身上,但是馬英九的確有「行政疏失」,因為他公私不分,公私帳混在一起用,為了貪圖一時的方便,卻造成難以彌補的錯誤,但,如果他今天動的是(A)的錢,那不管怎樣說,都算違法。

這個問題最大著癥結點在於所謂的「大海理論」合不合理,問題是侯檢察官沒辦法推翻這個理論,整個案子的切入點也不對,明明知道馬英九沒有貪污的犯意,而用朝向貪污的方式偵辦,卻不是朝行政疏失的公務員失職方向走,雖然罪行小多了,但有罪的可能也提高許多,非常可惜的一點,原本可以看到更精彩的戰鬥的。
Posted by Derek Hsu at 2007年08月17日 10:37
檢察官在套招演出罷了

當前提已確定:必須判無罪
檢察官當然要分擔法官一部份的壓力 所以
不論在引述的條文或比錄上 都必須有些破綻

到現在還唱雙簧: 要法官道歉 要馬英九道歉...道歉可以搞屁啊
第一時間就循立上訴二審就好了啊
北檢到現在都還等KMT營造社會輿論壓力好讓他放棄上訴

民主內戰是因為 臺灣人太善良了 或者說 因為某一世代菁英被清空

馬英九只是另一個趴地吃土的宋楚瑜 終究無法當選的

只是 這條漫漫長路上已因此倒下許多英魂
Posted by 謝明宗 at 2007年08月17日 10:43
完全無法接受Derek的說法

請問什麼叫做具"私款性質公款"??是否可以定義??

在一般人的觀念裡面,公款就是公款,私款就是私款,沒有所謂"私款性質公款",公款就是用於公務使用,你要犒賞員工、要包紅白包都ok,但是你拿去買私人用品,就是公款私用。Derek的這種說法,是陷所有公務員於不義,大部分的公務員是奉公守法,深怕自己做錯了一步而丟飯碗,沒人敢像馬英九一般明明公款私用,又硬凹說這是"私款性質公款",然後又說全國公務員都像他一樣使用,這樣的政治人物真是可惡至極。

另外,馬英九的"大水庫理論"更是他貪污的證據,如果馬英九只是單純把不用單據的特別費放入私人帳戶,但是用剩下的部分歸還公庫,這樣是合法的;但是馬英九貪心的把未用的部分放入私人所得,這根本就是正大光明的貪污!!!如果Derek不相信,你可以去問任何公務人員,用不完的公款是否可以放入私人口袋,根本不會有人這樣做。

支持馬英九的人(我不是說藍營的人喔),麻煩你們想清楚,這樣會貪污的人真的是你們要的嗎??當你們口口聲聲說阿扁貪腐的時候,你們能用相同的方式對待正在貪污的馬英九嗎?
Posted by 瘋狂喵喵 at 2007年08月17日 11:15
還有一點我忘了說,沒有犯意並不表示沒犯罪!!

大部分的殺人犯、竊盜犯都會說"我不是故意的....我本來沒要殺他的...."
請問這樣的人就不算犯罪嗎?請問被判過失殺人的不就是冤大頭??
如果這理論成立,任何人上法庭只要證明自己無犯意,就可以無罪,這樣台灣不就大亂。
Posted by 瘋狂喵喵 at 2007年08月17日 11:20
就算馬英九真的把特別費拿去買私人物品,他可以提出證明說在那堆混在一起的帳戶裡面,有大於特別費的支出用在公益捐款方面。馬英九就可以說那是用特別費支出的,就跟你說,馬英九用那帳戶裡面的錢去買私人物品一樣。因為那所有的錢都已經像河水流進大海一樣變成「同一個帳戶」了,誰也不能說那大海裡面撈起來的一碗水是不是屬於濁水溪的溪水,所以拿馬英九把特別費拿去買家裏用的東西,是完全睜眼說瞎話的打嘴砲說法。

因為馬英九拿得出證明在那個帳戶裡面有流出比特別費還要多的東西沒有用到自己身上,所以他就「一毛錢」都沒有用在自己身上。在法律上,根本找不出他「公款私用」的直接證據,依照法律的無罪推定論,無法證明馬英九有明確的貪污之實,更沒有偽造文書,因為他被起訴的原因是「不用報銷」的部份。

一開始的走向就大錯特錯,我還是認為是檢察官的本事太差。這根本應該朝「失職」方向偵辦,而非貪污,有罪成功率大德多。
Posted by Derek Hsu at 2007年08月17日 12:40
根據貴國民法, 兩個人的錢混在一起分不清誰的是誰的以後, 就成了分別共有, 應有部分按照原來個別享有的比例分配。

又,根據從羅馬法以來的法理,應有部分潛在地存在於共有物的每一個部分上,換句話說,不管怎麼切割,只要從混起來的那堆東西裡拿出來的,都含有各共有人的應有部分。

換句話說,馬英九花的每分錢,都含有他的貪污所得。

這是法律系三年級的大學生都知道的。誰本事太差還很難說呢。
Posted by KiantiX at 2007年08月17日 14:28
對不起,問個無關緊要的白目問題。

請問咱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和宋朝有什麼關係?

我在手上有三個馬子,各有優缺點,實在難以抉擇。請問現在到底可不可以準備合法的迎娶三妻四妾?如果依照宋朝前例來看,應該是沒有重婚罪的問題才是。
Posted by 路人 at 2007年08月17日 15:29
「私款性質公款」的定義?

太簡單了,就是公務用途的交際費如紅白包,因為那個你很難叫人家開統一發票給你,所以就無單據也可報銷囉。問題是,通常拿紅白包的人不會分的很清楚,其感激之情到底是要算在市長個人的頭上,還是被市長代表的人民們,所以通常只感激到市長這個層次就打住了。因為這種「人情」很難公的起來(恐怕連共產黨都作不到),於是衍生出「私款性質公款」之說,這也算是咱們東方文化特色之一。

這個問題不難解決,只要規定以後都拿「證據」來報銷「私款性質公款」就沒問題了。例如馬英九可以拿黛安芬胸罩和馬小九來上繳國庫,表示其沒有犯意,只是代穿及代養的一片好心。白包也可以用毛巾充當收據,不過這比較麻煩,只因這樣一來,一定會變成政府花了很多錢在買毛巾,真是令人傷腦筋啊。
Posted by 路人 at 2007年08月17日 15:52
>>>因為那所有的錢都已經像河水流進大海一樣變成「同一個帳戶」了,誰也不能說那大海裡面撈起來的一碗水是不是屬於濁水溪的溪水,所以拿馬英九把特別費拿去買家裏用的東西,是完全睜眼說瞎話的打嘴砲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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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該不會沒看過起訴書吧?起訴書附件表格詳細列出馬英九帳戶的公、私支出,凡事無法判別是因公務支出或是私人支出一律視為「公務」支出(這也是侯檢察官被批判之處),如此加加減減,馬英九仍是有貪污千萬餘元之嫌疑(私款支出大於公款支出)。同一個帳戶不是問題,貪污才是重點!
Posted by Geral at 2007年08月17日 16:16
這位Derek,馬英九已經被蔡守訓吳定亞徐千惠等3名法官判無罪了。你畫蛇添足寫一大堆幹嘛?補充判決書羅列事項的不全嗎?說馬英九「獲判無罪」就好了,還是你認為這個「獲判無罪」的理由不充分,需要你長篇大論加以補充?不相信蔡守訓吳定亞徐千惠等3名法官嗎?

或許你看過判決書,你有看過檢察官的起訴書嗎?

首先,第一點:你要將兩名當事人比較,要知道,陳水扁因受憲法保障,所以並不是直接的被告身分。馬英九則是當然的被告身分。再來,照你這樣的比較,是不是也要要求法官也查明馬英九(A)需要單據發票核銷的部分?另,周美青也必須列為被告?更何況周美青的銀行帳戶確實有馬英九的資金款項匯入!

第二點:首長特支費分為兩部分,如你所言,分為兩部分,但正確的說法是(A)需原始憑證單據核銷部分(B)不需單據,而需領據列報請領部分。
依據行政院87年7月21日台87忠授字第05642號函及93年4月22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號函之規定特別費「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分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半數為限」。
另,上項特別費係作因公招待及餽贈之需,也就是特別費是首長做為「因公支出」之用,而後分為兩部分:(A)需原始憑證單據核銷部分(B)不需單據,而需領據列報請領部分。
既然(A)部分是公款,為何(B)部分會變成是私款?或者是「私款」性質的「公款」?→貓生2子,一隻是貓,一隻變成狗,也就是所謂的阿貓阿狗?

第三點,起訴書上,或者馬英九的辯解說詞不是「大海理論」!是「大水庫」理論。馬英九的月薪水差不多是15萬,特支費領據列報請領半數部分上限全額為17萬。即使是用水庫來說,這水庫的水超過50%是公家水!想用「大海」來稀釋嗎?
更何況,每月固定轉匯20萬元至其配偶周美青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之帳戶,匯款數額超過薪資所得約5萬元。

第四點,說侯寬仁甲乙丙丁戊己...癸?也不能改變馬英九匯款的資金流向。

犯意?什麼跟什麼?一個人邊打人邊大聲說「我沒有犯意,我沒有犯意」,就表示他沒有打人嗎?

最令人無法理解的是(A)需原始憑證單據核銷部分,這也是有上千萬元,而且確實是公認無爭議的公款。竟然是視而不見,只推給余文。
到想請問這位Derek,查(A)部分被判有罪的機會比較大,還是(B)部分?為何馬英九的(B)部分不好好的仔細查察?

另外,別忘了!這留在大水庫裏的水,馬英九通通一視同仁,申報為財產。即使有超過50%是公家水。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08月17日 17:01
修正:
查(A)部分被判有罪的機會比較大,還是(B)部分?為何馬英九的(B)部分不好好的仔細查察?→為何馬英九的(A)部分不好好的仔細查察?→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08月17日 17:05
不知者無罪,這種藉口在現代法制國家是不存在的。

同樣道理,馬廢帝認為這不算犯罪,所以無罪!?

這是哈哈哈...佛法學博士嗎!?看來馬廢帝在哈佛是不唸書的,

只要負責「忠黨愛國」當職業學生就可以了。

當然所得15萬,匯到老婆帳戶20萬,可以算是奇談奇談....^^
Posted by single army at 2007年08月17日 17:26
泛綠年底立委一定要過半,不然就去求美國多發幾百萬張綠卡給台灣人。再讓泛藍惡搞下去,台灣就永遠別脫離殖民地的命運。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8月17日 20:04
看了 Derek Hsu 的辯白,我只能說馬英丸去年底白捐了。

他光靠選舉政黨補助金捐了快5千萬給他掛名的基金會,後來發現這樣子的捐款還不夠,所以後來又偷偷捐了一千萬出去。照他的理論馬英丸不只可以不要偷捐,還可以再多跟政府A個4000萬。反正他可以宣稱他捐出去的是公益用的公款,政黨補助金留著自用完全沒有任何法律瑕疵,因為他有捐錢嘛… (先不論那兩個基金會根本才是馬的大水庫)

不知道 Derek Hsu 要不要來發起一人一信要求慈善機構還錢給馬市長的義舉?
Posted by Pig at 2007年08月17日 20:12
這些綠吱真是有夠不要臉
看看國務機要費的案子審理進度, 四天王的特別費審理進度. 就知道司法是誰在操控. 也不見你們綠吱出來吱一聲
Posted by 141.212.135.103 at 2007年08月18日 01:29
一群被賣了還不自知的垃圾..
Posted by 58.114.45.159 at 2007年08月18日 02:01
給樓上兩隻藍丁丁:

不要臉的是藍丁丁吧.
要是特支費是私人補助, 那其他所謂審四天王特支費是在審什麼屁!?
BTW, 藍丁丁先查到四天王會把公款存到私人帳戶還申報財產再來吠吧!

當然, 酒醉到一踏糊塗的人回會認為自己醉了. 藍丁丁也是.
Posted by single army at 2007年08月18日 03:00
泛綠立委若都如王世堅跟三寶等跳樑小丑之流,就算過半,台灣也只會淪為愚蠢之島
來點正經的綠立委好唄!!
可惜羅文嘉 沈富雄 還會被打壓~~~可惜啊!! 可惜~~

立委不過半就要去跟美國搖尾乞憐??
未免辜負民主先驅的血汗~~~ 可惜啊!! 可惜~~
Posted by 路人甲 at 2007年08月18日 03:04
即使最差的泛綠立委,也比藍JJ立委強五倍!JJ→沒有蛋頭的丁丁。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08月18日 03:22
>>立委不過半就要去跟美國搖尾乞憐??

放心好了!如果美國真的會多發幾百萬幾千萬張綠卡給所有台灣人,少不了你一張。還當真?果然是藍JJ。哈哈~~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08月18日 03:27
KMT沒人啦! 只好把嘴炮王沈富雄抬出來!?^^

KMT有哪幾個立委可以浮上檯面!?

民進黨的下駟立委蔡啟芳一句話就打死一大堆泛藍丁丁:

[只有聽過當總統在貪污, 沒看過貪污的想選總統].

這句話好傷人啊!!^^
Posted by single army at 2007年08月18日 04:03
>>泛綠立委若都如王世堅跟三寶等跳樑小丑之流,就算過半,台灣也只會淪為愚蠢之島
>>來點正經的綠立委好唄!!
>>可惜羅文嘉 沈富雄 還會被打壓~~~可惜啊!! 可惜~~

原來藍營這麼看重這些人才,
那你們自己拿去用吧,別浪費啦
Posted by 瘋狂喵喵 at 2007年08月18日 07:34
提四大天王也很好笑!
二許的特別費和國務機要費都比馬神的特別費還快審完,這又要怎麼比啊?
再加上四大天王就7:1耶!
七個對一個馬神耶~
Posted by 海天 at 2007年08月18日 08:27
會亂用特別費到跟馬英九一樣誇張的人如果被抓到大多會被定貪污罪;你去問問看泛藍首長敢不敢這樣用特別費就知道了。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8月18日 17:59
更正:上面的大多改成一定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8月18日 17:59
反正中國政客都是一個樣,自己搞爛國家,然後拿綠卡在美國享受民主自由人權,可憐的是多數拿不到綠卡的台灣人。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8月18日 18:02
那幾隻該不會是圍籬沒弄好衝出來的吧 :p

奇怪了,那麼欣賞羅文嘉、沈富雄,幹嘛不投他們結果跑去投周鍚偉,周守訓啊??

我猜那個路人的民主先驅八成是在指先總統 蔣公吧,畢竟人家是「自由的燈塔,民主的長城」啊!
Posted by Pig at 2007年08月18日 19:56
「從來沒有政黨輪替過的司法」
這意味著什麼?
國家憲法應該是由"中華民國"(台灣現有的國號)的所有台灣政黨及台灣人民所共同制訂的。
只是那些該回去的沒回去,該死的沒死,該拿綠卡的沒拿,
司法當然從沒有輪替過...
Posted by Hedula at 2007年08月19日 04:25
看看美國法官的產生方式,再看看台灣法官產生的方式。

司法改革還是用現在這種假改革真苟且的方式在玩的話,我國只會出現更多這種從唐宋元明清帝國時空跳躍出來的法官。
Posted by Pig at 2007年08月19日 13:19
這是我 58.114.45.159 我不是藍丁丁
我的發言是給藍丁丁的
Posted by wake up and go berserk at 2007年08月19日 15:03
司法被外力所控制,證據在哪裡?不要說有一堆誇張的判決,某人該判有罪弄成無罪,其實不過就才一審判決而已,不服氣的就到二審法庭見,要不然以目前本國法官的任期制度來說,換一個政黨也是沒有用的,中國派的或是所謂愛台灣的法官,永遠都是在那裡,現在這裡的言論就是很多人自己都已經有了定論,然後司法結果與期望相違背,就開始說司法沒救了。假如很不幸的二審跟三審都是一樣的判決,那到時候再說司法已死也不遲。

最近趙姓父子要繼續上訴的新聞,都被老馬的新聞給壓過去了,人家一審的判決書說竊國者諸侯的言論,那位法官也是被罵的亂七八糟,可是二審還是一樣有罪,大家這時還有講什麼嗎?判決書上的文字水準不高,也只能代表法官文字表達能力差,理由不被檢察官接受,制度內就可以提起上訴,但是這位法官就變成丁丁?我只能說大家都有發表意見的權力,但是法官本來就不是神,但是他的工作是在play god,因此制度才要設計三審定讞。我實在不懂這跟酥餅大講的這一段

"台灣人民應該要覺醒了,只有完全的執政才能完全的改革,民主才能真正深化。首先立法委員選舉必須過半、總統選舉一定要勝選,之後在立法院先修法收回屬於台灣人民的不義黨產、解放鳥籠公投法還權於民,再以公投制訂新憲法徹底改革台灣司法,這些都完成後,台灣人民才算真正出頭天。"

有什麼直接的關係,現在就是一審判決老馬無罪,一審判決出來就要完全的執政才能夠拯救司法?老實說我也不相信全部都給民進黨,以後就都沒事了,至於改革司法制度跟黨產,還有台灣人民出頭天?我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會有這一天,等到有一天再也不會聽到我們的國家到底叫什麼名字的爭論,才叫做台灣人民出頭天吧,至於要叫什麼名字,我想有生之年大概都看不到哩。
Posted by 路人 at 2007年08月19日 23:54
到現在我還是覺得蘇貞昌那時候的歷史共業說是具有政治家氣魄的聲明。

馬英九就算無罪,我也不看好他能當選,何況接下來還有二審。

順便一提,台灣司法界,就我有限的了解,這幾十年是朝著進步的方向前進的,我看不出有大修的必要,酥餅兄言重了。

上面mimi關於齊寶錚案的留言,雖然來源是UDN,但是仍然是值得參考的喔。

當時如果能用歷史共業說,把特別費和國務機要費一起包裹解決是上策。

就選舉的角度看,台灣的選民有鐘擺和同情弱者的傾向。所以說,如果馬英九被輕判,反而會吸引同情票。與其讓選情和審理判決糾結不清,不如快刀斬亂麻。

這都是馬後砲了。我只是想藉此說明蘇營當時的作法是有遠見的,不是倒戈。
Posted by bwPingu at 2007年08月20日 00:22
這一次的判決實在太誇張的,法官不是把灰的說成白的或黑的,而是把黑的說成白的。過去司法體系在政治上的判決還沒那麼誇張(例如總統大選無效就沒有被法官認可,而趙家也只能說一定是被過份重判、而還不能確定是無罪判成有罪),可是近來高雄市長選舉無效判決及馬英九貪污案的判決就很誇張

最根本的問題是,法院裡面支持泛藍的比例有多少?在以前黨國不分的教育下,會進入公務機關的是已被洗腦的比例為什麼不會比較高?

在過去黨國教育的洗腦下,覺醒的人是不屑進入公務體系的,不然就是因為不相信而比較難考到高分;而且別忘了,過去公務員考試有著省籍歧視。因此可以見到軍公教人員偏向泛藍。

軍公教人員偏向泛藍其實不可怕,可怕的是泛藍的民主觀念太差。因此最誇張的時候會出現連家內線交易根本不理會、馬英九確定貪污判無罪、趙家疑似內線交易被重判的怪現象(而且當初連家在高點賣股票的行為對社會大眾的傷害更大)。

台灣的轉型正義至少要把國民黨及這個怪獸馴化。而現在離馴化遠得很。難道馴化要用鞭子嗎?難道台灣人需要立特別法來整頓公務、媒體、教育及司法體系嗎?這就是我對這次判決的疑問。

司法體系的整頓不只是為了解決政治案件上的不公平,同時也是要解決縱放、輕判強暴犯同時製造冤獄的亂象。

當然,除非現在趙家還有總統夫人也一起判無罪,那這樣大家才會收回部分批判。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8月20日 00:25
現在司法體系需要整頓的地方還有,法官認為某個人是壞人就判他有罪、認為他是好人就判他無罪。
這種事件可不只是說法官認為總統及其親戚是壞人就判他有罪,馬英九是好人就判他無罪;許多判決就是這樣判出來的,有時候沒有判錯,可是有時候會錯得離譜,這種判決的公平性有多高?
中華民國司法為什麼不被人民尊重,一些離譜判決就可以知道。


那麼法官為什麼會認為某些政治人物是壞人,某些是好人?其實也可以反映出媒體也應該整頓了,馬英九做什麼都對,造就一個很少反省的前市長、就是把台北市害慘了;陳水扁做什麼都錯,配合上一個重視媒體觀點的總統,把台灣害慘了。現在連法院判決都無法跳脫這種馬英九是好人、陳水扁是壞人的思考。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8月20日 00:37
政治性案件很容易受到自身喜好的影響,所以法官絕對要小心判決,勿枉勿縱。可是有幾件案件的判決就離譜些,連起訴書都蠻離譜的。

把趙家當成權貴,所以要重判。但是所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意思不是說要罪加一等。所以刻意重判趙家本來就是不專業。更別提不公平的問題。

同一個人寫的起訴書,馬英九就寬仁以待、陳水扁就口誅筆伐;兩本起訴書的邏輯就是不相信陳水扁的辯解,然後替馬英九脫罪。這樣實在太誇張了。

選舉無效的判決也很離譜,如果說舉發賄選算是意圖影響選舉結果,那為什麼不能說賄選也是意圖影響選舉結果呢?


別忘了,當初偏頗的司法也幫了納粹。納粹可以依賴偏頗的司法,看來現在中國民族主義也可以依賴!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8月20日 00:47
今天陳水扁和馬英九因為公帳私帳出現「問題」,而有觸法的問題,也就是說直到現在為止,現行的規範公職人員法規,還是可以起訴違法私用公款的公務人員。
之所以為什麼以往的首長都沒有問題,那是因為「積陋習成自肥」,擺明入私帳,還能理直氣壯!

既然說是「歷史共業」,個人造業個人擔,不要牽拖所有人下水,還想溯及既往,就地合法和除罪化!此赦放條例一開,是不是以後又發現另一個「歷史共業」,同樣也來研擬赦免。那所有人一起集體犯罪來製造「歷史共業」好了!因為,這樣可以用「數大」來掩護自己的罪刑。

既然現行的體制和法律,是可以揪出貪贓枉法的官員,那到底「不良」在哪裡?如果是法律條文規範不周延,應該是修法來作補強明定,作為日後公職人員守法支配公款的準則。而不是商討如何讓已有的犯罪事實,可以就地便宜赦免除罪。

如果有人想高喊「當選過關、落選被關」騙取同情票,那是無恥個人的權益。重要的是台灣選民自己要有明辨是非的判斷力,不會被無恥罪徒的悲情演技給誑騙!

「歷史共業」?少來把其他2000多萬,沒有首長特支費,一直都是正常守法繳稅的各行各業台灣公民給捲進「公職人員的歷史共業」!
------------
現在的結果顯示,「歷史共業」已經逐步邁向合法化→直接「公使錢」加薪100%,這個「歷史」共業可真是悠久,一直歷史到宋國7了。現在終於要合法化了。這都要歸功蔡守訓吳定亞徐千惠等3名法官。

不相信司法有被外力控制?

>>假如很不幸的二審跟三審都是一樣的判決,那到時候再說司法已死也不遲。

很高興有這種說法,逐步邁向「死亡」!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08月20日 02:15
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
金:
一 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
起訴馬英九的條文是第5條的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結果變成庭辯的焦點在被告有沒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因此才會在筆錄上爭執,有沒有登錄不實,斷章取義,指訴被告施行詐術。如果會計出納認為沒有被被告詐術欺騙,那不就不成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如果是以第4條第一款「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這證據就很明確,而且起訴書上也羅列了馬英九薪水帳戶的資金流向:「被告馬英九台北市長任內,每月薪水扣掉公、健保費、所得稅等,實際撥入帳戶之數額介於14萬元至15萬元之間,然其每月卻固定轉匯20萬元至其配偶周美青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之帳戶(帳戶往來明細影本附卷參照),匯款數額超過薪資所得約5萬元。」而且日後還「申報為財產」。

拿帳戶的資金流向做呈堂證據,不就很明確。至少「帳戶往來明細」不會變成「登錄不實,斷章取義」。

侯檢察官今天會如此,也要怪自己手下留情放水~~應該說「放馬」!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08月20日 02:25
中華民國的部分司法人員實在做得太誇張了,檢察官及法官都是馬英九的律師。

希望二審三審能夠像樣一點。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8月20日 06:19
今天的事實是,國務機要費需要發票的一部份被查出是作帳的,結果檢察官認為陳水扁沒有交代清楚就是貪污,絲毫沒有考慮到作總統的真的很可能會遇到一些機密預算,也沒有考慮到他們一家人財產沒有不正常的累積。

可是當碰到馬英九的時候就認定特別費需要發票的一部份沒有問題,實在是因為他竟然蠢到把費用匯到私人帳戶還報財產才起訴;以同樣的標準,總統夫人根本不會被起訴。

光是起訴書雙重標準實在太明顯了;法院判決也夠離譜,余文有罪、馬英九無罪。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8月20日 06:41
請民進黨相關支持者
去把進口的含有瘦肉精的豬肉全部吃掉
你們只配吃這種喪權辱國的垃圾食物
說國民黨抱美國大腿
說新加坡是LP
我看你們根本是緊抱著美國大腿不放還狂吸著他的LP

你們也不要假了
馬英九要是有罪更好
因為四大天王就逃不掉了
不過
他們還是逃的掉捏
因為民進黨的都認為自己做錯事都有正當理由
臉皮厚到像是"無尺可量"的狀態
到現在傳喚十多次了
只出席一場
而那場是負責演戲的

演戲阿珍
演戲阿扁
演戲阿昌
演戲阿廷
....

民進黨的盡是好演員
只准自己無恥不准他人犯錯
嘴裡喊著共生和解
背後卻恣行種種惡慾
說是國民黨糟糕
你們也是一丘之貉
跟國民黨放在一起
沒什麼兩樣
頂多是志不同道不合的狼與狽

以為自己是聖人嗎
聖人阿昌已滅
同流合污
我呸
Posted by 我呸 at 2007年08月20日 13:42
請民進黨相關支持者
去把進口的含有瘦肉精的豬肉全部吃掉
你們只配吃這種喪權辱國的垃圾食物
說國民黨抱美國大腿
說新加坡是LP
我看你們根本是緊抱著美國大腿不放還狂吸著他的LP

你們也不要假了
馬英九要是有罪更好
因為四大天王就逃不掉了
不過
他們還是逃的掉捏
因為民進黨的都認為自己做錯事都有正當理由
臉皮厚到像是"無尺可量"的狀態
到現在傳喚十多次了
只出席一場
而那場是負責演戲的

演戲阿珍
演戲阿扁
演戲阿昌
演戲阿廷
....

民進黨的盡是好演員
只准自己無恥不准他人犯錯
嘴裡喊著共生和解
背後卻恣行種種惡慾
說是國民黨糟糕
你們也是一丘之貉
跟國民黨放在一起
沒什麼兩樣
頂多是志不同道不合的狼與狽

以為自己是聖人嗎
聖人阿昌已滅
同流合污
我呸
Posted by 我呸 at 2007年08月20日 13:42
樓上的中國人,你們糟蹋台灣還不夠嗎?
Posted by FuckChink at 2007年08月20日 16:57
藍丁丁又發神經了,哈哈!!

對對對!!都是阿扁的錯!

當初政府衛生單位要查扣瘦肉精的時候,

「邪惡的阿扁」策動青瞑黨立委請願開放,

阿扁太厲害了!!連政敵都叫的動....^^
Posted by single army at 2007年08月20日 18:50
台支義和團發功前,得唸上一段咒語:

「都是阿扁的錯!!」

接著開始起乩....^^
Posted by single army at 2007年08月20日 18:52
「也只能代表法官文字表達能力差,理由不被檢察官接受,制度內就可以提起上訴,但是這位法官就變成丁丁?」

光是該位法官不依照犯罪實際的情況,亂拿五四三的理由出來"重判",還錯誤引用古藉,這點就足以說他是丁丁了。無論二審的結果如何,都不會影響這個事實。

不過他說竊鉤者豬,竊國者侯看來確實是他們台北地院審判的依據就是了。只能說誰叫趙某人要竊鉤。
Posted by Pig at 2007年08月20日 21:37
>>法官依照行政機關[多年來的實務做法]
>>已將特別費認定為首長的[實質薪資補貼]

起訴書上陳述有行政機關對特別費的相關規定:
依據行政院87年7月21日台87忠授字第05642號函及93年4月22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號函之規定特別費「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分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半數為限」。
另,上項特別費係作因公招待及餽贈之需,也就是特別費是首長做為「因公支出」之用。

所謂的「多年來的實務做法」,並不是行政機關的實務作法。而是以往的首長個人「積陋習成自肥」,擺明入私帳,還能理直氣壯!

法官現在是將首長個人「積陋習成自肥」把特別費入私帳的違法行為,認定是合法的。也就是說,如果大家都當小偷,一直沒人抓,然後法官就認定「偷竊」是合法的?即使確實有法條規定「偷竊」是違法的!

這些違法事實應該與政治鬥爭無關,也就是無論被揭發的原因是什麼,查有犯罪事實就是事實。而承審法官認定這些事實的「個人看法」,荒腔走板!還列舉到古早的宋國,更是令人匪夷所思。

法官不能超越司法,充其量是執行司法的一個角色。除非司法法規認定「特別費為首長的實質薪資補貼」,不然,這些承審法官是自大以為是,且不適任!

並沒有一條司法法規認定「特別費為首長的實質薪資補貼」!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08月21日 04:58
以下是起訴書的部分內容:
>>92年11月審計部台北市審計處復以92年11月19日審北處壹字第0920003269號函指示台北市各公家單位應注意特別費「有無於月初尚未發生即先行支付情事」,其所謂「尚未發生」當然指「支出之事實尚未發生」。
>>換言之,此函更進一步具體指出不得於「尚未發生支出事實前即先行支付特別費」,更足認特別費之支領須以有實際支出為前提。
>>而台北市政府自接獲此函後,在實務上即針對市長特別費以領據列報之部分,>>從當月初一即匯款給付改為當月之月中始匯款給付(證人沈勵強、吳麗洳、莊美珍、周秀霞、林得銓等人之證詞及附卷之台北市政府特別費支出傳票附卷參照)。
----------------
不管是月初提領,月中提領,或者是有沒有支出事實發生。只要是提領了特別費,就是提領了「公款」!

無論是行政院或者審計處來解釋,或者是法官來解釋,都沒辦法改變「特支費是公款」的事實。而且特支費是按月撥款按月報銷。←這就是審計實務的作法!

其他什麼「歷史共業」說,「只要入帳戶就是私款」說,並沒有解釋到任何法律規定。沒有一條法律說「特支費是實質補貼」,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提到「歷史共業」,這些543說法能解釋什麼?空氣法條嗎?
------------
依據行政院87年7月21日台87忠授字第05642號函及93年4月22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號函之規定特別費「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分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半數為限」。
另,上項特別費係作因公招待及餽贈之需,也就是特別費是首長做為「因公支出」之用。

如果「領據列報」部分是實質補貼的私款薪水,那「原始憑證」也應該是實質補貼的私款薪水。既然同樣是實質補貼的私款薪水,為何「原始憑證」部分要按月報銷?

不管是誰說些543的「實務」解釋,都沒辦法改變「特支費是公款」的事實,而且也沒有任何行政司法法規認定「特別費為首長的實質薪資補貼」!薪水就是薪水,特支費公款就是特支費公款,哪來有別的名目:實質薪資補貼?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08月21日 14:57
「入帳戶就是私款」,這種屁話不需要法律解釋。
按照一般常理判斷就是有問題,薪水入賬沒話講,
公款入賬你可以試試看,在一般私人公司這就叫「貪污」。
除了被公司開除,還等著吃官司。

藍丁丁扯這種五四三是在自打嘴巴,
虧馬廢帝還是哈哈哈....佛法學博士,連這種道理都「不知道」!?
有臉稱無犯意!?

果然在馬廢帝在美國是不唸書的,只要負責『忠黨愛國』當職業學生就好了。

至於特支費是薪資補助!?
那老實用在公務上的人不就是白痴!?
Posted by single army at 2007年08月21日 17:39
反正去問那些在高階公務員;你們認為這個判決怎麼樣?你們敢不敢像馬英九一樣使用特別費?
兩個問題的答案一定很有趣。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8月22日 08:21
厚! 我懂了~ 感謝路人在8/17的回應提醒~

台北市前市長馬先生 忘了包給我結婚的紅包`` 既然我是市民 既然是公款 那麼 他欠我 還沒給!
Posted by 拉拉 at 2007年08月23日 17:20
dear 拉拉~
請拿喜帖去申請. 不然到時候也是匯到美國當子女的生活費.
不拿白不拿.
Posted by Grace at 2007年08月23日 17:24
一群綠狗
Posted by 61.218.57.242 at 2007年08月24日 12:38
只知道中國現在有【藍耳豬】疫情導致豬肉價格狂飆,甚至可能引起人畜共通的大規模傳染病,卻沒聽過樓上丁丁說的新生物品種,如果樓上丁丁可以研發出這種新生物,下次諾貝爾生物得獎人就是您了。
Posted by 看不下去 at 2007年08月24日 15:22
看來
泛藍的真的慌了
每次有Blog針對時事罵馬英九
從沒看過有人能針對板主的論點
做出反擊

如出一轍的動作是
開始轉移話題
你們為什麼只罵我們馬神
民進黨如何如何
為什麼不罵民進黨
你們是xx狗

好笑
自認高尚的泛藍
幹嘛不寫點像樣的東西給我們看
腦袋瓜打結了嗎?
Posted by 苦楝 at 2007年08月24日 15:30
沒看到所謂的「綠狗」,不過看到藍狗跑進來汪汪兩聲。

對不起,汙辱到狗狗這種動物....
Posted by single army at 2007年08月25日 14:25
藍丁丁只會提謝長廷的「高捷弊案」。
但是到底弊案在那裡?一個屁都提不出來。

四天王特支費案,就算最狀況外的呂秀蓮,也沒馬廢帝天到
公款私款分不清,當成財產申報,放進私人帳戶.....

藍丁丁的「高尚」表現,充其量跟許純美自稱「上流」,
都是一路貨色。

真正的高尚是表現在行為,藍丁丁表現在嘴砲,了解嗎!?^^
Posted by single army at 2007年08月25日 14:32
如果馬總統的說辭能說得通
那根據馬總統的理論來看看台開案好了

趙建銘從頭到尾都說自己是投資,不是內線交易,
所以自己是無罪的(沒有犯意)
而且在事後也將賺來的錢捐給慈善機關(馬總統的"大海理論"?)

結果法官怎麼判的?
不但沒判無罪,替他寫長篇"答辯書"
還說"竊國者侯"
反而加重罪刑耶!


不要說馬總統好了
現在只要把馬總統所有的說法,
全部改成陳水扁三個字,
再來看看是否無罪

陳水扁說特別費是實質補貼,
錢匯到吳淑珍戶頭,他完全不管帳,
還捐了5000多萬到他自己成立的二個基金會(然後對外宣稱這叫"慈善捐款"呢!(笑))
所以他並無犯意!
也是無罪!!

不知道那些藍色選民作何感想?
真的會認為陳水扁無罪嗎? (笑)

或許只有在將馬英九三個字改成陳水扁三個字時
才能喚起藍色丁丁們少有的理智吧


對了,不要忘了,陳水扁在國務機要費一案中
也從來沒有說過他有貪污,
也是說全部用於公務,檢察官也查不到陳水扁和其他親戚戶頭有異常資金增加的現象(不像馬總統還正大光明的匯入自己戶頭)
也說過這是行政瑕疵。

不過好奇怪,
為何相信馬總統是無罪的同樣一批人,
此刻卻是認為陳水扁有貪污?!


看來不肯動腦思考,
媒體說什麼就信什麼才是這群人最大的特色吧 ╮(╯_╰")╭
Posted by 幸子 at 2007年08月25日 20:50
1.馬市長絕對不會錯
2.如果馬市長有錯,一定是大家看錯
3.即使馬市長犯錯,一定是大家做錯,才使馬市長犯錯
4.即使馬市長犯錯,只要馬市長不認錯,馬市長就沒有錯
5.如果馬市長不認錯,大家還堅持是馬市長的錯,那就是大家的錯
6.馬市長絕對不會錯,這句話永遠不會錯。


總算找到愛馬守則,相信這就是藍丁丁的思考模式!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8月25日 21:30
在世界的中心哭喊-->馬英九有罪

馬英九特支費案一審宣判的那天,一大早心情愉悅開車上班,途經忠孝橋時,發現沿著橋墩一整排都是類似煙火施放的東西, 心裏暗爽, 應該是慶祝馬英九判有罪的事前準備吧.

沒想到, 剛剛在 MSN上朋友告知,馬英九判無罪,頓時..晴天霹靂..呆若木雞..痛心疾首..怎會這樣, 難道要像另一個朋友苦中做樂說的 "歪哥也無罪 台灣真美好"

本來準備好,一旦馬英九被判有罪,我馬上請全部門同事一頓下午茶兩隻烤鴨,煮熟的鴨子飛了(其實是隨便找個藉口跟同事分享,因為公司的股票上漲,我一向慷慨就義)
Posted by 戰地記者 at 2007年08月25日 22:29
來為台灣人加油..

我在想是不是很多藍丁丁都不懂得什麼叫做網路?
真實中在社會裡亂也罷..
連網路上都要這樣跟人鬼扯瞎扯
特別是一些數來寶打油詩或根本空洞無物的謾罵字串?

請搞清楚本板的主題並充分了解其內容
如果與你理念有差異的地方 本來就不要出現在這裡雞同鴨講
好歹藍教論壇也很多 你們去那裡應該會更高興才對
而不是在此PO出毫無建設性的文 浪費網路資源
讓別人覺得你根本不是什麼值得尊敬的網客 不過又是網路小白多添一名
建議你使用網路前 要先明白什麼是網路禮儀 上GOOGLE自己找

板主抱歉...在這裡忍不住多言了
Posted by 台支人感化大隊 at 2007年08月26日 12:06
就像是民進黨的特色
再講一次
假禮貌真強暴
和解共生
就像是強暴犯在犯行後的脫罪之詞
笑死人
沒看昨天輸貞昌站在卸常廷背後的那副嘴臉
一臉無知加上無奈加上不齒
謝還說什麼業局蘭可能是弟依位女性閣揆
想不到繼副總統之後
洩長停又捅了她一次
她這麼耐捅喔
難道她是無臉人嗎?
難道她思及鄭難容時而落淚都是假的嗎

還有
請陳笅扁不要再學藍丁丁了
什麼國民黨金援馬其頓為什麼陳笅扁就不可以
難不成
陳笅扁也要學藍丁丁那樣來個大屠殺嗎
好怕喔
那應該會是繼228大屠殺之後
另一次319大屠殺
殺光所有藍丁丁
只剩下綠丁丁了 嗚嗚嗚

拜託
人家藍丁丁金援馬其頓是人家把經濟搞的好捏
你們綠丁丁自己經濟搞的爛加上自己A錢都不夠了
還有臉在那邊學超爛的國民黨灑錢ㄛ
難道民進黨是國民黨的分部嗎

ㄟㄟㄧ堆農民很可憐捏
如果藍丁丁是腦殘
那綠丁丁就是無恥
因為像是馬英九A錢A到笨到留下證據 腦殘第一名
你們的陳哲男就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嘛 無恥第一名
切割辦案不打緊還給陳哲南陳敏賢時間銷燬證據
老子還沒無罪兒子就厚顏無恥地當高官喔

哪有這個好康的
你們比較聰明啦
Posted by 220.129.148.189 at 2007年08月26日 13:26
領定額出差費的, 如果沒在出差行程中把錢花光, 是否犯了貪污或侵占罪?

酥餅:首先,什麼叫做定額出差費?不要人云亦云。

第二,就算有定額出差費,跟特別費有什麼關係?馬英九是因為定額出差費沒花完被起訴的嗎?不要思想跳躍。

Posted by 67.170.226.62 at 2007年08月26日 16:10
強暴犯是泛藍,看看二二八事件就知道了。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8月26日 17:30
謝長廷的和解共生常常被罵是跟強暴犯和解共生。
國民黨、共產黨的罪行其實和強暴犯、納粹差不多。對付國民黨、共產黨的手段就是要立特別法來起訴他們、就是要開除惡行太誇張的威權共犯(例如部分公務員、法官),並且禁止他們參與政治;不管你支持統獨都應該支持這樣對付國共兩黨。

中國人就是想盡辦法替國共兩個流氓政權辯護、努力替他們維持特權,所以台灣人才會那麼反對統一。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8月26日 17:36
國共兩黨嘲弄民進黨就像是強暴犯譴責性騷擾或買春者,而且強暴犯是已經定罪的。性騷擾還是證據很不充分的嫌疑犯。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8月26日 17:40
陳哲男的泰勞案我本來也以為也會有很歡樂的判決。結果沒想到沒有,反而是檢察官繼續歡樂。你也覺得會無罪,因為證據不足,啊你還起訴幹嘛,賭一下法官是不是從哪個朝代被發射過來的嗎? :p

基本上陳哲男有沒有問題?當然有問題,因為他前後講的不一致,說謊。就跟馬英丸對特別費使用情況的重新組合思考一樣,只是陳哲男說謊的部份和案情不是直接相關,馬英丸的則是,如此而已。
Posted by Pig at 2007年08月27日 08:33
馬其頓? 馬其頓花了美金一億五千萬,結果撐多久?

馬英丸還有膽說他們金援外交至少有成績,什麼成績?
造就了蔣孝嚴這個斷交部長嗎?
Posted by Pig at 2007年08月27日 08:39
要是金援外交真的不需要,政府也不會做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情。

以前聽過台灣的邦交國要是少於一定數目,共匪可以在聯合國裡面把台灣表決給共匪。

當然我相信美國一定會避免共匪這麼搞(太空梭、人造衛星、戰鬥機、各式武器的零件要是有許多黑心中國貨,美國一定會受不了),但是台灣維持一定數量的邦交國還是有必要的?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8月27日 09:33
更正:最後一個?改成。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8月27日 09:35

酥餅:廣告全刪

Posted by 219.71.196.236 at 2007年08月29日 17:42
來一個廣告? 真是反高潮 ~ :-)
Posted by 哈哈 at 2007年08月30日 00:30
如果世間法公平正義,何必須要地獄法。

為什麼東方文化社會一直強調地獄法?那是因為東方社會的世間法不能代表公平正義。私刑報復,猛鬼報仇,地獄審判,都是因為世間法不能使人信服下,所產生的後續悲劇。

幾千年前出現在希臘神話中的復仇女神,至今仍然穿梭在東方文化社會裡,用復仇的方式來平反正義。
雅典娜的公平正義法庭,仍然只是西方的神話故事。

一些狗法官也到地獄為自己的審判判決辯解吧。
(註:狗是人類忠心耿耿的朋友,經過狗法官認證,沒有誹謗惡意)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08月31日 15:32
*儒家思想成為統治者的工具之後,個人更是沒有自己獨立存在的價值或權利。
*道家還不可能真正意識到“個人權利”以及保障個人權利的“法治”精神。故道家“自為自治”的獨立自主精神與現代公民意識有著本質區別。
*無為而治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與憲政精神二者之間存在著不可忽視的差距。

法治是身為人所必須遵守的「自然法則」。也就是說,所有生物,唯有人有制訂法治規範的自然本能。如果是人,就必須守法!

問題是法律的制訂和運作,是否有公平正義的普及在每個自然人身上→就像是太陽普照於萬物,不會大小眼。

到目前為止,台灣還剛黎明,而且被烏雲籠罩。

(FROM 田尾書呆部落格:「論道家思想與社會正義」一文)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08月31日 16:14
如果陳水扁真的把台灣帶向戰爭
那各位支持民進黨的善男信女們
請自己先上戰場去打仗吧
女的可以縫衣服,當安慰軍人的婦女(純喫茶那種喔),或許報考女性士官班
男的可以像酥餅大去當伙房兵,或也可以安衛軍人(軍中也有GAY啊)
畢竟你們把藍軍看的一無事處
不要到時候還叫人跟你們一起死吧

你們自己死一死比較快

酥餅:果然是個徹頭徹尾的Free Rider,只想不勞而獲佔好處,由民主化開始到正常國家,台灣就是有一批人享盡別人努力的成果不打緊,還用別人打拼來的民主反民主,享受台灣獨立的好處反獨立,一無是處就算了,這類人只會扯後腿兼淫言穢語連一無是處都談不上。

Posted by 220.129.148.64 at 2007年09月4日 09:40
聽說陳哲男也無罪ㄟ........
Posted by 路人甲 at 2007年09月5日 11:26
>>聽說陳哲男也無罪ㄟ........
所以馬英九無罪是理所當然嗎?聽你丁丁鬼扯!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09月5日 11:52
馬的團隊一味親中才會為台灣帶來戰爭,因為美國不可能讓中國吞掉台灣,如果他癡心妄想的要回歸祖國,現在辦個台胞證就可以去中國Long Stay (馬的團隊英文素質真差,安寧病房才有Long Stay),沒人攔阻,但是請馬別把台灣提早帶向戰爭。
Posted by 看不下去 at 2007年09月5日 13:58
KMT在台灣OVER STAY!
Posted by farn dad at 2007年09月5日 23:40
>>司法院長翁岳生強調法官是扮演神的工作,司法院也發表聲明指法官的品德、操守是依法實現正義的必要條件,不容任何瑕疵和懷疑;但依據司法院提供的資料,目前有數名「有案在身」的法官不僅未去職,且還坐在法檯上審問被告,甚至有涉案法官遭起訴後,法院審理近10年仍未判決確定。

法官既不是神!也不是神職人員!在法庭上扮家家酒當神?而且「有案在身」,還可以繼續審問?小偷可以當警察,狗法官也可以當神?

即使是神職人員,也不敢自稱自己在宗教殿堂裡扮演神,法官在法庭上就是在扮演神?無所不知,無所不曉?

人就是人,審判時所依據的是人世間法!既沒有「神喻」,也不是「替天行道」。有幾分真實證據在說話,就認定幾分。扮演神?難怪會有狗法官自認為超脫司法,自大以為是!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09月7日 13:31
被審判的人的身份資料幾乎都要呈堂曝光,如果是政治案件所有的黨派資料也都會列入考量,介入審判的司法人員為何可以遮上層層面紗?
加入政黨是見不得人的事嗎?
如果兩方當事人,其中一方和司法官有交情,這個司法官的判決不會被質疑嗎,不該迴避嗎?
中國國民黨敢讓民進黨籍的司法人員來審理政治案件嗎?

不敢!就別說些混話。

在法庭裡,被告應該有權知道司法官個人的利益身份。如果有嫌疑,應當可聲請司法官必須利益迴避。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09月7日 13:43
修正:
在法庭裡,被告應該有權知道司法官個人的利益身份。如果有嫌疑,應當可聲請司法官必須利益迴避。
→「原告被告」兩方應該有權知道司法官個人的利益身份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09月7日 13:48
可以請問一下ESIR,不知道哪一國的法院有這樣的制度?法官的利益身份固然可以納入考慮,可是一旦有這點規定後,那訴訟程序會不會更加複雜跟冗長?因為同樣的檢察官還有警察都有相同的顧慮,警察可以吃案,檢察官可以不起訴,單純的只是考慮身份問題,應該是在分案的時候就要先迴避,對原告被告公開這類東西,好像也不是根本之道。最源頭應該是法官的任命與考核吧?所以三審定讞不是盡量要讓所有人有機會接受最公平的方法?你覺得他是狗法官,但是我覺得判決理由≠判決正確性,靜待二審的結果,如果判決結果相同,那麼理由的不適當,或許可以歸因於法官引據失當吧。

同樣的證據力的認定標準,本來也就是非常主觀,人扮演神會犯的錯誤,一樣是想透過三次審判來降到最低,侯寬仁不能接受就請上訴,只接受自由的專訪,本來就已經莫名其妙了,有問題的法官是哪幾位?那應該專注於停止這些法官的職權,過去表現盡職的法官,並沒有必要因此要受到身家調查,還有分案的過程就是抽籤,去除掉害群之馬後,根本沒有必要公布全部法官的個人資料吧?這樣將來警察與檢察官的個人資料,我看也遲早要公開了。
Posted by 路人 at 2007年09月8日 23:45
有關於司法官「政黨籍」的部分
隱瞞法官檢察官的黨籍才是國際笑話
http://blog.roodo.com/cjliu/archives/4092341.html

美國法官在初選、任命、或遴選時,都必須公開揭露他們的黨籍,根本不成問題。台灣法官的黨籍隱而不露,形同地下黨員,反而讓社會疑神疑鬼,才是嚴重傷害司法的尊嚴。

>>最源頭應該是法官的任命與考核吧?
很好的想法,那就直接在源頭成為司法官時公開揭露他們的黨籍。不用到後來才要被告原告來疑神疑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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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利益身份」部分: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所定的相關司法人員:
10.法官、檢察官。
11.警政、司法調查、稅務、關務、地政、主計、營建、都計、證管、採購之縣(市)級以上政府主管人員,及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院會同考試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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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3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之營利事業。

第5條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第6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第7條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第12條 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下列機關申請其迴避:
一、應迴避者為民意代表時,向各該民意機關為之。
二、應迴避者為其他公職人員時,向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為之;如為機關
首長時,向上級機關為之;無上級機關者,向監察院為之。
*第13條 前條之申請,經調查屬實後,應命被申請迴避之公職人員迴避,該公職人員不得拒絕。
----------
法官檢察官警察都算在內!
要不要請大法官解釋一下,「政黨籍」算不算利益衝突身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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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證據認定部分:
前面已經說的法官不是在扮演神!什麼叫做「證據力的認定標準,本來也就是非常主觀?」你可以說明一下嗎?既然有認定的「標準」,又為何叫做「非常主觀」?標準是因人而異嗎?那還叫做「標準」嗎?

有就有,沒有就沒有!非常主觀什麼?可以無中生有嗎?或者是視若無睹?

又什麼叫做「判決理由≠判決正確性」?你可以說明一下嗎?

>>三審定讞不是盡量要讓所有人有機會接受最公平的方法?
什麼叫做「盡量」要讓所有人「有機會接受」最公平的方法?公平正義是用「喬」出來的?無關乎是非對錯?
庭外和解是當事人的事,與司法審判無關!

請回應的時候別自創一些莫名其妙的論點!還加雜矛盾。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09月9日 04:16
>>最源頭應該是法官的任命與考核吧?
很好的想法,那就直接在源頭成為司法官時公開揭露他們的黨籍。不用到後來才要被告原告來疑神疑鬼。

現在的司法官也應公開揭露他們的黨籍!加入政黨是見不得人的事嗎?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09月9日 04:21
人就是人,審判時所依據的是人世間法!既沒有「神喻」,也不是「替天行道」。有幾分真實證據在說話,就認定幾分。扮演神?難怪會有狗法官自認為超脫司法,自大以為是!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09月9日 04:32
>>要不要請大法官解釋一下,「政黨籍」算不算利益衝突身份之一?

大法官自己先以身作則,開誠布公,先公布自己的「政黨籍」資料!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09月9日 05:59
謝長廷現在都還沒當選,才剛過關,就開始說要大赦特赦?馬英九說什麼:特赦還太消極!應該是檢方必須給個統一見解,以免社會虛耗。
怎麼?兩個行政權總統候選人,現在就開始要影響司法?還說的一副以蒼生為念的樣子,連自由時報也配合[歷史共業]報導演出?

國家社會虛耗?虛耗什麼?怎麼一些政治人物,看到排水溝裡黑圬骯髒不堪,不是同樣要一一花時間清理嗎?愛河整治不也是不能半點鬆懈,務必投入時間金錢和精力,才可以有改進的成效。難不成光憑謝市長一紙[特許乾淨]公文公告,就表示愛河已經整治完成?

司法的獨立運作,干你們行政政治人物啥事?虛耗什麼?即使司法人員辦案耗時費力,也跟政治人物無關!政治人物少來說些543!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09月23日 07:38
台灣的法官真的很蠢,該爭取的權力不爭取,無害法官權益的規定卻反對到底。
匿名審判是法官應該爭取的權益,重刑犯都知道法官名字長相,不就是陷法官於危機中?
雖然說匿名審判需要有更多的監督,但是卻可以讓法官更安全,乾該重判的就重判。

但是讓人知道法官黨籍有什麼可怕的,難道怕重刑犯具找國民黨麻煩嗎?讓人知道你的黨籍絕對比讓人知道你的長相姓名安全多了!

對啦,亂判趙建銘不會被暴力威脅!所以法官就敢重判!但是法官沒種重判真正的重犯,例如連續強暴犯關不到二十年就可以繼續荼毒台灣了!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9月24日 21:54

馬英九強調花蓮在10年內,最需要的不是蘇花高
Posted by gmns at 2007年10月20日 08:54

沒蛋蛋的馬英九
Posted by gmns at 2007年10月20日 08:55

一群媽的連判決書,起訴書都搞不清楚的綠狗聚在一起吠,真是好笑

酥餅:真不虧是高水準的布爾喬雅,釘在這裡當標本。

Posted by 61.57.148.1 at 2007年11月2日 01:40
樓上的朋友把字寫錯了,應該是一群『馬的』...,而非一群媽。

另外,無法舉出有利的證據辯駁就謾罵的人,水準恐怕是比『狗』還低。
Posted by 看不下去 at 2007年11月2日 08:56

我就不信你當官了不會貪污!!
Posted by 122.118.208.250 at 2007年12月27日 23:52

版主說的好呀!最近我拉肚子,應該也是中國派打壓台灣派的結果!
Posted by 綠犀龜 at 2007年12月28日 11:24
股市漲跌是喊出來的,有罪無罪也是喊出來的。法院像是拍賣所,喊價最高的,最有錢有勢的,可以買下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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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那隻綠犀龜,最近你拉肚子,可能是因為法院有忠狗法官散播腹瀉細菌或病毒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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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排便次數是介於一星期三次到一天三次。如果排便次數增多,糞便水份增加且一天量達二百公克以上者稱之為「腹瀉」。腹瀉可分為急性或慢性腹瀉,時間一至二星期以內者為急性,二至三星期以上稱為慢性腹瀉。若腹瀉無法控制則會脫水、鈉、鉀不平衡、營養不足。

急性腹瀉常見的原因有食物中毒、→「細菌、病毒」、寄生蟲、原蟲等之感染或化學治療後,長時間禁食後開始進食或許多藥物所引起。

有下列狀況時應通知你的護士:
有發燒時
嚴重絞痛
腹瀉頻率及量增加時
感覺很虛弱時
大便有血、膿、粘膜時
無法進食或飲水時


如果沒發燒的話,可能是亂吃髒東西。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12月28日 11:50

1.看文章後發現你不懂法律,因此請您先用功點再去批評司法不公
2.看文章後發現你根本不知道特別費是什麼東西
3.馬英九被起訴的部份並非發票有問題的部份而是不需要發票的部份
4.特別費一直被視為是行政首長的實質補貼,這個東西並不是由法務部認定,而是被您聲稱需要"轉型正義"改正的國民黨時代留下來對行政首長的補貼,因此陳水扁總統才會將國務機要費當作特別費,並且聲稱縣市首長都有特別費,何以他沒有??5.呂秀蓮、游錫堃的特別費被起訴,是針對特別費發票部份
6.特別費案根本就是政治炒作出來的玩意,國務機要費是、特別費當然更是
7.依照法律現實主義來說,法沒有完美的!既然法是由人訂出來的東西當然沒有完美,因此即使你對特別費的制度不滿,但是實質補貼的認定卻不是由你所說的"法官為了馬英九辯護"而認定,而是依據客觀事實,這個客觀事實就是行之有年的歷史,不容扭曲!!
8.特別費對於中階的行政主管確實有其必要性,您如果想升入了解的話也歡迎來信討論我把我的email留給你

提醒你!!在你批評一件事之前,最好先去把事情的來龍去脈查清楚!!並且了解相關知識,而不是憑你的一己好惡來評論
Posted by 140.119.171.55 at 2007年12月28日 14:31
以下是起訴書的部分內容:
>>92年11月審計部台北市審計處復以92年11月19日審北處壹字第0920003269號函指示台北市各公家單位應注意特別費「有無於月初尚未發生即先行支付情事」,其所謂「尚未發生」當然指「支出之事實尚未發生」。
>>換言之,此函更進一步具體指出不得於「尚未發生支出事實前即先行支付特別費」,更足認特別費之支領須以有實際支出為前提。
>>而台北市政府自接獲此函後,在實務上即針對市長特別費以領據列報之部分,>>從當月初一即匯款給付改為當月之月中始匯款給付(證人沈勵強、吳麗洳、莊美珍、周秀霞、林得銓等人之證詞及附卷之台北市政府特別費支出傳票附卷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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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月初提領,月中提領,或者是有沒有支出事實發生。只要是提領了特別費,就是提領了「公款」!

無論是行政院或者審計處來解釋,或者是法官來解釋,都沒辦法改變「特支費是公款」的事實。而且特支費是按月撥款按月報銷。←這就是審計實務的作法!

其他什麼「歷史共業」說,「只要入帳戶就是私款」說,並沒有解釋到任何法律規定。沒有一條法律說「特支費是實質補貼」,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提到「歷史共業」,這些543說法能解釋什麼?空氣法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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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87年7月21日台87忠授字第05642號函及93年4月22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號函之規定特別費「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分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半數為限」。
另,上項特別費係作因公招待及餽贈之需,也就是特別費是首長做為「因公支出」之用。

如果「領據列報」部分是實質補貼的私款薪水,那「原始憑證」也應該是實質補貼的私款薪水。既然同樣是實質補貼的私款薪水,為何「原始憑證」部分要按月報銷?

不管是誰說些543的「實務」解釋,都沒辦法改變「特支費是公款」的事實,而且也沒有任何行政司法法規認定「特別費為首長的實質薪資補貼」!薪水就是薪水,特支費公款就是特支費公款,哪來有別的名目:實質薪資補貼?

提醒你!!在你批評一件事之前,最好先去把事情的來龍去脈查清楚!!並且了解相關知識,而不是憑你的一己好惡來評論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12月28日 14:40
首長特支費分為兩部分,如你所言,分為兩部分,但正確的說法是(A)需原始憑證單據核銷部分(B)不需單據,而需領據列報請領部分。
依據行政院87年7月21日台87忠授字第05642號函及93年4月22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號函之規定特別費「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分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半數為限」。
另,上項特別費係作因公招待及餽贈之需,也就是特別費是首長做為「因公支出」之用,而後分為兩部分:(A)需原始憑證單據核銷部分(B)不需單據,而需領據列報請領部分。
既然(A)部分是公款,為何(B)部分會變成是私款?或者是「私款」性質的「公款」?→貓生2子,一隻是貓,一隻變成狗,也就是所謂的阿貓阿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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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那些忠狗法官依「歷史」認定特支費屬首長實質薪資補貼,那余文辛苦用發票報公帳幹嘛?還吃官司?那余文是侵佔馬英九的財物囉?也就是說,如果馬英九不介意,那檢察官起訴余文,是在幹嘛?自討沒趣?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12月28日 14:50

唉!!畢竟你連法律的判斷標準都搞不清楚還一直拿報支注意事項當做判斷標準....

而且歷史共業說可是蘇院長先提出來的!

從頭到尾只懂得消費司法的你們,不懂法律的你們把很多事情都一廂情願的推到法律頭上,推到司法從業人員頭上,但是卻一點也不了解,別再裝懂了!說到底法律的結果只不過是合不合你們的胃口罷了!

今天檢察官不必管有罪沒罪,有點小小的疑問或是懷疑,甚至用嚴苛的表準來檢驗這些高級官僚和行政官員都是民主國家合理的作法,但是不代表檢察官說了就算!否則要法官做什麼?

看你這麼喜歡研究法律問題,我就簡單請教你:
如果你覺得這件事情不是制度有問題,而是人有問題的話,更是馬英九"有意"貪污的話,那麼....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怎麼算???你倒是自圓其說一下啊...

別再把其他所有領特別費的人都一起污名化了!!
如果這些人都想貪汙,幹嘛學馬英九一樣把增加的錢納入薪水報帳!!有問題的都不是領據可以領的部份!!而是必須用發票報帳的部份,而用領據的部份也是了解特別費本質的人都知道的"薪資補貼"!
Posted by 140.119.171.55 at 2007年12月28日 16:04
>>如果你覺得這件事情不是制度有問題,而是人有問題的話,更是馬英九"有意"貪污的話,那麼....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怎麼算???你倒是自圓其說一下啊...

如果確實有貪污情事,無論是誰就是辦啊!誰跟你在自圓其說一下!另外,陳水扁因是總統受憲法保障,大法官已經解釋過了,你想算什麼?要算等他卸任!

「歷史共業」?你到底有沒有看上面的文章?來,這裡:

→其他什麼「歷史共業」說,「只要入帳戶就是私款」說,並沒有解釋到任何法律規定。沒有一條法律說「特支費是實質補貼」,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提到「歷史共業」,這些543說法能解釋什麼?空氣法條嗎?

所以是因為蘇貞昌的一席話,那些忠狗法官才知道怎麼判案?

>>不代表檢察官說了就算!否則要法官做什麼?
廢話!那你認為法官要做什麼?法官是為了讓你來替他的判決辯護?補充判決書羅列事項的不全嗎?

>>別再把其他所有領特別費的人都一起污名化了!!
>>如果這些人都想貪汙,幹嘛學馬英九一樣把增加的錢納入薪水報帳!!

誰學馬英九一樣把增加的錢納入薪水報帳?

>>用領據的部份也是了解特別費本質的人都知道的"薪資補貼"!
請舉出法條來支持領據部份的特支費是薪資補貼!

回頭慢慢看上面本人的回文。沒空看丁丁瞎扯!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12月28日 16:45
怕你眼睛看到脫窗,特地搬下來一些給你看:
---------
今天陳水扁和馬英九因為公帳私帳出現「問題」,而有觸法的問題,也就是說直到現在為止,現行的規範公職人員法規,還是可以起訴違法私用公款的公務人員。
之所以為什麼以往的首長都沒有問題,那是因為「積陋習成自肥」,擺明入私帳,還能理直氣壯!

既然說是「歷史共業」,個人造業個人擔,不要牽拖所有人下水,還想溯及既往,就地合法和除罪化!此赦放條例一開,是不是以後又發現另一個「歷史共業」,同樣也來研擬赦免。那所有人一起集體犯罪來製造「歷史共業」好了!因為,這樣可以用「數大」來掩護自己的罪刑。

既然現行的體制和法律,是可以揪出貪贓枉法的官員,那到底「不良」在哪裡?如果是法律條文規範不周延,應該是修法來作補強明定,作為日後公職人員守法支配公款的準則。而不是商討如何讓已有的犯罪事實,可以就地便宜赦免除罪。

如果有人想高喊「當選過關、落選被關」騙取同情票,那是無恥個人的權益。重要的是台灣選民自己要有明辨是非的判斷力,不會被無恥罪徒的悲情演技給誑騙!

「歷史共業」?少來把其他2000多萬,沒有首長特支費,一直都是正常守法繳稅的各行各業台灣公民給捲進「公職人員的歷史共業」!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12月28日 16:50

綠色的請有點出息,不要天天打死人給自己爽,小心卡到陰,恐怖ㄜ!
Posted by 中立 at 2007年12月29日 19:43
反正我會去投票。
哪個黨做不好就下來,就換別人做。就像換班代一樣簡單~

現在的政府真是不長進,一會兒扯都清朝幾百年的甚麼208事件,又扯甚麼錢到大陸去,一會兒又扯被甚麼錢國民黨吞了(那總統一家污的錢咧)..

搞不懂啦~說這些有甚麼用
就像學生成績不好就是不好,扯太多理由,不會進步地。
換人當八~

酥餅:這是最近國民黨的網軍的教戰言論嗎?換下民進黨然後換上一個連存在的資格都沒有的國民黨,這種笨蛋想法只有國民黨想得出來。

Posted by 219.81.190.236 at 2008年01月4日 01:47
有什麼老闆.就有什麼伙計.吃的哪麼難看.連家人.女婿也都吃的哪麼難看.

酥餅:不知道你說的是余文還是花特別費的馬英九一家人。



在台南市安和路1段159巷85弄巷內.就也有一組刑事人員.嘴吧說是辦案.看不見的一面.則是跟人家要錢.報案無人信.真是台灣人的悲哀.希望馬總統當選以後能夠優先處理台南市的刑事人員.也希望能夠組成專案小組撤底的調查.讓大家看看有什麼老闆.就有什麼夥計.

酥餅:有憑有據就去檢舉,什麼時代了難不成你還要攔轎喊冤,活在清朝也要有個程度。學習做個現代化公民吧,支持馬英九的果然都有一個樣子。

Posted by 124.218.77.35 at 2008年01月7日 02:16

酥餅:謾罵,刪!

Posted by 64.62.138.102 at 2008年01月8日 15:50
台灣媒體一面倒
經濟差犯罪高時就說總統做不好
難道要阿扁去跟大陸要回生產線?
還是要幫時下年輕人做他們不願意做的基本產業?
在犯罪現場阻止犯案?

世界趨勢和經濟下降所造成的犯罪率上升是無可厚非的
既使換了政黨 新的總統也不可能能改善多少
會變的只有媒體對經濟衰弱和犯罪率升高的低調演出

抱歉離題了 但我真的很希望民進黨能有多一點時間和媒體資源來制衡國民黨
已經很厭膩看到各大電視和報紙裡馬英九的嘴臉了
Posted by Nicole at 2008年01月16日 18:01
哇哇,好热闹呀
Posted by sarmii at 2008年01月21日 17:38
聰明的民主國家人民只要知道一點就可以了:民主就是政黨輪替。立委選完了,請問你,結果誰完全執政了?你是深綠的,你已經被掃下台了,我看你也不會檢討的,繼續吧,人民會給你這種人教訓的

酥餅:立法院什麼時候政黨輪替過?不要睜著眼睛說瞎話。

Posted by 61.230.88.184 at 2008年02月2日 03:41
格主您好。

您的見解真是精闢,奈何許多台灣人民奴性深種、被KMT洗腦近一世紀在馬花瓶謊話連篇後仍然願意無條件相信他說的任何話。

在下於奇摩知識中強調「馬說謊是公開的事實」,因為事實是在美國申請助學貸款、留學、以及短期工作皆不需要綠卡: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article?qid=1708020901718

想不到盲目保馬的民眾一個比一個瞎扯。

在下人生一半在美國渡過從來都不知道原來綠卡這麼好申請、而且每個留學生在出國前許多年都應該要申請好綠卡、甚至小時候就要確定家裡有個美國公民的大姐以後才不會沒辦法申請綠卡。

何必求美國發綠卡給台灣?照盲目保馬的人這麼說,台灣民眾一大堆早就是美國公民了啊,不然留學生是要去哪裡生個美國公民的兄弟姊妹來辦依親?

根據美國國際教育協會(IIE)最新發布的新聞稿顯示2006-2007學年度台灣留學美國人數為29094人。

可以說粗略估計每年在台灣的美國公民以數以萬計的姿態逐年增長,不出幾年所有台灣人都會自動成為美國公民了,因為留學生都有美國公民的家人可以讓他們辦依親嘛。
Posted by 逸朗 at 2008年02月10日 14:20
政黨要輪替,國家才有利!
Posted by 220.130.128.223 at 2008年03月11日 17:52
是啦!政黨要輪替國家才有利,那泛藍為何不讓國會最大黨政黨輪替呢?
泛藍總是說的比唱的還好聽啦。
Posted by 孟芬 at 2008年03月11日 19:13
>>政黨要輪替,國家才有利!

1. 這句話的邏輯在哪裡?不管什麼政黨,就是要輪替就有利?

2. 這句話其實也對,不過有點缺詞。應該是:政黨要輪替,國家才有利!除了輪替給國民黨
Posted by blahblah at 2008年03月11日 22:54
我記憶中的謝長廷http://tw.myblog.yahoo.com/jw!FAQG_VCXHBtoPUBwkVSlXQ--/article?mid=26&prev=28&next=-1
或許大多數人要投給誰已經有了心中的決定,而這個決定也有95%的機率不會再改變,但是我還是想寫下當年認識謝長廷的一些點點滴滴,算是報答他為高雄人所貢獻的一切,以及他讓我看到的不一樣的政治風範。因為是記憶中的謝長廷,所以或許記憶不夠深入正確的話,會有一些些誤差,但這些事都是真實發生過的,不是我杜撰或是作夢夢到的,這一點我百分百確定。
我記憶中的謝長廷(二)http://tw.myblog.yahoo.com/jw!FAQG_VCXHBtoPUBwkVSlXQ--/article?mid=28&prev=30&next=26
我記憶中的謝長廷(三)
http://tw.myblog.yahoo.com/jw!FAQG_VCXHBtoPUBwkVSlXQ--/article?mid=30&prev=31&next=28
我記憶中的謝長廷(四)
http://tw.myblog.yahoo.com/jw!FAQG_VCXHBtoPUBwkVSlXQ--/article?mid=31&prev=33&next=30
我記憶中的謝長廷(五)http://tw.myblog.yahoo.com/jw!FAQG_VCXHBtoPUBwkVSlXQ--/article?mid=33&prev=41&next=31
Posted by Qr at 2008年03月21日 16:08
呵呵,大大被訓了…
好像不知道審判的內容般的拿一堆資料,
讓人哭笑不得。
anyway,
沒有人盲目的喜歡國民黨任何人,
只是對比效應而已,
完完全全是因為民進黨沒一個能做事的,
嘴到是像大大您一樣總是有說不完的詞兒可以發揮,
所以民進黨都會給人一種會說不會做的榜樣在,
更何況這種榜樣持續八年了,
這是不少的時間,
所以啊,
別以為投國民黨的就是像綠民一樣盲目的喜歡民進黨,
那level差很多呢~
完全只要國家興盛就好了,
什麼黨倒是無所謂,
只不過剛剛好,恰恰好,民進黨就不是這個料,
八年了,沒一點東西出來,
還拿國民黨當初計畫的成就拿來自己攬,
真的是哦…不知該怎麼說民進黨。
所以啦,
別盲目的喜歡民進黨了,
都敗選了,倒現在還沒省思,
中華民國那八年來的退步,
投民進黨的選民真的要付起那相對的責任才是,
並不完全是民進黨的錯,
所以各位選民也要懂得別把全部的責任往民進黨送,
那些執著於民進黨的選民也要分擔一些,
不能完全讓他們毫不負責任的投民進黨啊!!
加油啊!大家!
Posted by 小馬臉 at 2008年04月4日 13:30
呵呵,大大被訓了…
好像不知道審判的內容般的拿一堆資料,
讓人哭笑不得。
anyway,
沒有人盲目的喜歡國民黨任何人,
只是對比效應而已,
完完全全是因為民進黨沒一個能做事的,
嘴到是像大大您一樣總是有說不完的詞兒可以發揮,
所以民進黨都會給人一種會說不會做的榜樣在,
更何況這種榜樣持續八年了,
這是不少的時間,
所以啊,
別以為投國民黨的就是像綠民一樣盲目的喜歡民進黨,
那level差很多呢~
完全只要國家興盛就好了,
什麼黨倒是無所謂,
只不過剛剛好,恰恰好,民進黨就不是這個料,
八年了,沒一點東西出來,
還拿國民黨當初計畫的成就拿來自己攬,
真的是哦…不知該怎麼說民進黨。
所以啦,
別盲目的喜歡民進黨了,
都敗選了,倒現在還沒省思,
中華民國那八年來的退步,
投民進黨的選民真的要付起那相對的責任才是,
並不完全是民進黨的錯,
所以各位選民也要懂得別把全部的責任往民進黨送,
那些執著於民進黨的選民也要分擔一些,
不能完全讓他們毫不負責任的投民進黨啊!!
加油啊!大家!
Posted by 小馬臉 at 2008年04月4日 13:30
要是敗選不檢討,現在應該還在叭叭個沒完。

民進黨幹的好不好!?難說。

萬一民進黨只是爛在半山腰,國民黨是爛在谷底!?

我說馬桶選上的不見得是「正確選擇」。

把票投給沒選上的人,不見得他的選擇錯誤。

以票多寡決定正確這麼好笑的言論也好意思拿出來講。

對樓上的發言,我只有一句「馬不知臉長」相贈
Posted by single army at 2008年04月4日 14:37
台灣人就需要像你這種人。
聰明理性,非常優秀。
實質補貼?????
這真是不可思議的說法。
實質補貼就是說『這就是薪水的一種』
Posted by 上帝的祕書 at 2008年05月22日 23:43
離譜 貪污未被告 免查財產
財產來源不明罪三讀 不溯既往 被轟「假陽光」
2009年04月04日蘋果日報
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Sec_ID=1&ShowDate=20090404&IssueID=20090404&art_id=31521101&NewsType=1&SubSec=66

違反無罪推定「立法很離譜」
2009年04月04日蘋果日報
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Sec_ID=1&ShowDate=20090404&IssueID=20090404&art_id=31521107&NewsType=1&SubSec=66

興票案偵查終結宋楚瑜獲不起訴
www.epochtimes.com/b5/1/1/26/n39619.htm

江丙坤兒子(江俊德) 中國特許代理商 vs江丙坤經濟依賴中國非壞事 ?
http://www.taiwanus.net/news/press/2009/200904131844261380.htm

行政院長劉兆玄的胞弟劉兆凱都跑到大陸蓋風場
https://estock.marbo.com.tw/asp/board/v_subject_t.asp?BoardID=12&ID=5123086

弔詭?劉家昌掏空國黨竟不告-社會新聞-新浪新聞中心
news.sina.com.tw/article/20090304/1451517.html

王令麟獲交保北檢抗告高院今駁回-政治新聞-新浪新聞中心
news.sina.com.tw/article/20090330/1550227.html

陳盛沺返國投案300萬交保- PChome 新聞
news.pchome.com.tw/politics/cts/20090326/index-12380660296992807001.html

假釋案有特權? 顏清標、台中地檢署均否認
http://www.nownews.com/2009/05/15/301-2451505.htm

馬政府放過十大通緝犯? 印證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news.pchome.com.tw/politics/nownews/20090511/index-12420177181911262001.html
Posted by cylon at 2009年05月21日 06:36
馬政府名為舉辦蔣經國百誕活動,實則將馬塑造成蔣經國傳人捧上天,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一句「不要造神」,點破執政團隊的無知、荒謬。
Posted by lg_is _hiht at 2009年05月26日 17:27
嘴巴罵人人會,所以您希望建議民進黨繼續執政嗎? 相信民進黨能被罵得東西應該更多....
Posted by Kain at 2009年06月6日 13:52
樓上的:
國民黨執政有多好!?

不樣跟我說經濟衰退是國際因素這種藉口。

講到負責任,國民黨還完全執政....

通通還是煉阿扁負責!?

至少民進黨不會出賣台灣、捧中國LP。
Posted by single army at 2009年06月6日 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