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6月29日 14:47

一人一信,恭請陳總統無罪特赦蘇建和等三人


蘇建和等三人又被判死刑了,對一個有罪的人判處死刑都可能有爭議,對司法無法證明他們有罪,只憑一紙自白已經被關了十幾年的蘇建和、劉秉郎及莊林勳三人判處死刑,果真執行的話,根本就是台灣的國恥。

十六年前我還是個大學生就由蘇建和案中看到台灣司法的黑暗與恐怖,警方一開始就預設立場認為被害人身中七十九刀不可能是一人所為,在主嫌王文孝認罪、坦承為一人所為、並現場模擬後,仍舊「強迫取供」,好笑的是,這時王文孝第一次供出的共犯並無蘇建和等三人。

整個偵辦過程,警方以各式各樣不可思議的方法違憲侵犯人權甚至涉嫌偽造筆錄,銷毀作證影帶,簡直是國家暴力侵犯人權的百科全書。本案詳細過程可以參考這裡

就連十六年後的今天,法官顯然也是抱著有罪推論要求辯方必須證明無罪的原則判了死刑,判決理由堂而皇之列出許多無法證明無罪的各式論述,卻不見法官認定三人有罪的直接證據到底是什麼?充分顯示即便是今天,台灣人民還是無時無刻活在司法的野蠻陰影下,人權隨時可能被迫害。

如果楊儒門可以被特赦,一個在正常文明國家早該被無罪釋放的蘇建和等三人更應該被特赦,事實上,特赦蘇建和等三人是陳總統讓台灣免於在國際社會蒙羞,無可旁貸的義務。

我在這邊發起一人一信,恭請陳總統無罪特赦蘇建和等三人。記住,這並不是為了蘇建和等人發聲,是為了你我自身的權益發聲,台灣存在這樣的司法,真是太恐怖了。

補充:我知道司法之途尚未窮盡,但是一個直接證據匱乏,辦案過程侵害人權,理應無罪開釋的案件拖了16年,讓這三個人在這16年來時時刻刻活在可能被槍斃的陰影下是多大的不人道,是對人權多大的侵犯,沒有道理還要拖下去,所以我才邀請大家發起一人一信,馬上終止這個夢魘。

記住,這不止是蘇建和等三人的夢魘,也是你我的夢魘,因為你永遠不知道你會不會是下一個人權受到司法侵害的人。

接受特赦不代表認罪,總統的特赦除了除刑之外也能除罪。

十六年了,還不夠久嗎?還要再等待嗎?請支持一人一信,恭請陳總統無罪特赦蘇建和等三人。



參與辦法

一、點這裡

二、填上姓名,EMAIL

三、主題填上:恭請陳總統特赦蘇建和等三人

四:信件內容拷貝貼上下列範本。

親愛的陳總統,

台灣高等法院最近改判蘇建和等三人死刑,本案拖延十六年之久,警方偵辦過程中,違憲侵害人權之事屢見不鮮,更重要的是,能證明蘇建和等三人犯罪的直接證據匱乏,然而尚待改革的司法卻無法秉持著無罪推定、捍衛人權、尊重生命的文明原則,判了三個人死刑。

台灣號稱是個民主國家,但是由蘇建和案中所顯現出來,那種對人權與生命的漠視,實在是民主最大的諷刺、人民最大的威脅,也讓我們深感惶惶不安,不知司法的烏雲哪天將會籠罩在我們頭上。

總統身為人權律師,相信更能體會司法改革之迫切,更能體認人權與生命之寶貴,因此我們恭請陳總統無罪特赦蘇建和等三人,為捍衛人權、尊重生命立下典範,相信對內能安定人心,對外也能宣揚台灣是個進步文明的民主國家。



敬請各位網友轉貼,讓更多人參與這個活動。

延伸閱讀
民間司改會有關蘇建和案網站
WIKI有關蘇建和
ETTODAY蘇建和案特別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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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酥餅

    我跟你有類似的生命經驗
    也是因為蘇案 而讓我看到台灣司法的一些問題

    不過 在這裡浮出水面 有點小意見供您參考
    好幾年前也有人建議建和他們接受總統的"特赦"
    建和拒絕了 而他的理由讓我印象深刻 他說"我們沒有犯罪 為什麼要接受特赦"
    不知道有沒有可能 您們發起一人一信要求阿扁總統特赦  能更強調"無罪特赦"

    另外補充一下 今天宣判後 聲援團體回到濟南教會 也有立委代表致詞建議要發起特赦
    不過 蘇律師當場說 司法途徑尚未走完 還是會先努力完成司法途徑
    透過司法途徑 証明建和他們三人的清白
    | 檢舉 | Posted by 豆腐魚 at 2007年06月29日 18:19

    酥餅:你說的對,我的原意就是無罪特赦,雖然司法手段還未窮其徑,但是折磨十六年已經太超過了,台灣不能再容許這種不文明的存在。

    | 檢舉 | Posted by 酥餅 at 2007年06月29日 18:42
    為什麼當年會從主嫌口中供出這些人?他們之間是什麼關係?
    | 檢舉 | Posted by 看不下去 at 2007年06月29日 21:16
    樓上的真是無腦,簡單來說就是在被刑求威脅的情況下隨便說出自己認識的三個人名。
    | 檢舉 |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6月29日 21:27
    還有老實說,目前已知的證據可以很輕易的判這三個人無罪、也可以更輕易的把很多警察、法官關到監獄裡。
    | 檢舉 |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6月29日 21:30
    法官為了維護尊嚴(面子)要判他們死刑,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法務部長敢執行死刑. 檢察總長為他們提最高上訴,大家都明白這個判決有問題.只是站在司法圈子內,沒人敢講公道話, 如果他們是清白的,卻被處死,這些法官會活著心安嗎?
    | 檢舉 | Posted by Alan at 2007年06月29日 22:12
    16年過去了

    套ㄧ句楊儒門老爸的話

    "關到都快假釋了"

    現在判死刑

    現代的司法不敢面對過去荒謬的司法

    司法進步多少?
    | 檢舉 | Posted by 黑手黨 at 2007年06月29日 23:44
    案情簡介:

    1991年三月二十四日凌晨,汐止鎮吳宅遭人潛入,吳氏夫婦被砍殺身亡,這宗慘絕人寰的命案不僅破碎一個幸福的家庭,更埋下製造三個無辜家庭的不幸。只因為警方不相信兇手王文孝一人可以砍殺七十九刀,在刑求逼迫下,讓王文孝供出包括自己弟弟王文忠在內,共有四人共謀;再以同樣方法令王文忠供出其它三個共謀,即為蘇建和等三人。

    八月十六日,三人陸續被捕,雖然沒有任何證據,但是在警方連續審訊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法定時間,以及嚴酷的刑求逼供對待下(包括以打火機燒下巴、倒吊灌尿水、辣椒水;以鐵棰隔著電話簿捶打胸部;以電擊棒電擊下體;燒焦之後再為其擦上綠油精;脫光衣服坐在冰塊上,再用大型電風扇吹他脫光衣服綁在椅子上,然後在水溼的地板上以電擊棒導電,讓被告背著椅子在地上跳著,名之曰:耍猴戲等等),三人有的意識不清、有人被迫違背意志的簽下了所謂的「自白書」(警訊筆錄)。

    三人離開警方掌握後(其中劉秉郎始終沒有承認),雖然一再澄清之前的自白並非出於自由意志,也都提出了王牌證據?「不在場證明」,但卻都不被檢察官、法官採信,就這樣,本案只憑三人加上王文孝、王文忠的自白,以及非法從莊林勳家中隨意取得的24塊硬幣,法院便將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三人各處以兩個死刑,王文忠以在樓下把風的「結夥竊盜未遂」罪名判刑兩年八個月(已經服刑完畢出獄,並且主動為三人喊冤),王文孝則於次年一月十一日依軍法執行槍決。

    更多資訊請看:
    http://www.jrf.org.tw/sue/info.html
    | 檢舉 | Posted by 酥餅 at 2007年06月30日 01:28
    一直存在的錯誤,即使再小,隨著時間的延續,會不斷的放大。除非將最原先的錯誤找出來!

    台灣的司法現在還停留在[包青天]式的獨斷審判作法,大部分的司法官以為自己是威武的縣太爺。縣太爺是行政機關的一部份,也難怪中國國民黨可以大言不慚的説:[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如果被起訴就會下6月雪。
    包青天就不會誤判嗎?更何況是小小縣太爺!

    無罪推定無用!
    16年後的豬頭堪用,國際刑事鑑定專家無用!
    所有辯護通通無用!

    法官可以決定地方首長的當選是否有效,可以決定誰是權貴需判重刑避免竊國者侯,可以裁判現任總統的行政罪刑,可以決定4個平民百姓的生死。司法審判,誰來審判司法?

    司法如同皇后的貞操不容懷疑,是的!武則天的貞操也是不容懷疑。
    | 檢舉 |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06月30日 01:35
    蘇建和案疑點摘要整理

    ◎所謂七十九處刀傷並非是七十九刀,一個動作有可能形成多處傷口。

    ◎主嫌王文孝有嗑藥習慣,依據醫師表示,吸食安非他命之後,的確發生過一再重覆暴力行為的案例。

    ◎主嫌王文孝在軍事檢察官所做的偵訊筆錄、警方所做的第一次警訊筆錄,以及重回現場的犯罪模擬錄影帶中,都宣稱這件案子係一人所為,所謂共犯是後來才出現在筆錄中。

    ◎王文孝與王文忠在軍事法庭對質時,曾否認王文忠及蘇建和等三人涉案,但是軍方表示當時並未錄音,故不可考。

    ◎蘇建和、劉炳郎、莊林勳三人的自白根本多處矛盾,亦與犯罪時間、情節不符,卻仍作為判處三人死罪的依據。

    ◎蘇建和、劉炳郎、莊林勳三人都有所謂「王牌證據」?不在場證人共八人,但院方始終不採信對三人有利的證據。

    ◎全案指證三人涉案的唯一證據,只有從莊林勳家中之牆板夾縫中,違法取得二十四枚毫無犯罪痕跡的硬幣,根本不具證據效力。

    ◎依據法醫作證及報告書所載,命案中的凶器只有一種,七十九處刀傷是由同一把大型凶器所造成。

    ◎警方筆錄中指稱有開山刀、水果刀、菜刀三種凶器,事實上始終只有一把菜刀扣案。所謂因湮滅證據而將開山刀、水果刀丟棄基隆河,卻獨留菜刀於原處,顯與常理相違。

    ◎法醫驗屍報告上寫明女性被害人下體「無故」,也就是根本沒有強姦的行為,確定判決中卻仍將三人依強姦殺人罪判處兩個死刑。

    更多資訊請看:
    http://www.jrf.org.tw/sue/info.html
    | 檢舉 | Posted by 酥餅 at 2007年06月30日 01:37
    什麼時候變成無腦的?

    只是很好奇當初王文忠為什麼要供出這三個人?他們之間有仇嗎?就一般常理,要供好像也不會供出親朋好友。還有,到底他們這三個人有沒有去人家家裡搶劫呢?整個故事看下來,還是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

    酥餅大大,不好意思問了這麼多問題。
    | 檢舉 | Posted by 看不下去 at 2007年06月30日 05:03
    昨晚公視正好播出這個故事,警察告訴王文忠,犯案的有五個人,其中一人是長腳,於是他就順著警察的劇本,供出蘇建和、劉炳郎、莊林勳三人,他也知道他們不可能犯罪,因為主嫌王文孝根本不認識他們.

    應該要追查當時的警察如何辦案取供,看起來和王迎先案很像.
    | 檢舉 | Posted by Alan at 2007年06月30日 05:33

    酥餅:其實由白色恐怖時期的紀錄,當一個人被刑求到極限的時候丟出來的名字是自己熟識的人的機會很大,如果是想趁機報仇供出仇人的名字,也不用一直被刑求還不講。

    蘇建和等三人有沒有去搶劫,除了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有外,事實上他們都有不在場證明,總共八個證人,只是台灣的法官還是可以眼睛看不見,耳朵聽不到,判了死刑。

    這並不是為了蘇建和等人發聲,是為了你我自身的權益發聲,台灣存在這樣的司法,真是太恐怖了。

    | 檢舉 | Posted by 酥餅 at 2007年06月30日 06:00
    >這並不是為了蘇建和等人發聲,是為了你我自身的權益發聲,台灣存在這樣的司法,真是太恐怖了。

    +100
    | 檢舉 | Posted by YY at 2007年06月30日 09:13
    還有一個更離奇的武漢大旅社命案!
    | 檢舉 | Posted by 小王子 at 2007年06月30日 09:20
    台灣的司法是皇后的貞操?還不如說是妓者的信譽!
    如果真的要判死刑的話,當初刑求的刑警、亂判案的法官更是應該判處死刑。
    | 檢舉 |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6月30日 09:26
    不好意思....這個案子本人略有涉獵!其實案情真的不是很明朗 ! 當年蒐證時由於有取到一枚王孝文的指紋所以王孝文的犯行明確,很快就把王孝文槍斃了!

    但是蘇建和三人因為沒有直接證據,所以一直有爭議. 但是有爭議並不是表示沒有大量的間接證據證明他們三人有犯案 ! 其中最讓我震撼的證據是槍決的前一天,某一位法官(名字我忘了)因為擔心自己的審判有誤,跑去找王孝文聊天. 法官後來問王孝文蘇建和三個人到底有沒有做 , 王孝文當天一邊抽煙 , 一邊悠悠的說 , 其實他們三個人罪有應得!

    其他的間接證據也不是沒有!

    比如說刀痕鑑定出來,凶器不只一把!(我忘記鑑定出來是不是四把)

    所以你說他們三個人無罪嗎?

    我不是這麼肯定 ! 但是如果國家把他們三個人斃了,我也沒意見....因為看起來,他們三個人的確有做 ! 而且這個案子上上下下十六年.....大部分的司法從業人員還是判他們死刑,我相信這背後是有理由的 !

    我們有什麼立場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一起亂叫,我們看過判決書嗎?我們參與過兩造公開的辯論嗎?我們有跟法官一樣晚上開著燈,仔細的看過這個案子所有的證據和卷宗嗎?憑什麼我們可以說判死刑就是司法改革失敗,就是不正義? 我閱讀了這方面大量的資料以後,我對本案開始抱持著保留的態度,不太敢亂評論,也不再相信一面之詞!更不想跟著某些特定的人權團體起舞!交給法官們去處理吧! 因為這個案子的爭點是間接證據證據力有多少的問題 , 就法論法 , 實在是一個法律邏輯難以解決的灰色地帶 .....那就交給法官的自由心證吧 ! 這個案子的政治力不濃 , 相信大部分的法官會秉持他們的良心來審判的!

    對我來說,某些民間司改團體只是把這個案子作為他們的政治圖騰罷了!如果要改變司法,是要改變司法的體制和組織....像這種證據不夠清楚,本身就有爭議性的案子,到哪一個民主國家,都會是一個棘手的問題! 所以大家閉嘴吧!
    | 檢舉 | Posted by 小羊 at 2007年06月30日 11:05
    不好意思……您說您對此案「略有涉獵」,但是把主犯王文孝的名字一直打成王孝文,我會覺得您的涉獵真的不太夠深。
    | 檢舉 | Posted by 顏九笙 at 2007年06月30日 11:32
    To: 小羊
    > 但是蘇建和三人因為沒有直接證據,所以一直有爭議. 但是有爭議並不是表示沒有大量的間接證據證明他們三人有犯案 ! 其中最讓我震撼的證據是槍決的前一天,某一位法官(名字我忘了)因為擔心自己的審判有誤,跑去找王孝文聊天. 法官後來問王孝文蘇建和三個人到底有沒有做 , 王孝文當天一邊抽煙 , 一邊悠悠的說 , 其實他們三個人罪有應得!
    Q1: "街坊鄰居委員會的敘述故事法則,似乎不太好吧,這個跟看到魚兒逆流而上的故事,不也相似?"

    >其他的間接證據也不是沒有!
    Q2: 哪些?

    >比如說刀痕鑑定出來,凶器不只一把!(我忘記鑑定出來是不是四把)
    Q3: 李博士已經回答過了,你看過新聞嗎?

    >所以你說他們三個人無罪嗎?
    >我不是這麼肯定 ! 但是如果國家把他們三個人斃了,我也沒意見....因為看起來,他們三個人的確有做 !

    Q4:前面你已經說了, "我不是這麼肯定", 那又說 "因為看起來,他們三個人的確有做", 邏輯是否可清晰點? 人命不是濫命!!
    | 檢舉 | Posted by 我忘記了 at 2007年06月30日 12:13
    >人命不是濫命!!

    +100

    It can be yours, 小羊!
    | 檢舉 | Posted by YY at 2007年06月30日 12:35
    這個沒有太大的爭議性,以目前的證據來看,這三個人有罪的可能性不是沒有,但是很低。
    首先,案發現場相當狹小,如果有兩人以上砍死受害者,這一定會留下很難湮滅的證據,但是證據是說只有一個人在裡面砍人,你要加害人湮滅證據到把多人犯罪的現場變成一人犯罪的現場,這根本是把他們當神!
    第二點,當初有刑求逼供的可能性極高,而且已經有刑求的證據(只有法官不相信有刑求,這些法官真的比丁丁還要可怕),刑求逼供下的自白書只有一個意義:可以證明警察有犯罪。
    第三點,一個加害人是有能力造成這樣的傷口,而實際上這個加害人有吸食安非他命的習慣,無意義的多砍人好幾十刀在吸食安非他命後是很合理的。
    第四點,人在目睹恐懼事件的時候記憶是不可信的,這不是受害者故意扭曲事實,而是人類的心理機制就是這樣。

    說這三個人有犯罪,連合理的懷疑都說不上,
    | 檢舉 |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6月30日 13:10
    我不是這麼肯定 ! 但是如果國家把他們三個人斃了,我也沒意見....因為看起來,他們三個人的確有做 !

    這句話講的輕鬆寫意

    看熱鬧之餘,希望你常祈禱事情不會發生在你或你周圍的人身上
    | 檢舉 | Posted by 黑手黨 at 2007年06月30日 13:33
    「法官後來問王孝文蘇建和三個人到底有沒有做 , 王孝文當天一邊抽煙 , 一邊悠悠的說 , 其實他們三個人罪有應得!」

    那如果王孝文當時是說:元兇,就是你們這些法官!那是不是這些法官通通要抓起來槍斃?不要講太遠的,十年前的陳進興案他講的話就有這種味道。

    拜託,法官淪落到要靠這種東西來定人罪的話,乾脆把臉塗黑算了。
    這些法官嘛幫幫忙,現在是21世紀了,要嘛也看一下CSI,不要一直活在包公紀元好不好。
    | 檢舉 | Posted by Pig at 2007年06月30日 13:52
    然後還有人一直說王文孝不可能一個人可以砍79刀之類的,這篇也有提到這件事:

    http://blog.lester850.info/archives/2007/06/30/525/

    那位砍了人家176刀的怎麼沒聽他們說不可能一個人砍那麼多刀?
    | 檢舉 | Posted by Pig at 2007年06月30日 13:58
    這種事, 我好奇了很久
    我認為証據不足, 然而已經死無對證了.
    假設先進的鑑定也許真好幾種刀, 但有幾個人也可以鑑定出來?
    很好奇的, 警察還活著, 檢方也還活著, 當初承辦的人都還也活著,
    辦下去, 就會知道誰有問題是了, 只是司法, 檢調是一團黑, 很少對自己人下手, 大部份的亂七八糟的判決皆是以法官的 "自由心證" 為主.
    至於特赦... 我認為, 不可行. 台灣的司法只有蘇案嗎?
    至於社會成本, 我認為值得繼續下去... 人命無價.
    | 檢舉 | Posted by bl at 2007年06月30日 14:00

    酥餅:如果涉獵很深的人都不確定有沒有犯罪,文明國家就該無罪釋放,而不是斃了也可以。

    重點是,誰也不敢保證哪天這個恐怖的司法會不會也對你說,槍斃可也,今天是蘇建和等三人,明天可能是你或是你的親人朋友,這樣的社會是無法保障人權的社會。

    | 檢舉 | Posted by 酥餅 at 2007年06月30日 14:43
    法官說他有5張證照,所以絕不會錯判. 多可笑的邏輯. 公視應該再重播一次這個節目.
    | 檢舉 | Posted by Alan at 2007年06月30日 15:23
    請問各位先進 什麼是@@無罪特赦@@既然自認無罪何須哪門子特赦 所謂無罪特赦之名詞又由何而來?
    | 檢舉 | Posted by 笨笨鼠 at 2007年06月30日 18:05
    我不太贊成總統特赦蘇建和3人耶。
    不是還可上訴嗎?就先再上訴看看結果怎樣再說吧。
    總統特赦楊儒門已被罵的如此慘,若現在又特赦蘇建和3人,恐怕會引起更大的反彈。
    蘇建和三人有無犯罪,看到現在事實上因為當初咬出他們三人的那個軍人已伏法,所以其真相真的很難搞清楚。
    而且如果總統特赦了他們三人,那對被害人家屬也是不公平的。
    不管是不是他們做的,此時都不適宜將他們特赦。
    而且特赦不就表示他們有罪嗎?
    其實看到蘇建和三人的大半青春歲月都被毀了,心裡相當難過,台灣的司法偵的該再加加油了。
    如果真的無法確定是蘇建和三人做的就該被判無罪。
    就像某些檢察官說:馬桶無犯意貪特別費,所以認定馬桶無罪一樣,法官無法確定蘇建和三人真犯案,就該判他們無罪嘛。
    | 檢舉 | Posted by 孟 芬 at 2007年06月30日 19:16
    很難判無罪
    刑不上士大夫,可是在檢調司法警察系統中,馬統是士大夫,可是一般升斗小民(除非是反扁者)及泛綠人物不算士大夫,不配得到無罪推定的待遇。
    | 檢舉 |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6月30日 19:20
    Alan:
    沒錯!是非常可笑!當我昨天聽到該法官說這話時,忍不住說:那又如何啊。
    就算有100張證照,也有可能判錯啊。
    所以法官之所以堅持判蘇建和三人有罪,就是因為那5張證照囉。
    還有警察、檢查官、法官一直說:不可能一個人犯案,一定有4、5個人一起作案才對。這句話也讓我不解。
    就算真是有4、5個人一起犯案好了,那怎能確定就是蘇建和三人呢?也可能是別人啊。
    法官檢察官要說蘇建和三人有參予作案不是應該要有明確證據證明確定他們有做嗎?
    | 檢舉 | Posted by 孟芬 at 2007年06月30日 19:24
    我覺得這個案件不像一般電視上撥的內容這麼簡單,報上寫說,當初早上七點多,她女兒發現爸媽為何還沒起床,所以就去臥室查看,一開門才發現二人已經橫死...
    1.表示當初案發時,被害人家裡是有人在的,不是只有他爸、媽在而已,那為何她女兒卻一點也不知道她爸媽遇害?而且經調查,她爸媽一點也沒有抵抗、掙扎的痕跡,難道一個人有辦法做到不讓二名受害者發出聲音而且也都沒有任何反抗?

    2.雖然不否認李博士的確很厲害,但是第一、他並不是在第一時間發生沒多久就鑑定現場,而是在事發過後的16年,光看照片或筆錄所做出的一些看法,老實說可信度值得懷疑。第二、李博士說:"不排除"是一人一刀。但是法醫就說,李博士並不是刀痕專家,而且當初法醫驗完屍也有說身上的刀痕並不止一種刀(應該是三把),所以在這部分也是抱持問號。

    3.至於刑求部分,警察有提到,當初早就猜測蘇他們日後可能會以這理由來翻案,所以對他們三人從頭到尾的審問,還特地請了一位士林地檢署的檢察官在場觀看。不過酥餅大大也有提到相關資料顯示有刑求,所以在刑求這部分也是比較有疑問的。

    4.記得上一次獲判無罪時,在自由時報上曾訪問到一個以前在看守所(還是其他地方有點忘了)曾開導過三人其中一人的所長(好像是),當時他看到被判無罪,就覺得非常訝異,因為他說當初那位跟他深談的人還曾經痛哭說他很後悔自己殺了那對夫妻。所以後來看到被判無罪就很訝異,還說要去找法官還是檢察官說。


    老實說,這件眾所矚目的案子,而且社會上絕大多數的輿論都是他們三人無罪,其實法官跟隨大眾意見判無罪是很簡單的,(因為台灣司法史上有太多例子都是死刑、無罪二種孑然不同的罪名在交替判處,那些法官難道也不用擔心死刑又判無罪會被被判刑之類的問題嗎?感覺那種根本不是問題的問題故意被有心媒體(還是社會團體?)故意放大炒作的)所以法官根本不須要擔心判死刑之後再改判無罪的這類問題,但是為何多數法官會在那麼大的輿論壓力之下還是會判他們死刑?其實有很多原因看似有利於他們三人無罪,但是感覺這些來源都是從利於他們三人角度出發的,不知是否有去探討檢察官或法官為何會堅持他們有罪的真正原因?

    感覺這個案件已經不是單純的社會案件,而是在媒體與其他人的炒作之下被放大的一種另類案件,不夠了解來龍去脈,跟著媒體云亦云或社會團體云亦云的人實在太多了!所以覺得為何法務部長不敢下達處決指令並不是因為證據不足,而是害怕當自己一旦簽署下去,大概名聲也會被社會上多數這類的人士攻擊到臭掉吧~.~
    這個案件唯一值得慶幸的是幸好誠如樓上某位大大所說,這個案件無關政治,因此法官應該能做出比較公正客觀的判斷,就讓大家靜待司法的判決吧。


    PS:如果站在因為特赦了一位恐怖份子就更應該特赦他們三人的話,那我絕對不同意這樣的看法...XD 因為已經做錯的事,就更不能再錯第二次! XDD
    | 檢舉 | Posted by 幸子 at 2007年06月30日 20:25
    我還真看不懂那位小羊的邏輯,
    麻煩他去看一下李昌鈺博士的證詞。
    http://enews.url.com.tw//archiveRead.asp?scheid=43282
    這位小羊在別的版也po了幾乎一模一樣的話,
    而且據他所言他「略有涉獵」,
    可從頭到尾卻沒有說到底涉獵了什麼?
    還有,蘇案疑點一堆,但最讓這位小羊「震驚」的
    居然是王文孝那一句「他們罪有應得」?

    ……
    不管他了,倒是想請教大家:
    一人一信要求無罪特赦,恰當嗎?
    我很擔心又被操作成民粹~
    還可上訴,先靜觀其變,各位覺得如何?
    | 檢舉 | Posted by 阿J at 2007年06月30日 20:39
    回應 ####### 「......並不是表示沒有大量的間接證據證明他們三人有犯案 ! 其中最讓我震撼的證據是槍決的前一天,某一位法官(名字我忘了)因為擔心自己的審判有誤,跑去找王孝文聊天. 法官後來問王孝文蘇建和三個人到底有沒有做 , 王孝文當天一邊抽煙 , 一邊悠悠的說 , 其實他們三個人罪有應得!其他的間接證據也不是沒有!比如說刀痕鑑定出來,凶器不只一把 , 所以你說他們三個人無罪嗎? ......」#######
    「獨立特派員」回應:那位法官不是找王文孝聊天,那是一次留下筆錄的訊問。很不幸,筆錄裡頭的確有說罪有應得,但這樣的筆錄是如何取得的?更不幸的是,這已經無從求證,因為訊問錄音已經不知所終,幾年前判決三人無罪的合議庭,曾經調閱過,但竟然發現調出來的錄音帶是一捲車禍案件的訊問錄音!不過即使如此,這句被許多法官以「人之將死其言也善」等非科學理由多所引用的「罪有應得」,其實也不足以說明三人涉案,因為在同一份筆錄裡頭,王文孝的說法顛三倒四,前後出入。法官也問他:第一次的筆錄說是自己一個人犯案,實不實在,王文孝也回答是實在的,因為警方逼供才說有共犯。同樣一份筆錄有兩種說法,說法可信嗎?而司法人員竟然只引用對三人不利的部分,有利的部分略而不提,豈非雙重標準,刻意入人於罪?
    公視「獨立特派員」節目在7月1日週日晚間8:30將播出這段報導,冒昧在此貼一下宣傳。版主如認有不妥之處,就直接刪除吧!以下為宣傳內容:
    纏訟十六年的蘇建和案昨天再度乾坤翻轉,作出令人權團體大感意外的死罪判決。法官說,找不到不判他們死刑的理由。但就目前看到的資訊顯示,法院根據的,最主要的還是只有被告的自白。
    其他的物證,像是指紋、菜刀上的毛髮,都只能和王文孝扯上關係;即使姑且相信被李昌鈺博士視為不科學的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也只能說本案有兩種以上凶器、兇手可能不止一人,並不能證明與蘇建和等三人有任何關聯。但這竟然都被法庭認為是自白之外的補強證據。我們不明白:這些證據到底補強了三位被告中的哪一位?
    過去的草菅人命、沾滿血腥的證據女王惡靈又回來了嗎?司法界在過去許多刑案的偵辦審理當中,都用過這樣的手法。光是以同案諸被告自白「稍有出入卻大致相同」來認定自白可信這一部分,就草率、愚昧得令人匪夷所思!
    我們不禁懷疑:法官們是真的活在象牙塔內,以致不知道警察刑求、檢方誘供的陋習?還是過去也默許或執行過這樣的手法,以至於麻木不仁,甚至認同自白的任意性一點也不重要?
    獨立特派員將公佈當初檢方偵訊錄音帶的內容,以及法官審訊筆錄,揭發司法草菅人命的真相!在7月1日節目播出同時,我們也將把影片內容上傳到PeoPo以及YouTube網站上,大家打關鍵字「蘇建和」或者「蘇案」,應該就可以找到。
    請大家將這個訊息散佈出去,讓更多人看透這齣司法草菅人命的鬧劇!
    | 檢舉 | Posted by news50275 at 2007年06月30日 20:45
    抱歉,獨立特派員製作單位再做另一段回應和宣傳
    ######3.至於刑求部分,警察有提到,當初早就猜測蘇他們日後可能會以這理由來翻案,所以對他們三人從頭到尾的審問,還特地請了一位士林地檢署的檢察官在場觀看。不過酥餅大大也有提到相關資料顯示有刑求,所以在刑求這部分也是比較有疑問的。######
    士林地檢署的檢察官崔紀鎮是後來才來的,檢察官偵訊筆錄的時間顯示,那是在他們陸續被抓進警察局之後的數個小時,警察有充分的時間刑求,三人指證歷歷,沒有親身經過,應該是說不出這些的。明天(7/1)晚間八點半我們的節目(公共電視,獨立特派員),對這些細節有一些釐清,歡迎大家收看。
    另外,我覺得對於這類案件,不該胡亂散佈一些沒有查證清楚的訊息,人命關天,在網路世界的暗處做這樣的事情很缺德,甚至比那些必須面對社會公評的司法人員更糟糕!
    | 檢舉 | Posted by news50275 (獨立特派員) at 2007年06月30日 21:09
    確實這是一件無關政治的案子!問題是要有直接證據證明他們有罪。如果這個缺乏直接證物就定罪[錯誤]一直存在,而且檢調司法一直引以為鑑,下回就可能會發生再任何一人的身上。

    這個案子最令人奇怪的是,假定確實是多人犯罪,竟然會只找到一個血指紋直接證據將王文孝定罪伏法。更何況這是多人臨時起意的案子!那麼多人,現場血濺處處,竟然也找不到其他血腳印,還可以從容在現場洗完澡?

    沒有一個被告會直接表明自己是有罪的,天底下很少有被告會直接把不利於自己的證據公諸於世。法網恢恢,疏而不露!忘了這句成語吧。自己的良心譴責才是密而不露。
    司法檢調也是人,別把自己當成是神!有幾分證據,才說幾分話,別想妄自加油添醋。

    這是另一件匪夷所思的判例:
    [盜賣300萬 判賠7.4億]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un/30/today-o1.htm

    說特赦,並不能改正[錯誤]。
    | 檢舉 |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06月30日 21:16
    直接證據?
    大家有沒有想過直接證據有多難?
    王文孝的指紋雖然出現在兇刀上,但是嚴格而論,這算是直接證據嗎?
    王文孝說不定只是偷東西的時後去廚房切肉是吧!
    至於被砍七十多刀的葉盈蘭夫婦是另外一組人幹的是吧!

    所以王文孝的槍斃也是錯的,是不是?
    我是沒有辦法接受這種說法啦,大家決得如何?
    | 檢舉 | Posted by 小羊 at 2007年06月30日 21:48
    這是我在網路上看到的,又給我一些想法:
    台北士林看守所調閱陳訴人於八十年八月十六日廿時零五分入所時所製作
    之「新收被告健康檢查表」所載外傷記錄為:「....蘇建和則左手紅腫、左膝瘀青、右手紅腫」。
    證人汐止鎮保安里第一鄰鄰長高水木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八月六日具結證稱「80年8月中旬蘇建和被汐止分局抓去,第二天刑警押他至回蘇建和的家,蘇建和臉部有三處瘀傷,走路一跛一跛」
    蘇建和是八月十五日午飯後被逮捕的,為什麼會受傷?有兩種可能。第一種是刑求逼供,第二種是與別人發生打鬥。我認為第一種的可能性很低!因為刑求逼供是違法的,老刑警一般會用不留外傷的方式刑求!比如說脫光坐冰塊,從鼻子灌胡椒水,隔著電話簿打嫌疑犯....等等,不太可能直接毆打!
    所以我認為蘇建和在被捕前曾經跟別人打鬥受傷!
    蘇建和為什麼會跟別人打鬥受傷?
    蘇建和為什麼會跟別人打鬥受傷?
    蘇建和為什麼會跟別人打鬥受傷?
    ...所以...我認為蘇建和涉案的可能性並非沒有!
    | 檢舉 | Posted by 小羊 at 2007年06月30日 22:02
    你沒辦法接受關別人什麼事!
    槍斃本來就是不應該的、至少說那麼早槍斃就是不應該的。
    因為他是很重要的人證。
    | 檢舉 |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6月30日 22:10
    還有,很可惜的是,證明警察有刑求的證據比證明他們有涉案的證據有力太多了。
    這三個人不是沒有涉案的可能,但是就算有證據也被警方湮滅。
    結果這些警察都沒有被關、連革職都沒有。
    | 檢舉 |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6月30日 22:15
    對於以上[直接證據]的敘述,作出修正:
    -------------------
    直接證據是指此項證據可以直接證明要證的某項事實。通常人證即屬於直接證據。例如證人甲證明曾親眼看見乙持刀殺害丙。間接證據又稱情況證據,通常是指物證來說。因為此類證據,所證明者只是他項事實,再根據他項事實,本於推理作用,用來證明要證的某項事實。例如:犯罪現場所存留的指紋;被告家中查獲偷來的贓物等是。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51852&ctNode=96
    ------------------------------
    王文孝的血指紋,也屬間接證據。
    | 檢舉 |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06月30日 22:38
    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呈現的證據已足以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除了刑事訴訟法有特別的規定以外,就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項的前段規定,對被告作出科刑的判決;[如果現有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也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諭知被告無罪的判決。]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51852&ctNode=96
    | 檢舉 |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06月30日 23:17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51852&ctNode=96
    ----------------------------
    這一個案件,是不是也同樣疑點重重!類似的審判案件有多少。
    | 檢舉 |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06月30日 23:30
    to小羊:
    如果你略有涉獵,那應該懂得什麼叫做無罪推定吧?
    你既然承認"案情不是很明朗",那在"案情不明朗"的情況下,應該判有罪或無罪,稍有涉獵的人應該清楚答案吧!如果你真的讀過法律,只能建議你,再去進修一下比較好!
    | 檢舉 | Posted by sh at 2007年06月30日 23:39
    「至於被砍七十多刀的葉盈蘭夫婦是另外一組人幹的是吧!」

    不然你告訴我這個案子的被害人是誰?
    亦或是殺害吳銘漢及葉盈蘭的是哪一組人? orz

    奇怪了認為蘇建和等罪該萬死的人,怎麼要嘛就是主嫌名字寫錯,要嘛就是連誰是受害者都搞不清楚?
    | 檢舉 | Posted by Pig at 2007年06月30日 23:43
    「而且經調查,她爸媽一點也沒有抵抗、掙扎的痕跡,難道一個人有辦法做到不讓二名受害者發出聲音而且也都沒有任何反抗?」

    判決書是哪裡寫說他們沒發出聲音了?我們講的是同一個案件嗎?
    | 檢舉 | Posted by Pig at 2007年06月30日 23:46
    sorry,更正一下,我要說的是"罪疑唯輕"而非"無罪推定"!
    sh
    | 檢舉 | Posted by sh at 2007年06月30日 23:53
    我覺得法官和小羊都是同一類型的人, 他們的推測從來不會錯, 錯的一定是別人.
    | 檢舉 | Posted by Alan at 2007年06月30日 23:54

    酥餅:「直接證據難以取得」或是「相信沒有刑求」都不能當作判決死刑的原因。

    美國法庭要求陪審員判決有罪時要Beyond Reasonalbe Doubt(超越合理懷疑),蘇建和等三人有沒有真的犯案我不知道,目前貼在這裡的發言也沒有人敢說他確切知道,所以蘇建和案顯然沒有Beyond Reasonable Doubt,無罪開釋是進步文明的司法唯一合理的選擇。

    | 檢舉 | Posted by 酥餅 at 2007年07月1日 00:43
    >這並不是為了蘇建和等人發聲,是為了你我自身的權益發聲,台灣存在這樣的司法,真是太恐怖了。

    +1

    不論他們3人是否有參與這件案子
    都不應該在沒有確切證據的情況下定罪
    何況他們3人的名字是在王嫌被嚴刑逼供下說出來的

    說真的
    假設一件案子我明明沒做
    但在這種極不人道的刑囚下
    明不是我做的
    我可能也會因為受不了刑囚而順從警察的意思承認犯罪
    這是人性

    寧可錯放 也不要錯殺

    再說這16年的折磨
    我覺得對他們來說是生是死可能已經不那麼重要了(尤其是前天看到蘇建和得知被判死刑的表情後)
    他們的時間…
    他們的名聲…
    都不會回來了…
    這一次次的死刑宣判…我覺得…這比死更恐怖…
    | 檢舉 | Posted by MG at 2007年07月1日 00:44

    酥餅:我知道司法之途尚未窮盡,但是一個直接證據匱乏,辦案過程侵害人權,理應無罪開釋的案件拖了16年,讓這三個人在這16年來時時刻刻活在可能被槍斃的陰影下是多大的不人道,是對人權多大的侵犯,沒有道理還要拖下去,所以我才邀請大家發起一人一信,馬上終止這個夢魘。

    記住,這不止是蘇建和等三人的夢魘,也是你我的夢魘,因為你永遠不知道你會不會是下一個人權受到司法侵害的人。

    接受特赦不代表認罪,總統的特赦除了除刑之外也能除罪。

    十六年了,還不夠久嗎?還要再等待嗎?請支持一人一信,恭請陳總統無罪特赦蘇建和等三人。

    | 檢舉 | Posted by 酥餅 at 2007年07月1日 00:52
    我不知道這到底是不是他們做的...
    只是...我覺得...
    16年了, 如果當初判的是無期徒刑, 現在不是也己經假釋了嗎?
    清大案的主角, 10年前的案子, 現在不是也假釋了嗎? 對於一個證劇確鑿的案子, 我們都可以給他機會改過自新; 對於一個不明確的案子, 司法用16年的時間來折磨他們, 人生最美好的時光都耗盡了, 三個家庭過了16年的黑暗時光, 何其悲慘?

    16年! 輕輕的一句16年, 他們心中所受的苦, 所過的日子, 豈是輕輕的一句16年呀! 如果他們真是共犯, 這16年來所換取的痛苦, 是不是也夠足夠彌補他們的錯.

    那天我看著新聞, 聽到他們再判死罪時, 有種說不出的悲傷, 雖然對我, 這只是一則新聞, 但我感受到的, 就是這種悲傷.

    以上只是小女子的感言, 希望沒有冒犯他人.
    | 檢舉 | Posted by 痛心的人 at 2007年07月1日 01:48
    審判長:遍尋不著無罪理由

    承審蘇建和案的審判長官有明,昨天上午宣判完該案,坦然表示審理此案四年來,可謂身心俱疲,不過身為司法人,無法去討好任何外界團體,遍尋不著本案任何無罪理由,只能依據卷證資料判決。

    酥餅:找不到無罪的理由就判死刑?大搖大擺的「有罪推論」,太可怕了。

    | 檢舉 | Posted by 酥餅 at 2007年07月1日 02:34
    罪疑唯輕...我覺得本案不見得適用罪疑唯輕這種說法啦!
    有證據證明蘇建和三人有做啊!

    本案的爭點在於證據的證據力!
    現場沒有採到蘇建和三人的指紋,毛髮,皮屑,
    但是,刑求說看起來又並不可能,
    三人的自白書又大同小異,
    裡面還有很多不為人知的細節與私密吻合!

    簡單的說就是有力的微物證據不存在,
    但是證據力比較弱的其他證據(如沒有刑求的自白,王文孝死前的供述)等等卻指向蘇建和等三人,
    這...本來就很難判啊!
    | 檢舉 | Posted by 小羊 at 2007年07月1日 02:59
    這個案子前後經過59個法官審理過,
    只有兩個法官覺得蘇建和三人是無辜的!
    諸位又怎麼解釋呢?
    難道96%的法官都是白痴,都是混蛋?

    我們在這邊聽人權團體,蘇建和的律師講講一面之詞,難道就能夠了解案情!
    那晚上開著電燈看卷宗,看照片,看證物的59個法官和我們比起來誰比較了解案情?
    我們有什麼資格隨便說說....說法官判得是錯的?因為有刑求!
    有刑求? 可是很多參與審判的法官覺得刑求根本是一派胡言啊!
    交給台灣的法官吧!
    不要相信人權團體的一面之詞.
    約略十年前,我就聽到人權團體在炒作這個案子,
    多年之後,我讀了一些本案相關的資料,
    我發現本案並非人權團體說的那樣很明朗,一面倒!
    我們該把嘴巴閉起來,並且不要想什麼特赦的事情!
    因為我們對本案的了解,不可能比得上蒞庭的法官的!
    交給合議庭法官的自由心證吧!
    | 檢舉 | Posted by 小羊 at 2007年07月1日 03:11
    難道96%的法官都是白痴,都是混蛋?
    -------------------
    搞不好都是喔。
    而誰又能證明說無罪的法官是錯的。
    如果此案蘇建和三人犯案的證據相當明顯,這件案子早就結束了。
    我不知道蘇建和三人到底有沒有做,我相信除了當事人之外沒人知道。
    所以不就需要證據嗎?
    法官要判蘇建和三人有罪,一定要斬釘截鐵的說,蘇建和三人就是兇手才行。
    司法的判決決不能用應該、也許、可能、好像來判誰誰誰有罪或無罪好嗎?
    法官給我說蘇建和有罪的理由非常牽強,以致讓我無法相信蘇建和三人有罪。
    要判人有罪一定要拿出讓嫌犯無話可說的證據才行,難道不是嗎?
    如果蘇建和三人沒做,那不是很倒楣,而這種倒楣的事情,每一個人都有可能碰到,所以請樓上的朋友將心比心來看待蘇建和三人的官司。
    當然如果真是他們做的,即使逃過司法判決,也逃不過良心的譴責,也永遠都受到折磨的。
    | 檢舉 | Posted by 孟芬 at 2007年07月1日 03:31
    我覺得小羊的想法很可怕耶。
    他怎麼可以把一個人有罪、無罪看的如此隨便啊。
    死刑耶,怎麼隨隨便便。
    現場只有王文孝一人的指紋,並沒有蘇建和三人的指紋或其他犯案證據,就該判蘇建和三人無罪才是。
    小羊怎麼可以有一種寧願錯殺一百,也不可放過一人的想法呢。
    不要說現場沒有蘇建和三人犯案的證據好了,連供出他們三人的王文忠最後也說蘇建和三人並沒有參予此案,這樣法官還不判無罪,不然要怎樣才算無罪呢。
    昨天看公視關於此案的紀錄片,聽到法官對此案的看法,讓我覺得法官之所以判蘇建和三人有罪,只是顧自己的專業與面子而已。
    他們不肯承認自己判錯,於是只能犧牲蘇建和三人。
    這種想法讓我不寒而慄。
    | 檢舉 | Posted by 孟芬 at 2007年07月1日 03:53
    to 小羊:
    如果我沒有誤解你的意思,你應該認為,本案目前只剩被告及共同被告的自白最為有罪判決的基礎(即你所說:但是證據力比較弱的其他證據(如沒有刑求的自白,王文孝死前的供述)等等卻指向蘇建和等三人,)但不要忘了,被告自白或共同被告自白即使具備任意性而有證據能力,也還需尋找其他補強證據才能成為有罪判決的基礎,這是刑事訴訟的ABC,不知道你有沒有注意到這一點?
    | 檢舉 | Posted by sh at 2007年07月1日 05:01
    我覺得大家的想法也很可怕,不相信59個法官閱讀卷宗,蒞庭辯論,翻閱卷證照片的能力,卻寧可去相信一個不可能有空去翻閱卷證的總統的判斷(我指的是,是否特赦)!
    | 檢舉 | Posted by 小羊 at 2007年07月1日 09:27
    小羊真的跟法官一樣,是丁丁。
    這群丁丁的判決文實在是太白癡了、根本是羅織入罪的典型,正常人都不會相信他們,他們平常在其他案件的表現、更是讓大家認為他們一定換亂判。
    | 檢舉 |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7月1日 09:32
    對不起,小弟刑事訴訟法學得不好,不知道你所謂刑事訴訟的ABC是否落實於法條! 目前司法實務又是如何?
    但是據我對本案的了解關於蘇建和三人,並非只有被告自白。

    (1)台北士林看守所調閱陳訴人於八十年八月十六日廿時零五分入所時所製作
    之「新收被告健康檢查表」所載外傷記錄為:「....蘇建和則左手紅腫、左膝瘀青、右手紅腫」。
    蘇建和是八月十五日午飯後被逮捕的,為什麼十六日會受傷?有兩種可能。第一種是刑求逼供,第二種是與別人發生打鬥。我認為第一種的可能性很低!因為刑求逼供是違法的,老刑警一般會用不留外傷的方式刑求!比如說脫光坐冰塊,從鼻子灌胡椒水,隔著電話簿打嫌疑犯....等等,不太可能直接毆打!
    所以我認為蘇建和在被捕前曾經跟別人打鬥受傷!
    蘇建和為什麼會跟別人打鬥受傷?
    我認為蘇建和涉案的可能性並非沒有!
    (注意,受傷的地方是手,腳,關節...這已經和蘇建和,以及人權團體所說的不一致了.沒有蘇建和說的肚子.如果如蘇建和所說的用電話簿海扁他,應該也不太容易留下傷痕)
    --我不知道歷屆的審判法官有沒有採用這個部分,但是這個是我看到的疑點,這個不是自白吧!
    (2)在外面把風的王文忠曾經提到,劉秉郎在案發前曾經發生車禍,於是挪用自己的補習費,以致被補習班退學.劉秉郎因為缺錢...所以決定和王文孝等人一起行竊.法官認為,這個屬個人的私密,劉秉郎如果不告訴王文忠,王文忠不可能知道,所以劉秉郎在案發時的確有入內行竊的說法應該可採!(這是本次的判決)
    --姑且不論這種推論是否正確,劉秉郎在案發前曾經發生車禍,劉秉郎被補習班退學,不是自白吧!
    | 檢舉 | Posted by 小羊 at 2007年07月1日 09:46
    還有上訴的機會,我想特赦還不是時機,特赦是認為他有罪所以特赦,我想他們也希望法院還他清白,我想對無罪推論與以及對不明確事證利益的判定皆歸於被告來說,這次的判決真的讓我看不懂
    | 檢舉 | Posted by ghost at 2007年07月1日 09:55
    我雖然對本案的了解十分有限,但是已經看到這麼多的疑點,
    可見本案不是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說的那樣一面倒!
    案情並不明朗,
    也有太多的跡證讓我懷疑,其實他們三個人是有做的!
    所以我主張,交給法官吧!
    看卷宗,翻照片,找人來鑑識和審判是他們的職業!
    我們為什麼要相信一個不可能有空看卷宗和鑑定報告的人的智慧(我指的是總統特赦)! 難道前面審理過本案的59個法官都是笨蛋?

    其實我在主觀上真的認為,本案已經被人權團體泛政治化了! 案情並不明朗,我們憑什麼說,判蘇建和三人無罪就是對的,判蘇建和三人死刑就是司法改革個屁?大家醒醒吧!

    ps:其實幾年前,我對蘇建和三人是同情的...我甚至曾經在電視機旁邊罵被害人家屬. 不過這幾年,我又讀了一些資料,我的想法有了轉變!
    | 檢舉 | Posted by 小羊 at 2007年07月1日 09:58
    給大家一點常識.
    台灣的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一審,二審是事實審,可以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三審是法律審,只適用法律,不認定事實!

    本案目前已經發展到了二審作了判決,也就是說犯罪事實已經認定!
    除非三審(最高法院)又覺得什麼地方查不清楚,
    駁回給二審再認定事實,
    否則犯罪事實已經認定!
    這也就是為什麼蘇建和等三人的律師呼天搶地的原因.
    因為犯罪事實已經認定!
    | 檢舉 | Posted by 小羊 at 2007年07月1日 10:07
    把一大堆無關的事件集合起來就可以定罪,還真是丁丁。
    一個人缺錢就會搶劫,那全台灣只少有一成的人都是搶劫犯。
    之前鬥毆就是搶劫留下的傷口、更別提這傷口極可能是刑求留下來。

    現場完全沒有證據、現場完全沒有證據、現場完全沒有證據。
    這種證據不可能湮滅到只剩一人、能完全湮滅就已經很難了。

    要說可能有多人犯案都已經很難了,就算有,離他們三個犯案還遠得很。

    如此有力的無罪證明卻完全不採信,不是丁丁是什麼?

    無論在專業或人格、這些法官已經失去了公信力,如果惡意亂判的證據確鑿,他們至少應該革職、然侯再依汙告罪起訴。
    | 檢舉 |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7月1日 10:35
    你不知道把一些看起來無關的事情拼湊起來,常常就是一個完整的故事嗎?
    你太不認真沒有仔細看我的post文吧!

    你知不知道有一個一審的法官(名字我忘了),因為擔心自己的審判有誤,在王文孝被槍決的前一晚,跑去找王文孝聊天. 法官後來問王文孝蘇建和三個人到底有沒有做,王文孝當天一邊抽煙,一邊悠悠的說,其實他們三個人罪有應得!那這一段你怎麼解釋? 這個叫做沒有證據? 這個叫做法官都亂判?
    這一段故事是最震撼我心的橋段...也是我開始懷疑人權團體的只是一面之詞的開始!

    你知不知道有人指控把風的王文忠在還沒進警局前,就在自由意志下證稱王文孝等四人進入被害人家中行竊! 還沒進警局怎麼刑求?

    你知不知道當年的監獄官透露,當年曾經輔導蘇建和等三人,其中一名還向監獄官哭訴,很後悔殺了劉盈蘭夫婦?

    真的沒有證據嗎?
    還是你們只相信人權團體的一面之詞?
    | 檢舉 | Posted by 小羊 at 2007年07月1日 11:20
    要我再回一次嗎?前面幸子不是已經講一次這個傳聞了,這位小羊還在「你知道不知道」?如果當時王文孝說:你們法官罪有應得,那是不是這些法官通通有罪?

    拜託,包公不要看太多,多看一點CSI好不好,現在是21世紀了。
    法律審?現在的問題是高院跟本就是在用有罪推定論耶?這本來就不是証據本身的問題了啊,你搞清楚狀況了嗎 :p

    說實在的,你這個會說「葉盈蘭是另外一組人幹的」的人,完全沒有資格講別人講的話叫一面之詞。你連片面的訊息自已都拼不起來了,有什麼資格在那邊說三道四的?

    人家人權團體講證據你說是片面之詞,你拿一堆市井傳言然後講的是言之鑿鑿?我覺得應該把你丟回去11世紀的宋帝國讓你看看包公臉是不是黑的比較實際。

    如果說是一些小地方搞錯那就算了,本案的
    | 檢舉 | Posted by Pig at 2007年07月1日 11:33
    如果說是一些小地方搞錯那就算了,本案最重要的地方居然還以為是別人幹的?那要怎麼討論下去?像前面的主嫌名字打錯那就算了,畢竟是小錯誤,但是這種連被害人是誰都搞不清楚的情況還能大放厥詞,我只能說實在無言。
    | 檢舉 | Posted by Pig at 2007年07月1日 11:36
    那就這樣好了,先判這三個人死刑,然後等到他們被槍斃前說其實小羊也有犯案。
    | 檢舉 |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7月1日 12:05
    >我是沒有辦法接受這種說法啦,大家"決"得如何?
    Posted by 小羊 at 2007年06月30日 21:48

    "決"定不理你! XDDD
    | 檢舉 | Posted by YY at 2007年07月1日 13:02
    你知不知道有人指控把風的王文忠在還沒進警局前,就在自由意志下證稱王文孝等四人進入被害人家中行竊! 還沒進警局怎麼刑求?
    --------------
    那你知不知道王文忠在法庭上當著法官的面說蘇建和三人沒犯案。
    如果王文忠說蘇建和三人有犯案,是真的那他為何後來要翻供?
    看你好像能跟監獄官一審法官很熟,所以妳能告訴我為甚麼嗎?
    好啦就算王文忠把蘇建和三人供出的時候是在自由意志下好了那又如何。
    不但王文忠後來翻供,還找不到蘇建和犯案的證據,法官不就該放人嗎?
    還有葉盈蘭不是被輪姦嗎?既然蘇建和三人有參與犯案,那輪姦的人一定是有包括蘇建和三人嘛。
    那從葉盈蘭的下體有採集到蘇建和三人的精液嗎?
    新聞中沒說所以我一直不明白。
    還有小羊你口口聲聲的說難道那50幾個法官會錯嗎?
    那我也要反問你妳敢拍胸普保證說人權團體律師會錯嗎?
    如果法官真是對的,那為何有這麼多的人不管是作家、律師、人權團體都跳出來挺蘇建和?
    還有你說的王文忠在自由意志供出蘇建和三人那段是指控的人是警察嗎?警察是會說謊的你知道嗎?
    不是把一切都交給法官,而是要把一切交給證據。
    法官又不在場他怎麼會知道誰有做誰沒做,只有證據會說話,只有證據能證明一切。
    | 檢舉 | Posted by 孟芬 at 2007年07月1日 13:42
    >>特赦是認為他有罪所以特赦

    酥餅:一如本文所說,特赦可以除刑,也可以除罪,並非一定要先認罪才可以特赦。

    | 檢舉 | Posted by 酥餅 at 2007年07月1日 13:44
    RL:那就這樣好了,先判這三個人死刑,然後等到他們被槍斃前說其實小羊也有犯案。

    說得好,給你拍拍手!這樣就可以共用蘇建和等一切有罪證據+行刑前共同被告蘇建和等三人自白=小羊判死刑,相信小羊一定不會喊冤,因為我們的法官可是遍覽全卷才下死刑判決的呢!
    | 檢舉 | Posted by sh at 2007年07月1日 15:48
    小羊避談很多事.
    這個案子會爆出來,完全是司法系統自己爆出來,不只檢察總長三次非常上訴,也包括兩任國民黨任內的法務部長(馬英九,廖正豪)都不敢簽死刑令,也包括幾乎台灣所有刑法教授都不認為這個案子的證據充分足以判刑,還包括這個案件一開始是因當年的行刑檢察官看完卷宗後不敢簽字,最後才會上到最高檢察署提非常上訴.同時據我所知每個主要大學刑法教授幾乎都仔細看過些卷宗跟照片.否則你以為哪個人權團體在國民黨時代哪那麼神通廣大可以阻擋執刑?我敢跟你打包票,這次就算三審定讞,不管誰當總統,還是沒人敢簽死刑令執行這個充滿問題的判決,你信不信?顯然你沒看過卷宗吧.

    說到王文忠.小羊又避談很多事.照王文忠自己說法,警方要脅不供人出來要對王母不利這個動機夠不夠充分?此外,有人說,請告訴我們是誰說.

    小羊的論證方式很有趣.先是反覆說"我相信""你知不知道""人權團體片面之詞""人權團體的政治目的""沒人看過卷宗".接下來再說"間接證據很多""我看了很多資料".問題在於,除了充滿問題的自白外,間接證據從哪來也說不太出來,就是某個不知名法官說了什麼,某個不知名監獄官說了什麼,有人指控等等.蘇建和等三人可是清楚地提出九個不在場証明證人.
    此外很可惜你常常自打嘴巴.你貼的內容跟在PTT上"關於蘇建和案的八卦"一模一樣,不是你抄他就是同一個人吧.我就姑且相信同一個人.照這篇講法,初供是最有效力的,越後面越沒效力,那麼王文孝的初供就已經是一個人犯案,這不是比後來的改來改去的自白更有效力?為什麼不採信王文孝的初供而採後面?再來既然你也知道警察會用什麼手法打犯人,顯然你也知道台灣警察刑求成性,那麼你又憑什麼認定蘇建和等人的自白不是刑求得來?嘿嘿,老警察的刑求手法可是你自己說的,不是我說的.
    某個監獄官,何不說出他是誰,讓大家求證一下,也讓蘇建和等人心服口服啊?

    至於你在蘇建和案的八卦說你的親戚說警察沒有動機多去找幾個犯人所以應該不會羅織.他不是在騙你就是他真的無知到不知道警察在幹麻.有沒有聽過搶功這個詞啊?蘇建和案中汐止分局是有充分動機多找幾個犯人出來的.原因很簡單,案發在汐止分局轄區,王文孝卻不是汐止分局自己找到的,而是指紋鑑識單位在軍方的指紋檔案中找到的,績效當然不算汐止分局的.但是蘇建和等人是汐止分局自己發現且找到的,捕獲共犯的績效當然是算汐止分局.不知道你有沒有看過警察搶功的新聞?績效可是升遷大事.在幾個確定的冤案中(建議你查一查蘇炳坤案),警方千篇一慮的模式是抓到一個犯人後硬要嫌犯供出一個共犯.抓到共犯是會增加績效的.

    ㄧ堆法官會不會判錯?我建議你看看蘇炳坤案.蘇炳坤案罪行輕些,但是模式一模一樣.也是警方抓到一個犯人逼其供出共犯,再刑求.此案也歷經三次非常上訴.你猜是誰奔走非常上訴?當初起訴他的高新武.高新武後來明確的發現犯人不是蘇炳坤.但荒謬的是,即使起訴檢察官已經不認為蘇炳坤是犯人,三審之後仍然定讞判刑十五年,在這期間最高法院仍然駁回三次非常上訴四次再審.最後2000年由陳總統特赦.你是不是也要再找出"某個監獄官""有人說""我的法界親戚"

    為什麼法官很有可能一直錯判下去?顯然你以為每次審理都是相互獨立的判決.錯.台灣的刑事訴訟體系的基本邏輯是這樣,讓我掉一串文字
    "為糾正第一審法院之違法或錯誤判決,第二審法院固可為不同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是以第二審法院之此項改判必須證明原第一審法院之判決屬於違法或錯誤判決,否則不得僅由於對同一證據之評價判斷,第二審法院異於第一審法院,依自由心證為理由即可將其撤銷並予以完全不同之改判。"
    所以為甚麼所有人都知道沒有直接證據卻不敢改判,一直抓著自白書不放?原因很簡單,當一開始用某個的方法評價證據之後,後面的法官就很難用不同的方法評價證據.所以除非有新證據出現,(這是上次再審的理由),也是上次無罪判決被駁回的理由.所以後面的審判不是重新衡量證據,而是衡量前面的判決有沒有問題.這就微妙了,你要不要在圈子裡得罪人?
    最後,請你回答下述問題.這些都不是"別有居心人權團體"提的,而是非常上訴中所提的疑點.

    二、非常上訴理由

    (一)、按認定犯罪事實,須宥積極證據。雖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要必先有證據存在,始有自由斷之可。言有貴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三五九號判例可供遵循。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共同槴罪之物證,僅能證明玒文孝一人犯罪,(現場所採取被害人薪資袋上之血指紋,經鑑定係王文孝所有;扣案之伸縮式、警棍吳宅之鑰匙一串係自王文孝家中屋頂起出,該警棍且無血跡反應。現瑒並未採得各被告之指紋,亦未查獲所謂作案工具開山刀、水果刀或分得之贓款、血衣褲等)。在被告莊林動家中查獲之硬幣二十四元又無從證明確係贓款(其上並無血跡反應)。乃竟無其他補強證據下,僅憑各告與王文孝兄弟互有出入之自由,認定被告等並同參與犯罪,顯有認定事實不依證據之違誤。並有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
    項之規定。

    (二)、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同皮告犯罪之證據,惟此項不己之陳述,須無瑕疪可指,而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曾經貴院以四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一九號著為判例。原判決據以認定柀告共同犯罪之物證既付闕如,已見前述。其所據以認定被告共同犯罪之各共同被告間之不利於己之陳述,無論犯罪相關時間及地點、犯罪所使用兇器之種類、來源及各人持用何項兇器行兇、參與輪暴被害人之行為後之先後次序、分贓地點及贓物起出地點、犯罪後之滅跡行為以及犯罪後之行蹤等情節之陳述,各不相同(詳如附件對照表),又未經查與事實相符,迺竟據以認定被告共同犯罪,其證據之
    取捨,顯屬違法。

    (三)、已決共犯王文於八十年八月十四日下午在檢察官偵訊中,明白供稱本案係其一人所為,否認有共犯情形。嗣因辦案人員不信該項供詞,於同日晚間十一時三十分在汐止分局調查時,始供稱有其他並犯「謝廣惠、王文忠、黑點、黑仔……」。資日凌晨四時三十分夕改稱共犯有王文忠、綽號長腳……等,且係「王文忠國中同學。」其後雖仍陳稱被告參與犯罪,但其於執行死刑前之最後陳述,則表示「不服判決結果,強劫殺人有做,強姦部分,我沒有做」。其供詞翻覆不一,且判決確定後,仍對被判強姦部分表示沒有做。已難謂其先後供述一玫而與事實相符。且其所謂「黑點」、「黑仔」,已據王文忠指明非被告;刑警嚴戊坤等在原審調查時亦證明是王文孝亂講的。並經原審查無謝廣惠其人。對有輪姦被害人之供述,亦有時承認、有時否認,並有被逼供之陳述。驗屍法醫人員劉象縉制作之驗斷書中,復載明被害人下體泌尿生殖器「無故」,在一審作證時並稱「葉女下體經檢查無外傷」,在第二審作證時證稱「如果說明被輪姦,應該是在她陰部外面會流有很多的精液或分泌物。但是我記得當時檢驗時,沒有發現有男性的精液或分泌物。如果有的話,我會採取作為標本。」足徵葉女被殺害前並被強姦之事實。原判決竟謂「驗斷書之記載係因法醫師於相驗時,見葉盈蘭身上衣服穿著整齊,無被脫現象,一時未考慮到採取分泌物檢驗所致」云云,顯與該劉象縉之前開證述不符。亦足以證明王文孝之供述與事實不符。原判決據以判決,自屬違誤。其僅依被告之自白而認定犯罪事實,更有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

    (四)、依法醫人員劉象縉對於被害人之傷痕之供述(見一審卷第二六五頁、二九七至二九八頁),可佑造成各該被害人七十九刀之兇器,僅係查獲之一把菜刀所造成。共犯王文孝所謂之開山刀、水果刀又未查獲。乃第二審竟自認定死者之七十九刀傷痕,係由被告與王文孝等人「輪流」持菜刀一把及開山刀、水果刀各一支砍殺造成。其事實之認定難認有據。應屬r
    認定事實不依證據。

    (五)、王文孝雖曾供稱被告參與本案,但在第一審審判中受提訊作證時已否認其事;在第二審於八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調查時並曾陳稱在軍事法庭八十年十月十五日審判時,曾自承其捏造事實陷害被告。是其指被告等參與之陳述,已難謂與事實相符。況該王文孝有吸食安非他命習慣,依榮民總醫院毒物研究中心所發表之資料(見被告八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調查證據聲請狀附件),被害人身中七十九刀,顯係王文忠一人所。原判決對於此項有利於被告之事項既不採信,又不為調查,復不敘明其不予調查、採信
    之理由,亦屬於法有違。

    (六)、被告對於案發時之行蹤,均有明確交待,分據證人郭明德、安建國、李金益、劉秉政、彭金龍、卓淑鳳等證明在卷。原判決對於此項有利於被告之證據一概不採,其不採之理由,均係因枝節略有不同而予一筆抹煞;對於安建國在第一審所為之證言何以不足採信,則置而不論。非但採r
    證有違證據法則,並係理由不備。

    (七)、原判決既認定被告等曾在被害人家中浴室清洗淨身,如果屬實,自應留有指紋或毛髮。被告曾一再請求將現場採取之毛髮連同被告等之毛髮一併送請鑑定,以斷定是否有被告之毛髮,藉以證明被告未參與本案;被告另曾請求調查王文孝是否因吸食安非命而有反覆過激行為,造成被害人身中七十九刀之結果;請求傳喚莊國勳到庭作證,證明所謂二十四元贓款,係刑警未經同意,擅自破壞衣櫥,將莊林勳平時存儲之零幣當作贓款並逼迫莊國勳簽字證明;請求勘騇現場房間,以證明房間狹小不可能有六人同時在場而輪姦;請岐調閱汐止分局關於王文孝作現場表演之錄影帶,以證明本案係王文孝一人所為。且均非不能或不易調查之事項,第二審法院置之不理,又不敘明其不予調之理由。亦係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

     原判決既有上述違法情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
    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






    小羊真是代表了有罪推定的精神.所以當事人要證明自己無罪,所以當事人
    | 檢舉 | Posted by 隔離者 at 2007年07月1日 16:02
    To 隔離者

    感恩,上了一堂現實世界的法律課。
    | 檢舉 | Posted by Geral at 2007年07月1日 16:28
    >>你知不知道有一個一審的法官(名字我忘了),因為擔心自己的審判有誤,在王文孝被槍決的前一晚,跑去找王文孝聊天. 法官後來問王文孝蘇建和三個人到底有沒有做,王文孝當天一邊抽煙,一邊悠悠的說,其實他們三個人罪有應得!
    >>當年的監獄官透露,當年曾經輔導蘇建和等三人,其中一名還向監獄官哭訴,很後悔殺了劉盈蘭夫婦?

    微服密室訊問,比包公辦案還精采!
    頗有奇美小護士的風格。
    | 檢舉 | Posted by ESIR at 2007年07月1日 17:00
    TO 小羊,

    真服了你, 看起來你真的想判他們死刑, 即使找不到證據也不在乎. 這個論點是在這裡po文的人所害怕的地方. 法官是不是笨蛋, 我不知道. 但是只要是人都會犯錯. 我們都曾錯過轉彎迷路, 醫生開錯藥, 割掉好的腿. 為什麼法官永不犯錯. 如果有人誣指你犯罪, 法官以找不到無罪的理由判你刑, 你會服嗎? 如果是的話, 我放棄了, 我們是不同世界的人.
    | 檢舉 | Posted by Alan at 2007年07月1日 17:20
    感謝隔離者貼出了非常上訴的理由,那我請問一下,法官判決有罪所以死刑的理由呢?

    現在的問題就是,大家所知道的都是某方面覺得無罪所說的理由,那麼有罪那方的說辭又有多少人知道?又有多少媒體會報導?

    媒體最會擷取自己想要的部分然後誇大、剪接的功力,我想如果是綠色選民應該是感受最深刻,今天公視有播出的內容不代表就是百分之百正確
    (楊渡和小馬哥一樣做了228紀錄片,所以裡面的內容就一定正確嗎?(笑))
    例如訪問法官那部分,他可以訪問個三十位,然後剪其中一位說的內容比較不得體的播出來,之後人民就會覺得,天啊!法官怎麼會這麼想?!)

    從上面的內容看下來,大家所知的部分很多都是和別人的說辭都不太一樣,這表示光媒體播報的內容就相距甚遠了,所以我們應該相信媒體嗎?又有誰能認定自己所知的(和別人所知不同的地方)就一定是自己對,別人錯??我想如果能看法官的原判決書才是"比較"能獲得真實的內容吧。但,有誰知道那58位的法官為什麼會判死刑的理由嗎?或許不需要全部,就拿主要大家所批評的原因,那些法官的看法是如何好了。那些反對判死刑的能說出來,再指出有哪些看法是有問題的?

    有人說不判無罪是法官不敢得罪人,我想那位應該是不知道有更多位被告的判決是死刑、無罪這樣反覆被宣告的吧,判無罪的那些法官就不怕得罪人?(也是有人從一審到更七審的判決是死刑、無罪、死刑...之類的共判了七、八次,之後獲判無罪釋放的,台灣這類的案件實在是太多了,從無罪到有罪或有罪到無罪這種改判的案子難道又少了?所以說什麼怕得罪圈內人的說法實在不太有說服力。)

    也有人談到對蘇三人這16年來的遭遇頗感同情,的確,很多人都同情他們三個人,只是,有沒有人同情到被害家屬?一對夫妻的死亡影響到整個家庭也絕對不是只有一年二年這麼簡單,更別提那位被害者的兒子肌肉萎縮還是在2001年呂副總統去探視交待要妥善照顧,才有獲得較好的照料。他們的心情又是如何?

    至於說字的對錯就代表內容正確度的高低或對事情的了解度多寡這種說法就更值得商確了,看看那些統媒所報導的事,名字寫對而內容正確的新聞又有多少了? ╮(╯_╰")╭   事情可以理性討論,帶有感情的爭論一件事我想對釐清事實並沒有多大的幫助吧,就更別說是做人身攻擊了。

    其實自由心證在台灣司法界裡面的判決的確是佔不小的比例,也才有那些無罪、死刑這種二極化的判決不斷交替的誇張局面出現,更別提到那些政治訴訟的官司判決出來的結果是多麼的二極化了!只因為自由心證!(例如宋楚瑜把陳由豪的1億元放進自己的口袋,等出包了再趕快提出來還國民黨,檢察官在理由書裡面還能寫:即使錢放在自己的口袋,也不能證明他有侵佔的念頭╮(﹀_﹀")╭

    如果說期望他們三人獲判無罪能對台灣的司法有某些幫助的想法,看到這陣子的一些政治官司判決不斷出來,只能說,要期待法官做到公正客觀,大概用做夢夢的還比較快 XD
    或許也只能說,即使他們三人有罪,不過相信他們經歷過這麼長的身心煎熬,應該也都改過向善了吧,如果被害家屬能選擇原諒,那當然也不反對特赦了 XD

    所以台灣的司法界要做到真正的無罪推定論的確還有一段很長的路好走。
    | 檢舉 | Posted by 幸子 at 2007年07月1日 23:20
    我相信堅決要他們三人死的這些法官都不是笨蛋
    所以他們知道
    如果明知前面警察蒐證有問題 可能有刑求
    根本沒有三人涉案證據
    而檢察官胡亂起訴一堆罪名
    歷審法官照抄判決書(連這次判決的判決書後面幾乎都是抄範本的樣子)


    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與面子
    那當然要跟著判死刑啊
    | 檢舉 | Posted by zhenzi at 2007年07月2日 04:50
    奇怪了
    有人一直不知所謂的強調這個案子疑點重重
    所以應該維持判死刑?
    法律最基本的一點就是無罪推斷
    很遺憾還是有像「小羊」一樣
    包青天看太多,完全沒法律概念
    堅持「有罪推斷」,要無罪請自行證明?XD

    法官當然不會是笨蛋
    但是認為59個法官覺得有罪,2個認為無罪所以有罪的邏輯
    也是讓我上了一課

    另,
    小羊的開頭那句「這個案子本人略有涉獵!其實案情真的不是很明朗 ! 」
    也很經典...
    案情都不明朗了還可以判死喔,夠猛!夠丁丁
    | 檢舉 | Posted by hiroyuki at 2007年07月2日 08:13
    http://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vchen123&f_ART_ID=1060287

    請各位參考以上連結。基本上,人權團體向來喜歡用這種方式來博取支持與同情,例如:如果不幸的事情發生在自己的身上。

    雖然個人認同人權團體的努力,但有時候這樣的說法,會讓人覺得和熱情的宗教人士用不當的方法來傳達正當的理念 (例如「不信神就會下地獄」),有異曲同工之妙。

    一個人如果行事端正、光明磊落,就是對宗教嗤之以鼻,應該也不會下地獄 (這是假設如果有天堂地獄的話)。同理,一個平時不涉足是非場所或結交匪類,像我們這種生活單純,時常日子就和時鐘一樣規律的乏味小老百姓,是不太可能會被懷疑無故殺了鄰居。

    並不是個人認定蘇建和一定有罪,但也沒必要像在座各位認為他一定「無罪」所以可獲總統特赦?

    當我們一天到晚掛在嘴上要尊重司法時,遇見這非關藍綠政治的案件,就突然可以拋棄法官的專業,用呼籲總統特赦的方式來干擾司法的獨立發展?在凡事強調專業的這個時代,這是很值得在座各位深思與反省的一個現象。
    | 檢舉 | Posted by Taiwanius at 2007年07月2日 09:01
    >同理,一個平時不涉足是非場所或結交匪類,像我們這種生活單純,時常日子就和時鐘一樣規律的乏味小老百姓,是不太可能會被懷疑無故殺了鄰居。

    Ha~

    >並不是個人認定蘇建和一定有罪,但也沒必要像在座各位認為他一定「無罪」所以可獲總統特赦?

    Ha, Ha~
    Can you be simultaneously guilty and Not guilty, or alive and Not alive?

    >.... 在凡事強調專業的這個時代,這是很值得在座各位深思與反省的一個現象。

    Ha, Ha, Ha!
    萬用造句 again. XDDD
    | 檢舉 | Posted by YY at 2007年07月2日 10:23
    我不認為蘇建和三人ㄧ定"無罪"
    但我希望司法 人員能用"證據"定罪
    而不是用想當然爾"一個人砍不了幾十刀",判死刑前還在"嚴重懷疑"

    而ㄧ個人曾經涉及不正當場所,遇到這種事情算他活該的想法,也是令人匪夷所思

    講到專業
    昨天問問在法界服務的朋友看法
    他老婆說,我是沒研究啦,不過這麼多法官判他有罪ㄧ定有他的道理
    他說,我沒看過卷證,人權團體看過卷證?
    你怎麼知道沒有證據?
    反正這三個人的死刑沒人敢簽署,判他無罪也沒差啦
    | 檢舉 | Posted by 黑手黨 at 2007年07月2日 10:29
    >...並不是個人認定蘇建和一定有罪,但也沒必要像在座各位認為他一定「無罪」所以可獲總統特赦?

    沒人說他們沒罪,而是證據不足以定他們的罪


    >...一個人如果行事端正、光明磊落,就是對宗教嗤之以鼻,應該也不會下地獄 (這是假設如果有天堂地獄的話)。同理,一個平時不涉足是非場所或結交匪類,像我們這種生活單純,時常日子就和時鐘一樣規律的乏味小老百姓,是不太可能會被懷疑無故殺了鄰居。

    老實說你這些論述真的狗屁不通...照這樣說
    只要發生重大刑案
    生活正常平日不出入不良場所的「乏味小老百姓」就是優先排除犯案的名單囉?
    真是夠了...
    | 檢舉 | Posted by hiroyuki at 2007年07月2日 10:38
    對於受害者及其家屬,大家都是抱持著同情的態度。

    但是目前的證據傾向這三個人也是受害者,是司法及警察系統惡搞下的受害者。

    實在不能排除他們犯案的可能性,不過這得要有很多巧合才行。就算他們有犯案,也只是司法及警察系統歪打正著;司法及警察系統還是有犯罪、而且是犯重罪。

    這案件有共犯的證據比沒有共犯的更沒有證據力,而就算證明有共犯、也必須要證明這三個人是共犯!如果共犯是其他人,那不就代表司法及警察系統縱放真正的兇手嗎?而要證明這三個人是共犯的證據也比他們無罪的證明更沒有說服力。好了,現在就算證明他們是共犯,那麼司法系統也必須證明他們在當時的行為足以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結果這些丁丁法官就由「不能完全相信沒有共犯」的邏輯直接跳到「他們三個是殺人兇手」,這樣的邏輯錯誤實在太誇張了;跳過了「共犯是否為他人」「共犯是否只有把風或偷竊」的可能性,這樣的邏輯小學生也應該能理解的,我就不相信沒有人提醒過這些丁丁法官。

    這些人實在很可憐,就是交的朋友剛好殺人。看到這種司法及警察系統,我真的很擔心哪一天會因為我認識的人的家人殺人而被當成共犯。

    看到了這件案件,我真的覺得如果律師該下十八層地獄,那警察、檢察官及法官至少該下十九層。
    | 檢舉 |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7月2日 11:10
    這件案件的辦案方法在可信度上面同等於:
    把主犯認識、而且無法證明沒有犯案的人全部抓起來,用抽籤的方式決定是誰犯案。

    要是真的是那三個人犯的,也不過警察運氣好。
    | 檢舉 |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7月2日 11:16
    真的
    我也贊成放了他們
    無法確認有罪的最根本原因就是罪證不足
    因此,法官,檢察官都用心証來評判該案
    一個案子能夠搞16年,真是夠了!!!

    楊儒們威脅全台灣都能夠特赦,
    這三個莫名奇妙被搞了16年的人難道不能???

    我的重點是:
    沒有直接證據, 就算是自認是兇手也不能判刑
    有直接證據, 你再怎麼喊冤也是無用
    | 檢舉 | Posted by ak47 at 2007年07月2日 11:23
    請各位還是去詳讀我上面留言附上的連結吧。

    不知各位是否認為這四、五十位法官全都草菅人命?警察就一定刑求了人犯?不知是否有直接證據或者參與辦案的警察坦承以酷刑刑求犯人呢?既然各位是憑著缺乏直接證據就而不能認為蘇建和有罪,那請拿出同樣的標準,如果沒有直接的證據指向警察刑求人犯,就不能說是警察逼供的。

    既然相信人性本善,既然相信無罪推論的精神,那麼人命關天的一件事,請相信法官們所作的相關判決,是有其道理的。

    我提供的連結說了一段話很有道理,如果說一個人是否有罪,不需要親自參與法院審案過程以及檢視照片等相關間接證據,光透過媒體所提供的這些文章片斷來看,就可如各位只憑直接證據的缺乏,就認定蘇建和等人應獲總統無罪特赦,那麼全國各大學的法律系大概都可以關門大吉了。

    咱也不需要什麼法官了,大家都可以靠多數意見來決定這些人到底是否有罪,那麼各位和馬英九的說法,讓人民投票還他清白,又有什麼兩樣呢?
    | 檢舉 | Posted by Taiwanius at 2007年07月2日 11:41
    說了〝這個案子前後經過59個法官審理過,只有兩個法官覺得蘇建和三人是無辜的!〞這一句話的訪客,
    閣下認為因此該判死刑?
    建議您去看看《12 Angry Men》,中文翻譯為《十二怒漢》。
    也建議您思考一下這個影像工作坊所提出的問題: 真誠面對面
    | 檢舉 | Posted by Geral at 2007年07月2日 12:00
    To Geral:

    個人是反對死刑的,正是因為有上述留言中的這些考量。個人認為最終的制裁不在我們這些不相關的人手中,而是當事人自己的良心。如果閣下沒看過杜斯妥也夫斯基的罪與罰,在此鄭重推薦。

    個人也認為以暴制暴並不能夠幫助解決問題,就像我們要積極呼籲中國放下飛彈一樣的意思。我也相信絕對大部份的人如你我,沒有殺人,並不是因為我們害怕死刑。

    但是,這篇文章的主題是版主呼籲一人一信要求總統無罪特涉蘇建和,我認為這就是隨著人權輿論的起舞,對於台灣社會應如何透過正確途徑尋求正義的聲張 (更遑論受害家屬的痛苦與無奈),態度實在過於輕率了些。楊儒門的案件或許只是缺乏自我約束能力的激進份子,受到媒體煽動,意圖行使正義所犯下的蠢事,實際上也未傷及人命。但我也反對總統特赦楊儒門,一個人敢作敢當,要面對多少刑責就讓楊儒門自我承擔下來。因此我認為總統特赦楊儒門,只是場政治表演,楊只是因為自己頭腦簡單四肢發達,而不幸淪為被利用的一顆棋子而已。

    動不動就要求總統特赦,就像古代的封建制度,皇帝說的一句話就是法律的道理是一樣的。如此,以陳幸妤的說法來看,咱不如也來要求總統特赦趙建銘吧!
    | 檢舉 | Posted by Taiwanius at 2007年07月2日 12:24
    To Taiwanius :

    參考《無彩青春》和公視新的記錄短片
    你可以看看所謂的筆錄自白和真正的現場錄音差距有多大
    問了十幾分鐘的錄音帶,到了檢察官的筆錄上只剩四句話
    這樣子的檢察官還有臉說被告沒有抗辯坦承犯案事實
    就是吃定了法官不會把錄音帶調出來驗
    | 檢舉 | Posted by carsen at 2007年07月2日 13:15
    很多人也不贊成總統特赦,因為這是司法系統自己搞出來的錯誤,而且司法犯了大錯是沒太大爭議性的,應該由司法系統自己認錯、解決。

    特赦可以避免這三個人被司法採用亂槍打鳥的方式傷害,但是亂槍打鳥的警察、檢調及司法系統應該好好整頓,該處罰的就應該處罰。有些人認為他們就是在等待總統特赦,以免因為無罪判決而讓這些人被懲處、起訴。

    而且大家已經說的很清楚了,這五十幾位法官能做出這樣的判斷,如果他們真的認為證據足以判刑,只能代表他們的專業及人格當然會被蔑視;台灣的警察、檢調及司法系統因此被稱為犯罪組織也不為過。

    另一種可能是,有些法官認為這案子真的有問題,故意用死刑讓大家重視這個問題,又不會得罪犯錯的前輩。(如果判無期徒刑、這事件可能因此被社會遺忘;如果判無罪,他們的前輩會被懲處、起訴)

    能夠定他們罪的只有最不具證據力的自白書;其他都是不合理的懷疑(連合理的懷疑都稱不上)。

    因此這五十幾個法官在本案的作風已經被當成不專業、無道德的代表;除非是玩暗黑兵法、以死刑判無罪。

    以判決書來看,判死刑如果不是為了讓他們被特赦,就是殺人滅口的行為。

    當然,這種作法或許會殺到該殺的人,但也不過是歪打正著,品質如此低落的判決是應該被懲處的。


    還有一句話,不管這個案件的事實及判決為何,當初亂來的人就該處罰,許多警察、法官至少應該革職、如果能起訴就更好。
    | 檢舉 |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7月2日 13:23
    http://www.tahr.org.tw/index.php/article/2001/05/18/156/
    這是1991/8/16日崔紀鎮檢查官的筆錄,以及日後辯護律師團依據錄音帶內容作的整理,可以比較看看

    1991/8/14日專案小組從軍方借提王文孝,由崔紀鎮檢察官問訊,在軍方問訊時王文孝承認一人犯案,到了警方問訊時始供出有共犯

    1991/8/15日蘇建和、王文忠、劉秉郎、莊林勳被警方逮補

    1991/8/16日中午崔紀鎮檢查官作成筆錄
    | 檢舉 | Posted by carsen at 2007年07月2日 13:28
    台灣警察檢調過去的這種判案方式真的很愚蠢,其實可以很明顯的看得出來,他們抓到的人不知道有多少人是無辜的、也不知道有多少真正的罪犯因此逍遙法外。

    只要把這些案件過濾一下,一定能把一些無腦的判決過濾出來。而這一類判決的「加害人」,十個中最多只有一個真的有犯罪,蘇案就是其中一例。

    為了最多只有一個罪犯,犧牲了九個以上無辜的平民;而且這真正的罪犯是可以用其他方法抓到、定罪的。有這樣的警察,台灣人何辜!。
    | 檢舉 |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7月2日 13:33
    Taiwanius:
    當初法官沒仔細調查警察是否刑求,就是法官的不對。
    更甚當犯罪現場模擬,王文孝仍稱僅一人犯案,但警方不信被害人身中79刀僅為一人所為,於是開始訊問共犯問題。而現場模擬之錄影帶警方最後以「洗掉」為由一直未提出。
    難道不是警察心虛嗎?
    犯人指控警察刑求,如果警察沒有,應該會積極拿出證據證明沒有刑求才對。
    是!因為被告律師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警察有刑求蘇建和三人、王文忠,所以被控行求的那些警察不是好好的沒事嗎?
    那相同標準蘇建和三人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應該也要沒事才對。
    蘇建和三人被判死,只是因為被王文孝說出他們的名字如此而已,連証物都沒,這樣對嗎?
    判決報告寫出王文孝、蘇建和三人,不但輪姦葉盈蘭,完畢後還在吳宅洗淨身體才離去,請問在葉盈蘭的下體有採集到蘇建和三人的精液嗎?甚至在浴室裡有採集到蘇建和三人的毛髮或指紋嗎?
    50幾個法官沒錯,那請問當初拒絕執行死刑的法務部長也錯了嗎?
    美國辛暜森殺妻案因證物微弱於是判辛暜森無罪這就是司法
    台灣的司法多年來一直讓人民沒信心難道司法人員警察不要負最大的責任嗎?
    再說一次蘇建和三人有無犯案沒人知道,所以這一切只能交給證據來認定。
    在沒有證據的形況下誰都不能判他們有罪。
    我贊成死刑,但我不贊成濫用死刑。

    我之所以希望放了蘇建和三人,是因為我認為法官怎能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判他們死刑呢。
    法官怎能在不可能一人犯案的想法下,就說他們一定有犯案呢?
    | 檢舉 | Posted by 孟芬 at 2007年07月2日 13:39
    TO:Taiwanius

    >...『個人認為最終的制裁不在我們這些不相關的人手中,而是當事人自己的良心。』
    所以法官的良心就是在證據不足的狀態下判給他們死?

    >...『楊儒門的案件或許只是缺乏自我約束能力的激進份子,受到媒體煽動,意圖行使正義所犯下的蠢事,實際上也未傷及人命。但我也反對總統特赦楊儒門,一個人敢作敢當,要面對多少刑責就讓楊儒門自我承擔下來。因此我認為總統特赦楊儒門,只是場政治表演,楊只是因為自己頭腦簡單四肢發達,而不幸淪為被利用的一顆棋子而已。』

    你的觀念真是可怕
    楊儒門就是恐怖份子
    意圖行使正義所犯下的蠢事未傷及人命並不是他的「本意」
    只不過是大家運氣好罷了
    頭腦簡單四肢發達可以讓警方疲於奔命這麼久?
    我倒是覺得媒體和多數人成了楊儒門的棋子

    >...『以陳幸妤的說法來看,咱不如也來要求總統特赦趙建銘吧!』

    陳幸妤說的很明白
    尊重司法判決,被重判她只說「沒辦法」
    但表示要上訴到底,這是趙建銘的權利
    到也用不著你熱心幫他求這個特赦
    | 檢舉 | Posted by hiroyuki at 2007年07月2日 14:14
    TO hiroyuki:

    如果這些法官們是根據現存的司法制度及其所受過的專業訓練,而作出此種判決,你就不能夠說「法官的良心就是在證據不足的狀態下判給他們死刑」,你這句話代表你對這些法官們「良心」的看法,因此這只是你的自由心證。你所產生的這種說法,和你所批評的這些法官們的判決又有何不同呢?

    我所想強調的正是這樣的觀念。我們為聲張正義之時,都應該極力避免自己也犯下指責對方的雙重標準,否則永遠就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局面,也就是立場問題,反而導致喪失台灣司法進步的契機。

    我覺得這件事大家都搞錯了方向。如果以不錯殺無辜者為由而要求總統特赦,那麼根據上面有位網友的說法,台灣司法如此黑暗,十之八九都是冤獄,為何在座各位只熱衷於幫蘇建和等三人要求總統特赦呢?所有缺乏直接證據的案子,不管大小,不都該一視同仁,通通獲得總統的特赦才對嗎?所以我才故意諷刺,你們也可以要求總統特赦趙建銘。因此,你說「用不著你熱心幫他求這個特赦」,也是基於你個人對我說法的誤解或你的自由心證。既然如此,你認為你有何資格認為法官們「的良心就是在證據不足的狀態下判給他們死刑」?你現在對我的說法,以閣下自己的標準來看,你自己和那些法官們又有何不同呢?

    所以,觀念可怕的人是閣下自己,並非在下。

    基本上,我個人是完全反對總統特赦這種荒謬的方式 (我以為我的留言已經說的很清楚了,這根本就是一種仍然很封建的思考方式)。我反對總統特赦,不管是特赦什麼阿貓阿狗。總統歸總統、司法歸司法,否則一碰見現存司法制度所解不開的問題,就來找總統特赦這種作法,根本就是本末倒置,幫忙破壞已經被你們認為很脆弱不堪的現存制度了。這種作法,在我看來,和施明德的紅衫軍也沒有太大的不同,反正,大家別管司法為何這樣判或要怎麼判,先要總統下台再說。同理,大家別管司法為何這樣判或要怎麼判,先要總統特赦蘇建和再說。

    然後,遇到另外一件事情,再來雙重標準的說「這是個分工的時代,我們要尊重專業」,真是偽善到讓人想吐。

    這件事情,我認為在本質上有兩個方向,只是大家混為一談,才會如此對立。就如前述,本人是反對死刑的。在海珊伏法之前,個人是反對廢除死刑的。但當看見海刪伏法前的那一刻,原本認為海珊罪該萬死的我突然覺悟一件事。實際上,海珊的罪過即是眾人的罪過。只因人類社會成就個人,集體的個人成就社會,如果先後順序沒人說得準,那麼就多點同理心來看待所有人,包括罪犯。所以我認為反對死刑,重點不在於錯殺好人,而是在於對所有生命的尊重與理解。對人權與生命的尊重,是此議題的一個方向。

    另一個方向是,如果司法制度是健全的,那麼錯殺或冤枉好人的機率就會大大的降低。蘇建和案一直拖了16年沒有執行死刑,這只能說明至少對相關人員們來說 (包括當時未簽執行命令的法務部長馬英九),對於生命的謹慎態度是一定有的。所以,可能無辜的蘇建和及其同黨暫無生命危險,也仍然可以上訴。既然如此,有何必要急著要求總統特赦呢?要求總統特赦對於改善不健全的司法制度,不但沒有什麼直接的幫助,反而也打擊了整體司法人員們的信心。16年來不斷的反覆推測,法條攻防,根據專業訓練與知識所下的判斷,這麼輕易的被總統一個特赦就推翻,被愛出風頭的李昌鈺匆匆來了一趟台灣看過幾張照片所推翻?是啊,如果你們相信採取總統特赦這種辦法就能夠平反冤獄,那看來這個議題也沒能夠為台灣社會及司法制度帶來任何省思與改善了。

    只是看見你們一票人的雙重標準,覺得很好笑而已。大家很會批評泛藍的奇美小護士,然後反過來說「法官的良心就是在證據不足的狀態下判給他們死刑」。看來,「兩顆子彈」和「良心死刑」的差別似乎不大,不是嗎?

    「尊重司法判決,被重判她只說『沒辦法』
    但表示要上訴到底,這是趙建銘的權利」

    「尊重司法判決,被重判蘇也該說『沒辦法』
    但表示要上訴到底,這是蘇建和等人的權利」

    如果蘇建和果真無罪,總統到底是要特赦什麼呢?
    | 檢舉 | Posted by Taiwanius at 2007年07月2日 16:47
    還有,楊儒門這種三腳貓貨色叫恐怖份子,你也太看得起他了。

    他只是個蠢蛋而已,和在當兵那個叫什麼名字來著,在個人網誌上揚言要殺總統那隻一樣,半斤八兩的兩隻蠢蛋好兄弟。
    | 檢舉 | Posted by Taiwanius at 2007年07月2日 17:06
    其實我覺得,政府應該找人來過濾一下各種刑案的判決書。
    如果寫得太丁丁的,都應該重新調查。
    相信一定可以找到很多類似的案件。

    只是這樣的話,總統大概會考慮特赦許多警察、檢察官和法官。

    還有,我不是說台灣冤獄非常多,而是說台灣有不少很明顯的冤獄。

    我也認為總統特赦是打司法一巴掌,不過台灣的司法在這個案子上確實很欠打。
    | 檢舉 |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7月2日 17:44
    他只是個蠢蛋而已,和在當兵那個叫什麼名字來著,在個人網誌上揚言要殺總統那隻一樣,半斤八兩的兩隻蠢蛋好兄弟。
    -----------------
    首先我不贊成總統特赦楊儒門,也不贊成你把楊儒門只說成蠢蛋。
    也不認同你把要殺總統的那個軍人當成蠢蛋。
    一個對社會有很大的危害,一個對總統乃致國家有危害,這兩個並不是蠢蛋,而是意識形態作祟。
    而一個蠢蛋製造的炸彈,若好死不死傷到人了,那那個受傷的人豈不是倒楣死了。
    竟然被一個蠢蛋製造的炸彈給炸傷了。
    犯罪就是犯罪,沒有甚麼蠢不蠢蛋的,只有故意不故意而已。
    而楊儒門製作炸彈及那個要殺總統的軍人所犯的錯,是故意的。
    能製造炸彈的人會蠢嗎?我很懷疑。
    | 檢舉 | Posted by 孟芬 at 2007年07月2日 18:20
    哈哈哈~

    應該是對恐怖份子定義的不同吧?習慣看著賓拉登,這種專業「撲嘍」級高規格的恐怖份子,再看看這麼容易就被不公的、動用私刑的兩光台灣司法制裁的楊儒門,頂多只能算是業餘級的恐怖蠢蛋一隻吧?以個人的標準來說,陳進興和楊儒門比起來,比較接近專業恐怖份子的段數。

    還有啊,個人對蠢蛋的判斷標準和閣下也不盡相同,不是光以會不會製造炸彈來作判斷依據的。我想,就連不太聰明的人,看著食譜照本宣科,應該也能作出一道有點像樣的菜色吧?好不好吃、威力如何,那就要看每個人慧根的不同和取得資源的能力了。^^
    | 檢舉 | Posted by Taiwanius at 2007年07月2日 19:49
      有個人不是拉出趙建銘再不然就是點出楊需門, 不好意思哦, 這是不同的案件,我提醒一下。
      還有陳定南不見了,只剩馬英九,用意別人也是很清楚,就別在那裡推東推西了,說誰比較怎麼樣的。
      大家說了這麼多,老是東冒西冒出些小故事是沒用的,要就請說故事的法官檢調去做筆錄,法院講求的證據,就算三個人中有人殺了人,如果證據不足就不能判刑,這不是法官自由心證就可以好像沒事。
      有個人到處對不確定的民眾製造恐怖,如果這種人不叫恐怖份子的話,那世界就沒有恐怖分子,賓拉登充其量也只是個飛機"詐"彈犯的主謀者.
    | 檢舉 | Posted by bl at 2007年07月2日 21:18
    >>既然相信人性本善,既然相信無罪推論的精神,那麼人命關天的一件事,請相信法官們所作的相關判決,是有其道理的。

    這句話不通!既然人命關天,更沒有理由要求我們去「相信」法官所作的相關判決是有其道理的。事實上,正因為人命關天,所以法官需要的是以道理來「說服」人。至於,多少人(法官)審理過該案件,並無法擔保該判決的正確性,正因為是人在審判人,所以可能會出錯,而且一定會出錯,所以近代以降的刑事訴訟制度才逐漸發展出審級救濟的概念與制度出來。(不客氣或不嚴謹的說,人類的刑事訴訟演進史就相當於刑求史!)
    其實早已有朋友說過,這個案子關鍵在於依間接證據、被告間不一致的自白及已被槍決的共同被告(王文孝)之自白作為認定三人犯殺人等罪之事實基礎之瑕疵。如果當時的(檢、警)偵查程序、審理階段關於事實之調查確係毫無瑕疵或無爭議的,何來拖延10餘年?
    | 檢舉 | Posted by leo at 2007年07月3日 00:43
    法官不會錯嗎?相信這句話聽在之前因冤獄而獲得國賠的黃志誠先生耳裡,一定非常不以為然。
    這個黃志成的案件跟蘇案很像他被判8個死刑、9年羈押,不同的是黃志成獲得平反,而蘇建核三人仍然在與司法對抗。
    法官當然會錯啊,如果法官不會犯錯,哪來的冤獄一說。
    | 檢舉 | Posted by 孟芬 at 2007年07月3日 03:44
    TO Taiwanius:
    >...『如果這些法官們是根據現存的司法制度及其所受過的專業訓練,而作出此種判決,你就不能夠說「法官的良心就是在證據不足的狀態下判給他們死刑」,你這句話代表你對這些法官們「良心」的看法,因此這只是你的自由心證。你所產生的這種說法,和你所批評的這些法官們的判決又有何不同呢?』
    你看不出那是我的諷刺喔,我是在諷刺你的良心說
    就事論事吧
    法律的精神是無罪推斷
    今天起訴蘇建和三卻無法拿出足以定他們罪的證據
    憑什麼判他們死刑?
    最終審判是當事人的良心?那為何是由他人結束他們生命?
    這裡不是文學或宗教討論版...

    >...『還有,楊儒門這種三腳貓貨色叫恐怖份子,你也太看得起他了。
    他只是個蠢蛋而已,和在當兵那個叫什麼名字來著,在個人網誌上揚言要殺總統那隻一樣,半斤八兩的兩隻蠢蛋好兄弟。』
    看到這裡,我深刻的覺得他應該比你聰明很多...
    最可怕的是就是『無知』
    所以我覺得你很可怕...XD

    >...『16年來不斷的反覆推測,法條攻防,根據專業訓練與知識所下的判斷,這麼輕易的被總統一個特赦就推翻,被愛出風頭的李昌鈺匆匆來了一趟台灣看過幾張照片所推翻?』
    李昌鈺不過是「以他的專業」發表意見
    認為以刀痕來看,『「有可能」為一人所為』,而非斷定「絕對」是一人所為
    還是君認為李昌鈺不專業,法官才是專業的?
    那這樣為何會有冤獄的國賠案例呢?

    >...『應該是對恐怖份子定義的不同吧?習慣看著賓拉登,這種專業「撲嘍」級高規格的恐怖份子,再看看這麼容易就被不公的、動用私刑的兩光台灣司法制裁的楊儒門,頂多只能算是業餘級的恐怖蠢蛋一隻吧?』
    前後矛盾啦...
    兩光司法?你這番話會讓台灣「專業」的法官們很傷心的

    >...『大家很會批評泛藍的奇美小護士,然後反過來說「法官的良心就是在證據不足的狀態下判給他們死刑」。看來,「兩顆子彈」和「良心死刑」的差別似乎不大,不是嗎?』

    借問一下你到底在問什麼?
    什麼時候又有「良心死刑」這麼高級的刑罰了
    和胡謅的奇美小護士又有啥關係?
    | 檢舉 | Posted by hiroyuki at 2007年07月3日 07:26
    >蘇建和是八月十五日午飯後被逮捕的,為什麼會受傷?...我認為蘇建和在被捕前曾經跟別人打鬥受傷!...

    這位同學,吳銘漢夫婦是在1991年3月24日被殺的,蘇建和是在1991年8月15日被捕,所以你的意思是,蘇身上的是將近五個月前犯案所留下的瘀傷嗎?
    | 檢舉 | Posted by papageno at 2007年07月3日 10:08
    To hiroyuki:

    一個人對自己的看法有信心,認為道理站得住腳,就不須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否則對方會以為你是在怕什麼,這個道理你不會不懂吧?

    你會有這種反應,我認為是因為你也發現了,我所提出的一些重點。重點並非在於蘇建和本人是否被判死刑,而是我們的社會在面對此種因司法程序暇疵所產生的冤獄時,應該採取何種處理問題的態度,要求總統大人特赦嗎?這樣解決問題的方式根本就碰不著邊際,請各位再回頭過去看看我的留言吧。

    我的觀念是這樣的,我相信在座每人,不要說是蘇建和了,除了對自己的言行是百分之百肯定,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就連身邊的家人朋友們,你們也不見得每件事情都知道吧。

    請用這個角度思考一下吧。今天法院說蘇建和有罪,你們說蘇建和無罪。但要我們對此案完全沒有立場的人來相信你們的說法:「法院因程序瑕疵以及缺乏直接證據,所以是誤判。那麼就請用你們的精神拿出證據,證明確實有刑求,證明這些法官們都是因為不敢得罪圈內人,所以不敢推翻前判。請拿出證明這些法官們全都是為了互相包庇,所以倒楣的蘇建和等人就要被這些草菅人命的法官們拿來當作犧牲品。這就是我認為你為這些法官們判了「良心死刑」的原因。只因看在我眼裏,你們這種觀念和這些法官們其實並無二致,只是立場不同而已。

    我真的很驚訝,舉了這麼多的例子來使各位明白上述的盲點,各位竟然還是看不出來我真正的意思。我們誰有資格說蘇建和有罪還是無罪?有沒有,他自己心裏最清楚。我並非如各位可能是蘇建和的家屬或朋友,如此對蘇建和是否被冤枉表現出如此關心。身為台灣社會的人,我只關注從蘇案上能看見司法界的何種轉變,以致於類似的案件在未來所發生的機率能夠大大的降低,才不再會有下一個蘇建和。這也是為何我昨天說,蘇建和並無立即的生命危險,何必急於請總統特赦蘇建和?也是版主開此版的主題:一人一信恭請總統特赦蘇建和。我想了解的是,各位認為透過這個動作,使蘇建和得以早些擺脫這個夢魘,到底對我們的社會整體而言,具有什麼實質效果與意義?

    雖然台灣司法界如此草菅人命,隨便亂判,冤獄很多。但還是有人最終得以平反並獲得國賠。蘇建和等人的死刑也一直拖延至今仍未執行。我想請各位思考的是,以這幾點來看,台灣司法界或許也沒有如各位所言的那麼兩光黑暗,反而是從十幾年前到現在,讓人看見了逐漸改善的步調。至少最悲觀來說,對人命的謹慎是有的,不然蘇建和也不會活到今天。

    如果蘇建和真的無罪,我很同情他不幸的處境,只是因為交到不正當的朋友而被連累。所以,如果他是被司法界栽贓冤枉的,那就請司法界還給他一個公道,讓他無罪開釋,得以抬頭挺胸邁出法院大門。如果我是蘇建和,清清白白的,這才是最大的勝利。被冤枉的蘇建和勝利了,台灣社會也勝利了。因為當此案成為司法界的一個重要的前例時,我們就知道未來另一個「蘇建和」出現的機率就會大大的降低。

    既然我們都知道最重要的是蘇建和等人不會被處死,那麼我們就該支持他再繼續不斷的提出上訴,透過正常的司法管道,理直氣壯的獲得名譽的平反以及他所應得的國賠。所以,我上來留言的重點是,透過你們在留言板的對談,以及版主的文章,我實在看不出從「總統無罪特赦蘇建和」這個行為,到底具有多大的實質意義?是想證明司法夠黑暗?總統夠寬大?蘇建和夠倒楣嗎?我倒覺得,如果這個案子因「總統特赦」而終止結案,只是解決此問題最不痛苦的一條捷徑。人都是有惰性的,由人類集體形成的社會亦然,不動腦筋的方便之門,最快,但也是最沒有進步反省的空間。

    大家光會在嘴巴上喊著要司法進步、要台灣社會觀念進步,是沒有用的,還要有對的方法以及深度的思考才行。蘇建和獲得特赦,只會是社會進步 (指:反省司法過失) 的一個非常膚淺的表象,這個表象的背後並沒有內涵的支撐,到最後很快就會被大家遺忘。而我一直認為,台灣社會最大的問題正是在此。凡事淺碟化思考且一窩蜂政治正確的行為,這種社會要形成有深度的哲思與文化,抱歉的很,很難,非常難!

    奉勸一句話,不要別人的想法和你不同,就如此急於給人扣帽子。我支持廢除死刑,反對總統特赦,也支持蘇建和透過司法管道為自己平反。我不像你,自以為是蘇建和肚子裏的蛔蟲,認為他一定無罪。但這並不表示我就要和法官一樣認為他一定有罪。從頭到尾,我講的觀念只是,如果你是戴著有色眼鏡來看待一切的話,就連耶蘇都會下地獄。這是我們應該慎重的地方,你們很會指著這些法官批評,對自己作著和他們同樣的事,以牙還牙的看待這些法官,卻毫無覺知。如果你認為別人不像你如此一般就是無知的話,那麼我寧可當個無知之人。
    | 檢舉 | Posted by Taiwanius at 2007年07月3日 10:49
    我想提醒一下,有沒有刑求,在此案並非質疑法院歷次判處蘇建和等人死罪之判決有瑕疵的重點.我先前說過,依間接證據、被告間不一致的自白及已被槍決的共同被告(王文孝)之自白作為認定三人犯殺人等罪之事實基礎之瑕疵才是該判決為人詬病的關鍵!(建議大家也可以去找歷次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及質疑來看看,是否隨之而來的法院判決裡都已針對這些理由及疑點在判決理由裡交代清楚了?!).也就是說,質疑該案死罪判決之瑕疵並不須證明有刑求始足.況且,無罪無須證明,有罪才須證明--這就是大家常在講的「無罪推定」/「罪疑有利被告」的概念,也是評斷是否為現代法治國家重視人權保障的一個重要指標!
    至於法院判決本即是可受公評之事物,但「證明這些法官們都是因為不敢得罪圈內人,所以不敢推翻前判。」(是不是有這種可能呢?這倒可以提供台灣法制史上研究的主題)並非我們在該案裡想探求的,且也不會因為我們評論法院的判決而形成對這些作成判決的法官判了「良心死刑」,事實上,這些過程都是促成法院判決更進步的原因之一!
    | 檢舉 | Posted by leo at 2007年07月3日 11:55
    1. 請點選以下網站
    http://www.pts.org.tw/php/vod/index2.php?AENO=1&SUBLEVEL=603

    2. 點選300k FREERR即可收看

    3. 300k品質點選播放

    4.日期至 7/6日,本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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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紀錄觀點】每週五播出的影片﹐一週內都可在上述網站觀看﹐
    請告訴國內外親朋好友.
    | 檢舉 | Posted by 威羲 at 2007年07月3日 16:04
    酥餅大哥

    我想很多人在您這裡討論蘇案
    所以就把公視拍的島國殺人記事的連結放上大家的討論區內
    可以讓更多人更了解蘇案的始末

    1. 請點選以下網站
    http://www.pts.org.tw/php/vod/index2.php?AENO=1&SUBLEVEL=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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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舉 | Posted by 威羲 at 2007年07月3日 16:08
    我的意見是,就算用有罪推定,也可以判他們無罪。
    | 檢舉 |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7月4日 11:28
    還有一個意見,司法系統故意輕視了一個重點。
    就是說除了該調查他們三個有沒有犯案以外,更該調查整個國家機器在本案的調查及判決上有沒有犯案。

    首先要調查的重點在於警方有沒有刑求,有沒有作偽證。
    刑求很有可能,偽證罪應該已經確定。

    再來是這些判案的法官有沒有犯殺人罪,在證據如此不足的情況下判死刑,犯下殺人罪的可能性也很高。
    | 檢舉 | Posted by RLL at 2007年07月4日 11:33
    還有台灣的警察、檢調及司法系統更令人詬病的是,雙重標準。
    自己人就用無罪推定(警察沒有因為疑似刑求而被處罰或判刑);本案主犯是依有罪推定的邏輯而槍斃(王文孝應該不是冤獄,只是拿這些證據就槍斃他實在太敷衍了事);而另外三個人是連有罪推定都很難定罪。

    今天如果用無罪推定,大概除了王文孝以外都被判無罪(不過檢警還是要提出更多王文孝有罪的證據才能把他定罪)。
    如果都採用有罪推定,那王文孝馬上就被定罪,當初承辦人員也會應該有很多人被定罪。

    可是今天採用的就是類似刑不上士大夫、禮不下庶民的法則。司法機關會不會太落後了。
    | 檢舉 |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7月4日 11:43
    To Leo:

    關於對法院的一些評論,請你去看看本文幾則初始的網友留言,有人說亂判的法官刑警更應判處死刑。、有人問法官活著會安心嗎?甚至還無限上綱的認為歷任法官們是因為不敢得罪圈內人,所以將錯就錯的亂判。這些在個人的認知中,這就已經是對相關的法官們判了「良心死刑」,道理和施姓紅衣男說總統不道德、泛統派對總統自導自演的指控簡直就是一模一樣!只憑自己的自由心證,就認為這些法官們都是亂判、草菅人命,因此活著不會安心。對照這些網友們對於「無罪推論且拿出直接證據」的訴求來,更顯得極為諷刺。

    我想提醒的是,如果蘇案是因為司法程序瑕疵所導致的誤判,這麼明顯的瑕疵,就連網路上我們這些阿貓阿狗法律外行人們都看得出來,難道那些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法官們會比我們更不清楚嗎?「無罪推論」的原則,已經是眾人朗朗上口的常識了,而這四五十位法官們,想必也都腦殘不清楚?請問這樣的機率有多大:四五十位法官們全部都沒良心,集體中風,不然就是相互包庇?再來說反正皇后的貞操就是不容質疑?!

    這種論事態度,公正公道嗎?所以之前我才說,有時候我們要宣揚自己認為正當的理念,就不能用錯誤的方法,否則和那些詛咒不信教者下地獄的偏激宗教狂熱份子,又有何兩樣?

    如果認為人性的黑暗面,使得法官們互相包庇。同樣的道理,是不是也可以反過來說,之前判蘇無罪的法官和那四五十位同流合污的法官們,可能是勾心鬥腳,互相看不順眼所以故意扯後腿?

    此外,司法程序瑕疵所導致無法判蘇建和罪的意思,並不直接等同於蘇建和一定「無罪」!有一個情形不知各位有無想過,司法人員自己捅出的樓子,對於直接證據的疏忽,所以無法判罪,只好眼睜睜的放人?這能等於那個人就一定是無罪的嗎?

    法律制度是以「無罪推論」的精神為基礎所設計的,為的就是當有人成為被告時,提供被告一個申訴管道,給予其機會提出所有有利證據來證明其清白 (例如不在場證明),將冤獄的機率降至最低。「無罪推論」只適用於具有法律被告身份的人,對於我們這些清清白白的路人甲乙丙丁,「無罪推論」具有什麼意義嗎?

    我為何要提紅衫軍的例子?因為這些自以為是的紅衣暴民們誤以為自己在道德上是絕對的「崇高又聖潔」,所以絕對有資格認為別人「不道德」,那麼隨便毆打在路邊等公車的阿婆對他們而言,就是活該,誰叫她是屬於「不道德」的陣營?

    這個情形說明的是什麼?我們不是法官,不要說有沒有證據,我們一般人並不像法官或檢察官們那樣,具有社會公器所賦予的權利來定一個人是否有罪或無罪。換句話說,針對此案的討論可以,但就是不能說「蘇建和有罪或無罪」。如果他真是清白被冤枉的,反而是整個社會對不起他,社會對不起他在先 (如果他是被冤枉的),然後再來說他有罪或無罪?這不也是另一種對人權的迫害?例如我清白的一個人,在座各位有什麼資格認為我「無罪」?

    因此,如果各位仍要一人一信要求總統特赦,就不能加上「無罪」二字。特赦可以,但如果懂得「尊重」的真正意涵,我們就萬萬不會敢輕率的說誰有罪或無罪了,因為我們不是神,不是法官,更不是施明德所率領的那群紅衣暴民。
    | 檢舉 | Posted by Taiwanius at 2007年07月4日 16:28
    http://www.wretch.cc/blog/paul&article_id=10855650
    這邊有爆笑的審判實錄

    檢察官說:
    "是不是美國人的東西都比較好啊?如果是的話那什麼美國在世界盃沒有贏?"(去年的時候正式世界盃瘋狂的時候)
    (這真的是原汁原味)

    審判現場應該錄影,並現場直播給全國民眾觀看,不然司法人員水準低下無人控管
    | 檢舉 | Posted by o at 2007年07月4日 22:26
    我不敢說蘇建和有沒有犯行
    我也不知道他有沒有罪
    我也不支持特赦

    我只希望我們的司法是根據足夠的"證據"來定罪
    如果這個原則無法確定
    我們的司法不會進步
    為了判ㄧ個人罪行,檢警調應該用更科學更進步的偵察方法來取得證據
    而不是因為確信它有罪,用不當甚或"違法"的方法取得"疑似證據"
    法院再拿這些"證據"來判罪

    如果這個狀況偶爾可以被允許,正義在哪裡?
    | 檢舉 | Posted by 黑手黨 at 2007年07月4日 23:07
    To Taiwanius
    弟覺得hiroyuki兄除了"覺得你很可怕"那一條,其它的問題均未涉人身攻擊,而是針對您論述的矛盾處"反唇"一下…

    弟也有一些想法請教一下
    【法律制度是以「無罪推論」的精神為基礎所設計的,為的就是當有人成為被告時,提供被告一個申訴管道,給予其機會提出所有有利證據來證明其清白】
    【司法程序瑕疵所導致無法判蘇建和罪的意思,並不直接等同於蘇建和一定「無罪」!…】
    無罪推論,為的不是提供被告申訴管道吧,而是在有直接證據的強制力之下,才能判定"有罪",否則應視為"無罪"。此"罪"當然是指法律上的定"罪",而非道德上的"罪惡"…道德罪惡,除了上帝,誰能定??!!

    【請用你們的精神拿出證據,證明確實有刑求,證明這些法官們都是因為不敢得罪圈內人,所以不敢推翻前判。請拿出證明這些法官們全都是為了互相包庇,】
    如果要起訴這些司法人,將之定罪,當然就是要去證明這些情事屬實。但這些事情,和證明蘇等殺人何干????今天是司法要將蘇等三人"定罪",當然就要提出不容辯駁的證據!!!!

    【我們誰有資格說蘇建和有罪還是無罪?有沒有,他自己心裏最清楚】
    有沒有道德罪惡是當事人心中的事,是否"定罪",就是法律的事!!!

    【蘇建和案一直拖了16年沒有執行死刑,這只能說明至少對相關人員們來說 (包括當時未簽執行命令的法務部長馬英九),對於生命的謹慎態度是一定有的】
    這是否也是您一廂情願的"心證"呢?? 有沒有可能只是一群不願得罪前人的鄉愿之徒的昧心行為?? 您說要相信專業,那您是否得先證明那群司法人的專業及"專業道德"?? 還是您一句 "機率太低"就能得證?? 樂透頭獎率夠低了吧…一年總也會有幾個人中獎的,16年下來…頭獎人數應該不下50人吧^^

    【對於我們這些清清白白的路人甲乙丙丁,「無罪推論」具有什麼意義嗎?】
    意義可大了…在民主國家裡,保護自己權利的最大的力量,就來自於我們能夠保護別人的權利!!! 這句話,是中國教育體系下的腦袋幾乎無法理解的。而台灣人,正在從中國黨的奴性教育中覺醒。 看不懂的人,請不要和我對話,先好好思考吧。 而保護別人的權利不受無理傷害更是我們的責任…否則,當我們成為受害者,就不要奢望得到公義!! 因為,那環境是我們型塑的,而鄰人,就是以前的自己…所以,等死吧。 會在餅兄誠意討論的人,不就是體認到自己的公民責任而挺身嗎…不然,誰不想將寶貴時間用在更有趣的事情上…

    弟提出一些疑問,信無攻擊、挑釁之意…
    | 檢舉 | Posted by sotonfish at 2007年07月5日 01:20
    快點判一判拖去槍斃...
    | 檢舉 | Posted by kk at 2007年07月5日 08:28
    >>快點判一判拖去槍斃...
    這....我看改成:

    把kk直接脫去斬首以免浪費子彈,也不用判了

    你看如何?

    覺得事不關己就別浪費時間在這裡留廢言了吧,覺得他們死有餘辜也請提出看法。留這句不三不四的鳥話算什麼?
    | 檢舉 | Posted by blahblah at 2007年07月5日 12:17
    這位 sotonfish 大哥:

    到底是我文筆太爛,還是我講的觀念實在太難懂了?就讓我來舉你自己的例子好了 (無奈中~)。請問,你們這麼賣力的想保護蘇建和被迫害的人權,但和 Hiroyuki對話的我,卻不能因為 Hiroyuki 說我「很可怕」或「無知」,而認為自己是被他人身攻擊的受害者嗎?請教這位大哥,阿偶的人權不知跑哪兒去了?我很同意你說的「保護別人的權利不受無理傷害更是我們的責任」,所以麻煩請你現在先來保護一下我的權利吧,想辦法幫我向 Hiroyuki討個公道回來,向我說聲對不起。又,你理所當然的認為Hiroyuki對我不算人身攻擊,那麼請你提出證據,證明Hiroyuki的說法沒有引起我的不悅,因此不算對我的人身攻擊,不然也請你順便向我道歉。因為我覺得你這樣的說法,就像那些法官們認為蘇建和殺人一樣的冤枉了我。我當時沒和他計較,並不表示我沒有感受到Hiroyuki對我的無禮以及我心中的不悅。

    如果各位有興趣進一步了解「直接證據」的可能盲點,不要那麼理所當然的認為「直接證據」能夠證明什麼,「間接證據」也不見得什麼都不能證明,建議大家去看一部電影:Presumed Innocent (Harrison Ford 主演)。故事男主角是檢察官,被設計為殺害其外遇對象 (同辦公室的女DA) 的兇手,所有的證據都不利於他,最後他能夠無罪開釋,是因為沒有直接證據 (一個在命案現場沾有其指紋的杯子被偷走)。片尾,當他在家裏整修花園時,打開自己平常用的工具箱,赫然發現他的鐵槌上沾有被害人血跡及毛髮。可是,他仍然不是兇手,因為兇手另有他人,也有不在場證明,最後該樁命案只能被當作無解的懸案。

    這部電影是根據一位退休檢察官的小說所拍攝的。故事當然是虛構,但誰能說沒有作者身為一位法律人,對於這些法律程序及背後複雜的人性及政治等因素的省思?有人說那是部批評美國司法界有多麼黑暗的小說,但我的理解是,那是作者的一些人生感觸,用自己最了解的生活方式來展現。主要用意不是為批評司法,而是揭露一些被人們視為理所當然的事物,其背後可能永遠也不為人知的真相。那意味著什麼呢?被害人的冤屈,也有可能永遠都無法獲得平反。不過,反正死人再也不會靠夭了,大家何必傷這個腦筋?就算是人權也只適用於活著的人。

    所以,請現在開始接受我們身為人類的有限性與侷限性這殘酷的現實吧。有些事情的真相,我們永遠都不會知道的。所以,真正重視在乎人權的人,是不會去說一個人有罪還是沒罪,因為這不是我們可以評斷的。反而應該慶幸我們沒有選擇走上司法這條路 (雖然很多人都認為我應該當律師),不必承受這種壓力與負擔。

    我相信,沒人會否定各位所說的「沒有直接證據就不能定罪」的道理。但我在談的重點基本上不在這個問題,而是各位在為保護蘇建和的人權時,額外的加入了太多的理所當然,勢必無法保持為維護人權立場的一貫性 (如果有,你今天就不會告訴我Hiroyuki 對我並非人身攻擊)。也因為如此,我開始質疑我們這種一人一信的行為是否落入了一窩蜂的盲從?政治正確凌駕於一切之上,包括對立場不同者的基本尊重、對台灣司法能夠獨立與進步的期待、要尊重專業,不要外行領導內行等等,這些其他對社會也很重要的價值,似乎一夕之間全變成次要了。這也是最為大家所詬病的社會現象,結果我們自己竟然也開始在作這麼件令人討厭的事:只有政治正確的立場,而沒有周全的想法、配套,毫無內涵可言。

    還有,我想請你注意一下,我在「無罪推論」這一詞後有加上「精神」二字。為何用這兩字,因為人是不斷變動的,是一種動態,制度等卻是靜態的。也就是說,根據「無罪推論」所制定的法律條文,一但規定下來就是死死的不動,無法百分之百顧及所有獨立個案的獨特性,也因此才需要有受過專業訓練的律師,以技術上的操作來盡量為被告證明其清白。如果是以你們很籠統概括性的簡單「無罪推論」的說法,反正只要原告負責證明被告有罪,那麼法律訴訟就會變得很單純,被告連律師都可以不用請,從頭到尾主消說一句:「偶是清白滴」,就連不在場證明都可以不用提,何必呢?無罪之人根本就不需要證明自己的清白,不是嗎?又何必向法官交待案發時,人在哪裏又在作些什麼事?什麼時候法院成了壹週刊的分支機構?

    所以搞不清楚狀況的是你們自己吧?你們忘了蘇建和和我們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他現在是被告的身份。無罪不等於清白,只因為「有罪和無罪」這種說法,並不適用於我們清白之人的身上。如果蘇建和無罪,「特赦」也不適用於他,你要赦免一個無罪的人什麼玩意兒?反而應該是要求將這些不適任、沒良心的法官們全部撤職查辦,因為他們製造冤獄,迫害蘇建和的人權,一定要嚴懲相關失職人員,才比較符合邏輯,不是嗎?(對了,你們大家之前不是很熱烈的在討論什麼critical thinking和邏不邏輯的問題,後來是進展到什麼階段了?)

    所以,本來是想參與這個活動的,但看到這「無罪特赦」四個字,真是令我啼笑皆非外加拍案稱奇。簡直就是欲蓋彌彰、越描越黑、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最佳範例。可能在下在台灣只有國一肄業的學歷,腦袋已經被大哥你說的「受中國奴性教育體系」荼毒的非常嚴重了,所以完全看不懂這「無罪特赦」的邏輯也完全不懂得要如何「茍同」你們這種維護人權的作法。

    反正,蘇建和最後一定和大家一樣壽終正寢 (除非有新的不利於蘇建和的「直接」證據出現),而社會上大家都這麼的明理,認為他是無罪的,法官們才是是非不分的一群壞蛋,公道早就已經還給他了。那麼我倒覺得,對於蘇建和最最實質的幫忙,應該是發起一人100元的「倒法院判決」的捐款,用這筆錢讓他可以無後顧之憂,代表我們大家當個人權鬥士,一個全職專業的「司法迫害者」,專心打贏這場官司。使我們社會的司法制度能夠更加進步完善,更周全的保護所有人。

    大家說好不好啊?叭~
    | 檢舉 | Posted by Taiwanius at 2007年07月5日 15:40
    對了,剛剛忘了說。

    我想可能很多人也像 sotonfish 大哥所說的,「受中國奴性教育體系」荼毒的很嚴重,所以無法理解定義不同的意思?

    所以,像楊儒門這種 case,如果在國外說他是 terrorist,我猜十之八九的外國人聽了,可能會笑掉大牙。因為根據我 N 年前 (資訊過時了嗎?) 在國外混過的經驗,對於恐怖份子的定義還要有「系統」、「規模」的組織。像楊儒門這種單身獨行俠式的恐怖份子,我是在這裏第一次聽說的。
    | 檢舉 | Posted by Taiwanius at 2007年07月5日 15:54
    to Taiwanius

    我個人也非常不願意走特赦的路
    因為特赦的前提是承認犯罪、罪刑定讞
    但是
    如果大家有看到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寫的文章就會知道
    http://www.hsichih-trio.url.tw/
    他們三個人在這個過程中所經歷過的
    不是常人可以體會的

    當一個人的生命永遠被莫名的威脅威脅著
    永遠不知道下一秒鐘是死刑犯還是清白的台灣人

    那種生與死之間的反覆煎熬
    讓承受的人分秒都是折磨
    所有可能結束這種痛苦的方法
    我個人都願意支持
    | 檢舉 | Posted by 威羲 at 2007年07月5日 17:42
    To 戚義:

    他們三個人在這個過程中所經歷的折磨,雖然我們無法全然體會,但卻能同情。同樣的,受害者在死亡之前所面臨的極度痛苦與驚恐,也是我們無法體會卻能同情的。

    只能說,人類的社會本來就存在種種的不公平與不幸,宗教是為安撫人世間的不公平所帶來的痛苦,法律則是力求以人類有限的力量,盡量平衡這個不公平的現象。

    但如果我是他們三人,已經這麼倒楣的遇到這件不幸的事,這時候我更不願意就放棄這十幾年下來所堅持的原則:清白。特赦可以解決痛苦,卻不能為其平反名譽。這種無奈的拉扯本身也是痛苦的來源。

    同樣的,個人認為台灣社會目前的矛盾亂象與痛苦最主要起因於對國家認同的差異。一個不知道自己是誰的人,能不痛苦嗎?假設說,要解決這個痛苦很容易,就是放棄自己所堅持的原則,你願意嗎?如果你是泛統派的人,你願意為解決這個痛苦來認同獨派的主張?如果你是泛獨派的,你願意為解決這眼前的痛苦來認同統派的主張嗎?

    解決問題如果和原則是互不相容的,你的選擇會是什麼?人類的歷史中不乏有人為了堅持自己的原則不惜犧牲性命,為什麼?他們不痛苦嗎?我覺得人類社會往往沒有絕對,只有相對。
    | 檢舉 | Posted by Taiwanius at 2007年07月5日 20:45
    某網友寫的蘇案文《自白定讞》

    一、站在法官這一邊
    二、汐止雙屍案偵破
    三、案情沒有可疑之處
    四、由常識合理的推論
    五、李昌鈺聞所未聞的鑑定技巧
    六、程序正義

    http://blog.roodo.com/carsen/archives/3580091.html
    | 檢舉 | Posted by loveK2 at 2007年07月5日 20:46
    這幾天做了關於蘇案三人的訪問。
    http://www.pots.tw/node/2008

    各次判決書,網上都有。
    | 檢舉 | Posted by 李靜怡 at 2007年07月6日 21:24
    To Taiwanius:

    反駁以下:
    "所以,像楊儒門這種 case,如果在國外說他是 terrorist,我猜十之八九的外國人聽了,可能會笑掉大牙。因為根據我 N 年前 (資訊過時了嗎?) 在國外混過的經驗,對於恐怖份子的定義還要有「系統」、「規模」的組織。像楊儒門這種單身獨行俠式的恐怖份子,我是在這裏第一次聽說的。"

    1995年 Timothy McVeigh 犯下的 Oklahoma city bombing 算是恐怖攻擊吧? 閣下的N大概大於12
    | 檢舉 | Posted by Ben at 2007年07月7日 16:56
    Oklahoma 的案子發生時我還在國外,印象深刻。

    所以我說:「規模」。

    此外,對於「恐怖份子」,每人所認同的定義方式或有不同,但我個人是不會只用一本字典的的解說來當作「恐怖份子」的定義。我會比較想參考相關研究單位的定義。
    | 檢舉 | Posted by Taiwanius at 2007年07月7日 18:36
    >此外,對於「恐怖份子」,每人所認同的定義方式或有不同,
    > .... 我會比較想參考相關研究單位的定義。

    So, what is your definition of 恐怖份子???
    | 檢舉 | Posted by YY at 2007年07月8日 22:54
    首先,還是跟酥餅大大說聲不好意思,借了您的留言版繼續討論這個案子…

    To: Taiwanius
    我不知您是否精確理解「無罪推論/罪疑有利被告原則」這個概念的核心意義。其並非要適用法律者去證明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罪,反之,當無法嚴格證明被告成立犯罪時,就應被判決被告無罪。所以,當法官認為並不是這個原則落實在刑事訴訟法上即是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且該條文歷年來未曾修正過!事實上,談論本案時,我並未提及這些曾經審理過的法官、甚至偵查階段的檢察官、司法警察「草菅人命」,而是就事論事,何來給曾辦過本案的這些人「良心死刑」?您有看到我單單「訴諸道德」來評論此案嗎?而且,是否有這種「證明這些法官們都是因為不敢得罪圈內人,所以不敢推翻前判。」的可能性呢?我先不預設立場,呵呵,我已經說過,這倒可以提供台灣法制史上研究很有趣的主題。(不好意思,想請教您是否花些時間看過本案判決書或是相關的非常上訴理由?)
    請注意,對法院的判決提出評論,這本即是人民的言論自由,當然如果沒有根據,無的放矢,只憑自己的主觀好惡好發議論,自不值一提(雖然這也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我也不知您此時提出紅衫軍的主張是想告訴我什麼?況我從沒提及本案究竟是不是這3名被告所為,只是我想認為本案3名被告「罪行明確」(指涉嫌結夥強劫殺人罪)而判處本案3名被告死刑以及認同這樣意見的人可以試著回答一個問題:「沒有直接證據、共同被告(此指已被執行槍決的被告王文孝)間不利他被告且互有矛盾之自白,且未經對質」能否作為判決有罪之事實基礎?如果以上的問題的解答還是「有疑問的」(而不用達到「明確」地不可以的程度),審理的法官就應依法(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這樣的判決所依據的理由與本案是否為被告3人所為無關!而這就是我先前提過的「無罪推論」/「罪疑有利被告原則」的意思。至於這些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律人是否比我們清楚?可能性較高,但並非可靠性的擔保!(如果認同這樣的想法,有時反而可能會落入訴諸權威的謬誤!)還有,自始自終我不知您是否誤解了無罪的意思?事實上,我們說這個人無罪時,已經蘊含了A:被告之行為不成立犯罪(1.有為某種行為,但不成立(比如被告行為已著手但未完成(或已完成而犯罪結果未發生),但該法律並未處罰未遂)或2.無法證明成立犯罪(如本案-->請注意!這是大家討論的重點。);或B:被告根本沒有去為構成要件行為(比如說普通竊盜罪之「竊盜」行為)。你自己舉的例子就說的很好「司法人員自己捅出的樓子,對於直接證據的疏忽,所以無法判罪,只好眼睜睜的放人?這能等於那個人就一定是無罪的嗎?」沒錯,依照現行的法律(或刑事訴訟)制度就是這樣!

    還有「無罪推論」/「罪疑有利被告」對於我們這些清清白白的路人甲乙丙丁,具有什麼意義嗎?當然有意義!只要你也不想在未來的某一天無緣無故成為類似本案的被告,甚至歷經10餘年官司纏身的夢囈還無法脫身,這樣的評論都是有必要的!我們要的就是一個合理、正當的審判程序,只要這樣的理想尚未達到,就仍然有努力的空間!你的立意當然很好,但究竟有那些人在談這個案子時事訴諸道德,也請你分辨清楚。另外我也無法贊成的一個說法是:「如果他真是清白被冤枉的,反而是整個社會對不起他,社會對不起他在先 (如果他是被冤枉的),然後再來說他有罪或無罪?這不也是另一種對人權的迫害?例如我清白的一個人,在座各位有什麼資格認為我「無罪」?」事實上,在國家制度下,審判權專屬於國家,我們只能「評論」案件是不適當,有沒有可能誤判,連同我們主張「○○○無罪」,這都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然而我們一般人並無「權(力)」認定某人有沒是罪,如果真有人被冤枉了,那是需要追究行使審判權限(或偵查權限)的法官(或檢察官)涉及枉法裁判的法律責任的問題,也不是整個社會對不起他,請不要弄錯了!
    | 檢舉 | Posted by leo at 2007年07月9日 11:11
    不好意思,內容第2行"所以,當法官認為並不是"是赘字,麻煩請酥餅大大代為刪除,也順便連本篇一併刪除,謝了!
    | 檢舉 | Posted by leo at 2007年07月9日 11:19
    To Leo:

    首先,你說:「我不知您是否精確理解『無罪推論/罪疑有利被告原則』這個概念的核心意義。」那麼你自己呢?你這樣問我,有何意義?也就是說,如果你自己認為對於這個概念的核心意義非常清楚與了解的話,你就不會如此反問我了,不是嗎?拜託,和別人辯論,一旦使用這種變相貶抑對方的方式,反而會使自己的立場顯得薄弱,好嗎?請你們和泛統派及支那人爭執的時候,千萬不要用這招。這是我常見的泛統派式招術。常常再一個過招,對方就準備用人身攻擊來回應了。為了綠營的面子,這種癟腳方法千萬別學。

    其次,我想請問你,我何時提及你,Leo,說司法警察草菅人命?我不是在回應你的時候,請你去看看這篇文章以下,比較早期的那些其他網友們的留言,也就是響應「無罪特赦」的這些網友們的說法與主張?我在那其中並沒有看見你Leo。除非你用不同 ID,但因為我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你使用其他ID,所以我沒說那些是你說的,你也可以不必跳出來對號入座啊!不過,如果你要睜著眼睛看著那些留言而說沒看見,那也是你的自由,我也尊重。但請不要在大家討論法院如何對不起蘇建和的同時,也順便來對我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好嗎?(你們都是這裏的常客嗎?奇怪!這個現象已經出現第二次了。)

    我說過了,我們不是法官,社會公器並未賦予我們審判他人的資格,這和言論自由有什麼關係?你有言論自由,但那不代表你就能像沒水準的紅衣暴民那樣去說別人不道德。同樣的道理 (真不知要重覆幾遍?),我們也不能去說別人有罪或無罪。懂得去說法官沒有直接證據不能判蘇建和有罪,就該懂得沒有直接證據也不能武斷的說蘇建和無罪。而我們不是法官,不是神。

    那麼我們身為社會的一份子,可以作什麼呢?如果是由社會來公評,那就是屬於社會道德層面的問題,不能和司法體系如何判決混在一起來談。也就是說,法官的判決不符合無罪推論的精神,這是一點,我們身為平民老百姓如你我,可以提出來討論。但是,我們有什麼資格去判定蘇建和有罪或無罪?他和我們不也都一樣是一般的老百姓嗎?同樣的道理,如果我們認為法官是自由心證,那這邊網友們對法官的說法,不也是自由心證嗎?如果我們要說法官判決有誤,就根據法官違反的法條來說,而不是認為法官們互相包庇,甚至還可以像你現在這樣問:「至於這些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律人是否比我們清楚?可能性較高,但並非可靠性的擔保!」這種方式,不也是你自己的心證?你憑什麼認為他們就不比我們清楚,而不是我們也許有一些比他們不清楚的地方?

    訴諸權威的謬誤,在我的眼裏正如我先前早已說過了,就是讓總統無罪特赦蘇建和,這才是漠視司法存在,訴諸權威的謬誤,而且封建的可以,簡直就是在開時代的倒車。要台灣司法有改革與進步的可能,就讓司法自己來解決問題。我想請你,如果要參與對話,麻煩請認真參考我上面給其他網友們的留言。因為你所講的和他們所講的都一樣,我都回應過,且提供看法了。

    蘇建和所犯的是公訴罪。我不知你明不明白公訴的意思?司法體系是社會公器,當這個公器對某人提起公訴就是代表社會向其提起公訴。那麼你說,如果蘇建和是無辜的,社會是否對不起他?他是不是可以為過去這十幾年的冤獄申請國賠 (我之前也說過了!)?如果你不覺得社會對不起他,那麼他這十幾年白白坐牢,由誰賠給他?那裏面沒有納稅人的錢嗎?你說「審判權專屬於國家」,想必你應該知道國家的組成要素,不須我多嘴。那麼你說社會對不對得起他?如果社會沒有對不起他,那就讓他去死,既然和我們社會無關,大家過太平日子就好,何必在此七嘴八舌的討論,是不是?

    喔,想必又是那一套,萬一是發生在自己的身上。我不知道在座各位是否認為自己養出一個殺人犯的機率為五五波?所以,我無從判斷對各位來說「萬一是發生在自己的身上」是如何產生說服力的?這種思考方式,是否從一開始就落入一個很片面 generalization 的陷阱?至少對我來說,是的。姑且不要說自己對於交朋友的判斷力,我相信唸過社會相關學科的人,大概也知道,有些人就是特別容易惹上麻煩,更有些家庭簡直就像賊窩一樣。我不是在說蘇建和,請大家不必幫他對號入座。只是想讓大家了解,這個問題的可怕程度也被誇張炒作的太超過了點,時代不同了,現在已不是白色恐怖的時代,蘇建和不會被處死的。

    至於社會人權的提昇,不是從總統一個「無罪特赦」就可以換來的,也不是法院給的,而是我們每個人的自我期許,尊重自己 (行君子之道,不要作對不起良心的事),也尊重別人。也不要為了維護 A 的人權,就顧此失彼的忘了 B 的人權,社會人權的提昇,責任不在於總統、法官,在於我們每個人的身上。
    | 檢舉 | Posted by Taiwanius at 2007年07月10日 16:54
    ˇTo Taiwanius:
    1.如果您認為我的說法讓你覺得不舒服的話,我先道歉!

    2.有關『無罪推定原則』、『罪疑有利被告原則』的概念,彼此息息相關,甚至重疊,建議有興趣者可以參考刑法總則或刑事訴訟法的教科書裡的介紹,google一下也有不少。這裡算我吊書袋好了…只有經過證據的證明之後,才能認定犯罪事實,並據以為有罪判決,否則應即諭知被告無罪。換言之,這裡的所說的證明,必須達到「有罪判決之確信」的程度,亦即,對於犯罪已無任何合理之懷疑。反之,對於被告有罪一事有合理的懷疑,則對於被告犯罪嫌疑即未達有罪判決之確信程度,法院就應該依照無罪推定而判決被告無罪。但我要指出先前一再提出的疑問:「沒有直接證據、共同被告(此指已被執行槍決的被告王文孝)不利其他被告,且彼此互有矛盾的自白,且未經對質」的問題,在歷次法院判決中妥適地處理或解決了嗎?

    3.正因為我們不是法官,更不是神,所以縱然本案有2人生命無辜被剝奪的殘酷且令人不忍的事實,但是當「沒有直接證據」(且被告無法行使對質、詰問等權利-->至少就共同被告不利己之自白部分-->難道要被告去承受這種無法對質之共同被告不利己自白的不利益後果嗎?)時,就必須「武斷的說」蘇建和無罪,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或「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請注意,我還是完全沒有去論斷本案被告3人究竟殺人了沒有喔!反之,如果這樣還要判決被告等人有罪(而且是剝奪生命權的死刑),那豈不是「有罪推定」?這樣的結果,豈是追求公義、進步的台灣社會的整體價值判斷?豈是我們所要的(刑事)司法制度或程序。這不應是法治國的刑事訴訟程序!

    4.我的說法就是我對本案的評論,這就是我的言論自由啊,怎會無關呢?正因為我不具備法官的身分,所以我根本沒有憲法上賦予的權力去改變本案判決結果。當然建議並支持被告上訴是一個現行法制上賦予被告的權利;不過,酥餅大大的論述理由也頗有道理,於法有據,也完完全全是體制內的作法之ㄧ(人民本就有陳情、請願之權利,這可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如果認為這樣的作法不恰當,甚至認為因被告此時沒有立即遭執行死刑之可能而不支持酥餅大大的看法,我還是要說,這依舊是言論自由的範疇,也是每個人的價值判斷,我也予以尊重。至於特赦制度存廢問題(本質上是行政權介入司法權),又容我再多嘴一下,只要司法制度仍有發生錯誤,進而侵犯人權之可能性存在,個人傾向繼續保留,縱使可以舉出該制度與權力分立衝突,並降低了刑罰之確定性,但其仍有補救立法或司法缺陷、達成刑事政策或修正判決錯誤等目的。但必須要補充的是,這未必是訴諸權威的謬誤,至少也是憲法或法律所設計的制度,只不過交由國家元首依法行使罷了。當然,這樣的論述依舊是個人的價值判斷。

    5.或許我還是得重複一次,我認為本案應判決被告「無罪」的理由,顯然是刑事訴訟制度面對這種狀況時之設計的結果(刑事訴訟法§301I參照)。換言之,當依照刑事程序對於決定被告罪責及其科刑有關之事實情狀存有疑惑,而無法形成有罪判決之確信(無任何合理之懷疑)時,亦即,法官已使盡證據方法,而犯罪事實仍不確定時,刑事訴訟法即課予承審法官一個法定義務,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請注意,這裡並不是支持被告沒有殺人這樣的說法啊!

    6.最後,我想說的是,這裡是酥餅大大的地盤,幾乎每天都要來報到(不只1次,不過幾乎都在潛水),僅有少得可憐的幾次發言,但都是用同1個ID。

    另外介紹"就祇是日誌"裡,作者所寫的"「尊重」這兩字實在是說不出口!".....
    | 檢舉 | Posted by Leo at 2007年07月11日 01:45
    To Taiwanius:
    又「司法體系是社會公器,當這個公器對某人提起公訴就是代表社會向其提起公訴。那麼你說,如果蘇建和是無辜的,社會是否對不起他?他是不是可以為過去這十幾年的冤獄申請國賠 ?…」的說法大致上我可以接受,不過還是有小地方或有值得斟酌之處,亦即,在我的認知裡,國家機器還是無法等同於社會(雖然從您的行文脈絡裡可推敲出來您將這兩個概念混用)。在特定個案上,「社會」是否有對不起○○○?依現行國家體制,這樣的說法幾乎是無法具體化或量測的(有點虛無飄渺感);反倒是追究國家/政府/統治者的責任,才可能回到國家賠償的問題(簡單講,就是19世紀以降逐漸發展出來的「國家責任」的概念)。再者,國家賠償的經費,雖然也是來自人民的納稅錢,但法制上,這終究不等於所謂的「社會責任」。如果類此案例,您還是認為這是社會對不起○○○,我想在這個層次上,這正是一種訴諸社會道德的觀點,但若要論到某個或某些公務員是否不法行為侵犯人民權利,還是得回到法制上來講,就是所謂的國家責任的問題。

    另外,我必須要再次澄清,我不是法官,當然無權力判誰有罪或無罪,但不表示我不能對法院的判決提出評論,這兩者大大地不一樣!(法官的判決內容,照法律人的說法,叫「有權解釋」。)法官算是訓練有素的法律專業人士,但不代表不會出錯,所以我才會說「(正確地認事用法的)可能性較高,但並非可靠性的擔保!」,而不是指我或其他非法官之尋常民眾較法官高明的意思。再者,我們只是人,而不是神,當然法官也都可能出錯,自然不排除你我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受有不利益之人,要不然訴訟程序中的救濟制度所為何來?這與是否某些人特別容易惹上麻煩無關,我也不認為這個議題被炒作,縱使被認為是炒作,只要有助於增進司法判決之公平性,我很能接受!
    | 檢舉 | Posted by Leo at 2007年07月11日 10:24
    To Leo:

    我沒有覺得不舒服。大家都是理性成年人,也是泛綠同志,頻率比較接近,也較易判斷文字表面背後到底含有多少程度的 hostility。因此,我並未向你要求道歉。只是那句話背後的 implication,實在不可不謹慎,因為這不但容易讓對方反咬一口,也顯得自己沒風度,自以為是的認定自己一定比對方理解,這是兩面刃,在戰場上輕敵,就準備接受失敗。

    我也是個沒有耐性的人,同樣的觀念說太多次就容易發脾氣。不過,這都不是我以嘲諷語氣回應你的好藉口,所以應該道歉的是我。

    我認為這裏的每個人,包括我自己,沒有人否認司法方面的程序瑕疵。歧見來自於一些溝通上的誤解。我想這樣說,或許會更使你更清楚我個人的想法:

    社會公評只在於司法審判的不公。社會公評的重點是對於這個司法個案本身的討論,而不是對蘇建和當事人的討論 (指指點點)。也就是說,身為社會一份子的我們,可以討論這個案子是因為司法不公所造成的現象,如冤獄、如迫害人權,也可以聲援蘇建和被迫害的人權。但是,說蘇建和這個人「無罪」,即使這是正向說法,和認為法院判決不對的結論是一致的,我們也不能逾越身為一位和蘇建和人權一樣平等的同胞身份,一躍而上以法官之姿說:「蘇建和,你無罪。」,因為我們每個個體並未被賦予這種權力,不能只因為很多人想法都和我們一樣,我們就可以「社會公評」來決定一個人的是非對錯。這是很可怕的現象,就是所謂「人言可畏」、「多數暴力」的道理。反而違反了我們當初所想捍衛的社會上每個個體的人權。

    換句話說,假設我是蘇建和,心裏清楚明白的知道自己是被法院冤枉的,我清清白白的一個人,會認為,Leo又不是法官,憑什麼決定我有罪或無罪?因此,對於「尊重他人人權」觀念嚴謹的人,其思考邏輯不會使其去說:「蘇建和無罪」,頂多只能說:「因為法院判決不對,蘇建和是被冤枉的清白人」,我們要聲援他的人權。所以,應該呼籲司法還給他一個公道,而不是要求總統去特赦一個清白被冤枉的人。

    請想像一下這個 scenario:我是清清白白的蘇建和,先被社會公訴為罪犯,被冤枉有罪,然後因為被冤枉所以無法執行死刑,現在還要我接受總統特赦?!說實在的,我寧可繼續爭一口氣到底,讓法院還我清白,無罪走出法院,並獲得理所當然的國賠,不然真的會很不甘心!如果不是這樣,社會一定會有一票人認為:「阿你運氣好啦!」

    你可能誤會了,我並非認為酥餅版主對於聲援蘇建和人權的論述是沒道理的,我也認為這個案子司法程序有瑕疵 (所以我也認同你不辭辛勞,用這個一到支那就變成走狗的古狗所找到的這些資訊),不然我也不敢武斷的說蘇建和一定會和大家一樣壽終正寢。我的意見最主要是針對「無罪」的部份。一來,清白的人不需任何人的赦免,「無罪特赦」在文字意思上就已經矛盾了,更何況是技術執行的層面?如果是司法體系搞出來的飛機,迫害蘇建和人權,幹嘛特赦蘇建和這個人權受害者?不如讓總統代表社會向蘇建和道個歉吧。就像李前總統代表國民黨向二二八受難者家屬致歉那樣的意思。

    我們不任意評斷或質疑他人,這就是一種尊重。去說「某人不道德」和說「某人有罪」或「某人無罪」的道理是一樣的。只因不管是正面或負面,道理是一樣的 (because it goes both ways)。例如,你可以說你覺得我是一個好人,但我到底是不是好人,你怎麼知道?你說我是好人,理論上大家都會喜歡被肯定。但說實在的,我是好人是壞人,需要你來評斷嗎?

    我再舉個例子,A 和 B 討論某議題,兩人的身份為同等程度的同學,A 對 B 說,你已經理解這個道理了。請問如果你是 B,你會感到高興,還是被貶抑?除非對方具有「師長或父母」的身份,不然心裏的OS很有可能是:「你以為你又懂多少?」

    既然你都知道,你沒有被賦予權力改變本案判決結果,酥餅版主想必和你一樣。言論自由是一回事,要社會制度改變或實際否決法院判決又是另一回事。你當然可以堅持「蘇建和無罪」,這是你的自由 (其實你如果要說某人是很漂亮或很醜,也是你的言論自由)。不過,對於「建議總統特赦來否定法院判決」這個社會議題,和每個人的「言論自由」似乎只能沾上點邊。因為你必須要提出比「言論自由」更有力的理由,如人權被迫害。但人權被迫害,必須是以認定他是被冤枉為前題的,不是嗎?

    我無法認同的是,你們如何能夠將「司法程序瑕疵而無法判刑」串連到「他是被冤枉的」?你沒有去「論斷本案被告3人究竟殺人了沒有」但你卻認同「蘇建和應獲總統無罪特赦」?所以這三人到底有無殺人其實不是你的考量 (你的考量是人權),可是這卻是法官們必須面對的考量。但今天無罪特赦的訴求,卻是起因於你不認同法官的決定 (三人有無殺人的考量),但法官決定的基礎 (到底有無殺人) 又不是你的考量!那麼,這到底關你何事呢?又關總統何事呢?

    我想,你現在應該終於有點了解我的意思了吧。我們去進行一件我們認為有意義的事,背後到底具有什麼意義,行事的邏輯等等,要能獲得社會大眾的認同,你就必須說清楚講明白,否則就會淪於像藍綠立場之爭那樣,只有意氣用事,沒有章法。也是我先前說的,一個議題背後的 substance 。

    「司法無法判決蘇建和有罪,是因為司法程序瑕疵,沒有直接證據就不能判罪,但我們沒說蘇建和到底有無殺人,但這件事違反蘇建和人權,所以我們恭請總統無罪特赦蘇建和。」怎麼我看來看去,就只是想解決蘇建和眼前的問題,蘇建和個人的人權和面對司法的困擾。反正我們沒說蘇建和到底有沒有殺人,這也不是我們的考量,我們這樣作就是在聲張社會正義,替蘇建和爭取人權,大家的人權也才會跟著提昇。

    給你們拍拍手!
    | 檢舉 | Posted by Taiwanius at 2007年07月11日 16:58
    國家機器當然無法等同於社會,我沒有將之混用,但你會這麼說只代表是你自己將這兩個觀念給等同化了。我記得我好像說「代表」,不是嗎?總統代表國家,不是總統等於國家。公訴的「公」不知是什麼意思?不然這樣好了,以後殺人罪改為告訴乃論吧。

    政府/統治者代表的不就是這個國家嗎?我們不是國家的一份子嗎?我們要納稅,應該也算是社會責任吧?所以你最好接受這個事實,國賠的錢來自於納稅人的錢,如果不是社會的責任,社會有何義務來付這筆錢?你以為是看蘇建和可憐倒楣賞給他的嗎?以你的觀念,我們叫這四、五十位法官分擔來賠就好了。阿我們社會又沒對不起蘇建和,不是嗎?

    如果你認為這是純屬法治的問題,那就像我說的,讓司法去解決。不要訴求總統無罪特赦,因為總統不代表司法。總統是一個國家的元首,一個象徵,他如果要特赦某一個人,一定具有基本社會道德的意義。
    | 檢舉 | Posted by Taiwanius at 2007年07月11日 17:23
    我想我在乎的是程序正義的問題.事實上"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可以說是刑事訴訟制度最基本的目的,我說過若本案判決被告"無罪",不代表在陳述被告有沒有殺人的事實(強烈建議去參考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我一直都在爭執程序上的瑕疵啊!如果程序上的瑕疵所認定的事實可以被接受,那何來程序正義可言?這樣發現的真實不過是偶然的結果,並無法擔保其可靠性!

    國家責任並不是免除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權利時的責任,而是一件國賠案件成立時,國家先負起賠償的責任,之後再來追究該等公務員之責任,如果公務員事後被認定具有違法失職,就需負起必要的法律責任,這部分責任可能是民事侵權行為責任,也可能是刑事責任(例如刑法之枉法裁判罪,但該犯罪之構成要件限於行為主體是有追訴犯罪或有審判權限之人,且限於該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枉法裁判之"故意"始有可能成立,是本案縱使未來無罪確定,要追訴這些法官/檢察官成立枉法裁判罪之刑事責任,顯然其難度甚高!),需視相關法律構成要件而有別.所以,理論上,要四五十名法官擔負賠償責任之可能性並非不存在!

    酥餅大大的意思是如此重大的案件已經審理實10餘年了,在現在看來連(被告)犯罪事實部分都無法確定的情況下(直接證據缺乏),對這些被告而言簡直是種折磨,也與文明國家司法制度追求的目的不符,所以發動陳情,建議總統特赦,這樣的觀點,我完全能夠理解,也不認為邏輯上有何矛盾之處,況我也說過,即使總統"依法"行使特赦,也符合現行法制(至於是否支持這樣觀點或作法--這當然也是一種價值判斷頓--還是屬於言論自由的層次)!至於本案總統要是行使特赦,大家怎麼看,我無法臆測,甚至是否與"基本的社會道德"相符,我也不知道,除了"社會道德"的說法甚為抽象外,(如何看待此事)社會的聲音應該也很"多元"吧!?
    | 檢舉 | Posted by Leo at 2007年07月12日 10:21
    To Leo:

    你還看不明白嗎?你說的這些我都知道,但你對我說這些是想表達些什麼呢?

    例如,妳的第二段講的是實際具體執行層面的問題,但我講的是整體的觀念。人類的科學、制度、流行等等等,全部都是建立於觀念上,然後反過來被影響,再發展新思潮,如此周而復始。思潮帶動一切,影響科學、藝術的發展等以及社會制度的建立。

    這樣說,你應該就比較清楚了吧?不然,你認為我幹嘛重覆強調行為背後的邏輯、有沒有內涵的重要性?沒有內涵,不管解決任何問題,都會變成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現象。

    如果台灣社會不管藍綠兩邊老是要抱怨司法不獨立、制度不健全。蘇案也可以是一個進步的契機,就讓司法獨立去想辦法解決,降低未來再有一個「蘇健和」的機率。我知道大家對蘇案的這些情緒或想法都是立意良善的,同情蘇健和的不幸遭遇 (萬一他是被冤枉的)。但是,當我也想到很多無辜受害者及其家屬的悲痛時,很抱歉,我們是不是應該眼光放長遠一點,不能只偏坦於同情某一位特定人士?只因面對社會的整體進步,理性應凌駕於感性,要使制度健全,這是比較務實的作法。

    我認為蘇健和案要動用總統來特赦,一定是在沒有新證據足以定罪的情形下,他被判死刑且已經準備要執行了(以目前來說這是不可能的事),等到那個時候再來請總統特赦,救他一命。重點是什麼?重點是因為社會正義認為法院判決不公,不能草菅人命,所以請總統特赦,不是因為蘇健和的人權被迫害,所以特赦他。

    我不知道你為何無法明白「總統特赦」這個機制的意義,那不是用在人權的聲張,是具有更深一層行使社會道德的意義。台灣很多政治人物,包括綠營政治人物,只會譁眾取寵、表演作秀,只問政治正確卻缺乏內涵,沒有重點,特赦楊儒門就是個例子。就好比支那國那些衣冠楚楚開著什麼狗屁人大會議假裝自己很民主的那些土包子共匪一樣,活脫像群耍寶的猴子。

    無情的社會亦是偉大的社會,你應該不會不明白,我就不再多說了。
    | 檢舉 | Posted by Taiwanius at 2007年07月12日 12:57
    這位Taiwanius大哥
    請你先就我提出的問題回覆,再扯到別的地方…這該是基本尊重與禮貌吧…(無奈中)
    | 檢舉 | Posted by sotonfish at 2007年07月13日 01:05
    To Taiwanius:
    關切本案的背後並不是出於"同情"蘇建和等人(這誤會可大了!),而是對於一個正當的,公平的司法(或訴訟)制度的堅持與追求!從而我也不認為在這個議題的思考上,感性凌駕理性這種說法.
    至於在具體個案上特赦權之行使適不適當?可以從哪些面向來觀察?大家都可以討論,而我尊重您的看法.
    我關注的是,只要司法制度仍有可能發生錯誤,進而侵犯人權之可能性存在,縱使這制度可以舉出與權力分立衝突,並降低了刑罰之確定性,但其仍有補救立法或司法缺陷、達成刑事政策或修正判決錯誤等目的,仍有其實益與需要.
    | 檢舉 | Posted by Leo at 2007年07月13日 09:13
    提到司法不獨立,我到覺得司法獨立根本不是重點,司法公正才是重點。
    台灣的司法系統就跟台灣的媒體一樣,是一塊獨立而且沒有任何監督的團體;由蘇案來看,也是一個不懂得反省的團體;更是一個公正性不足的團體。
    真的希望有人能治一治這個系統。
    | 檢舉 | Posted by RL at 2007年07月14日 08:44
    總統特赧 基隆監獄百餘人受惠
    2007/07/14 00:04
    記者林玉棋/基隆報導

    為配合紀念解除戒嚴20週年,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減刑條例,全國各監所和院檢都加緊趕辦文件送裁定,在基隆監獄和看守所內的在監收容人,這次估計有177人符合減刑條例的在監收容人,基隆監所同樣趕辦文件送裁定,讓符合減刑的收容人能在16日上午9時釋放。

    根據基隆監獄統計,符合這次減刑條例的在監收容人首批約有142人中,包括毒品、搶奪、竊盜和偽造文書等收容人,其中以毒品犯76人最多,至於基隆看守所方面,約有35人符合首批釋放的收容人,同樣都是以毒品和竊道犯居多。

    基隆監獄和看守所人員為了讓首批符合減刑的收容人能在16日上午9時釋放,這幾天都加班作業送院檢裁定,以免誤了收容人釋放的「時辰」。

    另外,基隆監獄也將在16日上午8時舉行減刑釋放儀式,除由檢察長施慶堂頒發減刑證書給收容人外,同時也期勉收容人出獄後要改過向善,以免辜負得來不易的減刑。

    基隆監獄表示,16日當天,更生保護會、衛生局和就業服務中心都會在監獄前設站為首批釋放的更生人出獄後諮詢和就業服務外,更保會也會提工免費載更生人至基隆火車站,儘快讓獲得減刑的更生人回到家裡與家人團聚。

    http://www.ettoday.com/2007/07/14/122-2125842.htm
    | 檢舉 | Posted by 紙莎草 at 2007年07月14日 20:51

    我已經照版主的範本寄出請願信了,不過我個人認為效果不大,因為蘇建和案已經在今年11月1日撤銷死刑判決、發還重審了,而照民主國家的慣例,總統通常不會針對在「審理中」的案子進行特赦,否則有「干預司法」的嫌疑

    我雖然也是強烈反對法官狗屁死刑判決的人,但管見以為最好等明年新總統產生後,再發動集體寄信請願的活動,因為蘇案應該不可能在陳水扁的任內定讞
    | 檢舉 | Posted by 魔鬼的辯護律師 at 2007年12月29日 14:45
    不知道版主是否還有在注意意見欄?

    現在選舉已經結束,新任的總統馬英九也已經誕生了,所以建議版大可以把請願信修改成給馬總統的
    | 檢舉 | Posted by 魔鬼的辯護律師 at 2008年03月27日 21:55
    我覺得版主的文章已經很好,只要修改點小地方就行了,我建議可以改成這樣

    親愛的馬總統,

    台灣高等法院在去年6月29日改判蘇建和等三人死刑,本案拖延十六年之久,警方偵辦過程中,違憲侵害人權之事屢見不鮮,更重要的是,能證明蘇建和等三人犯罪的直接證據匱乏,然而尚待改革的司法卻無法秉持著無罪推定、捍衛人權、尊重生命的文明原則,判了三個人死刑。

    台灣號稱是個民主國家,但是由蘇建和案中所顯現出來,那種對人權與生命的漠視,實在是民主最大的諷刺、人民最大的威脅,也讓我們深感惶惶不安,不知司法的烏雲哪天將會籠罩在我們頭上。

    馬總統當年在法務部長任內,就曾拒簽三死囚的死刑執行令。相信您更能體會司法改革之迫切,更能體認人權與生命之寶貴,因此我們恭請馬總統無罪特赦蘇建和等三人,為捍衛人權、尊重生命立下典範,相信對內能安定人心,對外也能宣揚台灣是個進步文明的民主國家。
    | 檢舉 | Posted by 莊騏瑞 at 2008年06月15日 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