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8日

馬特別費帳目共有六十個月遭竄改


馬英九這齣戲進展實在太快,最新發展是馬特別費帳目共有六十個月遭竄改

民進黨北市議員徐佳青、周威佑昨天出示市府八月施政總質詢及十一月弊案發生後,兩次提供議會的特別費帳目,在七年半共九十個月的特別費項目中,竟有六十個月帳目遭竄改。

市府的說法是八月議員要求市府提供報表時,會計室因為時間來不及,提供控帳,也就是尚未結算完成的帳目給議員參考。

針對李述德解釋,徐佳青駁斥,兩個版本的特別費資料,包含七年半的帳目統計,「九十四年度前的資料都已完成決算審查,統統都關帳了!哪來的控帳?」

周威佑抨擊,以九十二年度的賀奠儀禮金統計為例,資料竄改後,金額從六萬一千七百零四元減為零元,如果李述德所謂的會計作帳「控制」,數字落差為何會從「全有」,變成「全無」。

徐佳青指出,七年半共九十個月的帳目,其中竟然改了六十個月,最離譜的是八十九年,一整年的數據都有竄改紀錄,四大類中,以禮品費被改了四十五次,犒賞員工被竄改廿二次、宴餐費被改廿三個月,賀奠儀則被改了十八個月。

酥餅:有沒有人提醒過李述德他有保持沈默的權利啊!越說洞越多。現在案情竟然發展到有毀滅犯罪證據之虞,檢察官是不是應該考慮對一些相關人士儘速改列被告並予以收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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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subing at 樂多Roodo! │04:26 │回應(68)引用(5)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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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2490919
引用列表:
馬式不沾鍋的<清廉>真是令人大開眼界,被揭穿了才捐出銷贓,不是自己承認是貪腐現行犯,又是什麼?
馬英九最新貪腐證據-馬:入私帳特別費全捐【尋找夢想的天空】 at 2006年11月18日 07:24
馬英九這齣戲進展實在太快,最新發展是馬特別費帳目共有六十個月遭竄改。 民進黨北市議員徐佳青、周威佑昨天出示市府八月施政總質詢及十一月弊案發生後,兩次提供議會的特別費
馬特別費帳目 60個月遭竄改【【No Why No Wide】】 at 2006年11月19日 21:42
如何看待馬英九特別費一案?如果我們自認為身在一個法治國家,那麼第一步當然就是把相關法律找出來。以下抄錄名聞遐邇的貪污治罪條例相關條文。算是一項作業吧!各條文
我怎麼上「馬英九」這一課【Passion: 慕容理深のblog】 at 2006年12月5日 18:33
馬英九所援引的法務部「實質補貼」說不折不扣地佐證了侯寬仁檢察官的起訴書之核心論點。
馬英九,你慘了【Passion: 慕容理深のblog 】 at 2007年05月13日 20:06
姑且先不論法院判決結果如何,馬英九在面對特別費貪污案時的種種舉措與言論,無異於一步步地加速終結自己的政治生命。
子彈就這麼上膛了【Passion: 慕容理深のblog 】 at 2007年05月16日 22:25
回應文章
@@還真是一天數變阿
但是洞是越補越大了 ~
Posted by 浮雲 at 2006年11月18日 04:56
應該是"竄改"..新聞內容裡的是正確的
Posted by cc at 2006年11月18日 06:46
http://news.yam.com/udn/politics/200611/20061115553547.html
國民黨立委邱毅以他揭弊的豐富經驗,提醒馬英九
「誠實才是上策」,須以宋楚瑜的興票案與陳水扁
的國務機要費弊案為鑑,面對危機,不能像擠牙膏
,應該誠懇坦白,「陳水扁就是因為硬拗,危機才
會不斷擴散。」

邱毅強調,如果馬英九與市府官員在今天記者會的
說法沒有任何保留,馬英九應該沒事,但就怕日後
如果檢調查出其他弊端,「那事情就很嚴重了! 」

邱大立委難得說出正經話→鼓勵一下,哈!尤其是
最後一句話→對應酥餅大大今天這條新聞,真的是
令人覺得果然不負『爆料天王』的專業預測,代誌
真的大條了

之前是國民黨見獵心喜,現在換成民進黨了。這兩
大黨的政治鬧劇,不知道打算演多久?
Posted by 人在海外的【看不下去】 at 2006年11月18日 07:08
九十四年度前的資料都已完成決算審查,
統統都關帳了!哪來的控帳?
-----------
直接告發北市會計瀆職吧!
為虎作倀就要受報應。
Posted by 海之家 at 2006年11月18日 07:18
沒用的啦
你沒看昨天綠營立委質詢審計部部長跟底下幾個官員
好像是鄭運鵬吧 問他們:你們幾位裡面曾經或者目前還是國民黨籍的請舉手...
一個...三個 最後四個都舉手
從部長那邊屬過來第2個本來還想裝死不舉

所以你再給台聯黨、親民黨、王金平黨,甚至施明的也來組黨最後奪得執政權好了
台灣政府體制裡面太多國民黨的樁腳跟蛔蟲了
改革真的很難立竿見影

舉一個最明顯且有實據的例子
我某個朋友的老爸就是行政院秘書處裡面的老員工
天天沒事幹(或者正事放著不幹)就是找媒體抖綠營的料
他兒子則是在我們辦公室講的得意洋洋 好像他老爸是地下部長似的

給它100個行政院長換好了 政務推的好嗎?
如果泛藍的人選上來做行政院長咧 就會好了嗎? 一樣沒用的啦 因為它會開始忙著狗腿、拍馬
所以別肖想光靠著裡面摻雜著一堆米蟲的司法、行政官僚體系會幫綠營主持公道

而馬"衰小久"咧 倒是超爆笑的人物 ...實在
他現在應該倒帶回去看看他之前拿國務機要費對某人放的話
再反過來想想同一套標準 自己應該怎麼做

不過想也知道他一定會ㄍㄧㄥ到 市長任期做完
下來以後 建議他可以好好練練丹田
每次聽他呼口號雞母皮都快掉光

也許吧 被抓進去關一關 在浴室裡被通一通以後
喊叫聲會比較順暢些 也算是因禍得福啦 ^^Y
Posted by 造勢呼口號是需要丹田的 好嗎? at 2006年11月18日 07:35
> 之前是國民黨見獵心喜,現在換成民進黨了。這兩大黨的政治鬧劇,不知道打算演多久?

不去檢討制度,就這樣走向互相毀滅的道路好了.....
Posted by alann at 2006年11月18日 11:07
現在會不會有台北市民後悔當屋沒讓陳水扁連任市長??..........
Posted by pc at 2006年11月18日 14:17
感覺藍營裡有人在搞馬英九 xD
Posted by robme at 2006年11月18日 15:44
>感覺藍營裡有人在搞馬英九
若然,我們也可以想想是否「搞人者人恆搞之」...呵
Posted by 慕容理深 at 2006年11月18日 18:53
奇聞還是kuso?,難道是人民日報投書聯合晚報???
馬英九 把自己放在顯微鏡下
Posted by 罵罵號 at 2006年11月18日 21:04

酥餅:我還是看不懂為什麼被約談後把贓款捐出來是高尚的行為。難道只要馬英九作的事都對嗎?

另外,我也不覺得馬英九的特支費是制度問題,現行制度有什麼不合理的規定逼他不得不把不用單據的一千五百萬特支費存到私人戶頭,佔為己有,還說謊說已經全部捐作公益嗎?

這不是制度問題,是操守問題。

Posted by 酥餅 at 2006年11月19日 00:36
國務機要費確實是制度的問題,鑒於兩蔣威權領導,延至李登輝執政,皆無明確規定,乃至於審計部越權要求ㄚ扁蒐集發票。行政院主計處已經對外說明。http://www.epochtimes.com/b5/6/11/6/n1511939.htm

然,首長特別費則具有明確規定。否則以下這位值得我們給他拍拍手的縣長依循的是啥?難不成是自己訂的法喔?

「朱立倫縣長表示,全國各行政單位首長和主管的特支費支領,依各機關的作業方式,未盡相同。他擔任縣長,依規定一個人有八萬八千元的特支費,其中一半憑領據支領,一半列據支領,但是,他通常都只使用七、八成,並未全部用完,編列預算中未用完剩餘的部分均繳庫。」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1113/17/6hxx.html
Posted by Geral at 2006年11月19日 01:28
【插播】胡自強自導自演假車禍 簡直是兩顆子彈翻版(簡稱一支手臂)

詳情請看各有/無線台 文茜屌妹大 李敖大白爛節目
將有冒牌肇事司機與進"奇美"急診室等諸多疑點之詳盡分析(這樣節目又可以再撐半年不換主題)
Posted by 將心比心 作何感想? at 2006年11月19日 07:41
國務機要費只是冰山一角
每次和公家機關打交道...都要經過冗長的程序
如果是為了審核嚴謹就算了...偏偏又是漏洞一堆

這些錢其實只是為了首長方便
什麼事情都用最高道德標準來看
如商場的政治還玩得下去嗎?

這次馬還真的被回馬槍正面回擊了....報應!
Posted by robme at 2006年11月19日 09:08
總覺得不要高興的太早阿~
搞不好到時候又是重重拿起輕輕放下
Posted by crovax at 2006年11月19日 10:43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1119/2/6r6p.html
『鍍金』的的聖人快要露出『已鏽蝕的鐵』的本尊,
馬家軍一看情況不對,趕緊找犧牲者墊底,真沒想到
竟然是拿自己的捐款對象來開刀→讓人傻眼耶!

奉勸馬市長的團隊別太過份了,好好靜待司法調查,
不要一直想粉飾太平,如果自己沒犯法,幹嘛一直急
尋代罪羔羊→先懷疑不能選老闆的市府員工、現在懷
疑起收捐款的基金會,為自己的言行脫罪呢?

做錯事,應該就要承認錯誤,這種『低道德』的標準
,應該與一向以『高道德』標準自居的馬市長理念不
衝突吧?

如果真的沒有犯法不當的行為,就靜待司法調查,之
前不是說『調查後司法會還給清白』,既然這麼相信
自己的清白,現在做這些→推卸責任沒擔當的事情,
真的令人覺得不明白丫!
Posted by 人在海外的【看不下去】 at 2006年11月19日 18:22
人在做天在看
就像謝長廷說的
種下惡因就難阻惡果...
Posted by hyc at 2006年11月19日 22:35
酥餅:有沒有人提醒過李述德他有保持沈默的權利啊!越說洞越多
莫非也是出身養工處的?
Posted by kufao at 2006年11月20日 00:19
酥餅先生及諸位:

先看這個「首長特別費,是給首長使用,並被所得稅法視為私人所得」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款,並得免納稅)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9.asp?lno=4&lsid=FL005935&firstNo=1&lastNo=126&EXEC=%ACd++%B8%DF

再看這個「該檢討的是”首長薪資結構”與”特支費使用規定”的合理性」
http://tw.myblog.yahoo.com/inrillstudy/article?mid=68&prev=69&next=67
或是
http://blog.roodo.com/inrillstudy

全國據聞有6500位首長、立委等等(不包括前任),都是相同(甚至可能更誇張)的方式處理他們的特支費
姑且不論馬英九的說明,以及其團隊(譬如會計室)的處理是否漏洞百出
這件事真正需要你我知識份子認真思考的是:如何將制度設計好,包括首長薪資較合理的算法、特支費的合理使用規定(最近將之改為全部需單據,未必合理)。
(譬如用在紅白包的部份,到底應不應該讓它成為首長的合理公關)

我不為馬辯護。
這件事(乃至稍後可能擴大的全國、前任首長特支費的全面清查)總會有個結局;是否為這一個人(乃至這一整群人)解套,我沒意見。
我關切的是,將來我們的制度該怎麼弄

你可以幫忙想想嗎?
我相信這方面的投入,對整個台灣會更有正面意義!
Posted by 潁齋 at 2006年11月20日 02:01
現在要求大家來檢討制度,之前狂打陳總統的氣勢
都到哪裡去了?有點怪怪的ㄛ,要是自己沒做錯事
情,更應該拿著反貪腐的旗幟,繼續說陳總統貪污
丫!特支費要如何改革,偶一介草民是不懂這麼高
深的法律學問,樓上的不妨去問問哈佛法律博士班
畢業的馬市長,相信他會有更精闢的見解。
Posted by 人在海外的【看不下去】 at 2006年11月20日 02:16
現在的問題應該不在制度面而是泛藍群眾與馬先生再加上媒體這鐵三角對於事件處理的標準。

姑且不論特支費與機要費的差別好了。

馬英九跟宋楚瑜都是美國人的爸爸這件事怎麼沒有媒體要做一下文章?陳志中夫妻可能在美國生小孩就要被人人喊打?

這算什麼公平正義?這算什麼標準?

真的不要再說制度了,國務機要費也是制度問題,我這台北市民就要忍受禮義廉恥幫的搗蛋?特支費也是制度問題,我這台北市民就要忍受我繳的稅金被市長拿去當私人財產?

標準是國民黨跟泛藍的人訂的嗎?這算哪門子的標準?我可不可以不認同?

當初這群紅巾賊真的也沒錯啦,禮義廉恥在哪?在背上!!
Posted by blahblah at 2006年11月20日 02:44
至潁齋桑,

特別費並非沒有法規,事實上,法規還算清楚,否則其他首長所依為何?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1113/17/6hxx.html
私以為,特別費法規是假設首長人格品行端正(這應該是基本條件),法規只是讓首長能夠有所依循。基本上,法律是人定的,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防君子,無法防小人(也無法防偽君子)。(好像有隱射...我好壞心:P)

您的連結中,發言者將法條胡亂引用,或者只引用一半、斷章取義,亦或不知道主計處與審計部已經公開澄清的法規,完全混雜在一起,實在很難討論。
再者,國務機要費新訂法規已經於九月上路;而修改後的首長特別費使用法亦於明年一月一日實施。
Posted by Geral at 2006年11月20日 04:16
台北市長馬英九身陷特別費風暴中,民進黨立委要求馬英九辭去市長以示負責,反貪腐總部總指揮施明德也認為,馬英九應該辭職下台,再回頭要求陳水扁總統下台,將會更有正當性;不過,根據中時電子報的民調顯示,有高達七成三以的民眾認為馬英九不應該馬上辭台北市長。至於認為應該馬上辭去市長職的受訪者為18%,沒意見的為7.9%。
進一步以政黨傾向分析,接受調查的泛藍群眾中,有高達八成四的民眾,認為馬英九不應該下台,而接受調查的泛綠群眾中,也有五成五的民眾,認為馬英九不應該辭市長;顯示在這個議題上,大部份的藍綠群眾都有相同的看法。

如果以受訪者的居住地進行分析,不論是北、中、南、東的受訪者,都有七成以上的民眾認為馬英九不應該辭去市長,顯示地區別的群眾,對這個議題有一致的看法。

而在馬英九特別費風暴發生以來,有人將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和馬英九的特別費案相提並論,認為二者本質並沒有不同;而根據民調顯示,對於馬英九操守清濂度表示滿意的為28.1%,表示還算滿意的為42.2%,二者相加為70.3%,顯示過半以上的民眾對馬英九的操守表示肯定。至於認為不太滿意的為15.4%,很不滿意的為7.0%。

對於特別費案,馬英九承認,有行政上的暇疵,而在被問及,馬英九應該負行政或刑事責任時,認為應該二者都要負責的民眾最多,為33.9%,認為應該要負起行政責任的為28.2%;認為應該負刑事責任的則為2.4%;認為二者都不必負擔的則為24%。
Posted by 特別費案 七成三民眾:馬不必立刻辭市長 at 2006年11月20日 10:23
酥餅桑及諸位:

先看這個「行政院主計處93.05.27處實1字第0930003359號」:「依九十三年度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之縣(市)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表有關特別費定義為,凡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因公務上所需之應酬捐贈等,並經核定有案之特別費屬之;機要費之定義為,凡各機關因應執行業務需要,並核定有案之機要費屬之」
及「行政院主計處 91.05.06. 處實1字第091001872號書函」:「依上述條例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可編列特別費,以支應因公務所需之應酬、捐贈等費用,本案所稱婚喪喜慶致贈花圈、花籃、匾額、輓聯等經費,係屬特別費支用範圍,依上述條例所規定係不得編列」
(以上均摘自「主計法規及相關規定查詢」http://law.dgbas.gov.tw/)

特別費自早年起,本就有「為首長變相加薪」的本質,因此「所得稅法將之視同個人所得」非無根據;其根據有二:
1.特別費規定有模糊處;這從法規內容僅規定「應酬、捐贈」之用,引起許多單位在「適用範圍」上的疑義可以見到。譬如多數人以為「送花圈、花籃、匾額、輓聯」算應酬,但是解釋函卻認為不算。
2.慣例;6500首長及為他們處理費用申報的秘書、會計人員都知道的事,在此辯駁也無法改變”事實”
既然如此,也就沒有什麼防君子小人的問題了。

我說過,「我不為馬辯護」。現在在此的發言,過一陣子會成為你們為謝長廷、蘇貞昌、呂秀蓮、游錫堃辯駁的最有力說法;請注意,這是6500首長的事,不是馬英九一個人的事,馬的判例一開,6500人均要遭遇相同處分。
「修改後的首長特別費使用法亦於明年一月一日實施」規定的是什麼?
是「全部均需單據核銷」。
試想,「應酬、捐贈」哪些會有單據?這樣的匆促規定而未平心靜氣討論,這個新制度真的合用嗎?
如果我們覺得「變相加薪」不好,那麼就改首長的薪資結構;而「紅白帖」也不值得鼓勵首長做,那麼所編列的相關預算應該在制度上予以明文減少。
「全部均需單據核銷」的規定,完全無法改變制度上的不合理性,甚至更不合理。

至於國務機要費,原則上就法律條文看,它與特別費並不相同;也因此,阿扁才公開叫屈「總統竟然沒有特別費」。
不過既然後來行政院主計處解釋「總統特別費含在國務機要費中」,陳瑞仁起訴書中也明白提到「李登輝前總統證實其為往常慣例」,那麼我暫也不與諸位爭辯此二者的差異。
但同樣據有「特別費」性質,何以國務機要費的九月新制改成更寬鬆的支領方式,以及暗示「包含機密費」(「機要費之定義為,凡各機關因應執行業務需要...」國務機要費理應不包含機密業務)。
以上幾項暫且不論「為扁脫罪」的可能性,光就「改進制度」而言,無疑為將來的總統舖下更能上下其手的空間。

至於「狂打陳總統的氣勢都到哪裡去了?」「都是美國人的爸爸」這種說法,並無針對爭議核心進行辯論,如果要理性地好好辯論,建議還是不要提無關的事來。
如果藍綠雙方(先說了,我自認是中立而偏紅一點,但是正好是可以理性溝通的紅,而非盲目的紅)想為台灣做些更有幫助的事,理性溝通不可免
而真正的理性溝通,一定是「說道理、舉證據」而且少一點情緒的話;就「少一點情緒的話」這點,我相當認同版主的「發言條約」

不過版主,「將法條胡亂引用...完全混雜在一起,實在很難討論」的說法,並沒有說服我。
在法院上,「所得稅法將之視同個人所得」的主張很有機會勝訴。
對於「只引用一半、斷章取義」的說法,怕也並不恰當。
你可以精確舉證「主計處與審計部已經公開澄清」的內容及出處嗎?

最後再提一點:各位該要想像,我正在為「謝蘇呂游」辯護(雖然我的本意一直在制度面),而你們的發言可能是來日藍軍拿來打四大天王的發言內容
我無意妨礙你們打馬,只是提醒諸位,在打馬過程,有機會的話,應該多思考制度方面的瑕疵。
至於「台北市民就要忍受我繳的稅金被市長拿去當私人財產」,你確也可以想想,「高雄市民、台北縣民、桃園縣民、宜蘭縣民就要忍受我繳的稅金被拿去當私人財產」的問題。
如果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一致而無雙重標準的,那麼它確可成為你對特支費,乃至對國務機要費的基本主張
你確是如此主張的嗎?
我不反對!
Posted by 潁齋 at 2006年11月20日 10:25
ps,版主所附的連結,我看過了。雖然朱與馬同屬藍軍,但是如果有瑕疵,並不代表「只領七成」是合法的;如果沒瑕疵,不代表「只領七成」是有問題的。這道理與馬英九「捐了錢,不表示沒犯罪」道理一樣;沒錯的話,有捐與沒捐都沒錯,若是有錯,全部捐出仍需定罪
ps,我的部落格以Yahoo為主,但是要回應恐怕不方便,需有Yahoo帳號;想與我討論者若是沒Yahoo帳號,可以到我Yam的部落格
http://blog.roodo.com/inrillstudy
不過我與版主的主張類似,歡迎的是理性的討論與辯論
Posted by 潁齋 at 2006年11月20日 10:52
不要再罵老闆了,這三年多的包子是我們吃的。

這幾天,看到我們心目中完美的老闆,竟然被質疑報假帳A了
特別費,這種無端指涉,真是令人痛心。

我們跟在老闆身邊多年,他總是為我們謀福利,誤餐加班、超
勤津貼、三貼五貼,連市民的罰金也變成我們的獎金。
Posted by justice at 2006年11月20日 11:01
不但如此,他上任的這八年,對員工的管理很人性化,上班逛
街喝咖啡、做頭髮、練瑜珈,在其他機關一定是偷偷摸摸,在
我們這裏可是坦坦蕩蕩、理直氣壯。

老闆認為員工一起喝咖啡聊是非,獨樂樂不如與眾樂樂,可以
增進彼此情感,也容易與市民打成一片,提升工作效率;這不
是公私不分,這是要讓市府有「家」的感覺。

雖然這個「家」老闆不常在,但總有老闆的家人代勞;所以若
有時看到市長大位怎麼坐了個女的,不要亂想,老闆雖然不夠
MAN ,還不會無聊到搞變裝;別懷疑,那是大姐。
說真的,有些民眾說我們官僚,其實市府員工早就和老闆一家
人打成一片了。
Posted by justice at 2006年11月20日 11:01
所謂「士為知己者死」,養兵千日用在一朝。
阿文已經認了發票,難道還要他一個人吞數千份早餐嗎?而且
馬小九只吃牛肉罐頭,我想那些包子,我們是吃定了!

而且最近吃得更多更勤,因為軍師金大人準備了錦囊妙計,其
中一計是「聞味辨包」(矇眼吃包子)。
必要時,要現場公開表演在混入鼎太丰、狗不理、鹿港肉包、
7-11..的包子中,矇眼吃出市長買的包子,來證明包子確實是
我們吃的。這樣綠營那些大嘴巴,就會雞嘴變鴨嘴。
Posted by justice at 2006年11月20日 11:02
老闆最近有句名言:「突然一覺醒來,發現自己可能涉貪腐,
真是非常令人錯愕!」

我們也是,「突然一覺醒來,發現自己吃了一千多個早晨的包
子,真是令人非常反胃!」

不過,吃包子是還好,那些衛生棉,我們是恐怕是幫不了了。
Posted by justice at 2006年11月20日 11:02

酥餅:
潁齋

你貼的條文我完全看不出來特別費是為首長特別加薪,你的邏輯能力還要多加強;反而條文裡面明確地說特別費是「公務」所需,顯然是公款,公款入私帳還申報財產佔為己有,貪污的事證再明確不過了,不管是誰,如果像馬英九一樣公款入私帳還申報財產、據為己有全部移送法辦,這樣才叫法治,我管你是為馬英九開脫,還是為民進黨的人辯護。

另外,你的貼文裡面一堆版主說,可是都是我沒說過的話,不知道你的版主是誰?

Posted by 酥餅 at 2006年11月20日 11:36
先向酥餅老師說聲抱歉,我無意喧賓奪主。
潁齋桑,我的屬名應該很清楚,並沒有盜用版主的帳號喔!

只要您看中時、聯合、中天、TVBS...等中資媒體以外的資訊,就可以找到我所說的訊息。此外,和酥餅一樣,我一點都不想為「謝蘇呂游」辯護,貪污就是貪污,有什麼好狡辯的?
Posted by Geral at 2006年11月20日 12:17
"馬的判例一開,6500人均要遭遇相同處分。"
你以為那6500人絕不會比馬英九清廉就是了??老是把自己揣測的東西當事實前提,要別人如何和你說理??
Posted by gleeman at 2006年11月20日 12:21

酥餅:到目前為止公款入私帳又申報財產據為己有,被約談後才急著把贓款捐出來的,據我所知就是馬英九一個人而已,先將他移送法辦再說,之後跟他作一樣事的管他有幾個,查到就送辦。

Posted by 酥餅 at 2006年11月20日 12:26
潁齋:
您所舉的所得稅法規定的法律目的是在規範所得稅的範圍。並非用來解釋特支費為私人所得的。

再者在所得稅法的規定之中,特支費之所以被排除在所得稅的認定範圍裏,就是因為特支費確然不該被視為所得啊!

另外在行政院的解釋函中,我實在是看不出有將特支費視為為首長變項加薪的意思。

我個人也認同要求所有的特支費都要單據核銷並不合理,畢竟在實務上有太多東西是很難獲得單據的,但是這次的爭議可是始於泛藍政治人物的政治鬥爭。而大家也只是想看看,九市長在對阿扁總統的國務機要費窮追猛打之後,要如何面對相同的質疑,尤其是在阿扁總統已經被起訴之後。

不過就算不用單據核銷,我也不認為特支費該是種變相加薪,就算不用單據核銷,作帳總是要的,至少要知道錢是用到那些公務之上,而不是直接入戶申報為財產增加,被發現之後才說要捐出來。
Posted by 大腸 at 2006年11月20日 12:43
"先看這個「首長特別費,是給首長使用,並被所得稅法視為私人所得」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款,並得免納稅)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9.asp?lno=4&lsid=FL005935&firstNo=1&lastNo=126&EXEC=%ACd++%B8%DF"

這條叫做(免納所得稅)

"首長特別費,是給首長使用,並被所得稅法視為私人所得"
Posted by gleeman at 2006年11月20日 12:51
對不起,文章被截斷..

那跳找得到"首長特別費,是給首長使用,並被所得稅法視為私人所得"那句話我叫齋主阿公
Posted by gleeman at 2006年11月20日 12:53
潁齋:
酥餅

1.「版主說」之事,我道歉。是我看錯「回應者」了(Yam 我才剛用不久,不熟某些資訊)

2.「貼的條文完全看不出來特別費是為首長特別加薪」。(我說的是「變相加薪」而非「特別加薪」,指的就是它在法條上的「模糊」)
看來您及其他人沒見到事實,而這個事實倒不是法規裡寫的,因此與「邏輯」是兩回事。如果您不知道這個是「事實」、是「慣例」,下面這則自由電子報的新聞倒可看看:
「依規定,特別費是公務機關提供政府首長作為送禮、慰勞員工、賀奠儀、餐敘等應酬費用,市議員徐佳青指出,在戒嚴時期,政府首長經常擅自挪用政府預算,作為私人使用,因此前總統蔣經國要求政府編列「首長特別費」,限制各職級首長的額度,避免首長濫用其他經費,才出現這項「特別費」名目」
http://www.libertytimes.com/2006/new/oct/12/today-taipei4.htm

3.「公款入私帳還申報財產」與「貪污的事證」是兩回事;如果「入私帳」就是「再明確不過」的貪污事證,那麼所有「依法」領入私帳的首長都有「再明確不過的貪污事證」。
首長特別費其領用方式,以「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為主要形式,得依特殊情況而以其他方式支領
(譬如製成支票由受款人自領、郵寄、支用機關領回轉發-郵寄、支用機關領回轉發-指定人員領取,或是領取現金)
(見「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第3頁14項第一款)
https://www.trdo.gov.tw/law/01.doc

4.「特支費之所以被排除在所得稅的認定範圍」特支費並未被所得稅法排除在外,它在第四條第五款裡有明白規定
雖然我不否認「所得認定上的疑義」,但那是將來法院上攻防的問題。
我強調兩點:「入私帳為政府規定」「我更關心好的制度應該如何定才好」。
而「所得認定上的疑義」我不擬在此與大家爭;我不一定對,諸位的說法也是

5.「判例一開...相同處分」是中性說法;如果判決為「入私帳合法」,則其他人也是「入私帳合法」。
此句並無「以為那6500人絕不會比馬英九清廉」的意思,不必過度演伸。
又,「入私帳合法」與「貪污事證」又是兩回事;前者指的是「領錢的程序」,後者得看領到錢怎麼花,以及這樣花是否違法。
我辯論的是「領款程序與貪污無關」,至於「當個人所得花用」或是「無法查證是否未用於公務上」該怎麼判,我讓法官去決定。
至於今後制度上該如何,則是你我可以思考與爭辯的地方了
Posted by 潁齋 at 2006年11月20日 13:17
3.「公款入私帳還申報財產」與「貪污的事證」是兩回事;如果「入私帳」就是「再明確不過」的貪污事證,那麼所有「依法」領入私帳的首長都有「再明確不過的貪污事證」。
=================================
這就是我質疑的「斷章取義」,「公款入私帳」是法律規定沒錯,但是法律也規定,未使用完的公款,年度結餘須繳回國庫,誰說可以「申報財產」來著?請不要把一句話拆成兩句話來解釋。

這就是馬英九的「依法」?只依前半段(領取),後半段自動忽略(繳回)?人家別的首長可是確確實實依法領取、依法繳回,人家甚至是「獨立的」私人帳戶。馬先生薪資與公款同一帳戶,未紀錄公款支出明細,還大言不慚地強調「公私分明」...怎麼看都覺得這句話很自諷。

>>「領款程序與貪污無關」
...在陳檢察官起訴的國務機要費案件中,正是吳淑珍夫人請款完成,貪污事證已然成立!他說,這叫做「既成犯」。您現在知道陳瑞仁的起訴書為何受到攻訐了吧!

何況,這裡好像沒有人認為公款入私帳是貪污吧?而是「公款入私帳還報申報為私有財產」,公款就是公款,會認為「變相加薪」的人,其心可議。
Posted by Geral at 2006年11月20日 14:12
>>至於「台北市民就要忍受我繳的稅金被市長拿去當私人財產」,你確也可以想想,「高雄市民、台北縣民、桃園縣民、宜蘭縣民就要忍受我繳的稅金被拿去當私人財產」的問題。

麻煩這位仁兄不要斷章取義,我說的話不是只有這一句。你是妓者嗎?

另外也正面回覆你這句提問,很簡單,哪個首長把特支費納入私人財產就抓起來,這又有什麼好擔心的?而且你也別打迷糊仗,你這句話直接挑明的控訴高雄市長,台北縣長,桃園縣長及宜蘭縣長把特支費納入私囊。我是不是幫你去問問這四位首長或直接爆料給一週刊說你穎齋老兄指稱上述四位貪污?你要負責嗎?

實在不想人身攻擊,不過還是請你去鍛鍊一下思考的邏輯,不是引經據典就能證明什麼的。謝謝!
Posted by blahblah at 2006年11月20日 15:09
回應 geral:

1.「公款入私帳還申報財產佔為己有,貪污的事證再明確不過了」。
如果「”公款入私帳”是法律規定沒錯」,那麼可能的”貪污嫌疑”(這部份我仍保留)頂多是「申報財產佔為己有」後面這句。
我只是要一再澄清「合法」與「可能涉貪」是不同的兩部份;「入私帳」是前者,而「佔為己有」才是後者。
將兩個不應綁在一起的事綁在一起討論,不易將事情弄清楚,甚至有扭曲誤導的可能。
這並沒有「斷章取義」扭曲他人意思的意圖,不應被你如此冠罪

2.至於「未使用完的公款,年度結餘須繳回國庫,誰說可以申報財產來著?」,這還是涉及「是否為私人所得」之爭,不是我的重點。

3.「變相加薪」無論如何是自早以來的社會認定,不是我一人獨創;上頭已經說明。
它是否合理,是另一回事,我只是陳述一個「當時的狀況」,你當然可以對這種「制度」表達不滿或是不認同繼續如此。
但是如果拿這個來指摘某人「其心可議」,則不免有「人身攻擊」的意味;那麼還要「冷靜理性」討論事嗎?


回應 blahblah:
「妓者」?請修正你的用詞!
如果上頭那段話,被你指為「直接爆料給一週刊說你穎齋老兄指稱上述四位貪污?」那就真是斷章取義了!
Posted by 潁齋 at 2006年11月20日 15:38
>>「變相加薪」無論如何是自早以來的社會認定,不是我一人獨創;上頭已經說明。
它是否合理,是另一回事,我只是陳述一個「當時的狀況」,你當然可以對這種「制度」表達不滿或是不認同繼續如此。
但是如果拿這個來指摘某人「其心可議」,則不免有「人身攻擊」的意味;那麼還要「冷靜理性」討論事嗎?


這就是大家之所以針對九市長的原因了,因為當初他可是高喊「最高道德標準」用來要求別人的。

沒錯,很多首長是將特支費當成了「變相加薪」,但是大家也都知道這是於法不合的的陃規,所以沒人敢大聲說,那今天又是誰把這件事炒大的呢?

是,我們要檢討制度,不過如果我們真要檢討制度的話,那首先該做的就是先還總統府一個清白吧,因為一切的問題是從這裏開始的。
Posted by 大腸 at 2006年11月20日 16:30
ㄜ...我投降!跟邏輯混亂的人討論粉累~~~

順便提醒這位潁齋桑,新法規已經制定了,如果您要討論如何解決以後貪官污吏的制度,好像跑錯地方了吧?有建言應該直接向政府反應,現在都已經e化了啊!

至於約6500的行政首長可能貪污...全部都查很好啊!整治貪官,造福人民,再好不過。

附註:中央300餘人特別費全以單據報銷
〔記者黃維助/台北報導〕台北市長馬英九捐出不須單據報銷的特別費時,聲稱是特別費制度遭不當操作而陷人於不義,但檢視今年上半年中央各機關正副首長特別費報支情況,儘管現行規定容許將半數特別費以領據列報,但卻有高達三百餘位是全數檢具原始憑證列報,並非現制就會陷官員於不義。
立院人士指出,雖然特別費制度有待改進,但馬未將剩餘的特別費繳回國庫,甚至列報為私人財產,才造成涉及貪瀆爭議,因此,並非制度陷人於不義,重點在你怎麼做。2006/11/20(自由時報)
Posted by Geral at 2006年11月20日 16:42
一定會有人跳出來用專家的口吻以及中立公正的姿態來為馬英九開脫啦

哪裡有什麼邏輯?反正馬英九做的就是對的,阿扁做的就是罪該萬死。這就是他的邏輯。
Posted by blahblah at 2006年11月20日 18:04
現在看到的是,一個一向用『清廉』為形象的人,
原本篤定沒有人敢抓包,卻不幸真的被查到,急著
想趕緊彌補一下在支持者心目中的形象,而四處找
代罪羔羊、怪員工出包、怪制度的不公不義,但是
,怎麼都沒想過要檢討一下自己ㄋ?

『馬立強三兄弟』對於首長特別費的管理,除了馬
出現疑似不法情事,其他兩位目前都沒有被查到有
問題啊,馬市長是不是該找一下證據?證明之前→
別的縣市長都違法亂紀,只有自己合法的言論。哀
怨的是現在連審計部都不敢情義相挺,怕日後落人
口實,真的是...唉 http://news.yam.com/view/mkvideopage.php/20061116555891

小偷偷東西被警察抓到,小偷最遺憾的不是沒偷到
東西,而是被警察抓到吧?

聯合報刊登施明德也批評這項捐款行動,就像中世
紀買『贖罪券』的行徑相當,直指,「捐錢和法律
是兩回事」。不過,好消息的是→施明德還是相信
馬市長的清白,馬市長可別辜負施兄對您的期待丫
!現在看到許多泛藍選民和民代還是選擇相信馬市
長的清白,馬市長可要加油耶,萬一讓支持者失望
,要他們怎麼活的下去啊?就好像一直相信的“真
理”原來是編造出來的謊言,打擊太大了。

綠營說馬市長拿錢去養馬小九,話說東森電視台的
記者們訪談過附近的住戶,唯一見過牠可愛身影的
寵物店老闆回憶,說是三年前的事了。馬小九還活
在人世嗎?到底是誰把狗罐頭吃了啊?
http://news.yam.com/ettoday/politics/200611/20061117565182.html

話說國務機要費現在到底總統有沒有犯法,檢調單
位也該查清楚,不要讓民眾因為藍綠兩派的言論拔
河,放棄執法者的尊嚴,畢竟,陳總統也表明要尊
重司法判決ㄅ。
Posted by 人在海外的【看不下去】 at 2006年11月20日 18:38
救救我
邵小X全天放送 疲勞轟炸
這麼偉大.... 要不要先預約忠烈祠的靈位?
Posted by 哩「馬」.... 「陰」溝理翻船 浮起來要很「久」喔! at 2006年11月20日 20:21
看起來是胡夫人救了九仔, 悲哀...
Posted by cstr at 2006年11月20日 23:14
別人家裡發生不幸的事情,跟酥餅大大要討論的主題
無關吧?沒有親戚關係的,不需要發表個人意見吧。
Posted by 人在海外的【看不下去】 at 2006年11月21日 00:07
我相信馬英九沒有貪
如果他貪
我想那全台灣的政治人物幾乎都貪了
而且不公平呀
阿扁可是拿那些錢買珠寶贈送給老婆哩
根本不同
Posted by 水 at 2006年11月21日 09:57
回應 大腸:

「如果我們真要檢討制度的話,那首先該做的就是先還總統府一個清白吧」
你的這段推論,最接近我的邏輯。

不過「國務機要費案」阿扁想勝訴,恐怕還有一些前提要成立,畢竟這中間有法律上的模糊性。
前提如下:
1.國務機要費具有特支費性質。
  此點不難。老實說,一開始(十月中)我主張兩者性質不同,乃是基於法條所載;但既然李登輝作證以前一向將總統特支費「包含於」國務機要費,陳瑞仁也採信了,那麼我也無話可說。
  不過如果將特支費(及部份國務機要費)視為「變相加薪」,那麼阿扁自請減薪就顯得做作了。
  其次,「總統特支費"包含於"國務機要費」暗示特支費僅是其中一部份,那麼佔了多少比例,恐怕也會是法院攻防裡的一個議題。
2.國務機要費與特支費的共同性質中,免單據核銷的部份,屬個人所得。
  不管「特支費性質」佔國務機要費裡幾%,這個部份都應依特支費規定的精神走,也就是說,一半需單據,另一半不需(明年起則全部都需)。
  不需單據的部份,依我的主張(所得稅法)屬個人所得,因此不需要「證明用於公務上」。
  不過依 酥餅 的主張(特支費使用應依公務需要),一律算公款。
  無論如何,得看法官採信哪種說法。
3.國務機要費與特支費的共同性質中,需單據核銷的部份,屬個人所得。
  同2。但是此點恐怕我的主張較難成立,因為「既是個人所得,何必規定要單據」。
  也就是說,要單據的部份,恐怕得用在公務上。
  而此點,也就成為「國務機要費案」阿扁勝訴與否的關鍵;1480萬,正是需要單據的部份。
Posted by 潁齋 at 2006年11月21日 10:17
為什麼可以跟阿扁比?
該下台就下台!!廢話一大堆!!
Posted by 陸奧 at 2006年11月21日 12:47
誰來解釋一下這是怎麼回事??
http://blog.lester850.info/archives/2006/11/12/401/#more-401
Posted by pc at 2006年11月21日 16:03
誰來解釋一下這是怎麼回事??
http://blog.lester850.info/archives/2006/11/12/401/#more-401
Posted by pc at 2006年11月21日 16:03
如果...公款=個人所得,全台灣就沒有所謂貪污的人了,再也不需要「貪污治罪條例」。

馬英九侵占公款是事實,他自己都說了〝馬英九昨天不滿表示,審計部從來沒有規定,不需單據入帳的特別費要記明細,也從未規定用不完的要繳回,根本是陷公務員於不義〞-2006/11/19自由時報
〝審計部回應:首長特別費明定是「因公務所需」的費用,不是個人薪資的一部分,既然是公務所需,沒有用完的部分也仍然是公款,自然應該繳回國庫,不能落入私人口袋,這是全國公務人員都應懂得的道理。〞-2006/11/19自由時報

曾任法務部長的馬英九不懂得公務人員的基本道理、不懂得公款剩餘要繳回國庫,還能說什麼呢?再者,審計部並非制法單位,相關規定是在行政院主計處,卸任法務部長卻指責審計部沒有規定...真是讓人無言啊!

這裡討論的是馬英九的特別費,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應該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案件。有機密、無憑證而蒐集發票與vs.無機密、有真實憑證而蒐集發票+公款申報所得...這樣還不夠清楚嗎?

【〔記者王貝林/台北報導〕...國務機要費同時具有機密費、機要費及特別費的性質,三者間既無比例分配問題,部分也可依除外規定及往例以領據結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7/today-fo2.htm】
始作俑者是無權解釋法令的審計部要求總統府去蒐集發票,現在又回過頭來說總統府偽造文書...話都是審計部在說,總統被玩假的= =|||。
Posted by Geral at 2006年11月21日 16:22
明明就是貪污問題

跟制度一點關係都沒有

難道其他首長也貪污

就不是貪污?

只有謝長廷就敢嗆聲說來查

其他做過首長領過特支費的現在也都跟龜兒子一樣

想必也是一丘之貉

乾脆把全部首長查一查

垃圾一次清乾淨
Posted by 不染 at 2006年11月21日 17:54
貪污就是貪污,管他是買包子、買女用內衣還是
買鑽戒,被抓包後四處推卸責任,妄想利用媒體
來為即將破損的→大善人形象化妝,就讓人感覺
噁心。什麼叫做『如果他貪,我想那全台灣的政
治人物幾乎都貪了』,拜託,這是什麼怪邏輯啊
!馬市長是聖人還是神啊?頭腦清醒點好嗎?檢
察官應該秉持公正立場,犯罪的人管他是總統還
是市長,都該起訴。
Posted by 人在海外的【看不下去】 at 2006年11月21日 19:30
>>不過如果將特支費(及部份國務機要費)視為「變相加薪」,那麼阿扁自請減薪就顯得做作了。

遺憾的是,阿扁並沒有把國務機要費視為變相加薪,這也正是他和九市長最大的不同。

陳瑞仁的起訴書會被罵,就是因為他說第一夫人用他人的發票將特支費領出就是貪污,而沒提出証據証明這些錢是進了第一家庭的帳戶。

相反的,九市長將錢放進戶頭一事甚至是申報為財產增加一事,可是連他自己都承認的,就情節來說可說是比阿扁總統嚴重太多。

國務機要費案甚至還牽扯到主計與審計對於此一會計科目認定不同的爭議。因為如果依主計單位的意見,國務機要費具有特支費的性質,所以有一半是只要領據不用發票核銷的,但是審計單位卻硬要總統府附上發票才行,這才會出現今天的國務機要費案。

而九市長的特支費可就沒有這種爭議,他指稱所有的首長都這樣做的說法,在這幾天也一一被人戳破,事實証明許多的首長都有將未用完的特支費繳庫的情況,反倒是九市長吃乾抹淨,証明了此事非九市長不能也,而是不為也。
Posted by 大腸 at 2006年11月22日 17:25
五 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
金及房租津貼。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
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



潁齋 凹得很硬喔..
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 誰有特支費??
只有首長有..這根本就是不同的東西



中文詞彙貧乏.. 碰上了一個詞但是所代表的意義完全不一樣..
舉個例子
我以前稱讚我家的狗很乖, 後來我罵一個台支是狗, 你能把他解讀成我說這個台支很乖嗎???



中文詞彙貧乏.. 碰上了一個詞但是所代表的意義完全不一樣..
Posted by 歪哥 at 2006年11月22日 18:37
高度懷疑 潁齊 是下面這裡派來的,怎麼講的都和他們一樣 ?
http://www.epochtimes.com/b5/6/11/19/n1526803.htm
Posted by kk at 2006年11月22日 20:16
馬市長連買包子的錢都貪!
真是洩世正!
下面網址居然還一堆眼瞎的泛籃再護航。
http://www.gamebase.com.tw/talk/politics
Posted by 胖仔 at 2006年11月22日 20:21
馬英九最大的問題將是馬小九
如果他真的在馬英九家 對馬小九而言那就是地獄
一條狗被關在家中七年 又不準出聲(鄰居從沒聽到狗叫聲)
連出來曬太陽的的機會都沒有
顯示他的主人其實是不愛狗的而且對生命不尊重
卻硬要認養他以博取美名
這種人的良心在那兒
如果你有一條狗 你忍心如此待他嗎

如果他根本不在馬英九家
那這個人真是無恥至極
為了博得愛動物的名聲
時常說馬小九的近況 編故事
這種人不夠可惡嗎

其實如果馬英九沒時間養狗或不喜歡狗
那就別養了 沒人会怪他

如果以他這種方式養狗(應該教虐狗)那不是跟以前虐貓的人一樣嗎
更者 如果他根本沒養狗那這種人不是感情的金光黨嗎

說不定過兩天楊實秋牽馬小九出來開記者會
說馬小九是馬英九要他天天照顧的
每天都在馬英九家的空中花園散步
聽不到狗叫是因為馬小九 有教養天天玩電腦不喜歡叫

不過提醒一下楊實秋 馬小九是條土狗
別牽隻貴賓狗出來
還有要訓練他叫他名子時会笑和搖尾巴
先弄好再出來
Posted by coco at 2006年11月23日 08:40
馬英九最大的問題將是馬小九
如果他真的在馬英九家 對馬小九而言那就是地獄
一條狗被關在家中七年 又不準出聲(鄰居從沒聽到狗叫聲)
連出來曬太陽的的機會都沒有
顯示他的主人其實是不愛狗的而且對生命不尊重
卻硬要認養他以博取美名
這種人的良心在那兒
如果你有一條狗 你忍心如此待他嗎

如果他根本不在馬英九家
那這個人真是無恥至極
為了博得愛動物的名聲
時常說馬小九的近況 編故事
這種人不夠可惡嗎

其實如果馬英九沒時間養狗或不喜歡狗
那就別養了 沒人会怪他

如果以他這種方式養狗(應該教虐狗)那不是跟以前虐貓的人一樣嗎
更者 如果他根本沒養狗那這種人不是感情的金光黨嗎

說不定過兩天楊實秋牽馬小九出來開記者會
說馬小九是馬英九要他天天照顧的
每天都在馬英九家的空中花園散步
聽不到狗叫是因為馬小九 有教養天天玩電腦不喜歡叫

不過提醒一下楊實秋 馬小九是條土狗
別牽隻貴賓狗出來
還有要訓練他叫他名子時会笑和搖尾巴
先弄好再出來
Posted by coco at 2006年11月23日 08:40
馬小九該不會也像特別費一樣,早就捐給公益團體了吧?
哈哈哈,馬市長趕緊說到底把馬小九捐給誰,好讓大家知
道您為善不欲人知的美事吧!
Posted by 人在海外的【看不下去】 at 2006年11月23日 17:22
胡市長前天記者會說台灣是個溫暖的地方,台灣人
善心讓他印象深刻,嗯,這是真的咩。因為從發生
車禍事情到現在,蘇院長、陳總統都有親自去探訪
,並且加油打氣。


倒是『馬立強三兄弟』的老大只派了個太太去露個
臉,自己也沒有出面,不知道是不是馬市長比陳總
統和蘇院長還忙呢?


還是只關心自己的事情,別人的事情如果沒有辦法
讓自己博取『大善人』的美名就不屑做呢?千萬別
過幾天又說→其實我已經捐了醫療費給奇美醫院、
還是台大醫療團隊其實是我拜託才去的之類的話,
然後又要別人承認說:啊,現在才知道原來一直在
默默行善的是馬市長哩!


別人做錯事窮追猛打、自己做錯事就拼命找理由,
怪員工、怪制度、怪政黨政爭、怪媒體都沒有幫忙
繼續把一直拿『好人卡』的形象維持住。更有趣的
是看見自己的“聖人形象”即將破滅,竟然開始硬
坳說其實別人比自己爛,奇怪了,泛藍的政治人物
不是老嫌民進黨愛比爛,怎麼自己也做出一樣的事
情?
Posted by 人在海外的【看不下去】 at 2006年11月23日 17:42
特別費疑雲 說法變變變
11月14日19時30分以前
說法:馬上午接受檢察官約談。在此之前馬的標準說法是:他的特別費,不論是原始憑證或個人領據,他都經會計單位核銷、審計部門審定,一切依法辦理,完全合乎程序。

11月14日19時30分
說法:台北市府主動召開記者會表示,查出承辦人余文,三年多來以自己消費或向他人索取的大額發票,抵用原始小額發票報銷特別費。但純屬個人行為,與馬無關。

11月15日
說法:馬英九辦公室主任鄭安國坦承,從1999年到2002年,承辦員以人頭名義冒領工作獎金,每月領出五萬元特別費做為零用金。馬英九雖承認如此作法有行政瑕疵,但堅稱當時他並不知情。

11月16日
說法:馬稱全案已進入偵查程序,他不便多說,任何問題都由市府秘書長李述德統一對外發言。

11月17日
說法:馬決定把八年來,匯入私人帳戶的一千五百四十七萬餘元特別費全部捐出做公益,已先捐出六百多萬元。民進黨民代諷為:「小偷還贓款」,「買贖罪券」脫身。

11月18日
說法:馬表示,審計部從未規定不需單據入帳的特別費要記明細,也從未規定用不完的錢要繳回,根本是陷公務員於不義。審計部則稱:繳回餘款是常識。

11月19日
說法:李述德表示,市長每月經匯帳方式領取十七萬元特別費,在領取的那一刻就代表支用,沒有用不完應繳回問題。
Posted by 海之家 at 2006年11月24日 04:24
特支費一半要單據一半不用單據,此制度非常優良;是檢驗﹝貪腐﹞與﹝清廉﹞最佳之制度,馬英九利用此制度貪腐斂財,卻高喊制度殺人。此制度所要殺之人是貪腐如馬英九之流者;利用此制度貪腐斂財者一律該殺,不管籃綠。
貪官本就該殺,不然就沒公義。
Posted by 曾順富 at 2006年11月25日 17:19
看來之前又錯怪馬市長沒去探望胡夫人哩,今天竟然出現
馬英九其實『已經』去探訪過3次囉!奇怪,怎麼跟馬小
九的新聞操作是同一個模式,先前沒有的事情,等到被別人
質疑後,又趕緊說自己其實都有在『默默』行善,是媒體
記者忘了報導,還一再強調次數比陳總統和蘇院長的各一次
探望還多喔→是3次耶!TVBS的記者大哥大姐們真的是“
嚴重失職”,馬英九都來三次了,竟然沒有讓他上新聞
頭條,太差勁了吧。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lili20061126181255
Posted by 人在海外的【看不下去】 at 2006年11月27日 02:05
http://news.pchome.com.tw/life/cna/20061121/index-20061121223244180289.html
金博士要教大家新的法律觀念→不應盯著馬英九帳戶看特別費問題
。據報導:『台北市副市長金溥聰今天晚上接受TVBS電視台訪問
指出,外界不應盯著馬英九的帳戶看特別費問題,以為一半特別
費匯入帳戶後,帳戶內的水位沒有動,沒有支出,這樣不對,實
際上,有流出、有支出,外界應該看實際流出、支出的整體數額。



馬團隊的人有沒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呢?還是已經被剝奪了?一直說
些怪話來“陷害”老闆。
Posted by 人在海外的【看不下去】 at 2006年11月27日 02:21
那現在呢? 用你們的標準來看你們自己的黨,結果連最貪腐的標準都爆表了,這時候執政八年的還可以發動遊行指控別人執政三個不力,真的很好笑耶。這不也是在嚴重扭曲下一代人的價值觀嗎。
Posted by at 2008年09月4日 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