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8日

馬英九的犯罪自白?


捐款避財產暴增?馬英九:捐特別費證明清白
台北市長馬英九今晚指出,預定將擔任市長八年來,一半不需原始憑證特別費每月十七萬元,包含先前已捐出約五百萬元,總計約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分兩次全數捐出,今天先捐六百萬元,下星期一將再捐第二次(四百萬元),這樣才能證明他的清白,證明他絕對不是貪財的人。

酥餅:也就是說,根據馬英九自己的說法,不用憑證的特別費在昨天之前有一千萬根本沒有捐出去還申報成財產,這個聲明等同於犯罪自白,我建議檢察官可以酌予減刑。

已經被約談了再把贓款捐出去能證明清白?這是哪們子的馬式邏輯?


更何況,根據民進黨立委管碧玲的計算,馬英九過去十三年來,真正捐給公益團體的只有一百六十五萬元,不是五百萬,更令人可疑的是,馬英九打算捐出一千萬的事並不是主動對外發表,而是在管碧玲爆料質疑其為了公布財產才大量脫產後才被迫承認,馬英九的舉動證明他有串供,掩蓋犯罪事實之虞,我建議侯寬仁應該將馬英九改列為被告後,立刻予以收押禁見。

延伸閱讀
管碧玲:馬英九大量捐款意圖減少財產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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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subing at 樂多Roodo! │03:22 │回應(33)引用(5)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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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式不沾鍋的<清廉>真是令人大開眼界,被揭穿了才捐出銷贓,不是自己承認是貪腐現行犯,又是什麼?
馬的貪腐證據-馬:入私帳特別費全捐【尋找夢想的天空】 at 2006年11月18日 06:19
捐款避財產暴增?馬英九:捐特別費證明清白 台北市長馬英九今晚指出,預定將擔任市長八年來,一半不需原始憑證特別費每月十七萬元,包含先前已捐出約五百萬元,總計約新台幣一千五
馬英九的犯罪自白【【No Why No Wide】】 at 2006年11月19日 21:39
如何看待馬英九特別費一案?如果我們自認為身在一個法治國家,那麼第一步當然就是把相關法律找出來。以下抄錄名聞遐邇的貪污治罪條例相關條文。算是一項作業吧!各條文
我怎麼上「馬英九」這一課【Passion: 慕容理深のblog】 at 2006年12月5日 18:29
馬英九所援引的法務部「實質補貼」說不折不扣地佐證了侯寬仁檢察官的起訴書之核心論點。
馬英九,你慘了【Passion: 慕容理深のblog 】 at 2007年05月13日 20:06
姑且先不論法院判決結果如何,馬英九在面對特別費貪污案時的種種舉措與言論,無異於一步步地加速終結自己的政治生命。
子彈就這麼上膛了【Passion: 慕容理深のblog 】 at 2007年05月16日 22:25
回應文章
http://www.hi-on.org.tw/bulletins.jsp?b_ID=65049

捐款,不會是上面這種狀況吧!
不過話說,上面這個狀況,他解釋了沒?
Posted by 德國豬 at 2006年11月18日 03:28
別忘了,這是「既成犯」
捐了又如何?
Posted by at 2006年11月18日 04:56
馬桶好像那個搶銀行,結果被警察捉到,然後在他家搜出贓款後說:我要捐出去,以證明我的清白的那位搶匪喔.
馬桶不是說都捐出去做公益了嗎?
怎麼又變成現在捐啊.
Posted by 孟芬 at 2006年11月18日 06:02
馬桶好像那個搶銀行,結果被警察捉到,然後在他家搜出贓款後說:我要捐出去,以證明我的清白的那位搶匪喔.
馬桶不是說都捐出去做公益了嗎?
怎麼又變成現在捐啊.
Posted by 孟芬 at 2006年11月18日 06:03
他們都是這樣啦
偷你的錢,沒逮到就不算數,不小心給你贓到
趕快還給你就算了
還自稱作公益呢
Posted by 阿勤 at 2006年11月18日 06:41
我覺得馬英九這種事沒有一次處理乾淨,就永遠沒有處理完的一天.
話說回來,看起來連戰勢力還是比較大,搞了那麼多錢,竟然從來沒有爆...
Posted by cc at 2006年11月18日 06:54
馬市長這樣處理特別費,感覺上有點→此地
無銀三百兩,不過,既然這樣處理可以算自
己無罪,陳總統不妨也參考一下咩!台灣的
政治人物邏輯真的都好有趣、好特別耶。
Posted by 人在海外的【看不下去】 at 2006年11月18日 07:14
小偷還賊贓還是不改偷竊事實!
馬英九學法的很清楚,
所以,
這是標準政治操作,
簡單說
就是買贖罪卷!
Posted by 海之家 at 2006年11月18日 07:16
而且
請大家注意,
最重要的是,
特支費所餘須繳回國庫
馬英九有何權利將之捐出去?
合理懷疑
是不是又要圖利關係基金會???
Posted by 海之家 at 2006年11月18日 07:21
我覺得你們這樣很缺德
一點同情心也沒有,怎麼可以用對待鮪魚肚的標準來瓶良馬英九
讓我追仿「悲觀」的語調
馬英九 是神(排行老四,對不對?)
馬英九 是早熟初戀的美少男
馬英九 即使年老色衰
魚尾紋跟法令紋 以及早就該注射collagen的薄嘴唇還是一樣性感迷人
馬老爹 乾女兒多
馬大姐 落落大方
馬唯中 哈佛深造
馬出事 捐錢了事
諸君能不汗顏
Posted by 阿勤 at 2006年11月18日 07:43
>>>話說回來,看起來連戰勢力還是比較大,搞了那麼多錢,竟然從來沒有爆...

連爺爺是因為不法現金都硬塞在連奶奶的布拉甲裡面
久而久之連奶奶因為神經長期緊繃 ...就成了撲克臉
Posted by 爺爺一起來幫忙爆料吧 at 2006年11月18日 07:59
李國蔚:「我犯這些事,是因為社會風氣不好;查到了我,算我運氣不好。」

改一下就可以了:
「我犯這些事,是因為制度不好;查到了我,算我運氣不好。」

不玩這個。現在才開始要說制度了(凸),如果能把制度弄好,鬧這麼久也不是全無代價…立法院什麼時候才要幹些正經事呀(再凸)
每次都要互相漏氣還不一定有進步,自覺一點好唄。
Posted by aka at 2006年11月18日 10:35
> 不玩這個。現在才開始要說制度了(凸)

別人出事的時候都是按照制度法辦
自己被抓就是制度問題算運氣不好

那就這樣繼續消耗內鬥空轉吧~是誰在讓台灣空轉,張大眼睛看咩~
Posted by alann at 2006年11月18日 10:54
據說現在全台監獄的犯人開始鼓譟,強列要求立院修法增列一條馬宋條款,此條款允許竊盜犯或性犯罪者捐出贓物或自己的貞操?即可表示清白並無罪釋放
Posted by gleeman at 2006年11月18日 13:14
為什麼是 [ 捐 ]?!
沒用完的公帑不是應該繳回國庫嗎 ?
Posted by hereiam at 2006年11月18日 13:20
國民黨立委費鴻泰表示,「陳幸妤把阿卿嫂的兩百萬還回來,你們也要表達你們的立場喔!否則小偷把錢還回去以後,就沒有刑事責任的話,那我們鼓勵大家來做小偷了,是不是這樣子?不對呀!她是竊奪國家的錢,就是小偷。」
http://www.ettoday.com/2006/08/03/10844-1973531.htm

協尋 : 費鴻泰人咧 ?
Posted by hereiam at 2006年11月18日 13:25
馬的專做"一日公益"
捐贈"贓款"給公益單位
污名化公益
罪加一等...^^
Posted by hyc at 2006年11月18日 15:51
妓者:拿市長貪污的錢,慈善機構不知做何感想?

慈善機構:心痛,忍痛退回。
Posted by 陸奧 at 2006年11月18日 16:58
馬英九真的是哈佛的法學博士學歷嗎?
他的邏輯 不是一般人能理解的
大概只有2004總統大選時 周氏數學發明人的同等級 天才頭腦可以會心接受
Posted by christine at 2006年11月19日 04:48
"馬英九昨天不滿表示,審計部從來沒有規定,不需單據入帳的特別費要記明細,也從未規定用不完的要繳回,根本是陷公務員於不義..."---自由時報

敢這樣明著坦承犯法行為而不會有事的人,大概只有馬英九吧...
如果這樣都沒事,台灣人等著一輩子做二等公民吧
Posted by cc at 2006年11月19日 09:06
>>>"馬英九昨天不滿表示,審計部從來沒有規定,不需單據入帳的特別費要記明細,也從未規定用不完的要繳回,根本是陷公務員於不義..."---自由時報

人客啊~~~你給他聽看看,哪有使用公款不用記錄、剩餘也不用繳回的?國家是馬先生的家喔??公款通薪資還理直氣壯哩!
Posted by Geral at 2006年11月19日 16:23
攝影記者最近都升級裝備嗎
開始把長馬臉老皺皮上鏡了
真壞
Posted by kufao at 2006年11月20日 00:12
"李述德表示,市長以領據方式,每月經匯帳方式領取十七萬元特別費,在領取的那一刻就代表支用,所以沒有用不完繳回問題,這就如同預算編列,各機關在執行預算時,未用完的預算也不是繳庫,而是「預算餘額不再支用」;「繳庫」只是一種通用的說法,但實際就是不再支用。...."---自由時報

難怪馬英九要指定李述德回答,看!應對多麼的理直氣壯...
請問,不繳回又不用,等別人來檢舉嗎?放著生利息自己用嗎?
Posted by cc at 2006年11月20日 04:33
這幾則新聞讓我想起
秋天的童話中周潤發對於紐約條子發飆的對話
you talk all yes talk .
I talk all no talk.

你說的都對 ,
我說的都錯.
Posted by 總額 at 2006年11月20日 13:48
人可以知識不高但不可以沒有邏輯

台北市長馬英九今晚指出,預定將擔任市長八年來,一半不需原始憑證特別費 每月十七萬元,包含先前已捐出約五百萬元,總計約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分兩次全數捐出,今天先捐六百萬元,下星期一將再捐第二次(四百萬元),這樣才能證明他的清白,證明他絕對不是貪財的人。

酥餅:也就是說,根據馬英九自己的說法,不用憑證的特別費在昨天之前有一千萬根本沒有捐出去還申報成財產,這個聲明等同於犯罪自白,我建議檢察官可以酌予減刑

**總共1500萬,再扣掉500萬剩一千萬,在扣掉用於公務的何來1000萬,數學不及格喔......更何況事實並非如此......

人也不可以選擇性失明.....

事實如下 請看新聞.....

馬英九說上任近八年來,每月匯入帳戶的特別費多數都已餽贈、或捐做公益,這次捐出上任後所拿到所有特支費"同額金額"後,自己因此要倒貼很多錢,但他仍決定,一千五百萬元全數捐出。

所以並不是捐出贓款,而是拿自己財產貼錢再捐一次

......................笑看天下人,愚昧被人戲
Posted by 笑看天下人 at 2006年11月20日 20:08

酥餅:樓上的,如果不用單據的特別費真的早就捐作公益,那只要把收據拿出來就輕鬆過關了,為什麼拿不出來,反而選擇「多」捐一千萬?而且還是被爆料後才被迫承認,還很氣的要查爆料的人是誰,為善被人知有這麼糟嗎?馬市長的反應怎麼看都是銷贓被人知。

如果真的早就都捐作公益,你也不用在另外一欄用一大偏歪理辯說公款入私帳又申報財產佔為己有不算貪污吧!何況根據馬英九的財產申報,如本文所說,他過去13年就只捐過一百六十五萬,誰有選擇性認知的問題呢?

你要無條件相信馬英九那是你的自由,很多人選擇看證據說話。

Posted by 酥餅 at 2006年11月20日 23:02
九仔真是有錢啊!捐那麼多錢!
Posted by cstr at 2006年11月20日 23:05
樓上那個笑看天下人,

你這笑話想笑看誰啊?

>>事實如下 請看新聞

你好意思說這是事實?都說了是新聞了你還敢說是事實?還好餅大對這種無腦留言的處理態度一般都是晾著給大家看笑話。

過幾天馬阿九又被拆穿西洋鏡時,我再來好好伺候你。

你什麼東西,想笑看誰啊?
Posted by blahblah at 2006年11月21日 00:35
看著拉長鐵青的馬臉 突然意會了[青臉]的定義
看著馬團隊穿梆把戲 許博允哪需進口[馬戲團]
Posted by kufao at 2006年11月21日 05:54
馬英九可惡的地方是裝聖人,當西洋鏡被拆穿時也只能硬柪,強詞奪理,醜態百出。而藍色族群這下子就如喪考妣,看到那個平時就尖酸刻薄的洪姓女立委
在那罵蘇謝等人不捐款就是『豎仔』,那嘴臉實在跟阿共很像!
Posted by HSI at 2006年11月21日 21:20
對馬英九的精神分析結果 , 他的心理防衛機制如下 :


否認作用(Denial)---> ( 馬接受訊問後表示,他一路走來依法行政,公私分明,強調自己沒有問題. )


壓抑作用(Repression)---> ( 一覺醒來 , 竟被說成貪污. )


投射作用(Projection)---> ( 若我有事 , 六千多位公務首長與綠營天王也都跑不掉.)


合理化作用(Rationalization)---> ( 馬英九則表示,審計部從來沒有規定,不需單據入帳的特別費要記明細,也從未規定用不完的要繳回,根本是陷公務員於不義。)


補償作用(Compensation)---> ( 1500萬全捐了!)


退化作用(Regression)---> ( 某黨大老評 : 馬英九處理特別費爭議 智商只有85 )


馬英九完了 , 現除了新黨與少數外省權貴級民代 , 誰也救不他了...
Posted by justice at 2006年11月22日 07:23
今天最新笑話

新聞:馬捐助吳銘漢遺孤 4年12萬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22/today-fo8.htm


馬英九找不到秘密外交來脫身

只好找秘密捐款來脫身
Posted by 不染 at 2006年11月22日 12:04
特別費疑雲 說法變變變
11月14日19時30分以前
說法:馬上午接受檢察官約談。在此之前馬的標準說法是:他的特別費,不論是原始憑證或個人領據,他都經會計單位核銷、審計部門審定,一切依法辦理,完全合乎程序。

11月14日19時30分
說法:台北市府主動召開記者會表示,查出承辦人余文,三年多來以自己消費或向他人索取的大額發票,抵用原始小額發票報銷特別費。但純屬個人行為,與馬無關。

11月15日
說法:馬英九辦公室主任鄭安國坦承,從1999年到2002年,承辦員以人頭名義冒領工作獎金,每月領出五萬元特別費做為零用金。馬英九雖承認如此作法有行政瑕疵,但堅稱當時他並不知情。

11月16日
說法:馬稱全案已進入偵查程序,他不便多說,任何問題都由市府秘書長李述德統一對外發言。

11月17日
說法:馬決定把八年來,匯入私人帳戶的一千五百四十七萬餘元特別費全部捐出做公益,已先捐出六百多萬元。民進黨民代諷為:「小偷還贓款」,「買贖罪券」脫身。

11月18日
說法:馬表示,審計部從未規定不需單據入帳的特別費要記明細,也從未規定用不完的錢要繳回,根本是陷公務員於不義。審計部則稱:繳回餘款是常識。

11月19日
說法:李述德表示,市長每月經匯帳方式領取十七萬元特別費,在領取的那一刻就代表支用,沒有用不完應繳回問題。
Posted by 海之家 at 2006年11月24日 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