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6月24日 23:12

6/24/2005美國各報頭條


所有的報紙頭條都報導最高法院判決政府將有權徵收私人土地,即便徵收後的土地將交給私人公司開發。

這件徵收土地的訴訟案是發生在New London, Conn.。

酥餅:整件事大概是這樣,New London市政府想要重新發展河邊一個沒落的地區,將之規劃為研究中心,購物中心與河邊步道所以開始徵收土地,問題是有十五個居民拒絕搬家,其中一個老太太86年前出生在現在居住的房子所以不願意搬,另一個人則是喜歡現在的房子可以看到河邊風景,因為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有提到除非是公共用途,美國政府不得任意徵收人民財產,由於市政府的開發案將交給民間公司執行,所以他們認為市政府對他們強制徵收是違憲的。

這件案子一路由高等法院告到最高法院,最後最高法院是以5:4的比數判決市政府沒有違憲,判決的理由是,雖然這件開發案將由民間公司執行,但是整件案子的本質還是屬於公共用途,所以市政府有權徵收他們的土地。

這個判例的影響包括以後政府部門的開發案,徵收土地將會容易一些,但是也給了政府濫權侵佔人民財產的空間,這是一個在公共利益與個人自由間取捨的案子,說實在,蠻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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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re was a big discussion at NPR about this case yesterday, but I did not expect it would be the headlines on all major newspapers. I think the key was that the case had been openly discussed and attracted a lot of attentions. That eliminated some level of under-table business.
    | 檢舉 | Posted by Cheng-Fu at 2005年06月25日 08:21
    What's noteworthy is that this time, two of the "conservative justices", e.g. Thomas Clarence+Scalia sided with the "little people", while most of the liberal justices chose the developer's side. This is a very disappointing verdict, eroding the traditional respect for ownership.
    | 檢舉 | Posted by A-chin at 2005年06月25日 23:46
    這個判例其實蠻有趣的,因為他清楚的告訴我們法律有模糊地帶,不過如果純就法律而言,我可能是投票反對政府徵收的那四個法官之一,因為此例一開,所謂的「公共用途」就會變得很難界定。而且在法律模糊不清的時候,我主張給弱者benefit of doubt。
    | 檢舉 | Posted by 酥餅 at 2005年06月25日 23:49
    是喔,經阿勤這樣解說,這個案子就更懸疑了。
    | 檢舉 | Posted by 酥餅 at 2005年06月26日 01:42
    這個就值得再多聊一些了。
    Eminent Domain在我們這個保護房地產所有權極端發達的州,幾乎是備而不用,徒增民怨,選民會把你搞下來的,可是在比較自由派的州,經常頻頻動用,這次堅持異議的幾位法官,尊重人民的所有權,節制政府的權限;我還記得小布希上台之後,也「平反」了幾個柯林頓時期,給國家公園或是林業署徵收的民有林地案子,就是尊重所有權的一環,所以,真正的傳統主義法官就會投反對票的。真不曉得平常那些好像非常pro-choice的法官,尤其是Ginsberg,怎麼會這麼「顧全大局」,真是見鬼了!
    我們這一帶若是開發商獲准更新某一塊城區,好比以前我們暫住的一個房價每個往上爬個五趴的同性戀社區隔幾條街處,開發商要先進去跟個別住家談價錢,個別收買,人家不賣,你就只有繞道,或是變更計畫,我們就目睹這樣一個案子,開發商為了蓋住商混合式的三層樓townhouse,買地拆屋,還出了一筆錢,重建同性戀活動中心,結果,有一家酒吧硬是不遷不賣,開發商說沒關係,我們就繞著你蓋等等
    我們這裡homeowner擁有很大的權利,社區裡頭,只要是直接身受衝擊的屋主,幾家集合起來就可以否決電廠選址,否決開路,甚至否決蓋學校(有人嫌吵)。這個有好處,也有壞處,不過,這就叫草根啊。
    | 檢舉 | Posted by A-cchin at 2005年06月26日 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