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7月22日

台灣要進入比拳頭大小,比不要臉的時代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文,宣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部分條文違憲。

雖然部分違憲的說法也沒錯,但是事實上是有關人選產生方法的相關條文,全部違憲。以立法院政黨比例方法產生非立法機關在真調會釋憲案中早就被宣告違憲了,只是國民黨不知悔改,硬是在立法院毀憲,這次又被宣告違憲,已在預料之中。

大法官是台灣目前司法的最後仲裁者,結果大家看看在大法官裁定NCC違憲後,代表執行國民黨政策的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曾有權說些甚麼話。

他說:「無法認同解釋文內容,遺憾大法官成政黨打手,盼NCC委員能堅守崗位。」也就是說,國民黨的政策是公然向大法官宣戰,不但對大法官進行人格謀殺,還宣示將不受大法官解釋案的限制,並公然鼓勵NCC委員繼續待在違法違憲的位置上。

連大法官都約束不了國民黨,國民黨雖然下台了,但是這個在野黨不止比執政黨大,還比整個台灣大,一幅還是台灣統治者的嘴臉。國民黨的政策既然要全盤否定司法,那黨產就不要拿合法當說嘴,反正國民黨口中講道德、法治,其實到頭來要比的還是誰的拳頭大。

再來看看那些藉由違法違憲的方法取得權利的NCC委員。

一名委員表示,現在心情如同「孤臣孽子」,只有忍辱負重才能共赴國難。對於行政院呼籲NCC委員知所進退,委員說,越是這樣的態度,越會激起委員們的鬥志。

違法就違法,難道違法後可以因為別人講的話不中聽就理直氣壯起來?台灣司法的最高機構大法官都裁定你們的權位是非法所得了,還鬥志?什麼樣的鬥志?不要臉到底的鬥志?還是死也不放非法所得的鬥志?一群連自己的職位是否違法違憲都判斷錯誤的人有什麼資格繼續掌管台灣的通訊管理業務?現在已經被通知確定違法違憲了,竟然還能大言不慚,難道無恥是在台灣社會揚名立萬的基本功?

真調會釋憲案出來的時候,國民黨還只敢昧著良心扭曲大法官的解釋,不敢直接跟大法官宣戰,這次則直接明著幹了,還在野就這樣,如果讓國民黨復僻成功的話,台灣不就要進入一個司法無效、違法有理、只能比拳頭大小跟不要臉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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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subing at 樂多Roodo! │00:44 │回應(14)引用(1)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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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讓人匪夷所思的,是蘇永欽還威脅說在2008年1月31日他們辭職前,會盡一切努力排除外在的「邪惡勢力」,若是以之前他們大動干戈的查封那些被指為散播「刺馬」言論的南部民
誰怕他娘的「最高道德標準」啊?【尋找夢想的天空】 at 2006年07月26日 09:39
回應文章
比起比拳頭大小,
對於大法官說“最遲應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失去效力前,NCC所作成的行為,不因經宣告違憲而受影響。“

這樣的釋憲我覺得才誇張,
既然已經是違憲了,
還可以繼續運作,不受違憲受影響,
時間還設定最遲在2008年底,
很難讓人想像這裡面沒有政治影響,
現在這些大法官是怎樣?
到2008再來一次選邊站是不是!?
Posted by Mike at 2006年07月22日 02:29
違法就是違法
想當年民進黨還是民X黨的時候
也是一樣違法
只是大家用力把整個價值顛倒過來罷了
如果要把 "違不違法" 當作據理力爭的事由
特別是在這個需要大規模改造的年代(好像已經持續了20年以上了)
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只有把這類的事一概抹平為價值觀的鬥爭
才有辦法在立足點上毫不裡虧的去爭取
老實說,就是拳頭大的講話聲音大,不然是要怎樣

別在拿違不違法來說嘴了
Posted by sludge at 2006年07月22日 02:58
中華民國本來就是一個司法無效、違法有理、只能比拳頭大小跟不要臉
要不然也不用從1945年悶到現在
Posted by Mike at 2006年07月22日 03:03
我不懂耶,既然違憲,為什麼又要拖到 2008。2008 很敏感啦,我忍不住想,這樣是不是可以、需要懷疑這些大法官有顏色上的影響。

大法官有說理由是「避免對這些委員有衝擊」啦,但是,我不懂衝擊是什麼(怕 NCC 委員失業,還是怕他們幼小的心靈受傷害?),衝擊有這麼大、有需要拖到 2008 才能將衝擊減小?拖個一個月、三個月就好,不行嗎?
Posted by ali88 at 2006年07月22日 08:17
在野黨利用立法院的朝小野大﹐6年來胡搞台灣政治社會﹐最後再加上太上皇立法院﹐任何黑機關隨我編派﹐指揮﹐沒人可以約束﹐這叫民主台灣嗎﹖
Posted by meimei at 2006年07月22日 08:24
正義公理放兩邊,
政黨利益擺中間,
執政黨說執政黨有理,
在野黨說在野黨有理,
到底誰有理?
司法無法理,
要你人民出來評評理,
人民你能評出什麼理?
Posted by Stanley at 2006年07月22日 09:46
> 老實說,就是拳頭大的講話聲音大,不然是要怎樣
> 別在拿違不違法來說嘴了

就是有這位朋友的這種想法

台灣進步的速度才被拖慢~
Posted by alann at 2006年07月22日 10:38
違法就是違法
老實說,就是拳頭大的講話聲音大,不然是要怎樣
+++++++++++++++++++++++++
ㄟ 至少也要怕大法官吧
就算是皇帝也有約束~無法無天都是末代皇帝

反正現在政黨互鬥
國民黨就是有時間優勢~台灣掛了也可以去中國
他無所謂

至於憲法根基就爛~~啥三民主義
美國憲法200年才修3次
Posted by vaseline at 2006年07月22日 11:27
酥餅大哥描述的情形,2000年以來一直存在。
但是我們不僅不會喪志,這些醜陋的嘴臉反而提醒我們,不能天真,不能滿足,必須持續為台灣的民主法制努力。
我們終有一天會撥亂反正!
Posted by Angus at 2006年07月22日 16:52
恕我還沒有看完釋字六一三的解釋文跟解釋理由書,因此不做任何的評論。
不過就「違憲」而「不立即失效」的作法,基本上在憲法解釋上常常運用,這是在法安定性以及立法時程上的考量,避免法律真空的狀態產生而加以運用。請大家不要多做「太多」的聯想。
第二,就「政治立場」的考量,為什麼要選在二零零八年,基本上,我並不清楚其理由,但是,憲法解釋中,「政治」的考量,其實非常難以避免,因為憲法乃是高度政治性的法律,也因此,會有一定的政治考量在內。然而在政治與法律間必須取得一定的平衡,以免憲法成為政治的「背書」,或者是成為「司法積極」,在取得平衡上並不容易。
至於「比拳頭大」,這根某黨人士不尊重「民主」沒有關係,而是欠缺「法治」精神,欠缺尊重「其他憲法」機關的精神,光是這一點,某黨人士大概就跟美國相差兩百年之久。
Posted by 德國豬 at 2006年07月22日 20:26

酥餅:感謝德國豬的補充,具我的瞭解,因為NCC只有人選產生的部分違憲,因此主管業務不能移回新聞局或是其他單位管理,如果沒有一段緩衝時間,的確會馬上發生問題。

但是需不需要兩年這麼久,的確值得懷疑,當然有人也可以說,以監察院人事案延宕的程度來說,兩年搞不好還太短,唉!

Posted by 酥餅 at 2006年07月22日 20:34
小偷是違法的,但是小偷可以繼續偷東西偷到2008年,在2008年之前,小偷可以合法繼續伸出第三隻手。

台灣果然是超級自由的地方。
Posted by 小明 at 2006年07月23日 00:10
As you know N. C. C.is Nothing Can Cantrol.
Posted by livinger007 at 2006年07月25日 01:55
「違法就是違法,想當年民進黨還是民X黨的時候,也是一樣違法
只是大家用力把整個價值顛倒過來罷了,如果要把 "違不違法" 當作據理力爭的事由,特別是在這個需要大規模改造的年代(好像已經持續了20年以上了)
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只有把這類的事一概抹平為價值觀的鬥爭,才有辦法在立足點上毫不裡虧的去爭取,老實說,就是拳頭大的講話聲音大,不然是要怎樣。
別在拿違不違法來說嘴了」

吃飽撐著,來寫寫這段
第一點大概是很多人會主張的,這個點在本網站上已經有人回過的樣子,不過我想,很少人會去「翻翻以前」的東西來看,不如吃飽撐著來寫一下。黨外時期的抗爭的確是「違法」,然而那樣的違法,是具有憲法上的正當性的,因為,在當時,並沒有「有效的權利救濟管道」,在「訴諸」無門的狀況下,自然必須要尋求「體制」外的救濟,「市民不符從」的權利,本來即在於「維護」憲法的「完整」,保護憲法的價值不被破棄,從此點來說,當年的黨外可是對於「中華民國憲法」有「天大的功勞」ㄟ!號稱「中華民國憲法」的維護者,可是一直在「破壞」「中華民國憲法」ㄟ!
第二點,「違不違法」當作據理力爭的點,不足以在「改造」的時代使用?基本上,我看不懂這一段,因為如果按照這個邏輯推下去,意思是說,凡是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的東西都是「違法」囉?那意思是,這位先生大概支持有部新憲法,因而才能在該基準架構上擁有「合法」的基礎?如果是,那恭喜台灣多了一位支持新憲法的人了。
然則及另如此,在現行尚未廢棄的憲法架構下,已經有「權利救濟」的管道,人民的權利得以救濟,因而無法「隨意」使用「體制」外的管道時,那麼,凡符合憲法及其價值的法律都必須要予以遵守,那麼也就不能說違法與否無關己事,如果這樣,當「國家」違法侵害人民的權利的時候,而「你」不能「依法據理力爭」,那麼請問你要「依什麼」「向法院」爭取權利呢?
第三點,「只有把這類的事一概抹平為價值觀的鬥爭,才有辦法在立足點上毫不裡虧的去爭取」看完這句話,基本上開始懷疑,這位先生是不是台灣人,「價值觀」的「鬥爭」這個詞彙好像是中國人使用的吧!在台灣的教育中,我們常常會說「情理法」,先講情再講理再講法,也因為只有教這個,而沒有告訴大家其他的輔助條件,因此,大家對法的認識率很低,也不願意去理解,總認為,「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按照今天的狀況,高道德標準的人大概沒有幾個人了,因為很多「不守法」的人真的是「一點道德都沒有」了,不知道,這位先生有沒有「闖過紅燈」,如果有,那麼你可是「沒有道德」的人喔!(不知道那位公務員存款四千萬的人有沒有做過「高道德標準」的「違法」行為呢?)也因為沒有其他的輔助條件,因此,大家的「理」都不一樣,請問,是尊照誰的理呢?在「你我都沒有理虧」的狀況下,大家都很「據理力爭」,這個社會是絕對不會「和諧」的。只有通過立法者在「人與人之間的權利」劃分界線,而人們遵守這條界線,才有可能使整個社會有秩序。
第四點,「就是拳頭大的講話聲音大,不然是要怎樣。別在拿違不違法來說嘴了」,我再度懷疑這位先生是「中國人」,台灣人好像比較常用「藉口」而少用「說嘴」這個詞吧!很多人都有這樣的想法,然而我看不出來,「號稱」「文明古國」的「正統」繼承人,怎麼會有這麼「野蠻」的想法,凡是只要依「拳頭」就可以解決?那我們來請市政府「違法」取得這位先生的土地,請這位先生「用拳頭」去「爭取」你的權利吧!
Posted by 德國豬 at 2006年07月25日 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