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14,2007

馬的咧!貪污嫌犯可以憤而選總統?(附全案起訴書)


自由時報 2007 2 14

「11176227」,這個數字是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上明載被告馬英九的「犯罪事實」,起訴書寫著,「馬英九詐領特別費總計一千一百一十七萬六千二百二十七元」。

特別費是公款,公款納入私人口袋,就涉及貪污罪,從檢察官的起訴書內容來看,馬英九的犯罪事實及證據,彰彰明甚,因此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至於馬英九辯稱自己沒「犯意」、堅稱「清白」,但檢察官調查證據後,在起訴書上認定特別費須以「公務實際支出」為必要,馬英九「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將公款納為己有!


這「11176227」的數字,如鋼鐵所鑄,雖冷硬但十分明確,經檢察官認定為「貪污所得」,可說是一個恥辱的印記,將永遠跟著馬英九,他所謂不沾鍋、自稱清廉,都已被這個鋼鐵數字完全擊毀,馬英九神話更破滅無遺。

當然,起訴並不代表一定有罪,馬因貪污罪被起訴後,仍要法院三審才能定讞,他應勇於面對司法,不過,他卻以宣布參選總統做為因應,根本視司法於無物!

記得檢方起訴國務機要費案時,把陳水扁總統列為涉貪污罪嫌的「共同正犯」,馬英九立即逼陳總統下台,於今,馬英九自己就是涉貪污罪的「正犯」,卻宣布參選總統,涉貪污罪不能當總統卻可參選總統,這是什麼樣錯亂的邏輯!

轉載自:自由時報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起訴書


Posted by at 樂多Roodo! │08:31 │回應(0)引用(5)新聞評論
樂多分類:新聞評論 工具:加入樂多書籤編輯本文
Ads by Roodo!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2723043
引用列表:
由起訴馬英九看檢調的雙重標準 作者:酥餅 (出處)
不夠格做中國黨主席的人卻夠格做台灣總統?【妙子的故鄉翦影】 at February 14,2007 09:36
自由時報 2007 2 14 「11176227」,這個數字是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上明載被告馬英九的「犯罪事實」,起訴
馬英九被起訴等於司法公正....嗎?【八拉八拉的BLOG】 at February 14,2007 13:29
國民黨主席馬英
以總統大選當護身符?【台灣英社 UKFS】 at February 14,2007 18:08
個人過去曾為文稱讚某位人稱「阿達」的資深媒體(新聞評論)主持人針對親民黨所提出的「兩岸和平促進法」,評論其根本是
噹!泛藍的「諸」多頭腦竟然比一個「阿達」還不如【妙子的故鄉翦影】 at February 14,2007 23:58
在沒向社會大眾道歉的前提下模糊一個犯罪的事實。選總統?有沒有搞錯呀!
馬先生你也太看不起知識份子了【茉霓管區:從南美洲看世界】 at February 15,2007 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