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9,2009

圖解「郭冠英」的言論自由

之前用「人民是政府的頭家」來解釋郭冠英的言論自由,邏輯上覺得有點卡卡(還好右元帥也用了類似的解釋,不是只有我才會「卡」住)。今天才想透,果然選舉語言只能當選舉語言(就像633不能當飯吃),要分析現實中的運作邏輯,還是「在商言商」的比較清楚乾脆。

 

用說的太辛苦,直接圖解比較快:

 

(點這裡看大圖)


丟掉「人民是政府的頭家」這項假定,比較貼近現實的描述應該是消費者向K牌企業一次購買了四年的服務,而企業僱主向下聘用了許多員工來為消費者提供服務。從責任歸屬來看三角關係是:企業僱主(企業負責人)向消費者負責、僱員向企業僱主負責、但消費者只為自己負責 (我支付了相當價格之後,是否買到了我「想要」的商品?)。從支配關係來看三角關係則為:消費者支配企業僱主(我可以購買另一家企業所提供的服務)僱主支配僱員(支付薪水、決定陞遷)僱員支配消費者(若僱員怠工,消費者只能得到不合格的服務,但消費者無法直接「命令」僱員為他提供服務)


為什麼談論郭冠英的言論自由,要先用三角關係圖解呢?因為要談論「自由」之前,要先釐清脈絡中的「支配」關係。否則你談老半天的「自由」,都只是在概念層次上打嘴砲而已。

 

簡單定義一下「言論自由」:我希望能自由地發表意見,不受外來勢力的限制或懲罰。

 

問題很清楚了,要談郭冠英的言論自由,首先就要先還原到誰對郭冠英的言論自由有支配能力?再講白話一點,當郭冠英說「錯/實」話之後,誰有足夠的權力去限制或懲罰郭冠英?

 

都幫把大家把小抄放到手上了,還需要我大聲地唸出答案嗎?

 

當然,我知道,我知道,有人一定會爭論說,要不是那群民進黨、台獨人士、本省人……對馬英九為首的政府施加壓力,馬英九也不需要去限制郭冠英的言論自由呀?

 

Ok! 我們把情境轉換一下,今天你去百貨公司消費,被一個專櫃小姐嗆聲說:「你這個G8客人(來自八大工業國組織的客人),小心我老表混黑道的,改天到府上拜訪你!」(范蘭欽血洗鬼島/台灣言論)你聽了心裡很不舒服,找百貨公司主管投訴,強調「如果你們公司負責人不出來道歉、該名專櫃小姐不離職,我就不再到你們公司消費!」請問這名消費者侵害了專櫃小姐的言論自由了嗎?

 

其實我比較希望能看到,企業僱主可以「勇敢」地悍衛僱員們的言論自由。百貨公司主管可以義正辭嚴地向消費者解釋說:「是呀!這名專櫃小姐羞辱了你,但那是她的言論自由。我知道損失你這名消費者很可惜,但身為主管,我誓死捍衛她的言論自由。」

 

我知道很多人不喜歡動頭腦,解釋到這裡,還是會有很多人腦袋一片混沌。再說簡單一點:當僱員表達了不利消費者的言論之後,消費者「沒有能力」去限制或懲罰僱員。請把「沒有能力」劃重點!只要公司主管堅持繼續聘用這名僱員,消費者絕對絕對「沒有能力」去限制或懲罰僱員的言論自由。消費者「有能力」去限制或懲罰的對象是企業整體,針對的是企業負責人。只要這家企業想要繼續爭取消費者的惠顧,就有必要去照顧消費者的「感受」。但如果企業比較「尊重」僱員的言論自由,覺得不作這筆生意也無謂,消費者的意見也只是「意見」而已,並不具備絕對的支配力。換句話說,有能力犧牲掉僱員言論自由的絕非消費者,而是基於生意考量的企業僱主。

 

別忘了消費者的言論自由!當消費者自覺到侮辱,他當然有向公司主管表達「公司負責人應該出來道歉」、「該名僱員小姐不適任」、「未得到合理答覆前,不願再消費」的言論自由。且相對僱員的仇恨、侮辱、恐嚇的言論,消費者表達不滿情緒的言論自由更應該放在優先地位考慮。不能因為僱員被解聘了,撈到一個受害者的地位,就反過來指控消費者是加害者。

 

看到阿潑的這篇文章,多談一些匿名的問題。郭冠英是以匿名發表這一系列文章,但網友是否有權利藉由網路上已公開的資料去比對出范蘭欽的真實身份,而進一步侵害郭冠英的「言論自由」?我覺得這裡的概念有點混淆。是的!固然網路的匿名性讓我們享受更多的「言論自由」,但匿名而來的「言論自由」和我前面討論到的那種「應該」受到保障的「言論自由」本質上有所不同。匿名而來的「言論自由」其實不是一種「自由」,它是有意識地知覺到以真實身份發表同樣言論,個人生活將受到侵犯,所採取的一種「策略」。但我們在法律上、政治上討論或者郭冠英正在爭取的並不是這種偷偷摸摸的「策略」,而是光明正大受到保障、不受限制與懲罰的「自由」。在匿名性底下的「自由」,就法律詞彙來說,比較接近概念的應該是「隱私」。

 

從言論自由的角度而看,網友也同樣享有藉由網路上已公開的資料去比對、並推論出「郭冠英就是范蘭欽」的言論自由。但這裡是不是構成對個人隱私的侵犯,那是另外方向的提問。我知道這裡「隱私」與「自由」的定義區分,還有很大的糢糊空間,不過歡迎提出討論。

 

有些問題還是存在「標準一致性」上。四年前阿扁指控連宋「柔性政變」的官司敗訴,判決理由即認為總統作為公務員,不得主張言論自由。如果今天有人要幫郭冠英要主張言論自由,那麼就必須解釋為什麼那時候的阿扁沒有言論自由。如果有人要為郭冠英主張隱私侵害,那麼就必須解釋為什麼這十年陳幸妤每天必須忍受媒體的隱私侵害。我並不是主張怨怨相報,只是當你感覺受到傷害的時候,請回頭想想,自己是否曾經將十倍百倍的傷害加諸他人身上?如果你覺得自己應當得到補償,那麼你又準備好了怎麼去補償那些你曾經傷害過的人?

 

沒錯!我現在也正享受著網路匿名的策略性自由。並可以期待的,有一天也終將為了這些冷言冷語而得到「報應」,只是不知道以何種形式。

 

我還真的蠻期待能有一個勇腳的馬英九,跳出來為郭冠英主張言論自由!大聲地說出,我就是不屑你們的選票,也要悍衛郭冠英的言論自由。


如果今天某家知名企業,高層主管一遇到意見衡突就先躲起來,放任底下的員工、員工眷屬、協力廠商……隔空與消費者喊話對幹。那也蠻算是「企管課上的經典案例」了!不過很遺憾的,台灣的民主政治向來就是用這類「經典案例」來維持它的「正常」運作。

 

至於我們這些小老百姓,馬先生就麻煩你「苦民所苦」一下,我們為了失業率已經夠煩惱了,就不要再拿郭冠英的言論自由問題來煩我們了。畢竟我們又「管」不動郭冠英,只有你才掌握了對郭冠英的生死大權呀!

 



Posted by solibizi at 樂多Roodo! │04:45 │回應(10)引用(1)不道德
樂多分類:新聞評論 工具:編輯本文
Ads by Roodo!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8598375
引用列表:
郭冠英23日在接受中天新聞專訪時,承認他就是「范蘭欽」,並說那些文章是很了不起的概念,是屬言論自由(公然為敵國說話是言論自由?那高中生向馬嗆聲卻被抓入警局捺指紋作筆錄,怎沒言論自由!?)。何況,郭冠英的文章涉及「鼓動仇恨」或「煽惑種族屠殺」,稱台灣為「鬼島」,台灣人是「台巴子」、「倭寇」 ,自稱中國人,鼓動中國用暴力宰殺、降服台灣人,要中國應在台灣實行鎮反、肅反等血腥大屠殺...。如此一個領台灣薪水卻公然為中國喉舌的中國官員,馬政府為何一開始就包疪他?郭冠英和周美青是舊識相交二十年,郭的文章是不是代表那些
郭冠英說:「鼓動仇恨」和「煽惑種族屠殺」是了不起的概念【尋找夢想的天空】 at March 30,2009 10:50
回應文章
大推!
Posted by 黑手黨 at March 29,2009 15:18

寫的好!

這個角度是一個相當不錯的切入點,可以提供另一種清晰的事件說明。

不過,這個角度著重在言論自由的分析。我的文章則是從另一個角度去表達:郭冠英的言論,事實上並非是言論自由的範疇,而是一種犯罪。
Posted by Tiat at March 29,2009 18:01
謝謝您的到訪,您的文章我覺得許多觀點很有趣,不過我想郭冠英事件涉及的法律問題非常的多,郭冠英涉及的不是言論自由的問題,我與下面一個大大想的是一樣的,是犯罪問題!
當然我的譯稿著墨不深,不過我正在構思,如果完成,再向您討教,謝謝!
Posted by 段正明 at March 30,2009 00:19

您好:
很不一樣的切入觀點...
言論自由還是可以受法律限制...憲法23條已經有規定
刑法上對於公然侮辱的言論...也是處罰的

郭才子有無言論自由...公務員有無言論自由??當然有...應該這樣說抽象言論自由權利是有的...
當然是他的具體地行使言論自由權利倘已逾越受法律保護的界限...就可能構成犯罪..或違反公務員相關法規時..也發生行政法上責任..
Posted by YSL at March 30,2009 10:16

黑手黨:  

謝謝您的鼓勵。


Tiat、段正明 與 YSL:

三個都共同提到了法律的問題,原諒我就一併回應了。

不從法律上討論郭冠英的事件,最大的原因是我是法律上的門外漢。法律方面還是希望由專業人士來提供嚴謹的討論。


不過,連最基本的無罪推定原則,就可以讓人有大打糢糊仗的空間,也讓我對台灣現在的環境是否有能力進行公正、公開的專業討論感到質疑。

藉由日常生活情境來比附,主要還是考慮一般大眾的理解。另方面郭冠英目前已經發生的是「行政處分」,而刑法上的處分還未發生。避免郭冠英藉由「受迫害者」形象,落實對話群眾「暴民」、「加害者」的罪名(郭冠英在接受中天專訪,不斷稱呼抗議民眾為暴民),我覺得有必要先就郭冠英為什麼應該接受行政處分這部分,作一種日常生活情境式的解釋。

出自我不專業的想像:法律是藉由公正的第三者進行仲裁。而我對「公正第三者」的假定一向保持高度的質疑,這也是我在文中刻意與法律解釋保持距離的原因。

從現實的權力結構關係來解析,我想透露的一點是:行為能力與言論權的不一致性。通常我們需要保有言論自由,是因為我們缺乏「直接指揮」對方的權力,所以需要言論自由來「發聲」,讓不受指揮的一方「聽到」我們的需求。這是民主政治運作的潛規則之一。

這種不一致性出現在很多方面:四年一次的選舉,選民在期間無法對政府發揮直接監督的權力,所以民眾仍需保有言論權。在事務官不對民眾負責,只對政務官負責的結構中,民眾需保有言論權作為救濟。

最恐怖的情境莫過於「行為能力與言論權的一致性」,只有集權統治才會有「我叫你作什麼就作什麼,而且不准你有任何反對意見」。在郭冠英身上看得見古老集權思想的鬼魅。

更甚於族群歧視,我恐懼的是集權。這也是我為文的原因。
Posted by solibizi at March 30,2009 14:13
私密回應
Posted at March 31,2009 08:52

其實我覺得就結論來說,並沒有這麼大的分別ㄝ。

你說:
「更甚於族群歧視,我恐懼的是集權。」

郭冠英說的那些東西,不就是集權/極權者最常幹的事嗎?種族歧視往往就是他們的思想內容啊。
Posted by Tiat at March 31,2009 18:43

給匿名的r

我的見解與你相同,只是要和一般人解釋什麼是公務人員不適任很累,拗來拗去最後又是迷糊仗。所以我才用另一種方式來解釋。

蠻歡迎你來留言的,第一次來不用害羞,地方小,請隨便坐 :D



給 Tiat

沒錯,是同一個問題。種族歧視是手段或方式,集權統治是他們隱藏起來的目的。
Posted by solibizi at April 1,2009 09:51

版主,您好

針對言論自由的部分,我個人有一篇文章發表在新社會智庫,請參照
http://blog.roodo.com/duanchengmin

關於立法趨勢的部分,則可能另外為文,期待與您有進一步的討論,原則上集權的說法,站在政治的思考點我是不反對的!

謝謝,從您這篇文章我也獲益不少!

段正明敬上
Posted by 段正明 at April 17,2009 14:32

謝謝你的文章!

對這類法律條文我一向苦手哇! orz

還好有你的解釋,我才知道原來在懲誡郭冠英的程序中,原來還有這個大紕漏!

不過我對於引用「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來說明郭冠英違法,感覺上還是怪怪的。畢竟那是民國42年制定的法律,而且擴及對與預備陰謀犯處罰。就我的直覺上,似乎不應該直接適用於台灣現況。

我對法律的態度,比較傾向保守或者說「恐懼」。能用非法律(或者說是刑法)途徑進行調解或規範的嘗試,就儘可能不要動用到作為最後界線的法律。所以我會覺得,不能用行政上處罰,來處理郭冠英一事,而搞到法律層次,是一件很糟糕的事。這就等於把政治上的無能(主政者無法對民意直接負責),卸責到要法律為其背書。

不過還是很感謝能與不同領域的朋友討論,我為文的風格一向嘻笑怒罵。你那麼客氣,我反而會覺得不好意思。:p

我還蠻期待能從修法或立法的角度,重新開啟社會大眾對言論自由的重視與討論。

一點小小意見分享。
Posted by 簑犁 at April 18,2009 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