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6,2005
瑞智案的法律想法
看到瑞智案件,你有什麼想法?簡單的引用案件事實,提供一些想法。由瑞智案看更深入的概念分析,希望給讀者一些新的感覺嚕。
新聞報導深入探討:以下新聞內容摘自http://tw.news.yahoo.com/050527/4/1vtm1.html
上市公司瑞智傳出掏空、財報不實,導致公司股價跌停深鎖,母公司聲寶股價也同步躺平。瑞智總經理「李文進」強調,瑞智因為是台灣上市公司,所以必須受到投資大陸40%上限的限制,因此透過基金投資的方式,規避直接投資的上限,行政決策流程雖然有瑕疵,卻是為了讓瑞智可以在去年認列投資收益。
內容探討:
看到這樣的新聞,請問你會想到什麼?你會覺得這樣的方式處理是正確的嗎?即使其所言為真。
從董事責任的方式分析,我們可以從兩個角度分析這個說法:
第一、董事責任的範圍:
董事應該對誰負責?美國法上討論董事責任甚至有必須對於社會公益、國民多數利益做出考量,亦即董事在下決斷時,必須要考量整體的社會價值觀或者是必須背負社會責任,例如董事可能必須要考量整體通貨膨脹,故而對於產品價格上做出調整。甚至是公司是否應該做出慈善捐款等的想法。由此點加以立論,該公司董事長是否在做決斷時,只想到自己公司的利益而沒有想到其他公益、社會價值、甚至立法意旨背後的社會觀念呢?此點提供大家思考。
第二、董事可以從事違法行為嗎?即使對公司有利?
另外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我們應該容許公司從事違法行為,即使是對股東有利嗎?舉例言之,若某A客運公司調查發現,如果在某路段超速駕駛,但是超速駕駛後,假設可以獲取更多載客量,將此時可得的收益扣除繳交的罰單費用,對股東而言仍屬,大幅增加收入,我們應該容許公司採取讓旗下的司機均超速駕駛嗎?
換句話說,我們應該容許在遵守法律的層面採取「成本-利益」的考量方式而讓公司選擇性的遵守法律嗎?再舉一例,例如B公司要到Z國進行投資,但當地制度落後,必須要對當地政府官員進行賄賂,方可方便公司在當地的商業活動進行順利,此時縱使我們可以接近確信因為賄賂而導致的商業利益,會高於賄賂的款項,此時我們應該容許董事批准賄賂費用一筆嗎?
而如果這種選擇性遵守法律的結果,確實地導致了公司獲利,我們應該容許股東向公司董事求償嗎?美國的American Law Institute Principl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 §2.01(b) Even if corporate profit and shareholder gain are not thereby enhanced, the corporation, in the conduct of its business: (1) Is obliged, to the same extent as a natural person, to ac within the boundaries set by law;乃有以上的規定,提供大家作為思考參考嚕。
上市公司瑞智傳出掏空、財報不實,導致公司股價跌停深鎖,母公司聲寶股價也同步躺平。瑞智總經理「李文進」強調,瑞智因為是台灣上市公司,所以必須受到投資大陸40%上限的限制,因此透過基金投資的方式,規避直接投資的上限,行政決策流程雖然有瑕疵,卻是為了讓瑞智可以在去年認列投資收益。
內容探討:
看到這樣的新聞,請問你會想到什麼?你會覺得這樣的方式處理是正確的嗎?即使其所言為真。
從董事責任的方式分析,我們可以從兩個角度分析這個說法:
第一、董事責任的範圍:
董事應該對誰負責?美國法上討論董事責任甚至有必須對於社會公益、國民多數利益做出考量,亦即董事在下決斷時,必須要考量整體的社會價值觀或者是必須背負社會責任,例如董事可能必須要考量整體通貨膨脹,故而對於產品價格上做出調整。甚至是公司是否應該做出慈善捐款等的想法。由此點加以立論,該公司董事長是否在做決斷時,只想到自己公司的利益而沒有想到其他公益、社會價值、甚至立法意旨背後的社會觀念呢?此點提供大家思考。
第二、董事可以從事違法行為嗎?即使對公司有利?
另外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我們應該容許公司從事違法行為,即使是對股東有利嗎?舉例言之,若某A客運公司調查發現,如果在某路段超速駕駛,但是超速駕駛後,假設可以獲取更多載客量,將此時可得的收益扣除繳交的罰單費用,對股東而言仍屬,大幅增加收入,我們應該容許公司採取讓旗下的司機均超速駕駛嗎?
換句話說,我們應該容許在遵守法律的層面採取「成本-利益」的考量方式而讓公司選擇性的遵守法律嗎?再舉一例,例如B公司要到Z國進行投資,但當地制度落後,必須要對當地政府官員進行賄賂,方可方便公司在當地的商業活動進行順利,此時縱使我們可以接近確信因為賄賂而導致的商業利益,會高於賄賂的款項,此時我們應該容許董事批准賄賂費用一筆嗎?
而如果這種選擇性遵守法律的結果,確實地導致了公司獲利,我們應該容許股東向公司董事求償嗎?美國的American Law Institute Principl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 §2.01(b) Even if corporate profit and shareholder gain are not thereby enhanced, the corporation, in the conduct of its business: (1) Is obliged, to the same extent as a natural person, to ac within the boundaries set by law;乃有以上的規定,提供大家作為思考參考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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