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19,2008

【轉貼】農村出事情

馬政府奢望兩岸協定用「中國市場」救經濟、卻沒讓台灣吃到甜頭,現在把腦筋又動到農村上,又要玩「富麗農村」那一套,將農村「強制整合+強制重劃+強制徵收」,最後讓農民「強制離農+強制離土+強制離家」。

現在經濟越來越惡化,公司、工廠紛紛裁員,離農到都市討生活的人至少還有一個「農村」可以回去、有田地勉強過活,如果這個行政院版本「農村再生條例草案」通過的話,那在都市失業的人、還有什麼地方可以回去?

(補充:關心農再條例對農村影響的朋友們已成立了「護土地‧反滅農」平台

12月16日收到音寧來信如下:

伙伴們

事情有點緊急,
想尋求大家的幫忙。

昨日我得知「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已在立法院一讀,
今日拿行政院版的草案一看,天啊
簡直是大悲劇。

瀏覽過一遍,
我目前看出的幾個問題,
一是讓土地變更可以變得很容易,
二、31條,農人的土地或建物,若「有礙整體景觀」,
主管單位得命令「改善」之,若不「改善」,
主管單位可以自行「改善」,
然後改善的錢由農人出。

完全是楊逵小說〈模範村〉一文中描寫的情形,
只不過小說的背景是日本殖民政府,
「改善」的也只是幾間「破屋」,
但依這法,可是可以為建設(蓋房子)之故,
大規模的「改善」農村土地及建物。

另外,強迫社區「整合」也是超可怕,
一個社區必須「整合」出一個團體,
提出單一(只能單一)一個計畫,
且有違「社區公約」,
就可以報請主管機關「勸導」、「處置」,
這簡直是迂迴的集權統治,
迂迴的讓黑道勢力在農村「再生」。

還有更多,
麻煩朋友們看看這法條,
想想看怎麼辦。

因為消息得知得太慢了,
昨日一審,除了暫保留法條條號:3、7、9、10、12~14、22~34、36~40外,其餘法條皆已通過。

明天還要繼續審。

我們至少要提出聲音。

拜託,謝謝。

音寧敬上

兩天後,12月18日林淑芬立委召開記者會,抨擊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

環境資訊中心的報導寫得很清楚,貼給大家參考:

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 恐強制離農、離土、離家


本報2008年12月18日台北訊,莫聞報導

農村再生條例真能提升農村?圖為嘉義民雄,鳳梨的故鄉。莫聞攝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本週密集審查行政院提交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該法案為馬英九兌現「愛台十二建設」農村再生計畫的重要法案,然多數條文侵害農民自主權益,爭議過大。至目前為止,委員會主席國民黨立委翁重鈞支持政院版本,但也採納民進黨立委李俊毅召開公聽會之提案。委員會今(18)日將持續審查。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全文42條,10月23日由行政院院會通過後提交立院審查。草案中原規劃1500億元農村再生基金,分10年改善農村和漁村風貌,遭在野黨抨擊意圖綁樁,然而,15日委員會審查時朝野立委仍加碼至2000億元。

目前,農委會水保局已於今年7月起在全省14個農村社區進行試辦規劃,未來將擴展至全省4,000個農漁村,號稱將「嘉惠」60萬農漁民。

馬英九與行政院均稱該法案有助於復興台灣的農漁村,其中多項條文看似納入「生活、生產、生態之三生一體」概念,揚棄過去偏重硬體建設的作法,且設計讓社區「由下而上」提出活化再生計畫;然而,卻有多項強制性條文,對農漁民權益損害甚大,引發爭議。

立委林淑芬與多位民間關心農業人士炮轟政院版本。陳誼芩攝林淑芬、田秋堇等民進黨立委直呼行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是「強制整合+強制重劃+強制徵收」=「強制離農+強制離土+強制離家」。

他們指出,該草案有重大缺失:(一)剝奪農民自由處分財產權;(二)架空現有法律,方便財團炒地皮;(三)讓有力人士最受惠;(四)農委會藉機擴權,台灣空間大浩劫;(五)製造地方衝突,派系操弄資源。

草案中第9條要求農村在地組織及團體應整合,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然地方團體如何「整合」、「互推」?此條文遭批評不切實際,徒助長地方糾紛。

農村景觀。攝影:公共電視陳忠峰草案第16條要求,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活化空間再利用。則遭抨擊恐有大開國有地開發的方便之門。

草案第26,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計畫時,可選定範圍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經選定之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3/5,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 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2/3之同意;不同意被劃入的私有地主,僅能選擇被徵收或價購。前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則認為,此項「農地整合」名詞,其實就是區段 徵收和土地重劃。

第27更規定,再生計畫不足的土地與工程費用,「由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率共同負擔,並按整備後評定地價,以範圍內之土地抵付」。換言之,被劃入整合型農地整備範圍的私人地主,還得自己買單附工程款。

宜蘭農村景觀。攝影:公共電視陳忠峰草案最具爭議性的31條:受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地主或屋主需限期改善,否則主觀機關可「逕行改善」,且所需費用得由所有權人負擔。

事實上,民進黨執政時期曾提出「農村改建條例」,設計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劉兆玄主掌政院後,則撤會原案,改提「農村再生條例」。

張景森抨擊,該草案形同讓農委會無限擴權。草案所涉及的範疇,包括農村規劃、土地活化利用、整合型農地整備(區段徵收和土地重劃)、公共基礎建設等,大都是內政部營建署的專業,部份涉及文建會、經濟部、交通部等的業務,卻變成由農委會業管,荒謬至極!

張景森還說,「鄉村」不等於「農村」,88%的非都市土地並非全是以農業發展為主,許多區域發展是以「非農業」為發展核心,例如製造業、手工業、觀 光服務業、漁業、文化創意產業等;農業人口也僅佔總人口的2%。草案第14條規定產業活化「其補助應以農業相關者為限」,對許多地區的發展完全沒幫助。

此外,草案第5條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設農村規劃發展署」,則違反非組織法規不得規範組織設置的規定。

【參考資料】
 行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草案
 國民黨版農村再生條例草案
 行政院版和國民黨版農村再生條例對照版
 張景森意見全文
 民進黨黨團意見
 民進黨執政時期的「農村改建條例草案」


Posted by skydaughter at 樂多Roodo! │12:33 │回應(2)引用(0)社會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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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農村,農業,農民,農村再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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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at December 22,2008 11:05

歡迎用力轉寄、轉貼,賣客氣!!
Posted by 豆腐魚 at December 24,2008 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