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4,2007
推翻「刑求的自白」 台灣司法才能走出威權殘餘
(前幾天寫了這篇文章,投稿自由時報言論廣場,試著突圍,希望關心台灣的讀者也能思考蘇案背後的司法問題,但還是失敗。我想,也許不夠「愛台灣」所以才沒獲刊吧!但還是貼上來,做為自己思考6/29蘇案判決的心得記錄。)
蘇案再審宣判那天,我和關心的朋友們來到高等法院。不同於四年前的「無罪判決」,這次法官的判決又回到原點,蘇建和三人被判「死刑」。這樣的結果,讓在場的我們都錯愕流淚,難過法官將「李昌鈺博士的科學鑑定」視為「臆測」,更意外「李昌鈺博士的科學鑑定」比不上「刑求的自白」。
檢警偵訊期間自白的取得問題,一直是這16年來蘇案審理的關鍵,然而,即使有監察院針對三人遭刑求的調查報告,蘇案歷經14次審判,檢察官仍未善盡義務與責任針對「蘇建和三人的自白經刑求而取得」進行調查,甚而法官多以這「刑求的自白」為主要證據,判定他們三人死刑。
如此以「刑求的自白」定人罪責的方式,有如戒嚴時期美麗島事件中被逮捕的黨外人士們,他們被迫接受疲勞審訊,在各式刑求的威逼下簽下自白書認罪,以為到法庭上可以再翻供,而美麗島大審時,辯護律師團也提出需對「黃信介被告八人自白的證據能力」加以調查,「如果被告的自白是出自刑求,而非自由意志,起訴所指當有失當,就毋須就犯罪事實辯論」,即使被告們都在法庭上陳述刑求的過程,但當時軍事法官所做的判決,還是以偵訊時的刑求自白為證據定罪。
沒有想到,類似的情節依然在這民主年代上演著,審理蘇案的法官仍根據1991年「刑求的自白」、判定三個人死刑。
只是這回,法官以「刑求的自白」為被害人伸張「正義」。從判決文中,法官使用「其手段之兇殘、心態惡毒,令人髮指慘死」、「具見彼等已泯滅人性,無絲毫可憫恕之處」等文句,可以體會到法官想為吳銘漢夫婦平反冤屈、伸張正義的用心。然而,司法除了「勿縱」、補償受害者的傷害外,司法還有「勿枉」的一面,依據證據法則、讓該負責的人負責的「勿枉勿縱」,才是人類設計「司法制度」解決社會紛爭的原始用意,而這也是民間團體這十幾年來透過蘇案、提出台灣司法需走出過去威權殘餘的願景。如同巴西藝術家Marcos Zacarides這幾天在濟南教會製作的裝置藝術「慎」,需以「審慎」的態度面對每個生命個體,即使要用司法對他人處以刑責,也應立足證據、審慎以對。如此走入民主的台灣也才能是一個落實「人權」的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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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
不知是否你當初為了投稿自由時報,這篇的篇幅顯得精簡,如果多加強人權論述的部分(約莫加個兩段),就可以投來台灣好生活報的「生命人權」單元了。
要試試嗎?要的話,把加強版和一張橫式照片(配文章的這張照片是你照的嗎?真好看,但我需要橫的)在本週內寄給我喔!
倒不是因為人權團體對蘇案的質疑都不對.
而是不管如何蘇案畢竟還是發生在警察位階的問題.
或許搜證不齊全,或者刑求取供...!
但是這些人權團體對侯寬仁偽造偵訊筆錄這種司法官位階的問題,
對司法官偽造公文書的問題,
對司法官枉法裁判的問題,
居然不聞不問!
馬案法官的勘驗筆錄已經出爐了,
與馬英九律師團所提出的,當初用來說服法官用的律師版筆錄大體一致,
卻與侯寬仁的原始版本大相逕庭!
而且據媒體報導....至少有四處關鍵處與證人原意相反,
擺明了侯寬仁就是做了一份與證人說辭完全相反的筆錄,
想要入人於罪!
結果我們的人權團體不聞不問,
人權團體打蘇建和案的狠勁到哪裡去了?
還是這些人權團體滿口子的人權只是政治鬥爭的工具?
(據我所知司法改革基金會就是綠色系的團體!)
國家的檢察官偽造偵訊筆錄是多麼嚴重的事情!
這不但跟楊宗緯一樣涉及偽造公文書,
而且還涉及刑法枉法裁判的刑責,
人權團體請你拿出你的格調來!
請拿出打蘇建和案的狠勁來!
還說打XX的狠勁?
那要不要說拿出對抗職業學生寫黑名單報告的狠勁阿!!
哈哈哈~~
這個笑話也不錯啦~
有笑點!!

花了近月來分析蘇案.發現除去情緒性字眼及憶測部份.
真的很難說法官有審判嚴重瑕疵之虞.可否請版主多給
一些證據及釋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