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31,2007
專心種我的論文樹
「二二八文化論壇」還在進行中,但心卻已開始進入寫論文的狀態,雖然離六月口考時間只剩105天,感覺有點是不可能的任務,但還是想好好衝刺、拼這學期畢業,因為不想讓自己的生命狀態陷在這種踏步的狀態。
接下來到七月底離校前,比較不會花時間在部落格、msn上,所以,如果有要聲援、請南方電子報協助的朋友們,請直接寄信到南方的信箱:
各式訊息請寄:south(a)esouth.org (a)為@
投稿文章請寄:editor(a)esouth.org (a)為@
在植樹節這天,開始專心種我的論文樹~~
(這篇文章會置頂到我寫完碩論、辦完離校手續為止)
July 4,2007
敬請加入連署!【平反蘇案‧終結司法專斷】連署書
蘇案平反行動大隊(人本教育基金會、民間司改會、台權會)
2007/7/4
過去「蘇案」歷審法官一直採用刑求而得的自白,判蘇建和等三人性侵和強盜殺人各兩個死刑。此次更審宣判,雖然法官明白指出性侵害部分「除被告三人之自白…並無其他積極證據…」,排除三人性侵害犯罪的部份,但是,同樣的邏輯如果適用,為什麼法官選擇對三人不利的自白部分,忽視三人初次在警訊矢口否認犯案的筆錄,也忽略真兇王文孝曾經在筆錄當中承認「一人犯案無其他共犯」的說法?
十六年來,檢察官一直緊抓著證據能力薄弱、內容相互矛盾,且得自刑求的自白一路求處三人死刑。此審法官則未善盡職責對人民交代清楚,同樣一份自白,為什麼只採對蘇建和等三人不利的部分?為什麼沒有其他補強證據就再次判死?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但是法官在判決書第43頁卻寫著:「(浴室毛髮)並非被告三人所有。足證被告清洗現場之供述實在,殺害被害人之自白亦係真實,只是跡證被清洗而已,不能執此反證被告未犯案」。法官根據不存在的證據來推定犯罪事實,充斥整份判決書。
對於國際刑事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提出的十八項新事證,肯定現場沒有多人犯案的跡象,重建的犯罪現場可以符合王文孝案發初供「一人犯案」情節的結論,卻被法官以「與王文孝、被告三人供述砍殺被害人之說法相左,不宜貿然採信」(第29,30頁)。科學鑑定與證據竟然被捏造出來的錯誤自白輕易推翻,讓一生只看證據說話的李昌鈺博士對此判決感到沈重、失望,他說:「假如三個人沒有殺人只是被刑訊招供,那良心跟公理在哪裡?」
我們不能接受這樣不負責任的司法,讓蘇建和等三人十六年來在生死之間徘徊,受盡折磨,也讓台灣人民對於司法失去信任。因此,蘇案平反行動大隊將持續爭取蘇案的平反,終結司法的不公,防止法官專斷。
我們在此提出下列四項訴求,請求社會各界連署支持,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平反蘇建和等三人的冤屈,還給他們清白與屬於他們的人生:
一、死刑案件應採最嚴謹的刑事訴訟程序,最高法院針對本案應舉行言詞辯論庭、公開審理。
二、法官應嚴守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法則,不得依高等法院違法認定的錯誤事實判決蘇建和等三人有罪。
三、為終結以刑求手段不當取供,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警訊時應強制律師在場。
四、為終結法官專斷,應儘速通過《法官法》,以建立法官評鑑與淘汰制度,確保司法公正性。
‧我支持「平反蘇案‧終結司法專斷」連署。請點選:我要連署。
‧我們團體支持「平反蘇案‧終結司法專斷」連署。請點選:我們要連署
※連署網頁:http://www.hsichih-trio.url.tw/index.php?load=read&id=11
推翻「刑求的自白」 台灣司法才能走出威權殘餘
(前幾天寫了這篇文章,投稿自由時報言論廣場,試著突圍,希望關心台灣的讀者也能思考蘇案背後的司法問題,但還是失敗。我想,也許不夠「愛台灣」所以才沒獲刊吧!但還是貼上來,做為自己思考6/29蘇案判決的心得記錄。)
蘇案再審宣判那天,我和關心的朋友們來到高等法院。不同於四年前的「無罪判決」,這次法官的判決又回到原點,蘇建和三人被判「死刑」。這樣的結果,讓在場的我們都錯愕流淚,難過法官將「李昌鈺博士的科學鑑定」視為「臆測」,更意外「李昌鈺博士的科學鑑定」比不上「刑求的自白」。
檢警偵訊期間自白的取得問題,一直是這16年來蘇案審理的關鍵,然而,即使有監察院針對三人遭刑求的調查報告,蘇案歷經14次審判,檢察官仍未善盡義務與責任針對「蘇建和三人的自白經刑求而取得」進行調查,甚而法官多以這「刑求的自白」為主要證據,判定他們三人死刑。
如此以「刑求的自白」定人罪責的方式,有如戒嚴時期美麗島事件中被逮捕的黨外人士們,他們被迫接受疲勞審訊,在各式刑求的威逼下簽下自白書認罪,以為到法庭上可以再翻供,而美麗島大審時,辯護律師團也提出需對「黃信介被告八人自白的證據能力」加以調查,「如果被告的自白是出自刑求,而非自由意志,起訴所指當有失當,就毋須就犯罪事實辯論」,即使被告們都在法庭上陳述刑求的過程,但當時軍事法官所做的判決,還是以偵訊時的刑求自白為證據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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