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2006

法治起義與江湖俠

江渚常談 ※總主筆:張景雲 2/4/2006 (東方日報)

80年代末期, 我在南洋商報供職時,曾發表一篇署名文章,題為《反對「政治解決」》,還記得后來在編輯會議上,這篇小東西被「有背景」的同事嗤之以鼻,不過這是小事,我這人既然向來對特殊人物(譬如身在報館心在政商)抱著「白眼看雞蟲」的態度,給人還以白眼也是很自然的事。我反對「政治解決」,因為身為現代民主國家的公民,我覺得我們必須對現有體制抱持尊重與信心,而所謂政治解決則是黑箱作業和檯底交易,是法外之法,是對現有體制的破壞。



那么我為何主張「回歸理順董事會主權的母題」,讓董教總通過內部協商解決紛爭呢?首先我認為讓董教總處理主權這個母題,一則可以一併解決董家教的內部矛盾,這包括各項經營權、所涉及的利益,以及校長收取回佣的問題;二則內部協商可與法治原則並行不悖,這就是說假如有任何家長和董事掌握到某個特定的有名有姓的校長貪污納賄的真憑實據,而要通過正常法律管道尋求公義,沒有人可以或有權力阻止他這么做。

我也覺得董教總若能把握這個時機,重新取得主動權,應該可以重振過去幾年來因內外交困而萎頓的威望;我們不必自欺欺人,應該承認董教總這塊華教金字招牌近年來已漸呈黯淡,在若干我不必明言的重大課題上的角色已被諸如校長職工會所(雖不至于被取代)邊緣化。董教總不是權力機構,它們對各項經營權紛爭只能提出基本的指南,每間華小內部的具體組織和安排林林總總,然而只要董教總的領導權威沒有損折,這樣一份指南也已足以帶動全國華小自行解決本身的內部矛盾,並從而杜絕校長抽佣的途徑。

當然我也已指出,華小董事會已非昔日由贊助人選舉產生的時代那樣相對的「單純」,董事會和家協成員素質良莠不齊,帶著隱議程進來的大有人在,因此監察工作只會更加複雜,這就是我說這種局面是伏禍之藪的原因。

華人大病是信法外有法

我因此認為主張讓董教總對主權和經營權進行內部協商,不會構成「政治解決」式的檯底交易或黑箱作業,董教總的協議不可能包含包庇涉弊校長的方案;遺憾的是我已隱隱然看到一些「法治斗士」已經對董教總的工作表示不滿意,似乎要另闢蹊徑。

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法律體系,我們從數月前「高等法庭有無權力檢討回教法庭的判決」之爭議中走出來,對此已有結論。一些聲討校長運動者帶著文件去警署報案,表面上是尊崇法律,然而這是在聲討大會上大肆破壞法治精神之后,這個動作就頗有「政治秀」的意味了。

無可諱言, 很多國人多年來擔憂官場官官相護,法律渠道跨出一步之后就行不得也,「這些建制都缺乏公信,其公正機制已經崩潰」;然而這是生活在一個名義上的民主國度(N o m i n a l Democracy)里必須付出的代價,那就是尋求實質的法治必須具有愚公移山的耐性與毅力,要能夠「屢敗屢戰」,直到泰山對你折腰點頭。(六、七年前,你會想像到人權委員會和警務調查委員會的成立嗎?)公民社會里的人有任何冤情和怨情,盡管去投報,就是別犬儒到模仿政客做「政治秀」。

華人社會的大病之一,是相信法外有法,是相信江湖俠義(武俠小說的遺毒);中國古早帝制時代,各類非人、邊緣人、另類人,或許還有前朝孤臣孽子,尋求在帝力之外另建一個自由天地,無論是梁山泊或首陽山,那是逼上梁山,情有可原,然而這跟今天的政治生活前提大相逕庭,我們的法治起義之士會鼓吹走這條路嗎?既要遵循講求既定程序手段的法治,又要法外起義,這不是矛盾嗎?(法治起義是謂contradiction in terms。)

在聲討校長群眾大會上,針對校長收取回佣問題都說了什么話,如果不是「法外有法」的話?假設九百九十九個校長都涉貪,只有一名清廉,在聲討大會上這孤零零的校長也已被判guilty by a s s o c i a t i o n;為了保護這位校長,我們也都應該反對這種粗野的「寧可殺錯,不可放過」的曹操邏輯。如果有一天有人果真帶著確鑿的校長貪污証據向反貪污局投報,那也只証明了我的說法,有人在做完了破壞法治的事之后,才來補走法治的路。


Posted by yam_sksen6912 at 樂多Roodo! │01:28 │回應(0)引用(0)網路經典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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