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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10,2008

[總質詢]總質詢劉院長兆玄--二氧化碳減量部份


總質詢 減碳議題 質詢稿

一、減碳不能只要人民打拼省小條,政府企業開大條,劉院長有沒有魄力從企業身上開始力行減碳?


1. 全球發電廠排放CO2總量,台灣就在前十名占兩名!
台灣發電廠CO2排放量佔全球之冠,根據科學界知名的"自然"雜誌報導,全球火力電廠CO2排放最多前十名, 臺灣名列第一及第六! 分別是台中火力電廠(超過0.37億噸), 及台塑麥寮電廠(0.29億噸)!
台塑大煉鋼廠開發案環評若通過,每年增加的碳排放量將高達一千五百萬噸,等於一千萬人全年蔬食才能抵銷,也等於一千萬人家裡一年不用電、不開瓦斯的減碳量。台灣現在二氧化碳排放量,工業部門佔60%,光是台塑集團就佔了全部的27%!以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的報告,未來五年核准的重大建設,石化業的台塑六輕「第四期計畫」就增加286萬公噸,鋼鐵業的中龍鋼鐵廠第二期、義聯煉鋼廠以及台塑煉鋼廠新建計畫,就將增加約4022萬公噸,就再增加全國總量近兩成。
因此,劉院長,我們到底可不可以看到新政府有減碳的決心?馬總統不要只帶頭脫西裝、爬樓梯、吃便當,這些都效果有限影響不足,有決心的話就把破壞環境的煉鋼廠開發案停止下來!「人民打拼省小條,政府企業開大條」,節能減碳秀難道只是表面功夫?劉院長,你有實施減碳的決心嗎?你是否願意承諾停止開發開發台塑煉鋼廠和國光石化園區?


2.馬英九認為要在平地種樹減碳,所以你們的土地政策是要平地種樹,高山種田嗎?
馬英九政見中有「8年內在平地造林6萬公頃,每公頃每年補助12萬元」,但單靠平地造林,真的可以解決台灣的二氧化碳排放問題嗎?台塑大煉鋼廠一年排放1450萬噸的二氧化碳,要種4、50萬公頃的樹才夠。六萬公頃平地造林一年頂多減少60萬公噸二氧化碳,僅達去年二氧化碳總量不到0.25%。另外,只推動平地造林,而目前縱容利益團體濫墾、濫建的山地,才是更需要水土保持的地區!重在平地是因為山區要留給財團開發嗎?這樣的政策是不是為了方便施行、阻力比較小?


3.馬英九在政見中承諾減碳期程,劉院長有沒有在溫室氣體減量法中訂定明確期程的魄力?
馬英九競選期間承諾了具體減碳目標,在出席NGO會議的時候也再次提及此一目標,分別是「於2016年至2020年間回到2008年排放量;於2025年回到2000年排放量;於2050年回到2000年排放量的50%,作為減量目標」,有具體目標是值得稱許,但是仔細一看這些目標年限早就都遠遠超過馬英九四年的任期!
並且,國民黨的行政院和立院黨團其實並未在溫室氣體減量法支持訂定期程與目標。而台塑集團占了超過全國四分之一的碳排放量,卻是馬在當選後積極「請益」的對象,人民正盯著台塑鋼鐵等指標個案,觀察馬到底有沒有一貫的施政決心!馬英九說要產業永續,要「能源、資源限制的永續產業政策與整合式污染管制」,可見對於產業的破壞與污染有所警惕,但是政見當中只有說要加速訂定「溫室氣體減量法」,之前溫室氣體減量法爭議已久,現在最缺少的就是在法律中明確訂立減碳期程的決心!那劉院長有沒有辦法承諾在「溫室氣體減量法」中明確訂出減碳起始年與目標年限?有沒有魄力採取有償配售而不是無償核配?


4.碳交易,誰得利?種樹前進中國,污染碳留台灣?
台灣一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一年達二點六到二點八億公噸,未來如果台塑大煉鋼廠及八輕通過環評,兩大開發案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就佔全年的六成六,種六萬公頃樹充其量只能減少台灣二氧化碳年排放量的百分之零點二五,如果要降低一個台灣的碳排放量,拿四個台灣來種樹都嫌不夠。
台塑集團正在進行兩大開發案大煉鋼廠及八輕的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據報導,中國大陸將提供二十萬頃土地讓台塑種樹,沈世宏認為,這是兼顧工業與環保的好方法。劉院長,這難道不是「種樹前進中國,污染碳留台灣」嗎?沈署長認為,高碳產業可過國際間的碳交易平台,到國外種樹平衡碳排放量,因為二氧化碳排放到空氣中,風吹一吹就到處移植動,所造成的溫室氣體暖化是全球性的問題,所以不論把樹種在哪裡,對地球都有好處。
劉院長,台塑煉鋼廠的汙染不是只有二氧化碳,還有其他很多周邊的汙染!台塑所排放污染物對人體造成的健康風險,根據環評指出都已經超過可接受標準!戴奧辛、重金屬污染到食物污染到水污染到鴨蛋,這些都不是用種樹在國外可以解決的!
再者,台灣不是京都議定書附件一國家,我們並沒有參與到碳交易的國際市場,並無法參予到國際探交易平台,倘若透過在中國種樹以參與國際平台,勢必會衍生許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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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質詢]總質詢劉院長兆玄--國土復育部份

總質詢   國土復育
 

一、國土復育條例停止實施-是馬英九劉兆玄政治跳票還是放任黨籍立委?


1.政見中大談國土復育,事實上停止國土復育條例,院長你能承諾恢復嗎?
馬總統環境政見第一項就提出要「進行台灣國土復育總體檢,落實中長程的國土規劃」,院長你一上任五大施政第四項是要「追求公義新社會」,裡面提到「四、永續環境,推動國土復育」,然而實際上的情況是國民黨籍立委提案停止執行「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本席提案要求否決此一提案,國民黨籍立委竟再度反對,導致此案擱置!

院長,你覺得國土復育計畫是否應該恢復實施?你政見中有「推動國土(國土計畫、國土復育、海岸保護、地質保育)立法及環境信託法規與配套措施」,跟國民黨籍立委意見可能有很大的相左,這個政見會不會跳票?
2.馬總統說高山要「不蓋千里步道以外道路」,交通部長說要「復修中橫」,哪一個才是真的?
馬總統5月31日出席「全國NGOs環境會議」時,做出要落實政見中「高山不蓋千里步道以外道路」的宣示,但是交通部次長游芳來卻在前一天說「會落實馬總統政見,儘速讓中橫搶通」,到底哪個才是真正的馬英九?這是不是一個有政策矛盾的團隊?希望馬總統不要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總統必須有全盤的遠見與擔當,不能做想要兩面討好的牆頭草!


3.國土復育進度緩慢,院長你覺得你任內要完成多少進度?
根據林務局的統計顯示,國土保育範圍內現有的超限利用、濫墾、濫建面積達10,096公頃,從95年執行限期拆除、廢耕、自願返還計畫至97年3月為止,共執行了756.1408公頃,如果按照這樣的進度,預計要花30年才能執行完畢;另外,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面積達81,727.9239公頃,目前只收回了1,400公頃,依照這個速度要花上131年才能完成回收,遠超一個世紀之久。
院長,要是沒有了國土復育條例,這樣的回收不知道要到什麼時候才能執行完畢!你是不是有責任要恢復國土復育條例?你政見裡面有「勤查重罰國土違法使用情況」,勤是要多勤,一年應該要檢舉幾件?你能不能承諾在你任內提高回收率,完成百分之多少?


二、您政見中說要落實環評,現在就有一個違反國土復育條例的阿里山三合一BOT案,部長你有沒有魄力立刻停止!

1.阿里山三合一BOT案就要開始營運,環評未過又違反國土復育條例的政策,劉院長你有沒有魄力立刻停止?
你政見中提到研訂「國家永續發展法」,落實執行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定期邀請相關機關、學者、非政府組織與民眾召開環保共識會議。
部長,現在阿里山三合一BOT案首先就違反了你承諾要做到的「國土復育」,因為阿里山森林遊樂區海拔超過2000公尺,依照的「海拔1500公尺以上禁止開發」的國土復育方案,阿里山森林遊樂區內根本不能再有開發行為。
第二,目前宏都建設根據合約,宏都可以經營阿里山鐵路卅三年,同時取得北門車站與沼平車站鄰近鐵路所屬土地的開發權,依照上述這樣的高度已處在環境敏感區,應當要進行環評才可以開始運作,但是目前環評根本還沒有通過,下個月卻就要開始營運!

因此,這是錯誤的政策應該要立刻停止實行,院長你有沒有這樣的魄力?要是沒有,表示你洋洋灑灑開出來的環境政見已經立刻跳票!

2.不能讓財團開發引導施政,對於BOT案環評應該要嚴格把關!
部長,你的環境政策當中提到相當多項規劃,還說要實施「國土總體檢」,問題是體檢了以後,然後呢?
部長,很多重大開發環評都受到很大壓力因而可以「有條件開發」,這樣下來根本就失去了環評的真正功效與意義!台東杉原「美麗灣渡假村」遭檢舉未經環評即違法施工,距離潮汐線50公尺的鬆軟沙灘,未通過環評下,主體工程施工逾一年,施工後砍除保安林,還將工程廢土棄置,遇雨就沖刷入海,使海底珍貴珊瑚礁覆上一層爛泥。其他還有很多環評遭到壓力強迫過關的例子!
部長,你能不能承諾任內的所有重大開發,確實尊重環評的專業與自主?之前蘇花高的案子在環保署主導下在環評中硬要強力過關,現在留給新政府決定,原有的環評疑點重重,愛台十二建設裡面有提到蘇花高,院長你已經確定要蓋了嗎?

2.愛台12建設,是大建設還是大破壞?
綜觀愛台十二項建設,有許多建設看起來就像給各地方的「政策買票」,例如高雄自由貿易及生態港、台中亞太海空運籌中心、桃園航空城,以及遍佈各區域的產業創新走廊,到處都是科學園區,卻沒有先提出上位的國土規劃政策為何,是不是又將政見當中的「國土復育」視為無物?
「愛台十二建設要環評」是當天環境NGO會議與會人士的共同心願,這一大本洋洋灑灑的支票若要全部兌現,勢必引發台灣環境的災難。馬英九政見當中提到「具爭議性的環境與發展議題,落實聽證制度,使台灣有限資源的使用及產業政策,符合環境正義」,劉院長你也知道我們資源有限就更不應該隨便花用,現在以上的議題都很爭議,劉院長你可以承諾愛台十二建設都要經過政策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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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23,2008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邱主任委員義仁、行政院衛生署侯署長勝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蘇主任委員嘉全專案報告「如何為民眾的食品衛生安全把關」,並備質詢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邱主任委員義仁、行政院衛生署侯署長勝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蘇主任委員嘉全專案報告「如何為民眾的食品衛生安全把關」,並備質詢。

※請衛生署副署長:

一、中國黑心食品將鑽法律漏洞大舉來台?

1.根據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四條,產品經查驗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者
,始得輸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查驗:

一、產品經互惠免驗優待出品國政府發給檢驗合格證明而輸入者。

二、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者。

三、輸入非銷售之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等,其金額或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免驗規定者,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免驗者。

2.請問副署長,馬蕭在選舉期間的競選政見,就是「兩岸共同市場」,若在322之後,我們觀察到,兩岸開放的速度和幅度,可能會超乎想像,未來若真開放兩岸共同市場,中國食品是不是符合「一、產品經互惠免驗優待出品國政府發給檢驗合格證明而輸入者。」得免查驗?衛生署又是怎樣看待免查驗中國食品?

3.目前中國食品已經造成世界各國莫大恐慌,舉例致癌大米、雙氧水魚翅、進口奶粉被污染和亞硝酸鹽超標、瘦肉精、毛髮醬油、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使龐大數量的國內外消費者安全權益受到了極大傷害,台灣卻將大反其道而行,若進口中國食品不需經過查驗,將對國人健康產生莫大影響。

二、對黑心食品的管理機制是什麼?

1.台灣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係架構在食品衛生管理法為基準之下,依食品供應鏈之原料生產、市場流通與邊境管制的三個環節,分別由農委會、衛生署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負責,另原料生產涉及環境標準者則為環保署之職權,此亦即各部會在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之基本分工。各部會署依其職權制定相關法規作為執法與行政作為之依據。

機關

法律

行政規則

衛生署

食品衛生管理法

食品衛生標準

輸入食品查驗辦法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食品重金屬、有害人體健康物質限量標準

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限量及規格標準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

健康食品管理法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健康食品之功能評估方法

農業委員會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農產品檢查及抽樣檢驗辦法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農產品產銷履歷委託認證實施要點

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管理作業要點

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機構認證規範

產銷履歷驗證機構認證作業要點

經濟部

商品檢驗法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輸入食品查驗作業要點

輸入活、生鮮、冷藏水產品查驗作業要點


2.由上可知,事權不統一,是當前食品安全的首要問題。食品、農產品的查驗,居然分屬四個單位負責(衛生署、農委會、標準檢驗局、環保署),如何管理?請問,現在有一項中國的水果進口,該屬誰管理?若這項水果是要進口來當作原料製成水果罐頭,又該由誰負責?這項水果在製造過程中的安全衛生,由誰負責?上架之後,由誰負責?事權不統一,形成多頭馬車,各部會間的聯繫、協調機制又是什麼?

3.再者,關於食品進口的查驗,目前以抽驗為止,抽驗比率大致為2%~5%,只有當這項產品出事了,才會提高抽驗比率,而在中國產品進口來台的比率逐年增加的狀況下,這樣的抽驗比率會不會太低?有多少漏網之魚的黑心食品已經進入台灣的消費者肚子裡?

※ 請農委會主委:

三、有機產品如何控管?沒過關的敷衍了事,已過關的又頻頻出事!

1.有機食品近幾年成為熱門產業,尤其在環保、生態及健康的概念下,有機產業儼然成為明星產業,歐洲的有機產業產值,已經佔整個產業的25%以上,而台灣還僅佔10%左右。由此可知,台灣的有機產業市場,不僅還有成長空間,而台灣的消費者,對於有機食品的需求,也將大增。

2.去年11月農委會抽檢44件有機米,其中卻有5件有殘留農藥,這5件分別為:關山、日康(2件)、東豐、福鹿等品牌。在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中,指所謂農產品係指在國內生產、加工及分裝等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有機規範,並經依本法規定驗證或進口經審查合格之農產品。農委會依照法規將上述五項產品驗證核定為有機米,但卻是在上架後經過抽檢,才發現其中殘留農藥。農糧署對此的解釋卻是「鄰田汙染、加工包裝設備未和一般米區隔、或是生長過程中不慎碰觸到農藥」。

3.這個事件,已經對政府的公信力造成嚴重打擊。本席要請教的是,農委會本於職權就應檢驗有機米有無受到汙染,既然已核定為有機米,在生產、包裝過程,甚至是在消費者尚未購買之前,就必須做到督導管理的責任,但因為你們的怠慢,讓消費者購買的是有機米的價格,吃下肚的卻是含有農藥、化學物質的食品,讓消費者對於政府的信用、品質保證打上問號,消費者持購買憑證退費是小事,徹底檢討推動有機農業卻未盡力落實嚴密的的檢驗管理制度才是農委會最應該先處理的事。

四、去年通過的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對有機產品的驗證有兩年的空窗期,對於消費者的權益維護將有所損害

去年1月29日通過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農產品經營業者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驗證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驗證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意思也就是雖然立法院已經通過該法,但目前仍屬於審查緩衝期,如果業者謊稱,提供消費者不實資訊,將未通過驗證的國內外農產品標示「有機」販賣,最高可以罰三十萬元,但是因為兩年後才會開罰,所以現在處於執法的空窗期,不知道農委會對於目前的空窗期可有嚴密把關的作為?

五、有機食品認證標章繁瑣難以辦認,消費者無所適從

1.目前農委會認可的有機商品驗證機構只有4家,分別為國際美育基金會( MOA)、台灣省有機農業生產協會(TOPA)、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TOAF)、台灣寶島有機農業發展協會(FOA)。

2.這4個驗證機構分別有4個不同的認證標章,買菜的婆婆媽媽想要買生機菜,未必可以分辦到底什麼是農委會認可的標章,有加沒加CAS標章又有什麼不同?(四標章如果旁邊沒有CAS標章者為轉型期標章,為準有機商品,已送審查但未核可)

3.不談有機商品的標章,光就農委會推行大大小小的產品標章,就讓消費者常常搞不清到底那個才是經過農委會認證的標章,常常以為自己買的是經過農委會驗證的產品,吃完才發現產品貼上的是廠商自己發明的標章。在農委會的網站上,也找不到統整目前核可標章的網頁可以供參考,消費者購買產品前後無從得知標章真假及標章意義為何。是不是可以請農委會在農委會網頁上增加標章辨別說明(圖示及說明功能用途)?

六、目前4個驗證團體執行有機商品驗證標準是否一致?

1.農委會預計2009年要完全換發OTAP標章,本席想請問驗證機構會有單一機構負責嗎?還是像現在一樣,分別由四個驗證單位來執行?

2.目前的有機驗證交由四個驗證團體分別驗證產品,對於有機商品驗證的會不會有嚴密程度不一的情形?


Posted by shufenlin at 樂多Roodo!11:28回應(0)引用(0)

April 15,2008

行政院函請審議「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


<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


沒有具體減量時程與目標,空有名義的溫室氣體減量法,形同虛設!


1. 原本在第六屆第5會期第七次會議中本席等多位委員提案第7394號提出的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版本當中,草案精神第一點即為「明訂溫室氣體減量基準年與目標年」,且在第四條中明確指出「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應以中華民國一一四年至一一九年間達成九十四年基準年排放量為努力目標」。

2. 雖然到了第七屆期法案審查不連續,但是行政院環保署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的精神應該是維持不變的,甚至應該提出更具有前瞻性的構想,然而在97年的第七屆第一會期中的行政院版本當中,竟完全將明確的減量目標與時程刪去!

3. 減量目標年的設定上,溫室氣體減量法既明示『減量』的意圖,豈可規避訂定明確減量時程的責任?更何況在國民黨執政時期所舉辦第一次全國能源會議,既已明定能源部門需於二○二○年將二氧化碳排放量降至二○○○年排放水準,而前年的第二次全國能源會議,雖迴避了明確減量基準年的設計,至少還依據二○○五年的排放量,設定二○三○年的二氧化碳減量目標。在環保團體眼中,已是種綠色執政的退步。沒想到才過兩年,更退步到直接將『減量努力目標』從溫室氣體減量法刪除。若要繼續迴避責任,根本不需要提出此一形同虛設的草案!

4.  世界各國都已朝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努力,在減量目標的設定上,除了京都議定書的規定以外,英國草擬中的氣候變遷法則明定二○二○年將相較一九九○年時減量26%~32%,而二○五○年更要達到60%。甚至連不願批准京都議定書的美國,至少也設定二○一八年要較二○○二年時減少18%的排放密集度。甚至連對岸中國,都於其今年六月的<<氣候變遷戰略>>中設定二○一○年,能源密集度減少20%的目標。新加坡也設定二○一二年時要較一九九○年時,碳密集度需降低25%。

5. 根據2007聯合國IPCC報告, 要遏止氣候變遷,先進國家在2020年左右的CO2排放量應該比1990年排放量減少25-40%, 2050應該減少50%。目前台灣已是全球CO2排放大國,每人每年平均排放量,從1990年5.95公噸增加到2005年的11.6公噸,已然超過被京都議定書規範減量國家的平均。 台灣雖非京都議定書的締約國,但未來受到規範或貿易制裁的可能性相當高。雖然依現況臺灣似乎不可能比照IPCC建議的工業國減量進程,但是政府仍應努力推動節能減碳,作出具體的改善成效;根據環保團體與諸多專家學者的建議,希望臺灣CO2排放量至少應在2012年回到2006年,2016年回到2000年的排放水準。溫室氣體減量法應該納入具體減量目標與時程,才是真正具有效力與意義的溫室氣體減量法。


以下為兩版本比較,條文數以第七屆為準。畫線者為第六屆有第七屆無的字句。

第七屆行政院版本

第六屆  林淑芬等多位委員版本

第四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證、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第四條  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應以中華民國一一四年至一一九年間達成九十四年基準年排放量為努力目標。

第六屆版本中的說明,明確指出「一、本法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並回應歷次全國能源會議、國家永續發展會議、經濟永續發展會議及各界之期待。二、以我國開始試行盤查年(九十四年)作為基準年,以掌握具有公信力及可信度之資料。」第七屆版本中竟然只模糊提到「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議題涉及多項專業知識,且涉及部分公權力之移轉,爰規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業務。」完全忽視了第六屆版本中的「各界期待」,具體的減量目標也蕩然無存!因此,本席強烈建議應該將第四條改回原有的第六屆版本。



第七屆行政院版本

第六屆  林淑芬等多位委員版本

  •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及參酌國際現況擬定國家總體減量與各部門減量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方案訂定檢量目標及行動計畫,並定期檢討修正;未能達成減量目標者應提出足以滿足原訂減量目標之改善計畫。

前項減量行動計畫之訂修、改善計畫及每年執行減量成果報告,應提報行政院核定。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及參酌國際現況擬定國家總體減量與各部門減量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其中電力與工業部門減量方案最遲應於民國九十八年前實施、運輸與農業部門減量方案最遲應於民國一百年前實施、商業住宅與其他部門減量方案最遲應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前實施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方案訂定檢量目標及行動計畫,並定期檢討修正;未能達成減量目標者應提出足以滿足原訂減量目標之改善計畫

前項減量行動計畫之訂修、改善計畫及每年執行減量成果報告,應提報行政院核定。

此項條文當中如同前述第四條一樣,具體的減量目標與時程又被全部刪除!第六屆當中的說明為「第二項為落實於2030年達成減量至2005年之法定基準 ,明訂各部門減量方案應實施的最後期程。並以電力工業為優先,運輸農業次之、住宅商業最後。」這些具體的減量方案,在第七屆的版本中也不見蹤影,本席認為應該以第六屆版本為基準。

第七屆行政院版本

第六屆  林淑芬等多位委員版本

此版本中無此條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二氧化碳吸收量目標及降低化石燃料依賴比例目標。

  中央應制訂國家森林碳吸存推動計畫,以進行溫室氣體匯的保全與強化。並制定再生能源替代化石燃料計畫,以加速溫室氣體排放量之降低。

  前項計畫內容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項條文關於較複雜的碳吸存計畫以及再生能源的規劃,屬於積極性的減量措施,在第七屆中也完全被刪除,可見此版本對於溫室氣體減量的決心一再的退守。

第七屆行政院版本

第六屆  林淑芬等多位委員版本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議定書及相關會議之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之情形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

   前項所定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應於實施溫室氣體排放盤查、登錄、查證制度與建立排放量核配及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核定,分期公告實施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應分階段訂定減量目標,並將應削減溫室氣體排放量分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削減計劃執行削減,並定期檢討其執行成果。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議定書及相關會議之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之情形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

   前項所定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應於實施溫室氣體排放盤查、登錄、查證制度與建立排放量核配及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核定,分期公告實施之。

   前項各項制度之建置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應分階段訂定減量目標,並將應削減溫室氣體排放量分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削減計劃執行削減,並定期檢討其執行成果。

    前項分階段減量目標之排放量分配,暫以中華民國一O四年為第一階段起始年,並得依國際情勢適時檢討調整。

    中央主管機關應保留各階段預定分配量之百分之十五公開拍賣釋出,拍賣淨所得繳入國庫統籌運用。

    前項所定拍賣程序、對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當中,「前項各項制度之建置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與以「前項分階段減量目標之排放量分配,暫以中華民國一O四年為第一階段起始年」等具有明確數據之減量時程目標,又再被刪去。

第七屆行政院版本

第六屆  林淑芬等多位委員版本

第十四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分階段將其獲配之排放量,核配其公告排放源之所屬事業,並得保留部分排放量核配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公告一定規模新設或變更排放源之事業,且命其採用最佳可行技術。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其獲配排放量之核配結果,送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所定事業排放源排放量之核配方式、核配條件、核配程序、核配量之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分階段將其獲配之排放量,有償配售其公告排放源之所屬事業,並得保留百分之十五排放量有償配售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公告一定規模新設或變更排放源之事業,且命其採用最佳可行技術。

    前項配售方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考量最佳可行技術之排放水準,並將其獲配售排放量之有償配售結果,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所定事業排放源排放量配售之淨所得繳入國庫統籌運用。

    第一項所定事業排放源排放量之單位排放量配售價,應比照國際二氧化碳排放權價格水準。其配售方式、配售條件、配售程序、配售量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屆行政院版本與第六屆委員版本此處最大不同在於第七屆版本中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皆採取「無償核配」的方式,但是在第六屆委員版本中是採取一定比例的「有償配售」的方式。

溫室氣體排放權屬公共財,不應部份或全部免費給既有的排放源。行政院版本強調將既有溫室氣體排放量無償『核配』給現存的排放源,而該污染源還可進一步憑此排放權參與碳排放交易,變成獲利工具!然而,排放權如同土地一樣,屬於公有財,企業要擁有理應花錢購買,就像要花錢徵收土地一樣,無償核配將有損公平正義原則。

目前國際上經驗,如歐盟雖是在碳交易制度的第一階段(2005~2012)間,大部分的排放(90%~95%)採用無償分配。第六屆委員版本中則主張綜合國內現實與歐盟先進做法,排放總額85%採無償核配,15%採有價配售,讓新興產業有進場機會,已是一種折衷的方式。中華經濟研究院能源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王京明、台灣綜合研究院副院長吳再益等經濟領域專家認為全部有價配售制度會對產業帶來太大衝擊,建議參考歐盟方式,以一定比例的無償核配,搭配特定比例的有價配售制度;讓產業能夠在這個過渡階段適應溫室氣體減量法的實施與碳排放交易市場的變化。隨後,有價配售的比例應逐年提高,以達成溫室氣體總體減量的實質效果。

    然而,行政院版本中全然採取「無償核配」方式,讓已經排放大量溫室氣體的汙染源又合法獲得配額,稍微改善一下還可以獲得獎勵,相當不應該。因此,條文中的「無償核配」應該和「有償配售」一起以依定方式比例搭配施行,而不能完全採取無償核配的方式!


Posted by shufenlin at 樂多Roodo!11:50回應(0)引用(0)

April 2,2008

審查中華民國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等預算

<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陳署長重信專案報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暨所屬單位97年度預算執行概況」,並備質詢。二、審查中華民國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等預算。>


台灣的環評制度由環保單位負責,且有權否決一項開發案,這在世界上是獨一無二的制度,但其實際上的委員組成與運作效力仍有諸多疑點,做為一個為環境把關的重大機制,環保署有責任盡力讓環評得以發揮其最大的監督效果。

關於垃圾處理的問題,台灣的垃圾處理政策鼓勵興建焚化爐、大量興建焚化爐,已達過多的程度,「一縣市一焚化爐」的遠大目標,不僅是投入龐大的建造、回饋金額,還需要不少的維修費用,各地大興焚化廠,也排擠了資源回收、垃圾減量的其他方案,焚化廠燒掉了垃圾也燒掉了資源與金錢,同時遺留下各種的有害物質,將有形的垃圾焚燒仍是產生無形的毒害物質,根據去年統計,焚化爐的預估載量仍超出實際上所產生的垃圾的情況,顯示台灣根本不需要這麼多焚化爐,政府在喊出新的「零污染、零廢棄」的口號仍應正視此一問題。

而焚燒產生的戴奧辛,不僅污染空氣,也可能透過食物污染進入人類體內,造成很大的傷害,台灣目前沒有主動檢測食物戴奧辛含量的規定,行政單位應加強此部分的檢測否則民眾將時時活在不可見的風險當中。


一、環評機制的問題
1. 委員會的組成:環評委員總計廿一名,其中十四位是專家學者,另有七位是官方代表,而委員的遴選是由環保署長挑選,其中人治色彩大於法治甚多,環保署長可挑選意識形態相近的委員擔任,而那七位官方代表更是被民間譏為鐵票部隊,專門為政策護航。因此除了署長挑選之外,應該開放其他機制來組成委員會,如民間團體代表等等。
2. 為經濟護航的環評:台塑在雲林蓋一個鋼鐵廠,光六輕單一的VOCs排放量,幾乎等於台中縣全縣的兩倍,未來再加上台塑鋼鐵與國光石化兩大開發案,雲林的空氣將被重工業嚴重污染;未來大量的耗水量將會使雲林、彰化、台中地區的農民無水可用,其污染也將破壞彰化、雲林沿海漁業資源;台灣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成長率全球最高,而台塑鋼鐵與國光石化兩大開發案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相當於台灣總排放量的10%。
3. 針對環評委員提出的問題,台塑集團竟然可以避重就輕地報告說這麼大的工廠對環境沒有造成重大影響,明明有研究者拍攝到快絕種的白海豚照片為證,台塑可以用一句沒有發現帶過,環保團體質疑破壞生物多樣性,他們卻可以答非所問地說會多做綠化工作。請問署長,環評的中立性跟客觀性到底在哪裡?
4. 蘇花高的環評:一位全程參與今年3月4號環評的人士表示,在環保署把列席單位請出去的密室會議中,仍有立委傅崑萁(他也僅是列席者)坐在其中討論,記者們請警衛趕他出去,主席跟環保署警衛也都放縱不管讓他聽到最後。另外最大的問題出在當天主席環保署副署長張子敬身上,原本應該保持客觀中立的主席居然在會議中大力推銷自己的方案,明明開發單位根本沒有說要分段送審,在場委員也表示道路規劃要有整體考量、不應自己切割,且還有許多興建與通車後的安全問題沒有解決但是主席完全不顧在場委員的意見,強度關山,宣佈通過自己所提出的先開隧道段、後開平原段的折衷方案,一旁的環保署職員也拿出早已準備好的會議結論,開始逐條朗讀。
5. 為求加速經濟發展簡化環評?:近來國內多項重大投資案因環評程序而使進度延宕,行政院財經小組表示,政策上有時間急迫性的重大投資案,應在不犠性環保標準的條件下,訂定快速的環評審查程序。目前環保署正研擬修正現有環評機制,環境差異分析將只需書面審查通過即可,並將限制初審階段的專案小組審查次數;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的案件,也將明訂審議範圍,並於8個月內審議完成。這是什麼樣的環評制度?只是為重大決策背書的蓋印單位嗎?專業與環保的價值被忽視的時候,形式上的環評毫無意義!


二、關於焚化爐:一縣市一焚化爐導致焚化爐太多沒垃圾可燒!
1. 過去,廢棄物政策的思考往往以直線發展的思考方式出發,因此訂定了「焚化為主」的廢棄物政策,甚至是一縣市一焚化爐政策,各地大興焚化廠,也排擠了資源回收、垃圾減量的其他方案,焚化廠燒掉了垃圾也燒掉了資源與金錢,同時遺留下各種的有害物質。
2. 根據去年度最新資料統計,台灣目前運作的22座焚化爐當中,總共一年可負載的燃燒量是697.5萬公噸,而實際上焚燒的垃圾量是592.4萬公噸 ,也就是說可供載量大出實際焚燒量105萬公噸,這是不是浪費?政府過度補助讓不管有沒有垃圾可以燒的焚化爐都得以存活,環保署是不是應該徹底將不需要使用的焚化爐立即關閉?並且目前在嘉義大林仍要興建焚化爐因民眾抗爭有停頓,請問為什麼還要繼續興建焚化爐?
3. 政府說今年開始要調整以往焚燒為主的垃圾處理政策,改採強制分類與回收的「零污染、零廢棄」新方向執行,環保署說要鼓勵廠商蓋焚化爐,而提供此經濟誘因,但為何不鼓勵民間業者在資源回收與廚餘堆肥化的努力呢?強制分類與隨袋徵收使台灣垃圾量有效減少,強調資源回收與強調焚化的根本就是互相矛盾的政策!因此本席以為,實在不應有再興建焚化爐的必要。


三、焚燒產生的汙染---飛灰的處置
1. 焚燒可使垃圾減量是焚燒法常用的說詞,但是焚燒只是把有形的垃圾體轉為無形毒害,並不會憑空消失,不但帶來有毒的氣體排放,焚燒之後的飛灰更是很可能具有毒性,後續的處理非常重要,焚化爐之底灰含有戴奧辛與重金屬,若不將其經過詳細之檢驗分析而一律視為一般事業廢棄物(現行底灰之樣品完全沒有檢驗戴奧辛),實為不妥,尤其在目前垃圾分類不當,而又允許成分複雜之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廠焚燒之情況下,更令人憂心。2000年英國鈕卡索的拜客有一家焚化爐廠商將焚化的灰渣用於鋪路等,後來被發現有高含量的戴奧辛與重金屬,而不得不趕快派穿著防護衣的工人將過去6年來散佈在鈕卡索當地約2,000噸的灰渣倉促地清除運走。
2. 台灣的飛灰與灰渣處理相當不謹慎,因此也可能帶來很大的危險!請問署長知道我們的飛灰和灰渣處理情況嗎?
3. 高雄縣市4座焚化爐灰渣之燕巢掩埋場與收集台北縣焚化爐灰渣之樹林掩埋場,其固化後之灰渣一踩即碎,顯示所謂的固化處理過程極為草率(據法規規定,灰渣經固化處理後須能承受10 kg/cm2以上之壓力)。燕巢掩埋場附近均為水果園,如芭樂、棗子等,由於灰渣固化處理不確實,風吹雨淋,將致附近農作物有嚴重受污染之虞。樹林掩埋場則現場未見有不透水布,灰渣直接棄置於泥土上,恐將污染土壤與地下水。而台北市焚化爐灰渣採飛灰與底灰混合之「再利用」方式處理,根據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其混合後須用於具兩層不透水層且加強污染防治措施之掩埋場,做為覆土材料。然經至山豬窟掩埋場現場調查,並未做覆土,而是專區掩埋,現場更是塵土飛揚,此不僅違反法規,更對工作人員與附近居民之健康威脅至鉅。
4. 95年環保署所提出的灰渣再利用辦法中 ,認為可以參考外國的情況將灰渣再製成回收產品,「其產品並廣泛運用至道路骨材、行道磚、混凝土骨材、隔音牆/防風牆/堤防/人工魚礁建材等用途」,倘若灰渣的毒性檢測不確實,這些平常民眾將會接觸到的產品將會帶來很大的危害!請問署長,目前灰渣再製的狀況如何?環保署是否有進行檢測?若真的出事,環保署有何因應機制?


四、空氣污染導致食品污染:戴奧辛導致的毒鴨蛋
1. 95年焚化爐戴奧辛檢測結果,不符合標準的有13.79%,醫療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排放不合格比率更高達31.91%,然而戴奧辛的污染並不只能以罰款賠錢了事,戴奧辛污染造成的傷害將會永遠存留在人們體內!
2. 彰化爆發戴奧辛鴨蛋,台灣鋼聯公司因排放高濃度戴奧辛煙塵,成為外界質疑的肇禍元兇,也突顯國內缺乏相關產業排放標準,無法可罰的問題。為杜絕類似事件發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05年發布「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但是規範排放標準仍無法直接管制到人們攝取到體內的食物!戴奧辛進入人體的途徑,主要是經由食物攝取而來,除了對於空氣中的戴奧辛濃度必須管制,更需要長期固定檢測污染源附近的食物中的戴奧辛含量。請問環保署長,針對這點環保署行政單位是不是應該定期固定檢測的工作?
3. 衛生署應該全面針對水果、蔬菜、魚、肉等農畜產品進行戴奧辛含量的檢測工作,並依國際標準訂定食品的安全濃渡,若食物中隱含戴奧辛濃度高出安全值者,應要求業者回收產品。現在完全無法可管,只有草擬中的「食品中戴奧辛預警值草案」,但是裡面的行政處理流程竟然規定「食品經查獲戴奧辛含量超出前述預警值時,係屬偏高,有遭受污染之虞,發現案件之人員或單位,應即時向衛生署進行通報」都要等到有人受到毒害了,才向衛生署通報嗎?行政單位是不是應該負起主動檢測的責任?


五、土壤及水污染-合格比率低、改善進度緩慢!
1. 92年完成中南部400家加油站及172處大型儲槽調查,共有19家加油站及8處大型儲槽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已達污染管制標準,僅有4%的加油站和大型儲槽場達到管制標準,表示另有95%都未達標準!
2. 93年已完成中北部400家加油站調查,共有13家加油站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已達污染管制標準,也僅有3%達到管制標準!
3. 96年5月已完成82年-86年設立之400家加油站調查,依查證檢測結果顯示,共有18家加油站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已達污染管制標準,也僅有4%達到管制標準!這幾年來都沒有改善嗎?
4. 截至96年6月底止,計有14家加油站及3處大型儲槽場址已完成污染改善並解除列管,也僅有3%完成改善,90%仍未達到管制標準!請問署長,為何合格比率如此低,進度為何會如此緩慢?環保署對於加油站的污染狀況,有何具體改進政策和措施?若有,為何改善進度會如此緩慢?


六、加強偏遠地區資源回收業者補助
1. 偏遠地區資源回收率比起平均值低落,實在是因為當資源回收的補助沒有平均分配,造成偏遠地區的回收率較低。花蓮地區的資源回收在保麗龍和玻璃方面有很大的困難,廠商只負責回收卻不提供清運,因為運費高於他們回收後販賣的價值,造成當地回收上的不便,通路的解決不能單靠民間團體,還要有地方和政府的幫助才能解決。因此,環保署應加強各地整體的資源回收系統的完備,才不至於發生廠商只負責回收卻不提供清運的窘境。

可否提出具體建議?

如何加強補助?現有的補助是多少?應提高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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