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10,2008
[總質詢]總質詢劉院長兆玄--學費調漲部份
總質詢 學費部份
一、劉校長認為,學費不應管制,那麼,劉院長呢?1. 劉院長在東吳大學校長任內,曾不只一次對外表示:「教育部不應干涉大學調漲學費」、「依物價調漲學費,等於沒有鬆綁」,甚至更主張:「學費調漲幅度上限應是10%」等等,請問院長,這些言論現在還有效嗎?為什麼你認為教育部不應管制學費?為什麼你認為學費調漲幅度上限應該是10%?請院長說明。
2. 這次教育部提出的學費調漲方案,最高上限為2.88%,你覺得滿意嗎?是不是不符合你當年所提出的10%?是不是應該再調高?
3. 劉校長和劉院長的言論好像不同,我們該相信哪一個?是不是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
二、台灣人努力賺錢,後果是學費因此被迫上漲?1. 根據教育部上週五所公布的「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未來的大學院校學費調漲公式是:物價指數(卅%)+受雇勞工實質薪資(卅五%)+家戶可支配所得(卅五%),請問院長,你知道這個公式嗎?教育部有沒有跟你報告過?你覺得合理嗎?
2. 我要請問劉院長,大學調漲學費的理由和基礎是什麼?是不是教學成本和物價上漲?那麼,請問受雇勞工實質薪資和家戶可支配所得,跟學費調漲有什麼關係?
3. 如果教育部的公式成立,是不是台灣人越努力賺錢,所得越高,就因此要被迫繳交更多學費?如果要讓學費不漲,台灣人就必須懶散,不要努力工作,以免因為所得上升,導致學費因此調漲,這不是很可笑嗎?4. 根據教育部的公式,大學學費調漲,不是因為教學成本上升,而是因為台灣人辛苦賺錢,這樣合理嗎?請問劉院長,你同意這種計算公式嗎?
三、大學學費確定年年調漲?「因教致貧」的時代來了?窮人怎麼辦?
1. 如果教育部的學費計算公式通過,那麼就可以確定,未來大學學費就將每年調漲。以平均每年2%的漲幅來計算,四年後,國立大學學費平均將調漲4903元(去年國立大學平均學雜費為59,490),私立大學平均將調漲8946(去年私立大學平均學雜費為108,526)。請問院長,如果國民黨執政四年,增加這樣的教育支出,你覺得合理嗎?
未來四年學費預估調漲狀況
| 年度 | 2007 | 2008 | 2009 | 2010 | 2011 |
| 公立大學學費 | 59,490 | 60,679 | 61,893 | 63,131 | 64,393 |
| 私立大學學費 | 108,526 | 110,696 | 112,910 | 115,168 | 117,472 |
3. 過去,教育被稱為階級流動、窮人翻身的最好工具,但現在卻變成「因教致貧」,我們從助學貸款的申辦人數,就可以知道,許多窮人被學費壓的喘不過氣來,而且畢業等於負債的開始,一畢業就開始償還龐大債務,等於輸在起跑點。民進黨政府過去花了三年的時間,努力控制大學學費,希望努力處理高學費問題,但是國民黨一上台,就馬上調漲學費,這等於是陷台灣窮人於不義,更放任教育商品化。
就學貸款申辦狀況
| 學年度 | 高中院校以上申貸人次 | 申貸金額 | 政府補貼利息 |
| 91 | 583,995 | 21,580,345,475 | 2,553,085,063 |
| 92 | 679,199 | 25,333,502,775 | 3,167,759,000 |
| 93 | 694,423 | 26,496,240,505 | 3,461,922,169 |
| 94 | 698,371 | 27,155,665,001 | 3,469,182,143 |
| 95 | 728,074 | 28,121,132,005 | 3,637,214,518 |
過去三年的學費漲幅
| 94 | 95 | 96 | |
| 公立大學學雜費 | 58,906 | 59,490 | 59,490 |
| 漲幅 | 0.41% | 0.99% | 0.00% |
| 私立大學學雜費 | 108,062 | 108,338 | 108,526 |
| 漲幅 | 0.54% | 0.26% | 0.17% |
4. 而台灣的最低收入家庭與最高收入家庭對於教育的支出,之間更高達有10.7倍的差距,教育的貧富差距已經出現,現在若再調漲學費,等於是助長這樣的趨勢,若窮人更難翻身。本席要沈重呼籲,請劉院長三思,請劉院長為台灣的弱勢階級多多考慮。
家庭所得五等分 教育支出比較表 2006年
平均 | 1最低收入組 | 2 | 3 | 4 | 5最高收入組 | |
家庭教育研究費 | 48,027 | 7,762 | 29,551 | 53,535 | 66,101 | 83,188 |
可支配所得 | 913,092 | 304,274 | 564,865 | 795,427 | 1,073,507 | 1,827,387 |
四、請教育部先處理公私立大學補助款的懸殊差距,並且解決各大學的資源浪費狀況,再來談調漲學費
1. 根據教育部統計資料顯示,除了過去三年教育部努力控制大學學費外,過去十幾年來國立大學學雜費的漲幅,不僅遠遠高於物價指數,公立學雜費占平均每人國民所得比值更是逐漸增加(如下表)。
2. 民國83年,國立大學學生每年學雜費平均為30,512,民國93年漲到58,714,十年間,國立大學的學雜費漲幅高達90%(私立大學漲幅為21%),試問有哪一個行業可以在十年內漲價高達90%?看完這些數據,院長覺得國立大學還有調漲的道理嗎?
3. 本席想請問院長,知不知道教育部近三年來補助台灣大學的經費是多少?
| 近三年教育部補助台灣大學經費一覽表 | |
95年 | 45億4833萬9000 |
96年 | 45億7091萬4000 |
97年 | 46億5953萬2000 |
4. 院長知道近年來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學的經費又是多少嗎?根據教育部統計資料,95、96年教育部補助全國私立大學共35所的補助款為33億1374萬3000元,換句話說,教育部一年補助台大的金額就比全國35所私立大學來的多,甚至還多出12億以上!而且這還不包括台大每年從5年500億中拿到的30億!院長,您知道教育部對於公私立大學的補助相差是如此懸殊嗎?
5. 台大校長說,公立大學的學生,多是社經背景較高者,這是對的,許多研究都指出,公立大學的學生家庭社經背景,比私立大學好,因此,教育資源的運用,應該從這個角度出發,考慮給予私立大學的學生較為優渥的補助。
6. 但現在教育部卻完全相反,給予國立大學的補助高於私立大學十倍以上!這等於造成社經地位高的國立大學學生享有豐富資源,社經地位低的私立大學學生只能接受較差的待遇,院長您承不承認這是教育資源的逆補貼?
7. 今天台大校長表示寧可少拿一點補助,也要調漲學費,本席想請問院長,教育部同意調漲大學院校學費前,是不是應該先思考如何將補助款妥善運用?補助款在分配上嚴重失衡,造成社經地位高的國立大學學生享有豐富資源,社經地位低的私立大學學生只能接受較差的待遇,這是教育政策運用上的錯誤,教育部不但沒能檢討補助款的運用是否得當,甚而還將沿用如此不公不義的補助制度,同意國立大學調漲學費,而這又符合公平正義嗎?
8. 在未處理公私立大學的補助款以及資源差距,以及各大學的教學成本未透明化前,現在喊要調漲學費,都是不公不義的事情!請問院長,能否暫緩調漲學費,請教育部先提出如何調整公私立大學間的資源差距,以及公布各大學的教學成本,再來談如何調漲學費?
April 17,2008
邀請教育部部長及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主任就「我國高等教育考招現況及檢討」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一、針對台大、政大醞釀要調漲學雜費超過百分之五,教育部的看法?
1.劉兆玄在4月10日表態支持大學學費應調漲,對於未來的閣揆以目前擔任私立大學校長的眼界來看台灣的教育,本席覺得是十分可議的。台灣已經是個M型社會,貧富差距日益擴大的情況下,如何能讓弱勢的一方也能得到資源的合理分配,已是政府機關未來所應思考的施政重點,更是急待解決的結構性問題。但劉兆玄的公開表態學雜費應調漲,完全看出他以技術官僚身份來看待目前的教育體制及對待弱勢學生的態度,尤其他是現任東吳大學校長,發表此番言論,完全是以私立大學校長以營利為目的的心態來看待教育制度,對於弱勢困苦的學生的處境,尚未提出解套方法,就先以「支持大學調漲學費」的立場,表明他的教育理念及未來政策走向。本席在此必須鄭重呼籲劉兆玄先生,對於大學學雜費調漲一事,必須把話講清楚,否則,這將凸顯,未來的行政團隊,無力解決M型化社會的教育問題。
2.而面對劉兆玄所提出的大學學費應採自由市場機制,漲幅應為百分之十的提案,教育部也應正式回應,這是否將會是未來政府的教育政策理念?在目前民生物價飛漲、通貨膨脹的壓力,已使許多大學生將打工賺錢養活自己視為比唸書還重要的態勢下,教育部可以眼睜睜看著這些學生因為沒錢繳學費而放棄升學之路嗎?教育部如何解決高學費政策下的教育差距(階級差距、貧富差距、城鄉差距)問題?
二、學雜費、宿舍費漲幅之大,勝過物價指數年增率
1.前日發出調漲學費之聲的台大、政大表示,由於物價飆漲、大學經營成本提高,所以要將學費調高至5%。根據主計處今年所做的統計,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為3.96%,而調漲學費竟高達5%!學校完全沒考慮弱勢學生該如何負擔如此高額的學費,甚至還將約聘人員改適用勞基法所需提撥的保險、退撫基金及整修宿舍的經費,轉嫁給學生,完全是不合理的行徑!
2.不僅如此,政大去年已將住宿費調漲,單人房甚至調漲50%,原本10800元的漲價為16200元,其他的宿舍也都提高了費用,不僅漲價,還縮短了熱水供應時間,可見品質並未隨著費用提昇。對學生而言,一方面要負擔學費的調漲,對於遠從中南部上來的學生而言,還要負擔高價的學生宿舍費用,無疑是被學校剝了兩層皮!而台大不斷將學校設施BOT出去(餐廳、宿舍),這些BOT所賺來的錢,卻不回饋學生,反而要讓學生承受高學費,這合理嗎?
三、要求學生負擔高學費,教學品質卻未見提昇!
學費漲價,但高等教育品質並未提升,本席可以再舉一個例子。
4月10日自由時報刊載,台大斥資十一億元興建的綜合體育館,卻獨厚校外人士租借,但對於該校學生借用場地卻常常以「已外租給校外人士」為由加以拒絕。學生為學校最大主體,照理而言,綜合體育館的租借應該要保障學生優先,租借的順序也該是上課優先,其次為校隊和社團,最後才是校外人士。但校方為了賺錢,不惜犧牲學生的權益,當天記者實地訪查發現,一樓的多功能體育室租給校外團體辦記者會,一連四天45面羽球架被撤走,只剩下5面可以使用。週一到週五晚間舞蹈教室、韻律室有九成都被外租。台大不但沒重視學生的權益、甚至把綜合體育館當作私人健身俱樂部來營利賺錢,甚而將建設經費轉嫁給學生,卻又不能提昇教學品質,老是對外喊沒錢,並研擬將今年度的學費調漲5%~10%,但對於自身教育品質的提昇有無,倒是從來沒有好好檢討過。
四、學費為什麼要漲?憑什麼漲?
1.根據教育部統計資料顯示,過去十幾年來國立大學學雜費的漲幅,不僅遠遠高於物價指數,公立學雜費占平均每人國民所得比值更是逐漸增加(如下表)。
2.民國83年,國立大學學生每年學雜費平均為30,512,民國93年漲到58,714,十年間,國立大學的學雜費漲幅高達90%,試問有哪一個行業可以在十年內漲價高達90%?
3.而在國立大學校務基金實施後,各國立大學紛紛以OT方式籌措財源,OT的結果是,學生反而必須忍受低品質、高價格的校內服務,而國立大學OT得到的財源,卻沒有回饋給學生,現在反而要調漲學費,這合理嗎?
4.國立大學一面OT賺錢,一面向教育部伸手要錢,現在又喊窮,說要漲學費,本席要請問,憑什麼漲?
五、實施校務基金對教育品質的提昇究竟有無幫助?
1.回歸到國立大學的財務制度面來看,教育部從89年度規範全國四十餘所國立大學全面實施校務基金制度,國立大學將自籌部分財源,邁向自負盈虧,不再完全仰賴政府編列預算。校務基金的來源包括:學雜費收入、建教合作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捐贈收入、利息收入。
2.令本席擔心的是,國立大學自籌部分經費雖然能夠改善教育預算捉襟見肘的窘境,但由於募款不易,國立大學紛紛以調漲學雜費來提高校務基金的收入,甚至將體育館等相關場地建設大量且長期對外租借以牟取經費,教育制度已逐漸向營利化傾斜,尤其對無自籌能力的學校而言,校務基金已是沈重的的負荷,不但無法對外拓展,本身的教學品質也會受到影響。實施校務基金究竟對教育品質的提昇有無幫助,實在是值得教育部好好評估。
六、對教育部目前草擬大學調漲學雜費原則的呼籲
1.私校法已於去年通過,鬆綁私校學雜費調漲限制,對於學生而言,並不是一件好事。教育部目前也正在草擬大學調漲學雜費原則,本席在這邊呼籲,教育不應該是建立在營利的立場,對於低社經地位的學生的處境更是應加以考量。縱使在現行的教育政策上,我們有就學貸款及中低收入、清寒學生的獎補助措施,但對於弱勢學生的幫助仍是不夠,而就學貸款充其量只是將學費壓力延後罷了,並沒達到解決高學費政策的問題。
2.教育經費的多寡,和優質教育品質是沒有必然關係的。大學如何管理學校才是重點。而教育部對於各大學院校經費的使用與招募、設備儀器的購買、研究和教學佔用經費的比例為何,要以透明化的方式讓全民得以監督,讓學生可以看見學雜費主要是用在教育上,而非花費在不必要的支出。總言之,先健全管理制度,再來談學雜費調漲,比起口頭說物價調漲所以學雜費也要跟著漲如此毫無邏輯的言論來的有具體性。
七、教育部對於大學評鑑未過的學校系所的退場機制?
1. 13日萬人考大學運動的「假考部隊」至教育部「快閃」,揚言以實際行動促「爛學店」退場。針對目前大學錄取率已近乎九成,而大學辦學品質卻未見教育部嚴格審核,延伸出社會對大學學歷浮濫、學生素質下降的疑慮,而目前教育部的退機制是什麼?對於仍在這些評鑑未過的系所的就讀學生是否會造成影響?可否請教育部說明。
2.教育部有必要主動將大學評鑑未通過的學校系所的師資及教學情形等各方面狀況做出訊息透露,讓學生自行做出判斷,避免學生因為訊息不足而對這對這些系所有錯誤的預期,而辦學品質不佳的學校系所自然會遇到招生困難的問題。同時,教育部更應該加快腳步,落實公平公正的評鑑制度,並輔導辦學品質不佳的學校轉型發展,達成促進教育資源的有效利用。
邀請教育部部長就「推動社會教育之現況、成果及問題因應」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一、目前社區大學課程已嚴重市場取向,教育部應規範社區大學開設一定比例的相關公共性課程。
1.「知識解放」及「公民社會」是黃武雄教授成立社區大學的理念。但是在幾年我們在社區大學的課程表上卻極少見到培養公民素養的課程出現。充斥在課程表上的多是股票投資分析、肚皮拉丁舞、活力瑜珈、日美語學習、電腦入門班這樣的才藝班化的課程。
2.在終身學習法第3條中,提到社大為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提供社區居民終身學習活動之教育機構。也就是說,縣市政府是社大的主管機關,但是,縣市政府對於社大的課程控管,卻趨於放任、浮濫。
3. 然而,在教育部舉辦的「對各縣市政府(含直轄市)辦理社區大學的成效進行評鑑工作」中,卻可以赫然發現,許多縣市政府報給教育部的資料中,各社區大學辦理學術課程(公民課程)的比例甚至可以高到60%、70%,這與實際狀況完全不符,教育部等於放任縣市政府造假。
4.本席必須強調,如果社大沒有展現公共性格,那就無法稱為社大,更是抹煞了社大存在的意義,因此,教育部應主動訂定規範,規範社區大學應開設一定比例之學術課程、公民課程,並且明確定義學術課程及公民課程的內涵。
二、社大應與在地特色結合,開設相關課程,讓居民融入在地文化,關注當地發展
社大除了開設公共性課程以外,應該規劃結合社區特色,鼓勵學員與在地文化融合。如同屏東社大是由大武山文教基金會與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所戮力推動,成員與工作團隊是一群長期關注屏東整體發展、社區營造、環境保育、文史調查...,所以屏東社大開辦的課程在屏東市區呈現濃厚的在地味,提供與其他社教機構不同的學習內涵。
三、縣市政府「零預算辦理社大」,補習班、私校進場承接,導致社大綜藝化、逸樂化,教育部卻束手無策!
1.依據終身學習法,社區大學的主管機關應是縣市政府,而過去教育部對於社區大學的補助也採相對補助原則,也就是說,縣市政府編列多少預算補助社大,教育部也補助多少。
2.然而,近幾年各縣市政府卻採取消極作為,預算儘量少編,甚至有「零預算辦理社大」(台中市),於是,教育部不得不將過去的「相對補助原則」取消,視實際狀況給予社大補助。縣市政府這樣的作法等於在吃教育部豆腐,逼迫教育部買單,迴避身為社大主管機關的責任。
3.在得不到主管機關的充裕的補助之下,有心辦學的社大只好以才藝班課程,也就是所謂的「營利課程」來招募學員。在這些所謂的營利課程中,看不到「知識解放」及「公民社會」的精神,社大的課程已逐漸走向市場化取向,似與提昇公民精神漸行漸遠。
4.而縣市政府不願補助社大,也衍生出更嚴重的問題,例如,台中市政府採取「零預算辦理社大」,導致有意辦理社大的民間社團為之卻步,而真正有意進場承辦社大的,都是補習班、私校。根據本席瞭解,甚至有集團式的補教業者進場承接社大。
5.這等於是劣幣驅逐良幣!縣市政府亂搞,迫使進步民間團體退場,引進營利團體,但是教育部卻束手無策!
四、教育部辦理之「對各縣市政府(含直轄市)辦理社區大學的成效進行評鑑工作」流於形式,毫無實際成果
1.社大的課程和方向是否落實創校的精神,只能由社大自由心證。縣市政府除了沒有提供社大足夠的預算執行外,對於定期評鑑社大的工作也未落實,縣市政府放任社大走向營利化,而未盡到監督的責任。教育部作為社大的指導單位,對於社大的體系變質,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對於縣市政府和社大的互動情形並未督導管理,對於縣市政府提出的評鑑紀錄也未確實考核,無法掌握各地社大的辦學品質和課程設計方向,教育部對社大的態度究竟是什麼?
2.如同上述,縣市政府對於社大的辦理,亂無章法,導致社大日益綜藝化、逸樂化。教育部雖然有推出「對各縣市政府(含直轄市)辦理社區大學的成效進行評鑑工作」,來評鑑縣市政府辦理社大的績效,然而,這個評鑑工作,成效卻不彰。
3.沒有考核機制,沒有明確的評鑑內容和項目,導致縣市政府浮報(如上所述,浮報學術課程),更沒有罰則,這樣的評鑑工作有何作用?
4.教育部應針對縣市政府評鑑、社大評鑑等,進行更嚴謹的考核與規範,將社大的方向逐步修正,否則,本席擔心的是,社大正在逐漸走向錯的方向。
April 15,2008
邀請教育部部長、內政部業務主管就「推動幼托整合政策、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暨弱勢幼兒就學相關問題」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 請內政部官員
一、「雙薪家庭托嬰 每月補助三千」托嬰補助政策在4月1日實施,但在實施前夕,突然修改實施對象(「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辦法」),將「托嬰中心」納入政策補助範圍
1.今年1月8日行政院針對「雙薪家庭托嬰 每月補助三千」通過的版本,實施對象是社區保母系統,並未涵蓋到托嬰中心,而本辦法(「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辦法」)實施日期為4月1日。但是3月27日貴部把版本修改成納入合法立案的托嬰中心。我想請問貴部,在4月1日實施辦法的前夕,突然變更實施對象,是有什麼特殊考量?
2.3月27日當天新聞稿表示,〈內政部兒童局組長吳美瑩表示,在二十四個縣市由民間團體承辦「社區保母系統」,目前幼兒交由立案托嬰中心托育的家長排除在托嬰補助政策範圍外,因四月一日政策即將上路,是否將立案托嬰中心納入政策範圍,仍須報行政院審核定案,兒童局將審慎考慮。〉當天下午兒童局馬上就在所謂的審慎考慮下,將立案托嬰中心納入政策範圍內,本席想請問,兒童局在推行此項政策時,是否有全盤考量、推演政策施行效果?還是在禁不住幼教業者的請託下,將托嬰中心納入補助範圍?有沒有立委在這個過程中施壓?哪位立委?請明確說明。
二、托嬰中心納入「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辦法」,卻沒有明確規範托嬰中心如何管理,幼兒權益將如何保障?
1.依照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辦法內規定,社區保母依照「保母托育管理實施原則」進行管理,但是托嬰中心則是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關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相同的政策,卻是有不同的管理標準進行考核,有失制度之公平性,並且托嬰中心所照顧之幼兒的權益將無從保障。
2.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托嬰中心收托幼兒數與照顧人員比例恐無法類似社區保母系統管理保母受托人數管理。以台北市為例,目前托嬰中心為12家,托兒所附設托嬰中心(或托嬰中心兼辦托兒業務)約50幾家,顯然托兒所附設托嬰中心是最主要的方式。假設一托兒所附設托嬰中心收托5至12位兩歲以上幼兒,及2-3位兩歲以下幼兒,於此情況,一般而言實務上業者只會聘請一位工作人員,若逕予補助,不但不能達到提升托育品質的效果,反會降低品質。不僅於此,如此將造成托嬰中心對於社區保母系統的鯨吞蠶食,引發托育服務的高度惡性競爭與不穩定性,勢必對於托育工作情境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危害幼兒權益。因此有必要對於申請補助之托嬰中心根據「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劃」的管理機制、管理辦法及管理標準予以管理,包括收托狀態的動態申報(包括托嬰與托兒兩個部份,以清楚呈現兼托嬰幼兒之幼托機構之人員配置),以及針對每名保母與幼兒進行定期與特定狀況(如新收托、新手保育人員等狀況)的訪視等事項。此外,實施計劃規定接受社區保母系統督導之保母皆需接受每年在職訓練及體檢等管理事項,且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以上規定也應同樣施諸托嬰中心之教保人員,以精進托育品質並保障幼兒及家長權益。
| Note:「保母托育管理實施原則」中規定,每名保母人員之收托幼兒人數(含保母本人之幼兒)以4人為限,其中未滿2歲者最多2人。同一場所收托達5人應即申請托育機構設立許可,並退出保母系統,改由地方政府督導。 |
3.同時,應設置與保母系統同樣的管理機制進行對於托嬰中心之管理,以維持計劃中「管理與補助互相緊扣」的基本原則,建議可以由各縣市委託特定專業機構辦理托嬰中心之管理。
4.對於托嬰中心收托未滿2歲幼兒之補助,應於第二、三點措施準備完善後,才予進行。於此之前,對於托嬰中心之補助,應將對象暫時限定為截至目前為止4月1日前已經接受托育之幼兒,並且應暫由縣市主管人員於確定該托育機構符合相關法規及本實施辦法之管理規定之後,才准予補助,以確保制度之公平性與幼兒權益,避免該項辦法無法完善管理以致產生遺憾之情事。
※請教育部部長
三、幼托整合的實施期程?教育部對於推動幼托整合的態度究竟為何?
1.去年的12月1日,中華民國幼教聯合會發動抗議,命令教育部即刻撤回「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並且停止研議「幼兒園定型化契約」草案、「友善教保服務計畫」,禁止大幅增設公立幼稚園,甚至還要求提供私立幼托業者經費補助來改善經營環境和教保人員待遇福利。沒想到在這些私立幼教業者的無理要求下,教育部莊國榮主秘及國教司長潘文忠竟然和這些業者闢室協商,承認不再推動幼兒園定型化契約,同時和業者協定不再變相增設公立幼稚園{即友善教保服務計畫}。
2.教育部對於幼托整合的態度是積極推動還是消極的迴避?幼托整合的議題從1997年就開始研議,去年行政院也推出「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私立業者見推動幼托整合已是勢在必行,便無所不用其極來加以阻擋,教育部本該堅守平價、非營利及以照顧弱勢優先、為家長省錢的幼托整合政策,沒想到教育部竟然大走回頭路,只要幼教業者一抗議,馬上就把幼托整合政策拋在腦後。
四、幼托整合的前置作業是否已在進行?
1.要實施幼托整合前,很很多前製作業必須先執行,後續作業才會順利。例如;師資合流培育、規劃各區域的幼兒園數量,進而編制軟硬體設施預算等。
2.舉例而言,在教保專業人員及的合流培育及資格整合部分,要從傳統的教保職能分工制度,轉化成教保職能的整合,必須要有「教師、教保員資格職前訓練學程」,或是召開「幼兒教育課程會議」或以委託專案研究方式,統整幼教系、幼保系及幼保科課程,讓師資多元又可以相互銜接。另外是針對資格標準的規定,例如「證照檢定考試」或「其他資格有關的要件」,必須要先有統合的機制出現,才能談師資合教。教育部目前可有在規劃?
3.原本幼稚園和托兒所的管理事由內政部和教育部各司其職,在將來實行幼托整合後,將以教育部為主要管理機關,在大學教育管理有高教司、高職及技術學院有技職司,在將來幼兒教育及管理層面上即將倚重教育部的情形下,教育部是否應該設立幼教司(幼兒教育司),在縣市教育局應設立「幼兒教育科」,以專人專職的方式綜理幼兒教育業務。
4.私立業者一抗議,就延緩幼托整合的政策時程,而所有配套、前置作業根本還沒準備好,本席強烈懷疑,教育部根本沒有推動幼托整合的決心。幼托整合從被提出、規劃,已經歷經超過十個年頭,到目前卻還原地踏步,教育部難辭其咎。
April 13,2008
邀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主任委員就「2008奧運、2009台北聽障奧運及高雄世運籌備情形」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主題一:世界運動會
(一)高雄爭取到世運是好事情,在對岸打壓下,我們能申請到舉辦國際賽會很不簡單,所以政府準備花四百億元辦好這項比賽。可是世運總會對台灣好像不是很友善,首先在比賽項目方面,許多只是少數歐洲國家的少數階層人士參與的運動,花那麼多錢對台灣體育發展意義很大嗎?體委會把大筆錢撥給KOC(高雄世運組織委員會基金會)後,KOC是聽政府的還是聽IWGA的?投資大筆金錢到這些場館後,國會要怎麼監督這些錢,體委會能與IWGA協商比賽項目嗎?這些場館辦完世運後要如何使用和善後?
IWGA(international world games association)的總會長(Mr. Ron朗)三不五時放話可能要取消台灣的主辦權,還放話說可能對岸中國大陸要接辦,事實上,世運在國際體壇的重要性不高,連曝光度都沒有,譬如2005年德國杜伊斯堡世運結束後,2009世運在高雄,2013年世運又要回到德國杜伊斯堡,這顯然表示根本沒有國家或城市搶著辦這項賽會,政府面對IWGA難道不能硬起來,或爭取更多符合台灣利益和促進本地體育發展政策的目標嗎?
(二)世運分正式項目、邀請賽和表演項目。台灣人流行和重視的活動譬如龍舟、巧固球和慢速壘球都只能列邀請賽,其他人口廣大的運動包括木球等更列為表演項目。我們知道主辦國家至少都可以決定若干項目,像夏季奧運主辦國就可決定三個項目,和增列一些示範賽。如果我們屈就IWGA和歐洲運動文化的淫威,實在是花大錢又有些喪權辱國,希望政府爭取至少拿到邀請賽和表演賽的主導權,考慮在邀請賽、表演賽部分提高賽事的層級和規模,擴大行銷和鼓勵本地體育文化發展的主體性。
(三)世運的預算如何監督?
政府或體委會對世運的補助相當大,但是交給高雄世運基金會(KOC)後,體委會和立法委員就變成管不到了,變成高雄市議會甚至沒人監督的情況。
(四)如何確保世運會順利和維護我國主權。
聽說北京對高雄世運的態度,已從原來的打算抵制,現在變成可能派遣龐大的中國代表隊來台參賽,並以參加比賽之名,來檢視主辦單位是否落實「中華台北」和「會旗」等問題。中國如果堅持奧會模式和雞蛋裡挑骨頭,那麼到時候世運會場內外都不可以有國歌、國旗甚至台灣等敏感字眼。如果民眾特別是高雄人不能接受或因宣導預防不當,導致引發中國代表團與台灣主辦者之間的衝突,並被國際體壇或北京擴大成主辦者的能力問題,是否將導致我們花大錢舉辦世運,不但沒有增進台灣的國際體育實力,反而因為爭議事件變成國際體壇的話柄,給台灣朝向國際體壇未來的進一步發展,平白增添遭到封殺的一大藉口。這樣的難題體委會是否想過?如何因應?
主題二:沙灘運動會
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OCA)除了主辦夏季亞運、冬季亞運,還有亞洲室內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等重要賽會,不過政府好像只重視夏季亞運,對室內亞運、沙灘亞運非常漠視,可是後兩者的許多運動項目,卻是比較適合台灣地理、氣候等特殊國情,以及我們有機會拿取獎牌的體育現實。
主委知道今年十月在印尼巴厘島有第一屆亞洲沙灘運動會嗎?項目有哪些?
亞洲沙灘運動會運動項目:沙灘排球、龍舟、帆船、滑翔、衝浪、游泳馬拉松、健美、滑水、沙灘足球、鐵人三項、風帆、木球 、沙灘手球 (這些項目台灣客觀環境都很適合舉辦)
我們打算派什麼規模的隊伍?亞洲沙灘運動會可以結合休閒產業和自然、環保等新興議題,是運動多元化的世界潮流。請問主委知道主辦權已經搶到第幾屆了嗎?(第一屆印尼巴厘島,第二屆阿曼,第三屆山東省海陽市,第四屆越南)我們常說要爭取亞運層級的賽會,問題是我們連參加室內亞運、沙灘亞運都興趣缺缺,還肖想想要爭取辦夏季亞運,請問主委我們以後要怎麼爭取大賽會,以及爭取哪些大賽會在台灣主辦比較有可行性?
主題三:北京奧運:競技v.s.全民運動
主題三可說是北京奧運奪牌、高雄世運,以及參與多元化運動賽會的基礎問題。
近年來政府對競技運動投資很多,尤其為了北京奧運希望奪到七面金牌就投資十億元在這些菁英的教練和選手。可是主委有把握在北京奧運拿到幾面金牌和獎牌?拿那麼多錢換這幾面獎牌,對體育發展和台灣社會整體而言有什麼具體意義?政府投資競技菁英和增加全民運動風氣的經費比例大致為何?最近幾年和過去廿年有什麼不同?未來幾年又要用什麼比例來分配?先進運動國家的比例大致如何?給亞奧運選手和教練那麼高的禮遇對我們的國民健康和運動文化發展公平嗎?有益嗎?既然體育預算那麼少,為什麼我們政府對競技投資比例,要比其他的國家投資菁英培訓的經費比例高出那麼多?難道體育運動與國際接軌,就是要在歐洲白人擅長的運動項目和他們一爭長短,卻忽視國人從事休閒運動的更高價值嗎?
主題四:運動彩券
對於運動彩券盈餘的分配問題,去年前年吵得不可開交,後來才確定社會福利分2成,其餘8成用來發展體育運動。請問今年五月可能上路的運動彩券盈餘可能多少?體委會要怎麼管理和分配這些錢?另外,許多人認為應該把台灣的職棒職籃的勝負和比分列為彩券投注標的,如此才能以官辦博彩打擊職棒簽賭歪風,請問主委對運動彩券盈餘可能帶來正面與負面影響為何?面對一年可能十億元以上的盈餘拿來做體育發展,體委會要按照什麼理念或有制度化的分配公式嗎?想拿那麼多錢要達成什麼政策目標?或者只是隨便亂分配嗎?
這些錢可以拿來思考上述包括參加沙灘亞運、室內亞運組隊規模,或提升真正有益於社會的全民運動項目支出,甚至成立增進國人體育習慣、強化台灣運動文化主體性的研究發展基金。另外台灣體育學術研究水平低落,以及未和國際學術水平接軌也是嚴重的問題,運動彩券是否也該有一部份支出於本地運動研究水平的提升。
April 11,2008
審查教育部函送該部研擬「財團法人台灣學產基金會」及「學產基金」整併工作方式案
學產基金與學產基金會合併,未來將把學產基金及學產地統一交由合併後成立之「行政法人學產基金會」管理。
一、學產基金改制行政法人,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 -賤租學產地
1.依照政府採購法第4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2.未來學產基金改制為行政法人,學產地的標租,必須同時具有「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這兩個條件,才適用政府採購法。
3.換句話說,未來的行政法人學產基金會,在標租土地時(現在的學產地,只能標租,不能標售)將不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
4.根據統計資料,目前學產地共有5,202筆,861.49公頃,以公告現值計算,價值為631億,但若換算成市價,最保守的估計,起碼1800億。而且,許多學產地位於市區黃金地段,市價相當驚人,因此,學產地一直是被財團覬覦的對象。
5.如果學產基金真的改制為行政法人,可以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那麼,學產地的標租會出什麼問題,難以想像,會不會有賤賣、賤租國有土地的狀況,更是難以預料。
二、現有學產地處理狀況 - 不符合文教用途、違法延長租用年限、價格偏低
1.根據「教育部經管國有學產土地短期出租要點」規定,學產地的出租必須符合「推展公益及文教活動需要」,而且僅能短期租用(6年,必要時延長3年)
2.但依據了解,目前學產地的標租,卻都是傾向商業模式,而且引進BOT模式,例如,台北市永春捷運站旁的土地、台中市新光三越百貨商圈一筆四千八百多坪的學產地等等,都是作為商業用途,不僅不符合「公益及文教活動」的用途需求,更是把租用期限延長,台中市新光三越百貨商圈的學產地,居然租用到40年。
3.更有甚者,學產地拿去蓋飯店、停車場,甚至蓋SPA,教育部卻都不聞不問,只顧著快點把土地租出去,如此作法,已經明顯違法。
4.而且,租用價格的高低,更令人質疑。目前教育部公開標租學產地的底價,都是用公告現值,最多往上加1~2成,然而,這些學產地的市價,往往是公告現值的好幾倍,甚至十倍以上,這樣的標租價格是否合理,令人質疑。
5.國有財產局在標售或標租國有土地時,價格往往是經過調查後的市價,國有財產局可以用市價標租,為什麼教育部不行?
6.而這幾年,教育部標租學產地的速度也加快,根據本席統計,近兩年,教育部公開標租學產地就達到25筆,而且多數位於市區的黃金地段。(如附件)
7.賤租學產地,而且用途、使用年限違法,是現在學產地標租上的問題,而且在教育部更積極引進BOT,急著將學產地一一標租出去,讓人不禁擔心,教育部對於學產地的政策到底是什麼?是用於教育?還是圖利財團?
三、行政法人學產基金會將不受預算法規範 - 沒有監督機制
1.未來合併後成立的行政法人學產基金會將不受預算法的規範,而且,人事也將鬆綁,不受相關法令的規範。
2.失去監督機制,將是最讓人擔心的。未來的行政法人學產基金會,人事、預算不經國會審查,誰能監督這個基金會?
3.而這個基金會掌控數量龐大的學產地,更又沒有監督機制,如果出問題,又有誰能負責?
4.現在的學產地標租,已經問題重重,未來成為行政法人,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預算、人事沒有監督機制,國有土地如何能夠被妥善運用,令人憂慮。
四、解決方案
1. 請教育部承諾未來不得將學產地的處理方式改為出售(僅能租,不能售)
2.未來的學產基金,仍應以附屬單位預算的方式送經立法院審查。
3.改制為行政法人的相關事宜,應俟「行政法人法」完成立法後再行討論。
April 9,2008
處理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5及96年度預算凍結項目須經報告後始得動支案
*請文建會王拓主委
應暫停所有樂生療養院拆遷重組的招標、發包作業並指定其為古蹟。
一、主委認為樂生療養院是古蹟嗎?
二、4/3那天,在文建會的委託下,由台北縣文化局進行樂生療養院建物拆遷重組工程的招標,在招標工程中,要拆除院內的靈骨塔、貞德舍、喜一舍、世川紀念館、院長室、家屬招待所,其中喜一舍、貞德舍還有年邁的樂生院民居住,而納骨塔更是已過世院民的牌位供奉所在,是樂生療養院保留的價值核心所在。本席想請問主委,你們可對古蹟保存的宗旨有所堅持?對於人權保障的普世價值可有關懷?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去年5月30日會議決議,在拆遷院舍及捷運開工前,樂生療養院院方應規劃院民續住方案,並修繕保留區的15棟續住房舍,以及聯外道路及就醫用的便道橋樑,同時捷運局應建設院民於施工期間賴以續住的維生管線,而今當時決議的規劃都沒完成,台北縣文化局卻逕行發包建物拆除工程,本席認為這樣的處理方式,嚴重違反古蹟指定程序,同時罔顧院民居住人權。
三、在全球化潮流下,保持台灣本土文化的重要性,絕對比一條捷運路線使否能如期通車重要。台灣文化資產的維護之路起步不久。而樂生療養院的歷史、記憶及文化價值是否得以保存,絕對是台灣對於文化資產是否有決心維護的試金石。本席在這裡提出要求,文建會委託台北縣政府文化局進行拆遷重組的招標、發包作業,應先行暫停,同時並儘速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完備古蹟審議,將樂生療養院指定為古蹟,還給樂生療養院應有的文資地位。
四、本席要特別強調,雖然現在是看守內閣,但對的事情,就必須去作,不管是不是看守內閣,而且,在王主委你的任內如果不完成指定古蹟的作業,未來國民黨上任內,樂生的前途更加令人憂心。所以,本席懇請主委,是否可以在520之前指定樂生為古蹟?
| Memo: 2005年時,文建會曾暫定樂生療養院為古蹟,依據新版文化資產保存法101條,北縣文化局應於半年內完成樂生院古蹟審議與指定程序,怎知台北縣文化局竟推託搪塞,遲未完備樂生院的文資保存程序,造成半年後樂生暫定古蹟失效。北縣文化局的職責,在於盡速完備樂生療養院的古蹟審議,如今竟視文資法於無物,公然違反文資保存法,在樂生院舍未完成古蹟指定程序之前,先行發包樂生院舍的拆遷標案。 |
*請體委會楊忠和主委
運動彩券的問題
一、運動彩券即將在5月2日上路,請問主委,體委會做好相關準備工作了嗎?
二、運動彩券第一個爭議是,盈餘分配問題。運動彩券的發行,本來就是倉促修法的結果,在法律規範上非常不完備,目前運動彩券的法源依據是「公益彩券發行條例」,而依照「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第2項的規定:「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其他社會福利支出之用」,因此,依照法律,運動彩券的盈餘也必須符合上述的用途,但體委會所提出的「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14條卻規定:「運動彩券之盈餘,專供中央體育主管機關作為舉辦國際認可競技活動及發展體育運動之用。」請問主委,這是否有行政命令抵觸母法的問題? 三、行政命令抵觸法律,行政命令無效,這就表示,運動彩券的盈餘分配根本還沒有準備好,請問主委,體委會如何處理運動彩券的盈餘?能夠用抵觸母法的行政命令來便宜行事嗎? 四、再者,運動彩券的得標銀行富邦銀行,在經銷商的規範上,也被弱勢團體批評,是與弱勢者爭利。首先,是財政部公告,運動彩券發行商可以保留10%的經銷權,這讓想經營運動彩券的殘障朋友認為,富邦銀行是想獨佔這10%的經銷權,搞所謂的「旗艦店」或是網路虛擬通路,這只會衝擊到殘障朋友所經營的實體店面的生意。第二,富邦在運動彩券經銷商的規範上,又比公益彩券嚴格,例如,對於運動彩券經銷商的店面要求必須10坪以上,但看過去的公益彩券,最多也只不過要求3坪而已,何以富邦銀行要求10坪?這只會對殘障者進入經營造成高門檻而已。 五、請問主委,面對富邦銀行這些爭議,體委會身為主管機關,如何看待?體委會是否有必要介入處理這些爭議?這些爭議沒有解決前,運動彩券如何上路?真的準備好了嗎?
競技運動與全民運動發展的資源差距?
一、想請問主委,體委會預估在中國北京奧運拿到幾面金牌和獎牌?
二、拿那麼多錢(3億4千萬)換這幾面獎牌,對台灣體育發展和社會整體而言有什麼具體意義?
三、政府投資競技菁英和增加全民運動風氣的經費比例大致為何?
四、在2002-2007間,體委會提出「運動人口倍增計畫」,確實看到運動人口有微幅上升,不知今年體委會對於推展全民運動可有規劃計畫?
提昇全民運動一直是奧運的宗旨之一,但現在奧運包含的項目泰半都不適合發展為全民運動,且隨著奧運嚴重商業化,競技運動所獲得的資源遠超過全民運動,使得競技運動與全民運動發展的差距越來越大。近年來,提倡全民運動是一些已開發國家及開發中國家既定政策之一,以國家整體利益來說,全民健康能促進國家生產力並節省不必要的醫療開支,且很多研究證實人若能持續運動可預防疾病。
近年來政府對競技運動投資很多,編列了13億來加強競技運動的選手培訓,尤其為了北京奧運希望奪到七面金牌,甚至提出「2008黃金計畫」響應,花費3億4千萬多元在培訓這些菁英的教練和選手,反觀在推展全民運動計畫上,全數才編列3億1千多萬提昇全民運動。思考推動全民運動對社會的價值,本席不禁要問,為什麼政府對全民運動及競技運動的投資比例,相差是如此懸殊?難道所謂體育運動與國際接軌,就是要在歐洲白人擅長的運動項目和他們一爭長短,卻忽視國人從事休閒運動的更高價值嗎?
根據2006年運動城市調查報指出,台灣人民有近26.8%是從不運動的、36.3%是偶爾運動,而規律運動只佔18.8%。本席相信推動全民運動雖然是具有挑戰性,但是對於全民健康及建立社會良好風氣是十分有意義性的。實施運動人口倍增計畫6年期計畫下來,增加了300萬的運動人口,雖然這數字本席覺得不是很滿意,也認為有在提昇運動人口上仍有很大成長空間,不過還是期許主委能多花心思在推動全民運動事務上,以主委對於體育的專業,一定深知體力即國力的道理,全民運動長期推廣的重要性不亞於競技活動,全民運動與競技運動的平衡發展絕對是體委會所應該思考推廣業務的重點。
March 31,2008
一、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二、審查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關於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為64年度依預算法規定,設立「故宮文物圖路印製作業基金」,為政府加強文化建設,印製國立故宮博物館收藏之歷代文物圖錄及仿製銅、瓷、玉器等古物,行銷海內外,以弘揚我國固有文化為主旨。自90年度起,增加收購闡揚具有美學、歷史、教育及文明意義之文物,充實典藏業務並承接原福利會藝術紀念品生產業務,並更名為「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一、在近幾年的文物收購中,已經令人無法得知故宮營運的大方向為何?收購文物的核心價值究竟為何?請林院長解釋。
本席並不反對擴大故宮擴大收藏品的範圍,但必須先釐清的是:
1. 未來的經營方向是什麼?
2. 為什麼不是擴大收藏台灣文物?
3. 故宮蒐購文物的程序是什麼?有沒有透過掮客或經紀公司?這有沒有符合政府採購法的規範?
二、請問院長,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委員的專業性在哪裡?任用標準為何?即便有行銷的專業,但他們也不來開會。
體委會副主委對於文物管理可有瞭解?新光證券董事長可以辦別古董真偽、文物優劣嗎?
如果基金會作為蒐購文物的單位,商界運動界人士作為管理會委員不知可以發揮什麼功能?故宮館藏超過65萬件,身為與美國大都會博物館、法國羅浮宮、英國大英博物館以及俄羅斯隱士館並列全球五大博物館,它的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竟淪為酬庸的工具,塞了一堆對文物不熟悉也不知道如何運作基金的商界、體育界人士,這真是嚴謹、完善的制度嗎?相稱的起全球五大博物館之一的美譽嗎?
本席曾於2006年審查預算時,曾對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董事成員提出質疑。查閱2007年的管理會委員名單,除了原本政大智慧財產研究所所長劉江彬換成光泉文教基金會執行長葉淑貞,名單上的委員幾乎都沒有變動。
院內委員 院外委員
| 林柏亭 | 副院長 | | 陳雨鑫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 金士先 | 主任秘書 | | 吳思華 | 政治大學校長 |
| 徐孝德 | 出版組組長 | | 詹炳發 | 新光證券董事長 |
| 陳媛 | 登記組組長 | | 陳文華 | 台灣商學研究所所長 |
| 黃金聲 | 會計室主任 | | 葉淑貞 | 光泉文教基金會執行長 |
| 岩素芬 | 科技室主任 | | 張臨生 | 震旦文教基金會附屬藝術博物館館長 |
| 馮明珠 | 文獻處處長 | | | |
三、請問院長,去年度基金管理會在何時召開過會議?開過幾次會?主要是討論哪些事項?
經查,基金管理會在去年5月8日及8月31日召開過2次會議,但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規定:「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看來基金管理會並未如法規確實召開會議。在93、94同樣也是在當年度召開兩次會議而已,明顯違反法規規定。
基金管理會有13人,院內已有召集人及當然委員6人,再找出院外人士1.2人即可成會,順利召開會議真的有那麼困難嗎?還是基金管理會遴選的商界體育界人士過於忙碌,無暇參與會議?
於是,故宮為了解決商界、體育界人士的煩惱,特別趕在今年2月4日修正「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將原本規定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修正為每六個月開會一次,讓遭人詬病的未定期開會違反法規之情事,得到解套的方式。
基金管理會原規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本是應讓委員對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有重視程度及適時決策之美意,未料故宮不但不改進未定期召開會議之陋習,反省基金管理會缺失,在今年還一舉修正兩個辦法,讓遭人質疑的文物收購方向及基金管理會開會時間得到解套,堪稱政府機關知法玩法之極致。
97.02.04 修正「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新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 第 9 條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第 9 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四、是否可以提供本席典藏單位初審及複審委員名單?並告知本席對於藏品徵集評審程序為何?決審又是哪幾位專業人士擔任?是否合乎完善嚴謹制度?
本席查閱貴院藏品徵集辦法及常品徵集補充規定,發現初審人員幾乎全由院內內部人士擔任,送複審階段後,由貴院遴選據此品類專長之複審委員2-3人通過後,就可通過幾千萬元的藏品收購。本席想請問貴院長,這真的符合嚴謹的審核制度嗎?幾千萬元的藏品徵集,幾乎是只要故宮內部人員同意,再找2-3位的外部委員前來為你們的決定背書,院長核可後,就完成徵集程序。在本席看來,藏品徵集的評審程序,完全是由故宮內部主導,財團、掮客要來綁標也很容易,毫無嚴謹、專業可言。本席對於貴院藏品徵集辦法的評審程序提出質疑,在審核的公正性、透明度都需要再加強、改進。
March 27,2008
審查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關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關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原能會針對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提出預算規劃,僅概述了「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工作計畫」、「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工作計畫」、「核子事故支援中心工作計畫」、「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工作計畫」、「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等五個計畫,過度概略無法看出其中工作細項,許多預算編列有浮濫情況,以下將分別提出。
並且,從主委提供的資料來看,核安演習是每個計畫中的相當重要的工作重點,但是核安演習工作本身卻有許多不完整之處,不但民間環保團體提出質疑,台北縣政府提出的核安演習「八大缺點」,中央單位也回應的模凌兩可,打迷糊仗,相當令人感到擔憂,希望主委切實體認與改進核安演習的缺失,否則核安演習形同虛設,全台灣人民將活在不確定的核子危險恐懼當中。
一、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預算編列浮濫
1. 人事編列也有相當浮濫的情況。97年度 「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當中規劃了十名行政外包與替代役男的名額,10名人員一年總人事費高達549萬元,核安演習主要業務本就由現職人員承辦,這十個人僅是協助進行,況且核安演習每年僅有一次,每次兩天,這549萬是不是虛擲浪費?請主委說明。
2. 本基金應專門用於核安演習相關事宜,不應浮濫補貼地方政府其他建設,如消防局。基金中說明,核電廠內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當情況惡化時,需要後撤到鄰近指揮所繼續應變指揮,屏東縣車城興建之指揮所只於核安演習時使用一周,其他時間皆由車城消防隊使用;屏東恆春消防局、台北縣消防金山分局也有類似情況,車城消防所即花費基金1813萬元,總經費僅有7200萬元,這樣不符目的的濫用相當不妥。
二、 傾聽民間團體與地方政府意見,建立有效確實的核安演習機制
1. 核安演習攸關全體國人的安危,演習過程卻漏洞頻出,環保團體組團參與今年兩天核安演習,總評是:「閉門造車、脫離現實、危機意識不足、消極而無創新」,環保團體給總分53.6分,表示核安演習有許多應當檢討之處。
2. 環保團體表示,演習當中的保安防恐、防撞演練、保安爆裂物防爆演練,內容劇本太差、脫離現實、技術生疏、不切實際。有恐怖份子會在白天出現,碰到警察立刻束手就擒嗎?爆裂物輕易被找到,也不符合實際情況。與會人士都不禁感嘆演的「太假了」,請認真模擬演習可能會發生的強況,而不是每年都以差不多的老套劇情加以敷衍。
3. 來自日本的原子力安全基盤機構(JNES)國家防災支援計畫組長齊藤實以日本的演習組織規模為例,舉出演習由國家總理擔任指揮官,國家與縣級地方政府聯繫,針對核安及防爆演習分頭進行。核安事故在國外都是總理、首相親自主持,層級非常之高,本次演習除了台北縣政府縣長關心親自出席。無見到中央高層官員的關心與重視,讓人遺憾。連軍情單位都無參與,演習宛如地方消防演練。建議演習應該將層級拉高到中央,由行政院主導,聯合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原能會與衛生署等相關部會,進行大規模演練,檢驗危機應變能力,才能找出問題,強化防救能力。
4. 根據原能會演練的劇本,核子事故發生後,兩天後才疏散民眾有違事實根據。根據台電委託台大大氣系的研究。核子事故發生後,輻射污染兩小時內即達五指山。環保團體建議應立即疏散。
5. 日本專家直言,美國是比照車諾比核電廠災變規模,以反應器爐心燒毀可能造成的損害程度畫出逃命圈,日本則認為核電廠一旦發生重大事故,周遭也難逃輻射,才畫定10公里逃命圈,對台灣以已經做了許多安全措施為由,將逃命圈定為5公里的說法表示訝異,質疑台灣電廠遇到大地震及火災等狀況時的應變能力。美國核電廠緊急逃命圈有16公里,日本是10公里;日前日本一場地震,造成新潟縣柏崎市刈羽核能發電廠火災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汙水外洩,他到日本東京考察核災應變,台灣只有5公里緊急逃命圈,相較之下過小,應該緊急規劃將範圍擴大。
6. 台北縣政府針對96年度核安演習提出「八大缺點」,包括:原能會及台電高層未參與、疏散道路規劃不完備、保安反恐演練簡略、核電廠外為主體設施耐震不足、警車廣播效果有限、中央地方指揮體系分散、過於依賴模擬評估系統,以及中央新聞發佈作業草率。
7. 針對以上八點,原能會96年10月12日於該會網站回應,指稱:該會主委坐鎮中心總部,副主委全程參與演習(但仍無軍情單位會同參與!);疏散道路為規劃為交通部公路總局之權責(仍應邀集交通部主動研議!);為保密,保安作業不宜太詳細公開演練,否則恐有被歹徒模仿之虞(這是打迷糊仗的藉口),顯見原能會對於核安演習疏失沒有真誠檢討,反而推托敷衍。主委對於以上的核安演習疏失有何看法?應該如何檢討改進?
三、 向日本經驗借鏡:地震可能引發的核能危險
1. 日本去年新潟柏崎市刈羽東京電力核電廠因發生芮氏6.8大地震,致該座全球最大的核電廠,七座機組三號機發生大火,雖經四個多小時緊急搶救,始能勉予控制,還有輻射污水外溢排出大海,污染附近海域、生態受害,該廠恢復商轉,遙遙無期。台灣也應注意次類危險的可能發生。
2.而日本也是目前核能安全預警處理相當積極的國家,獨立行政法人原子力安全基盤結構防災支援部長齊藤實對台灣此次演習表示意見,例如在日本,防爆防撞等演習與「核安演習」是完全分開獨立作業的計畫,不如台灣混雜一同進行,針對反恐的行動也容易忽略核電危險本身。是否以後應該將核安與反恐分開演練?
3.台灣與日本都位處於地震帶上,核電廠也都相當密集,萬一發生事故,果不堪設想;對核電廠而言,最擔憂的便是冷卻水流失而引發爆炸,以及控制棒因電力中斷而無法插入等狀況。這些較實際的問題在演練中因「場地太小」等原因,使許多人無法了解台電運作是否正常、應變措施如何,與日本做法差異極大。請問主委這些重要的演習是不是應該進行?不能因為「場地太小」就不實際演練?
4.齊藤實亦指出,日本針對地震可能造成災後分三方面進行演練。分別是當地震停電時,自動發電機的使用是否正常、一般通訊失常,可否利用人造衛星通訊,以及一般道路中斷時,自衛隊如何利用空中交通設備幫助居民。他指出,這些演練同時強烈要求居民共同參與。一般來說,地方政府會組成參訪團參加國家一年至少一次的演練,若在地人民對核能安全有疑慮,也可提報地方政府,透過地方政府向國家申請辦理演習。齊藤實說,政府有責任忠實且完整地對人民表達有關核能安全的一切資訊,並得盡量滿足人民要求,否則恐慌容易蔓延。本席認為本基金也除了核安演習之外,也應該用以加強平日對當地居民以及社會大眾認識核能,以及平日就可針對核能事故臨時應變舉辦相關課程,而不是徒有一年兩天形式化的演習。
5.本次演習雖也邀請三個村600名名眾參加但是未清楚說明反而徒增混亂,例如曾經發生遊客爭先搶用碘片的情況。本次演習當中,動員三個村共六百名村民參加,實際進行警報發放、疏散掩蔽、收容安置、碘片領用、醫療救護等大規模演練,讓村民實際體驗核災發生時的應變作為,但是實際上鄰近村里的擴音設備不完善,演習時還需要警車四處發佈訊息,倘若真的發生事故,缺乏完善通訊設施後果不堪設想。建請將通訊設備基礎設施落實,這是任何安全維護的第一步。碘片也應是鄰近居民家中常備,而不是發生事故後才慌亂領取。
6.台北縣是全世界核電廠密度最高的城市,也是台灣人口最多的縣市,由於地震頻繁、人為因素無法控制,核電廠一旦發生事故,台灣將陷入嚴重浩劫。台灣也位於地震頻發帶上,請主委嚴加注意核安演習,政府官員應該以蒼生為念,將心比心,而非需應事故,則浪費大量公帑,絕非全民之福。
March 26,2008
審查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關於教育部主管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及學產基金
一、人事預算編列作業上,難以看出實際用人費率:
本席針對國立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目前非以「用人費用」編列醫事人員及行政人員,將造成在預算數字上,無法衡量醫院實際用人費率提出質詢:
1. 在國立台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預算中,可以看出該院僱用人員人事費用,係編列於「醫療成本」科目「服務費用」項下之「一般服務費」及「專業服務費」編列「計時計件人員酬金」及「遴用專業醫事人力酬金」經費,該院今年度編列醫事及行政人員為5億777萬2千元,用人費率為38.79%。
2. 然該院雲林分院虎尾院區、北護分院醫療大樓及兒童醫院接續營運、啟用,醫事人員及行政人員業務量勢必急遽增加,該院需添增專業醫事、行政人員以確保穩定醫療品質,然主管機關為求精簡員額及降低用人費率,控管限制預算員額之增加,該院遂將具有專業執照之醫事人員及一般行政人員,採一年一聘,但實為「長期僱用」之遴用方式從事醫院醫療及行政業務等工作,其人事費用支出係以「服務費」項下支出。
3. 惟本年度以服務費僱用人力占預算員額23.91%,及佔預算員額中之專任人員31.5%,其所占的人數比例,約為專任人員之2成,此等人員與專任人員從事相同工作,但是在該院呈報的預算書上,全然無法看出該院實際人力運用狀況;同時,該院為降低預算書上用人費率而將人事成本變更為業務費項下支出,使用人費率失真,同時也令本席無法辨別該院人事運用情形是否符合組織機關正常管理情形,顯然是有檢討之必要。
4. 台大醫院作業基金作為教學、研究及醫療服務之需要,使命為秉承優良傳統、培育卓越人才、發展前瞻性研究,提供高品質與人性化醫療,應對社會核心價值有所追求。然以業務費用粉飾員額增加,造成同工不同酬之情事,恐會造成就業、身份歧視之爭議,本席要求該院應儘速檢討改進。
二、核定「專勤獎勵金」與「服務獎勵金」已違反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
本年度台大醫院編列11億942萬8千元,作為按月依照醫師俸點發給基本獎勵金,其包括「專勤獎勵金」及「服務獎勵金」,該獎勵金不論該院年度績效是否有所盈餘,均隨醫事人員俸點及支給表核算金額隨薪資發放,顯無法提供實際獎勵作用之必要性,同時也無法彰顯社會之公平正義,同時更違反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8條及第19條之規定,顯與現行法規有所悖逆。本席建議該院應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檢討獎勵金實際要點,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彙整醫事人員專業加給與獎勵金支給,訂定加給給與標準,予以法治化。